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琼泰律非字(2026)第30-6 号
致: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魏莱、严苑榕律师出席公司202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 2026 年 9 月 14 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6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26 年 10 月 8 日召开公司 202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并于 2026 年 9 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本次股东会通知。
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 年10 月 8 日14:30 时在海南省海口市航安一街5 号海口美兰国际机场酒店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0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10 月 08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40 人,代表股份108,204,36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8948%。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0 人,代表股份 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40 人,代表股份 108,204,3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8948%。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计 39 人,代表股份 357,2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42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 人,代表股份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9 人,代表股份 357,2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426%。
经查验,本次无股东(或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没有新提案提出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无临时提案,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通过了如下提案:
1、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投票结果:
| 所获得的选举票数(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是否当选 | ||
| 1.01 | 选举董事候选人韩东丰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 | 107,966,133 | 99.7798% | 是 |
| 1.02 | 选举董事候选人马鸿瀚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 | 107,915,196 | 99.7328% | 是 |
| 1.03 | 选举董事候选人王晓宁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 | 107,915,195 | 99.7328% | 是 |
| 1.04 | 选举董事候选人沈安乐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 | 107,915,195 | 99.7328% | 是 |
| 1.05 | 选举董事候选人陈浩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 | 107,915,196 | 99.7328% | 是 |
| 1.06 | 选举董事候选人孙鲁宁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 | 107,915,192 | 99.7328% | 是 |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
| 所获得的选举票数(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
| 1.01 | 选举董事候选人韩东丰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 | 118,997 | 33.3110% |
| 1.02 | 选举董事候选人马鸿瀚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 | 68,060 | 19.0522% |
| 1.03 | 选举董事候选人王晓宁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 | 68,059 | 19.0519% |
| 1.04 | 选举董事候选人沈安乐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 | 68,059 | 19.0519% |
| 1.05 | 选举董事候选人陈浩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 | 68,060 | 19.0522% |
| 1.06 | 选举董事候选人孙鲁宁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 | 68,056 | 19.0510% |
2、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议案涉及独立董事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
投票结果:
| 所获得的选举票数(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是否当选 | ||
| 2.01 | 选举董事候选人孟兆胜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107,915,200 | 99.7328% | 是 |
| 2.02 | 选举董事候选人李宏林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107,882,795 | 99.7028% | 是 |
| 2.03 | 选举董事候选人陈晓锋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107,915,194 | 99.7328% | 是 |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
| 所获得的选举票数(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
| 2.01 | 选举董事候选人孟兆胜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68,064 | 19.0533% |
| 2.02 | 选举董事候选人李宏林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35,659 | 9.9821% |
| 2.03 | 选举董事候选人陈晓锋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68,058 | 19.0516% |
就上述全部议案,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均进行了单独计票;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提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202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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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律师:
2026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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