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十月
目 录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7
二、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9
三、本次收购的目的....21
四、本次收购的方式....22
五、本次收购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24
六、收购资金来源....25
七、后续计划....25
八、对上市公司的影响....27
九、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31
十、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32
十一、《收购报告书》的格式与内容....33
十二、结论意见....33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列涵义:
| 南钢股份、上市公司 | 指 |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
| 南钢集团、收购人 | 指 | 南京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
| 新冶钢 | 指 | 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 |
| 江苏特钢 | 指 | 泰富特钢(江苏)有限公司 |
| 南京钢联 | 指 | 南京南钢钢铁联合有限公司 |
| 南钢联合 | 指 | 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 |
| 南钢创投 | 指 | 南京钢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 新工投资 | 指 | 南京新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盈联钢铁 | 指 | 盈联钢铁有限公司 |
| 中信集团 | 指 |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
| 中信股份 | 指 | 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 |
| 中信泰富 | 指 | 中信泰富有限公司 |
| 中信有限 | 指 | 中国中信有限公司 |
| 中信金控 | 指 | 中国中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
| 本次交易/本次收购 | 指 | 南钢集团以吸收合并南京钢联的方式取得南京钢联持有的南钢股份57.13%股份及南钢联合100%股权 |
| 《收购报告书》 | 指 | 收购人就本次收购编写的《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
| 本法律意见书 | 指 |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 《格式准则》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 中国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 本所 | 指 |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注:本法律意见书所有数值如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3号楼南塔22-24层及27-31层邮编:100020 22-24/F & 27-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China 电话/Tel : +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 : +86 10 6568 1022/1838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接受收购人的委托,担任南钢集团本次收购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和《格式准则》等现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收购人为本次收购编制的《收购报告书》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收购人如下保证:
1. 收购人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 收购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上述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收购人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听取了收购人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3. 本所律师已对收购人提供的相关文件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进行核查,本所律师以某项事项发生之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认定该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或本次收购相关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4. 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但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等专业事项,本法律意见书只作引用不进行核查且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报表、数据、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5.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6.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收购之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收购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一)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信息
1. 南钢集团
根据南钢集团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南钢集团的基本信息如下:
| 企业名称 | 南京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00134774255L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黄一新 |
| 住所 | 南京市六合区卸甲甸 |
| 注册资本 | 239,905.2691万元 |
| 成立日期 | 1993年12月3日 |
| 营业期限 | 1993年12月3日至2063年12月3日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住宿服务;餐饮服务;理发服务;生活美容服务;高危险性体育运动(游泳);电影放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钢、铁冶炼;常用有色金属冶炼;铁合金冶炼;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金属结构制造;耐火材料生产;耐火材料销售;冶金专用设备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销售;冶金专用设备销售;金属制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木材销售;日用百货销售;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停车场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洗染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体育健康服务;健身休闲活动;体育场地设施经营(不含高危险性体育运动);金属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根据南钢集团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南钢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数额(元) | 持股比例(%) |
| 1. | 江苏特钢 | 1,325,432,691 | 55.2482 |
| 2. | 南钢创投 | 547,546,200 | 22.8234 |
| 3. | 新工投资 | 526,073,800 | 21.9284 |
| 合计 | 2,399,052,691 | 100.00 | |
(二) 收购人一致行动人——新冶钢的基本情况
根据新冶钢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一致行动人新冶钢的基本情况如下:
| 企业名称 | 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000757045833Q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 |
| 法定代表人 | 刘文学 |
| 住所 |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大道316号 |
| 注册资本 | 33,983万美元 |
| 成立日期 | 1985年10月3日 |
| 营业期限 | 1985年10月3日至2054年10月3日 |
| 经营范围 | 生产销售黑色、有色金属材料和相应的工业辅助材料及承接来料加工业务;钢铁冶炼、金属压延加工、钢坯、钢锭、钢材、钢管、球墨铸铁管及管件、焦炭、金属制品制造、机械及仪表电器制造和修理、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和限制类产品)制造和供应;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三) 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南钢联合的基本情况
根据南钢联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南钢联合的基本情况如下:
| 企业名称 | 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00748204660Q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法定代表人 | 黄一新 |
| 住所 | 南京市六合区卸甲甸 |
| 注册资本 | 85,000万元 |
| 成立日期 | 2003年3月24日 |
| 营业期限 | 2003年3月24日至2053年3月24日 |
| 经营范围 | 氧[压缩的]、氮[压缩的]、氩[压缩的]、氧及医用氧[液化的]、氮[液化的]、氩[液化的]的生产及自产产品销售;钢铁冶炼、钢材轧制、自产钢材销售;耐火材料、建筑材料生产;自产产品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装卸、搬运;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矿业信息咨询;提供劳务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二、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的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根据《收购报告书》以及南钢集团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收购人南钢集团的控股股东为江苏特钢,实际控制人为中信集团。
(1) 控股股东的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泰富特钢(江苏)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00MADATJG95H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 |
| 法定代表人 | 钱刚 |
| 住所 | 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天圣路75号4栋803室 |
| 注册资本 | 30,000万美元 |
| 成立日期 | 2024年2月26日 |
| 营业期限 | 2024年2月26日至长期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金属制品研发;金属材料销售;金属结构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采购代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国内贸易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企业管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 实际控制人的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0000010168558XU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
| 法定代表人 | 奚国华 |
| 住所 |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89-102层 |
| 注册资本 | 20,531,147.635903万元 |
| 成立日期 | 1982年9月15日 |
| 营业期限 | 1982年9月15日至长期 |
| 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境内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资产管理、期货、租赁、基金、信用卡金融类企业及相关产业、能源、交通基础设施、矿产、林木资源开发和原材料工业、机械制造、房地产开发、信息基础设施、基础电信和增值电信业务、环境保护、医药、生物工程和新材料、航空、运输、仓储、酒店、旅游业、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商业、教育、出版、传媒、文化和体育、境内外工程设计、建设、承包及分包、行业的投资业务;资产管理;资本运营;工程招标、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及分包、咨询服务行业;对外派遣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进出口业务;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社区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和信息保护和加工处理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二)收购人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根据《收购报告书》以及新冶钢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收购人一致行动人新冶钢的控股股东为盈联钢铁,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南钢联合的控股股东为南京钢联。新冶钢及南钢联合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中信集团,其基本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二、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一)收购人的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2)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1) 盈联钢铁的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盈联钢铁有限公司(Yan Link Steel Company Limited) |
| 公司编号 | 1167380 |
| 注册日期 | 2007年9月14日 |
| 地址 | 32/F., CITIC Tower, 1 Tim Mei Avenue, Central, Hong Kong |
(2) 南京钢联的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南京南钢钢铁联合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006867372685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法定代表人 | 黄一新 |
| 住所 | 南京市六合区大厂卸甲甸 |
| 注册资本 | 700,000万元 |
| 成立日期 | 2009年5月20日 |
| 营业期限 | 2009年5月20日至2059年5月19日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金属材料销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三)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各自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1. 收购人控股股东江苏特钢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的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南钢集团外,收购人控股股东江苏特钢不存在其他控制的核心企业。
2. 收购人一致行动人新冶钢的控股股东盈联钢铁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的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新冶钢外,收购人一致行动人控股股东盈联钢铁不存在其他控制的核心企业。
3. 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南钢联合控股股东南京钢联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的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南钢联合和南钢股份外,收购人一致行动人控股股东南京钢联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4. 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中信集团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 序号 | 公司名称 | 注册资本 | 持股比例(保留两位小数) | 业务类型 |
| 1 | Koller Beteiligungs GmbH | 5.00 万欧元 | 100% | 汽车轻量化零部件制造 |
| 2 | 凯勒(南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10,988.12 万元 | 52.92% | 汽车零部件制造 |
| 3 | 上海中荷环保有限公司 | 2,342.03 万元 | 90% | 环卫运营及设备制造 |
| 4 | 浙江弘晟科技有限公司 | 5,000.00 万元 | 100% | 投资与资产管理 |
| 5 | 南京金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100.00 万元 | 100% | 投资管理 |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的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信集团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 序号 | 公司名称 | 注册地 | 注册资本 | 持股比例(保留两位小数) | 业务类型 |
| 1 | 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 | 香港 | 38,171,040万港元 | 53.12% | 投资控股 |
| 2 | 北京源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中国大陆 | 248,000 万元 | 100.00% | 金融服务 |
| 3 | 中信裕联控股有限公司 | 英属维京群岛 | 5,250 万美元 | 100.00% | 投资控股 |
| 4 | 北京源信矿业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大陆 | 23,000 万元 | 70.00% | 资源能源业 |
| 5 | 中信国际合作有限责任公司 | 中国大陆 | 50,000 万元 | 100.00% | 工程承包 |
| 6 | 中信置业有限公司 | 中国大陆 | 70,423 万元 | 71.00% | 地产开发 |
| 7 | 中信医疗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大陆 | 65,800 万元 | 100.00% | 服务业 |
| 8 | 中信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 中国大陆 | 15,000 万元 | 100.00% | 贸易业 |
| 9 | 北京中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中国大陆 | 20,000 万元 | 100.00% | 服务业 |
| 10 | 中信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大陆 | 46,700 万元 | 100.00% | 制造业 |
| 11 | 中信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大陆 | 448,197 万元 | 100.00% | 信息产业 |
| 12 | 中信百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中国大陆 | 280,000 万元 | 100.00% | 资产管理 |
| 13 | 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大陆 | 1,256,370 万元 | 60% | 金融服务 |
| 14 | 中信国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大陆 | 541,438 万元 | 31.67% | 投资控股 |
| 15 | 北京中信企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中国大陆 | 10,000 万元 | 100.00% | 服务业 |
(四)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各自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的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各自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主要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 序号 | 上市公司名称 | 证券代码 | 持股比例 | 股东方名称 |
| 1 | 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 | 00267.HK | 53.12% | 中信盛星有限公司(27.52%)中信盛荣有限公司(25.60%) |
| 2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601998.SH00998.HK | 65.79% | 中信金控(64.75%)中信有限及其下属子公司(1.05%) |
| 3 |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601608.SH | 64.38% | 中信有限(57.32%)中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4.92%)中信汽车有限责任公司(2.14%) |
| 4 |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 000099.SZ | 38.71% | 中国中海直有限责任公司(30.18%)中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8.45%)中信国安有限公司(0.08%) |
| 5 | 中信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 | 000708.SZ | 83.84% | 中信特钢投资(江苏)有限公司(75.05%)新冶钢(4.53%)中信泰富(中国)投资有限公司(4.26%) |
| 6 | 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 601061.SH | 89.77% | 中信金属集团有限公司(89.71%)中信裕联(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0.06%) |
| 7 | 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300788.SZ | 73.50% | 中信有限(62.70%)中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10.80%) |
| 8 |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 000839.SZ | 36.44% | 中信国安有限公司(36.44%) |
| 9 | 中信尼雅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 600084.SH | 44.93% | 中信国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44.93%) |
| 10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600030.SH06030.HK | 23.96% | 中信金控(23.96%) |
注 1:中信股份、中信有限直接或间接控股、参股中信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合计持股比例因四舍五入的原因与各直接持股公司的持股比例之和略有出入。注 2:上表内所示持股比例为直接持股单位的持股比例。
| 11 | 中信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 01205.HK | 59.50% | Keentech Group Ltd.(49.57%)中信澳大利亚有限公司(9.55%)Fortune Class Investments Limited(0.38%) |
| 12 | 中信国际电讯集团有限公司 | 01883.HK | 57.54% | Ease Action Investments Corp.(33.55%)Silver Log Holdings Ltd(16.52%)萃新控股有限公司(3.83%)Richtone Enterprises Inc.(3.64%) |
| 13 |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000998.SZ | 25.93% | 中信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5.20%)中信兴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0.73%) |
| 14 | 中国海外发展有限公司 | 00688.HK | 10.01% | 满贵投资有限公司(10.01%) |
| 15 | 先丰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 00500.HK | 25.28% | 盈动投资有限公司(25.28%) |
| 16 | Ivanhoe Mines Ltd. | IVN.TSXIVPAF.OTCQX | 21.17% | 中信金属非洲投资有限公司(21.17%) |
| 17 |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02799.HK | 26.46% | 中信集团(26.46%) |
| 18 |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601212.SH | 32.03% | 中信国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30.39%)中信集团(1.64%) |
(五)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内受到的处罚和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根据收购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证监会网站、上交所网站等进行检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未决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各自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金融机构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 5%的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的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市公司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各自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金融机构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 5%的情况如下:
| 序号 | 公司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持股方式 |
| 1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5,564,516 | 中信金控持股 64.75%中信有限及其下属子公司持股 1.05% |
| 2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562,427 | 中信金控持股 23.96% |
| 3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1,127,600 | 中信金控持股 100% |
| 4 | 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736,000 | 中信金控持股 50.00% |
| 5 |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8,024,668 | 中信集团持股 26.46% |
| 6 | 中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 100,000 | 中信金控持股 70% |
| 7 |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250,000 | 中信有限持股 5.00% |
| 8 | 中信财务有限公司 | 661,160 | 中信有限持股 42.94% |
| 9 | 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1,256,370 | 中信集团持股 60% |
| 10 | 和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50,000 | 中信国安有限公司持股 20% |
(七)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1. 收购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不设监事/监事会,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 姓名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任职 |
| 黄一新 | 中国 | 中国 | 否 | 董事长 |
| 肖玲 | 中国 | 中国 | 否 | 副董事长 |
| 钱刚 | 中国 | 中国 | 否 | 董事 |
| 罗元东 | 中国 | 中国 | 否 | 董事 |
| 王海勇 | 中国 | 中国 | 否 | 董事 |
| 祝瑞荣 | 中国 | 中国 | 否 | 董事 |
| 潘志鹏 | 中国 | 中国 | 否 | 董事 |
| 姚永宽 | 中国 | 中国 | 否 | 总裁 |
| 邵仁志 | 中国 | 中国 | 否 | 副总裁 |
| 黄旭才 | 中国 | 中国 | 否 | 副总裁 |
| 郭士宏 | 中国 | 中国 | 否 | 总会计师 |
2. 一致行动人新冶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新冶钢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新冶钢不设监事/监事会,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3. 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南钢联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 姓名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任职 |
| 王海勇 | 中国 | 中国 | 无 | 董事长 |
| 谢文新 | 中国 | 中国 | 无 | 董事 |
| 邓新 | 中国 | 中国 | 无 | 董事 |
| 吴斌 | 中国 | 中国 | 无 | 董事 |
| 刘文学 | 中国 | 中国 | 无 | 董事、经理 |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南钢联合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南钢联合不设监事/监事会,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 姓名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任职 |
| 黄一新 | 中国 | 中国 | 无 | 董事长 |
| 肖玲 | 中国 | 中国 | 否 | 副董事长 |
| 罗元东 | 中国 | 中国 | 否 | 董事 |
| 王海勇 | 中国 | 中国 | 否 | 董事 |
| 祝瑞荣 | 中国 | 中国 | 否 | 董事 |
| 郭士宏 | 中国 | 中国 | 否 | 董事 |
| 潘志鹏 | 中国 | 中国 | 否 | 董事 |
| 姚永宽 | 中国 | 中国 | 否 | 总经理 |
3. 收购人最近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 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受到处罚、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根据收购人及上述人员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证监会网站、上交所网站等的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八)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关系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提供的材料,新冶钢与南钢集团同属中信集团控制,且新冶钢直接持有南钢股份3.66%股份,南京钢联为南钢集团全资子公司、南钢联合为南京钢联全资子公司,且南钢联合直接持有南钢股份1.97%股份。新冶钢、南钢联合与收购人南钢集团构成《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
(九)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的书面确认,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下述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即:
1. 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 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 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报告书》中
披露的关于收购人的基本情况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次收购的目的
(一)本次收购目的
本次收购系为优化股权结构、压降法人层级,对南钢股份直接控股股东进行的股权结构调整。本次收购前后中信集团对南钢股份的间接持股比例不发生变化。本次收购完成后,南钢股份直接控股股东变更为南钢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中信集团。
(二)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的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 12 个月内没有其他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如果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关批准程序。
(三)收购人关于本次收购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本次收购已经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包括:
1. 中信集团已作出批复,同意本次交易的相关事宜。
2. 南京钢联董事会已作出决议,同意本次交易的相关事宜。
3. 南钢集团董事会、股东会已作出决议,同意本次交易的相关事宜。
本次收购尚需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必要批准或核准(如有)。
四、本次收购的方式
(一)本次收购前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收购前,收购人南钢集团为南钢股份的间接控股股东,具体为:南钢集团持有南京钢联 100%的股权,南京钢联及其全资子公司南钢联合合计持有南钢股份 59.10%的股份。同时,收购人一致行动人新冶钢直接持有南钢股份3.66%的股份。
本次交易中,南京钢联将被其唯一股东南钢集团吸收合并,南京钢联所持有的上市公司57.13%的股份及南钢联合 100%的股权将由南钢集团持有。
交易完成后,南钢集团直接持有南钢股份 57.13%的股份,连同其全资子公司南钢联合直接持有的南钢股份1.97%的股份,南钢集团合计将直接及间接持有南钢股份 59.10%的股份。同时,收购人一致行动人新冶钢直接持有南钢股份3.66%股份。
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直接控股股东由南京钢联变为南钢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中信集团。
(二)本次收购方式
本次收购的方式系南京钢联将被其唯一股东南钢集团吸收合并,南京钢联所持有的上市公司57.13%的股份及南钢联合100%的股权将由南钢集团持有。本次收购完成后,南钢集团将直接持有南钢股份 57.13%的股份,连同其全资子公司南钢联合直接持有的南钢股份1.97%的股份,南钢集团合计将直接及间接持有南钢股份59.10%的股份。同时,收购人一致行动人新冶钢直接持有南钢股份3.66%的股份。
(三)本次收购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6 年 9 月28 日,南钢集团与南京钢联签署《吸收合并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本次合并双方分别为南钢集团(甲方)和南京钢联(乙方)。
(一)合并总体方案
1、甲乙双方实行吸收合并,甲方吸收乙方后继续存在,乙方解散并注销。乙方因合并而解散,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无须清算;
2、甲方注册资本为 239,905.2691 万元人民币;乙方注册资本为 700,000 万元人民币。因乙方为甲方的全资子公司,合并后甲方注册资本不变;
3、甲乙双方合并的财务基准日为2026 年8月31 日。
(二)被吸并方的财产、权利、债权、义务和债务的承继方案
甲乙双方完成合并及完成所有与本次合并相关的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乙方的所有财产、权利和债权(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所持有第三方的股权、股份以及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具体见本协议附件)均由甲方无条件享有和承继;乙方所有义务和债务由甲方承担和承继。与本次合并相关的对债权人、债务人的告知义务依法执行。
(三)职工安置办法
自本次合并完成时起,乙方与其现有员工的劳动合同将转移至甲方继续履行。
(四)双方权利义务
乙方应将其全部资产及相关的全部文件完整地移交给甲方,上述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产权证书、各种账目、账簿等。
甲乙双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持本协议到有权的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登记机关”)办理乙方因合并而解散的申请和甲方吸收合并乙方的初审申请,并提请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凭本协议办理乙方资产的变更登记、过户等接收手续,相关费用、税收由甲方承担。
(五)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承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即严格遵守本协议的约定。违反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将承担违约责任。
(六)解决争议的方式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其进行解释。因本协议的解释、履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已在本协议签字或盖章,并已加盖各自的公章;
甲方的股东会已作出决议批准本次合并;
乙方董事会已按乙方公司章程规定批准本次合并。
五、本次收购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提供的资料,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南钢集团通过南京钢联、南钢联合间接持有南钢股份 59.10%的股份。上述股份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六、收购资金来源
本次收购系南钢集团吸收合并南京钢联后,由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变更为直接控股股东,不涉及交易对价。因此,本次收购不涉及资金来源问题,不存在收购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
七、后续计划
(一)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南钢股份主营业务的计划,也没有对南钢股份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若未来 12 个月内明确提出改变南钢股份主营业务或对南钢股份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南钢股份及其控制的企业的资产和业务进行重大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亦不存在主导南钢股份进行重大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若未来 12 个月内拟筹划相关事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调整计划,包括更改董事会中董事的人数和任期、改选董事的计划或建议、更换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或建议。若未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拟对上市公司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进行调整,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之间没有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修改上市公司章程的具体计划或安排。若未来拟对南钢股份现有公司章程条款进行相应调整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对南钢股份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若未来拟对南钢股份现有员工聘用计划进行调整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重大调整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调整南钢股份分红政策的计划。若未来南钢股份分红政策拟进行调整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其他对南钢股份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若未来明确提出对南钢股份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八、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收购对南钢股份的人员独立、资产独立、业务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将不会产生影响,南钢股份仍将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保持独立。
为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收购人南钢集团及其控股股东江苏特钢已分别出具《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承诺函》,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做到与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方面完全分开,不从事任何影响上市公司及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业务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的行为,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的独立性。
2.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将由本承诺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本承诺函在上市公司合法有效存续且本承诺人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二)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收购前后,南钢股份实际控制人均为中信集团,南钢股份不会因本次收购新增同业竞争事项。
为减少、避免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事宜,保障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收购人南钢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新冶钢、南钢联合已分别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承诺人及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不存在业务相同且存在竞争关系的情况。
2.本承诺人将依法采取必要及可能的措施避免本承诺人及控制的企业发生与上市公司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本承诺人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上市公司章程及其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利用上市公司股东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
4.若因本承诺人未履行本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对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5.本承诺函在上市公司合法有效存续且本承诺人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南钢集团一致行动人期间持续有效。
收购人控股股东江苏特钢于 2024 年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取得新冶钢持有的南钢集团55.2482%股权时已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承诺人及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不存在业务相同且存在竞争关系的情况。
1.本承诺人及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不存在业务相同且存在竞争关系的情 况。
2、在本承诺人作为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期间,本承诺人将依法采取必要及可能的措施避免本承诺人及控制的企业发生与上市公司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本承诺人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上市公司章程及其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利用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
4、若因本承诺人未履行本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对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为规范及避免同业竞争问题,中信集团于 2026 年 3月通过下属中信股份向中信泰富购买其所持有的长越投资有限公司 100%股权、盈联钢铁 100%股权时已承诺将继续履行中信泰富对上市公司所做出的承诺,有效期与原承诺的有效期一致。中信集团承接的中信泰富于2024 年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承诺人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子公司在特殊钢棒材和特殊钢板材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除前述情形外,本承诺人及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其他业务相同且存在竞争关系的情况。
2、在本承诺人作为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期间,承诺自本次收购完成之后的6年内,在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允许的前提下,本着有利于减少竞争性业务、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综合运用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管理、资产重组、股权置换、业务调整等多种方式,稳妥推进相关业务整合以解决上述同业竞争。
3、除上述情形外,在本承诺人作为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期间,本承诺人将依法采取必要及可能的措施避免本承诺人及控制的企业发生与上市公司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4、本承诺人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上市公司章程及其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利用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
5、若因本承诺人未履行本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对因
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三)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收购完成前,上市公司已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对关联交易的原则、关联人和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关联交易的披露等都有相关规定并严格执行,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市场原则进行。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交易情况具体已在《收购报告书》“第九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章节进行了详细披露。
本次收购完成后,如发生关联交易,则该等交易将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同时将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为规范收购人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收购人南钢集团及其控股股东江苏特钢已分别出具《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采取合法及有效措施,减少及规范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将不利用关联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
2.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如发生或存在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协议,保证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关联交易程序,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交易,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赔偿上市公司由此遭受的损失。
4.本承诺函在上市公司合法有效存续且本承诺人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九、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交易
根据《收购报告书》以及收购人的书面确认,在《收购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均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并予以公开披露。详见南钢股份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的相关公告。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前24 个月内,除上市公司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其子公司及各自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易
根据《收购报告书》以及收购人的书面确认,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 个月内,除上市公司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其子公司及各自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安排
根据《收购报告书》以及收购人的书面确认,《收购报告书》签署日前24 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其子公司及各自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根据《收购报告书》以及收购人的书面确认,《收购报告书》签署日前24 个月内,除已披露事项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其子公司及各自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十、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前 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收购人南钢集团及收购人一致行动人新冶钢、南钢联合出具的《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内幕知情方关于二级市场股票交易情况的自查报告》和上市公司公告等,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南钢股份股票的情况。
(二)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各自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收购事实发生之日前 6 个月之前已取消设置监事/监事会。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各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内幕知情人员关于二级市场股票交易情况的自查报告》,本次收购事实发生之日前 6 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各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南钢股份股票的情况。
十一、《收购报告书》的格式与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报告书》包含“释义”、“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收购方式”、“资金来源”、“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后续计划”、“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财务资料”、“其他重大事项”和“备查文件”共十三节,且已在扉页作出各项必要的声明,在格式和内容上符合《格式准则》的要求。
十二、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收购人为本次收购编制的《收购报告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叶倍成
经办律师:
张 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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