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6 年 10 月8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10 月 8 日的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10 月8日的9:15 至15:00 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350 号皇庭中心28 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6、主持人:代理董事长史冉冉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9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06,630,3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9301%。其中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9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05,170,282 股,占公司 A 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8430%;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1,460,037 股,占
公司B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712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82,098,8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556%。其中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1,126,900股,占公司A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833%。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0,971,937 股,占公司B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5121%。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9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4,531,4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45%。通过网络投票的 A股股东 19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4,043,382股,占公司A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5597%;通过网络投票的B 股股东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88,100 股,占公司B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2007%。
4、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 非累积投票议案 | ||||||||||
| 提案编码 | 议案名称 | 股份类别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回避 | 表决结果 | |||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 | 股数 | ||||
| 1.00 | 关于全资子公司债权转让及债务抵销的议案 | 总计 | 306,559,219 | 99.9768% | 55,900 | 0.0182% | 15,200 | 0.0050% | 0 | 通过 |
| A股 | 205,099,182 | 99.9653% | 55,900 | 0.0272% | 15,200 | 0.0074% | 0 | |||
| B股 | 101,460,037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0 | |||
| 中小股东 | 24,460,382 | 99.7102% | 55,900 | 0.2279% | 15,200 | 0.0620% | 0 | |||
| 2.00 |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总计 | 306,427,619 | 99.9339% | 55,800 | 0.0182% | 146,900 | 0.0479% | 0 | 通过 |
| A股 | 204,967,582 | 99.9012% | 55,800 | 0.0272% | 146,900 | 0.0716% | 0 | |||
| B股中小股东 | 101,460,03724,328,782 | 100.0000%99.1737% | 055,800 | 0.0000%0.2275% | 0146,900 | 0.0000%0.5988% | 00 | |||
注:上述计算结果若有尾差,系四舍五入所致。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庄丽琴、王琪瑶;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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