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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恒太照明: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图1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九月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48 楼

电话:021-68419377

传真:021-68419499

邮编:200002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太照明”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王庆宇律师、张佳超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并见证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所经办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经办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系基于以下前提: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不存在重大隐瞒和遗漏。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经办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由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提议并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9 月7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通知》”)。经核查,本次会议通知载明了股东会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人员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6年9 月24日15:00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在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复兴东路 1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董事长李彭晴主持会议。本次股东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会议就《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秘书当场对本次股东会作记录。

除现场会议外,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安排了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9 月 23 日 15:00—2026 年 9月 24 日 15:00。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证明资料、股东签到册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披露的数据资料,实际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人,共持有公司股份136,085,1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972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6,085,150 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股。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姓名、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的记载相符,上述股东均具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会成员(部分董事通过网络通讯方式参会)、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前述人员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未发生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出新提案的情形。

五、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一)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

1、审议《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方案的议案》;

2、审议《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一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表决程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由本所律师和2 名股东代表对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段,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布的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通过了《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34,608,37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00%;反对股数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弃权股数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额的 100%;反对股数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额的 0%;弃权股数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额的 0%。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夏卫军、管园园回避本议案表决。

2、通过了《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36,085,1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00%;反对股数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弃权股数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同时,经查验:

上述议案存在特别决议议案,议案序号为 1、2;上述议案存在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议案序号为 1;上述议案存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议案序号为 1。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和公司现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议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王庆宇

经办律师:传超

张佳超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盖章)

2026年9月24日

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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