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的
专项核查意见
國浩律師事務所GRANDALL LAW FIRM
中国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号苏河湾中心MT25-28楼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2026 年 7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第 02120260103000002-2 号
致: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能科技”或“上市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担任睿能科技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博泰智能装备(广东)有限公司 75%股权并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总额不超过 22,500 万元配套资金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号》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在本次交易中的执行情况进行核查,据此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第一节 引言
本所律师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核查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上市公司保证:其提供的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提供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始材料或原件相符且内容一致,该等材料中的签名和印章均获得了充分和必要的授权,真实、合法、有效;
(三)对于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上市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
(四)本所律师在出具核查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睿能科技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文件一同报送,并愿意对本专项核查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所律师同意睿能科技在本次交易的申请文件中自行引用或者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要求引用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内容,但睿能科技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七)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八)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睿能科技为本次交易申请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第二节 正文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睿能科技股票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于 2017年 7月 6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上市公司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情况如下:
(1)2017年10月11日,睿能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作出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进行修改。2017年 10月 12日,睿能科技披露了修改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2022年10月28日,睿能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作出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编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对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在内的上市公司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修改。2022年 10月 29日,睿能科技披露了修改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3)2025年10月29日,睿能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作出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编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对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在内的上市公司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修改。2025年 10月 30日,睿能科技披露了修改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睿能科技已经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作出了规定。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在本次交易中的执行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
(1)睿能科技在本次交易中分阶段登记和报送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记录了本次交易各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2)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睿能科技还制作了本次交易的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由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3)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睿能科技在与所聘请的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签订的聘用合同中均约定了保密条款,明确了证券服务机构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本所律师认为,睿能科技在本次交易中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登记和报送,以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制作和签名确认,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和睿能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三、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睿能科技已经根据要求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并在本次交易中得到了有效的执行,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署页)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的签署页)
本专项核查意见于 20 26 7月31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徐 晨
经办律师: 孙 立
赵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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