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广东莞泰律师事务所泰
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莞泰律师事务所Guangdong Guantai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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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莞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6)莞泰法意字 00 9 号
致: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莞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见证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有效之《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本所律师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不对股东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字的真实性或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法律意见书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于2026年9月10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的《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6-054),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9月29日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举行。本次股东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中国结算网上营业厅(网址:inv.chinaclear.cn)和中国结算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结算营业厅”)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9月28日15:00—2026年9月29日15:00。
公司董事长李维海先生主持召开本次股东会,并完成了会议议程,董事会秘书当场对本次股东会作出记录。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现行有效之《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是截至2026年9月2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实际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2名,共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8,775,8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22 95% 。其中: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0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8,757,6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21 04% ;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18,1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92% 。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7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61,1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 06% 。
公司全体董事、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等出(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李维海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或列席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现行有效之《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相符。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就《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进行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和公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未对记名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统计记名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0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得票数 |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 是否当选 |
| 1.01 | 《非独立董事李维海》 | 58,829,808 | 100.0919% | 当选 |
| 1.02 | 《非独立董事王红旗》 | 58,762,308 | 99.9770% | 当选 |
| 1.03 | 《非独立董事邹斌庄》 | 58,762,308 | 99.9770% | 当选 |
| 1.04 | 《非独立董事张映华》 | 58,762,308 | 99.9770% | 当选 |
| 1.05 | 《非独立董事张良》 | 58,762,308 | 99.9770% | 当选 |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
|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得票数 |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 是否当选 |
| 1.01 | 《非独立董事李维海》 | 215,113 | 133.5168% | 当选 |
| 1.02 | 《非独立董事王红旗》 | 147,613 | 91.6208% | 当选 |
| 1.03 | 《非独立董事邹斌庄》 | 147,613 | 91.6208% | 当选 |
| 1.04 | 《非独立董事张映华》 | 147,613 | 91.6208% | 当选 |
| 1.05 | 《非独立董事张良》 | 147,613 | 91.6208% | 当选 |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2.0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得票数 |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 是否当选 |
| 2.01 | 《独立董事梁枫》 | 58,802,808 | 100.0459% | 当选 |
| 2.02 | 《独立董事燕学善》 | 58,762,308 | 99.9770% | 当选 |
| 2.03 | 《独立董事南俊民》 | 58,762,307 | 99.9770% | 当选 |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
|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得票数 |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 是否当选 |
| 2.01 | 《独立董事梁枫》 | 188,113 | 116.7584% | 当选 |
| 2.02 | 《独立董事燕学善》 | 147,613 | 91.6208% | 当选 |
| 2.03 | 《独立董事南俊民》 | 147,612 | 91.6202% | 当选 |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四)本次股东会召开情况已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主持人、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名并存档。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3
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人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现行有效之《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负责人及见证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内容)
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莞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及见证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于2026年9月3日出具,一式叁份。
律师 广东莞泰律师事务所梵 负责人:向振宏
见证律师: 向振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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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律师:王地克 王世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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