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 3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 4
四、结论意见 . 5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6 年10 月9日召开的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公司于2026 年9月 22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于2026 年9月 22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5.其他与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的会议文件。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9 月 22 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定于 2026 年 10月9日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等内容。
(二)2026 年10 月9日下午14:00 时,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在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工业园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及相关公告所载明的内容。
(三)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9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四)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高福忠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及其所代表股份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8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04,039,2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77 56% 。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代理人)共 112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401,5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 91% 。
3.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共113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401,6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 92% 。其中现场出席1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01% ;通过网络投票112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401,5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 91% 。
综上,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20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104,440,7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99 47% (已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下同)。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和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4,413,1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 97 36% ;反对1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86% ;弃权 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79%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74,0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2 78% ;反对1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3 04% ;弃权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4 17% 。
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4,414,5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 97 49% ;反对 1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71% ;弃权 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79%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75,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7 64% ;反对1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5 69% ;弃权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 66% 。
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新增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4,370,2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 25% ;反对5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 86% ;弃权 1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89%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31,1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44 61% ;反对5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4 88% ;弃权1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0 51% 。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李海波
承办律师:
黄 龙
承办律师:
王亚宁
2026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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