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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迪威迅: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bullet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49 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7名。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1152.51 万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288.44 万股。  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在相关手续办理完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10 月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及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5 年7月2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 <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 > 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 20 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 > 的议案》。

(二)2025 年7月 22 日至2025 年 7月 31 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及职位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5 年 8 月 1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的说明》。

(三)2025 年8月7日,公司召开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 20 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 20 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mathrm >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 > 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5 年 8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五)2025 年 9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六)2025 年 9 月 2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和《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上市日期为2025 年9月30 日。

(七)2026 年10 月 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二、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届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和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5 年9月30 日,第一个限售期于 2026年9 月29 日届满。

(二)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现就解除限售成就情况说明如下:

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情况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textcircled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考核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5-2023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考核年度考核目标A1考核目标A2考核目标A3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5年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2%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8%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

注:上述“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的计算均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所载数据为准。

根据上述指标每年对应的完成情况核算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各批次业绩考核指标与解除限售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考核指标业绩完成度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
营业收入增长率(A)A≥A1100%
A2≤A<A180%
A3≤A<A270%
A<A30%

若公司未达到各考核年度考核目标 A3,所有激励对象对应年度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根据公司制定的《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组织对激励对象的每个考核年度考核工作。

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分为 A、B、 C、 D、E 五档,其对应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比例具体如下:

考核结果ABCDE
解除限售比例100%80%60%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 circleddash 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times 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 times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当年度不能解除限售部分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根据永信瑞和(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深永信会审证字[2026]第 0017 号):2025 年度公司实现营 业 收 入533,981,799.53 元,相比2024年公司营业收入的增长率为28.34% ,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100% 。

首次授予:49 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为 mathrm A / mathrm B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 100% 。

预留授予:7 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为 mathrm A / mathrm B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 100%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其中,首次授予可解除限售1152.51 万股限制性股票,对应的符合条件激励对象有 49 名;预留授予可解除限售288.44 万股限制性股票,对应的符合条件激励对象有7 名。

三、关于本次解除限售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在确定首次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过程中,6名激励对象因资金问题等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其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因此,公司实际向 50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登记 2,305.52 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登记完成后截至目前,1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未达成解除限售条件的 0.50 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公司后续将办理回购注销事宜。

除此之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情况

(一)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情况

1、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49名。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52.51 万股。

3、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国籍/地区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比例
黎真妙核心骨干中国香港100.005050%
马晓琪核心骨干中国香港100.005050%
马玉樑核心骨干中国香港100.005050%
许黄慕怡核心骨干中国香港330.0016550%
其他核心骨干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45人)1,675.02837.5150%
合计2,305.021152.5150%

注: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情况

1、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7名。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88.44 万股。

3、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国籍/地区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比例
核心骨干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7人)576.88288.4450%

注: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不能解除限售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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