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嘉源律师事务所 JIA YUAN LAW OFFICES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4楼中国·北京
二〇二六年九月
目录
一、本次重组的批准和授权……3
二、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3
三、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其他事项……5
四、信息披露……6
五、结论性意见……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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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嘉源(2026)-02-1014
敬启者:
受华菱线缆委托,本所担任华菱线缆本次重组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华菱线缆本次重组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于2025年12月16日就本次重组出具了嘉源(2025)-02-145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于2026年1月12日出具了嘉源(2026)-02-009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26年3月27日出具了嘉源(2026)-02-028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2026年4月27日出具了嘉源(2026)-02-037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于2026年6月29日出具了嘉源(2026)-02-062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2026年8月18日出具了嘉源(2026)-02-
803 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合称“原法律意见书”)。
根据证券监管的相关要求, 公司本次交易的报告期更新为 2024 年度、2025 年度、2026 年 1-6 月, 为使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能够反映公司自 2026 年 1-6 月期间的变化以及相关事宜的最新情况, 本所对公司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宜需要律师发表意见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审核关注要点》《26号格式准则》《注册管理办法》等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交易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其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原法律意见书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基于上述内容,本所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重组的批准和授权
(一)原法律意见书出具后新获得的授权和批准
2026年9月30日,华菱线缆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重组相关的议案,分别为《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加期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关于<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二)本次重组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重组的实施尚需取得以下批准和授权:
1、深交所审核通过本次重组。
2、中国证监会对本次重组作出予以注册的决定。
综上,本所认为:
1、本次重组已经取得现阶段必需的批准和授权,该等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2、本次重组的实施尚需取得上述列明的批准和授权;待依法取得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后,本次重组可依法实施。
二、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
(一) 标的公司的主要资产
1、租赁房屋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部分租赁使用的房屋即将到期,涉及的相关租赁房屋情况如下:
| 序号 | 承租方 | 出租方 | 物业位置 | 租赁情况 | 租赁用途 | 租赁期限 |
| 1 | 惠州三竹 | 广东艾捷莫电子工业有限公司 | 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潼侨镇联发大道187号ACM科技园B栋六楼 | 4间宿舍 | 职工住宿 | 2025.02.18-2026.10.15 |
| 2 | 惠州三竹 | 广东艾捷莫电子工业有限公司 | 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潼侨镇联发大道187号ACM科技园B栋六楼 | 1间宿舍 | 职工住宿 | 2023.11.01-2026.10.15 |
| 3 | 惠州三竹 | 广东艾捷莫电子工业有限公司 | 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潼侨镇联发大道187号ACM科技园B栋六楼 | 1,863.2 $m^{2}$ 厂房及5间宿舍 | 厂房及宿舍 | 2023.10.16-2026.10.15 |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书面确认,惠州三竹拟继续租赁使用上述房屋,相关事宜未对标的公司正常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本所认为: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拟对即将到期的租赁用房办理续租;在前述租赁用房正常续租的情形下,不会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稳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专利
(1)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 自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新取得3项境内发明专利, 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专利权人 | 专利类别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申请日 | 授权公告日 | 是否质押、冻结,是否授权许可他人使用 |
| 1 | 安徽三竹 | 实用新型 | 一种新型旋转插座连接器 | ZL202522144733.9 | 2025.10.11 | 2026.09.18 | 无 |
| 2 | 安徽三竹 | 实用新型 | 混合型插座接地结构 | ZL202522048005.8 | 2025.09.24 | 2026.08.21 | 无 |
| 3 | 安徽三竹 | 实用新型 | 一种新型防呆方形连接器 | ZL202521991036.0 | 2025.09.16 | 2026.08.21 | 无 |
(2)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 自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2项境内发明专利已失效, 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专利权人 | 专利类别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申请日 | 授权公告日 | 失效原因 |
| 1 | 安徽三竹 | 实用新型 | 具有芯管密封圈固定结构的连接器 | ZL201620793331.X | 2016.07.26 | 2017.04.12 | 届满终止失效 |
| 2 | 安徽三竹 | 实用新型 | 信号连接器出线防水机构 | ZL201620793333.9 | 2016.07.26 | 2016.12.28 | 届满终止失效 |
除上述情况外,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取得的授权专利未发生其他变更。
(3) 专利质押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安徽三竹以其持有的ZL202111173859.9、ZL202111173842.3共两项专利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提供质押担保,并签署《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编号:34100720250000089),被担保人为安徽三竹,担保债权的本金为1,000.00万元。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和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安徽三竹以其持有的ZL202222815838.9、ZL202222022158.1、ZL202221921259.6、ZL202220744671.9、ZL202023042638.1、ZL202021888737.9、ZL202021888680.2共七项专利向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提供的质押担保对应的500万元银行借款债权已清偿完毕,双方正在办理质押担保登记解除手续。
综上,本所认为:
自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新增的3项主要境内专利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除上述为标的公司自身融资进行的专利质押外,标的公司主要专利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三、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其他事项
(一) 本次重组标的公司涉及的对外担保
根据大信会计出具的《模拟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6]第27-00072号)、安徽三竹及其子公司的征信报告及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安徽三竹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在履行中的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综上,本所认为:
截至报告期末,安徽三竹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在履行中的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关于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对标的公司应付款项的清理
根据大信会计出具的《模拟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6]第27-00072号)、安徽三竹提供的资料及其说明,截至报告期末,标的公司不存在对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的其他应收款项。
综上,本所认为:
截至报告期末,标的公司不存在对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的其他应收款项。
四、信息披露
根据华菱线缆披露的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菱线缆已经根据《重组管理办法》《26号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履行了如下信息披露义务:
2026年9月30日,华菱线缆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加期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并拟随后进行公告。
综上,本所认为:
自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已就本次重组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本次重组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
1、本次重组已经取得现阶段必需的授权和批准,该等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本次重组尚需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2、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原法律意见书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已披露情况外,标的公司主要资产的权属状况清晰,权属证书完备有效,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抵押、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3、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菱线缆已就本次重组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
特此致书!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责人:颜羽
经办律师:柳卓利 杨卓利
宋徐昕 宋徐昕
202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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