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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0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6/10/15—2026/10/162026/10/16

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及董事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 4月30 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授权,2026 年8 月 18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6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 A股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67,516,831股A股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公司 H 股股东的权益分派事宜不适用本公告,其详情请参见公司于香港联交

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发布的相关公告。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2026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和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6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以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0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参考价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送转,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每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以公司A股总股本 14,075,298,100 股为基数,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 67,516,831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 14,007,781,269股。

1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4,007,781,269 股×0.3 元)÷14,075,298,100 股≈0.30 元。

②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6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不涉及送转股或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30 元)÷(1+0);

综上,公司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30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6/10/15—2026/10/162026/10/1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 A 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2026 年 10 月 15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2026 年 10 月16 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的2026 年半年度A股现金红利将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A 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0 元;对个人持股1 年以内(含 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公司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另行代扣代缴。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上至1年(含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7 元。如相关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相关规定,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A 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公司统一按股息红利所得的10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以人民币派发,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7 元。

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A股股东,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3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有疑问的,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38676798

联系传真:021-38670798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 号(200041)

特此公告。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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