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72 号)同意注册,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3,400,000 张,发行价格为每张面值100 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40,000,000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税)8,039,405.66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31,960,594.34 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 年7月 27 日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2]230Z0206 号)。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并与募集资金专户各开户银行、保荐人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
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根据《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公司于 2026 年9 月 24 日召开的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变更募投项目以及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截至 2026 年 10 月09 日,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项目预计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 截至2026年10月09日累计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 1 | PC合金精密结构件技术改造项目 | 英力电子科技(重庆)有限公司 | 2,929.00 | 2,929.00 | 2,929.55* |
| 2 | 飞米智慧能源源网荷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湖北飞米储能科技有限公司 | 2,996.49 | 2,996.49 | 1,305.02 |
| 3 | 年产1500万套金属冲压件及800万套金属压铸件项目 | 安徽智强精密技术有限公司 | 8,834.17 | 8,834.17 | 0.00 |
| 4 | 笔记本结构件研发及自动化改造项目 |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110 | 2,110 | 0.00 |
| 合计 | 16,869.66 | 16,869.66 | 4,234.57 | ||
注\*:PC 全铣金属精密结构件技术改造项目实际投资金额2,929.00 万元,支付超过承诺投资总额的 0.55万元资金来源为募集资金存款利息收入。
2026 年10月09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 21,722.91 万元,扣除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后,募集资金专户账面余额为 11,473.15 万元;募集资金专户累计利息收入及理财收益 1,176.60 万元,手续费支出 0.57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金额 6,000.00 万元。截至2026 年10月09日,募集资金专户实际余额合计为 6,649.17 万元。
三、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重新签订 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 2026 年 9 月24 日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投项目以及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公司将原募投项目“安徽飞米新能源分布式光伏电站投资项目”变更为新项目“年产 1500 万套金属冲压件及 800 万套金属压铸件项目”和“笔记本结构件研发及自动化改造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6 年 9 月 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募投项目以及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50)。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拟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及保荐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 序号 | 开户银行名称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 1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 | 564901070010000 | 0.00 | 年产1500万套金属冲压件及800万套金属压铸件项目 |
| 2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枫林支行 | 18058401040007883 | 423,375.54 | 飞米智慧能源源网荷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 3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夏支行 | 752901588210001 | 16,522,210.32 | 飞米智慧能源源网荷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 4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东路支行 | 499050100100491809 | 49,546,121.90 | 原安徽飞米新能源分布式光伏电站投资项目,此次已变更 |
| 5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城支行 | 176779230865 | 0.00 | 原《安徽飞米新能源分布式光伏电站投资项目》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此次已变更 |
| 6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营业部 | 564900407510602 | — | 已注销 |
| 7 |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 | 2001010120010035285 | — | 已注销 |
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枫林支行”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下属支行,其对外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名义签署。
四、《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安徽智强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乙方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丙方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64901070010000,截止 2026 年 9 月 22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 1500 万套金属冲压件及 800 万套金属压铸件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20 / 年 / 月/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海波、张文海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_5\_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实际损失。
十、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解决。如协商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备查文件
1.公司及其子公司安徽智强精密技术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与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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