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
板块
用户
资讯
首页
天眼
自选
发现
开户
首页
天眼
自选
发现
我的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号》第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第三十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

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博泰智能装备(广东)有限公司 75.00%股权,并向不超过 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尚未完成责任认定的情况,或最近 36个月内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第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第三十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高林高玉林尤剑尤剑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图1
原文链接
多空观点 观点仅供交流,不构成投资建议
点赞
踩一踩
收藏
分享

评论 (0)

0/200
声明:社区内容仅代表用户个人观点,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