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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能股份: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关于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

关 于

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國 國浩律師(南昌)事務所GRANDALL LAW FIRM (NANCHANG)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凤凰中大道 1115 号北京银行22楼 邮编:330038

22th Floor,Bank of Beijing,No. 1115 Phoenix Middle Avenue,Honggutan Area,Nanchang,Jiangxi,330038,China

电话/Tel: +86 791 86598129 传真/Fax: +86 791 86598050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六年十月

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关于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赣国浩律(顾)字[2026]第029 号

致: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张璐律师、陈家崟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6年10 月9日在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2026年9月 22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下称“《通知》”),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上述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年10 月9日(星期五)在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街199 号公司办公楼召开。本次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投票,通过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9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10 月 9 日 9:15 至 15:00。

上述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1. 现场会议出席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2名,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2名。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代表股份 686,557,23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0.3672%。

2.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情况的相关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 290 名,代表股份 27,519,11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205%。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会议无临时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以现场投票方式表决了下列议案,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并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同意 713,478,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63%;反对 52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6%;弃权71,99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审议通过该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6,921,5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285%;反对52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99%;弃权71,99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16%。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会规则》的规定。

五、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关于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6年10 月9 日出具,正本壹式贰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

负责人:冯 帆

经办律师:张 璐

陈家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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