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起诉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公诉起诉阶段
2.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2,010.85 万元(2023 年 8 月至 2025 年 4 月)
4. 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尚未审理,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5. 本次诉讼前期信息披露情况:2026 年 6 月 18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取保候审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5),上海海关缉私局对公司董事长出具了《取保候审决定书》,该涉案事项与本次诉讼为同一事项。
6. 本次诉讼事项预计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出具的《起诉书》(沪检三分刑诉〔2026〕176 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二)被告单位和被告人
1. 被告单位: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682509778U,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湖熟工业集中区波光路18号。
2. 被告人
被告人黄胜弟,男,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人吴红霞,女,时任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南京)总监。
被告人朱静婷,女,时任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员工。
被告人齐文青,女,时任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员工。
二、本次诉讼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2026 年6月18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取保候审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5),上海海关缉私局对公司董事长出具了《取保候审决定书》,该涉案事项与本次诉讼为同一事项。
三、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经上海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上海海关缉私局以被告单位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黄胜弟、吴红霞、朱静婷、齐文青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移送起诉。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光学镜片)数额达人民币20,108,512.11 元。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于2023 年8 月至 2025 年 4 月期间,未按规定办理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光学镜片)数额达人民币2,000 余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四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本人及被告单位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向上海
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定期报告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预计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具备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架构,目前生产经营正常,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本次诉讼尚未审理,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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