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10 月 8 日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10 月 8 日的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8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 70区创业二路 526号科创大厦 A栋1701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静女士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7人,代表股份 83,334,9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00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人,代表股份 81,550,5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18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1人,代表股份 1,784,4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2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4人,代表股份 8,438,2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54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人,代表股份 6,653,8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1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1 人,代表股份 1,784,4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24%。
(3)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5)现场参会的股东陈静女士受股东刘晓昕女士委托表决本次会议全部议案,刘晓昕女士持有公司 6,628,715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2.16%,除上述情况以外,无其他股东现场参会受托表决的情形。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 提案编码 | 提案名称 | 表决分类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回避 | 表决结果 |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
| 1.00 | 《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提案》 | 总表决情况 | 82,247,819 | 98.6954% | 1,038,755 | 1.2465% | 48,400 | 0.0581% | 0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7,351,118 | 87.1164% | 1,038,755 | 12.3100% | 48,400 | 0.5736% | 0 | |||
| 2.00 | 《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提案》 | 总表决情况 | 82,247,819 | 98.6954% | 1,038,755 | 1.2465% | 48,400 | 0.0581% | 0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7,351,118 | 87.1164% | 1,08,755 | 12.3100% | 48,400 | 0.5736% | 0 | |||
| 3.00 |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提案》 | 总表决情况 | 82,247,819 | 98.6954% | 1,038,755 | 1.2465% | 48,400 | 0.0581% | 0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7,351,118 | 87.1164% | 1,008,755 | 12.3100% | 48,400 | 0.5736% | 0 | |||
上述提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孙静曲律师、魏清馨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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