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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股票代码:603616 股票简称:韩建河山

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图1

韩建河山 HANJIANHESHAN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韩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

摘要

交易类型交易对方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陈旭辉等25名交易对方
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

独立财务顾问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Zhong De Securities Co., Ltd.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二〇二六年九

声 明

一、上市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书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本次交易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公司或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公司或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或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本报告书及其摘要所述事项并不代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审批机关对本次交易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收益作出实质判断或保证。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交易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在评价本公司本次交易时,除本报告书内容以及与本报告书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外,还应认真地考虑本报告书及其摘要披露的各项风险因素。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二、交易对方声明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已出具承诺,将及时向上市公司以及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披露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单位将暂停转让本单位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为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单位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三、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声明

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同意在本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证券服务机构所出具文件的相关内容,确认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 录

声明 …… 1

一、上市公司声明 …… 1

二、交易对方声明 …… 2

三、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声明 …… 3

目录 …… 4

释义 …… 5

重大事项提示 …… 9

一、本次重组方案简要介绍 …… 9

二、募集配套资金情况 …… 12

三、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影响 …… 13

四、本次重组尚未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 …… 15

五、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 16

六、本次重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 17

七、其他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事项 …… 20

重大风险提示 …… 21

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 …… 21

二、标的公司有关风险 …… 24

第一章 本次交易概况 …… 28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 …… 28

二、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 29

三、本次交易的性质 …… 42

四、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45

五、本次交易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 …… 45

六、本次重组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 46

七、本次交易业绩承诺及补偿的可实现性 …… 67

八、本次交易超额业绩奖励的合理性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69

释 义

一、一般释义

重组报告书、本报告书指《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申报稿)》
预案指《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上市公司、韩建河山、公司、本公司指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3616
标的公司、兴福新材、交易标的指辽宁兴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转挂牌公司,证券代码:874459
交易对方指陈旭辉等25名交易对方
标的资产指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兴福新材99.9978%股份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本次发行指韩建河山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兴福新材99.9978%股份,同时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控股股东、韩建集团指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经合社指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韩村河村经济合作社
实业总公司指北京市房山韩村河实业总公司
清青环保指秦皇岛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曾为公司子公司
合众建材指河北合众建材有限公司,公司子公司
河山引水指北京河山引水管业有限公司
兴福有限指营口兴福化工有限公司,系标的公司前身
大连分公司指辽宁兴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系标的公司之分公司
宝宇化工指盘锦宝宇化工有限公司,系标的公司之子公司
新恒兴指盘锦新恒兴化工有限公司,系标的公司之子公司
威格斯(盘锦)指威格斯(盘锦)高性能材料有限公司,系标的公司之参股子公司
福兴同创指营口福兴同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标的公司股东
川流长桉指苏州川流长桉新材料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标的公司股东
兴达汇志指营口兴达汇志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标的公司股东
梧桐树指梧桐树(南宁)氟基新材料转型升级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标的公司股东
丽水朝福指丽水朝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标的公司股东
海通焕新指上海海通焕新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标的公司股东
兴达汇远指营口兴达汇远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标的公司股东
德州德道指德州德道纯钧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标的公司股东
济南德道指济南德道行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标的公司股东
中化兴发指中化兴发(湖北)高新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标的公司股东
中天辽创指营口产投中天辽创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标的公司股东
兴达汇才指营口兴达汇才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标的公司股东
青岛朝斌指青岛朝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标的公司股东
和生中富指辽宁和生中富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标的公司股东
青岛朝汇指青岛朝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标的公司股东
青岛朝丰指青岛朝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标的公司股东
金梧桐指天津金梧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标的公司股东
青岛朝恩指青岛朝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标的公司股东
武汉高轩指武汉高轩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标的公司股东
威格斯指Victrex Manufacturing Ltd.及其关联公司
索尔维指Solvay Specialty Polymers USA,LLC及其关联公司
世索科指Syensqo Specialty Polymers USA,LLC及其关联公司
拜耳指Bayer Vapi Private Limited及其关联公司
赢创指Evonik Industries及其关联公司
吉大特塑指长春吉大特塑工程研究有限公司
沙利文公司指弗若斯特沙利文咨询公司,第三方市场调研机构
新瀚新材指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代码:301076.SZ,标的公司的可比公司
中欣氟材指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代码:002915.SZ,标的公司的可比公司
中研股份指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代码:688716.SH,标的公司的客户以及可比公司
昊华科技指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代码:600378.SH,标的公司的可比公司
永太科技指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代码:002326.SZ,标的公司的可比公司
联化科技指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代码:002250.SZ,标的公司的可比公司
多氟多指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代码:002407.SZ,标的公司的可比公司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A股指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向境内投资者发行、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
独立财务顾问、中德证券指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嘉源律师指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中瑞诚、会计师指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企华、评估机构指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容诚会计师指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资产评估报告》指《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收购股权涉及的辽宁兴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公司章程》指《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股票上市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26号准则》指《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监管指引第9号》指《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评估基准日指2025年12月31日
过渡期指自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起至标的资产交割日(含当日)的期间
报告期指2024年度、2025年度
报告期各期末指2024年12月31日、2025年12月31日

二、专业释义

特种工程塑料指综合性能较高的一类工程塑料,具有独特、优异的物理性能,主要应用于汽车制造业、航空航天业、工业制造业、能源行业、医疗行业等领域
PEEK、聚醚醚酮指poly-ether-ether-ketone,是在主链结构中含有一个酮键和两个醚键的重复单元所构成的高聚物,属于特种工程塑料
中间体指生产某些化工产品的中间产物;一般而言,生产某一种化工产品,若从其中间体进行生产,往往可以降低生产成本
PEEK中间体指合成PEEK的核心原材料,主要包括4,4'-二氟二苯甲酮(DFBP)与4,4'-二氟二苯甲烷(DFDPM)等
DFBP、氟酮指4,4'-二氟二苯甲酮,PEEK核心原料,系标的公司主要产品
DFDPM指4,4'-二氟二苯甲烷,PEEK中间体之一,系标的公司主要产品
FPBA指4-氟-3-苯氧基苯甲醛,农药中间体之一,系标的公司主要产品
DADPM指4,4'-二氨基二苯甲烷,系标的公司原材料
傅克反应指傅里德-克拉夫茨反应,是一种制备烷基烃和芳香酮的方法,主要分为烷基化反应和酰基化反应两类,是芳香烃在无水 $AlCl_{3}$ 或无水 $FeCl_{3}$ 等催化剂作用下,苯环上的氢原子被烷基和酰基所取代形成烷基烃和芳香酮的一种反应
重氮化指脂肪族、芳香族和杂环的一级胺与亚硝酸在低温下作用生成重氮盐的反应
氟化指在化合物结构中引入氟原子或含氟基团,进而改变其活性,部分含氟化合物在农药、医药等药物上具有用量少、毒性低、药效高、代谢能力强的优点
对氟甲苯指主要用作医药、农药、染料及杀虫剂的中间体,属于氟苯类精细化工中间体
PEI指聚醚酰亚胺,是一种高性能无定形热塑性工程塑料
BPADA指双酚A型二醚二酐,可作为生产PEI的中间体

除另有说明,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若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根据《关于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并购重组)〔202658 号)对本报告的修订,以楷体加粗列示。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重组方案简要介绍

(一)重组方案概况

交易形式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交易方案简介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兴福新材99.9978%股份,并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交易价格(不含募集配套资金金额)106,997.62万元
标的公司名称辽宁兴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主营业务芳香族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新一代特种工程塑料聚醚醚酮(PEEK)中间体、农药及医药中间体和PEEK纯化业务等
所属行业制造业(C)-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基础化学原料制造(C261)-有机化学原料制造(C2614)
其他符合板块定位☐是☐否☑不适用
属于上市公司的同行业或上下游☐是☑否
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是☑否
交易性质构成关联交易☑是 ☐否
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是 ☐否
构成重组上市☐是 ☑否
本次交易有无业绩补偿承诺☑有 ☐无
本次交易有无减值补偿承诺☑有 ☐无
其他需特别说明的事项无

(二)交易标的的评估情况

单位:万元

交易标的名称基准日评估方法评估结果增值率本次拟交易的权益比例交易价格其他说明
兴福新材2025/12/31收益法107,033.38128.38%99.9978%106,997.62无

(三)本次重组的支付方式

本次重组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支付交易对价,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交易对方交易标的名称及权益比例支付方式向该交易对方支付的总对价
现金对价股份对价可转债对价其他
1陈旭辉兴福新材29.87%股份7,990.2823,970.84--31,961.12
2福兴同创兴福新材10.87%股份2,907.768,723.28--11,631.04
3川流长桉兴福新材9.68%股份-10,358.65--10,358.65
4郭振伟兴福新材7.24%股份1,937.515,812.54--7,750.05
5兴达汇志兴福新材6.93%股份605.796,809.00--7,414.79
6梧桐树兴福新材6.45%股份-6,900.34--6,900.34
7丽水朝福兴福新材5.66%股份-6,057.83--6,057.83
8高巷涵兴福新材4.53%股份1,211.573,634.70--4,846.27
9海通焕新兴福新材3.02%股份-3,230.84--3,230.84
10兴达汇远兴福新材2.42%股份-2,592.75--2,592.75
11德州德道兴福新材2.38%股份-2,544.29--2,544.29
12济南德道兴福新材2.06%股份-2,205.05--2,205.05
13中化兴发兴福新材1.91%股份-2,043.61--2,043.61
14中天辽创兴福新材1.51%股份-1,613.81--1,613.81
15方琦兴福新材1.36%股份-1,453.88--1,453.88
16兴达汇才兴福新材1.12%股份288.45913.42--1,201.87
17青岛朝斌兴福新材0.91%股份-969.25--969.25
18和生中富兴福新材0.60%股份-646.17--646.17
19青岛朝汇兴福新材0.57%股份-605.78--605.78
20青岛朝丰兴福新材0.51%股份-545.20--545.20
21青岛朝恩兴福新材0.34%股份-363.47--363.47
22金梧桐兴福新材0.05%股份-49.20--49.20
23武汉高轩兴福新材0.01%股份-10.51--10.51
24周武兴福新材0.00%股份-1.11--1.11
25席贵平兴福新材0.00%股份-0.73--0.73
合计兴福新材99.9978%股份14,941.3692,056.27--106,997.62

(四)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情况

股票种类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
定价基准日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4.38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发行数量210,174,115股,占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5.18%
是否设置发行价格调整方案□是 ☑否
锁定期安排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增发行的股份,自新增股份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至交易对方名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但是,若取得新增股份时,交易对方对用于认购新增股份的标的公司股权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的,则相应的新增股份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至交易对方名下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若交易对方属于私募投资基金,且于上市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时交易对方对用于认购新增股份的标的公司股权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已满48个月的,则相应的新增股份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至交易对方名下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上述股票锁定期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因业绩补偿而发生的股份回购行为)。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公司股份由于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增加的,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约定。鉴于韩建河山与陈旭辉、高巷涵、郭振伟、营口福兴同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业绩承诺方”)另行签署了《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在满足前述法定锁定期的前提下,业绩承诺方持有的对价股份按照下述约定分期解锁:(1)第一次解锁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期间第一个会计年度的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且业绩承诺方已履行相应业绩补偿义务后,业绩承诺方解锁股份数=业绩承诺方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30%-业绩承诺方需补偿股份数。(2)第二次解锁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期间第二个会计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且业绩承诺方已履行相应业绩补偿义务后,业绩承诺方累积解锁股份数=业绩承诺方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60%-业绩承诺方累积需补偿股份数。(3)第三次解锁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期间第三个会计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且业绩承诺方已履行全部业绩补偿义务后,业绩承诺方累积解锁股份数=业绩承诺方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100%-业绩承诺方累积需补偿股份数(为累积业绩承诺补偿股份数与资产减值补偿股份数之和)。为免疑义,若业绩承诺方在有关年度内无需进行补偿的,则补偿股份数按0取值;若经计算所得当年度应解锁股份小于等于0的,则当年度不能解锁股份。业绩承诺方配合韩建河山在本次发行日按照上述约定办理对价股份锁定手续。本次发行完成后,由于韩建河山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韩建河山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及解锁安排。如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对股份锁定期另有其他规定及要求的,业绩承诺方亦应遵守;同时,业绩承诺方减持对价股份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上述股票锁定期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因业绩补偿而发生的股份回购行为)。若上述锁定期安排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交易对方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交易对方转让和交易上市公司股份将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办理。

二、募集配套资金情况

(一)募集配套资金安排

募集配套资金金额本次拟募集配套资金17,500.00万元,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本次拟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发行数量及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确定
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含35名)特定投资者
募集配套资金用途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税费

(二)募集配套资金股票发行情况

股票种类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
定价基准日本次募集资金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交易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根据竞价结果协商确定
发行数量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7,500.00万元(含),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股份发行数量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最终以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的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及发行股份数量为上限。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交易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和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是否设置发行价格调整方案□是☑否(在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锁定期安排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但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前述股份的转让不受此限。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内,发行对象基于上述股份而衍生取得的上市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等新增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若上述锁定期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则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锁定期届满之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公司主要从事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PCCP)和钢筋混凝土排水管(RCP)业务,及混凝土外加剂业务。PCCP主要用于跨流域引水、输配水重点工程、城镇引水供水工程、农田水利建设引水工程等。

标的公司主营业务是芳香族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及服务为新一代特种工程塑料聚醚醚酮(PEEK)中间体、农药及医药中间体及 PEEK 纯化业务。经过十余年深耕芳香族化合物领域,标的公司已打通苯胺、对甲苯胺、氢氟酸等化工基础原料合成含氟中间体氟苯、对氟甲苯,并进一步合成对氟苯甲酰氯、对氟苯甲醛等中间体,最终生产氟酮(DFBP)的完整产业链。标的公司产品广泛应用于高性能聚合物、医药、农药等领域。标的公司拥有完整的 PEEK中间体合成产业链,采用领先的生产工艺及数字化、自动化的工程控制技术,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及品牌知名度。

通过本次重组,上市公司将增加新的收入和利润增长点,打造第二增长曲线,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资产规模,增强上市公司抗风险能力与核心竞争力,促进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从而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按照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股东持股情况,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交易前购买标的资产后
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韩建集团13,369.7234.53%13,369.7222.38%
陈旭辉--5,472.799.16%
福兴同创--1,991.623.33%
川流长桉--2,364.993.96%
郭振伟--1,327.062.22%
兴达汇志--1,554.572.60%
梧桐树--1,575.422.64%
丽水朝福--1,383.072.32%
高巷涵--829.841.39%
海通焕新--737.641.23%
兴达汇远--591.950.99%
德州德道--580.890.97%
济南德道--503.440.84%
中化兴发--466.580.78%
中天辽创--368.450.62%
方琦--331.940.56%
兴达汇才--208.540.35%
青岛朝斌--221.290.37%
和生中富--147.530.25%
青岛朝汇--138.310.23%
青岛朝丰--124.480.21%
青岛朝恩--82.980.14%
金梧桐--11.230.02%
武汉高轩--2.400.00%
周武--0.250.00%
席贵平--0.170.00%
其他股东25,352.0865.47%25,352.0842.44%
合计38,721.80100.00%59,739.21100.00%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仍为韩建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经合社,本次重组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兴福新材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其资产及经营业绩将计入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根据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及会计师出具的《备考审阅报告》,本次重组前后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度/2025年末
实际数备考数变动比例
资产总额133,463.44276,355.33107.0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22,407.19114,509.00411.04%
营业收入88,438.23127,004.6443.6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010.59-178.3382.35%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30.0088.64%

注:变动比例=(备考数-实际数)/实际数绝对值,下同

本次交易完成后,2025 年上市公司的资产规模、营业收入提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亏损减少,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业绩水平,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本次重组尚未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

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如下:

1、本次交易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2、本次交易尚需标的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其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的相关议案;

3、本次交易尚需全国股转公司审核同意标的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

4、本次交易尚需标的公司履行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程序;

5、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必要的批准、核准、备案或许可(如

需)。

本次交易方案在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审核通过或同意注册前,不得实施。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批准、审核通过或同意注册,以及最终取得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对本次交易的原则性意见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韩建集团已出具对本次交易的原则性同意意见:

“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公司原则性同意本次交易。”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交易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1、实际控制人承诺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

“1、自上市公司本次重组预案披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本单位尚未有任何其他减持计划;若后续本单位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或市场变化拟在前述期间内进行减持,本单位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对本单位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单位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受到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实际控制人承诺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 “1、自上市公司本次重组预案披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本单位 尚未有任何其他减持计划;若后续本单位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或市场变化拟在前述 期间内进行减持,本单位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控股股东承诺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韩建集团作出如下承诺:

“1、自上市公司本次重组预案披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本公司尚未有任何其他减持计划;若后续本公司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或市场变化拟在前述期间内进行减持,本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公司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受到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自上市公司本次重组预案披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本人尚未有任何其他减持计划(股权激励目标未实现导致的股份注销情形除外);若后续本人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或市场变化拟在前述期间内进行减持,本人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受到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次重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本次交易过程中上市公司将采取以下安排和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切实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及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预案披露后,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本次重组的进展情况。

(二)严格执行相关程序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上市公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度中的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事项时,独立董事已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

(三)确保本次交易的定价公平、公允

上市公司已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以确保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定价公平、公允,定价过程合法合规,不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独立董事已对本次交易涉及的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

此外,上市公司所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等中介机构,已对本次交易出具专业意见,确保本次交易定价公允、公平、合理,不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四)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平台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需经上市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且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公司将对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进行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根据相关规定,公司为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提供便利,将就本次重组方案的表决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参加现场投票,也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进行投票表决。

(五)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其相关填补措施

在不考虑配套资金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的变化情况如下:

项目2025年12月31日/2025年度
实际数备考数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30.00

由上表可知,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 2025年基本每股收益分别为-0.03元/股和 0.00元/股。因此,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 2025年的每股收益将有所增加,上市公司不存在每股收益被摊薄的情形。

1、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

本次交易完成后,不排除标的公司因政策变化、经营管理等问题,致使其未来盈利能力不及预期的可能,从而导致出现摊薄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的风险。为防范上市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对股东的回报能力,上市公司拟采取如下多种措施:

(1)加快完成对标的公司的整合,提高上市公司整体盈利能力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加快对标的公司的整合,在业务、人员、财务管理等各方面进行规范;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标的公司在日常运营、融资渠道等方面提供支持,助力标的公司实现预期效益;充分发挥协同效应,增强上市公司整体盈利能力。

(2)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经营效率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完善公司治理体系、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提高上市公司日常运营效率。公司将全面优化管理流程,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更好地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有效控制上市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

(3)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遵循《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重视提高现金分红水平,继续实行持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4)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上市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断完善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相关主体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已出具关于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函,具体详见本报告书第一章之“六、本次重组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六)股份锁定安排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安排详见本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一、(四)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情况”。

(七)业绩补偿承诺与减值补偿承诺安排

陈旭辉、高巷涵、郭振伟、福兴同创作为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方,为本次交易出具业绩补偿承诺与减值补偿承诺,具体内容详见本报告书“第一章 本次交易概况”之“二、(三)9、业绩承诺补偿及超额业绩奖励安排”。

(八)其他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措施

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交易对方、标的公司承诺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其他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事项

(一)本次交易独立财务顾问的证券业务资格

上市公司聘请中德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中德证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法设立,具备财务顾问业务及保荐承销业务资格。

(二)信息披露查阅

本报告书的全文及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意见已在上交所官方网站(https://www.sse.com.cn)披露,投资者应据此作出投资决策。本报告书披露后,上市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本次重组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重大风险提示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报告书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各项风险。

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

(一)本次交易的审批风险

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包括上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决定等,详见本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四、本次重组尚未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 的相关内容。本次交易能否取得相关批准、注册或同意存在不确定性,取得相关批准、注册或同意的时间也存在不确定性,如未取得相关批准、注册或同意,本次交易将不予实施。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本次交易的审批风险。

(二)本次交易可能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上市公司已制定了严格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在本次交易的筹划及实施过程中,虽交易各方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降低内幕信息传播的可能性,但无法排除上市公司因异常交易涉嫌内幕交易致使本次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在本次交易推进过程中,商务谈判情况、资本市场情况、标的公司情况等均可能会发生变化,从而影响本次交易的条件;此外,在本次交易审核过程中,监管机构的审核要求也可能对交易方案产生影响。交易各方可能需根据情况变化以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完善交易方案,如交易各方无法就完善交易方案的措施达成一致,则本次交易存在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三)募集配套资金未能实施或融资金额低于预期的风险

作为交易方案的一部分,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税费。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发行对象、发行数量等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上市公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募集配套资金事项能否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尚存在不确定性。此外,若股价波动或市场环境变化,可能存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足乃至募集失败的风险。

(四)本次交易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根据上市公司的《备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完成后不存在摊薄上市公司当期的每股收益的情况。鉴于标的公司盈利能力受宏观环境、行业政策、市场需求、内部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且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进行整合优化需要一定时间,若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发展战略目标未达预期,亦或标的公司经营效益不及预期,则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的即期回报指标仍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五)标的公司估值风险

本次交易中,评估机构以收益法和市场法两种方法进行评估,最终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以2025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兴福新材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107,033.38万元,相较于其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增值60,166.76万元,增值率为128.38%。

尽管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勤勉尽责,并执行了评估的相关规定,但鉴于资产评估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相关假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本次评估中包含的相关假设、限定条件及特别事项等因素的不可预期变动,可能将对本次评估结果的准确性造成一定影响。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的估值风险。

(六)业绩承诺无法实现及补偿无法执行的风险

为充分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在本次交易中约定了业绩承诺及补偿措施,陈旭辉、高巷涵、郭振伟、福兴同创为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方。由于标的公司未来的实际盈利情况受宏观形势、行业情况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标的公司存在业绩承诺无法实现的风险。同时,因业绩承诺方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新增股份根据标的公司于业绩承诺期间内各年度的业绩完成情况分三期进行解锁,如果未来发生业绩承诺补偿、减值补偿,业绩承诺方以其持有的股份或资金不足以履行相关补偿时,则存在补偿不足、补偿不及时的违约情形。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七)收购整合的风险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主要从事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PCCP)和钢筋混凝土排水管(RCP)业务,及混凝土外加剂业务。PCCP主要用于跨流域引水、输配水重点工程、城镇引水供水工程、农田水利建设引水工程等。本次交易完成后,兴福新材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将整合标的公司在PEEK中间体及芳香族化合物领域的核心资源,进入新材料赛道,业务、人员规模显著增加,上市公司将面临包括组织架构、内部控制和人才引进等经营管理方面的挑战。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形成双主业经营格局,上市公司能否有效整合标的公司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本次交易存在收购整合的风险。

(八)本次交易后续方案调整的风险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交易的正式方案尚需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等程序。因此,本次交易方案存在需要调整的可能。若因包括但不限于前述事项的原因造成本次交易方案的重大调整,则实际交易方案可能较本报告书中披露的交易方案发生变化,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若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本次交易需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特提请投资者关注。

(九)上市公司存在未弥补亏损风险

截至 2025年末,上市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为-71,047.78万元,公司未弥补亏损规模较大。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虽然通过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的盈利将纳入上市公司报表,但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仍可能在一段时间内存在未弥补亏损,进而可能导致一定期限内无法向上市公司股东进行现金分红。

(十)商誉减值的风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商誉将增至49,838.72 万元,占2025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备考总资产、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8.03%、43.52%。上述交易形成的商誉不作摊销处理,但需在未来每年年度终了时做减值测试。如果兴福新材未来经营状况未达预期,则存在商誉减值的风险,对上市公司未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二、标的公司有关风险

(一)毛利率及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标的公司毛利率及经营业绩主要取决于原材料价格波动、市场竞争格局导致的产品供求关系变化,及产品竞争策略变化等因素导致的产品价格或销量变动。标的公司下游 PEEK领域市场前景较好,现有竞争对手的扩产及新进入者会在一定程度打破现有竞争格局,导致市场竞争加剧,进而使得产品价格或销量出现下降,标的公司营业收入也可能出现下降;同时,标的公司主要原材料为石油化工下游原料,受原油价格等因素影响会出现波动。如未来出现市场竞争加剧、竞争对手恶意竞争等因素导致产品价格大幅下降,原材料价格受外部市场价格等影响出现大幅增长等情况,标的公司将面临毛利率及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二)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标的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中原材料占比较高。报告期内,标的公司采购的主要原材料包括对甲苯胺、苯胺、无水氟化氢和 DADPM、三氯化铝和亚硝酸钠等,上述原材料价格受石油价格变化及国家产业政策、市场供需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标的公司与主要原材料供应商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报告期内原材料供应稳定,但是不排除未来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动、地缘政治冲突升级、市场供给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大幅上升的可能性,从而对标的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及标的公司估值、利润实现等产生不利影响。

(三)技术升级风险

精细化工行业是技术密集型行业,对于新产品和生产工艺的持续开发及不断优化是精细化工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之一,对企业的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不断研发新产品、优化现有工艺、加强物料综合回收利用,不仅是精细化工企业生存发展的关键,更是推动整个精细化工行业不断进步和发展的原动力。

标的公司是一家专注于芳香族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产品包括新一代特种工程塑料聚醚醚酮(PEEK)中间体、农药及医药中间体和 PEEK纯化业务等。经过多年的发展,标的公司已在相关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生产工艺开发、改进经验,但若未来标的公司不能紧密跟踪行业发展趋势,不能根据下游需求及市场竞争情况及时调整技术工艺、提高产品质量,则标的公司以往积累的技术创新优势将难以保持。

此外,PEEK因其优良的性能,具备较好的市场应用前景,随着技术的进步,若市场上出现新的产品替代目前PEEK产品的应用场景,PEEK需求量可能减少,则标的公司 PEEK中间体业务存在下滑的风险。

(四)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标的公司 PEEK 中间体产品下游应用领域主要为 PEEK 产品行业,下游PEEK产品市场集中度较高。受下游行业集中度较高影响,标的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收入占比分别为 55.07%、68.12%。虽然下游 PEEK客户进入门槛较高,且标的公司与主要客户维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如未来因市场竞争加剧、标的公司产品竞争力下降或主要客户的经营情况出现不利变化,导致标的公司在主要客户中市场份额下降,甚至主要客户减少或终止与标的公司的合作,将对标的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五)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标的公司在 PEEK中间体细分领域已深耕多年,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在客户资源、技术沉淀等方面也形成了一定的先发优势。随着下游 PEEK产品市场规模快速增长及产业政策的引导支持,可能导致现有市场参与者扩大产能及新投资者进入,随着主要竞争对手新增产能逐步建成投产,标的公司所处行业存在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如果标的公司不能准确把握行业发展规律,在产品研发、技术创新、工艺优化、成本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巩固并增强自身优势,将面临市场份额流失、毛利率下降的风险,从而对标的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六)贸易摩擦风险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的境外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40.60%和48.18%,产品出口区域分布在英国、美国、欧盟、印度等国家或地区,海外业务对标的公司整体营收影响显著。近年来全球贸易摩擦频发,部分国家和地区不断加码贸易限制政策,关税壁垒、准入门槛、贸易监管要求持续收紧。若未来某些出口市场所在国家、地区的政治、经济、社会形势以及贸易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对标的公司的出口业务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对标的公司整体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七)汇率波动风险

标的公司对威格斯、索尔维等境外客户业务主要以美元计价及回款,但标的公司采购全部在国内采购,采用人民币结算,人民币升值会导致标的公司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下降。人民币与美元间的汇率波动可能会受政治、经济状况及其他因素影响。标的公司无法完全避免未来汇率波动对经营业绩的影响,存在一定的汇率波动风险。

(八)安全生产风险

标的公司属于精细化工行业,部分原材料属于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虽然标的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亦未受到过安全生产部门处罚,但仍不能排除未来发生安全事故的风险。在未来经营过程中,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标的公司将可能面临罚款、停产整改等行政处罚,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随着国家对化工企业安全生产要求的不断提高,若未来出台更为严格的安全生产要求和标准,则标的公司需要增加购置安全生产设备、改进生产工艺或采取其他安全生产措施,将导致标的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的增加,可能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九)超产能生产的风险

FPBA是标的公司的主要产品。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上述产品或服务实际年产量超过项目备案、环评批复及安全生产许可载明的核定产能。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不存在生态环境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承担标的公司超产能事宜造成的任何损失,但是标的公司存在被处以行政处罚、责令停产整改、限期补办相关审批手续的风险。若监管部门要求对相关生产线限产或停产,将导致标的公司产能收缩、订单无法按期履约,进而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从而对标的公司业绩实现、估值的准确性产生不利影响。

(十)未来阶段性产能过剩风险

PEEK 材料因综合性能优越,目前在汽车制造业、航空航天业、工业制造业、能源行业、医疗行业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同时,受益于具身机器人、新能源汽车、无人机等新兴产业快速发展,PEEK 消费量增长较快,行业整体处于成长发展期。基于对市场的良好预期,众多企业积极布局 PEEK中间体产能,但其产能释放需要一定的时间;标的公司是国内 PEEK 中间体的主要供应商之一,是全球主要 PEEK 生产商的重要合作伙伴,与主要客户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短期内被取代的风险较低;未来若 PEEK 中间体市场的发展速度落后于产能释放速度,可能存在产能过剩的风险。

第一章 本次交易概况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

1、公司当前业务面临挑战,寻求新的收入增长点

公司主要从事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PCCP)和钢筋混凝土排水管(RCP)业务,及混凝土外加剂业务。PCCP主要用于跨流域引水、输配水重点工程、城镇引水供水工程、农田水利建设引水工程等。PCCP业务的发展受到政府政策驱动影响显著,周期性特征较为明显,PCCP下游需求需要政府水利、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拉动。近年来,公司盈利能力较弱,主要原因包括:(1)受水利建设景气周期下行、跟进的重要水利工程启动延后、新增订单减少、在手订单延迟、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影响,经营业绩不佳。( )公司之前从事的环保业务,主要为钢铁企业提供大气污染治理服务。2022年以来,受钢材需求偏弱、钢企资金紧张、环保投资下降等因素影响,市场环境发生了不利变化,环保项目减少、应收账款回款变慢,出现亏损及商誉减值。为减少持续亏损,公司已于2025年出售环保业务。

2025年,公司通过强化市场开拓、深化降本增效等一系列措施,营业收入实现增长,亏损大幅收窄。但公司当前业务发展前景具有不确定性,且周期性较强,需要寻求新的收入增长点。

2、政策支持并购重组,实现产业整合升级

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并支持上市公司开展并购重组。2024年3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提升投资价值,鼓励上市公司综合运用股份、现金、定向可转债等工具实施并购重组、注入优质资产。2024年9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支持运作规范的上市公司围绕产业转型升级、寻求第二增长曲线等需求开展符合商业逻辑的跨行业并购。一系列积极政策举措的推出,旨在鼓励上市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并购重组,以促进产业整合升级。在此背景下,公司积极响应国家和有关部门政策号召筹划实施本次重组,符合资本市场发展方向,引入高成长性业务,有利于公司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优化资产结构,增强持续盈利能力,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促进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

(二)本次交易的目的

1、响应国家号召,推动上市公司业务升级

近年来国家大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强调创新驱动和产业升级。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主要从事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PCCP)和钢筋混凝土排水管(RCP)业务,及混凝土外加剂业务。公司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号召,在坚持规范运作的前提下,布局产业升级,寻求第二增长曲线。本次拟收购的标的公司是一家领先的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商,主要产品是特种工程塑料聚醚醚酮(PEEK)中间体、农药及医药中间体和PEEK纯化业务等。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将拓展业务布局,新增有机化学原料制造业务板块,推动上市公司向新质生产力升级。

2、注入优质资产,提升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及盈利能力

标的公司是一家领先的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商,拥有完整的PEEK中间体合成产业链,采用领先的生产工艺及数字化、自动化的工程控制技术,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及品牌知名度,发展前景良好。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成为上市公司子公司,有助于上市公司提升收入及利润规模,增强资本实力及盈利能力,提高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改善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实现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提升。

本次交易系上市公司为提升资产质量、盈利能力,寻求新的增长点所做的并购,具备商业合理性,不存在不当市值管理行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手真实、合法拥有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并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质的相关专业机构审计、评估,交易价格公允合理。因此,本次交易具备商业合理性和商业实质。

二、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本次交易由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组成。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拟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兴福新材 99.9978%股份,交易价格为 106,997.62 万元,其中现金对价为 14,941.36 万元,股份对价为 92,056.27 万元。本次交易完成后,兴福新材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

(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上市公司拟采用询价方式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17,500.00万元,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以证券监管机构批准的发行数量为准,根据询价结果最终确定。

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14,941.36万元、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税费2,558.64万元。

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若不能满足上述全部项目资金需要,资金缺口将由公司自筹或其他形式解决。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到位之前,公司若根据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支出,在募集配套资金到位后,将使用募集配套资金置换已支出的自筹资金。

本次重组存在现金支付及相关费用支出的需求,若全部由上市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支付,将会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现金流及资金流动性造成较大压力,降低上市公司经营抗风险能力,而通过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能够匹配本次重组所需资金、保障本次交易完成,且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合规,规模与实际需求匹配,不存在过度融资情形,有利于保证本次交易的平稳推进,因此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具有必要性。

(三)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具体情况

1、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份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上市地点为上交所。

2、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为陈旭辉、福兴同创、川流长桉、郭振伟、兴达汇志、梧桐树、丽水朝福、高巷涵、海通焕新、兴达汇远、德州德道、济南德道、中化兴发、中天辽创、方琦、兴达汇才、青岛朝斌、和生中富、青岛朝汇、青岛朝丰、青岛朝恩、金梧桐、武汉高轩、周武、席贵平共 25 名交易对方。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方式,发行对象将以其持有标的公司股份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3、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1)定价基准日

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2)发行价格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 8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交易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 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上市公司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12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股

区间市场参考价市场参考价的80%
前20个交易日5.474.38
前60个交易日5.774.62
前120个交易日6.074.86

经交易双方协商,本次发行的股份发行价格为4.38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自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调整,计算结果向上进位并精确至分。发行价格的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mathtt P 1 = mathtt P 0 / mathtt ( 1 + n )

配股: $\mathrm { P 1 } { = } ( \mathrm { P 0 } { + } \mathrm { A } { \times } \mathrm { k } ) / \left( 1 { + } \mathrm { k } \right)$ ;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 $\mathrm { P } 1 { = } ( \mathrm { P } 0 { + } \mathrm { A } { \times } \mathrm { k } ) / \left( 1 { + } \mathrm { n } { + } \mathrm { k } \right)$ ;

派送现金股利: mathrm P 1 = P 0 - D ;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 $\mathrm { P 1 } { = } ( \mathrm { P 0 } { - } \mathrm { D } { + } \mathrm { A } { \times } \mathrm { k } ) / \left( 1 { + } \mathrm { n } { + } \mathrm { k } \right) ,$ C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配股率,A为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发行价格。

4、交易金额及对价支付方式

(1)标的公司的评估情况

根据中企华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26)第8371号),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对标的资产价值进行评估,最终选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公司 100%股份的评估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增减值增值率评估方法
46,866.62107,033.3860,166.76128.38%收益法

(2)交易金额及对价支付方式

根据中企华以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标的公司 100%股份的评估价值为 107,033.38 万元。在此基础上,各方协商确定标的公司 100%股份的交易价格为107,000.00 万元。本次交易涉及的 99.9978%股份的交易对价为 106,997.62万元。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支付标的资产交易对价,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交易对方交易标的名称及权益比例支付方式向该交易对方支付的总对价
现金对价股份对价可转债对价其他
1陈旭辉兴福新材29.87%股份7,990.2823,970.84--31,961.12
2福兴同创兴福新材10.87%股份2,907.768,723.28--11,631.04
3川流长桉兴福新材9.68%股份-10,358.65--10,358.65
4郭振伟兴福新材7.24%股份1,937.515,812.54--7,750.05
5兴达汇志兴福新材6.93%股份605.796,809.00--7,414.79
6梧桐树兴福新材6.45%股份-6,900.34--6,900.34
7丽水朝福兴福新材5.66%股份-6,057.83--6,057.83
8高巷涵兴福新材4.53%股份1,211.573,634.70--4,846.27
9海通焕新兴福新材3.02%股份-3,230.84--3,230.84
10兴达汇远兴福新材2.42%股份-2,592.75--2,592.75
11德州德道兴福新材2.38%股份-2,544.29--2,544.29
12济南德道兴福新材2.06%股份-2,205.05--2,205.05
13中化兴发兴福新材1.91%股份-2,043.61--2,043.61
14中天辽创兴福新材1.51%股份-1,613.81--1,613.81
15方琦兴福新材1.36%股份-1,453.88--1,453.88
16兴达汇才兴福新材1.12%股份288.45913.42--1,201.87
17青岛朝斌兴福新材0.91%股份-969.25--969.25
18和生中富兴福新材0.60%股份-646.17--646.17
19青岛朝汇兴福新材0.57%股份-605.78--605.78
20青岛朝丰兴福新材0.51%股份-545.20--545.20
21青岛朝恩兴福新材0.34%股份-363.47--363.47
22金梧桐兴福新材0.05%股份-49.20--49.20
23武汉高轩兴福新材0.01%股份-10.51--10.51
24周武兴福新材0.00%股份-1.11--1.11
25席贵平兴福新材0.00%股份-0.73--0.73
合计兴福新材99.9978%股份14,941.3692,056.27--106,997.62

5、发行数量

按照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 4.38 元/股计算,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的股票数量总计为 210,174,115 股,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5.18%。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发行股份数量具体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以股份支付价格(万元)发行股份数量(股)
1陈旭辉23,970.8454,727,949
2福兴同创8,723.2819,916,160
3川流长桉10,358.6523,649,887
4郭振伟5,812.5413,270,635
5兴达汇志6,809.0015,545,658
6梧桐树6,900.3415,754,205
7丽水朝福6,057.8313,830,667
8高巷涵3,634.708,298,400
9海通焕新3,230.847,376,356
10兴达汇远2,592.755,919,525
11德州德道2,544.295,808,880
12济南德道2,205.055,034,362
13中化兴发2,043.614,665,766
14中天辽创1,613.813,684,489
15方琦1,453.883,319,360
16兴达汇才913.422,085,443
17青岛朝斌969.252,212,906
18和生中富646.171,475,270
19青岛朝汇605.781,383,066
20青岛朝丰545.201,244,760
21青岛朝恩363.47829,840
22金梧桐49.20112,335
23武汉高轩10.5123,995
24周武1.112,542
25席贵平0.731,659
合计92,056.27210,174,115

交易对方取得的股份数量按照向下取整精确至股,不足一股的部分视为交易对方对上市公司的捐赠,直接计入上市公司资本公积。

发行股份数量最终以经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发行数量为准。

在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数量也将根据发行价格的调整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6、锁定期

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增发行的股份,自新增股份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至交易对方名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但是,若取得新增股份时,交易对方对用于认购新增股份的标的公司股权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的,则相应的新增股份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至交易对方名下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若交易对方属于私募投资基金,且于上市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时交易对方对用于认购新增股份的标的公司股权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已满48个月的,则相应的新增股份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至交易对方名下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上述股票锁定期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因业绩补偿而发生的股份回购行为)。

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公司股份由于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增加的,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约定。

鉴于韩建河山与陈旭辉、高巷涵、郭振伟、营口福兴同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另行签署了《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在满足前述法定锁定期的前提下,业绩承诺方持有的对价股份按照下述约定分期解锁:

(1)第一次解锁

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期间第一个会计年度的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且业绩承诺方已履行相应业绩补偿义务后,业绩承诺方解锁股份数=业绩承诺方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30%-业绩承诺方需补偿股份数。

(2)第二次解锁

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期间第二个会计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且业绩承诺方已履行相应业绩补偿义务后,业绩承诺方累积解锁股份数=业绩承诺方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60%-业绩承诺方累积需补偿股份数。

(3)第三次解锁

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期间第三个会计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且业绩承诺方已履行全部业绩补偿义务后,业绩承诺方累积解锁股份数=业绩承诺方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100%-业绩承诺方累积需补偿股份数(为累积业绩承诺补偿股份数与资产减值补偿股份数之和)。

为免疑义,若业绩承诺方在有关年度内无需进行补偿的,则补偿股份数按0取值;若经计算所得当年度应解锁股份小于等于0的,则当年度不能解锁股份。

业绩承诺方配合韩建河山在本次发行日按照上述约定办理对价股份锁定手续。本次发行完成后,由于韩建河山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韩建河山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及解锁安排。如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对股份锁定期另有其他规定及要求的,业绩承诺方亦应遵守;同时,业绩承诺方减持对价股份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上述股票锁定期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因业绩补偿而发生的股份回购行为)。

若上述锁定期安排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交易对方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交易对方转让和交易上市公司股份将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办理。

7、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新老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8、过渡期损益安排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过渡期间为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标的公司过渡期内因盈利或因其他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的相应部分由韩建河山享有,过渡期内因亏损或因其他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的相应部分由业绩承诺方在交割完成且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向韩建河山补足,该等补足的金额以专项审计报告的内容为依据确定。若前述安排与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9、业绩承诺补偿及超额业绩奖励安排

(1)业绩承诺期间

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期间为2026年、2027年及2028年。

(2)业绩承诺金额

业绩承诺方承诺标的公司于业绩承诺期间内各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具体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2026年2027年2028年
5,716.577,356.129,104.90

上述“净利润”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业绩承诺范围内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编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韩建河山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保持一致。

除非法律、法规规定或韩建河山改变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否则在业绩承诺期内,未经韩建河山董事会同意,不得改变业绩承诺范围内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3)实际业绩与承诺业绩的差异及补偿承诺

标的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以下简称“业绩补偿情形”)时,业绩承诺方应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业绩承诺期间内,任一年度末标的公司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未达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的90%。

业绩承诺方应优先以通过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获得的韩建河山的股份向其补偿,股份不足以补偿的部分由业绩承诺方以现金补偿。但若在业绩承诺期间因业绩承诺方所持股份被冻结、强制执行等导致业绩承诺方转让所持股份受到限制情形出现,韩建河山有权直接要求业绩承诺方进行现金补偿。

业绩承诺期间业绩承诺方应补偿金额/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业绩承诺方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间内各年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对价-业绩承诺方累计已补偿金额。

业绩承诺方按照在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中获得的交易对价的比例分别承担上述应补偿金额。

业绩承诺方应当补偿股份数量=应补偿金额/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

业绩承诺方在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中获得的股份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终数量为准。如果韩建河山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事项,则补偿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计算公式为:应当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应当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前)×(1+转增或送股比例)。如果韩建河山在业绩承诺期内有现金分红的,按照本条约定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在业绩承诺期内累计获得的现金分红收益,应随相应补偿股份返还给韩建河山,返还的现金分红不作为已补偿金额,不计入各期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分红返还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每股已分配的现金股利×当期补偿股份数量。

若业绩承诺方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中认购的股份不足补偿,则差额部分应由业绩承诺方进一步以现金进行补偿。计算公式为:

①业绩承诺期间内,各年度现金补偿计算公式:

当期应补偿现金=当期应补偿金额-当期已补偿股份数量×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每股发行价格。

②业绩承诺期间届满,现金补偿计算公式:

应补偿现金=应补偿金额-已补偿股份数量×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每股发行价格。

上述补偿按年计算,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各年计算的应补偿金额/股份数量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金额/股份不冲回抵销。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在个位之后存在尾数的,均按照舍去尾数并增加1股的方式进行处理。

(4)减值测试补偿安排

在业绩承诺期间届满时,若业绩承诺方已根据本协议规定履行了补偿义务(如有)后,韩建河山应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审计机构对减值测试报告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如业绩承诺期间标的资产的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方就标的资产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每股发行价格+业绩承诺方就标的资产已补偿现金,则业绩承诺方应当另行向韩建河山进行补偿。

前述事项在上市公司和业绩承诺方签署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进行了具体约定。

(5)超额业绩奖励

业绩承诺期届满之时,如标的公司累计实现净利润数超过承诺期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的100%(即超额实现净利润),则以现金方式向标的公司管理团队进行超额业绩奖励,奖励金额为超额实现净利润的50%;但前述超额业绩奖励的总金额不得超过本次交易价格的20%。

前述事项在公司和业绩承诺方签署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进行了具体约定。

10、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治理安排

本次交易完成后,陈旭辉、高巷涵有权向韩建河山董事会提名1名非独立董事。

标的公司应建立符合韩建河山控股子公司定位的公司治理结构,按照上交所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制度,并配合韩建河山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董事会设5名董事,其中由韩建河山提名3名董事,陈旭辉、高巷涵作为业绩承诺方提名1名董事,标的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1名职工董事;设总经理1名,由郭振伟担任;设财务总监1名,由韩建河山委派。标的公司按照上市公司财务体系规范运行,但给予管理层最大的经营自主权。

本次交易完成后,韩建河山及标的公司将制定确保人员稳定的具体保障措施,核心团队成员应在交割日之前与标的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子公司签订内容令韩建河山满意的不短于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该等人员在标的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子公司服务期间及离开标的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子公司后两年内不得从事与标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相同或竞争的业务或投资。

(四)募集配套资金的具体情况

1、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股票发行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00元,上市地点为上交所。

2、发行对象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合计不超过35名(含35名)特定投资者。

3、发行股份的定价方式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交易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根据竞价结果协商确定。

公司在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4、发行规模及发行数量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7,500.00万元(含),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股份发行数量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最终以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的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及发行股份数量为上限。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交易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和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作相应调整,股份发行数量也随之进行调整。

5、股份锁定期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但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前述股份的转让不受此限。

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内,发行对象基于上述股份而衍生取得的上市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等新增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若上述锁定期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则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锁定期届满之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6、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14,941.36万元、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税费2,558.64万元。

在募集配套资金到位之前,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自有和/或自筹资金先行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中介机构费用等,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

如上市公司未能成功实施募集配套资金或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小于募集资金用途的资金需求量,上市公司将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解决资金缺口,届时上市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并根据募集资金用途的实际需求,对上述募集资金用途的资金投入顺序、金额及具体方式等事项进行适当调整。

7、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新老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三、本次交易的性质

(一)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与上市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及交易作价情况,相关比例计算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
标的公司指标80,873.3246,866.6238,566.41
交易金额106,997.62106,997.62-
两者孰高106,997.62106,997.6238,566.41
韩建河山指标133,463.4422,407.1988,438.23
占比80.17%477.51%43.61%

根据上述计算,本次交易标的的资产总额指标、资产净额指标均达到上市公司相应指标的50%以上,本次交易达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由于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根据《重组管理办法》规定,本次交易需获得上交所审核同意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不考虑配套募集资金影响,经测算,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陈旭辉、高巷涵夫妇合计将持有公司10.55%的股份;郭振伟及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福兴同创合计将持有公司5.56%的股份,构成公司的关联方。结合本次交易方案,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涉及上市公司董事和股东的回避表决安排。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36个月内,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构成重组上市。

1、韩建集团、经合社出具的承诺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韩建集团、实际控制人经合社出具说明与承诺如下:

“未来36个月内,本公司/本单位不存在变更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明确计划或安排,亦未与任何第三方签署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委托投票权、一致行动、表决权委托、资产注入/置换等可能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协议或承诺。

未来36个月内,本公司/本单位将维持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稳定,不主动放弃或变相出让控制权;不与第三方达成任何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的安排(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协议、控制权托管等)。

若因本公司/本单位违反本承诺函项下承诺内容而导致韩建河山受到损失,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陈旭辉、高巷涵夫妇出具的承诺

陈旭辉、高巷涵夫妇出具了《关于未来三十六个月内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未来36个月内,本人不单独或与第三方共同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不与任何第三方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股份托管协议或类似安排;不协助任何第三方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不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至可能引发控制权变更的比例。

1、韩建集团、经合社出具的承诺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韩建集团、实际控制人经合社出具说明与承诺如下: “未来36个月内,本公司/本单位不存在变更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明确计划或 安排,亦未与任何第三方签署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委托投票权、一致行动、 表决权委托、资产注入/置换等可能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协议或承诺。 未来36个月内,本公司/本单位将维持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稳定,不主动放 弃或变相出让控制权;不与第三方达成任何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的安排 (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协议、控制权托管等)。 若因本公司/本单位违反本承诺函项下承诺内容而导致韩建河山受到损失, 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截至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任何未披露的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表决权安排、资产注入/置换、主营业务调整的协议、承诺、口头约定或意向。

3、本人在本次重组中取得的股份,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锁定期满后减持将严格遵守监管规则,不通过减持影响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

4、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对本人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和责任。本承诺在本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期间内持续有效。

5、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特此承诺。”

2、截至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单位不存在任何未披露的涉及上市公司控 制权转让、表决权安排、资产注入/置换、主营业务调整的协议、承诺、口头约 定或意向。

3、郭振伟、福兴同创出具的承诺

郭振伟,及其担任普通事务合伙人的福兴同创出具了《关于未来三十六个月内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未来36个月内,本人/本单位不单独或与第三方共同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不与任何第三方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股份托管协议或类似安排;不协助任何第三方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不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至可能引发控制权变更的比例。

2、截至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单位不存在任何未披露的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表决权安排、资产注入/置换、主营业务调整的协议、承诺、口头约定或意向。

3、本人/本单位在本次重组中取得的股份,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锁定期满后减持将严格遵守监管规则,不通过减持影响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

4、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对本人/本单位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和责任。本承诺在本人/本单位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期间内持续有效。

5、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特此承诺。”

2、截至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单位不存在任何未披露的涉及上市公司控 制权转让、表决权安排、资产注入/置换、主营业务调整的协议、承诺、口头约 定或意向。

3、郭振伟、福兴同创出具的承诺 郭振伟,及其担任普通事务合伙人的福兴同创出具了《关于未来三十六个月 内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未来36个月内,本人/本单位不单独或与第三方共同谋求上市公司控制 权;不与任何第三方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股份托管协议或类似 安排;不协助任何第三方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不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至可能引发 控制权变更的比例。

4、陈旭辉、高巷涵、郭振伟出具的承诺函

陈旭辉、高巷涵、郭振伟出具了《关于维护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本人认可并尊重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建集团”)作为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地位,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承诺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维护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

1、本人不通过任何途径主动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不主动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形成一致行动关系影响或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

2、在出现韩建集团被认定存在丧失控股股东地位风险情况下,本人将无条件放弃届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全部/部分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提案权及召集股东会的权利,以维护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

3、在符合锁定期承诺的前提下,采取减持本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方式避免对韩建集团控制权的稳定性造成影响。

4、中国证监会、上海交易所允许的其他维护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的措施。”

四、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详见“重大事项提示”之“三、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五、本次交易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程序

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如下:

1、本次交易已取得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原则性意见;

2、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一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三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3、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4、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补充协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5、本次交易已履行交易对方现阶段所必需的内部授权或批准。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如下:

1、本次交易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2、本次交易尚需标的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其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的相关议案;

3、本次交易尚需全国股转公司审核同意标的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

4、本次交易尚需标的公司履行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程序;

5、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必要的批准、核准、备案或许可(如需)。

本次交易方案在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审核通过或同意注册前,不得实施。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批准、审核通过或同意注册,以及最终取得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本次重组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主体承诺类型主要内容
韩建河山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1、本公司向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相符,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相关文件经合法有效签署,且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本公司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声明、承诺以及所提供或披露的资料及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本公司保证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4、本公司保证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在申请文件中引用的由本公司所出具的文件及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已经本公司审阅,确认本次交易的申请文件不致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5、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提供或披露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6、本公司同意对违反前述承诺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公司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的情形。2、本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的情形,亦不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本公司最近三年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等情况,不存在重大失信行为。3、本公司曾于2025年9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田玉波、孙雪、魏良彬、张海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61号);曾于2025年9月1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25]189号),除前述情形外,本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也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等情形。4、本公司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1、本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遵循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并就本次交易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2、本公司高度重视内幕信息管理,自本次交易方案初次探讨时,已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并及时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本公司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对主要节点均制作交易进程备忘录,并要求相关人员签字保密。3、本公司多次督促、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4、本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及时记录方案论证、筹划、作出相关决议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编制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及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综上所述,本公司已采取了必要的措施防止保密信息的泄露,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严格遵守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3、本公司以上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承诺1、本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以下情形:(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3)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2、本公司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书面文件与电子文件一致的承诺本公司报送的《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文件》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完全一致,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韩建河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1、本人向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相符,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相关文件经合法有效签署,且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本人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声明、承诺以及所提供或披露的资料及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本人保证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4、本人保证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在申请文件中引用的由本人所出具的文件及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已经本人审阅,确认本次交易的申请文件不致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5、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人将依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提供或披露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6、如为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将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为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7、本人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意对违反前述承诺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3、本人以上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不存在违田玉波、孙雪、张海峰:1、本人具备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法违规行为的承诺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任职经合法程序选举或聘任,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及有关监管部门、兼职单位(如有)所禁止的兼职情形;本人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禁止性规定的行为。2、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的情形。3、本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的情形;本人最近三年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等情况,不存在重大失信行为。4、本人曾于2025年9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田玉波、孙雪、张海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61号);曾于2025年9月1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25]189号),除前述情形外,本人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也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等情形。5、本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1、本人具备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任职经合法程序选举或聘任,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及有关监管部门、兼职单位(如有)所禁止的兼职情形;本人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禁止性规定的行为。2、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抽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的情形。3、本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的情形;本人最近三年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等情况,不存在重大失信行为。4、本人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也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等情形。5、本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减持计划的承诺1、自上市公司本次重组预案披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本人尚未有任何其他减持计划(股权激励目标未实现导致的股份注销情形除外);若后续本人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或市场变化拟在前述期间内进行减持,本人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受到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摊薄即期回报及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不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在本人合法权限范围内,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如上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在本人合法权限范围内,促使拟公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要求发生变化,本人自愿主动遵守,并作出补充承诺。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解释、道歉,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主体承诺类型主要内容
经合社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1、本单位向上市公司以及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相符,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相关文件经合法有效签署,且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本单位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声明、承诺以及所提供或披露的资料及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本单位保证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单位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4、本单位保证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在申请文件中引用的由本单位所出具的文件及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已经本单位审阅,确认本次交易的申请文件不致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5、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单位将依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提供或披露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6、如为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单位将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为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单位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7、本单位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意对违反前述承诺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单位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的情形。2、本单位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的情形;本单位最近三年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等情况,不存在重大失信行为。3、本单位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也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等情形。4、本单位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特此说明。
关于减持计划的承诺1、自上市公司本次重组预案披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本单位尚未有任何其他减持计划;若后续本单位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或市场变化拟在前述期间内进行减持,本单位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对本单位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单位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受到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1、本单位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及前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2、本单位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及前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3、本单位以上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摊薄即期回报及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对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承诺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要求发生变化,本单位自愿主动遵守,并作出补充承诺。本单位如违反上述承诺,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解释、道歉,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1、本次重组完成后,在不对韩建河山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构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单位将促使尽量减少与韩建河山的关联交易。2、本单位不利用控制地位,谋求韩建河山在业务经营等方面给予本单位优于独立第三方的条件或利益。3、对于与韩建河山经营活动相关的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单位将遵循公允、合理的市场定价原则,不利用该等关联交易损害韩建河山及其他股东的利益。4、本单位将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韩建河山的《公司章程》等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的管理规定。5、在本单位的业务、资产整合过程中,采取切实措施规范并减少与韩建河山之间的关联交易,确保韩建河山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若因本单位违反本承诺函项下承诺内容而导致韩建河山受到损失,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1、确保本单位(含下属全资、控股或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但不含韩建河山及韩建河山下属公司)未来不会从事与韩建河山相同或类似的生产、经营业务,以避免与韩建河山的生产经营构成竞争;2、本单位保证将促使其全资、控股或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不从事与韩建河山的生产、经营相竞争的活动;3、如本单位(含下属全资、控股或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但不含韩建河山及韩建河山下属公司)未来经营的业务与韩建河山形成实质性竞争,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韩建河山有权优先收购该等同业竞争有关的资产,或本单位持有的该等从事竞争业务的公司的全部股权,以消除同业竞争。若因本单位或本单位控制的企业违反本承诺函项下承诺内容而导致韩建河山受到损失,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1、本次交易前,本单位及其控制企业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和财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上市公司在前述方面具备独立性。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单位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与其他股东平等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股东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保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继续与本单位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并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不违规利用上市公司为本单位及其控制的企业提供担保,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保持并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维护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3、如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利益受到损害,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不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情形的承诺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单位及其关联方(韩建河山及其子公司除外,下同)不存在违规占用韩建河山及其子公司资金、资产的情形,不存在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任何方式对韩建河山及其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韩建河山及其子公司亦没有为本单位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单位及其关联方将继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韩建河山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未来不以任何形式违规占用韩建河山及其子公司资金、资产或要求韩建河山及其子公司违规提供担保。3、本单位同意对违反前述承诺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控制权稳定的承诺1、未来36个月内,本单位不存在变更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明确计划或安排,亦未与任何第三方签署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委托投票权、一致行动、表决权委托、资产注入/置换等可能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协议或承诺。2、未来36个月内,本单位将维持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稳定,不主动放弃或变相出让控制权;不与第三方达成任何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的安排(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协议、控制权托管等)。若因本单位违反本承诺函项下承诺内容而导致韩建河山受到损失,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主体承诺类型主要内容
韩建集团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1、本公司向上市公司以及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相符,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相关文件经合法有效签署,且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本公司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声明、承诺以及所提供或披露的资料及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本公司保证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4、本公司保证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在申请文件中引用的由本公司所出具的文件及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已经本公司审阅,确认本次交易的申请文件不致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5、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提供或披露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6、如为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公司将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为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7、本公司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意对违反前述承诺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公司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的情形。2、本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的情形;本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3、本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也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等情形。4、本公司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1、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2、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3、本公司以上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减持计划的承诺1、自上市公司本次重组预案披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本公司尚未有任何其他减持计划;若后续本公司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或市场变化拟在前述期间内进行减持,本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公司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受到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本次交易的原则性意见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提升综合竞争力,符合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原则性同意上市公司实施本次交易。
关于摊薄即期回报及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对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承诺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要求发生变化,本公司自愿主动遵守,并作出补充承诺。本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解释、道歉,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1、本次重组完成后,在不对韩建河山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构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公司将促使尽量减少与韩建河山的关联交易。2、本公司不利用控制地位,谋求韩建河山在业务经营等方面给予本公司优于独立第三方的条件或利益。3、对于与韩建河山经营活动相关的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将遵循公允、合理的市场定价原则,不利用该等关联交易损害韩建河山及其他股东的利益。4、本公司将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韩建河山的《公司章程》等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的管理规定。5、在本公司的业务、资产整合过程中,采取切实措施规范并减少与韩建河山之间的关联交易,确保韩建河山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若因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项下承诺内容而导致韩建河山受到损失,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1、确保本公司(含下属全资、控股或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但不含韩建河山及韩建河山下属公司)未来不会从事与韩建河山相同或类似的生产、经营业务,以避免与韩建河山的生产经营构成竞争;2、本公司保证将促使其全资、控股或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不从事与韩建河山的生产、经营相竞争的活动;3、如本公司(含下属全资、控股或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但不含韩建河山及韩建河山下属公司)未来经营的业务与韩建河山形成实质性竞争,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韩建河山有权优先收购该等同业竞争有关的资产,或本公司持有的该等从事竞争业务的公司的全部股权,以消除同业竞争。若因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违反本承诺函项下承诺内容而导致韩建河山受到损失,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1、本次交易前,本公司及其控制企业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和财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上市公司在前述方面具备独立性。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与其他股东平等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股东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保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继续与本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并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不违规利用上市公司为本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提供担保,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保持并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维护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3、如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利益受到损害,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不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情形的承诺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及其关联方(韩建河山及其子公司除外,下同)不存在违规占用韩建河山及其子公司资金、资产的情形,不存在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任何方式对韩建河山及其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韩建河山及其子公司亦没有为本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其关联方将继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韩建河山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未来不以任何形式违规占用韩建河山及其子公司资金、资产或要求韩建河山及其子公司违规提供担保。3、本公司同意对违反前述承诺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控制权稳定的承诺1、未来36个月内,本公司不存在变更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明确计划或安排,亦未与任何第三方签署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委托投票权、一致行动、表决权委托、资产注入/置换等可能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协议或承诺。2、未来36个月内,本公司将维持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稳定,不主动放弃或变相出让控制权;不与第三方达成任何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的安排(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协议、控制权托管等)。若因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项下承诺内容而导致韩建河山受到损失,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四)交易对方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主体承诺类型主要内容
全体交易对方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1、本人/本单位将及时向上市公司以及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相关文件经合法有效签署,且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本人/本单位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声明、承诺以及所提供或披露的资料及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本人/本单位保证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本单位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4、本人/本单位保证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在申请文件中引用的由本人/本单位所出具的文件及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已经本人/本单位审阅,确认本次交易的申请文件不致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5、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人/本单位将依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提供或披露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6、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本单位将暂停转让本人/本单位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为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本单位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7、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单位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的情形。2、本人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3、本人最近五年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信行为,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公开承诺,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等,亦不存在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4、本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机构股东:本单位及本单位合伙人就本次交易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现就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情况具体说明如下:1、本单位及本单位合伙人高度重视保密问题,自各方就本次交易事宜进行初步磋商时,立即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2、本单位与上市公司签订的交易协议中约定了相应的保密条款,明确了双方的保密责任与义务。3、本单位严格按照要求,及时记录各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并依据本次交易的实际进展,向上市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交易进程备忘录,要求相关人员签字确认。4、本单位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综上,本单位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及时签订了相关交易协议并明确保密条款,严格履行了本次交易信息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自然人股东:1、本人高度重视保密问题,自各方就本次交易事宜进行初步磋商时,立即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2、本人与上市公司签订的交易协议中约定了相应的保密条款,明确了双方的保密责任与义务。3、本人严格按照要求,及时记录各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并依据本次交易的实际进展,向上市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交易进程备忘录,要求相关人员签字确认。4、本人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综上,本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及时签订了相关交易协议并明确保密条款,严格履行了本次交易信息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本单位及其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本单位及其控制的机构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3、本人/本单位以上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不存在对标的公司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情形的承诺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本企业及其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兴福新材及其子公司资金、资产的情形,不存在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任何方式对兴福新材及其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兴福新材及其子公司亦没有为本人/本企业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本企业及其关联方将继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兴福新材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未来不以任何形式违规占用兴福新材及其子公司资金、资产或要求兴福新材及其子公司违规提供担保。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将赔偿韩建河山因此遭受的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交易对方(除海通焕新、中天辽创)关于标的资产权属清晰的承诺1、本人/本单位作为兴福新材的股东,已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出资不实、出资瑕疵等违反股东义务及责任的行为;兴福新材历史上发生的历次股权变动均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单位与兴福新材及其历史股东之间签订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中,均不存在任何仍在履行的、可能阻碍本人/本单位转让所持标的资产的限制性条款或其他利益安排;兴福新材的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及其签署的合同或协议中,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公司股份的限制性条款;兴福新材历次股权变动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合法、有效,本人/本单位与兴福新材历史股东及任何第三方之间不存在任何股权相关的争议、纠纷或潜在争议、纠纷。3、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单位对其所持兴福新材的股份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该等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通过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未设定质押等担保措施,亦未被司法机关予以冻结,不存在权利瑕疵或受到限制的其他情况。4、兴福新材已取得其设立及经营业务所需的一切批准、同意、授权和许可,不存在任何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其知识产权等各项主要财产已依法取得权属证书,不存在权属瑕疵或争议、纠纷。5、本人/本单位保证前述情况将持续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前,本人/本单位将审慎尽职地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并承担股东责任,未经上市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不自行或促使兴福新材从事或开展与兴福新材正常经营活动无关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利润分配或增加重大债务、加重义务等行为。6、本人/本单位承诺将及时启动并完成本次交易相关标的资产的权属变更程序,若在权属变更过程中因本人/本单位原因导致出现任何争议或纠纷,本人/本单位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的直接损失。7、本人/本单位如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海通焕新、中天辽创关于标的资产权属清晰的承诺1、本单位作为兴福新材的股东,已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出资不实、出资瑕疵等违反股东义务及责任的行为;兴福新材历史上发生的历次股权变动均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单位与兴福新材及其历史股东之间签订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中,均不存在任何仍在履行的、可能阻碍本单位转让所持标的资产的限制性条款或其他利益安排;兴福新材的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及其签署的合同或协议中,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公司股份的限制性条款;兴福新材历次股权变动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合法、有效,本单位与兴福新材历史股东及任何第三方之间不存在任何股权相关的争议、纠纷或潜在争议、纠纷。3、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单位对其所持兴福新材的股份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该等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通过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未设定质押等担保措施,亦未被司法机关予以冻结,不存在权利瑕疵或受到限制的其他情况。4、本单位保证前述情况将持续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前,本单位将审慎尽职地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并承担股东责任,未经上市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不自行或促使兴福新材从事或开展与兴福新材正常经营活动无关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利润分配或增加重大债务、加重义务等行为。5、本单位承诺将及时启动并完成本次交易相关的资产的权属变更程序,若在权属变更过程中因本单位原因导致出现任何争议或纠纷,本单位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的直接损失。6、本单位如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交易对方(除陈旭辉、高巷涵、郭振伟、福兴同创)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机构类交易对方(除福兴同创):1、本单位承诺若其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增发行的股份,自新增股份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至本单位名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但是,若取得新增股份时,本单位对用于认购新增股份的兴福新材股份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的,则相应的新增股份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至本单位名下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若本单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且于上市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时对用于认购新增股份的兴福新材股权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已满48个月的,则相应的新增股份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至本单位名下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2、若本单位存续期不足以覆盖本次交易股份锁定期的,本单位将依据合伙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延长合伙企业存续期,确保存续期能完全覆盖股份锁定期,严格遵守并履行股份锁定的承诺。3、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单位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由于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增加的,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约定。4、若上述锁定安排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政策不相符的,本单位同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5、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转让和交易上市公司股份将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执行。自然人交易对方(除陈旭辉、高巷涵、郭振伟):1、本人承诺若其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增发行的股份,自新增股份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至本人名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但是,若取得新增股份时,本人对用于认购新增股份的兴福新材股份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的,则相应的新增股份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至本人名下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由于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增加的,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约定。3、若上述锁定安排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政策不相符的,本人同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4、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转让和交易上市公司股份将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执行。
陈旭辉、高巷涵、郭振伟、福兴同创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1、本人/本单位承诺若其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增发行的股份,自新增股份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至本人/本单位名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包括但不限于因业绩补偿而发生的股份回购行为)。2、本人/本单位承诺其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增发行的股份,按照以下标准分期解锁:(1)第一次解锁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期间第一个会计年度的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且本人/本单位已履行相应业绩补偿义务后,本人/本单位解锁股份数=本人/本单位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30%-本人/本单位需补偿股份数。(2)第二次解锁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期间第二个会计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且本人/本单位已履行相应业绩补偿义务后,本人/本单位累积解锁股份数=本人/本单位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60%—本人/本单位累积需补偿股份数。(3)第三次解锁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期间第三个会计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且本人/本单位已履行全部业绩补偿义务后,本人/本单位累积解锁股份数=本人/本单位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100%—本人/本单位累积需补偿股份数(为累积业绩承诺补偿股份数与资产减值补偿股份数之和)。若本人/本单位在有关年度内无需进行补偿的,则补偿股份数按0取值;若经计算所得当年度应解锁股份小于等于0的,则当年度本人/本单位不能解锁股份。3、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本单位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由于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增加的,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约定。4、若上述锁定安排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政策不相符的,本人/本单位同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5、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本单位转让和交易上市公司股份将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执行。
关于业绩补偿保障措施的承诺函1、本人/本企业保证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韩建河山股份(以下简称“对价股份”)优先用于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不通过转让、赠与、质押股份或其他任何设置权利限制等方式逃废补偿义务。2、如未来拟就对价股份设定质押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权利时,本人/本企业将事先征得韩建河山书面同意,并在确保本人/本企业与韩建河山签署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项下业绩补偿措施不受影响的前提下进行;同时,本人/本企业将书面告知质权人或第三方权利人对价股份具有潜在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并在相关协议中就对价股份用于支付业绩补偿等事项与质权人或第三人作出明确约定。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将赔偿韩建河山因此遭受的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未来三十六个月内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陈旭辉及高巷涵,郭振伟及福兴同创分别出具承诺函如下:1、未来36个月内,本人/本单位不单独或与第三方共同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不与任何第三方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股份托管协议或类似安排;不协助任何第三方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不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至可能引发控制权变更的比例。2、截至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单位不存在任何未披露的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表决权安排、资产注入/置换、主营业务调整的协议、承诺、口头约定或意向。3、本人/本单位在本次重组中取得的股份,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锁定期满后减持将严格遵守监管规则,不通过减持影响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4、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对本人/本单位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和责任。本承诺在本人/本单位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期间内持续有效。5、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陈旭辉、关于维护上本人认可并尊重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建集团”)
高巷涵、郭振伟市 公司控制权 稳定的承 诺函作为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地位,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承诺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维护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1、本人不通过任何途径主动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不主动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形成一致行动关系影响或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2、在出现韩建集团被认定存在丧失控股股东地位风险情况下,本人将无条件放弃届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全部/部分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提案权及召集股东会的权利,以维护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3、在符合锁定期承诺的前提下,采取减持本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方式避免对韩建集团控制权的稳定性造成影响。4、中国证监会、上海交易所允许的其他维护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的措施。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 诺1、本次交易完成前,除持有兴福新材股权外,本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实际从事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保证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期间,本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情形的业务或活动。本人将尽一切合理努力保证本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未来避免新增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后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竞争关系的业务;若未来发现可能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情形,以及若证券监管机构认为本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本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将及时采取措施将前述构成同业竞争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产品或业务控制或降低至不对上市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范围内。3、本人保证不以上市公司股东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不会利用上市公司股东地位从事或参与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利用从上市公司了解或知悉的信息协助任何第三方从事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产生竞争或潜在竞争关系的经营活动。4、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对本人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和责任。本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期间内持续有效。5、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含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下同)将采取必要措施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将与上市公司按照公平、公允、合理、等价有偿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相关制度规定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关联交易价格参考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的市场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及合理性,不利用关联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或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2、本人保证不利用上市公司股东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以拆借、占用或由上市公司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任何方式挪用、侵占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资金、利润、资产及其他资源,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保证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或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3、如违反上述承诺导致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1、本次交易前,本人及其控制企业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和财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上市公司在前述方面具备独立性。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与其他股东平等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股东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保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继续与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并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不违规利用上市公司为本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提供担保,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保持并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维护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3、如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利益受到损害,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超产能生产事宜的承诺函本次交易交割完成后,若因兴福新材、宝宇化工超产能生产事宜,导致兴福新材、宝宇化工无法正常开展生产经营业务,或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受到主管机关行政处罚、罚款、赔偿及可能引发的任何纠纷等),相应全部损失均由本人承担,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兴福新材、宝宇化工后续基于业务经营需要扩大产能,本人承诺兴福新材、宝宇化工将及时依法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上述承诺内容已经本人确认且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全资子公司宝宇化工业务资质事宜的承诺函本次交易交割完成后,若因宝宇化工未办理取得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导致宝宇化工无法正常开展生产经营业务,或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受到主管机关行政处罚、罚款、赔偿及可能引发的任何纠纷等),相应全部损失均由本人承担,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承诺将督促宝宇化工尽快办理取得相关业务资质证书。上述承诺内容已经本人确认且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公司无证房产事宜的承诺函本次交易交割完成后,如由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正在使用的无证房产存在法律瑕疵,导致该等房产被政府收回、拆除或被行政处罚,进而导致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无法继续使用前述房产,并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或因房屋被收回、拆除等造成的搬迁费用、固定配套设施损失、停工损失的赔偿等),相应全部损失均由本人承担,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承诺内容已经本人确认且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和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标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主体承诺类型主要内容
兴福新材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1、承诺人及其控制的机构承诺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2、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机构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3、承诺人承诺以上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兴福新材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向上市公司及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相关文件经合法有效签署,且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声明、承诺以及所提供或披露的资料及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3、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保证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在申请文件中引用的由本公司所出具的文件及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已经本公司审阅,确认本次交易的申请文件不致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4、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将依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提供或披露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5、本公司同意对违反前述承诺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含本公司控制的下属企业,下同)系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律实体,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各自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3、本公司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4、本公司最近三年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信行为,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公开承诺,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等,亦不存在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5、本公司以上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兴福新材董事、高管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1、本人向上市公司及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相关文件经合法有效签署,且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本人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声明、承诺以及所提供或披露的资料及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3、本人保证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在申请文件中引用的由本人所出具的文件及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已经本人审阅,确认本次交易的申请文件不致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4、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人将依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提供或披露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5、本人同意对违反前述承诺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2、本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3、本人最近三年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信行为,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公开承诺,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等,亦不存在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4、本人以上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七、本次交易业绩承诺及补偿的可实现性

(一)业绩承诺设置具有合理性

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方承诺标的公司2026年度、2027年度、2028年度实现净利润分别不低于5,716.57万元、7,356.12万元和9,104.90万元。

上述所称“净利润”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业绩承诺范围内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编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韩建河山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保持一致。业绩承诺方对标的公司业绩承诺系基于收益法下标的公司预计未来可实现净利润确定,业绩设置合理。

1、标的公司行业发展前景广阔

标的公司的主要产品及服务为聚醚醚酮(PEEK)中间体、农药及医药中间体及PEEK纯化业务,其中PEEK中间体产品包括DFBP、DFDPM,农药及医药中间体产品主要包括FPBA;另外标的公司为有效利用产能,2024年销售较多对氟甲苯。

DFBP、DFDPM用途较为集中,是生产PEEK的主要原料之一,每生产1吨PEEK,需要消耗DFBP约0.8吨。PEEK拥有优良的综合性能,在多个领域可对原有金属、陶瓷、传统塑料等材料进行替代。PEEK材料具有优异的综合性能,最初应用于国防军工领域,后来逐渐扩展到民用领域,主要应用在汽车、高铁、航空飞行器、3C电子、半导体、医疗器械、工业制造、能源等领域。根据沙利文公司的研究,全球DFBP消费量从2019年的5,104.54吨增长至2023年的6,646.97吨,期间年复合增长率为6.82%,并将在2024年至2028年以10.69%的年复合增长率增长,于2028年达到11,708.62吨的规模。另外,PEEK材料近几年在人形机器人、航空航天、低空经济、新能源汽车、医疗器械方面用途逐步扩大,为PEEK材料应用提供了巨大的增量市场。

目前,海外DFBP产能主要集中在威格斯,国内DFBP产能行业集中度较高。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DFBP生产国,行业发展基础坚实。目前国内规模化生产DFBP的厂商主要包括兴福新材和新瀚新材。标的公司与威格斯、世索科、赢创、中研股份等全球PEEK生产商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未来市场发展广阔。

2、业绩承诺参考评估报告的收益预测

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其说明等文件中对标的公司未来收益的预测为基础确定。标的公司未来业绩预测时已充分考虑标的公司所在行业现状、所处行业地位与行业发展趋势,结合标的公司的业务发展情况和历史年度经营情况,详细预测结果详见本报告书第六章之“一、(三)收

益法评估情况”。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设置具有合理性。

(二)业绩补偿具有可实现性及履约保障措施

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股份须按照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分期解除限售。如按照分期解锁安排解除限售时,相关可解除限售股份处于上述法定锁定期内,则该部分可解锁股份的实际解除限售时间相应顺延至法定锁定期届满之日。业绩承诺方已经出具《关于业绩补偿保障措施的承诺函》,具体请见第一章之“六、(四)交易对方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

综上所述,对业绩承诺人所获得股份对价设置的锁定期能够覆盖业绩承诺补偿的履行期间,能够较好地保障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八、本次交易超额业绩奖励的合理性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超额业绩奖励安排

业绩承诺期届满之时,如标的公司累计实现净利润数超过承诺期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的100%(即超额实现净利润),则以现金方式向标的公司管理团队进行超额业绩奖励,奖励金额为超额实现净利润的50%;但前述超额业绩奖励的总金额不得超过本次交易价格的20%。

上述超额业绩奖励的计算公式为:超额业绩奖励金额=(业绩承诺期内累积实现净利润-业绩承诺期内累积承诺净利润)×50%

超额业绩奖励的对象、超额业绩奖励的具体分配办法等由标的公司管理层在业绩承诺期满后制定提出,并经标的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如需)审议通过后予以实施。

本次超额业绩奖励计入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当期费用。超额业绩奖励涉及个人所得税由获得该等奖励的个人承担,标的公司有权对奖励金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业绩奖励的原因与合理性

本次交易中超额业绩奖励机制的设置,是上市公司与业绩承诺方基于公平交易原则充分协商确定。超额业绩奖励机制能有效激发标的公司管理团队积极性,促使各方为超额完成业绩目标共同努力,助力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共享超额收益。整体方案统筹考虑了上市公司利益、对关键人员的激励效果与超额贡献奖励,具有充分的商业合理性。

3、业绩奖励的相关会计处理

在本次交易交割后的业绩对赌期第1个会计年度末,在期末合理预计未来可实现业绩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实现净利润超过承诺净利润的部分为基础计算超额业绩奖励,计算出奖励金额并据此计提当期相关费用;如未达到承诺净利润,则不计提。

在业绩对赌期内的会计年度末,在期末合理预计未来可实现业绩承诺的前提下,根据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际完成的净利润超过累计承诺净利润的部分为基础计算超额业绩奖励,计算出奖励金额并按与之前年度已计提费用的差额计提当期相关费用。如累计实现净利润未达到累计承诺净利润(或累计实现净利润与累计承诺净利润的差额小于以前年度已计提的超额业绩奖励费用),则相应冲回已计提的超额业绩奖励费用,冲回金额减少当期相关费用。

4、业绩奖励可能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约定的超额业绩奖励以标的公司实现超额业绩为前提,奖励金额是在完成既定业绩承诺的基础上对超额净利润的分配约定。业绩奖励安排将增加上市公司合并口径的成本费用,进而对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产生一定影响,但奖励标的公司核心管理团队成员的同时,上市公司也已经获得了标的公司带来的超额回报。本次交易方案设置业绩奖励机制,有助于提高标的公司管理层人员及员工的积极性,进一步提升标的公司和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因此不会对标的公司、上市公司未来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摘要》之盖章页)

图2

年 月 日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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