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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智: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北京恒都(南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北京恒都(南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范青律师、兰燕律师出席了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对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律师所已得到公司如下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有关副本、复印件、电子文本均与其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已遵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二)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公司已经依法于 2026 年 9 月 15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53),会议通知载明了召开本

次股东会会议时间、地点、会议主要议程、参加会议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网络投票事项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现场会议 2026 年 9 月 30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在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25 层办公楼一座召开。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交易所互联网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根据公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3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9 月30 日9:15至 2026 年 9 月 3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现场会议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人员主要包括:

1、法人股东委托人,自然人股东;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5 名,代表股份246,236,2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8 57% 。

2、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网络投票

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时间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有 541 人,代表股份27,838,0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8 03% 。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与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合法有效。

三、临时提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没有临时提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现场会议中,与会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全部会议议程,以书面方式进行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按《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在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二)表决结果

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两种投票方式的表决结果。需对中小投资者(即除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此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提案 1.00《关于 < 20 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 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2,813,1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9 12% ;反对 10,874,6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6 78% ;弃权38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 10%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4,313,1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4 05% ;反对 10,874,6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0 78% ;弃权38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 17% 。

提案 2.00《关于<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2,771,8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7 62% ;反对 10,895,6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7 54% ;弃权406,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 84%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4,271,8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9 23% ;反对10,895,6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3 23% ;弃权406,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 54% 。

提案 3.00《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2,816,5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9 25% ;反对 10,866,9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6 50% ;弃权39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 26%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4,316,5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4 45% ;反对 10,866,9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9 88% ;弃权 39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 67% 。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合法有效,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转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仅为《北京恒都(南通)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恒都(南通)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秦生宇

见证律师:范青

见证律师:兰燕

见证时间:二〇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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