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82
证券简称:宁波能源
公告编号:2026-059
债券代码:242520.SH
债券简称:GC 甬能Y1
债券代码:243774.SH
债券简称:25 甬能Y2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 年 9 月对外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被担保人名称 | 本次担保金额 |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
| 潜江瀚达热电有限公司 | 5,600万元 | 48,379.17万元 | 是 | 否 |
| 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23,000万元 | 86,405.03万元 | 是 | 否 |
| 宁波科丰燃机热电有限公司 | 8,000万元 | 12,073.03万元 | 是 | 否 |
| 丰城宁能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 | 5,000万元 | 11,385.73万元 | 是 | 否 |
累计担保情况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 | 0 |
|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 | 941,271.90 |
|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 170.70 |
|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 | ☑担保金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担保 |
| 其他风险提示(如有) |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近日,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能源”或“公司”)签订担保协议,为潜江瀚达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潜江热电”)、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租赁”)、宁波科丰燃机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丰热电”)和丰城宁能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城生物质”)提供合计 41,600 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
| 被担保方 | 担保方持股比例(%) | 被担保方2026年6月资产负债率(%) | 年度预计担保总额(万元) | 年度预计最高担保余额(万元) | 债权人名称 | 本月担保金额(万元) | 本次担保余额(万元) | 本次担保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所有者权益的比例(%) |
| 潜江热电 | 70 | 81.14 | 100,000 | 100,000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5,600 | 5,600 | 1.02 |
| 金通租赁 | 46 | 77.20 | 250,000 | 250,000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23,000 | 19,489.33 | 3.53 |
| 科丰热电 | 100 | 47.57 | 40,000 | 35,000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8,000 | 3,924 | 0.71 |
| 丰城生物质 | 100 | 73.18 | 40,000 | 40,000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 5,000 | 992.34 | 0.18 |
| 合计 | 430,000 | 425,000 | / | 41,600 | 30,005.67 | 5.44 | ||
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对金通租赁原担保合同已到期,此次为续签合同。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对科丰热电原担保合同已作废,此次为重新签订合同。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对潜江热电的担保余额为48,379.17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归母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8.77%;公司对金通租赁的担保余额为 86,405.03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归母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 15.67%;公司对科丰热电的担保余额为 12,073.03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归母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2.19%;公司对丰城生物质的担保余额为11,385.73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归母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 2.06%,上述担保金额及担保余额均在2025 年年度股东会授权范围内。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及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6 年4月 21 日、2026 年5月13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临时公告《宁波能源关于年度担保预计的公告》(2026-022)和《宁波能源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2026-030)。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 被担保人类型 | 被担保人名称 |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司持股情况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人 | 潜江瀚达热电有限公司 | 控股子公司 | 公司持有其70%股份,宁波市涌鑫能源发展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北京瀚达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持有其15%股份。 | 91429005MA4993XN81 |
| 法人 | 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控股子公司 | 公司持有其46%股份,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其40%股份,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其10%股份,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金远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其4%股份。 | 91330206599469891U |
| 法人 | 宁波科丰燃机热电有限公司 | 全资子公司 | 公司持有其100%股份。 | 913302017532786568 |
| 法人 | 丰城宁能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 | 全资子公司 | 公司和全资子公司绿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其100%股份。 | 91360981MA37RPC43A |
| 被担保人名称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
| 2026年6月30日/2026年1-6月(未经审计) | 2025年12月31日/2025年度(经审计) |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资产净额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资产净额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
| 潜江热电 | 120,033.64 | 97,400.10 | 22,633.53 | 18,327.36 | 140.84 | 129,965.56 | 107,472.86 | 22,492.70 | 18,287.64 | -4,156.48 |
| 金通租赁 | 523,315.27 | 403,993.20 | 119,322.07 | 16,094.88 | 7,556.18 | 459,774.14 | 344,008.25 | 115,765.89 | 27,654.65 | 11,443.21 |
| 科丰热电 | 32,313.37 | 15,373.00 | 16,940.36 | 16,001.37 | 293.87 | 29,997.93 | 13,351.44 | 16,646.50 | 25,124.08 | 16.55 |
| 丰城生物质 | 60,988.95 | 44,631.66 | 16,357.29 | 6,730.46 | 802.00 | 58,191.55 | 42,657.93 | 15,533.62 | 15,287.82 | 2,089.45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 被担保人 | 债权人名称 | 担保协议签署日期 | 担保合同金额(万元) | 担保方式 | 担保范围 | 保证期间 |
| 潜江热电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2026-09-15 | 5,600 | 连带责任保证 |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授信人用于表明任何被担保债务或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证明,除非有明显错误,应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证据,对保证人具有约束力。 | 《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两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
| 金通租赁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2026-09-22 | 23,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二年止。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二年止。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二年止。 |
| 科丰热电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2026-09-22 | 8,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 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2、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二年。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二年。4、应收款保兑业务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因履行保兑义务垫款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二年。5、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
| 丰城生物质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 2026-09-23 | 5,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本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贵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伍仟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 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二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二年止。 |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潜江热电和金通租赁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科丰热电和丰城生物质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均纳入公司并表范围。公司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保障其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被担保对象具备偿债能力,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对上述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已经公司八届四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认为,公司为子公司担保系为满足子公司日常经营需要而提供的必要担保,满足公司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符合经营实际需求和整体发展需要,被担保子公司资信情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941,271.90 万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567,731.90 万元,上市公司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306,760.00 万元(均为反担保),上述数额分别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归母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170.70%、102.96%和55.63%。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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