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HIWAYS
LAW FIRM
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六年十月
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接受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进行现场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正文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2026年9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026 年 9 月 23 日,公司董事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刊登《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及《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 15 日,公司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9 月 29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9 日 16:30 在郑州市高新区长椿路 11 号研发 5 号楼 B 座 17 层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通知公告载明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网络投票起止时间:2026年10月8日15:00—2026年10月9日15:00。
2、本次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长徐卫锋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
3、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及资格
根据截至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出席股东会议签名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见证核查: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12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78,695,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90%。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5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7,469,7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3%。
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现场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采用记名投票方式现场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出席的公司独立董事代表、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计票、监票。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并进行了公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共审议一项议案,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不存在特别决议议案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具体审议了下列事项: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78,695,90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813,718 股,同意股数 1,813,7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表决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治理准则》《股东会规则》《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负责人:任明光华
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
任司辉
经办律师:刘蓓蕾 刘蓓蕾
经办律师:顾欣雅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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