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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十月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10/11/16/17层邮编:20012010/11/16/17F,Two IFC,8 Century Avenue,Pudong New Area,Shanghai 200120,China电话/Tel:+86 2160613666传真/Fax:+86 2160613555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该等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资料。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6 年 9 月 22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内容决定召集。

2. 2026 年 9 月 24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网站上对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进行了公告。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拟审议的议案名称等事项。

3.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2026年10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于 2026 年 10 月 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 2026 年 10 月 9 日,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强静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182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282,317,8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82 77% 。其中: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计 4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174,144,18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39.98 82% 。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78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108,173,647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24.83 95%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3. 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4. 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发出的会议通知中所列议题,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会通知中的议题进行了审议,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所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并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就表决情况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具体情况如下:

1.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82,251,1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7 63% ;反对 52,0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 84% ;弃权 14,6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 53% 。

审议结果: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 《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82,236,2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7 10% ;反对 65,0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 30% ;弃权 16,5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 60%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4,619,6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 36% ;反对65,0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 68% ;弃权 16,5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96% 。

审议结果: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3. 《关于为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8,098,9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3 08% ;反对 60,9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 63% ;弃权 13,9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 29%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4,626,4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 16% ;反对 60,9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 19% ;弃权 13,9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65% 。

关联股东强静、上海励攀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苏州信康维健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乐美杰、杭州可逢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佑曜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骋怀仰观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猷霄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对该议案已回避表决。

审议结果: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备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盖章签署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图1 图2 图3

202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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