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bullet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bullet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10 月 9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9 日的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9 日的 9:15 至15:00 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股权登记日:2026 年 9 月 28 日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新坪路 71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6、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东晓先生
8、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9、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297 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63,353,9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经剔除公司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所持公司股票的股份 125,000 股,下同)的 31.45 45%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11 人,其所持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242,117,6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1 81%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 286 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1,236,3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3 64% 。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287 人,代表股数22,261,3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5 89% 。
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10、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 提案编码 | 提案名称 | 表决分类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回避 | 表决结果 |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
| 1.00 | 《关于增加公司2026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26,893,296 | 95.1123% | 1,061,907 | 3.7556% | 320,100 | 1.1321% | 235,078,611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20,879,296 | 93.7919% | 1,061,907 | 4.7702% | 320,100 | 1.4379% | 0 | |||
关联股东内蒙古金河控股有限公司、李福忠、王志军、路漫漫回避表决,共持有股份 235,078,611 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赫志和郝丽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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