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9 月 14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09 月 14 日的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09 月14 日的9:15 至15:00 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地点:东莞市长安镇靖海东路 99 号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由公司董事长张品光先生主持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94 人,代表股份 93,654,1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61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 人,代表股份 81,877,6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90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87 人,代表股份 11,776,4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1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87 人,代表股份11,776,4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1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 人,代表股份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7 人,代表股份11,776,4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12%。
(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520,365,973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1,842,080 股,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518,523,893 股。)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 提案编码 | 提案名称 | 表决分类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表决结果 |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
| 1.00 | 关于《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71,474,850 | 99.0088% | 700,020 | 0.9697% | 15,540 | 0.0215%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11,060,906 | 93.9238% | 700,020 | 5.9442% | 15,540 | 0.1320% | |||
| 2.00 | 关于《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71,474,850 | 99.0088% | 700,020 | 0.9697% | 15,540 | 0.0215%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11,060,906 | 93.9238% | 700,020,020 | 5.9442% | 15,540 | 0.1320% | |||
| 3.00 |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71,465,150 | 98.9954% | 701,520 | 0.9718% | 23,740 | 0.0329%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11,051,206 | 93.8414% | 701,520 | 5.9570% | 23,740 | 0.2016% | |||
| 4.00 |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93,407,321 | 99.7365% | 221,360 | 0.2364% | 25,440 | 0.0272%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11,529,666 | 97.9043% | 221,360 | 1.8797% | 25,440 | 0.2160% | |||
注:提案 1.00、2.00、3.00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关联股东金永红先生、林炎明先生、陈天富先生、管秋生先生已回避表决,涉及回避表决股数为 21,463,711 股。
提案 4.00 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周姗姗律师、李莎莎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 ( Gamma - 州)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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