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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瑞德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见意见〔2026〕第【00192】号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座 11、12层电话:(+8610)85407666 邮编:100022 网址:www.deheheng.com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BEIJING DHH LAW FIRM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见意见〔2026〕第【00192】号

致: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HH LAW FIRM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6年 9月14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2026 年 9 月 15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 2026-059 号)(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会议审议的事项及会议召开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办法,告知了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的是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9 日 14 点 30 分在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68 号领航科技大厦 11 层西侧北京智算力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召开。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 10月8日15点 00 分至 2026 年 10月 9 日 15 点 00 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及方式与前述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已于2026年 9月14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6年9 月28日。参加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9名,所持有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70,539,441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023%。

其他以现场或视频等通讯方式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人员。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的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议了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所列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发行数量、限售期、上市地点、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3.《关于〈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6.《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

及相关承诺的议案》

7.《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8.《关于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9.《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上述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均获得通过。

以上议案均已经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6 年 9 月 15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上的相关公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HH LAW FIRM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图1

负责人:孙晶

经办律师:耿德程耿结62

徐虎徐虎

签署日期:

202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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