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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16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6/10/152026/10/162026/10/16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9 月14 日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6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60 元(含税)。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64,397,559 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总数43,509 股后的股 本 为 64,354,050 股 , 以 此 计 算 合 计 拟 派 发 现 金 红 利10,296,648.00 元(含税),占2026 年半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比率为17.86%。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因此,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本公司股份43,509 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差异化分红。

如在利润分配预案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或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总数发生变动的,公司拟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在相关公告披露具体调整情况。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参考价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每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公司2026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不送红股,故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即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64,354,050 股×0.16 元)÷64,397,559 股≈0.1599 元/股(含税,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599)÷(1+0)=前收盘价格-0.1599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6/10/152026/10/162026/10/1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期间)超过 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6 元;持股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6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44 元。

(3)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44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44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6 元。

五、 相关价格和比例调整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公司需对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内容以公司后续披露的相关调整公告为准。

六、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3-85636573

特此公告。

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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