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亞迪股份有限公司 BYD COMPANY LIMITED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01211(港幣櫃台)及81211(人民幣櫃台)
於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星期二)舉行的臨時股東會(「臨時股東會」)或其任何續會適用的H股持有人代表委任表格
本人/吾等(附註1)
地址為\_\_\_\_(附註1)
為比亞迪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_\_\_\_(附註2)H股的登記持有人,
茲委任(附註3)大會主席或\_\_\_\_,
地址為
或倘若其未能出席,則委任\_\_\_\_,
地址為\_\_\_\_,
作為本人/吾等之受委代表並代表本人/吾等出席本公司將於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星期二)上午十時正假座中華人民共和國深圳市坪山區比亞迪路3009號公司會議室舉行的臨時股東會(或其任何續會),並按下文所指示於該大會上就決議案投票,或倘無作出指示,則作為本人/吾等的受委代表酌情投票。
| 決議案 | 贊成(附註4) | 反對(附註4) | 棄權(附註4) | |
| 以特別決議案方式: | ||||
| 1. | 考慮及批准建議修訂《公司章程》。 | |||
| 以普通決議案方式: | ||||
| 2. | 考慮及批准關於本公司董事(「董事」)會(「董事會」)換屆選舉的議案-非獨立董事選舉: | 累積投票(附註5)(請於下欄填寫第2(a)至2(e)項票數) | ||
| (a) 重選王傳福先生為執行董事,任期自臨時股東會上股東批准委任決議案當日起開始生效,為期3年,並授權本公司按董事會認為適合的條款及條件與王傳福先生訂立服務合約,及作出一切有關行動及事項落實該項重選; | ||||
| (b) 重選呂向陽先生為非執行董事,任期自臨時股東會上股東批准委任決議案當日起開始生效,為期3年,並授權本公司按董事會認為適合的條款及條件與呂向陽先生訂立服務合約,及作出一切有關行動及事項落實該項重選; | ||||
| (c) 重選夏佐全先生為非執行董事,任期自臨時股東會上股東批准委任決議案當日起開始生效,為期3年,並授權本公司按董事會認為適合的條款及條件與夏佐全先生訂立服務合約,及作出一切有關行動及事項落實該項重選; | ||||
| (d) 委任蔡洪平先生為非執行董事,任期自臨時股東會上股東批准委任決議案當日起開始生效,為期3年,並授權本公司按董事會認為適合的條款及條件與蔡洪平先生訂立服務合約,及作出一切有關行動及事項落實該項委任;及 | ||||
| (e) 委任李永釗先生為非執行董事,任期自臨時股東會上股東批准委任決議案當日起開始生效,為期3年,並授權本公司按董事會認為適合的條款及條件與李永釗先生訂立服務合約,及作出一切有關行動及事項落實該項委任。 | ||||
| 3. | 考慮及批准關於董事會換屆選舉的議案-獨立非執行董事選舉: | 累積投票(附註5)(請於下欄填寫第3(a)至3(c)項票數) | ||
| (a) 委任李鋼先生為獨立非執行董事,任期自臨時股東會上股東批准委任決議案當日起開始生效,為期3年,並授權本公司按董事會認為適合的條款及條件與李鋼先生訂立服務合約,及作出一切有關行動及事項落實該項委任; | ||||
| (b) 重選喻玲女士為獨立非執行董事,任期自臨時股東會上股東批准委任決議案當日起開始生效,為期3年,並授權本公司按董事會認為適合的條款及條件與喻玲女士訂立服務合約,及作出一切有關行動及事項落實該項重選;及 | ||||
| (c) 委任徐圖先生為獨立非執行董事,任期自臨時股東會上股東批准委任決議案當日起開始生效,為期3年,並授權本公司按董事會認為適合的條款及條件與徐圖先生訂立服務合約,及作出一切有關行動及事項落實該項委任。 | ||||
| 4. | 考慮及批准關於釐定本公司第九屆董事會董事薪酬的議案。 | |||
| 5. | 考慮及批准建議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開展資產池業務並進行對外擔保。 | |||
日期:\_\_\_\_
簽署(附註5): \_\_\_\_
附註:
1. 請用正楷填上全名及地址。
2. 請就所委任的代表清楚列明登記於閣下名下的本公司H股數目。如未有填上有關數目,則受委代表將被視為就登記於閣下名下的所有本公司H股而委任。
3. 倘若所委任的代表並非大會主席,請劃去「大會主席或」字樣,並在適當空格內填上受委代表的姓名及地址。每名股東有權委任一名或以上代表代其出席大會及於會上投票。受委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簽署本代表委任表格的人士必須就本表格的任何更正簡簽示可。
4. 注意:倘閣下擬投票贊成任何決議案,請在註明「贊成」的空格內填上「√」號。倘閣下擬投票反對任何決議案,請在註明「反對」的空格內填上「√」號。倘閣下擬對任何決議案投棄權票,請在註明「棄權」的空格內填上「√」號,閣下的投票將計入有關決議案的投票總數以計算有關決議案的投票結果。如無任何指示,則閣下的受委代表可酌情為閣下投票。
5. 有關選舉非獨立董事及獨立非執行董事的第2(a)至2(e)及第3(a)至3(c)項決議案採用累積投票制。股東每持有一股股份,即擁有與相應議案組應選董事人數相同的選舉票數。
各股東擁有的重選非獨立董事的投票總數等於有關股東持有股份數目與5的乘積。股東可將其投票數平均或按任何其他比例分配予五名非獨立董事候選人,惟投票總數不得超過有關股東持有股份數目與5的乘積。
各股東擁有的選舉獨立非執行董事的投票總數等於有關股東持有股份數目與3的乘積。股東可將其投票數平均或按任何其他比例分配予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候選人,惟投票總數不得超過有關股東持有股份數目與3的乘積。
累積投票制的選票不設「贊成」、「反對」和「棄權」項。閣下可分別在各候選人姓名後面「累積投票」欄內填寫對應的票數。最低票數為零,而最高票數為各決議案組下最大投票數,毋須為閣下持有股份數目的整倍數。倘閣下在各候選人名稱後面的空格內填上「√」號,視為將閣下擁有的總票數平均分配給相應候選人。
倘本公司董事候選人所獲得的贊成票數超過出席大會所有股東所持有的股份總數(以未累積的股份數為準)的二分之一,該候選人獲重選或選舉為本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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