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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三协电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1010号嘉华中心45层 邮编:200031电话:(86-21) 5404 9930 传真:(86-21) 5404 9931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9 月 15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s://www.bse.cn)公开发布了《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届次、召集人、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30 日在江苏省常州市经济开发区富民路 222 号贵公司 6 楼会议室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盛祎主持。本次会议通过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29 日15:00 至 2026 年 9 月 30 日 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中国结算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 18 人,代表股份74,354,441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95 61% 。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表决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全称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74,354,44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经查验,上述第 1 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

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图1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图2

经办律师(签字):

图3

夏青

图4

20 26 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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