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
板块
用户
资讯
首页
天眼
自选
发现
开户
首页
天眼
自选
发现
我的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北京市恒源(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 于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图1

HENGYUAN(WUHAN) LAWFIRM北京市恒源(武汉)律师事务所

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1627号中信泰富大厦17层1709-1710

17/F, Zhongxintaifu Tower, 1627# Zhongshan Avenue, Wuhan 430015, China

北京市恒源(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6)鄂恒源意字第【0615】号

致: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北京市恒源(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6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公司已于2025年年度股东会召开前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会议通知,并在股东会召开前登载《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公司于2026年5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巨潮资讯网公告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详细说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2026年6月15日14点)、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6月4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6年6月15日14:00,本次股东会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科园三路8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易德伟主持了本次股东会。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15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6年6月4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成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人,代表股份【82,390,5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49.53】%。

根据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取得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并经本所查验确认,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86,8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在假设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出席会议股东(含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根据《股东会通知》,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提案1 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提案2 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提案3 关于公司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提案4.00 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提案4.01 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

提案4.02 独立董事津贴方案

提案5 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暨注销已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提案6 关于新增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提案7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上述议案公司董事会已经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并于2026年5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巨潮资讯网公告,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列明的议案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提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均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数据。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提案1 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2,646,22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42】%;反对【647,76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59】%;弃权【183,41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99】%。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提案2 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2,570,0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130】%;反对【896,81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43】%;弃权【10,5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295,2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4103】%;反对【896,81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396】%;弃权【10,5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1】%。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提案3 关于公司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2,780,49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51】%;反对【625,19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89】%;弃权【71,71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505,64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4168】%;反对【625,19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766】%;弃权【71,71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66】%。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提案4.00 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各子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4.01 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93,4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9861】%;反对【768,42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102】%;弃权【9,30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3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424,82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4938】%;反对【768,42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847】%;弃权【9,30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5】%。

关联股东武汉烯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易德伟、杜斌、王华标、易华荣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4.02 独立董事津贴方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2,673,3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68】%;反对【794,71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20】%;弃权【9,3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398,5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8683】%;反对【794,71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101】%;弃权【9,3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6】%。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提案5 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暨注销已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82,856,7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65】%;反对【548,9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75】%;弃权【71,72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581,9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2319】%;反对【548,9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613】%;弃权【71,72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68】%。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提案6 关于新增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2,701,8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09】%;反对【703,81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31】%;弃权【71,71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0】%。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提案7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82,778,21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24】%;反对【627,4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16】%;弃权【71,71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0】%。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恒源(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恒源(武汉)律师事务所

图2

负责人:含391

余杵潆

经办律师:

操曼

经办律师:3肝药

余杵潆

2026年6月15日

原文链接
多空观点 观点仅供交流,不构成投资建议
点赞
踩一踩
收藏
分享

评论 (0)

0/200
声明:社区内容仅代表用户个人观点,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