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康达(宁波)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宁波)股会字 2026第 0005 号
致: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康达(宁波)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1号指引》”)、《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7月27日14时30分在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陶泾路18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张平华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 年7月 27 日至2026 年 7月27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上午 9:15-9:25,9:30-11:30 及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9:15-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1号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47,998,2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6199%。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46,491,9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079%。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2026年7月22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5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506,2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20%。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6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7,670,4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806%。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全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7,805,64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87%;190,95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78%;1,64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477,81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892%;190,952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95%;1,64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4%。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2.01 审议通过关于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7,805,64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87%;190,95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78%;1,64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477,81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892%;190,952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95%;1,64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4%。
2.02 审议通过关于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7,805,64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87%;190,95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78%;1,64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477,81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892%;190,952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95%;1,64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4%。
2.03 审议通过关于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7,805,64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87%;190,95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78%;1,64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477,81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892%;190,952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95%;1,64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4%。
2.04 审议通过关于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7,805,64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87%;190,95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78%;1,64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477,81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892%;190,952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95%;1,64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4%。
2.05 审议通过关于发行数量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7,805,64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87%;190,95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78%;1,64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477,81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892%;190,952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95%;1,64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4%。
2.06 审议通过关于限售期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7,805,64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87%;190,592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70%;2,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477,81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892%;190,592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48%;2,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1%。
2.07 审议通过关于股票上市地点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7,805,64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87%;190,59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70%;2,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477,81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892%;190,592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48%;2,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1%。
2.08 审议通过关于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7,805,64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87%;190,952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78%;1,64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477,81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892%;190,952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95%;1,64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4%。
2.09 审议通过关于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7,805,64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87%;190,592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70%;2,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477,81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892%;190,592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48%;2,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1%。
2.10 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7,805,64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87%;190,59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70%;2,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477,81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892%;190,592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48%;2,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1%。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7,805,64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87%;190,95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78%;1,64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477,81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892%;190,952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95%;1,64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4%。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7,805,64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87%;190,95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78%;1,64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477,81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892%;190,952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95%;1,64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4%。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7,805,64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87%;190,95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78%;1,64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477,81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892%;190,952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95%;1,64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4%。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7,805,64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87%;190,59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70%;2,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477,81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892%;190,592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48%;2,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1%。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7,805,64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87%;190,59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70%;2,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477,81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892%;190,592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48%;2,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1%。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7,806,34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02%;189,89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56%;2,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478,51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983%;189,892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756%;2,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1%。
9.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7,805,64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87%;190,95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78%;1,64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477,81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892%;190,952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95%;1,64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4%。
10.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投资暨签署投资协议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7,806,00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95%;190,59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70%;1,64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478,17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938%;190,592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48%;1,64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北京康达(宁波)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张琪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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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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