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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A 股每股现金红利0.20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6/10/142026/10/152026/10/15

bullet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 9 月 14 日的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9 月14 日的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6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0 元(含税),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 98,613,681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1,420,000 股后剩余总股本为 97,193,681 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19,438,736.20 元(含税),占公司 2026 年半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 66.11% 。

(2)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处理依据及计算公式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第五号权益分派》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 = (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 1 +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每股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公司 202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 98,613,681 股,扣除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回购股份 1,420,000 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为 97,193,681 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9,438,736.20 元。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 (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 times 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div 总股本 = (97,193,681 times 0.20 ) div 98,61 3,68 1 approx 0.20 元/股。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 = (前收盘价格- -0.20 ) div ( 1 +0 ) = (前收盘价格-0.20)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6/10/1412026/10/152026/10/1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青岛博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0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0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按 10% 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 10% 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 10% 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 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相关事项。

联系部门: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32-87520886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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