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经 2026 年 9 月 30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管理,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公司股东利益,确保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是指当公司及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报告人)应按规定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报告。
第三条 制定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避免出现虚假信息披露、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权益,确保公司的规范、透明运作。
第二章 报告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董事长(或主要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 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根据公司相关要求,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上述报告人如发生变更,知悉情况的其他报告人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确保公司董事会及时了解、知悉和掌握重大信息。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董事长(或主要负责人)为该部门、该子公司履行重大事项内部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由本人或其指定的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本部门或本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报送,各部门、子公司应当建立重大事项管理台账。重大事项报告联络人名单应在证券事务部(资本运营中心)备案(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更新备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 以上股东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要求及本制度规定履行重大事项告知义务。
第六条 报告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且应当按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在本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时,相关报告人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会议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会议结束后相关报告人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及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应报告的交易事项:
(一)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交易事项:
1、交易类型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2)投资事项(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4)提供担保(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以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其他主体提供的担保等);(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含续租);(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7)赠与或受赠资产;(8)债权或债务重组;(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10)签订许可协议;(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2、上述交易事项的报送标准为:
(1)购买或出售资产、投资事项、放弃权利、提供财务资助和提供担保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报告。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 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本条规定。
(2)其他重大交易事项达到如下标准,需履行报告义务:
textcircled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textcircled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textcircled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textcircled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textcircled 5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textcircled 6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3)购买资产或者出售资产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准,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公司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除非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
(二)应报告的日常交易事项:
1、交易类型包括: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以上日常交易事项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2、日常交易事项的报告标准及范围:
(1)涉及前款第 1 项和第2 项日常交易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
(2)涉及第 3 至第 5 项日常交易事项的,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
(3)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4)日常交易合同在履行期间与合同约定出现重大差异且影响合同金额 30% 以上的,应履行报告义务。
3、公司参加工程承包、商品采购等项目的投标,合同金额或者合同
履行预计产生的收入达到上述标准的日常交易事项,应在下列时点履行报告义务:
(1)获悉已被确定为中标单位并已进入公示期、但尚未取得中标通知书或者相关证明文件;
(2)公示期结束后取得中标通知书;
(3)预计无法取得中标通知书。
第十条应报告的关联交易
(一)“关联交易”包括以下事项:
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2、销售产品、商品;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委托或受托销售;
5、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6、第九条规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公司及子公司发生以上关联交易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应报告。
(三)关联方的认定应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若发生以下情形,相关报告人应履行报告义务,公司应按规定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
(一)预计公司全年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第1项至第6项情形之一时,或预计公司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第1项至第3项情形之一时,相关报告人应履行报告义务,公司按规定披露业绩预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 以上;
4、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 亿元;
5、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6、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度业绩预告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披露。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况相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报告人应再次履行报告义务,公司应当按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1、因本条第(一)款第1 项至第3 项的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2、因本条第(一)款第4 项、第5 项的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不触及本条第(一)款第4项、第5 项的情形;
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报告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公司按规定披露业绩快报:
1、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2、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3、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报告的业绩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 20% 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报告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相关报告人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公司应按规定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
(三)出现本条第(一)款情形时,报送内容应当包括盈亏金额区间、业绩变动范围、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动的主要原因等。出现本条(二)款情形时,报送内容应当包括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使公司及子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相关报告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达到 10% 以上;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七)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
(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九)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三)公司及子公司发生重大诉讼或仲裁,涉案金额超过 10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发生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以及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但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本条相关标准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公司需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已经履行完毕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十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以上所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除有特别说明以外,关于 “重大”、“大额”金额的标准适用本制度第九条第(一)款第 2 项关于“重大交易”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报告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一)公司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以及股权激励、回购、员工持股计划等方案及调整事项;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实施合并、分立、分拆等事项的筹划与进展情况;
(六)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七)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
(八)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九)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十)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十三)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十四)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公开承诺及承诺变更等情况;
(十五)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十六)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八)公司聘任(续聘)、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九)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二十)公司拟进行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十一)与公司可持续发展及社会责任履行相关的重大事项;
(二十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不能正常召开、在召开期间出现异常情况或决议效力存在争议;
(二十三)出现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事项,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二十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报告人还应当按照下述规定报告其职权范围内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公司及子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签订情况和主要内容;
(二)前述协议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如交易内容、交易主体、合作模式、履行期限、交易金额等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包括拟签署的协议不再签署或未按预期生效)、已签署的协议效力出现异常,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交易过程中,交易对方或者为其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其履行义务能力情形的;
(四)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备案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五)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或交付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原因及
后续履约安排;
(六)公司及子公司已报告重大事项的重要进展(包括项目取得核准批复或备案文件、项目开工、进入试运行阶段或者正式投产、价格核定等)以及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变更选址、项目总投资或建设内容,项目被取消终止,在运营过程中产能出现重大变化、价格发生调整等);
(七)对于已提供的对外担保事项,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报告:
1、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2、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3、担保对应的债务展期并继续由本公司提供担保的。
(八)重大诉讼、仲裁的进展;
(九)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 如涉及公司定期报告编制或实施重组、再融资等特定事项的,报告人应按照相关资料清单或有关通知报告有关事项和材料。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根据信息披露工作需要,提供财务报表、盈利预测及财务情况说明等资料。
第十七条 公司子公司董事长(或主要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按要求提供财务、生产运营等方面的资料。
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资本运营中心)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收集相关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报告人对于某事项是否应当报告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证券事务部(资本运营中心)咨询。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程序
第二十条 关联交易应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相关制度的规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生或可能发生应披露事项时,报告人应确保将信息在第一时间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在不晚于次日中午12:00 前完成重大信息报告单及相关材料的报送。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公司证券事务部(资本运营中心)准备临时报告文稿的过程中,报告人有责任提供专业协助或相关文稿。
报送材料除以书面形式外,还应同时提供电子文档(如有),书面材料与电子文档应保持一致。
第二十二条 报告相关资料需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报送信息披露相关材料需经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签字。
(二)公司子公司报送信息披露相关材料,需根据报送责任的规定经子公司董事长(或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如总经理、业务分管领导等)审核签字。
第二十三条 报告人暂时无法履行职责时,应委托具有相当能力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其所负有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事项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事项报告单(详见附件);
(二)发生信息披露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重大事项的主要内容、对公司的影响等;
(三)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相关决议;
(四)所涉及的中标通知书、合同意向书或协议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五)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律文书等;
(六)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相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
(七)如涉及资料清单的,应按照清单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八)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报告人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紧急情况下可先以电话、传真、邮件、短信等便捷方式报告,但应随后在第一时间按本条规定报送正式材料。
第二十五条 涉及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的,若已按照公司外派人员行权管理或董事会提案管理要求报送了相关资料,视为已履行重大事项内部报告流程。
第二十六条 重大事项如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相关单位在履行报告程序的同时,应作出说明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公司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相关程序。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报告人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或报送的信息存在错误或疏漏,造成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处罚的,公司将根据影响和制度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董事会提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针对本制度的具体执行制定内部工作指引。
第三十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9月30日
附件:
| 重大事项报告单 | |||
| 单位名称(部门名称):报告类别:□重大交易□关联交易□重大风险□其它 | |||
| 报告事项 | 发生时间 | ||
| 报送时间 | |||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手机) | ||
| 情况汇报 | 1、报告事项主要内容:(根据报告类别分别说明) | ||
| 2、附件:(包括报告事项相关资料) | |||
| 部门负责人审核: | |||
| 领导审批:单位公章(如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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