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
板块
用户
资讯
首页
天眼
自选
发现
开户
首页
天眼
自选
发现
我的

晶合集成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晶合集成)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用之目的,中国境内特指中国内地)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2026年6月24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经公司2023年8月31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2025年12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2026年3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形成的决议文件;

3. 公司于2026年6月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形成的决议文件;

4. 公司于2026年6月4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的《晶合集成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5. 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6.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8. 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9.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年6月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同意2026年6月24日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本次股东会将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2026年6月4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报》《经济参考报》及上交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股东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24日14点在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合肥综合保税区内西淝河路8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蔡国智主持。

3. 采用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6月24日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4日9:15至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东/合伙企业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506,7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57% 。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2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73,298,4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5883% 。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股东以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73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7,861,6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842% 。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74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87,805,2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3340% 。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或互联网投票平台(http://vote.sseinfo.com)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投票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387,218,5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77% ;反对451,6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5%;弃权 135,0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7,274,9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77% ;反对451,6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72% ;弃权135,0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1% 。

2.《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387,381,5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4% ;反对363,8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2% ;弃权59,8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 。

3.《关于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387,222,8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0% ;反对504,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3% ;弃权78,1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 。

4.《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166,310,3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0% ;反对505,7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3% ;弃权241,4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7%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7,114,5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05% ;反对505,7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32% ;弃权241,4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63% 。

就本议案的审议,关联股东蔡国智先生、朱才伟先生未参与投票表决,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勤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 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以下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图1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经办律师:刘东亚

徐隽逸

单位负责人:张明远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原文链接
多空观点 观点仅供交流,不构成投资建议
点赞
踩一踩
收藏
分享

评论 (0)

0/200
声明:社区内容仅代表用户个人观点,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