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Zhong De Securities Co., Ltd.
二〇二六年九月
独立财务顾问声明和承诺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独立财务顾问”)接受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建河山”、“上市公司”或“公司”)委托,担任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该事项向上市公司全体股东提供独立意见,并制作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26 号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以及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经过审慎调查,本着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态度,就本次交易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上市公司相关的申报和披露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后出具的,旨在就本次交易行为作出独立、客观和公正的评价,以供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一、独立财务顾问承诺
本独立财务顾问在充分尽职调查和内核的基础上,作出以下承诺:
1、本独立财务顾问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本独立财务顾问已对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进行核查,确信所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要求;
3、本独立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委托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意见的《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申报稿)》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独立财务顾问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所出具的核查意见已经独立财务顾问内核机构审查,内核机构同意出具此专业意见;
5、本独立财务顾问在与上市公司接触后到担任独立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防火墙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二、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和材料由本次交易各方提供,提供方对所提供文件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2、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在假设本次交易各方当事人均全面和及时履行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和声明或承诺的基础上出具;
3、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或意见,对投资者根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5、本独立财务顾问特别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就本次交易事项披露的相关公告,查阅有关文件。
释 义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报告 | 指 |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 预案 | 指 |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
| 重组报告书 | 指 |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申报稿)》 |
| 上市公司、韩建河山、公司 | 指 |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3616 |
| 标的公司、兴福新材、交易标的 | 指 | 辽宁兴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转挂牌公司,证券代码:874459 |
| 交易对方 | 指 | 陈旭辉等25名交易对方 |
| 标的资产 | 指 | 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兴福新材99.9978%股份 |
|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本次发行 | 指 | 韩建河山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兴福新材99.9978%股份,同时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
| 控股股东、韩建集团 | 指 | 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 |
| 实际控制人、经合社 | 指 | 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韩村河村经济合作社 |
| 实业总公司 | 指 | 北京市房山韩村河实业总公司 |
| 清青环保 | 指 | 秦皇岛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曾为公司子公司 |
| 合众建材 | 指 | 河北合众建材有限公司,公司子公司 |
| 河山引水 | 指 | 北京河山引水管业有限公司 |
| 兴福有限 | 指 | 营口兴福化工有限公司,系标的公司前身 |
| 大连分公司 | 指 | 辽宁兴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系标的公司之分公司 |
| 宝宇化工 | 指 | 盘锦宝宇化工有限公司,系标的公司之子公司 |
| 新恒兴 | 指 | 盘锦新恒兴化工有限公司,系标的公司之子公司 |
| 威格斯(盘锦) | 指 | 威格斯(盘锦)高性能材料有限公司,系标的公司之参股子公司 |
| 福兴同创 | 指 | 营口福兴同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标的公司股东 |
| 川流长桉 | 指 | 苏州川流长桉新材料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标的公司股东 |
| 兴达汇志 | 指 | 营口兴达汇志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标的公司股东 |
| 梧桐树 | 指 | 梧桐树(南宁)氟基新材料转型升级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标的公司股东 |
| 丽水朝福 | 指 | 丽水朝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标的公司股东 |
| 海通焕新 | 指 | 上海海通焕新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标的公司股东 |
| 兴达汇远 | 指 | 营口兴达汇远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标的公司股东 |
| 德州德道 | 指 | 德州德道纯钧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标的公司股东 |
| 济南德道 | 指 | 济南德道行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标的公司股东 |
| 中化兴发 | 指 | 中化兴发(湖北)高新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标的公司股东 |
| 中天辽创 | 指 | 营口产投中天辽创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标的公司股东 |
| 兴达汇才 | 指 | 营口兴达汇才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标的公司股东 |
| 青岛朝斌 | 指 | 青岛朝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标的公司股东 |
| 和生中富 | 指 | 辽宁和生中富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标的公司股东 |
| 青岛朝汇 | 指 | 青岛朝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标的公司股东 |
| 青岛朝丰 | 指 | 青岛朝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标的公司股东 |
| 金梧桐 | 指 | 天津金梧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标的公司股东 |
| 青岛朝恩 | 指 | 青岛朝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标的公司股东 |
| 武汉高轩 | 指 | 武汉高轩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标的公司股东 |
| 威格斯 | 指 | Victrex Manufacturing Ltd.及其关联公司 |
| 索尔维 | 指 | Solvay Specialty Polymers USA,LLC及其关联公司 |
| 世索科 | 指 | Syensqo Specialty Polymers USA,LLC及其关联公司 |
| 拜耳 | 指 | Bayer Vapi Private Limited及其关联公司 |
| 赢创 | 指 | Evonik Industries及其关联公司 |
| 吉大特塑 | 指 | 长春吉大特塑工程研究有限公司 |
| 沙利文公司 | 指 | 弗若斯特沙利文咨询公司,第三方市场调研机构 |
| 新瀚新材 | 指 |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深交所上市公司,证券代码:301076.SZ,标的公司的可比公司 |
| 中欣氟材 | 指 |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深交所上市公司,证券代码:002915.SZ,标的公司的可比公司 |
| 中研股份 | 指 |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交所上市公司,证券代码:688716.SH,标的公司的客户以及可比公司 |
| 昊华科技 | 指 | 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交所上市公司,证券代码:600378.SH,标的公司的可比公司 |
| 永太科技 | 指 |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交所上市公司,证券代码:002326.SZ,标的公司的可比公司 |
| 联化科技 | 指 |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交所上市公司,证券代码:002250.SZ,标的公司的可比公司 |
| 多氟多 | 指 | 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深交所上市公司,证券代码:002407.SZ,标的公司的可比公司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独立财务顾问、中德证券 | 指 |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嘉源律师 | 指 |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
| 中瑞诚、会计师 | 指 | 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中企华、评估师、评估机构 | 指 |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 容诚会计师 | 指 |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信永中和 | 指 |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购买资产协议》 | 指 |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
| 《资产评估报告》 | 指 |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收购股权涉及的辽宁兴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
| 《公司章程》 | 指 |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 《重组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 《股票上市规则》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
| 《监管指引第7号》 | 指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 |
| 《监管指引第9号》 | 指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
| 《26号准则》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
| 《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 |
| 《上交所审核指南第4号之重组自查表》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第五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
| 报告期、最近两年 | 指 | 2024年度、2025年度 |
| 报告期各期末 | 指 | 2024年12月31日、2025年12月31日 |
| 评估基准日 | 指 | 2025年12月31日 |
| 过渡期 | 指 | 自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起至标的资产交割日(含当日)的期间 |
| 特种工程塑料 | 指 | 综合性能较高的一类工程塑料,具有独特、优异的物理性能,主要应用于汽车制造业、航空航天业、工业制造业、能源行业、医疗行业等领域 |
| PEEK、聚醚醚酮 | 指 | poly-ether-ether-ketone,是在主链结构中含有一个酮键和两个醚键的重复单元所构成的高聚物,属于特种工程塑料 |
| 中间体 | 指 | 生产某些化工产品的中间产物;一般而言,生产某一种化工产品,若从其中间体进行生产,往往可以降低生产成本 |
| PEEK中间体 | 指 | 合成PEEK的核心原材料,主要包括4,4'-二氟二苯甲酮(DFBP)与4,4'-二氟二苯甲烷(DFDPM)等 |
| DFBP、氟酮 | 指 | 4,4'-二氟二苯甲酮,PEEK核心原料,系标的公司主要产品 |
| DFDPM | 指 | 4,4'-二氟二苯甲烷,PEEK中间体之一,系标的公司主要产品 |
| FPBA | 指 | 4-氟-3-苯氧基苯甲醛,农药中间体之一,系标的公司主要产品 |
| DADPM | 指 | 4,4'-二氨基二苯甲烷,系标的公司原材料 |
| 傅克反应 | 指 | 傅里德-克拉夫茨反应,是一种制备烷基烃和芳香酮的方法,主要分为烷基化反应和酰基化反应两类,是芳香烃在无水 $AlCl_{3}$ 或无水 $FeCl_{3}$ 等催化剂作用下,苯环上的氢原子被烷基和酰基所取代形成烷基烃和芳香酮的一种反应 |
| 重氮化 | 指 | 脂肪族、芳香族和杂环的一级胺与亚硝酸在低温下作用生成重氮盐的反应 |
| 氟化 | 指 | 在化合物结构中引入氟原子或含氟基团,进而改变其活性,部分含氟化合物在农药、医药等药物上具有用量少、毒性低、药效高、代谢能力强的优点 |
| 对氟甲苯 | 指 | 主要用作医药、农药、染料及杀虫剂的中间体,属于氟苯类精细化工中间体 |
| PEI | 指 | 聚醚酰亚胺,是一种高性能无定形热塑性工程塑料 |
| BPADA | 指 | 双酚A型二醚二酐,可作为生产PEI的中间体 |
除另有说明,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部分合计数若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根据《关于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并购重组)〔202658 号)对本报告的修订,以楷体加粗列示。
目 录
独立财务顾问声明和承诺……1
一、独立财务顾问承诺……1
二、独立财务顾问声明……2
释义……3
目录……7
重大事项提示……11
一、本次重组方案简要介绍……11
二、募集配套资金情况……14
三、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影响……15
四、本次重组尚未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17
五、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18
六、本次重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19
七、其他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事项……22
重大风险提示……23
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23
二、标的公司有关风险……26
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30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30
二、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31
三、本次交易的性质……44
四、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47
五、本次交易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47
六、本次重组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48
七、本次交易业绩承诺及补偿的可实现性……69
八、本次交易超额业绩奖励的合理性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71
第二节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73
一、基本信息....73
二、上市公司历史沿革及股本变动情况....73
三、股本结构及前十大股东情况....77
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78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的控股权变动情况....80
六、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的主营业务发展情况....80
七、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81
八、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82
九、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情况....82
第三节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89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89
二、募集配套资金的交易对方....247
三、其他事项说明....248
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252
一、基本情况....252
二、历史沿革....252
三、股权结构及产权控制关系....265
四、下属企业构成....267
五、主要资产权属、主要负债及对外担保情况....274
六、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及合法合规情况....278
七、最近三年主营业务发展情况....278
八、主要财务数据....301
九、涉及的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施工建设等有关报批事项....303
十、债权债务转移情况....303
十一、报告期内主要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处理....303
第五节 发行股份情况....330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份情况....330
二、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情况....335
第六节 标的资产评估作价基本情况....339
一、标的资产评估情况....339
二、重要下属企业的评估情况....364
三、董事会对本次标的公司评估合理性及定价公允性分析....364
四、董事会对本次股份发行定价合理性的分析....369
五、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对评估机构或者估值机构的独立性、评估或者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的审核意见....369
六、业绩承诺及可实现性....369
第七节 本次交易主要合同....372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372
二、《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380
第八节 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386
一、关联交易情况....386
二、同业竞争的情况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392
第九节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394
一、基本假设....394
二、本次交易合规性分析....394
三、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和股份定价合理性的核查....406
四、对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核查....407
五、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影响的核查....408
六、对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后不能及时获得对价的风险、相关的违约责任是否切实有效的核查...410
七、对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的核查....410
八、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每股收益摊薄情况以及填补即期回报的应对措施的核查....411
九、本次交易中有关业绩补偿安排及其可行性、合理性的核查....411
十、标的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方、资产所有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对拟购买资产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分析....411
十一、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是否涉及私募投资基金及备案情况的核查……412
十二、关于相关主体是否存在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412
第十节 按照《上交所审核指南第4号之重组自查表》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的情况……414
一、关于交易方案……414
二、关于合规性……429
三、关于标的资产估值与作价……448
四、关于拟购买资产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455
五、其他……474
第十一节 独立财务顾问的内核程序及内核意见……476
一、中德证券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476
二、结论性意见……476
附表……480
附表一:标的公司自有土地情况……480
附表二:标的公司房屋所有权情况……481
附表三:标的公司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自有房屋情况……511
附表四:标的公司专利情况……513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重组方案简要介绍
(一)重组方案概况
| 交易形式 |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 ||||
| 交易方案简介 | 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兴福新材99.9978%股份,并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 ||||
| 交易价格(不含募集配套资金金额) | 106,997.62万元 | ||||
| 标的公司 | 名称 | 辽宁兴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
| 主营业务 | 芳香族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新一代特种工程塑料聚醚醚酮(PEEK)中间体、农药及医药中间体和PEEK纯化业务等 | ||||
| 所属行业 | 制造业(C)-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基础化学原料制造(C261)-有机化学原料制造(C2614) | ||||
| 其他 | 符合板块定位 | ☐是 | ☐否 | ☑不适用 | |
| 属于上市公司的同行业或上下游 | ☐是 | ☑否 | |||
| 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 | ☐是 | ☑否 | |||
| 交易性质 | 构成关联交易 | ☑是 ☐否 | |||
| 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是 ☐否 | ||||
| 构成重组上市 | ☐是 ☑否 | ||||
| 本次交易有无业绩补偿承诺 | ☑有 ☐无 | ||||
| 本次交易有无减值补偿承诺 | ☑有 ☐无 | ||||
| 其他需特别说明的事项 | 无 | ||||
(二)交易标的的评估情况
单位:万元
| 交易标的名称 | 基准日 | 评估方法 | 评估结果 | 增值率 | 本次拟交易的权益比例 | 交易价格 | 其他说明 |
| 兴福新材 | 2025/12/31 | 收益法 | 107,033.38 | 128.38% | 99.9978% | 106,997.62 | 无 |
(三)本次重组的支付方式
本次重组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支付交易对价,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 序号 | 交易对方 | 交易标的名称及权益比例 | 支付方式 | 向该交易对方支付的总对价 | |||
| 现金对价 | 股份对价 | 可转债对价 | 其他 | ||||
| 1 | 陈旭辉 | 兴福新材29.87%股份 | 7,990.28 | 23,970.84 | - | - | 31,961.12 |
| 2 | 福兴同创 | 兴福新材10.87%股份 | 2,907.76 | 8,723.28 | - | - | 11,631.04 |
| 3 | 川流长桉 | 兴福新材9.68%股份 | - | 10,358.65 | - | - | 10,358.65 |
| 4 | 郭振伟 | 兴福新材7.24%股份 | 1,937.51 | 5,812.54 | - | - | 7,750.05 |
| 5 | 兴达汇志 | 兴福新材6.93%股份 | 605.79 | 6,809.00 | - | - | 7,414.79 |
| 6 | 梧桐树 | 兴福新材6.45%股份 | - | 6,900.34 | - | - | 6,900.34 |
| 7 | 丽水朝福 | 兴福新材5.66%股份 | - | 6,057.83 | - | - | 6,057.83 |
| 8 | 高巷涵 | 兴福新材4.53%股份 | 1,211.57 | 3,634.70 | - | - | 4,846.27 |
| 9 | 海通焕新 | 兴福新材3.02%股份 | - | 3,230.84 | - | - | 3,230.84 |
| 10 | 兴达汇远 | 兴福新材2.42%股份 | - | 2,592.75 | - | - | 2,592.75 |
| 11 | 德州德道 | 兴福新材2.38%股份 | - | 2,544.29 | - | - | 2,544.29 |
| 12 | 济南德道 | 兴福新材2.06%股份 | - | 2,205.05 | - | - | 2,205.05 |
| 13 | 中化兴发 | 兴福新材1.91%股份 | - | 2,043.61 | - | - | 2,043.61 |
| 14 | 中天辽创 | 兴福新材1.51%股份 | - | 1,613.81 | - | - | 1,613.81 |
| 15 | 方琦 | 兴福新材1.36%股份 | - | 1,453.88 | - | - | 1,453.88 |
| 16 | 兴达汇才 | 兴福新材1.12%股份 | 288.45 | 913.42 | - | - | 1,201.87 |
| 17 | 青岛朝斌 | 兴福新材0.91%股份 | - | 969.25 | - | - | 969.25 |
| 18 | 和生中富 | 兴福新材0.60%股份 | - | 646.17 | - | - | 646.17 |
| 19 | 青岛朝汇 | 兴福新材0.57%股份 | - | 605.78 | - | - | 605.78 |
| 20 | 青岛朝丰 | 兴福新材0.51%股份 | - | 545.20 | - | - | 545.20 |
| 21 | 青岛朝恩 | 兴福新材0.34%股份 | - | 363.47 | - | - | 363.47 |
| 22 | 金梧桐 | 兴福新材0.05%股份 | - | 49.20 | - | - | 49.20 |
| 23 | 武汉高轩 | 兴福新材0.01%股份 | - | 10.51 | - | - | 10.51 |
| 24 | 周武 | 兴福新材0.00%股份 | - | 1.11 | - | - | 1.11 |
| 25 | 席贵平 | 兴福新材0.00%股份 | - | 0.73 | - | - | 0.73 |
| 合计 | 兴福新材99.9978%股份 | 14,941.36 | 92,056.27 | - | - | 106,997.62 | |
(四)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情况
| 股票种类 | 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股) | 每股面值 | 1.00元 |
| 定价基准日 | 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 发行价格 | 4.38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
| 发行数量 | 210,174,115股,占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5.18% | ||
| 是否设置发行价格调整方案 | □是 ☑否 | ||
| 锁定期安排 | 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增发行的股份,自新增股份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至交易对方名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但是,若取得新增股份时,交易对方对用于认购新增股份的标的公司股权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的,则相应的新增股份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至交易对方名下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若交易对方属于私募投资基金,且于上市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时交易对方对用于认购新增股份的标的公司股权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已满48个月的,则相应的新增股份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至交易对方名下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交易对方承诺将按照上述要求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出具书面的锁定承诺。尽管有上述约定,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上述股票锁定期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因业绩补偿而发生的股份回购行为)。陈旭辉、高巷涵、郭振伟、福兴同创作为业绩承诺方,在满足前述锁定期条件下,业绩承诺方持有的对价股份按照下述约定分期解锁:(1)第一次解锁标的资产交割完毕(含)第一个会计年度的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且业绩承诺方已履行相应业绩补偿义务后,业绩承诺方解锁股份数=业绩承诺方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30%-业绩承诺方需补偿股份数。(2)第二次解锁标的资产交割完毕第二个会计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且业绩承诺方已履行相应业绩补偿义务后,业绩承诺方累积解锁股份数=业绩承诺方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60%-业绩承诺方累积需补偿股份数。(3)第三次解锁标的资产交割完毕第三个会计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且业绩承诺方已履行全部业绩补偿义务后,业绩承诺方累积解锁股份数=业绩承诺方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100%-业绩承诺方累积需补偿股份数(为累积业绩承诺补偿股份数与资产减值补偿股份数之和)。若业绩承诺方在有关年度内无需进行补偿的,则补偿股份数按0取值;若经计算所得当年度应解锁股份小于等于0的,则当年度不能解锁股份。业绩承诺方配合韩建河山在本次发行日按照上述约定办理对价股份锁定手续。本次发行完成后,由于韩建河山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韩建河山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及解锁安排。如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对股份锁定期另有其他规定及要求的,业绩承诺方亦应遵守;同时,业绩承诺方减持对价股份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韩建河山股份由于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增加的,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约定。若上述锁定期安排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交易对方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交易对方转让和交易韩建河山股份将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上交所的规则办理。 | ||
二、募集配套资金情况
(一)募集配套资金安排
| 募集配套资金金额 | 本次拟募集配套资金17,500.00万元,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本次拟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发行数量及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确定 |
| 发行对象 | 不超过35名(含35名)特定投资者 |
| 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 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税费 |
(二)募集配套资金股票发行情况
| 股票种类 | 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股) | 每股面值 | 1.00元 | |
| 定价基准日 | 本次募集资金的发行期首日 | 发行价格 |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交易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根据竞价结果协商确定 | |
| 发行数量 |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7,500.00万元(含),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股份发行数量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最终以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的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及发行股份数量为上限。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交易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和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 |||
| 是否设置发行价格调整方案 | □是 | ☑否 | (在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 |
| 锁定期安排 |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但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前述股份的转让不受此限。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内,发行对象基于上述股份而衍生取得的上市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等新增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若上述锁定期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则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锁定期届满之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
三、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上市公司主要从事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PCCP)和钢筋混凝土排水管(RCP)业务,及混凝土外加剂业务。PCCP主要用于跨流域引水、输配水重点工程、城镇引水供水工程、农田水利建设引水工程等。
标的公司主营业务是芳香族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及服务为新一代特种工程塑料聚醚醚酮(PEEK)中间体、农药及医药中间体及 PEEK 纯化业务。经过十余年深耕芳香族化合物领域,标的公司已打通苯胺、对甲苯胺、氢氟酸等化工基础原料合成含氟中间体氟苯、对氟甲苯,并进一步合成对氟苯甲酰氯、对氟苯甲醛等中间体,最终生产氟酮(DFBP)的完整产业链。标的公司产品广泛应用于高性能聚合物、医药、农药等领域。标的公司拥有完整的 PEEK中间体合成产业链,采用领先的生产工艺及数字化、自动化的工程控制技术,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及品牌知名度。
通过本次重组,上市公司将增加新的收入和利润增长点,打造上市公司第二增长曲线,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资产规模,增强上市公司抗风险能力与核心竞争力,促进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从而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按照截至本报告签署日股东持股情况,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如下:
| 股东名称 | 本次交易前 | 购买标的资产后 | ||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
| 韩建集团 | 13,369.72 | 34.53% | 13,369.72 | 22.38% |
| 陈旭辉 | - | - | 5,472.79 | 9.16% |
| 福兴同创 | - | - | 1,991.62 | 3.33% |
| 川流长桉 | - | - | 2,364.99 | 3.96% |
| 郭振伟 | - | - | 1,327.06 | 2.22% |
| 兴达汇志 | - | - | 1,554.57 | 2.60% |
| 梧桐树 | - | - | 1,575.42 | 2.64% |
| 丽水朝福 | - | - | 1,383.07 | 2.32% |
| 高巷涵 | - | - | 829.84 | 1.39% |
| 海通焕新 | - | - | 737.64 | 1.23% |
| 兴达汇远 | - | - | 591.95 | 0.99% |
| 德州德道 | - | - | 580.89 | 0.97% |
| 济南德道 | - | - | 503.44 | 0.84% |
| 中化兴发 | - | - | 466.58 | 0.78% |
| 中天辽创 | - | - | 368.45 | 0.62% |
| 方琦 | - | - | 331.94 | 0.56% |
| 兴达汇才 | - | - | 208.54 | 0.35% |
| 青岛朝斌 | - | - | 221.29 | 0.37% |
| 和生中富 | - | - | 147.53 | 0.25% |
| 青岛朝汇 | - | - | 138.31 | 0.23% |
| 青岛朝丰 | - | - | 124.48 | 0.21% |
| 青岛朝恩 | - | - | 82.98 | 0.14% |
| 金梧桐 | - | - | 11.23 | 0.02% |
| 武汉高轩 | - | - | 2.40 | 0.00% |
| 周武 | - | - | 0.25 | 0.00% |
| 席贵平 | - | - | 0.17 | 0.00% |
| 其他股东 | 25,352.08 | 65.47% | 25,352.08 | 42.44% |
| 合计 | 38,721.80 | 100.00% | 59,739.21 | 100.00% |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仍为韩建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经合社,本次重组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兴福新材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其资产及经营业绩将计入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根据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及会计师出具的《备考审阅报告》,本次重组前后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度/2025年末 | ||
| 实际数 | 备考数 | 变动比例 | |
| 资产总额 | 133,463.44 | 276,355.33 | 107.06%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 22,407.19 | 114,509.00 | 411.04% |
| 营业收入 | 88,438.23 | 127,004.64 | 43.61%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1,010.59 | -178.33 | 82.35%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3 | 0.00 | 88.64% |
注:变动比例=(备考数-实际数)/实际数绝对值,下同
本次交易完成后,2025 年上市公司的资产规模、营业收入提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亏损减少,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业绩水平,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本次重组尚未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
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如下:
1、本次交易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2、本次交易尚需标的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其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的相关议案;
3、本次交易尚需全国股转公司审核同意标的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
4、本次交易尚需标的公司履行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程序;
5、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必要的批准、核准、备案或许可(如需)。
本次交易方案在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审核通过或同意注册前,不得实施。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批准、审核通过或同意注册,以及最终取得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对本次交易的原则性意见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韩建集团已出具对本次交易的原则性同意意见:
“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公司原则性同意本次交易。”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交易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1、实际控制人承诺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
“1、自上市公司本次重组预案披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本单位尚未有任何其他减持计划;若后续本单位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或市场变化拟在前述期间内进行减持,本单位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对本单位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单位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受到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实际控制人承诺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 “1、自上市公司本次重组预案披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本单 位尚未有任何其他减持计划;若后续本单位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或市场变化拟在前 述期间内进行减持,本单位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控股股东承诺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韩建集团作出如下承诺:
“1、自上市公司本次重组预案披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本公司尚未有任何其他减持计划;若后续本公司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或市场变化拟在前述期间内进行减持,本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公司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受到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自上市公司本次重组预案披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本人尚未有任何其他减持计划(股权激励目标未实现导致的股份注销情形除外);若后续本人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或市场变化拟在前述期间内进行减持,本人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受到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次重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本次交易过程中上市公司将采取以下安排和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切实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及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预案披露后,上市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本次重组的进展情况。
(二)严格执行相关程序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上市公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度中的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事项时,独立董事已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
(三)确保本次交易的定价公平、公允
上市公司已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以确保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定价公平、公允,定价过程合法合规,不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独立董事已对本次交易涉及的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
此外,上市公司所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等中介机构,已对本次交易出具专业意见,确保本次交易定价公允、公平、合理,不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四)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平台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需经上市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且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公司将对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进行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根据相关规定,公司为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提供便利,将就本次重组方案的表决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参加现场投票,也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进行投票表决。
(五)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其相关填补措施
在不考虑配套资金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的变化情况如下: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2025年度 | |
| 实际数 | 备考数 |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3 | 0.00 |
由上表可知,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 2025年基本每股收益分别为-0.03元/股和0.00元/股。因此,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 2025年的每股收益将有所增加,上市公司不存在每股收益被摊薄的情形。
1、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
本次交易完成后,不排除标的公司因政策变化、经营管理等问题,致使其未来盈利能力不及预期的可能,从而导致出现摊薄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的风险。为防范上市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对股东的回报能力,上市公司拟采取如下多种措施:
(1)加快完成对标的公司的整合,提高上市公司整体盈利能力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加快对标的公司的整合,在业务、人员、财务管理等各方面进行规范;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标的公司在日常运营、融资渠道等方面提供支持,助力标的公司实现预期效益;充分发挥协同效应,增强上市公司整体盈利能力。
(2)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经营效率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完善公司治理体系、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提高上市公司日常运营效率。公司将全面优化管理流程,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更好地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有效控制上市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
(3)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遵循《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重视提高现金分红水平,继续实行持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4)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上市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断完善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相关主体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已出具关于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函,具体详见本报告第一节之“六、
本次重组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六)股份锁定安排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安排详见本报告“重大事项提示”之“一、(四)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情况”。
(七)业绩补偿承诺与减值补偿承诺安排
陈旭辉、高巷涵、郭振伟、福兴同创作为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方,为本次交易出具业绩补偿承诺与减值补偿承诺,具体内容详见本报告第一节之“二、(三)9、业绩承诺补偿及超额业绩奖励安排”。
(八)其他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措施
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交易对方、标的公司承诺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其他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事项
(一)本次交易独立财务顾问的证券业务资格
上市公司聘请中德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中德证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法设立,具备财务顾问业务及保荐承销业务资格。
(二)信息披露查阅
本报告的全文及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意见已在上交所官方网站(https://www.sse.com.cn)披露,投资者应据此作出投资决策。本报告披露后,上市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本次重组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重大风险提示
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
(一)本次交易的审批风险
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包括上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决定等,详见本报告“重大事项提示”之“四、本次重组尚未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的相关内容。本次交易能否取得相关批准、注册或同意存在不确定性,取得相关批准、注册或同意的时间也存在不确定性,如未取得相关批准、注册或同意,本次交易将不予实施。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本次交易的审批风险。
(二)本次交易可能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上市公司已制定了严格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在本次交易的筹划及实施过程中,虽交易各方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降低内幕信息传播的可能性,但无法排除上市公司因异常交易涉嫌内幕交易致使本次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在本次交易推进过程中,商务谈判情况、资本市场情况、标的公司情况等均可能会发生变化,从而影响本次交易的条件;此外,在本次交易审核过程中,监管机构的审核要求也可能对交易方案产生影响。交易各方可能需根据情况变化以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完善交易方案,如交易各方无法就完善交易方案的措施达成一致,则本次交易存在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三)募集配套资金未能实施或融资金额低于预期的风险
作为交易方案的一部分,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税费等。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发行对象、发行数量等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上市公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募集配套资金事项能否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尚存在不确定性。此外,若股价波动或市场环境变化,可能存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足乃至募集失败的风险。
(四)本次交易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根据上市公司的《备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完成后不存在摊薄上市公司当期的每股收益的情况。鉴于标的公司盈利能力受宏观环境、行业政策、市场需求、内部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且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进行整合优化需要一定时间,若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发展战略目标未达预期,亦或标的公司经营效益不及预期,则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的即期回报指标仍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五)标的公司估值风险
本次交易中,评估机构以收益法和市场法两种方法进行评估,最终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以2025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兴福新材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107,033.38万元,相较于其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增值60,166.76万元,增值率为128.38%。
尽管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勤勉尽责,并执行了评估的相关规定,但鉴于资产评估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相关假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本次评估中包含的相关假设、限定条件及特别事项等因素的不可预期变动,可能将对本次评估结果的准确性造成一定影响。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的估值风险。
(六)业绩承诺无法实现及补偿无法执行的风险
为充分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在本次交易中约定了业绩承诺及补偿措施,陈旭辉、高巷涵、郭振伟、福兴同创为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方。由于标的公司未来的实际盈利情况受宏观形势、行业情况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标的公司存在业绩承诺无法实现的风险。同时,因业绩承诺方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新增股份根据标的公司于业绩承诺期间内各年度的业绩完成情况分三期进行解锁,如果未来发生业绩承诺补偿、减值补偿,业绩承诺方以其持有的股份或资金不足以履行相关补偿时,则存在补偿不足、补偿不及时的违约情形。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七)收购整合的风险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主要从事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PCCP)和钢筋混凝土排水管(RCP)业务,及混凝土外加剂业务。PCCP主要用于跨流域引水、输配水重点工程、城镇引水供水工程、农田水利建设引水工程等。本次交易完成后,兴福新材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将整合标的公司在PEEK中间体及芳香族化合物领域的核心资源,进入新材料赛道,业务、人员规模显著增加,上市公司将面临包括组织架构、内部控制和人才引进等经营管理方面的挑战。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形成双主业经营格局,上市公司能否有效整合标的公司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本次交易存在收购整合的风险。
(八)本次交易后续方案调整的风险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本次交易的正式方案尚需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等程序。因此,本次交易方案存在需要调整的可能。若因包括但不限于前述事项的原因造成本次交易方案的重大调整,则实际交易方案可能较本报告中披露的交易方案发生变化,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若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本次交易需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特提请投资者关注。
(九)上市公司存在未弥补亏损风险
截至 2025年末,上市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为-71,047.78万元,上市公司未弥补亏损规模较大。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虽然通过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的盈利将纳入上市公司报表,但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仍可能在一段时间内存在未弥补亏损,进而可能导致一定期限内无法向上市公司股东进行现金分红。
(十)商誉减值的风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商誉将增至49,838.72 万元,占2025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备考总资产、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8.03%、43.52%。上述交易形成的商誉不作摊销处理,但需在未来每年年度终了时做减值测试。如果兴福新材未来经营状况未达预期,则存在商誉减值的风险,对上市公司未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二、标的公司有关风险
(一)毛利率及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标的公司毛利率及经营业绩主要取决于原材料价格波动、市场竞争格局导致的产品供求关系变化,及产品竞争策略变化等因素导致的产品价格或销量变动。标的公司下游 PEEK领域市场前景较好,现有竞争对手的扩产及新进入者会在一定程度打破现有竞争格局,导致市场竞争加剧,进而使得产品价格或销量出现下降,标的公司营业收入也可能出现下降;同时,标的公司主要原材料为石油化工下游原料,受原油价格等因素影响会出现波动。如未来出现市场竞争加剧、竞争对手恶意竞争等因素导致产品价格大幅下降,原材料价格受外部市场价格等影响出现大幅增长等情况,标的公司将面临毛利率及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二)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标的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中原材料占比较高。报告期内,标的公司采购的主要原材料包括对甲苯胺、苯胺、无水氟化氢和 DADPM、三氯化铝和亚硝酸钠等,上述原材料价格受石油价格变化及国家产业政策、市场供需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标的公司与主要原材料供应商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报告期内原材料供应稳定,但是不排除未来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动、地缘政治冲突升级、市场供给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大幅上升的可能性,从而对标的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及标的公司估值、利润实现等产生不利影响。
(三)技术升级风险
精细化工行业是技术密集型行业,对于新产品和生产工艺的持续开发及不断优化是精细化工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之一,对企业的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不断研发新产品、优化现有工艺、加强物料综合回收利用,不仅是精细化工企业生存发展的关键,更是推动整个精细化工行业不断进步和发展的原动力。
标的公司是一家专注于芳香族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产品包括新一代特种工程塑料聚醚醚酮(PEEK)中间体、农药及医药中间体和 PEEK纯化业务等。经过多年的发展,标的公司已在相关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生产工艺开发、改进经验,但若未来标的公司不能紧密跟踪行业发展趋势,不能根据下游需求及市场竞争情况及时调整技术工艺、提高产品质量,则标的公司以往积累的技术创新优势将难以保持。
此外,PEEK因其优良的性能,具备较好的市场应用前景,随着技术的进步,若市场上出现新的产品替代目前PEEK产品的应用场景,PEEK需求量可能减少,则标的公司 PEEK中间体业务存在下滑的风险。
(四)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标的公司 PEEK 中间体产品下游应用领域主要为 PEEK 产品行业,下游PEEK产品市场集中度较高。受下游行业集中度较高影响,标的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收入占比分别为 55.07%、68.12%。虽然下游 PEEK客户进入门槛较高,且标的公司与主要客户维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如未来因市场竞争加剧、标的公司产品竞争力下降或主要客户的经营情况出现不利变化,导致标的公司在主要客户中市场份额下降,甚至主要客户减少或终止与标的公司的合作,将对标的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五)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标的公司在 PEEK中间体细分领域已深耕多年,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在客户资源、技术沉淀等方面也形成了一定的先发优势。随着下游 PEEK产品市场规模快速增长及产业政策的引导支持,可能导致现有市场参与者扩大产能及新投资者进入,随着主要竞争对手新增产能逐步建成投产,标的公司所处行业存在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如果标的公司不能准确把握行业发展规律,在产品研发、技术创新、工艺优化、成本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巩固并增强自身优势,将面临市场份额流失、毛利率下降的风险,从而对标的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六)贸易摩擦风险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的境外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40.60%和48.18%,产品出口区域分布在英国、美国、欧盟、印度等国家或地区,海外业务对标的公司整体营收影响显著。近年来全球贸易摩擦频发,部分国家和地区不断加码贸易限制政策,关税壁垒、准入门槛、贸易监管要求持续收紧。若未来某些出口市场所在国家、地区的政治、经济、社会形势以及贸易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对标的公司的出口业务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对标的公司整体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七)汇率波动风险
标的公司对威格斯、索尔维等境外客户业务主要以美元计价及回款,但标的公司采购全部在国内采购,采用人民币结算,人民币升值会导致标的公司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下降。人民币与美元间的汇率波动可能会受政治、经济状况及其他因素影响。标的公司无法完全避免未来汇率波动对经营业绩的影响,存在一定的汇率波动风险。
(八)安全生产风险
标的公司属于精细化工行业,部分原材料属于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虽然标的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亦未受到过安全生产部门处罚,但仍不能排除未来发生安全事故的风险。在未来经营过程中,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标的公司将可能面临罚款、停产整改等行政处罚,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随着国家对化工企业安全生产要求的不断提高,若未来出台更为严格的安全生产要求和标准,则标的公司需要增加购置安全生产设备、改进生产工艺或采取其他安全生产措施,将导致标的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的增加,可能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九)超产能生产的风险
FPBA是标的公司的主要产品。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上述产品或服务实际年产量超过项目备案、环评批复及安全生产许可载明的核定产能。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不存在生态环境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承担标的公司超产能事宜造成的任何损失,但是标的公司存在被处以行政处罚、责令停产整改、限期补办相关审批手续的风险。若监管部门要求对相关生产线限产或停产,将导致标的公司产能收缩、订单无法按期履约,进而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从而对标的公司业绩实现、估值的准确性产生不利影响。
(十)未来阶段性产能过剩风险
PEEK 材料因综合性能优越,目前在汽车制造业、航空航天业、工业制造业、能源行业、医疗行业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同时,受益于具身机器人、新能源汽车、无人机等新兴产业快速发展,PEEK 消费量增长较快,行业整体处于成长发展期。基于对市场的良好预期,众多企业积极布局 PEEK中间体产能,但其产能释放需要一定的时间;标的公司是国内 PEEK 中间体的主要供应商之一,是全球主要 PEEK 生产商的重要合作伙伴,与主要客户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短期内被取代的风险较低;未来若 PEEK 中间体市场的发展速度落后于产能释放速度,可能存在产能过剩的风险。
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
1、上市公司当前业务面临挑战,寻求新的收入增长点
上市公司主要从事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PCCP)和钢筋混凝土排水管(RCP)业务,及混凝土外加剂业务。PCCP主要用于跨流域引水、输配水重点工程、城镇引水供水工程、农田水利建设引水工程等。PCCP业务的发展受到政府政策驱动影响显著,周期性特征较为明显,PCCP下游需求需要政府水利、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拉动。近年来,公司盈利能力较弱,主要原因包括:(1)受水利建设景气周期下行、跟进的重要水利工程启动延后、新增订单减少、在手订单延迟、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影响,经营业绩不佳。(2)公司之前从事的环保业务,主要为钢铁企业提供大气污染治理服务。2022年以来,受钢材需求偏弱、钢企资金紧张、环保投资下降等因素影响,市场环境发生了不利变化,环保项目减少、应收账款回款变慢,出现亏损及商誉减值。为减少持续亏损,公司已于2025年出售环保业务。
2025年,公司通过强化市场开拓、深化降本增效等一系列措施,营业收入实现增长,亏损大幅收窄。但公司当前业务发展前景具有不确定性,且周期性较强,需要寻求新的收入增长点。
2、政策支持并购重组,实现产业整合升级
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并支持上市公司开展并购重组。2024年3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提升投资价值,鼓励上市公司综合运用股份、现金、定向可转债等工具实施并购重组、注入优质资产。2024年9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支持运作规范的上市公司围绕产业转型升级、寻求第二增长曲线等需求开展符合商业逻辑的跨行业并购。一系列积极政策举措的推出,旨在鼓励上市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并购重组,以促进产业整合升级。在此背景下,公司积极响应国家和有关部门政策号召筹划实施本次重组,符合资本市场发展方向,引入高成长性业务,有利于公司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优化资产结构,增强持续盈利能力,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促进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
(二)本次交易的目的
1、响应国家号召,推动上市公司业务升级
近年来国家大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强调创新驱动和产业升级。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主要从事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PCCP)和钢筋混凝土排水管(RCP)业务,及混凝土外加剂业务。公司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号召,在坚持规范运作的前提下,布局产业升级,寻求第二增长曲线。本次拟收购的标的公司是一家领先的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商,主要产品是特种工程塑料聚醚醚酮(PEEK)中间体、农药及医药中间体和PEEK纯化业务等。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将拓展业务布局,新增有机化学原料制造业务板块,推动上市公司向新质生产力升级。
2、注入优质资产,提升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及盈利能力
标的公司是一家领先的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商,拥有完整的PEEK中间体合成产业链,采用领先的生产工艺及数字化、自动化的工程控制技术,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及品牌知名度,发展前景良好。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成为上市公司子公司,有助于上市公司提升收入及利润规模,增强资本实力及盈利能力,提高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改善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实现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提升。
本次交易系上市公司为提升资产质量、盈利能力,寻求新的增长点所做的并购,具备商业合理性,不存在不当市值管理行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手真实、合法拥有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并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质的相关专业机构审计、评估,交易价格公允合理。因此,本次交易具备商业合理性和商业实质。
二、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本次交易由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组成。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拟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兴福新材 99.9978%股份,交易价格为 106,997.62 万元,其中现金对价为 14,941.36 万元,股份对价为 92,056.27 万元。本次交易完成后,兴福新材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
(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上市公司拟采用询价方式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17,500.00万元,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以证券监管机构批准的发行数量为准,根据询价结果最终确定。
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14,941.36万元、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税费2,558.64万元。
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若不能满足上述全部项目资金需要,资金缺口将由公司自筹或其他形式解决。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到位之前,公司若根据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支出,在募集配套资金到位后,将使用募集配套资金置换已支出的自筹资金。
本次重组存在现金支付及相关费用支出的需求,若全部由上市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支付,将会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现金流及资金流动性造成较大压力,降低上市公司经营抗风险能力,而通过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能够匹配本次重组所需资金、保障本次交易完成,且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合规,规模与实际需求匹配,不存在过度融资情形,有利于保证本次交易的平稳推进,因此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具有必要性。
(三)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具体情况
1、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份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上市地点为上交所。
2、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为陈旭辉、福兴同创、川流长桉、郭振伟、兴达汇志、梧桐树、丽水朝福、高巷涵、海通焕新、兴达汇远、德州德道、济南德道、中化兴发、中天辽创、方琦、兴达汇才、青岛朝斌、和生中富、青岛朝汇、青岛朝丰、青岛朝恩、金梧桐、武汉高轩、周武、席贵平共 25 名交易对方。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方式,发行对象将以其持有标的公司股份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3、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1)定价基准日
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2)发行价格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 8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交易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 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上市公司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12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股
| 区间 | 市场参考价 | 市场参考价的80% |
| 前20个交易日 | 5.47 | 4.38 |
| 前60个交易日 | 5.77 | 4.62 |
| 前120个交易日 | 6.07 | 4.86 |
经交易双方协商,本次发行的股份发行价格为4.38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自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调整,计算结果向上进位并精确至分。发行价格的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mathtt P 1 = mathtt P 0 / mathtt ( 1 + n )
配股: $\mathrm { P 1 } { = } ( \mathrm { P 0 } { + } \mathrm { A } { \times } \mathrm { k } ) / \left( 1 { + } \mathrm { k } \right)$ ;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 $\mathrm { P } 1 { = } ( \mathrm { P } 0 { + } \mathrm { A } { \times } \mathrm { k } ) / \left( 1 { + } \mathrm { n } { + } \mathrm { k } \right)$ ;
派送现金股利: mathrm P 1 = P 0 - D ;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 $\mathrm { P 1 } { = } ( \mathrm { P 0 } { - } \mathrm { D } { + } \mathrm { A } { \times } \mathrm { k } ) / \left( 1 { + } \mathrm { n } { + } \mathrm { k } \right) ,$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配股率,A为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发行价格。
4、交易金额及对价支付方式
(1)标的公司的评估情况
根据中企华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26)第 8371 号),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对标的资产价值进行评估,最终选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公司 100%股份的评估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增减值 | 增值率 | 评估方法 |
| 46,866.62 | 107,033.38 | 60,166.76 | 128.38% | 收益法 |
(2)交易金额及对价支付方式
根据中企华以 2025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标的公司 100%股份的评估价值为 107,033.38 万元。在此基础上,各方协商确定标的公司 100%股份的交易价格为107,000.00 万元。本次交易涉及的 99.9978%股份的交易对价为 106,997.62万元。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支付标的资产交易对价,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 序号 | 交易对方 | 交易标的名称及权益比例 | 支付方式 | 向该交易对方支付的总对价 | |||
| 现金对价 | 股份对价 | 可转债对价 | 其他 | ||||
| 1 | 陈旭辉 | 兴福新材29.87%股份 | 7,990.28 | 23,970.84 | - | - | 31,961.12 |
| 2 | 福兴同创 | 兴福新材10.87%股份 | 2,907.76 | 8,723.28 | - | - | 11,631.04 |
| 3 | 川流长桉 | 兴福新材9.68%股份 | - | 10,358.65 | - | - | 10,358.65 |
| 4 | 郭振伟 | 兴福新材7.24%股份 | 1,937.51 | 5,812.54 | - | - | 7,750.05 |
| 5 | 兴达汇志 | 兴福新材6.93%股份 | 605.79 | 6,809.00 | - | - | 7,414.79 |
| 6 | 梧桐树 | 兴福新材6.45%股份 | - | 6,900.34 | - | - | 6,900.34 |
| 7 | 丽水朝福 | 兴福新材5.66%股份 | - | 6,057.83 | - | - | 6,057.83 |
| 8 | 高巷涵 | 兴福新材4.53%股份 | 1,211.57 | 3,634.70 | - | - | 4,846.27 |
| 9 | 海通焕新 | 兴福新材3.02%股份 | - | 3,230.84 | - | - | 3,230.84 |
| 10 | 兴达汇远 | 兴福新材2.42%股份 | - | 2,592.75 | - | - | 2,592.75 |
| 11 | 德州德道 | 兴福新材2.38%股份 | - | 2,544.29 | - | - | 2,544.29 |
| 12 | 济南德道 | 兴福新材2.06%股份 | - | 2,205.05 | - | - | 2,205.05 |
| 13 | 中化兴发 | 兴福新材1.91%股份 | - | 2,043.61 | - | - | 2,043.61 |
| 14 | 中天辽创 | 兴福新材1.51%股份 | - | 1,613.81 | - | - | 1,613.81 |
| 15 | 方琦 | 兴福新材1.36%股份 | - | 1,453.88 | - | - | 1,453.88 |
| 16 | 兴达汇才 | 兴福新材1.12%股份 | 288.45 | 913.42 | - | - | 1,201.87 |
| 17 | 青岛朝斌 | 兴福新材0.91%股份 | - | 969.25 | - | - | 969.25 |
| 18 | 和生中富 | 兴福新材0.60%股份 | - | 646.17 | - | - | 646.17 |
| 19 | 青岛朝汇 | 兴福新材0.57%股份 | - | 605.78 | - | - | 605.78 |
| 20 | 青岛朝丰 | 兴福新材0.51%股份 | - | 545.20 | - | - | 545.20 |
| 21 | 青岛朝恩 | 兴福新材0.34%股份 | - | 363.47 | - | - | 363.47 |
| 22 | 金梧桐 | 兴福新材0.05%股份 | - | 49.20 | - | - | 49.20 |
| 23 | 武汉高轩 | 兴福新材0.01%股份 | - | 10.51 | - | - | 10.51 |
| 24 | 周武 | 兴福新材0.00%股份 | - | 1.11 | - | - | 1.11 |
| 25 | 席贵平 | 兴福新材0.00%股份 | - | 0.73 | - | - | 0.73 |
| 合计 | 兴福新材99.9978%股份 | 14,941.36 | 92,056.27 | - | - | 106,997.62 | |
5、发行数量
按照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 4.38 元/股计算,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的股票数量总计为 210,174,115 股,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5.18%。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发行股份数量具体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以股份支付价格(万元) | 发行股份数量(股) |
| 1 | 陈旭辉 | 23,970.84 | 54,727,949 |
| 2 | 福兴同创 | 8,723.28 | 19,916,160 |
| 3 | 川流长桉 | 10,358.65 | 23,649,887 |
| 4 | 郭振伟 | 5,812.54 | 13,270,635 |
| 5 | 兴达汇志 | 6,809.00 | 15,545,658 |
| 6 | 梧桐树 | 6,900.34 | 15,754,205 |
| 7 | 丽水朝福 | 6,057.83 | 13,830,667 |
| 8 | 高巷涵 | 3,634.70 | 8,298,400 |
| 9 | 海通焕新 | 3,230.84 | 7,376,356 |
| 10 | 兴达汇远 | 2,592.75 | 5,919,525 |
| 11 | 德州德道 | 2,544.29 | 5,808,880 |
| 12 | 济南德道 | 2,205.05 | 5,034,362 |
| 13 | 中化兴发 | 2,043.61 | 4,665,766 |
| 14 | 中天辽创 | 1,613.81 | 3,684,489 |
| 15 | 方琦 | 1,453.88 | 3,319,360 |
| 16 | 兴达汇才 | 913.42 | 2,085,443 |
| 17 | 青岛朝斌 | 969.25 | 2,212,906 |
| 18 | 和生中富 | 646.17 | 1,475,270 |
| 19 | 青岛朝汇 | 605.78 | 1,383,066 |
| 20 | 青岛朝丰 | 545.20 | 1,244,760 |
| 21 | 青岛朝恩 | 363.47 | 829,840 |
| 22 | 金梧桐 | 49.20 | 112,335 |
| 23 | 武汉高轩 | 10.51 | 23,995 |
| 24 | 周武 | 1.11 | 2,542 |
| 25 | 席贵平 | 0.73 | 1,659 |
| 合计 | 92,056.27 | 210,174,115 | |
交易对方取得的股份数量按照向下取整精确至股,不足一股的部分视为交易对方对上市公司的捐赠,直接计入上市公司资本公积。
发行股份数量最终以经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发行数量为准。
在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数量也将根据发行价格的调整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6、锁定期
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增发行的股份,自新增股份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至交易对方名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但是,若取得新增股份时,交易对方对用于认购新增股份的标的公司股份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的,则相应的新增股份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至交易对方名下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若交易对方属于私募投资基金,且于上市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时交易对方对用于认购新增股份的标的公司股份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已满48个月的,则相应的新增股份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至交易对方名下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上述股票锁定期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因业绩补偿而发生的股份回购行为)。
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公司股份由于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增加的,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约定。
陈旭辉、高巷涵、郭振伟、福兴同创作为业绩承诺方,在满足前述锁定期条件下,业绩承诺方持有的对价股份按照下述约定分期解锁:
(1)第一次解锁
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期间第一个会计年度的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且业绩承诺方已履行相应业绩补偿义务后,业绩承诺方解锁股份数=业绩承诺方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30%-业绩承诺方需补偿股份数。
(2)第二次解锁
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期间第二个会计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且业绩承诺方已履行相应业绩补偿义务后,业绩承诺方累积解锁股份数=业绩承诺方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60%-业绩承诺方累积需补偿股份数。
(3)第三次解锁
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期间第三个会计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且业绩承诺方已履行全部业绩补偿义务后,业绩承诺方累积解锁股份数=业绩承诺方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100%-业绩承诺方累积需补偿股份数(为累积业绩承诺补偿股份数与资产减值补偿股份数之和)。
为免疑义,若业绩承诺方在有关年度内无需进行补偿的,则补偿股份数按0取值;若经计算所得当年度应解锁股份小于等于0的,则当年度不能解锁股份。
业绩承诺方配合韩建河山在本次发行日按照上述约定办理对价股份锁定手续。本次发行完成后,由于韩建河山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韩建河山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及解锁安排。如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对股份锁定期另有其他规定及要求的,业绩承诺方亦应遵守;同时,业绩承诺方减持对价股份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上述股票锁定期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因业绩补偿而发生的股份回购行为)。
若上述锁定期安排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交易对方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交易对方转让和交易上市公司股份将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上交所的规则办理。
7、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新老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8、过渡期损益安排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过渡期间为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标的公司过渡期内因盈利或因其他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的相应部分由韩建河山享有,过渡期内因亏损或因其他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的相应部分由业绩承诺方在交割完成且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向韩建河山补足,该等补足的金额以专项审计报告的内容为依据确定。若前述安排与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9、业绩承诺补偿及超额业绩奖励安排
(1)业绩承诺期间
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期间为2026年、2027年及2028年。
(2)业绩承诺金额
业绩承诺方承诺标的公司于业绩承诺期间内各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具体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 2026年 | 2027年 | 2028年 |
| 5,716.57 | 7,356.12 | 9,104.90 |
上述“净利润”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业绩承诺范围内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编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韩建河山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保持一致。
除非法律、法规规定或韩建河山改变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否则在业绩承诺期内,未经韩建河山董事会同意,不得改变业绩承诺范围内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3)实际业绩与承诺业绩的差异及补偿承诺
标的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以下简称“业绩补偿情形”)时,业绩承诺方应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业绩承诺期间内,任一年度末标的公司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未达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的90%。
业绩承诺方应优先以通过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获得的韩建河山的股份向其补偿,股份不足以补偿的部分由业绩承诺方以现金补偿。但若在业绩承诺期间因业绩承诺方所持股份被冻结、强制执行等导致业绩承诺方转让所持股份受到限制情形出现,韩建河山有权直接要求业绩承诺方进行现金补偿。
业绩承诺期间业绩承诺方应补偿金额/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业绩承诺方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间内各年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对价-业绩承诺方累计已补偿金额。
业绩承诺方按照在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中获得的交易对价的比例分别承担上述应补偿金额。
业绩承诺方应当补偿股份数量=应补偿金额/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
业绩承诺方在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中获得的股份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终数量为准。如果韩建河山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事项,则补偿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计算公式为:应当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应当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前)×(1+转增或送股比例)。如果韩建河山在业绩承诺期内有现金分红的,按照本条约定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在业绩承诺期内累计获得的现金分红收益,应随相应补偿股份返还给韩建河山,返还的现金分红不作为已补偿金额,不计入各期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分红返还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每股已分配的现金股利×当期补偿股份数量。
若业绩承诺方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中认购的股份不足补偿,则差额部分应由业绩承诺方进一步以现金进行补偿。计算公式为:
①业绩承诺期间内,各年度现金补偿计算公式:
当期应补偿现金=当期应补偿金额-当期已补偿股份数量×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每股发行价格。
②业绩承诺期间届满,现金补偿计算公式:
应补偿现金=应补偿金额-已补偿股份数量×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每股发行价格。
上述补偿按年计算,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各年计算的应补偿金额/股份数量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金额/股份不冲回抵销。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在个位之后存在尾数的,均按照舍去尾数并增加1股的方式进行处理。
(4)减值测试补偿安排
在业绩承诺期间届满时,若业绩承诺方已根据协议规定履行了补偿义务(如有)后,韩建河山应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审计机构对减值测试报告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如业绩承诺期间标的资产的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方就标的资产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每股发行价格+业绩承诺方就标的资产已补偿现金,则业绩承诺方应当另行向韩建河山进行补偿
前述事项在上市公司和业绩承诺方签署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进行了具体约定。
(5)超额业绩奖励
业绩承诺期届满之时,如标的公司累计实现净利润数超过承诺期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的100%(即超额实现净利润),则以现金方式向标的公司管理团队进行超额业绩奖励,奖励金额为超额实现净利润的50%;但前述超额业绩奖励的总金额不得超过本次交易价格的20%。
前述事项在公司和业绩承诺方签署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进行了具体约定。
10、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治理安排
本次交易完成后,陈旭辉、高巷涵有权向韩建河山董事会提名1名非独立董事。
标的公司应建立符合韩建河山控股子公司定位的公司治理结构,按照上交所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制度,并配合韩建河山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董事会设5名董事,其中由韩建河山提名3名董事,陈旭辉、高巷涵作为业绩承诺方提名1名董事,标的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1名职工董事;设总经理1名,由郭振伟担任;设财务总监1名,由韩建河山委派。标的公司按照上市公司财务体系规范运行,但给予管理层最大的经营自主权。
本次交易完成后,韩建河山及标的公司将制定确保人员稳定的具体保障措施,核心团队成员应在交割日之前与标的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子公司签订内容令韩建河山满意的不短于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该等人员在标的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子公司服务期间及离开标的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子公司后两年内不得从事与标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相同或竞争的业务或投资。
(四)募集配套资金的具体情况
1、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股票发行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 A股,每股面值为1.00元,上市地点为上交所。
2、发行对象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合计不超过 35名(含 35名)特定投资者。
3、发行股份的定价方式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交易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根据竞价结果协商确定。
公司在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4、发行规模及发行数量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7,500.00万元(含),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股份发行数量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最终以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的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及发行股份数量为上限。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交易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和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作相应调整,股份发行数量也随之进行调整。
5、股份锁定期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但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前述股份的转让不受此限。
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内,发行对象基于上述股份而衍生取得的上市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等新增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若上述锁定期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则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锁定期届满之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6、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 14,941.36 万元、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税费 2,558.64万元。
在募集配套资金到位之前,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自有和/或自筹资金先行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中介机构费用等,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
如上市公司未能成功实施募集配套资金或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小于募集资金用途的资金需求量,上市公司将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解决资金缺口,届时上市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并根据募集资金用途的实际需求,对上述募集资金用途的资金投入顺序、金额及具体方式等事项进行适当调整。
7、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新老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三、本次交易的性质
(一)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与上市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及交易作价情况,相关比例计算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资产总额 | 资产净额 | 营业收入 |
| 标的公司指标 | 80,873.32 | 46,866.62 | 38,566.41 |
| 交易金额 | 106,997.62 | 106,997.62 | - |
| 两者孰高 | 106,997.62 | 106,997.62 | 38,566.41 |
| 韩建河山指标 | 133,463.44 | 22,407.19 | 88,438.23 |
| 占比 | 80.17% | 477.51% | 43.61% |
根据上述计算,本次交易标的的资产总额指标、资产净额指标均达到上市公司相应指标的50%以上,本次交易达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由于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根据《重组管理办法》规定,本次交易需获得上交所审核同意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不考虑配套募集资金影响,经测算,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陈旭辉、高巷涵夫妇合计将持有上市公司 10.55%的股份;郭振伟及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福兴同创合计将持有上市公司5.56%的股份,构成上市公司的关联方。结合本次交易方案,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涉及上市公司董事和股东的回避表决安排。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36个月内,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不会导致
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构成重组上市。
1、韩建集团、经合社出具的承诺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韩建集团、实际控制人经合社出具说明与承诺如下:
“未来36个月内,本公司/本单位不存在变更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明确计划或安排,亦未与任何第三方签署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委托投票权、一致行动、表决权委托、资产注入/置换等可能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协议或承诺。
未来36个月内,本公司/本单位将维持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稳定,不主动放弃或变相出让控制权;不与第三方达成任何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的安排(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协议、控制权托管等)。
若因本公司/本单位违反本承诺函项下承诺内容而导致韩建河山受到损失,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陈旭辉、高巷涵夫妇出具的承诺
陈旭辉、高巷涵夫妇出具了《关于未来三十六个月内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未来36个月内,本人不单独或与第三方共同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不与任何第三方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股份托管协议或类似安排;不协助任何第三方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不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至可能引发控制权变更的比例。
1、韩建集团、经合社出具的承诺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韩建集团、实际控制人经合社出具说明与承诺如下: “未来36个月内,本公司/本单位不存在变更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明确计划或 安排,亦未与任何第三方签署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委托投票权、一致行动、 表决权委托、资产注入/置换等可能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协议或承诺。 未来36个月内,本公司/本单位将维持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稳定,不主动放 弃或变相出让控制权;不与第三方达成任何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的安排 (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协议、控制权托管等)。 若因本公司/本单位违反本承诺函项下承诺内容而导致韩建河山受到损失, 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截至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任何未披露的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表决权安排、资产注入/置换、主营业务调整的协议、承诺、口头约定或意向。
3、本人在本次重组中取得的股份,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锁定期满后减持将严格遵守监管规则,不通过减持影响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
4、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对本人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和责任。本承诺在本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期间内持续有效。
5、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特此承诺。”
2、截至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单位不存在任何未披露的涉及上市公司控 制权转让、表决权安排、资产注入/置换、主营业务调整的协议、承诺、口头约 定或意向。
3、郭振伟、福兴同创出具的承诺
郭振伟,及其担任普通事务合伙人的福兴同创出具了《关于未来三十六个月内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未来36个月内,本人/本单位不单独或与第三方共同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不与任何第三方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股份托管协议或类似安排;不协助任何第三方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不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至可能引发控制权变更的比例。
2、截至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单位不存在任何未披露的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表决权安排、资产注入/置换、主营业务调整的协议、承诺、口头约定或意向。
、本人 本单位在本次重组中取得的股份,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锁定期满后减持将严格遵守监管规则,不通过减持影响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
3、郭振伟、福兴同创出具的承诺 郭振伟,及其担任普通事务合伙人的福兴同创出具了《关于未来三十六个月 内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未来36个月内,本人/本单位不单独或与第三方共同谋求上市公司控制 权;不与任何第三方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股份托管协议或类似 安排;不协助任何第三方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不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至可能引发 控制权变更的比例。
4、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对本人/本单位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和责任。本承诺在本人/本单位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期间内持续有效。
5、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特此承诺。”
2、截至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单位不存在任何未披露的涉及上市公司控 制权转让、表决权安排、资产注入/置换、主营业务调整的协议、承诺、口头约 定或意向。
3、郭振伟、福兴同创出具的承诺 郭振伟,及其担任普通事务合伙人的福兴同创出具了《关于未来三十六个月 内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未来36个月内,本人/本单位不单独或与第三方共同谋求上市公司控制 权;不与任何第三方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股份托管协议或类似 安排;不协助任何第三方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不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至可能引发 控制权变更的比例。
4、陈旭辉、高巷涵、郭振伟出具的承诺函
陈旭辉、高巷涵、郭振伟出具了《关于维护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本人认可并尊重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建集团”)作为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地位,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承诺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维护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
1、本人不通过任何途径主动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不主动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形成一致行动关系影响或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
2、在出现韩建集团被认定存在丧失控股股东地位风险情况下,本人将无条件放弃届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全部/部分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提案权及召集股东会的权利,以维护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
3、在符合锁定期承诺的前提下,采取减持本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方式避免对韩建集团控制权的稳定性造成影响。
4、中国证监会、上海交易所允许的其他维护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的措施。”
四、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详见本报告“重大事项提示”之“三、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五、本次交易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程序
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如下:
1、本次交易已取得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原则性意见;
2、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6年第一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6 年第三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3、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4、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购买资产协议》及补充协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5、本次交易已履行交易对方现阶段所必需的内部授权或批准。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如下:
1、本次交易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2、本次交易尚需标的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其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的相关议案;
3、本次交易尚需全国股转公司审核同意标的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
4、本次交易尚需标的公司履行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程序;
5、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必要的批准、核准、备案或许可(如需)。
本次交易方案在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审核通过或同意注册前,不得实施。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批准、审核通过或同意注册,以及最终取得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本次重组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
| 承诺主体 | 承诺类型 | 主要内容 |
| 韩建河山 |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 1、本公司向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相符,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相关文件经合法有效签署,且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本公司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声明、承诺以及所提供或披露的资料及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本公司保证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4、本公司保证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在申请文件中引用的由本公司所出具的文件及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已经本公司审阅,确认本次交易的申请文件不致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5、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提供或披露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6、本公司同意对违反前述承诺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关于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 |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公司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的情形。2、本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的情形,亦不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本公司最近三年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等情况,不存在重大失信行为。3、本公司曾于2025年9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田玉波、孙雪、魏良彬、张海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61号);曾于2025年9月1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25]189号),除前述情形外,本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也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等情形。4、本公司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
| 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 1、本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遵循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并就本次交易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2、本公司高度重视内幕信息管理,自本次交易方案初次探讨时,已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并及时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本公司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对主要节点均制作交易进程备忘录,并要求相关人员签字保密。3、本公司多次督促、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4、本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及时记录方案论证、筹划、作出相关决议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编制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及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综上所述,本公司已采取了必要的措施防止保密信息的泄露,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严格遵守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3、本公司以上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
| 关于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承诺 | 1、本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以下情形:(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3)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2、本公司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
| 关于书面文件与电子文件一致的承诺 | 本公司报送的《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文件》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完全一致,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 韩建河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 | 1、本人向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相符,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相关文件经合法有效签署,且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本人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声明、承诺以及所提供或披露的资料及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本人保证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4、本人保证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在申请文件中引用的由本人所出具的文件及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已经本人审阅,确认本次交易的申请文件不致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5、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人将依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提供或披露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6、如为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将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为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7、本人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意对违反前述承诺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3、本人以上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
| 关于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 田玉波、孙雪、张海峰:1、本人具备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任职经合法程 | |
| 承诺 | 序选举或聘任,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及有关监管部门、兼职单位(如有)所禁止的兼职情形;本人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禁止性规定的行为。2、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的情形。3、本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的情形;本人最近三年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等情况,不存在重大失信行为。4、本人曾于2025年9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田玉波、孙雪、张海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61号);曾于2025年9月1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25]189号),除前述情形外,本人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也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等情形。5、本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1、本人具备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任职经合法程序选举或聘任,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及有关监管部门、兼职单位(如有)所禁止的兼职情形;本人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禁止性规定的行为。2、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3、本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的情形;本人最近三年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等情况,不存在重大失信行为。4、本人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也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等情形。5、本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
| 关于减持计划的承诺 | 1、自上市公司本次重组预案披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本人尚未有任何其他减持计划(股权激励目标未实现导致的股份注销情形除外);若后续本人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或市场变化拟在前述期间内进行减持,本人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受到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关于摊薄即期回报及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不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在本人合法权限范围内,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如上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在本人合法权限范围内,促使拟公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要求发生变化,本人自愿主动遵守,并作出补充承诺。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解释、道歉,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二)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作出的重要承诺
| 承诺主体 | 承诺类型 | 主要内容 |
| 经合社 | 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 1、本单位向上市公司以及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相符,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相关文件经合法有效签署,且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本单位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声明、承诺以及所提供或披露的资料及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本单位保证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单位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4、本单位保证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在申请文件中引用的由本单位所出具的文件及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已经本单位审阅,确认本次交易的申请文件不致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5、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单位将依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提供或披露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6、如为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单位将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为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单位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7、本单位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意对违反前述承诺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关于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 |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单位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的情形。2、本单位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的情形;本单位最近三年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等情况,不存在重大失信行为。3、本单位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也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等情形。4、本单位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特此说明。 | |
| 关于减持计划的承诺 | 1、自上市公司本次重组预案披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本单位尚未有任何其他减持计划;若后续本单位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或市场变化拟在前述期间内进行减持,本单位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对本单位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单位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受到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 1、本单位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及前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2、本单位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及前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3、本单位以上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
| 关于摊薄即期回报及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 对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承诺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要求发生变化,本单位自愿主动遵守,并作出补充承诺。本单位如违反上述承诺,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解释、道歉,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 1、本次重组完成后,在不对韩建河山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构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单位将促使尽量减少与韩建河山的关联交易。2、本单位不利用控制地位,谋求韩建河山在业务经营等方面给予本单位优于独立第三方的条件或利益。3、对于与韩建河山经营活动相关的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单位将遵循公允、合理的市场定价原则,不利用该等关联交易损害韩建河山及其他股东的利益。4、本单位将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韩建河山的《公司章程》等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的管理规定。5、在本单位的业务、资产整合过程中,采取切实措施规范并减少与韩建河山之间的关联交易,确保韩建河山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若因本单位违反本承诺函项下承诺内容而导致韩建河山受到损失,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
|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1、确保本单位(含下属全资、控股或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但不含韩建河山及韩建河山下属公司)未来不会从事与韩建河山相同或类似的生产、经营业务,以避免与韩建河山的生产经营构成竞争;2、本单位保证将促使其全资、控股或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不从事与韩建河山的生产、经营相竞争的活动;3、如本单位(含下属全资、控股或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但不含韩建河山及韩建河山下属公司)未来经营的业务与韩建河山形成实质性竞争,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韩建河山有权优先收购该等同业竞争有关的资产,或本单位持有的该等从事竞争业务的公司的全部股权,以消除同业竞争。若因本单位或本单位控制的企业违反本承诺函项下承诺内容而导致韩建河山受到损失,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
| 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 1、本次交易前,本单位及其控制企业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和财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上市公司在前述方面具备独立性。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单位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与其他股东平等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股东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保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继续与本单位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并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不违规利用上市公司为本单位及其控制的企业提供担保,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保持并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维护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3、如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利益受到损害,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
| 关于不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情形的承诺 |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单位及其关联方(韩建河山及其子公司除外,下同)不存在违规占用韩建河山及其子公司资金、资产的情形,不存在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任何方式对韩建河山及其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韩建河山及其子公司亦没有为本单位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单位及其关联方将继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韩建河山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未来不以任何形式违规占用韩建河山及其子公司资金、资产或要求韩建河山及其子公司违规提供担保。3、本单位同意对违反前述承诺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 关于控制权稳定的承诺 | 1、未来36个月内,本单位不存在变更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明确计划或安排,亦未与任何第三方签署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委托投票权、一致行动、表决权委托、资产注入/置换等可能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协议或承诺。2、未来36个月内,本单位将维持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稳定,不主动放弃或变相出让控制权;不与第三方达成任何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的安排(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协议、控制权托管等)。若因本单位违反本承诺函项下承诺内容而导致韩建河山受到损失,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作出的重要承诺
| 承诺主体 | 承诺类型 | 主要内容 |
| 韩建集团 | 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 1、本公司向上市公司以及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相符,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相关文件经合法有效签署,且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本公司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声明、承诺以及所提供或披露的资料及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本公司保证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4、本公司保证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在申请文件中引用的由本公司所出具的文件及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已经本公司审阅,确认本次交易的申请文件不致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5、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提供或披露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6、如为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公司将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为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7、本公司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意对违反前述承诺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关于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 |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公司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的情形。2、本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的情形;本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3、本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也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等情形。4、本公司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
|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 1、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2、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3、本公司以上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
| 关于减持计划的承诺 | 1、自上市公司本次重组预案披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本公司尚未有任何其他减持计划;若后续本公司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或市场变化拟在前述期间内进行减持,本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公司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受到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关于本次交易的原则性意见 | 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提升综合竞争力,符合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原则性同意上市公司实施本次交易。 | |
| 关于摊薄即期回报及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 对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承诺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要求发生变化,本公司自愿主动遵守,并作出补充承诺。本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解释、道歉,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 1、本次重组完成后,在不对韩建河山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构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公司将促使尽量减少与韩建河山的关联交易。2、本公司不利用控制地位,谋求韩建河山在业务经营等方面给予本公司优于独立第三方的条件或利益。3、对于与韩建河山经营活动相关的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将遵循公允、合理的市场定价原则,不利用该等关联交易损害韩建河山及其他股东的利益。4、本公司将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韩建河山的《公司章程》等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的管理规定。5、在本公司的业务、资产整合过程中,采取切实措施规范并减少与韩建河山之间的关联交易,确保韩建河山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若因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项下承诺内容而导致韩建河山受到损失,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
|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1、确保本公司(含下属全资、控股或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但不含韩建河山及韩建河山下属公司)未来不会从事与韩建河山相同或类似的生产、经营业务,以避免与韩建河山的生产经营构成竞争;2、本公司保证将促使其全资、控股或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不从事与韩建河山的生产、经营相竞争的活动;3、如本公司(含下属全资、控股或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但不含韩建河山及韩建河山下属公司)未来经营的业务与韩建河山形成实质性竞争,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韩建河山有权优先收购该等同业竞争有关的资产,或本公司持有的该等从事竞争业务的公司的全部股权,以消除同业竞争。若因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违反本承诺函项下承诺内容而导致韩建河山受到损失,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
| 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 1、本次交易前,本公司及其控制企业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和财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上市公司在前述方面具备独立性。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与其他股东平等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股东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保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继续与本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并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不违规利用上市公司为本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提供担保,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保持并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维护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3、如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利益受到损害,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
| 关于不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情形的承诺 |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及其关联方(韩建河山及其子公司除外,下同)不存在违规占用韩建河山及其子公司资金、资产的情形,不存在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任何方式对韩建河山及其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韩建河山及其子公司亦没有为本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其关联方将继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韩建河山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未来不以任何形式违规占用韩建河山及其子公司资金、资产或要求韩建河山及其子公司违规提供担保。3、本公司同意对违反前述承诺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 关于控制权稳定的承诺 | 1、未来36个月内,本公司不存在变更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明确计划或安排,亦未与任何第三方签署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委托投票权、一致行动、表决权委托、资产注入/置换等可能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协议或承诺。2、未来36个月内,本公司将维持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稳定,不主动放弃或变相出让控制权;不与第三方达成任何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的安排(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协议、控制权托管等)。若因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项下承诺内容而导致韩建河山受到损失,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四)交易对方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
| 承诺主体 | 承诺类型 | 主要内容 |
| 全体交易对方 | 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 1、本人/本单位将及时向上市公司以及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相关文件经合法有效签署,且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本人/本单位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声明、承诺以及所提供或披露的资料及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本人/本单位保证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本单位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4、本人/本单位保证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在申请文件中引用的由本人/本单位所出具的文件及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已经本人/本单位审阅,确认本次交易的申请文件不致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5、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人/本单位将依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提供或披露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6、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本单位将暂停转让本人/本单位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为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本单位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7、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单位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关于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 |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的情形。2、本人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3、本人最近五年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信行为,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公开承诺,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等,亦不存在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4、本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
| 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 | 机构类交易对方:本单位及本单位合伙人就本次交易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现就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情况具体说明如下:1、本单位及本单位合伙人高度重视保密问题,自各方就本次交易事宜进行初步磋商时,立即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2、本单位与上市公司签订的交易协议中约定了相应的保密条款,明确了双方的保密责任与义务。3、本单位严格按照要求,及时记录各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并依据本次交易的实际进展,向上市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交易进程备忘录,要求相关人员签字确认。4、本单位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综上,本单位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及时签订了相关交易协议并明确保密条款,严格履行了本次交易信息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自然人交易对方:1、本人高度重视保密问题,自各方就本次交易事宜进行初步磋商时,立即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2、本人与上市公司签订的交易协议中约定了相应的保密条款,明确了双方的保密责任与义务。3、本人严格按照要求,及时记录各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并依据本次交易的实际进展,向上市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交易进程备忘录,要求相关人员签字确认。4、本人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综上,本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及时签订了相关交易协议并明确保密条款,严格履行了本次交易信息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 | |
|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本单位及其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本单位及其控制的机构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3、本人/本单位以上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
| 关于不存在对标的公司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情形的承诺 |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本企业及其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兴福新材及其子公司资金、资产的情形,不存在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任何方式对兴福新材及其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兴福新材及其子公司亦没有为本人/本企业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本企业及其关联方将继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兴福新材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未来不以任何形式违规占用兴福新材及其子公司资金、资产或要求兴福新材及其子公司违规提供担保。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将赔偿韩建河山因此遭受的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 全体交易对方(除海通焕新、中天辽创) | 关于标的资产权属清晰的承诺 | 1、本人/本单位作为兴福新材的股东,已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出资不实、出资瑕疵等违反股东义务及责任的行为;兴福新材历史上发生的历次股权变动均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单位与兴福新材及其历史股东之间签订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中,均不存在任何仍在履行的、可能阻碍本人/本单位转让所持标的资产的限制性条款或其他利益安排;兴福新材的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及其签署的合同或协议中,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公司股份的限制性条款;兴福新材历次股权变动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合法、有效,本人/本单位与兴福新材历史股东及任何第三方之间不存在任何股权相关的争议、纠纷或潜在争议、纠纷。3、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单位对其所持兴福新材的股份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该等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通过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未设定质押等担保措施,亦未被司法机关予以冻结,不存在权利瑕疵或受到限制的其他情况。4、兴福新材已取得其设立及经营业务所需的一切批准、同意、授权和许可,不存在任何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其知识产权等各项主要财产已依法取得权属证书,不存在权属瑕疵或争议、纠纷。5、本人/本单位保证前述情况将持续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前,本人/本单位将审慎尽职地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并承担股东责任,未经上市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不自行或促使兴福新材从事或开展与兴福新材正常经营活动无关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利润分配或增加重大债务、加重义务等行为。6、本人/本单位承诺将及时启动并完成本次交易相关标的资产的权属变更程序,若在权属变更过程中因本人/本单位原因导致出现任何争议或纠纷,本人/本单位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的直接损失。7、本人/本单位如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海通焕新、中天辽创 | 关于标的资产权属清晰的承诺 | 1、本单位作为兴福新材的股东,已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出资不实、出资瑕疵等违反股东义务及责任的行为;兴福新材历史上发生的历次股权变动均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单位与兴福新材及其历史股东之间签订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中,均不存在任何仍在履行的、可能阻碍本单位转让所持标的资产的限制性条款或其他利益安排;兴福新材的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及其签署的合同或协议中,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公司股份的限制性条款;兴福新材历次股权变动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合法、有效,本单位与兴福新材历史股东及任何第三方之间不存在任何股权相关的争议、纠纷或潜在争议、纠纷。3、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单位对其所持兴福新材的股份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该等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通过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未设定质押等担保措施,亦未被司法机关予以冻结,不存在权利瑕疵或受到限制的其他情况。4、本单位保证前述情况将持续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前,本单位将审慎尽职地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并承担股东责任,未经上市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不自行或促使兴福新材从事或开展与兴福新材正常经营活动无关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利润分配或增加重大债务、加重义务等行为。5、本单位承诺将及时启动并完成本次交易相关的标的资产的权属变更程序,若在权属变更过程中因本单位原因导致出现任何争议或纠纷,本单位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的直接损失。6、本单位如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全体交易对方(除陈旭辉、高巷涵、郭振伟、福兴同创) |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 机构类交易对方(除福兴同创):1、本单位承诺若其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增发行的股份,自新增股份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至本单位名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但是,若取得新增股份时,本单位对用于认购新增股份的兴福新材股份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的,则相应的新增股份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至本单位名下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若本单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且于上市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时对用于认购新增股份的兴福新材股权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已满48个月的,则相应的新增股份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至本单位名下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2、若本单位存续期不足以覆盖本次交易股份锁定期的,本单位将依据合伙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延长合伙企业存续期,确保存续期能完全覆盖股份锁定期,严格遵守并履行股份锁定的承诺。3、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单位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由于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增加的,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约定。4、若上述锁定安排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政策不相符的,本单位同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最 |
| 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5、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转让和交易上市公司股份将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执行。自然人交易对方(除陈旭辉、高巷涵、郭振伟):1、本人承诺若其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增发行的股份,自新增股份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至本人名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但是,若取得新增股份时,本人对用于认购新增股份的兴福新材股份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的,则相应的新增股份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至本人名下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由于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增加的,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约定。3、若上述锁定安排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政策不相符的,本人同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4、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转让和交易上市公司股份将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执行。 | ||
| 陈旭辉、高巷涵、郭振伟、福兴同创 |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 1、本人/本单位承诺若其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增发行的股份,自新增股份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至本人/本单位名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包括但不限于因业绩补偿而发生的股份回购行为)。2、本人/本单位承诺其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增发行的股份,按照以下标准分期解锁:(1)第一次解锁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期间第一个会计年度的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且本人/本单位已履行相应业绩补偿义务后,本人/本单位解锁股份数=本人/本单位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30%-本人/本单位需补偿股份数。(2)第二次解锁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期间第二个会计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且本人/本单位已履行相应业绩补偿义务后,本人/本单位累积解锁股份数=本人/本单位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60%-本人/本单位累积需补偿股份数。(3)第三次解锁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期间第三个会计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且本人/本单位已履行全部业绩补偿义务后,本人/本单位累积解锁股份数=本人/本单位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100%-本人/本单位累积需补偿股份数(为累积业绩承诺补偿股份数与资产减值补偿股份数之和)。若本人/本单位在有关年度内无需进行补偿的,则补偿股份数按0取值;若经计算所得当年度应解锁股份小于等于0的,则当年度本人/本单位不能解锁股份。3、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本单位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由于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增加的,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约定。4、若上述锁定安排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政策不相符的,本人/本单位同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5、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本单位转让和交易上市公司股份将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执行。 |
| 关于业绩补偿保障措施的承诺函 | 1、本人/本企业保证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韩建河山股份(以下简称“对价股份”)优先用于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不通过转让、赠与、质押股份或其他任何设置权利限制等方式逃废补偿义务。2、如未来拟就对价股份设定质押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权利时,本人/本企业将事先征得韩建河山书面同意,并在确保本人/本企业与韩建河山签署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项下业绩补偿措施不受影响的前提下进行;同时,本人/本企业将书面告知质权人或第三方权利人对价股份具有潜在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并在相关协议中就对价股份用于支付业绩补偿等事项与质权人或第三人作出明确约定。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将赔偿韩建河山因此遭受的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 关于未来三十六个月内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 | 陈旭辉及高巷涵,郭振伟及福兴同创分别出具承诺函如下:1、未来36个月内,本人/本单位不单独或与第三方共同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不与任何第三方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股份托管协议或类似安排;不协助任何第三方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不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至可能引发控制权变更的比例。2、截至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单位不存在任何未披露的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表决权安排、资产注入/置换、主营业务调整的协议、承诺、口头约定或意向。3、本人/本单位在本次重组中取得的股份,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锁定期满后减持将严格遵守监管规则,不通过减持影响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4、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对本人/本单位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和责任。本承诺在本人/本单位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期间内持续有效。5、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 |
| 陈旭辉、高巷涵、郭振伟 | 关于维护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的承诺函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本人认可并尊重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建集团”)作为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地位,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承诺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维护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1、本人不通过任何途径主动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不主动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形成一致行动关系影响或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2、在出现韩建集团被认定存在丧失控股股东地位风险情况下,本人将无条件放弃届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全部/部分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提案权及召集股东会的权利,以维护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3、在符合锁定期承诺的前提下,采取减持本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方式避免对韩建集团控制权的稳定性造成影响。4、中国证监会、上海交易所允许的其他维护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的措施。1、本次交易完成前,除持有兴福新材股权外,本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实际从事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保证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期间,本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情形的业务或活动。本人将尽一切合理努力保证本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未来避免新增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后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竞争关系的业务;若未来发现可能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情形,以及若证券监管机构认为本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本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将及时采取措施将前述构成同业竞争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产品或业务控制或降低至不对上市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范围内。3、本人保证不以上市公司股东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不会利用上市公司股东地位从事或参与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利用从上市公司了解或知悉的信息协助任何第三方从事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产生竞争或潜在竞争关系的经营活动。4、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对本人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和责任。本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期间内持续有效。5、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
|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 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含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下同)将采取必要措施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将与上市公司按照公平、公允、合理、等价有偿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相关制度规定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关联交易价格参考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的市场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及合理性,不利用关联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或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2、本人保证不利用上市公司股东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以拆借、占用或由上市公司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任何方式挪用、侵占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资金、利润、资产及其他资源,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保证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或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3、如违反上述承诺导致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 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 1、本次交易前,本人及其控制企业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和财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上市公司在前述方面具备独立性。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与其他股东平等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股东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保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继续与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并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不违规利用上市公司为本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提供担保,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保持并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维护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3、如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利益受到损害,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
| 关于超产能生产事宜的承诺函 | 本次交易交割完成后,若因兴福新材、宝宇化工超产能生产事宜,导致兴福新材、宝宇化工无法正常开展生产经营业务,或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受到主管机关行政处罚、罚款、赔偿及可能引发的任何纠纷等),相应全部损失均由本人承担,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兴福新材、宝宇化工后续基于业务经营需要扩大产能,本人承诺兴福新材、宝宇化工将及时依法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上述承诺内容已经本人确认且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
| 关于全资子公司宝宇化工业务资质事宜的承诺函 | 本次交易交割完成后,若因宝宇化工未办理取得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导致宝宇化工无法正常开展生产经营业务,或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受到主管机关行政处罚、罚款、赔偿及可能引发的任何纠纷等),相应全部损失均由本人承担,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承诺将督促宝宇化工尽快办理取得相关业务资质证书。上述承诺内容已经本人确认且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
| 关于公司无证房产事宜的承诺函 | 本次交易交割完成后,如由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正在使用的无证房产存在法律瑕疵,导致该等房产被政府收回、拆除或被行政处罚,进而导致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无法继续使用前述房产,并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或因房屋被收回、拆除等造成的搬迁费用、固定配套设施损失、停工损失的赔偿等),相应全部损失均由本人承担,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承诺内容已经本人确认且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和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五)标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
| 承诺主体 | 承诺类型 | 主要内容 |
| 兴福新材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 1、承诺人及其控制的机构承诺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2、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机构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3、承诺人承诺以上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 兴福新材 | 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向上市公司及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相关文件经合法有效签署,且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声明、承诺以及所提供或披露的资料及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3、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保证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在申请文件中引用的由本公司所出具的文件及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已经本公司审阅,确认本次交易的申请文件不致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4、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将依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提供或披露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5、本公司同意对违反前述承诺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关于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 |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含本公司控制的下属企业,下同)系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律实体,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各自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3、本公司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4、本公司最近三年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信行为,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公开承诺,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等,亦不存在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5、本公司以上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
| 兴福新材董事、高管 | 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 1、本人向上市公司及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相关文件经合法有效签署,且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本人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声明、承诺以及所提供或披露的资料及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3、本人保证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在申请文件中引用的由本人所出具的文件及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已经本人审阅,确认本次交易的申请文件不致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4、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人将依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提供或披露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5、本人同意对违反前述承诺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关于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 |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2、本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3、本人最近三年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信行为,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公开承诺,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等,亦不存在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4、本人以上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七、本次交易业绩承诺及补偿的可实现性
(一)业绩承诺设置具有合理性
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方承诺标的公司2026年度、2027年度、2028年度实现净利润分别不低于5,716.57万元、7,356.12万元和9,104.90万元。
上述所称“净利润”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业绩承诺范围内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编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韩建河山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保持一致。业绩承诺方对标的公司业绩承诺系基于收益法下标的公司预计未来可实现净利润确定,业绩设置合理。
1、标的公司行业发展前景广阔
标的公司的主要产品及服务为聚醚醚酮(PEEK)中间体、农药及医药中间体及PEEK纯化业务,其中PEEK中间体产品包括DFBP、DFDPM,农药及医药中间体产品主要包括FPBA;另外标的公司为有效利用产能,2024年销售较多对氟甲苯。
DFBP、DFDPM用途较为集中,是生产PEEK的主要原料之一,每生产1吨PEEK,需要消耗DFBP约0.8吨。PEEK拥有优良的综合性能,在多个领域可对原有金属、陶瓷、传统塑料等材料进行替代。PEEK材料具有优异的综合性能,最初应用于国防军工领域,后来逐渐扩展到民用领域,主要应用在汽车、高铁、航空飞行器、3C电子、半导体、医疗器械、工业制造、能源等领域。根据沙利文公司的研究,全球DFBP消费量从2019年的5,104.54吨增长至2023年的6,646.97吨,期间年复合增长率为6.82%,并将在2024年至2028年以10.69%的年复合增长率增长,于2028年达到11,708.62吨的规模。另外,PEEK材料近几年在人形机器人、航空航天、低空经济、新能源汽车、医疗器械方面用途逐步扩大,为PEEK材料应用提供了巨大的增量市场。
目前,海外DFBP产能主要集中在威格斯,国内DFBP产能行业集中度较高。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DFBP生产国,行业发展基础坚实。目前国内规模化生产DFBP的厂商主要包括兴福新材和新瀚新材。标的公司与威格斯、世索科、赢创、中研股份等全球PEEK生产商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未来市场发展广阔。
2、业绩承诺参考评估报告的收益预测
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其说明等文件中对标的公司未来收益的预测为基础确定。标的公司未来业绩预测时已充分考虑标的公司所在行业现状、所处行业地位与行业发展趋势,结合标的公司的业务发展情况和历史年度经营情况,详细预测结果详见本报告第六节之“一、(三)收益法评估情况”。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设置具有合理性。
(二)业绩补偿具有可实现性及履约保障措施
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股份须按照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分期解除限售。如按照分期解锁安排解除限售时,相关可解除限售股份处于上述法定锁定期内,则该部分可解锁股份的实际解除限售时间相应顺延至法定锁定期届满之日。业绩承诺方已经出具《关于业绩补偿保障措施的承诺函》,具体请见本报告第一节之“六、(四)交易对方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
综上所述,对业绩承诺人所获得股份对价设置的锁定期能够覆盖业绩承诺补偿的履行期间,能够较好地保障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八、本次交易超额业绩奖励的合理性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超额业绩奖励安排
业绩承诺期届满之时,如标的公司累计实现净利润数超过承诺期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的100%(即超额实现净利润),则以现金方式向标的公司管理团队进行超额业绩奖励,奖励金额为超额实现净利润的50%;但前述超额业绩奖励的总金额不得超过本次交易价格的20%。
上述超额业绩奖励的计算公式为:超额业绩奖励金额=(业绩承诺期内累积实现净利润-业绩承诺期内累积承诺净利润)×50%
超额业绩奖励的对象、超额业绩奖励的具体分配办法等由标的公司管理层在业绩承诺期满后制定提出,并经标的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如需)审议通过后予以实施。
本次超额业绩奖励计入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当期费用。超额业绩奖励涉及个人所得税由获得该等奖励的个人承担,标的公司有权对奖励金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业绩奖励的原因与合理性
本次交易中超额业绩奖励机制的设置,是上市公司与业绩承诺方基于公平交易原则充分协商确定。超额业绩奖励机制能有效激发标的公司管理团队积极性,促使各方为超额完成业绩目标共同努力,助力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共享超额收益。整体方案统筹考虑了上市公司利益、对关键人员的激励效果与超额贡献奖励,具有充分的商业合理性。
3、业绩奖励的相关会计处理
在本次交易交割后的业绩对赌期第1个会计年度末,在期末合理预计未来可实现业绩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实现净利润超过承诺净利润的部分为基础计算超额业绩奖励,计算出奖励金额并据此计提当期相关费用;如未达到承诺净利润,则
不计提。
在业绩对赌期内的会计年度末,在期末合理预计未来可实现业绩承诺的前提下,根据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际完成的净利润超过累计承诺净利润的部分为基础计算超额业绩奖励,计算出奖励金额并按与之前年度已计提费用的差额计提当期相关费用。如累计实现净利润未达到累计承诺净利润(或累计实现净利润与累计承诺净利润的差额小于以前年度已计提的超额业绩奖励费用),则相应冲回已计提的超额业绩奖励费用,冲回金额减少当期相关费用。
4、业绩奖励可能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约定的超额业绩奖励以标的公司实现超额业绩为前提,奖励金额是在完成既定业绩承诺的基础上对超额净利润的分配约定。业绩奖励安排将增加上市公司合并口径的成本费用,进而对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产生一定影响,但奖励标的公司核心管理团队成员的同时,上市公司也已经获得了标的公司带来的超额回报。本次交易方案设置业绩奖励机制,有助于提高标的公司管理层人员及员工的积极性,进一步提升标的公司和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因此不会对标的公司、上市公司未来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第二节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 中文名称 |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
| 英文名称 | Beijing Hanjian Heshan Pipeline Co., Ltd |
| 上市日期 | 2015年6月11日 |
| 股票上市地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股票代码 | 603616.SH |
| 股票简称 | 韩建河山 |
| 注册资本 | 38,721.80万元人民币 |
| 法定代表人 | 田玉波 |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韩村河村大自然新城雅苑商业楼C座3号 |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卓秀北街6号院6号楼8层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765035854K |
| 联系电话 | 010-56278008 |
| 公司网站 | http://www.hjhsgy.com |
| 电子信箱 | hjhszqb@hjhsgy.com |
| 经营范围 | 制造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压力钢岔管、压力钢管、钢结构产品;生产排水管、商品混凝土;普通货物运输;专用货物运输(罐式);技术咨询(中介除外);防腐技术服务;专业承包;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劳务派遣;施工总承包;工程勘察设计;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项目咨询;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二、上市公司历史沿革及股本变动情况
(一)公司设立情况
1、公司前身设立情况
公司前身为北京河山引水管业有限公司,是由韩建集团和北京韩村河构件有限公司以货币方式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韩村河村丰收路,法定代表人为田玉波,注册资本 10,000万元,于 2004年7 月 7 日取得注册号为 1101111729474 号的营业执照。
河山引水成立时,其股权结构与出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
| 1 | 韩建集团 | 8,000 | 80.00% | 货币出资 |
| 2 | 北京韩村河构件有限公司 | 2,000 | 20.00% | 货币出资 |
| 总计 | 10,000 | 100.00% | — |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04 年 2 月颁布《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改革市场准入制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若干意见>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入资银行出具的《交存入资资金凭证》确认投资人缴付的货币出资数额。2004 年 7 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国建设银行北京良乡昊天支行出具的《交存入资资金报告单》,依法为河山引水办理了注册登记。
2012 年 5 月 9 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出具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历史沿革确认结果意见的函》(房政函[2012]114 号),确认河山引水成立于 2004 年 7 月 7 日,注册资本 1 亿元,出资足额到位。
2012 年 5 月 31 日,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京都天华专字(2012)第1104号《验资复核报告》。审验结论为:经复核,韩建河山前身北京河山引水管业有限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各股东以货币出资,出资足额到位。
2、公司设立情况
2009 年10月12日,河山引水更名为“北京韩建河山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山有限”)。
2010 年 10 月 29 日,河山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以截至 2010 年 8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144,531,336.53 元(经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京都天华审字(2010)第1358号《审计报告》)为基础折为公司股本 10,000万元,每股面值 1 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 10,000 万元,净资产其余部分转为资本公积。该等整体变更涉及的注册资本缴纳情况已经由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京都天华验字(2010)第145 号《验资报告》验证。
2010 年12月,经韩建河山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1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股份公司拟实施增资扩股 1,000 万股。2010 年 12 月 20 日,璞石投资、嘉汇达投资及田玉波等 28名自然人与韩建集团及田雄等 48名自然人签订了《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每股价格为 4元。2011年2 月 15 日,京都天华出具了京都天华验字(2011)第 0016 号《验资报告》,审验了韩建河山截至 2011 年 1 月 26 日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情况。公司于 2011 年2 月 18 日取得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注册号为 110111007294741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000万元。
(二)公司上市
韩建河山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952号)核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668.00 万股,公司注册资本增至 14,668.00 万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5 年 6 月 8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15)第110ZA0242号)。
经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5]250 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上交所上市,股票简称“韩建河山”,股票代码“603616”,此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于2015年6 月11日起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三)上市后股权变动的具体情况
1、2016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情况
2016 年5月27日,公司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2015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案:以2015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14,668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 0.04275 元(含税)的现金红利,共计分配现金红利 6,270,974.03元;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1股。本次转增股本后,公司总股本为 29,336万股。公司于 2016年9月7日进行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
2、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2021 年1月2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北京韩建河山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91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88,008,000 股新股。
公司非公开最终实际发行 88,008,000 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由293,360,000 股变更为 381,368,000 股,注册资本由 293,360,000 元变更为381,368,000 元。新增股份于2021年8月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9 日办理完成公司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以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备案相关工作,并取得了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新《营业执照》。
3、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3 年 7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023 年 7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2023 年7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2023年7月25日为授予日,以 2.63元/股的授予价格向65名激励对象授予 995.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023 年 9 月 6 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手续办理完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的总股本由 381,368,000 股变更为 391,318,000 股,注册资本由 381,368,000.00 元变更为391,318,000.00 元。信永中和已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23BJAA21B0210)。
2025 年 4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上述议案。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涉及激励对象 65 名,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 410 万股。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总额由 391,318,000 股减少至 387,218,000 股,注册资本由391,318,000 元减少至 387,218,000 元。上述股票回购注销工作于 2026 年 5 月 22日已经完成,并于 2026年5月28日完成工商登记及换发营业执照手续。
2026 年 8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鉴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等原因,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对前述 2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5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2.63 元/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 股 本 由 387,218,000 股 减 少 至 387,068,000 股 , 注 册 资 本 由 人 民 币387,218,000 元减少至人民币 387,068,000 元。前述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股本结构及前十大股东情况
截至 2026年 6 月 30 日,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序号 | 持有人名称 | 持有数量(股) | 持有比例 |
| 1 | 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 | 133,697,200 | 34.53% |
| 2 | 黄江畔 | 3,302,000 | 0.85% |
| 3 | 田玉波 | 3,300,000 | 0.85% |
| 4 | 高盛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 2,759,912 | 0.71% |
| 5 | 徐景久 | 2,298,600 | 0.59% |
| 6 | 董慧敏 | 1,668,292 | 0.43% |
| 7 | 辽宁浩宇建企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 1,520,000 | 0.39% |
| 8 | 段寻 | 1,502,700 | 0.39% |
| 9 | UBS AG | 1,460,331 | 0.38% |
| 10 | 马超 | 1,409,100 | 0.36% |
| 合计 | 152,918,135 | 39.48% | |
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韩建集团持有公司 133,697,2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4.53%,为公司控股股东;经合社持有实业总公司 100%权益,实业总公司持有韩建集团 100%股权,经合社通过韩建集团间接控制公司34.53%的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一)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基本信息
| 公司名称 | 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田广良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 注册资本 | 106,000.00万元人民币 |
| 成立日期 | 1994年6月8日 |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山庄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102738495Q |
| 经营范围 |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中介除外)、技术转让、技术培训;设备租赁;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物业管理;园林绿化工程;园林绿化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2、控股股东持股质押及冻结情况
(1)质押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韩建集团持股质押情况如下:
| 项目 | 质押股数(万股) |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占上市公司股份比例 |
| 宁波银行 | 7,888.13 | 59.00% | 20.37% |
| 兴业银行 | 3,599.09 | 26.92% | 9.29% |
| 其他 | 96.00 | 0.72% | 0.25% |
| 质押小计 | 11,583.22 | 86.64% | 29.91% |
韩建集团日常经营出于筹集资金所需,向宁波银行、兴业银行进行了股份质押,该等股份数量合计为11,583.22万股。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韩建集团经营情况正常,偿债资金主要来源于自身的经营性收入、投资收益等,也可通过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融资置换。
(2)冻结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韩建集团持有的公司13,369.72万股股份被冻结,1,786.50万股股份被轮候冻结。因借贷纠纷、合同执行纠纷等,韩建集团持有的公司部分股票被冻结或轮候冻结,韩建集团正积极与司法冻结申请主体进行沟通,解决相关事项。
(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 名称 | 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韩村河村经济合作社 |
| 法定代表人 | 田广良 |
| 经济性质 | 村集体经济组织 |
| 成立日期 | 1993年9月13日 |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韩村河村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N21101110573224493 |
| 业务范围 | 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集体资源开发与利用、农业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等 |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上市公司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的控股权变动情况
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控制权未发生变动。
六、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的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公司主要从事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PCCP)和钢筋混凝土排水管(RCP)业务,及混凝土外加剂两大类业务。2025 年及以前,公司曾从事环保业务。
(一)PCCP、RCP 等业务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PCCP)和钢筋混凝土排水管(RCP)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导产品 PCCP 主要用于跨流域引水、输配水重点工程、城镇引水供水工程、农田水利建设引水工程等。
(二)混凝土外加剂业务
公司的混凝土外加剂业务主要以子公司合众建材为主,合众建材主要从事混凝土外加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混凝土外加剂广泛应用于各种混凝土建筑施工工程和混凝土建材生产中,可以根据工程施工要求和建材应用要求改善混凝土各项指标,是基础设施建设必不可少的原材料之一。合众建材隶属于京津冀地区,多年来的市场主要集中在北京地区及周边。
报告期内,公司曾从事环保业务,主要聚焦于以钢铁行业为代表的非电行业脱硫、脱硝、脱白、除尘等大气污染排放治理,主要目标客户为全国各大钢厂。近年来,环保业务经营业绩不佳,公司结合自身发展考虑,在 2025 年末出售经营能力较弱、净利润为负的子公司清青环保,不再从事环保业务。
七、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情况如下: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 总资产 | 133,463.44 | 168,316.85 | 181,876.24 |
| 总负债 | 111,056.25 | 145,138.55 | 136,361.31 |
| 所有者权益 | 22,407.19 | 23,178.30 | 45,514.94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 22,407.19 | 23,185.28 | 45,514.94 |
(二)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 营业收入 | 88,438.23 | 78,668.64 | 53,278.22 |
| 营业利润 | -451.79 | -18,981.94 | -33,892.70 |
| 利润总额 | -282.99 | -19,040.07 | -33,862.75 |
| 净利润 | -1,015.90 | -23,130.34 | -30,848.82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1,010.59 | -23,115.62 | -30,848.82 |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6,346.64 | 12,111.17 | 1,131.75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5,364.05 | -10,893.99 | 4,505.26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716.73 | 2,467.57 | -9,781.64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2,747.47 | 3,708.67 | -4,178.49 |
(四)主要财务指标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2025年度 | 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 | 2023年12月31日/2023年度 |
| 资产负债率(%) | 83.21 | 86.23 | 74.97 |
| 毛利率(%) | 17.78 | 13.60 | 11.39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3 | -0.61 | -0.81 |
八、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九、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上市公司及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最近三年内,上市公司及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的情形。最近十二个月内,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上市公司已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明确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及职责,同时建立了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了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最近十二个月,上市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未规范存放或使用募集资金,未规范履行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审议和信息披露程序等违规情形。
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存在收到的通报批评、警示函的情形,信永中和对2024年财务报告、2024年内部控制报告出具带有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意见。经核查,上述上交所通报批评与北京证监局出具警示函不属于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以及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上市公司高度重视审计报告、内控报告中所涉及事项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积极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妥善处置强调事项相关问题,消除了相关事项带来的不利影响,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前述情形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障碍。
(一)通报批评情况
2025年9月17日,上交所对上市公司出具了《关于对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25]189号),认定上市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财务核算不规范
公司存在以下问题:广西贵港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贵港)环保工程项目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导致收入等报表科目核算与列报不准确;部分应收账款核销、账龄核算不准确导致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部分工程施工类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计提不准确;商誉减值测试时未明确说明相关资产组范围变更原因。2025年4月30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显示,子公司秦皇岛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青环保)与广西贵港于2019年签订合同,承揽广西贵港环保工程项目。该项目于2019年完工试运行,清青环保在2019年确认该工程项目的收入和成本。后因双方对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纠纷,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清青环保拆除其设备,并向广西贵港返还已支付工程款4,320万元及利息。公司将在2019年确认的该工程项目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进行冲销,并相应的调整2019年度至2023年度的应收账款、存货、递延所得税资产、合同负债等报表科目。上述差错更正后,公司2019年度调减净利润1,842.14万元,占调整前金额的30%;2020年度调增净利润2,737.18万元,占调整前金额的86.78%,2021年度调增净利润268.60万元,占调整前金额的9.38%,2022年度调增净利润603.60万元,占调整前金额绝对值的1.67%,2023年度调增净利润195.40万元,占调整前金额的0.63%。
(二)未规范披露重大诉讼
经查明,2022年10月26日以来,公司连续12个月内累计涉诉金额1.22亿元,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临时报告,未在2023年半年报中披露相关重大诉讼。
(三)未规范披露关联交易
2025年4月10日,公司披露《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公告》显示,鲲鹏兴业建设(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鲲鹏建设)系公司控股股东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田玉涛控制的企业,为公司的关联方。2024年1月20日以来,公司下属分公司连续12个月内累计与鲲鹏建设发生关联交易6,563万元,占最近一期(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4.42%。上述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及时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披露。”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第13.2.1条、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田玉波、时任财务总监张海峰、魏良彬、时任董事会秘书孙雪予以通报批评,并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二)警示函相关情况
2025年9月25日,上市公司收到北京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田玉波、孙雪、魏良彬、张海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61号),认定上市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财务核算不规范。广西某项目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导致收入等报表科目核算与列报不准确;部分应收账款核销、账龄核算不准确导致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部分工程施工类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计提不准确;商誉减值测试时未明确说明相关资产组范围变更原因。
2、未规范披露重大诉讼。2022年10月26日以来,你公司连续12个月内累计涉诉金额1.22亿元,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临时报告、未在2023年半年报中披露相关重大诉讼。
3、未规范披露关联交易。2024年1月20日以来,你公司连续12个月内累计与同一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合计6,563万元,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韩建河山、田玉波、孙雪、魏良彬、张海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三)会计师对上市公司 2024年财务报告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1、带有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
2025年4月29日,信永中和对上市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XYZH/2025BJAA19B0207号带有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具体情况如下:
韩建河山子公司清青环保与广西贵港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贵港”)于2019年5月31日签订《广西贵港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2 times 10 8 mathrm m 2 烧结烟气脱硫脱硝工程总承包合同》,承揽广西贵港环保工程项目,清青环保根据约定如约履行合同义务,该项目于2019年完工试运行。清青环保在2019年确认该工程项目的收入和成本。后因双方对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纠纷,诉讼情况如下:
(1)一审判决。2024年8月,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桂0802民初1359号,判决如下:①确认双方签署的工程合同于2023年3月15日解除;②清青环保向广西贵港返还已支付的工程款4,320万元;③清青环保向广西贵港支付其占用工程款4,320万元期间的利息(利息计算:以4,320万元为基数,从2023年3月15日起按年利率3.45%计至付清之日止);④清青环保拆除其承包范围内的 mathsf 12 times 10 8 mathsf m 2 烧结烟气脱硫脱硝工程设备。
(2)二审判决。清青环保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4年1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桂08民终1387号,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再审情况。清青环保不服判决,提请再审申请。2025年4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桂民申740号,判决结果:驳回再审申请。
韩建河山依据法院判决书相关内容及公司实际情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将在2019年确认的该工程项目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进行冲销,并相应的调整2019年度至2023年度的应收账款、存货、递延所得税资产、合同负债等报表科目。
2、相关事项消除情况
2026年4月23日,中瑞诚出具《关于对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期非标准审计意见本期为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中瑞诚鉴字[2026]第611460号),对上期非标事项在本期消除情况说明如下:
韩建河山公司整改措施如下:
(1)公司已于2025年4月29日召开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以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并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1),前述事项已经公司于2025年6月12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公司要求财务人员认真学习收入准则,进一步明确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范,规范收入成本等会计核算过程与资金支付流程,明确分级审批权限,核查薄弱环节及不规范情形。就发现问题要求及时整改,强化相关制度执行力度,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3)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的力度及内部审计频率,加大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力度,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建立健全财务数据、科目等复核机制,完善多级复核流程。充分发挥财务部门内的检查监督职能,加强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确保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以保证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4)加强财务部门与各个业务部门的沟通,实时了解项目施工和进度情况,特别是针对金额较大的合同项目,在合同签订、成本测算、项目实施、竣工结算等多个环节,建立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的实时联动机制,掌握项目的动态,对财务数据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与业务部门充分沟通。
中瑞诚认为,截至上述说明出具日,韩建河山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完成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全部会计处理,相应调整了2024年期初留存收益及比较期间财务数据。相关更正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调整依据充分、会计处理合规,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影响已实质性消除。
2026年4月23日,韩建河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均出具了说明,认为公司上期非标事项已消除。
(四)会计师对上市公司 2024年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1、带有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
2025年4月29日,信永中和对上市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XYZH/2025BJAA19B0206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具体情况如下:
韩建河山公司之韩建河山阜阳分公司和韩建河山准东分公司基于生产经营需要在2024年度分别接受控股股东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田玉涛控制的鲲鹏兴业建设(北京)有限公司(简称鲲鹏建设公司)提供的施工总承包服务。鲲鹏建设公司为韩建河山公司的关联方。韩建河山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未能及时识别和披露关联交易,未能履行关联交易审批流程。韩建河山公司已于期后履行了关联交易审批流程并于2025年4月10日发布了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公告。
2、相关事项消除情况
2026年4月23日,中瑞诚出具《关于对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期非标准审计意见本期为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中瑞诚鉴字[2026]第611460号),对上期非标事项在本期消除情况说明如下:
韩建河山公司整改措施如下:
(1)补充确认关联交易。公司已于2025年4月9日召开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以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议案》并披露《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7),上述事项已经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关联交易合规培训。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全面梳理汇总关联方清单及关联交易情况并持续更新关联方清单,确保关联交易均已依法合规履行审议、披露程序,并在后续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关联交易的进展情况。2025年5月19日公司证券投融部已在全公司范围内组织《关联交易监管合规培训》,对关联交易的关联方的界定、法律法规、审议和披露的程序以及违规的法律责任等多方面进行培训,切实提高全公司人员的合规意识和责任意识。
(3)加强内部管理。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强化内控体系执行,提升对关联交易的精细管理;依据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结合财务、业务审慎进行关联方识别和认定;未来拟发生关联交易时,公司要求各业务部门协同法务、审计、证券等部门深入审慎研究必要性、合理性、合规性等;定期更新公司关联方清单,将日常业务中对关联方的识别和管理关口前移;严格履行重大关联交易的审议、披露程序,定期跟进交易执行情况,切实维护公司利益。
中瑞诚认为,截至上述说明出具日,公司已在2024年度财务报告中补充确认与鲲鹏建设公司的关联交易,且该关联交易补充确认议案已分别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通过;2025年度,未发现公司存在需履行审批程序的重大关联交易。综上,前述未及时识别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影响因素已消除。
2026年4月23日,韩建河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均出具了说明,认为公司上期非标事项已消除。
第三节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兴福新材的 25名股东,其中非自然人 19名,自然人 6名。
(一)非自然人交易对方
1、营口福兴同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营口福兴同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 企业性质 | 有限合伙企业 |
| 出资额 | 2,400万元 |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李屯村 |
| 主要办公地点 | 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李屯村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郭振伟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882MAC696Y22P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成立日期 | 2022年12月14日 |
(2)历史沿革及最近三年注册资本变化情况
1)2022 年 12 月,设立
2022 年12月,郭振伟和陈旭辉共同出资设立福兴同创,设立时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为 2,400.00万元。
设立时,营口福兴同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人及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 1 | 郭振伟 | 普通合伙人 | 800.00 | 33.33% |
| 2 | 陈旭辉 | 有限合伙人 | 1,600.00 | 66.67% |
| 合计 | 2,400.00 | 100.00% | ||
2)2022年12月,第一次合伙人变更
2022 年12月,福兴同创全体合伙人作出决议,同意陈旭辉将所持有的合伙企业出资额转让给郭振伟及张继军等 49 名新增合伙人。本次变更后企业出资额未发生变化。
本次变更完成后,福兴同创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 1 | 郭振伟 | 普通合伙人 | 1,054.50 | 43.94% |
| 2 | 张继军 | 有限合伙人 | 40.00 | 1.67% |
| 3 | 张春梅 | 有限合伙人 | 40.00 | 1.67% |
| 4 | 于广武 | 有限合伙人 | 40.00 | 1.67% |
| 5 | 杨宇飞 | 有限合伙人 | 40.00 | 1.67% |
| 6 | 王作平 | 有限合伙人 | 40.00 | 1.67% |
| 7 | 王兆华 | 有限合伙人 | 40.00 | 1.67% |
| 8 | 王阳 | 有限合伙人 | 40.00 | 1.67% |
| 9 | 王娜 | 有限合伙人 | 40.00 | 1.67% |
| 10 | 王民 | 有限合伙人 | 40.00 | 1.67% |
| 11 | 王福强 | 有限合伙人 | 40.00 | 1.67% |
| 12 | 孙国伟 | 有限合伙人 | 40.00 | 1.67% |
| 13 | 申宪册 | 有限合伙人 | 40.00 | 1.67% |
| 14 | 马明亮 | 有限合伙人 | 40.00 | 1.67% |
| 15 | 刘丹 | 有限合伙人 | 40.00 | 1.67% |
| 16 | 姜春艳 | 有限合伙人 | 40.00 | 1.67% |
| 17 | 侯春波 | 有限合伙人 | 40.00 | 1.67% |
| 18 | 郭振涛 | 有限合伙人 | 40.00 | 1.67% |
| 19 | 郭振双 | 有限合伙人 | 40.00 | 1.67% |
| 20 | 高键 | 有限合伙人 | 40.00 | 1.67% |
| 21 | 付立波 | 有限合伙人 | 40.00 | 1.67% |
| 22 | 陈旭怀 | 有限合伙人 | 40.00 | 1.67% |
| 23 | 陈博 | 有限合伙人 | 40.00 | 1.67% |
| 24 | 李足智 | 有限合伙人 | 37.50 | 1.56% |
| 25 | 张月 | 有限合伙人 | 30.00 | 1.25% |
| 26 | 张东旭 | 有限合伙人 | 30.00 | 1.25% |
| 27 | 尹宝成 | 有限合伙人 | 30.00 | 1.25% |
| 28 | 叶朋辉 | 有限合伙人 | 30.00 | 1.25% |
| 29 | 夏赓 | 有限合伙人 | 30.00 | 1.25% |
| 30 | 宋振余 | 有限合伙人 | 30.00 | 1.25% |
| 31 | 陈国志 | 有限合伙人 | 30.00 | 1.25% |
| 32 | 郑万元 | 有限合伙人 | 25.00 | 1.04% |
| 33 | 孟祥成 | 有限合伙人 | 20.00 | 0.83% |
| 34 | 马雪 | 有限合伙人 | 20.00 | 0.83% |
| 35 | 刘铎 | 有限合伙人 | 20.00 | 0.83% |
| 36 | 朱艳辉 | 有限合伙人 | 15.00 | 0.63% |
| 37 | 刘东辉 | 有限合伙人 | 15.00 | 0.63% |
| 38 | 张永杰 | 有限合伙人 | 10.00 | 0.42% |
| 39 | 张海洋 | 有限合伙人 | 10.00 | 0.42% |
| 40 | 杨继军 | 有限合伙人 | 10.00 | 0.42% |
| 41 | 王晓伟 | 有限合伙人 | 10.00 | 0.42% |
| 42 | 李鑫 | 有限合伙人 | 10.00 | 0.42% |
| 43 | 窦志国 | 有限合伙人 | 10.00 | 0.42% |
| 44 | 崔刚 | 有限合伙人 | 10.00 | 0.42% |
| 45 | 孙凤涛 | 有限合伙人 | 8.00 | 0.33% |
| 46 | 张一鸣 | 有限合伙人 | 5.00 | 0.21% |
| 47 | 张贵嫄 | 有限合伙人 | 5.00 | 0.21% |
| 48 | 袁立有 | 有限合伙人 | 5.00 | 0.21% |
| 49 | 李玉 | 有限合伙人 | 5.00 | 0.21% |
| 50 | 陈学良 | 有限合伙人 | 5.00 | 0.21% |
| 合计 | 2,400.00 | 100.00% | ||
3)2023年5月,第二次合伙人变更
2023 年 5 月,福兴同创全体合伙人作出决议,同意合伙人崔刚、袁立有退伙,同意刘昕鹏、杜军入伙,同意合伙人张东旭增加出资额 3.00 万元,合伙人宋振余增加出资额 2.50 万元,合伙人陈国志增加出资额 2.50 万元。本次变更后企业出资额未发生变化。
本次变更完成后,福兴同创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 1 | 郭振伟 | 普通合伙人 | 1,054.50 | 43.94% |
| 2 | 王民 | 有限合伙人 | 40.00 | 1.67% |
| 3 | 郭振双 | 有限合伙人 | 40.00 | 1.67% |
| 4 | 王作平 | 有限合伙人 | 40.00 | 1.67% |
| 5 | 高键 | 有限合伙人 | 40.00 | 1.67% |
| 6 | 陈旭怀 | 有限合伙人 | 40.00 | 1.67% |
| 7 | 刘丹 | 有限合伙人 | 40.00 | 1.67% |
| 8 | 孙国伟 | 有限合伙人 | 40.00 | 1.67% |
| 9 | 申宪册 | 有限合伙人 | 40.00 | 1.67% |
| 10 | 杨宇飞 | 有限合伙人 | 40.00 | 1.67% |
| 11 | 陈博 | 有限合伙人 | 40.00 | 1.67% |
| 12 | 王娜 | 有限合伙人 | 40.00 | 1.67% |
| 13 | 姜春艳 | 有限合伙人 | 40.00 | 1.67% |
| 14 | 张春梅 | 有限合伙人 | 40.00 | 1.67% |
| 15 | 侯春波 | 有限合伙人 | 40.00 | 1.67% |
| 16 | 王阳 | 有限合伙人 | 40.00 | 1.67% |
| 17 | 马明亮 | 有限合伙人 | 40.00 | 1.67% |
| 18 | 于广武 | 有限合伙人 | 40.00 | 1.67% |
| 19 | 张继军 | 有限合伙人 | 40.00 | 1.67% |
| 20 | 付立波 | 有限合伙人 | 40.00 | 1.67% |
| 21 | 王福强 | 有限合伙人 | 40.00 | 1.67% |
| 22 | 王兆华 | 有限合伙人 | 40.00 | 1.67% |
| 23 | 郭振涛 | 有限合伙人 | 40.00 | 1.67% |
| 24 | 李足智 | 有限合伙人 | 37.50 | 1.56% |
| 25 | 张东旭 | 有限合伙人 | 33.00 | 1.38% |
| 26 | 宋振余 | 有限合伙人 | 32.50 | 1.35% |
| 27 | 陈国志 | 有限合伙人 | 32.50 | 1.35% |
| 28 | 夏赓 | 有限合伙人 | 30.00 | 1.25% |
| 29 | 张月 | 有限合伙人 | 30.00 | 1.25% |
| 30 | 叶朋辉 | 有限合伙人 | 30.00 | 1.25% |
| 31 | 尹宝成 | 有限合伙人 | 30.00 | 1.25% |
| 32 | 郑万元 | 有限合伙人 | 25.00 | 1.04% |
| 33 | 刘铎 | 有限合伙人 | 20.00 | 0.83% |
| 34 | 孟祥成 | 有限合伙人 | 20.00 | 0.83% |
| 35 | 马雪 | 有限合伙人 | 20.00 | 0.83% |
| 36 | 刘东辉 | 有限合伙人 | 15.00 | 0.63% |
| 37 | 朱艳辉 | 有限合伙人 | 15.00 | 0.63% |
| 38 | 张永杰 | 有限合伙人 | 10.00 | 0.42% |
| 39 | 张海洋 | 有限合伙人 | 10.00 | 0.42% |
| 40 | 王晓伟 | 有限合伙人 | 10.00 | 0.42% |
| 41 | 杨继军 | 有限合伙人 | 10.00 | 0.42% |
| 42 | 窦志国 | 有限合伙人 | 10.00 | 0.42% |
| 43 | 李鑫 | 有限合伙人 | 10.00 | 0.42% |
| 44 | 孙凤涛 | 有限合伙人 | 8.00 | 0.33% |
| 45 | 张一鸣 | 有限合伙人 | 5.00 | 0.21% |
| 46 | 李玉 | 有限合伙人 | 5.00 | 0.21% |
| 47 | 陈学良 | 有限合伙人 | 5.00 | 0.21% |
| 48 | 张贵嫄 | 有限合伙人 | 5.00 | 0.21% |
| 49 | 刘昕鹏 | 有限合伙人 | 5.00 | 0.21% |
| 50 | 杜军 | 有限合伙人 | 2.00 | 0.08% |
| 合计 | 2,400.00 | 100.00% | ||
本次变更后至本报告签署日,福兴同创的出资总额、合伙人出资情况未发生变化。
(3)主营业务发展情况及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指标
福兴同创系兴福新材员工为持有兴福新材的股份而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未开展实际业务,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福兴同创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 资产总额 | 2,460.83 | 2,404.23 |
| 负债总额 | 57.62 | 1.02 |
| 所有者权益 | 2,403.21 | 2,403.21 |
| 项目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 营业收入 | - | - |
| 利润总额 | - | 3.38 |
| 净利润 | - | 3.21 |
注:2024 年、2025 年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福兴同创最近一年未经审计的简要财务报表如下:
1)资产负债表简表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 流动资产合计 | 60.83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2,400.00 |
| 资产合计 | 2,460.83 |
| 流动负债合计 | 57.62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 |
| 负债合计 | 57.62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2,403.21 |
2)利润表简表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度 |
| 营业收入 | - |
| 营业利润 | - |
| 利润总额 | - |
| 净利润 | - |
(4)产权及控制关系、执行事务合伙人基本情况
1)产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福兴同创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郭振伟,福兴同创的产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2)主要合伙人情况
福兴同创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郭振伟,其基本情况见本节之“一、(二)2、郭振伟”。
(5)主要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除直接持有兴福新材股权外,福兴同创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情况。
(6)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
福兴同创不涉及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7)穿透至最终持有人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福兴同创穿透至最终持有人情况如下:
| 层级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直接出资比例 | 是否为最终持有人 | 最终持有人类型/停止穿透原因 | 取得权益方式 | 取得权益时间 | 资金来源 |
| 1-1 | 郭振伟 | 43.94%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14 | 自有或自筹 |
| 1-2 | 王民 | 1.67%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9 | 自有或自筹 |
| 1-3 | 郭振双 | 1.67%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9 | 自有或自筹 |
| 1-4 | 王作平 | 1.67%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9 | 自有或自筹 |
| 1-5 | 高键 | 1.67%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9 | 自有或自筹 |
| 1-6 | 陈旭怀 | 1.67%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9 | 自有或自筹 |
| 1-7 | 刘丹 | 1.67%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9 | 自有或自筹 |
| 1-8 | 孙国伟 | 1.67%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9 | 自有或自筹 |
| 1-9 | 申宪册 | 1.67%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9 | 自有或自筹 |
| 1-10 | 杨宇飞 | 1.67%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9 | 自有或自筹 |
| 1-11 | 陈博 | 1.67%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9 | 自有或自筹 |
| 1-12 | 王娜 | 1.67%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9 | 自有或自筹 |
| 1-13 | 姜春艳 | 1.67%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9 | 自有或自筹 |
| 1-14 | 张春梅 | 1.67%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9 | 自有或自筹 |
| 1-15 | 侯春波 | 1.67%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9 | 自有或自筹 |
| 1-16 | 王阳 | 1.67%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9 | 自有或自筹 |
| 1-17 | 马明亮 | 1.67%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9 | 自有或自筹 |
| 1-18 | 于广武 | 1.67%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9 | 自有或自筹 |
| 1-19 | 张继军 | 1.67%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9 | 自有或自筹 |
| 1-20 | 付立波 | 1.67%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9 | 自有或自筹 |
| 1-21 | 王福强 | 1.67%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9 | 自有或自筹 |
| 1-22 | 王兆华 | 1.67%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9 | 自有或自筹 |
| 1-23 | 郭振涛 | 1.67%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9 | 自有或自筹 |
| 1-24 | 李足智 | 1.56%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9 | 自有或自筹 |
| 1-25 | 张东旭 | 1.38%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9 | 自有或自筹 |
| 1-26 | 宋振余 | 1.35%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9 | 自有或自筹 |
| 1-27 | 陈国志 | 1.35%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9 | 自有或自筹 |
| 1-28 | 夏赓 | 1.25%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9 | 自有或自筹 |
| 1-29 | 张月 | 1.25%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9 | 自有或自筹 |
| 1-30 | 叶朋辉 | 1.25%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9 | 自有或自筹 |
| 1-31 | 尹宝成 | 1.25%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9 | 自有或自筹 |
| 1-32 | 郑万元 | 1.04%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9 | 自有或自筹 |
| 1-33 | 刘铎 | 0.83%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9 | 自有或自筹 |
| 1-34 | 孟祥成 | 0.83%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9 | 自有或自筹 |
| 1-35 | 马雪 | 0.83%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9 | 自有或自筹 |
| 1-36 | 刘东辉 | 0.63%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9 | 自有或自筹 |
| 1-37 | 朱艳辉 | 0.63%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9 | 自有或自筹 |
| 1-38 | 张永杰 | 0.42%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9 | 自有或自筹 |
| 1-39 | 张海洋 | 0.42%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9 | 自有或自筹 |
| 1-40 | 王晓伟 | 0.42%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9 | 自有或自筹 |
| 1-41 | 杨继军 | 0.42%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9 | 自有或自筹 |
| 1-42 | 窦志国 | 0.42%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9 | 自有或自筹 |
| 1-43 | 李鑫 | 0.42%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9 | 自有或自筹 |
| 1-44 | 孙凤涛 | 0.33%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9 | 自有或自筹 |
| 1-45 | 张一鸣 | 0.21%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9 | 自有或自筹 |
| 1-46 | 李玉 | 0.21%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9 | 自有或自筹 |
| 1-47 | 陈学良 | 0.21%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9 | 自有或自筹 |
| 1-48 | 张贵嫄 | 0.21%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9 | 自有或自筹 |
| 1-49 | 刘昕鹏 | 0.21%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3-05-31 | 自有或自筹 |
| 1-50 | 杜军 | 0.08%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3-05-31 | 自有或自筹 |
注 1:取得权益的时间以工商登记时间为准,下同。
注 :“最终持有人”包括:自然人、上市公司(含境外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等公众公司、国有控股或管理主体(含事业单位、国有主体控制的产业基金等)、集体所有制企业、社会团体、境外政府投资基金、大学捐赠基金、养老基金、公益基金、公募资产管理产品以及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比例低于 0.01%主体,下同。
(9)穿透锁定情况
福兴同创系标的公司的股权激励平台,成立于 2022 年 12 月,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郭振伟担任管理合伙人。根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相关约定,本次交易中,福兴同创为业绩承诺方之一。结合《重组管理办法》及《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约定,福兴同创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1、本人/本单位承诺若其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增发行的股份,自新增股份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至本人/本单位名下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包括但不限于因业绩补偿而发生的股份回购行为)。
2、本人/本单位承诺其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增发行的股份,按照以下标准分期解锁:
(1)第一次解锁
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期间第一个会计年度的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且本人/本单位已履行相应业绩补偿义务后,本人/本单位解锁股份数=本人/本单位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30%-本人/本单位需补偿股份数。
(2)第二次解锁
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期间第二个会计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且本人/本单位已履行相应业绩补偿义务后,本人/本单位累积解锁股份数=本人/本单位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60%-本人/本单位累积需补偿股份数。
(3)第三次解锁
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期间第三个会计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且本人/本单位已履行全部业绩补偿义务后,本人/本单位累积解锁股份数=本人/本单位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100%-本人/本单位累积需补偿股份数(为累积业绩承诺补偿股份数与资产减值补偿股份数之和)。
若本人/本单位在有关年度内无需进行补偿的,则补偿股份数按 0 取值;若经计算所得当年度应解锁股份小于等于 0 的,则当年度本人/本单位不能解锁股份。
3、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本单位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由于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增加的,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约定。
4、若上述锁定安排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政策不相符的,本人/本单位同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5、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本单位转让和交易上市公司股份将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执行。”
福兴同创不属于专为本次交易而设立,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基于审慎性考虑,郭振伟对其通过福兴同创持有的标的公司间接权益进行穿透锁定,出具《关于合伙企业出资份额间接锁定的承诺》如下:
“1、合伙企业已经就本次交易出具《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在合伙企业承诺的锁定期间内,本人承诺不转让、赠与、质押或以其他形式处分本人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即对应在本次交易中通过福兴同创间接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增发行的股份,下同)。
2、在合伙企业承诺的分期解锁标准内,本人承诺按照同样的标准分期解锁本人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
3、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通过合伙企业间接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由于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增加的,亦应遵守上述间接权益锁定约定。
4、若上述锁定安排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政策不相符的,本人同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5、本人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人进一步作出承诺,如果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0)其他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福兴同创及其普通合伙人郭振伟将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的股份,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定,福兴同创其他情况如下:
福兴同创的利润分配、亏损负担按照合伙人实缴比例分配,由普通合伙人郭振伟执行合伙事务。
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首次作出决议前六个月内,福兴同创不存在合伙人入伙、退伙、转让财产份额、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转变身份的情况。截至本报告签署日,福兴同创不存在未来存续期间的类似变动安排的计划。
2、苏州川流长桉新材料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苏州川流长桉新材料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企业性质 | 有限合伙企业 |
| 出资额 | 144,360万元 |
| 注册地址 |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东路183号17栋206室 |
| 主要办公地点 |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东路183号17栋206室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苏州川流长桐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94MA25WQ8J77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成立日期 | 2021年4月30日 |
(2)历史沿革及最近三年注册资本变化情况
1)2021 年 4 月,设立
2021 年 4 月,苏州川流长桐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和苏州川流长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出资设立川流长桉,设立时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为 500.00万元。
设立时,川流长桉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合伙人性质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苏州川流长桐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普通合伙人 | 100.00 | 20.00% |
| 2 | 苏州川流长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400.00 | 80.00% |
| 合计 | 500.00 | 100.00% |
2)2021年8月,第一次合伙人变更及第一次增资
2021 年 8 月,川流长桉的全体合伙人作出变更决定书,同意原合伙人苏州川流长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退伙,同意新增有限合伙人。同意企业出资额由 500.00 万元变更为 56,700.00 万元。
本次变更完成后,川流长桉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合伙人性质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平潭建发陆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15,000.00 | 26.46% |
| 2 | 义乌惠商紫荆二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5,000.00 | 8.82% |
| 3 | 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3,000.00 | 5.29% |
| 4 | 南京科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000.00 | 3.53% |
| 5 |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3,000.00 | 5.29% |
| 6 | 闰土锦恒(嘉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3,000.00 | 5.29% |
| 7 |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3,000.00 | 5.29% |
| 8 | 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5,000.00 | 8.82% |
| 9 | 厦门宝拓资源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000.00 | 3.53% |
| 10 | 厦门恒兴集团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3,000.00 | 5.29% |
| 11 | 亳州市康安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5,500.00 | 9.70% |
| 12 | 蔡晓东 | 有限合伙人 | 2,000.00 | 3.53% |
| 13 | 王迅 | 有限合伙人 | 2,200.00 | 3.88% |
| 14 | 王嘉昕 | 有限合伙人 | 1,000.00 | 1.76% |
| 15 | 李青 | 有限合伙人 | 1,000.00 | 1.76% |
| 16 | 苏州川流长桐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普通合伙人 | 1,000.00 | 1.76% |
| 合计 | 56,700.00 | 100.00% | ||
3)2022年7月,第二次合伙人变更及第二次增资
2022 年 7 月,川流长桉的全体合伙人作出变更决定书,同意新增有限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王嘉昕新增认缴出资1,000.00 万元,同意普通合伙人苏州川流长桐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新增认缴出资 500.00 万元。同意企业出资额由 56,700.00 万元变更为 144,360.00 万元。
本次变更完成后,川流长桉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合伙人性质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平潭建发陆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15,000.00 | 10.39% |
| 2 | 苏州市创新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15,000.00 | 10.39% |
| 3 | 苏州川流长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10,660.00 | 7.38% |
| 4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世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8,000.00 | 5.54% |
| 5 |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7,000.00 | 4.85% |
| 6 | 亳州市康安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5,500.00 | 3.81% |
| 7 | 苏州工业园区元禾鼎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5,500.00 | 3.81% |
| 8 | 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5,000.00 | 3.46% |
| 9 | 义乌惠商紫荆二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5,000.00 | 3.46% |
| 10 | 宁波泓宁亨泰科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5,000.00 | 3.46% |
| 11 | 紫金矿业紫德(厦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5,000.00 | 3.46% |
| 12 | 闰土锦恒(嘉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3,000.00 | 2.08% |
| 13 | 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3,000.00 | 2.08% |
| 14 | 厦门恒兴集团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3,000.00 | 2.08% |
| 15 |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3,000.00 | 2.08% |
| 16 |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3,000.00 | 2.08% |
| 17 | 李道进 | 有限合伙人 | 3,000.00 | 2.08% |
| 18 |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绿色发展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3,000.00 | 2.08% |
| 19 | 世索科(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3,000.00 | 2.08% |
| 20 | 王迅 | 有限合伙人 | 2,200.00 | 1.52% |
| 21 | 蔡晓东 | 有限合伙人 | 2,000.00 | 1.39% |
| 22 | 厦门宝拓资源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000.00 | 1.39% |
| 23 | 南京科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000.00 | 1.39% |
| 24 | 王嘉昕 | 有限合伙人 | 2,000.00 | 1.39% |
| 25 | 晋江万沣投资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000.00 | 1.39% |
| 26 | 淄博皓枫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2,000.00 | 1.39% |
| 27 | 广州盈添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2,000.00 | 1.39% |
| 28 | 明苜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000.00 | 1.39% |
| 29 | 吴耀军 | 有限合伙人 | 2,000.00 | 1.39% |
| 30 | 杭州古北机械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500.00 | 1.04% |
| 31 | 烟台市信马远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1,500.00 | 1.04% |
| 32 | 李青 | 有限合伙人 | 1,000.00 | 0.69% |
| 33 | 巴斯夫创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000.00 | 0.69% |
| 34 | 上海前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000.00 | 0.69% |
| 35 | 福建开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000.00 | 0.69% |
| 36 | 戴岚 | 有限合伙人 | 1,000.00 | 0.69% |
| 37 | 安徽新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000.00 | 0.69% |
| 38 | 巨杉(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000.00 | 0.69% |
| 39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彬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1,000.00 | 0.69% |
| 40 | 上海壮景化工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000.00 | 0.69% |
| 41 | 苏州川流长桐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普通合伙人 | 1,500.00 | 1.04% |
| 合计 | 144,360.00 | 100.00% | ||
本次变更后至本报告签署日,川流长桉的出资总额、合伙人出资情况未发生变化。
(3)主营业务发展情况及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指标
川流长桉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川流长桉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 资产总额 | 158,153.73 | 141,799.08 |
| 负债总额 | 39.79 | 5,416.23 |
| 所有者权益 | 158,113.94 | 136,382.85 |
| 项目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 营业收入 | -6,491.84 | 2,391.34 |
| 利润总额 | -3,740.91 | -432.34 |
| 净利润 | -3,740.91 | -432.34 |
注:2024 年、2025 年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川流长桉最近一年未经审计的简要财务报表如下:
1)资产负债表简表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 流动资产合计 | 20,234.29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137,919.44 |
| 资产合计 | 158,153.73 |
| 流动负债合计 | 39.79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 |
| 负债合计 | 39.79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158,113.94 |
2)利润表简表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度 |
| 营业收入 | -6,491.84 |
| 营业利润 | -3,740.91 |
| 利润总额 | -3,740.91 |
| 净利润 | -3,740.91 |
(4)产权及控制关系、执行事务合伙人基本情况
1)产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川流长桉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苏州川流长桐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川流长桉的产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2)主要合伙人情况
川流长桉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苏州川流长桐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其基本情况如下:
| 企业名称 | 苏州川流长桐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 企业性质 | 有限合伙企业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上海川流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出资额 | 2,000万元 |
| 注册地址 |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东路183号17栋206室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94MA25T9D6XF |
| 成立日期 | 2021年4月22日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企业形象策划(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5)主要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除直接持有兴福新材股权外,川流长桉主要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持股比例 | 主营业务 |
| 1 | 苏州川流榕康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4.52% | 股权投资 |
| 2 | 安徽进化硅纳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10.08% | 生物基二氧化硅新材料技术研发、生产以及销售 |
| 3 | 上海中科康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7.75% | 聚烯烃油的研发、生产以及销售 |
| 4 | 浙江东柔新材料有限公司 | 10.99% | 高端膜材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
| 5 | 上海创格弘芯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 | 18.60% | 半导体领域陶瓷材料的研发、设计与制造 |
| 6 | 陕西量维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 12.33% | 功能食品原料及产品研发、生产及销售 |
| 7 | 江西希尔曼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10.71% | 锰系新材料生产研发 |
| 8 | 苏州德比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8.00% | 高性能新型电池粘结剂研发与产业化 |
| 9 | 江苏三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6.28% | 高性能碳化硅陶瓷研发、生产、销售和工程应用 |
| 10 | 杭州蓝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4.03% | 离子交换膜及电渗析技术的研发、生产与应用 |
| 11 | 上海隆昇光电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8.16% | 液晶调光膜新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 12 | 安徽觅拓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 9.98% | 高端电子材料专用化学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 13 | 河南联合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4.22% | 精密研磨抛光材料及其高端制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
| 14 | 江苏浩纳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8.62% | 高精度光学元器件及超精密模具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 15 | 苏州盛曼特新材料有限公司 | 22.83% | 氧化铝基新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 16 | 成都飞锐特科技有限公司 | 11.53% | 光电晶体材料及核心元器件的研发、生产、加工和销售 |
| 17 | 浙江汇甬新材料有限公司 | 8.48% | 先进膜分离材料及技术的研发、生产与应用推广 |
| 18 | 南通海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11.76% | 智能合成装备、绿色反应工艺及医药原料的研发与制造 |
| 19 | 南京安立格有限公司 | 12.80% | 微界面反应强化技术的研发、应用及产业化推广 |
| 20 | 杭州氟研科技有限公司 | 9.56% | 专用衬氟防腐设备制造与销售 |
| 21 | 上海惠和化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9.80% | 微反应技术及连续流工艺开发与工业化应用 |
| 22 | 北京晶格领域半导体有限公司 | 1.84% | 宽禁带半导体材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
| 23 | 昆山协鑫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 0.39% | 钙钛矿太阳能组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6)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川流长桉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基金编号为:SSE438;基金管理人上海川流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34186。
(7)穿透至最终持有人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川流长桉穿透至最终持有人情况如下:
| 层级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直接出资比例 | 是否为最终持有人 | 最终持有人类型/停止穿透原因 | 取得权益方式 | 取得权益时间 | 资金来源 |
| 1-1 | 平潭建发陆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39% | 否 | - | 货币 | 2021-08-05 | 自有或自筹 |
| 1-1-1 | 厦门建发新兴产业股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99.45% | 否 | - | 货币 | 2018-07-24 | 自有或自筹 |
| 1-1-1-1 | 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 | 90.00% | 否 | - | 货币 | 2014-12-12 | 自有或自筹 |
| 1-1-1-1-1 |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100.00% | 是 | 国有控股或管理主体 | 货币 | 2000-12-06 | 自有或自筹 |
| 1-1-1-2 | 厦门华益工贸有限公司 | 10.00% | 否 | - | 货币 | 2014-12-12 | 自有或自筹 |
| 1-1-1-2-1 | 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 | 100.00% | 是 | 重复,详见:1-1-1-1 | 货币 | 1996-01-12 | 自有或自筹 |
| 1-1-2 | 厦门建鑫投资有限公司 | 0.55%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18-07-24 | 自有或自筹 |
| 1-2 | 苏州市创新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有限合伙) | 10.39% | 否 | - | 货币 | 2022-07-08 | 自有或自筹 |
| 1-2-1 | 苏州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25.00% | 否 | - | 货币 | 2022-06-27 | 自有或自筹 |
| 1-2-1-1 | 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91.67% | 否 | - | 货币 | 2022-06-16 | 自有或自筹 |
| 1-2-1-1-1 | 苏州市财政局 | 100.00% | 是 | 国有控股或管理主体 | 货币 | 2021-04-07 | 自有或自筹 |
| 1-2-1-2 | 苏州创元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5.56% | 否 | - | 货币 | 2022-06-16 | 自有或自筹 |
| 1-2-1-2-1 | 苏州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90.00% | 否 | - | 货币 | 2023-12-29 | 自有或自筹 |
| 1-2-1-2-1-1 | 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100.00% | 是 | 国有控股或管理主体 | 货币 | 2023-12-25 | 自有或自筹 |
| 1-2-1-2-2 | 江苏省财政厅 | 10.00% | 是 | 国有控股或管理主体 | 货币 | 2020-12-30 | 自有或自筹 |
| 1-2-1-3 | 苏州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2.78%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22-06-16 | 自有或自筹 |
| 1-2-2 | 苏州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24.50% | 否 | - | 货币 | 2024-12-10 | 自有或自筹 |
| 1-2-2-1 | 苏州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100.00% | 是 | 重复,详见:1-2-1 | 货币 | 2022-06-22 | 自有或自筹 |
| 1-2-3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培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1.00% | 否 | - | 货币 | 2024-07-17 | 自有或自筹 |
| 1-2-3-1 | 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00.00% | 否 | - | 货币 | 2016-08-08 | 自有或自筹 |
| 1-2-3-1-1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00.00% | 否 | - | 货币 | 2013-02-21 | 自有或自筹 |
| 1-2-3-1-1-1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55.00% | 是 | 上市公司 | 货币 | 2003-1-24 | 自有或自筹 |
| 1-2-3-1-1-2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5.00% | 是 | 上市公司 | 货币 | 2002-12-27 | 自有或自筹 |
| 1-2-4 | 南京苏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86% | 否 | - | 货币 | 2021-12-13 | 自有或自筹 |
| 1-2-4-1 | 江苏新华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 99.90% | 否 | - | 货币 | 2021-08-25 | 自有或自筹 |
| 1-2-4-1-1 | 江苏省人民政府 | 100.00% | 是 | 国有控股或管理主体 | 货币 | 2002-07-11 | 自有或自筹 |
| 1-2-4-2 | 江苏新华沣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0.10%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21-08-25 | 自有或自筹 |
| 1-2-5 | 南京金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86% | 否 | - | 货币 | 2021-12-13 | 自有或自筹 |
| 1-2-5-1 |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99.88% | 否 | - | 货币 | 2021-09-17 | 自有或自筹 |
| 1-2-5-1-1 | 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 | 21.50% | 否 | - | 货币 | 2009-05-08 | 自有或自筹 |
| 1-2-5-1-1-1 | 江苏省人民政府 | 100.00% | 是 | 重复,详见:1-2-4-1-1 | 货币 | 2002-02-22 | 自有或自筹 |
| 1-2-5-1-2 | 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1.50% | 否 | - | 货币 | 2009-05-08 | 自有或自筹 |
| 1-2-5-1-2-1 | 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75.00% | 否 | - | 货币 | 2014-12-31 | 自有或自筹 |
| 1-2-5-1-2-1-1 | 云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 100.00% | 否 | - | 货币 | 1995-09-15 | 自有或自筹 |
| 1-2-5-1-2-1-1-1 | 中国烟草总公司 | 100.00% | 否 | - | 货币 | 2003-10-23 | 自有或自筹 |
| 1-2-5-1-2-1-1-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100.00% | 是 | 国有控股或管理主体 | 货币 | 1983-12-15 | 自有或自筹 |
| 1-2-5-1-2-2 | 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13.00%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14-12-31 | 自有或自筹 |
| 1-2-5-1-2-3 | 云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 12.00% | 是 | 重复,详见:1-2-5-1-2-1-1 | 货币 | 2014-12-31 | 自有或自筹 |
| 1-2-5-1-3 | 江苏金财投资有限公司 | 9.25%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09-05-08 | 自有或自筹 |
| 1-2-5-1-4 | 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5.80%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09-05-08 | 自有或自筹 |
| 1-2-5-1-5 | 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5.47%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09-05-08 | 自有或自筹 |
| 1-2-5-1-6 | 苏州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4.00%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09-05-08 | 自有或自筹 |
| 1-2-5-1-7 | 南京市建邺区高新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3.15%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09-05-08 | 自有或自筹 |
| 1-2-5-1-8 | 江苏苏豪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67%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09-05-08 | 自有或自筹 |
| 1-2-5-1-9 | 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 | 1.67%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09-05-08 | 自有或自筹 |
| 1-2-5-1-10 | 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1.67%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09-05-08 | 自有或自筹 |
| 1-2-5-1-11 | 江苏苏豪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67%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09-05-08 | 自有或自筹 |
| 1-2-5-1-12 | 常高新金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1.67%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09-05-08 | 自有或自筹 |
| 1-2-5-1-13 | 苏州营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1.67%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09-05-08 | 自有或自筹 |
| 1-2-5-1-14 | 江苏省高科技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1.67%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09-05-08 | 自有或自筹 |
| 1-2-5-1-15 | 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1.50%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09-05-08 | 自有或自筹 |
| 1-2-5-1-16 | 江苏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 1.00%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09-05-08 | 自有或自筹 |
| 1-2-5-1-17 | 江苏新华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 0.83%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09-05-08 | 自有或自筹 |
| 1-2-5-1-18 | 常熟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0.83%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09-05-08 | 自有或自筹 |
| 1-2-5-1-19 |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 0.83%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09-05-08 | 自有或自筹 |
| 1-2-5-1-20 | 江苏苏豪亚欧互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0.83%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09-05-08 | 自有或自筹 |
| 1-2-5-1-21 | 泰州华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0.83%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09-05-08 | 自有或自筹 |
| 1-2-5-1-22 | 扬州市现代金融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0.83%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09-05-08 | 自有或自筹 |
| 1-2-5-1-23 | 红豆集团有限公司 | 0.83%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09-05-08 | 自有或自筹 |
| 1-2-5-1-24 | 江苏苏豪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0.67%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09-05-08 | 自有或自筹 |
| 1-2-5-1-25 |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0.67%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09-05-08 | 自有或自筹 |
| 1-2-5-1-26 | 镇江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0.50%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09-05-08 | 自有或自筹 |
| 1-2-5-1-27 | 苏州市相城区江南化纤集团有限公司 | 0.50%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09-05-08 | 自有或自筹 |
| 1-2-5-1-28 | 南通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0.50%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09-05-08 | 自有或自筹 |
| 1-2-5-1-29 | 苏州和基投资有限公司 | 0.50%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09-05-08 | 自有或自筹 |
| 1-2-5-1-30 | 江苏省吴中经济技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0.50%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09-05-08 | 自有或自筹 |
| 1-2-5-1-31 | 金陵饭店股份有限公司 | 0.50%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09-05-08 | 自有或自筹 |
| 1-2-5-1-32 | 江苏海州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0.50%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09-05-08 | 自有或自筹 |
| 1-2-5-1-33 |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 0.50%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09-05-08 | 自有或自筹 |
| 1-2-5-1-34 | 扬州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0.33%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09-05-08 | 自有或自筹 |
| 1-2-5-1-35 | 常熟开关制造有限公司(原常熟开关厂) | 0.33%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09-05-08 | 自有或自筹 |
| 1-2-5-1-36 | 江苏港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0.33%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09-05-08 | 自有或自筹 |
| 1-2-5-1-37 | 徐州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 0.33%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09-05-08 | 自有或自筹 |
| 1-2-5-1-38 | 徐州市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0.33%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09-05-08 | 自有或自筹 |
| 1-2-5-1-39 | 恒力集团有限公司 | 0.33%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09-05-08 | 自有或自筹 |
| 1-2-5-1-40 | 常州交通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0.33%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09-05-08 | 自有或自筹 |
| 1-2-5-1-41 | 盐城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0.33%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09-05-08 | 自有或自筹 |
| 1-2-5-1-42 | 江苏黄海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0.33%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09-05-08 | 自有或自筹 |
| 1-2-5-2 | 江苏新华沣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0.12% | 是 | 重复,详见:1-2-4-2 | 货币 | 2021-09-17 | 自有或自筹 |
| 1-2-6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5.00% | 是 | 上市公司 | 货币 | 2020-11-04 | 自有或自筹 |
| 1-2-7 | 江苏睿辉股权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4.27% | 否 | - | 货币 | 2022-06-27 | 自有或自筹 |
| 1-2-7-1 | 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100.00% | 是 | 上市公司 | 货币 | 2020-11-02 | 自有或自筹 |
| 1-2-8 | 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97% | 否 | - | 货币 | 2021-07-02 | 自有或自筹 |
| 1-2-8-1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51.00% | 是 | 上市公司 | 货币 | 2011-07-06 | 自有或自筹 |
| 1-2-8-2 | 凯基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9.90%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11-07-06 | 自有或自筹 |
| 1-2-8-3 |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 16.14% | 是 | 国有控股或管理主体 | 货币 | 2012-11-05 | 自有或自筹 |
| 1-2-8-4 |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4.90%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11-07-06 | 自有或自筹 |
| 1-2-8-5 | 上海华旭投资有限公司 | 4.85%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11-07-06 | 自有或自筹 |
| 1-2-8-6 |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3.21%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11-07-06 | 自有或自筹 |
| 1-2-9 | 苏州承清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13% | 否 | - | 货币 | 2024-07-17 | 自有或自筹 |
| 1-2-9-1 | 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77.41%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23-11-24 | 自有或自筹 |
| 1-2-9-2 | 苏州市东方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 17.94%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23-11-24 | 自有或自筹 |
| 1-2-9-3 | 苏州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3.92%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23-11-24 | 自有或自筹 |
| 1-2-9-4 | 苏州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0.73%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23-11-24 | 自有或自筹 |
| 1-2-10 |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0.85% | 是 | 上市公司 | 货币 | 2021-07-02 | 自有或自筹 |
| 1-2-11 | 苏州青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0.64%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19-08-14 | 自有或自筹 |
| 1-2-12 | 苏州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0.50%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17-11-14 | 自有或自筹 |
| 1-2-13 | 南京紫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0.42%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22-06-27 | 自有或自筹 |
| 1-3 | 苏州川流长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7.38% | 否 | - | 货币 | 2022-07-08 | 自有或自筹 |
| 1-3-1 | 郑经昌 | 13.94%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1-12-23 | 自有或自筹 |
| 1-3-2 | 赖乃光 | 9.29%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1-12-23 | 自有或自筹 |
| 1-3-3 | 上海川流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8.36% | 否 | - | 货币 | 2021-04-22 | 自有或自筹 |
| 1-3-3-1 | 时雪松 | 55.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16-08-08 | 自有或自筹 |
| 1-3-3-2 | 吕罡 | 37.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18-03-29 | 自有或自筹 |
| 1-3-3-3 | 周明 | 8.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16-08-08 | 自有或自筹 |
| 1-3-4 | 孙代花 | 5.58%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1-12-23 | 自有或自筹 |
| 1-3-5 | 苏艳霞 | 4.65%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02 | 自有或自筹 |
| 1-3-6 | 陆轶文 | 4.65%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1-12-23 | 自有或自筹 |
| 1-3-7 | 朱东生 | 4.65%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1-12-23 | 自有或自筹 |
| 1-3-8 | 罗丽萍 | 4.65%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1-12-23 | 自有或自筹 |
| 1-3-9 | 柯霖 | 4.65%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1-12-23 | 自有或自筹 |
| 1-3-10 | 阎东 | 4.65%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1-12-23 | 自有或自筹 |
| 1-3-11 | 董燕燕 | 4.65%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1-12-23 | 自有或自筹 |
| 1-3-12 | 王绍贤 | 4.18%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1-12-23 | 自有或自筹 |
| 1-3-13 | 赵福生 | 3.72%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1-12-23 | 自有或自筹 |
| 1-3-14 | 张隽直 | 2.79%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4-06-21 | 自有或自筹 |
| 1-3-15 | 王凯 | 2.79%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1-12-23 | 自有或自筹 |
| 1-3-16 | 陈树和 | 2.79%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1-12-23 | 自有或自筹 |
| 1-3-17 | 陈宇 | 2.42%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1-12-23 | 自有或自筹 |
| 1-3-18 | 林志东 | 2.32%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1-12-23 | 自有或自筹 |
| 1-3-19 | 柯乐 | 1.86%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1-12-23 | 自有或自筹 |
| 1-3-20 | 陈芳 | 1.86%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1-12-23 | 自有或自筹 |
| 1-3-21 | 邓奕文 | 1.86%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1-12-23 | 自有或自筹 |
| 1-3-22 | 孙冬青 | 1.39%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1-12-23 | 自有或自筹 |
| 1-3-23 | 顾劲鹏 | 1.39%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1-12-23 | 自有或自筹 |
| 1-3-24 | 陈莉 | 0.93%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1-12-23 | 自有或自筹 |
| 1-4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世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54% | 否 | - | 货币 | 2022-07-08 | 自有或自筹 |
| 1-4-1 | 丁思榕 | 99.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17-02-24 | 自有或自筹 |
| 1-4-2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智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00%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17-02-24 | 自有或自筹 |
| 1-5 |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4.85% | 是 | 上市公司 | 货币 | 2022-07-08 | 自有或自筹 |
| 1-6 | 亳州市康安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 3.81% | 是 | 国有控股或管理主体 | 货币 | 2021-08-05 | 自有或自筹 |
| 1-7 | 苏州工业园区元禾鼎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81% | 否 | - | 货币 | 2022-07-08 | 自有或自筹 |
| 1-7-1 | 苏州元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34.81% | 是 | 国有控股或管理主体 | 货币 | 2021-02-09 | 自有或自筹 |
| 1-7-2 | 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0.44% | 否 | - | 货币 | 2021-11-15 | 自有或自筹 |
| 1-7-2-1 | 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31.72% | 是 | 重复,详见:1-2-1-1 | 货币 | 2013-12-31 | 自有或自筹 |
| 1-7-2-2 | 苏州苏高新集团有限公司 | 14.00% | 是 | 重复,详见:1-5-1-4 | 货币 | 2013-12-31 | 自有或自筹 |
| 1-7-2-3 | 苏州工业园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 10.00% | 是 | 重复,详见:1-5-1-1 | 货币 | 2013-12-31 | 自有或自筹 |
| 1-7-2-4 | 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 | 8.00%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13-12-31 | 自有或自筹 |
| 1-7-2-5 | 昆山国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7.50%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13-12-31 | 自有或自筹 |
| 1-7-2-6 | 苏州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4.98%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20-12-31 | 自有或自筹 |
| 1-7-2-7 | 苏州创元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4.25% | 是 | 重复,详见:1-2-1-2 | 货币 | 2013-12-31 | 自有或自筹 |
| 1-7-2-8 | 江苏新苏化纤有限公司 | 4.00%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13-12-31 | 自有或自筹 |
| 1-7-2-9 | 纽威集团有限公司 | 2.98%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13-12-31 | 自有或自筹 |
| 1-7-2-10 | 苏州市相城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2.50%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13-12-31 | 自有或自筹 |
| 1-7-2-11 | 江苏省吴中经济技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2.50%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13-12-31 | 自有或自筹 |
| 1-7-2-12 | 恒力集团有限公司 | 1.67%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13-12-31 | 自有或自筹 |
| 1-7-2-13 | 苏州市吴江东方国有资本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 1.50%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13-12-31 | 自有或自筹 |
| 1-7-2-14 | 常熟市城市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1.00%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13-12-31 | 自有或自筹 |
| 1-7-2-15 | 太仓市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 1.00%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13-12-31 | 自有或自筹 |
| 1-7-2-16 | 苏州市宏利来服饰有限公司 | 0.67%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13-12-31 | 自有或自筹 |
| 1-7-2-17 | 苏州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0.67%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13-12-31 | 自有或自筹 |
| 1-7-2-18 | 江苏国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0.50%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13-12-31 | 自有或自筹 |
| 1-7-2-19 | 苏州市同进电机有限公司 | 0.33%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13-12-31 | 自有或自筹 |
| 1-7-2-20 | 苏州宏基工具有限公司 | 0.25%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13-12-31 | 自有或自筹 |
| 1-7-3 |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9.32% | 是 | 国有控股或管理主体 | 货币 | 2024-01-31 | 自有或自筹 |
| 1-7-4 | 苏州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8.70% | 是 | 重复,详见:1-2-1-3 | 货币 | 2021-11-15 | 自有或自筹 |
| 1-7-5 | 苏州工业园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 8.70% | 是 | 重复,详见:1-5-1-1 | 货币 | 2021-02-09 | 自有或自筹 |
| 1-7-6 | 苏州恒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8.70% | 是 | 国有控股或管理主体 | 货币 | 2021-02-09 | 自有或自筹 |
| 1-7-6-1 | 苏州工业园区兆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100.00% | 否 | - | 货币 | 2015-10-27 | 自有或自筹 |
| 1-7-6-1-1 |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 100.00% | 是 | 国有控股或管理主体 | 货币 | 1994-03-07 | 自有或自筹 |
| 1-7-7 | 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6.96% | 是 | 国有控股或管理主体 | 货币 | 2024-01-31 | 自有或自筹 |
| 1-7-8 |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5.22% | 否 | - | 货币 | 2024-01-31 | 自有或自筹 |
| 1-7-8-1 | 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22.79%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11-07-14 | 自有或自筹 |
| 1-7-8-2 | 深圳市为顺正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18.96%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11-07-14 | 自有或自筹 |
| 1-7-8-3 | 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17.82%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11-07-14 | 自有或自筹 |
| 1-7-8-4 | 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 14.09%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11-07-14 | 自有或自筹 |
| 1-7-8-5 | 月星集团有限公司 | 9.13%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11-07-14 | 自有或自筹 |
| 1-7-8-6 | 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5.17%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11-07-14 | 自有或自筹 |
| 1-7-8-7 | 江苏苏豪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4.41%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11-07-14 | 自有或自筹 |
| 1-7-8-8 | 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 4.37%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11-07-14 | 自有或自筹 |
| 1-7-8-9 | 红豆集团有限公司 | 2.06%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11-07-14 | 自有或自筹 |
| 1-7-8-10 | 远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1.21%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11-07-14 | 自有或自筹 |
| 1-7-9 | 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1.74%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24-01-31 | 自有或自筹 |
| 1-7-10 | 广投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1.74%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24-01-31 | 自有或自筹 |
| 1-7-11 | 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1.74%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24-01-31 | 自有或自筹 |
| 1-7-12 | 重庆渝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1.57%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24-01-31 | 自有或自筹 |
| 1-7-13 | 苏州工业园区元禾耕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0.35%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21-02-09 | 自有或自筹 |
| 1-8 | 宁波泓宁亨泰科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46% | 否 | - | 货币 | 2022-07-08 | 自有或自筹 |
| 1-8-1 | 宁波泓宁亨泰慈牛永礼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99.95% | 否 | - | 货币 | 2021-12-02 | 自有或自筹 |
| 1-8-1-1 | 潘晓飞 | 80.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1-11-19 | 自有或自筹 |
| 1-8-1-2 | 宁波泓宁亨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0.00% | 否 | - | 货币 | 2021-11-19 | 自有或自筹 |
| 1-8-1-2-1 | 朱赴宁 | 68.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17-11-30 | 自有或自筹 |
| 1-8-1-2-2 | 阮舒泓 | 32.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17-11-30 | 自有或自筹 |
| 1-8-1-3 | 朱赴宁 | 6.8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1-11-19 | 自有或自筹 |
| 1-8-1-4 | 阮舒泓 | 3.2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1-11-19 | 自有或自筹 |
| 1-8-2 | 宁波泓宁亨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0.05% | 是 | 重复,详见:1-8-1-2 | 货币 | 2021-12-02 | 自有或自筹 |
| 1-9 | 紫金矿业紫德(厦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46% | 否 | - | 货币 | 2022-07-08 | 自有或自筹 |
| 1-9-1 | 紫金矿业集团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 99.00% | 否 | - | 货币 | 2021-03-11 | 自有或自筹 |
| 1-9-1-1 | 紫金矿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 | 100.00% | 否 | - | 货币 | 2022-11-21 | 自有或自筹 |
| 1-9-1-1-1 |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00.00% | 是 | 上市公司 | 货币 | 2021-11-25 | 自有或自筹 |
| 1-9-2 | 紫金矿业股权投资管理(厦门)有限公司 | 1.00%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21-03-11 | 自有或自筹 |
| 1-10 | 义乌惠商紫荆二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46% | 否 | - | 货币 | 2021-08-05 | 自有或自筹 |
| 1-10-1 | 义乌市弘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6.83% | 否 | - | 货币 | 2019-04-03 | 自有或自筹 |
| 1-10-1-1 | 义乌市义控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 49.98% | 是 | 重复,详见:1-10-2 | 货币 | 2019-01-04 | 自有或自筹 |
| 1-10-1-2 | 义乌中国小商品城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 49.98% | 否 | - | 货币 | 2019-01-04 | 自有或自筹 |
| 1-10-1-2-1 | 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00.00% | 是 | 重复,详见:1-10-4 | 货币 | 2018-01-03 | 自有或自筹 |
| 1-10-1-3 | 浙江华控紫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0.05%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19-01-04 | 自有或自筹 |
| 1-10-2 | 义乌市义控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 26.01% | 否 | - | 货币 | 2016-12-30 | 自有或自筹 |
| 1-10-2-1 | 义乌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 100.00% | 否 | - | 货币 | 2016-07-18 | 自有或自筹 |
| 1-10-2-1-1 | 义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85.56% | 是 | 国有控股或管理主体 | 货币 | 2019-03-13 | 自有或自筹 |
| 1-10-2-1-2 | 浙江省财开集团有限公司 | 9.44% | 否 | - | 货币 | 2020-08-31 | 自有或自筹 |
| 1-10-2-1-2-1 | 浙江省财政厅 | 100.00% | 是 | 国有控股或管理主体 | 货币 | 1992-06-30 | 自有或自筹 |
| 1-10-2-1-3 | 义乌市数智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5.00% | 否 | - | 货币 | 2023-05-16 | 自有或自筹 |
| 1-10-2-1-3-1 | 义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100.00% | 是 | 重复,详见:1-10-2-1-1 | 货币 | 2023-01-06 | 自有或自筹 |
| 1-10-3 | 南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0.41% | 否 | - | 货币 | 2018-06-14 | 自有或自筹 |
| 1-10-3-1 | 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100.00% | 否 | - | 货币 | 2019-12-13 | 自有或自筹 |
| 1-10-3-1-1 | 南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94.40% | 是 | 国有控股或管理主体 | 货币 | 2005-03-08 | 自有或自筹 |
| 1-10-3-1-2 | 江苏省财政厅 | 5.60% | 是 | 国有控股或管理主体 | 货币 | 2020-12-31 | 自有或自筹 |
| 1-10-4 | 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0.41% | 是 | 上市公司 | 货币 | 2016-12-30 | 自有或自筹 |
| 1-10-5 | 义乌市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5.20% | 否 | - | 货币 | 2019-04-03 | 自有或自筹 |
| 1-10-5-1 | 义乌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 100.00% | 是 | 重复,详见:1-10-2-1 | 货币 | 2013-12-31 | 自有或自筹 |
| 1-10-6 | 义乌弘坤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0.62%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19-04-03 | 自有或自筹 |
| 1-10-7 | 义乌惠商紫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0.52% | 是 | 重复,详见:1-10-6-1-2- | 货币 | 2016-12-30 | 自有或自筹 |
| 1-11 | 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 | 3.46% | 否 | - | 货币 | 2021-08-05 | 自有或自筹 |
| 1-11-1 | 立邦投资有限公司 | 100.00% | 否 | - | 货币 | 1995-07-21 | 自有或自筹 |
| 1-11-1-1 | 立邦油漆(香港)有限公司 | 100.00% | 否 | 中国香港 | 货币 | 自有或自筹 | |
| 1-12 | 李道进 | 2.08%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07-08 | 自有或自筹 |
| 1-13 |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 2.08% | 是 | 上市公司 | 货币 | 2021-08-05 | 自有或自筹 |
| 1-14 | 闰土锦恒(嘉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8% | 否 | - | 货币 | 2021-08-05 | 自有或自筹 |
| 1-14-1 |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 99.00% | 是 | 上市公司 | 货币 | 2016-09-01 | 自有或自筹 |
| 1-14-2 | 浙江闰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00% | 否 | - | 货币 | 2016-09-01 | 自有或自筹 |
| 1-14-2-1 |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 100.00% | 是 | 上市公司 | 货币 | 2016-08-03 | 自有或自筹 |
| 1-15 | 世索科(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2.08% | 否 | - | 货币 | 2021-04-30 | 自有或自筹 |
| 1-15-1 | Syensqo | 90.00% | 是 | - | 货币 | 2024-04-23 | 自有或自筹 |
| 1-15-2 | 世索科投资有限公司 | 10.00% | 否 | - | 货币 | 2024-04-23 | 自有或自筹 |
| 1-15-2-1 | Syensqo France | 100.00% | 是 | - | 货币 | 2025-10-16 | 自有或自筹 |
| 1-16 |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绿色发展有限公司 | 2.08% | 否 | - | 货币 | 2021-04-30 | 自有或自筹 |
| 1-16-1 |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50.00% | 是 | 重复,详见:1-2-10 | 货币 | 1996-09-28 | 自有或自筹 |
| 1-16-2 | 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控股有限公司 | 30.12% | 否 | - | 货币 | 1996-09-28 | 自有或自筹 |
| 1-16-2-1 |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 90.00% | 是 | 重复,详见:1-7-6-1-1 | 货币 | 1994-01-25 | 自有或自筹 |
| 1-16-2-2 | 江苏省财政厅 | 10.00% | 是 | 国有控股或管理主体 | 货币 | 2020-12-30 | 自有或自筹 |
| 1-16-3 | 苏州工业园区兆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16.13% | 否 | - | 货币 | 1996-09-28 | 自有或自筹 |
| 1-16-3-1 |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 100.00% | 是 | 重复,详见:1-7-6-1-1 | 货币 | 1994-03-07 | 自有或自筹 |
| 1-16-4 | 苏州工业园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 3.75% | 是 | 重复,详见:1-5-1-1 | 货币 | 1996-09-28 | 自有或自筹 |
| 1-17 |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2.08% | 是 | 上市公司 | 货币 | 2021-08-05 | 自有或自筹 |
| 1-18 | 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 2.08% | 是 | 上市公司 | 货币 | 2021-08-05 | 自有或自筹 |
| 1-19 | 厦门恒兴集团有限公司 | 2.08% | 是 | 重复,详见:1-27-1 | 货币 | 2021-08-05 | 自有或自筹 |
| 1-20 | 王迅 | 1.52%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1-08-05 | 自有或自筹 |
| 1-21 | 南京科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1.39% | 否 | - | 货币 | 2021-08-05 | 自有或自筹 |
| 1-21-1 | Cosmos International (HK) Limited | 82.13% | 否 | - | 货币 | 2025-06-19 | 自有或自筹 |
| 1-21-2 | 周旭明 | 17.65%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11-11-18 | 自有或自筹 |
| 1-21-3 | Glorious Win Limited | 0.23%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25-04-03 | 自有或自筹 |
| 1-22 | 明苜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 1.39% | 否 | - | 货币 | 2022-07-08 | 自有或自筹 |
| 1-22-1 | 谦信化工服务有限公司 | 100.00% | 否 | - | 货币 | 2021-07-08 | 自有或自筹 |
| 1-23 | 晋江万沣投资有限公司 | 1.39% | 否 | - | 货币 | 2022-07-08 | 自有或自筹 |
| 1-23-1 | 丁明忠 | 70.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16-04-21 | 自有或自筹 |
| 1-23-2 | 曾秀池 | 30.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14-08-14 | 自有或自筹 |
| 1-24 | 王嘉昕 | 1.39%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1-08-05 | 自有或自筹 |
| 1-25 | 吴耀军 | 1.39%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07-08 | 自有或自筹 |
| 1-26 | 广州盈添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39% | 否 | - | 货币 | 2022-07-08 | 自有或自筹 |
| 1-26-1 | 熊凌 | 60.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0-08-10 | 自有或自筹 |
| 1-26-2 | 熊永平 | 40.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0-08-10 | 自有或自筹 |
| 1-27 | 厦门宝拓资源有限公司 | 1.39% | 否 | - | 货币 | 2021-08-05 | 自有或自筹 |
| 1-27-1 | 厦门恒兴集团有限公司 | 82.01% | 否 | - | 货币 | 2008-08-18 | 自有或自筹 |
| 1-27-1-1 | 柯希平 | 99.34%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1994-09-14 | 自有或自筹 |
| 1-27-1-2 | 刘海英 | 0.66%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1994-09-14 | 自有或自筹 |
| 1-27-2 | 张彬 | 17.99%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14-07-09 | 自有或自筹 |
| 1-28 | 淄博皓枫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39% | 否 | - | 货币 | "2022-07-08 | 自有或自筹 |
| 1-28-1 | 米林县集益投资有限公司 | 24.68% | 否 | - | 货币 | 2021-11-01 | 自有或自筹 |
| 1-28-1-1 | 中山市联成投资有限公司 | 60.00% | 否 | - | 货币 | 2015-10-26 | 自有或自筹 |
| 1-28-1-1-1 | 中山市小榄镇城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60.00% | 否 | - | 货币 | 2007-08-15 | 自有或自筹 |
| 1-28-1-1-1-1 | 中山市小榄镇城镇建设发展总公司 | 90.00% | 否 | - | 货币 | 1999-03-29 | 自有或自筹 |
| 1-28-1-1-1-1-1 | 中山市小榄镇资产经营公司 | 100.00% | 否 | - | 货币 | 2004-02-20 | 自有或自筹 |
| 1-28-1-1-1-1-1-1 | 中山市小榄镇公有资产事务中心 | 100.00% | 是 | 国有控股或管理主体 | 货币 | 2016-09-20 | 自有或自筹 |
| 1-28-1-1-1-2 | 中山市小榄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10.00% | 是 | 重复,详见:1-28-1-1-2 | 货币 | 1999-03-29 | 自有或自筹 |
| 1-28-1-1-2 | 中山市小榄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40.00% | 否 | - | 货币 | 2007-08-15 | 自有或自筹 |
| 1-28-1-1-2-1 | 中山市小榄镇城镇建设发展总公司 | 100.00% | 是 | 重复,详见:1-28-1-1-1-1 | 货币 | 2007-11-28 | 自有或自筹 |
| 1-28-1-2 | 中山市恒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40.00% | 否 | - | 货币 | 2015-10-26 | 自有或自筹 |
| 1-28-1-2-1 | 中山市恒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90.00% | 否 | - | 货币 | 2012-03-08 | 自有或自筹 |
| 1-28-1-2-1-1 | 中山市小榄镇城镇建设发展总公司 | 100.00% | 是 | 重复,详见:1-28-1-1-1-1 | 货币 | 2011-09-22 | 自有或自筹 |
| 1-28-1-2-2 | 中山市小榄镇城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10.00% | 是 | 重复,详见:1-28-1-1-1 | 货币 | 2012-03-08 | 自有或自筹 |
| 1-28-2 | 中山市小榄镇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14.81% | 否 | - | 货币 | 2021-11-01 | 自有或自筹 |
| 1-28-2-1 | 中山市小榄镇工业总公司 | 60.00% | 否 | - | 货币 | 2002-11-26 | 自有或自筹 |
| 1-28-2-1-1 | 中山市小榄镇资产经营公司 | 100.00% | 是 | 重复,详见:1-28-1-1-1-1-1 | 货币 | 1986-03-01 | 自有或自筹 |
| 1-28-2-2 | 中山市小榄轻工业公司 | 40.00% | 否 | - | 货币 | 2002-11-26 | 自有或自筹 |
| 1-28-2-2-1 | 中山市小榄镇口岸服务公司 | 100.00% | 否 | - | 货币 | 1984-02-05 | 自有或自筹 |
| 1-28-2-2-1-1 | 中山市小榄镇工业总公司 | 100.00% | 是 | 重复,详见:1-28-2-1 | 货币 | 2009-12-23 | 自有或自筹 |
| 1-28-3 | 黄嘉智 | 9.87%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1-11-01 | 自有或自筹 |
| 1-28-4 | 张嘉奇 | 9.87%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1-11-01 | 自有或自筹 |
| 1-28-5 | 麦建华 | 9.87%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1-11-01 | 自有或自筹 |
| 1-28-6 | 黄家豪 | 6.17%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1-11-01 | 自有或自筹 |
| 1-28-7 | 罗霄楠 | 4.94%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1-11-01 | 自有或自筹 |
| 1-28-8 | 蔡泽锐 | 4.94%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1-11-01 | 自有或自筹 |
| 1-28-9 | 吴宗楠 | 4.94%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1-11-01 | 自有或自筹 |
| 1-28-10 | 欧文东 | 4.94%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1-11-01 | 自有或自筹 |
| 1-28-11 | 阮霭萍 | 4.94%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1-11-01 | 自有或自筹 |
| 1-28-12 | 中山市东方晨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0.05%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21-11-01 | 自有或自筹 |
| 1-29 | 蔡晓东 | 1.39%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1-08-05 | 自有或自筹 |
| 1-30 | 苏州川流长桐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1.04% | 否 | - | 货币 | 2021-04-30 | 自有或自筹 |
| 1-30-1 | 分宜川流枫林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95.00% | 否 | - | 货币 | 2021-08-02 | 自有或自筹 |
| 1-30-1-1 | 吕罡 | 26.67%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1-12-15 | 自有或自筹 |
| 1-30-1-2 | 周明 | 26.67%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1-12-15 | 自有或自筹 |
| 1-30-1-3 | 时雪松 | 26.67%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1-12-15 | 自有或自筹 |
| 1-30-1-4 | 上海川流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0.00% | 是 | 重复,详见:1-3-3 | 货币 | 2017-12-29 | 自有或自筹 |
| 1-30-2 | 上海川流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5.00% | 是 | 重复,详见:1-3-3 | 货币 | 2021-04-22 | 自有或自筹 |
| 1-31 | 烟台市信马远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4% | 否 | - | 货币 | 2022-07-08 | 自有或自筹 |
| 1-31-1 | 吕映洁 | 60.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19-12-02 | 自有或自筹 |
| 1-31-2 | 孙婉星 | 29.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19-12-02 | 自有或自筹 |
| 1-31-3 | 孙爱东 | 10.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19-12-02 | 自有或自筹 |
| 1-31-4 | 上海信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00% | 否 | - | 货币 | 2019-12-02 | 自有或自筹 |
| 1-31-4-1 | 孙婉星 | 80.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17-12-21 | 自有或自筹 |
| 1-31-4-2 | 孙爱东 | 20.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17-12-21 | 自有或自筹 |
| 1-32 | 杭州古北机械有限公司 | 1.04% | 否 | - | 货币 | 2022-07-08 | 自有或自筹 |
| 1-32-1 | 韩铁峰 | 80.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14-09-15 | 自有或自筹 |
| 1-32-2 | 韩建梅 | 20.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14-11-20 | 自有或自筹 |
| 1-33 | 戴岚 | 0.69%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07-08 | 自有或自筹 |
| 1-34 | 福建开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0.69% | 否 | - | 货币 | 2022-07-08 | 自有或自筹 |
| 1-34-1 | 蔡纯纯 | 89.99%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19-09-18 | 自有或自筹 |
| 1-34-2 | 吴俊苗 | 10.01%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19-09-18 | 自有或自筹 |
| 1-35 | 上海前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0.69% | 否 | - | 货币 | 2022-07-08 | 自有或自筹 |
| 1-35-1 | 苏州宇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60.00% | 否 | - | 货币 | 2018-06-20 | 自有或自筹 |
| 1-35-1-1 | 钱鑫 | 99.5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0-04-13 | 自有或自筹 |
| 1-35-1-2 | 钱文祥 | 0.5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3-10-09 | 自有或自筹 |
| 1-35-2 | 苏州宇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20.00% | 否 | - | 货币 | 2023-02-08 | 自有或自筹 |
| 1-35-2-1 | 蒋海东 | 99.5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1-29 | 自有或自筹 |
| 1-35-2-2 | 周伟国 | 0.5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1-29 | 自有或自筹 |
| 1-35-3 | 江苏联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20.00% | 否 | - | 货币 | 2018-06-20 | 自有或自筹 |
| 1-35-3-1 | 吴耀芳 | 50.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09-07-09 | 自有或自筹 |
| 1-35-3-2 | 张刘瑜 | 10.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09-07-09 | 自有或自筹 |
| 1-35-3-3 | 吴惠芳 | 10.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09-07-09 | 自有或自筹 |
| 1-35-3-4 | 黄均时 | 10.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09-07-09 | 自有或自筹 |
| 1-35-3-5 | 吴惠英 | 10.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09-07-09 | 自有或自筹 |
| 1-35-3-6 | 陈华斌 | 10.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09-07-09 | 自有或自筹 |
| 1-36 | 李青 | 0.69%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1-08-05 | 自有或自筹 |
| 1-37 | 上海壮景化工有限公司 | 0.69% | 否 | - | 货币 | 2022-07-08 | 自有或自筹 |
| 1-37-1 | 景浩 | 85.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07-03-16 | 自有或自筹 |
| 1-37-2 | 戚军 | 15.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08-12-24 | 自有或自筹 |
| 1-38 | 巨杉(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0.69% | 否 | - | 货币 | 2022-07-08 | 自有或自筹 |
| 1-38-1 | 齐东超 | 67.05%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14-04-14 | 自有或自筹 |
| 1-38-2 | 上海益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14.44% | 否 | - | 货币 | 2014-12-25 | 自有或自筹 |
| 1-38-2-1 | 齐东超 | 92.94%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14-11-27 | 自有或自筹 |
| 1-38-2-2 | 王慧娟 | 5.88%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14-11-27 | 自有或自筹 |
| 1-38-2-3 | 李小真 | 1.18%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14-11-27 | 自有或自筹 |
| 1-38-3 | 湖北正涵投资有限公司 | 10.32% | 否 | - | 货币 | 2019-05-06 | 自有或自筹 |
| 1-38-3-1 | 劲牌有限公司 | 100.00%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04/4/29 | 自有或自筹 |
| 1-38-4 | 王慧娟 | 6.19%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14-08-01 | 自有或自筹 |
| 1-38-5 | 上海物归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2.00%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21-08-20 | 自有或自筹 |
| 1-39 | 安徽新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0.69% | 否 | - | 货币 | 2022-07-08 | 自有或自筹 |
| 1-39-1 | 吴俊保 | 99.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17-08-11 | 自有或自筹 |
| 1-39-2 | 吴迪 | 1.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17-08-11 | 自有或自筹 |
| 1-40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彬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0.69% | 否 | - | 货币 | 2022-07-08 | 自有或自筹 |
| 1-40-1 | 虞明东 | 99.99%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1-04-13 | 自有或自筹 |
| 1-40-2 | 上海子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0.01%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20-12-24 | 自有或自筹 |
| 1-41 | 巴斯夫创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 | 0.69% | 否 | - | 货币 | 2022-07-08 | 自有或自筹 |
| 1-41-1 | 巴斯夫新材料有限公司 | 100.00% | 否 | - | 货币 | 2023-11-14 | 自有或自筹 |
| 1-41-1-1 | 德国巴斯夫投资有限公司 | 90.00% | 否 | - | 货币 | 2001-11-29 | 自有或自筹 |
| 1-41-1-2 | 巴斯夫(中国)有限公司 | 10.00% | 是 | 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不足0.01% | 货币 | 2001-11-29 | 自有或自筹 |
注 1:Cosmos International (HK) Limited 为周旭明间接控制的全资子公司。
(8)存续期与锁定期匹配情况
根据川流长桉的合伙协议及营业执照,其存续期至2031年4月30日,可以覆盖其股份锁定期,存续期限安排与锁定期安排相匹配。
3、营口兴达汇志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营口兴达汇志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 企业性质 | 有限合伙企业 |
| 出资额 | 1,530万元 |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李屯村 |
| 主要办公地点 | 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李屯村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裴忠芳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882MAC6CNXX2Q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成立日期 | 2022年12月20日 |
(2)历史沿革及最近三年出资额变化情况
1)2022 年 12 月,设立
2022 年12月,庄久荣、裴忠芳、杨卓玫、赵艳红、裴蓓、佟勇、沈伟、龙畅、白亚红共同出资设立兴达汇志,设立时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为 2,672.50万元。
设立时,兴达汇志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 1 | 庄久荣 | 有限合伙人 | 965.00 | 36.11% |
| 2 | 赵艳红 | 有限合伙人 | 750.00 | 28.06% |
| 3 | 杨卓玫 | 有限合伙人 | 362.50 | 13.56% |
| 4 | 裴忠芳 | 普通合伙人 | 260.00 | 9.73% |
| 5 | 裴蓓 | 有限合伙人 | 135.00 | 5.05% |
| 6 | 佟勇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3.74% |
| 7 | 沈伟 | 有限合伙人 | 40.00 | 1.50% |
| 8 | 龙畅 | 有限合伙人 | 30.00 | 1.12% |
| 9 | 白亚红 | 有限合伙人 | 30.00 | 1.12% |
| 合计 | 2,672.50 | 100.00% | ||
2)2023年5月,第一次合伙人变更及第一次减资
2023 年 5 月,兴达汇志全体合伙人作出决议,同意白亚红、赵艳红、杨卓玫退伙。本次变更后,合伙企业的出资额由 2,672.50 万元变更为 1,530.00 万元。
本次变更完成后,兴达汇志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 1 | 庄久荣 | 有限合伙人 | 965.00 | 63.07% |
| 2 | 裴忠芳 | 普通合伙人 | 260.00 | 16.99% |
| 3 | 裴蓓 | 有限合伙人 | 135.00 | 8.82% |
| 4 | 佟勇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6.54% |
| 5 | 沈伟 | 有限合伙人 | 40.00 | 2.61% |
| 6 | 龙畅 | 有限合伙人 | 30.00 | 1.96% |
| 合计 | 1,530.00 | 100.00% | ||
本次变更后至本报告签署日,兴达汇志的出资总额、合伙人出资情况未发生变化。
(3)主营业务发展情况及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指标
兴达汇志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兴达汇志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 资产总额 | 1,573.24 | 1,540.18 |
| 负债总额 | 34.71 | 1.64 |
| 所有者权益 | 1,538.54 | 1,538.54 |
| 项目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 营业收入 | - | - |
| 利润总额 | - | 9.13 |
| 净利润 | - | 8.54 |
注:2024 年、2025 年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兴达汇志最近一年未经审计的简要财务报表如下:
1)资产负债表简表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 流动资产合计 | 43.24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1,530.00 |
| 资产合计 | 1,573.24 |
| 流动负债合计 | 34.71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 |
| 负债合计 | 34.71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1,538.54 |
2)利润表简表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度 |
| 营业收入 | - |
| 营业利润 | - |
| 利润总额 | - |
| 净利润 | - |
(4)产权及控制关系、执行事务合伙人基本情况
1)产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兴达汇志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裴忠芳,兴达汇志的产权
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2)主要合伙人情况
兴达汇志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裴忠芳,其基本情况如下:
| 姓名 | 裴忠芳 |
| 曾用名 | 无 |
| 性别 | 女 |
| 国籍 | 中国 |
| 身份证件号码 | 2108031953******** |
| 住所 | 辽宁省营口市****** |
| 通讯地址 | 辽宁省营口市******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5)主要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除直接持有兴福新材股权外,兴达汇志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情况。
(6)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
兴达汇志出资均来源于合伙人的自有或自筹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况,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7)穿透至最终持有人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兴达汇志穿透至最终持有人情况如下:
| 层级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直接出资比例 | 是否为最终持有人 | 最终持有人类型/停止穿透原因 | 取得权益方式 | 取得权益时间 | 资金来源 |
| 1-1 | 庄久荣 | 63.07%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0 | 自有或自筹 |
| 1-2 | 裴忠芳 | 16.99%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0 | 自有或自筹 |
| 1-3 | 裴蓓 | 8.82%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0 | 自有或自筹 |
| 1-4 | 佟勇 | 6.54%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0 | 自有或自筹 |
| 1-5 | 沈伟 | 2.61%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0 | 自有或自筹 |
| 1-6 | 龙畅 | 1.96%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0 | 自有或自筹 |
(8)存续期与锁定期匹配情况
根据兴达汇志的合伙协议及营业执照,其存续期至 2042 年 12 月 20 日,可以覆盖其股份锁定期,存续期限安排与锁定期安排相匹配。
(9)穿透锁定情况
兴达汇志非专为本次交易设立的主体,基于审慎性考虑,兴达汇志全体合伙人出具《关于合伙企业出资份额间接锁定的承诺》如下:
“1、合伙企业已经就本次交易出具《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在合伙企业承诺的锁定期间内,本人承诺不转让、赠与、质押或以其他形式处分本人持有的合伙企业全部财产份额。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通过合伙企业间接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由于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增加的,亦应遵守上述间接权益锁定约定。
3、若上述锁定安排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政策不相符的,本人同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4、本人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人进一步作出承诺,如果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通过合伙企业间接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由于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增加的,亦应遵守上述间接权益锁定约 定。
3、若上述锁定安排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政策 不相符的,本人同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 整。
4、梧桐树(南宁)氟基新材料转型升级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梧桐树(南宁)氟基新材料转型升级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企业性质 | 有限合伙企业 |
| 出资额 | 200,000万元 |
| 注册地址 | 南宁市连畴路69号南宁凤凰国际广场A地块C栋四层403-1号房 |
| 主要办公地点 | 南宁市连畴路69号南宁凤凰国际广场A地块C栋四层403-1号房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天津金梧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108MAA7UW5UXC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成立日期 | 2022年12月26日 |
(2)历史沿革及最近三年出资额变化情况
1)2022 年 12 月,设立
2022 年12月,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产业高质量发展一期母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枣阳汉江光武新动能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天津金梧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出资设立梧桐树,设立时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为 200,000.00万元。
设立时,梧桐树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合伙人性质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 1 | 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60,000.00 | 30.00% |
| 2 | 南宁产业高质量发展一期母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60,000.00 | 30.00% |
| 3 | 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40,000.00 | 20.00% |
| 4 | 枣阳汉江光武新动能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38,000.00 | 19.00% |
| 5 | 天津金梧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普通合伙人 | 2,000.00 | 1.00% |
| 合计 | 200,000.00 | 100.00% | ||
2)2025年11月,第一次合伙人变更
2025 年11月,梧桐树全体合伙人作出决议,一致同意增加广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为新合伙人,新增认缴出资额 30,400.00 万元,一致同意合伙人枣阳汉江光武新动能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缴出资额由 38,000.00 万元减少为 7,600.00万元。本次变更后,企业出资额未发生变化。
本次变更完成后,梧桐树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合伙人性质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 1 | 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60,000.00 | 30.00% |
| 2 | 南宁产业高质量发展一期母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60,000.00 | 30.00% |
| 3 | 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40,000.00 | 20.00% |
| 4 | 广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30,400.00 | 15.20% |
| 5 | 枣阳汉江光武新动能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7,600.00 | 3.80% |
| 6 | 天津金梧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普通合伙人 | 2,000.00 | 1.00% |
| 合计 | 200,000.00 | 100.00% | ||
本次变更后至本报告签署日,梧桐树的出资总额、合伙人出资情况未发生变化。
(3)主营业务发展情况及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指标
梧桐树的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梧桐树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 资产总额 | 82,751.02 | 39,458.46 |
| 负债总额 | - | - |
| 所有者权益 | 82,751.02 | 39,458.46 |
| 项目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 营业收入 | - | - |
| 利润总额 | -1,267.44 | -2,135.59 |
| 净利润 | -1,267.44 | -2,135.59 |
注:2024 年、2025 年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梧桐树最近一年经审计的简要财务报表如下:
1)资产负债表简表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 流动资产合计 | 49,915.78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32,835.24 |
| 资产合计 | 82,751.02 |
| 流动负债合计 | -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 |
| 负债合计 | -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82,751.02 |
2)利润表简表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度 |
| 营业收入 | - |
| 营业利润 | -1,267.44 |
| 利润总额 | -1,267.44 |
| 净利润 | -1,267.44 |
(4)产权及控制关系、执行事务合伙人基本情况
1)产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梧桐树(南宁)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金梧桐,梧桐树的产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2)主要合伙人情况
梧桐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金梧桐,其基本情况如下:
| 企业名称 | 天津金梧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企业性质 | 有限合伙企业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天津梧桐树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出资额 | 10,000万元 |
| 注册地址 | 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工华道壹号D座2门11层K88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6300583703H |
| 成立日期 | 2014年12月15日 |
| 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5)主要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除直接持有兴福新材股权外,梧桐树主要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持股比例 | 主营业务 |
| 1 | 成都拓米双都光电有限公司 | 3.05% | 柔性显示材料及玻璃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 2 | 湖北星科新材料有限公司 | 48.72% | 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与销售 |
| 3 | 河南省氟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3.00% | 氟基新材料的研发、生产及应用服务 |
| 4 | 瑞红(苏州)电子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 | 0.98% | 电子化学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 5 | 辽宁国瑞新材料有限公司 | 1.13% | 特种石墨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 6 | 国科领纤新材料(常州)有限公司 | 6.41% | 氢燃料电池及新能源领域关键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 7 | 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0.41% | 电子元器件研发、生产和销售 |
| 8 | 浙江诺亚氟化工有限公司 | 1.90% | 含氟电子化学品的研发、制造与销售 |
| 9 | 科莱博(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4.22% | 精细化工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 10 | 浙江中宁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 0.09% | 电子气体、新能源材料及电子新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6)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梧桐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基金编号为:SZA039。基金管理人天津金梧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14541。
(7)穿透至最终持有人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梧桐树穿透至最终持有人情况如下:
| 层级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直接出资比例 | 是否为最终持有人 | 最终持有人类型/停止穿透原因 | 取得权益方式 | 取得权益时间 | 资金来源 |
| 1-1 | 南宁产业高质量发展一期母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0.00% | 否 | - | 货币 | 2022-12-26 | 自有或自筹 |
| 1-1-1 | 南宁金融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 否 | - | 货币 | 2022-08-24 | 自有或自筹 |
| 1-1-1-1 | 南宁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100.00% | 是 | 同1-1-3(已重复) | 货币 | 2023-08-31 | 自有或自筹 |
| 1-1-2 | 南宁产投合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 | 否 | - | 货币 | 2022-08-24 | 自有或自筹 |
| 1-1-2-1 | 南宁产投科技创新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100.00% | 否 | - | 货币 | 2022-06-17 | 自有或自筹 |
| 1-1-2-1-1 | 南宁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100.00% | 是 | 同1-1-3(已重复) | 货币 | 2020-10-16 | 自有或自筹 |
| 1-1-3 | 南宁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 否 | - | 货币 | 2022-08-24 | 自有或自筹 |
| 1-1-3-1 |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100.00% | 是 | 国有控股或管理主体 | 货币 | 2009-12-24 | 自有或自筹 |
| 1-2 | 枣阳汉江光武新动能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80% | 否 | - | 货币 | 2022-12-26 | 自有或自筹 |
| 1-2-1 | 枣阳市光武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50.00% | 否 | - | 货币 | 2022-07-29 | 自有或自筹 |
| 1-2-1-1 | 枣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 100.00% | 是 | 国有控股或管理主体 | 货币 | 2017-08-25 | 自有或自筹 |
| 1-2-2 | 汉江控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49.80% | 否 | - | 货币 | 2022-07-29 | 自有或自筹 |
| 1-2-2-1 | 襄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100.00% | 是 | 国有控股或管理主体 | 货币 | 2017-07-18 | 自有或自筹 |
| 1-2-3 | 襄阳汉江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0.20% | 否 | - | 货币 | 2022-07-29 | 自有或自筹 |
| 1-2-3-1 | 汉江控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100.00% | 是 | 同1-2-2(已重复) | 货币 | 2019-07-22 | 自有或自筹 |
| 1-3 | 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 20.00% | 是 | 国有控股或管理主体 | 货币 | 2022-12-26 | 自有或自筹 |
| 1-4 | 天津金梧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0% | 否 | - | 货币 | 2022-12-26 | 自有或自筹 |
| 1-4-1 | 刘乾坤 | 51.94%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14-12-15 | 自有或自筹 |
| 1-4-2 | 童玮亮 | 21.56%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14-12-15 | 自有或自筹 |
| 1-4-3 | 高申 | 19.6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15-04-24 | 自有或自筹 |
| 1-4-4 | 高若贤 | 4.9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15-04-24 | 自有或自筹 |
| 1-4-5 | 天津梧桐树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00% | 否 | - | 货币 | 2014-12-15 | 自有或自筹 |
| 1-4-5-1 | 刘乾坤 | 53.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14-12-05 | 自有或自筹 |
| 1-4-5-2 | 童玮亮 | 22.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14-12-05 | 自有或自筹 |
| 1-4-5-3 | 高申 | 20.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15-04-27 | 自有或自筹 |
| 1-4-5-4 | 高若贤 | 5.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14-12-05 | 自有或自筹 |
| 1-5 | 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30.00% | 是 | 上市公司 | 货币 | 2022-12-26 | 自有或自筹 |
| 1-6 | 广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 15.20% | 否 | - | 货币 | 2025-11-06 | 自有或自筹 |
| 1-6-1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100.00% | 是 | 国有控股或管理主体 | 货币 | 2015-11-27 | 自有或自筹 |
(8)存续期与锁定期匹配情况
根据梧桐树的合伙协议及营业执照,其存续期为长期,存续期均长于其所作出的股份锁定安排,存续期限安排与锁定期安排相匹配。
5、丽水朝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丽水朝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企业性质 | 有限合伙企业 |
| 出资额 | 5,220万元 |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绿谷大道309号国际车城15号楼11层-552 |
| 主要办公地点 |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绿谷大道309号国际车城15号楼11层-552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上海瑞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1100MAC6MUBH5P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股权投资;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财务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成立日期 | 2022年12月21日 |
(2)历史沿革及最近三年注册资本变化情况
2022 年12月,吴红斌、王立、蔡辉泉、罗邦飞、邓翔、孔海鑫、梅永庆、陈忠、杨鹏、张静、封春萍、王兵、乐建新、上海瑞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丽水朝福,设立时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为 5,220.00万元。
设立时,丽水朝福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合伙人性质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吴红斌 | 有限合伙人 | 1,900.00 | 36.40% |
| 2 | 王立 | 有限合伙人 | 600.00 | 11.49% |
| 3 | 蔡辉泉 | 有限合伙人 | 600.00 | 11.49% |
| 4 | 罗邦飞 | 有限合伙人 | 500.00 | 9.58% |
| 5 | 邓翔 | 有限合伙人 | 200.00 | 3.83% |
| 6 | 孔海鑫 | 有限合伙人 | 200.00 | 3.83% |
| 7 | 梅永庆 | 有限合伙人 | 200.00 | 3.83% |
| 8 | 陈忠 | 有限合伙人 | 200.00 | 3.83% |
| 9 | 杨鹏 | 有限合伙人 | 200.00 | 3.83% |
| 10 | 张静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1.92% |
| 11 | 封春萍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1.92% |
| 12 | 王兵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1.92% |
| 13 | 乐建新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1.92% |
| 14 | 上海瑞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220.00 | 4.21% |
| 合计 | 5,220.00 | 100.00% | ||
设立至本报告签署日,丽水朝福的出资总额、合伙人出资情况未发生变化。
(3)主营业务发展情况及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指标
丽水朝福的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丽水朝福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 资产总额 | 22,508.40 | 18,758.56 |
| 负债总额 | - | - |
| 所有者权益 | 22,508.40 | 18,758.55 |
| 项目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 营业收入 | - | - |
| 利润总额 | 3,749.85 | 8,357.96 |
| 净利润 | 3,749.85 | 8,357.96 |
注:2024 年、2025 年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丽水朝福最近一年经审计的简要财务报表如下:
1)资产负债表简表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 流动资产合计 | 158.40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22,350.00 |
| 资产合计 | 22,508.40 |
| 流动负债合计 | -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 |
| 负债合计 | -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22,508.40 |
2)利润表简表
单位:万元
(4)产权及控制关系、执行事务合伙人基本情况
| 项目 | 2025年度 |
| 营业收入 | - |
| 营业利润 | 3,749.85 |
| 利润总额 | 3,749.85 |
| 净利润 | 3,749.85 |
1)产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丽水朝福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瑞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丽水朝福的产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2)主要合伙人情况
丽水朝福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瑞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企业名称 | 上海瑞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企业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 注册资本 | 3,100万元 |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朱枫公路3534弄1号4幢1层D区118室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8301699070R |
| 成立日期 | 2014年6月24日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5)主要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除直接持有兴福新材股权外,丽水朝福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情况。
(6)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丽水朝福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基金编号为:SXZ167。基金管理人上海瑞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71448。
(7)穿透至最终持有人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丽水朝福穿透至最终持有人情况如下:
| 层级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直接出资比例 | 是否为最终持有者 | 最终持有人类型/停止穿透原因 | 取得权益方式 | 取得权益时间 | 资金来源 |
| 1-1 | 吴红斌 | 36.4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1 | 自有或自筹 |
| 1-2 | 王立 | 11.49%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1 | 自有或自筹 |
| 1-3 | 蔡辉泉 | 11.49%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1 | 自有或自筹 |
| 1-4 | 罗邦飞 | 9.58%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1 | 自有或自筹 |
| 1-5 | 上海瑞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4.21% | 否 | - | 货币 | 2022-12-21 | 自有或自筹 |
| 1-5-1 | 严谢芳 | 88.71%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19-02-27 | 自有或自筹 |
| 1-5-2 | 上海谙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 9.68% | 否 | - | 货币 | 2018-01-18 | 自有或自筹 |
| 1-5-2-1 | 严谢芳 | 95.00% | 是 | 同1-5-1(已重复) | 货币 | 2002-12-10 | 自有或自筹 |
| 1-5-2-2 | 卜月凤 | 5.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02-12-10 | 自有或自筹 |
| 1-5-3 | 段永 | 1.61%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18-01-18 | 自有或自筹 |
| 1-6 | 梅永庆 | 3.83%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1 | 自有或自筹 |
| 1-7 | 邓翔 | 3.83%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1 | 自有或自筹 |
| 1-8 | 杨鹏 | 3.83%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1 | 自有或自筹 |
| 1-9 | 陈忠 | 3.83%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1 | 自有或自筹 |
| 1-10 | 孔海鑫 | 3.83%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1 | 自有或自筹 |
| 1-11 | 张静 | 1.92%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1 | 自有或自筹 |
| 1-12 | 乐建新 | 1.92%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1 | 自有或自筹 |
| 1-13 | 王兵 | 1.92%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1 | 自有或自筹 |
| 1-14 | 封春萍 | 1.92%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1 | 自有或自筹 |
(8)存续期与锁定期匹配情况
根据丽水朝福的合伙协议及营业执照,其存续期至 2028 年 12 月 21 日,可以覆盖其股份锁定期,存续期限安排与锁定期安排相匹配。
6、上海海通焕新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上海海通焕新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企业性质 | 有限合伙企业 |
| 出资额 | 100,000万元 |
|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水芸路432号5050室 |
| 主要办公地点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水芸路432号5050室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海通新能源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MAC58QGU5P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成立日期 | 2022年11月29日 |
(2)历史沿革及最近三年出资总额变化情况
2022 年11月,海通新能源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临港新片区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 11 名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海通焕新,设立时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为 100,000.00 万元。
设立时,海通焕新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合伙人性质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30,000.00 | 30.00% |
| 2 | 上海临港新片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9,700.00 | 29.70% |
| 3 | 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9,300.00 | 19.30% |
| 4 | 辽宁和富企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7,100.00 | 7.10% |
| 5 | 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5,000.00 | 5.00% |
| 6 | 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3,000.00 | 3.00% |
| 7 |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900.00 | 2.90% |
| 8 | 上海曜辉壹号企业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1,000.00 | 1.00% |
| 9 | 辽宁海富企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1,000.00 | 1.00% |
| 10 | 海通新能源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700.00 | 0.70% |
| 11 | 上海临港新片区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300.00 | 0.30% |
| 合计 | 100,000.00 | 100.00% | ||
海通焕新设立至本报告签署日,其出资总额、合伙人出资情况未发生变化。
(3)主营业务发展情况及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指标
海通焕新的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海通焕新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 资产总额 | 97,768.78 | 98,379.83 |
| 负债总额 | - | - |
| 所有者权益 | 97,768.78 | 98,379.83 |
| 项目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 营业收入 | 1,234.63 | 807.56 |
| 利润总额 | -611.05 | -1,226.04 |
| 净利润 | -611.05 | -1,226.04 |
注:2024 年、2025 年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海通焕新最近一年经审计的简要财务报表如下:
1)资产负债表简表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 流动资产合计 | 48,146.90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49,621.89 |
| 资产合计 | 97,768.78 |
| 流动负债合计 | -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 |
| 负债合计 | -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97,768.78 |
2)利润表简表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度 |
| 营业收入 | 1,234.63 |
| 营业利润 | -611.05 |
| 利润总额 | -611.05 |
| 净利润 | -611.05 |
(4)产权及控制关系、执行事务合伙人基本情况
1)产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海通焕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海通新能源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通焕新的产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2)主要合伙人情况
海通焕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海通新能源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企业名称 | 海通新能源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企业性质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资本 | 5,000万元 |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31楼03-06室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07475178XW |
| 成立日期 | 2013年7月22日 |
| 经营范围 | 股权投资管理,创业投资管理,实业投资,创业投资,参与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5)主要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除直接持有兴福新材股权外,海通焕新主要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持股比例 | 主营业务 |
| 1 | 湖南红太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5.03% | 泛半导体高端工艺装备及智能制造系统集成应用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
| 2 | 湖南红太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9.00% | 光伏产品研发制造、清洁能源解决方案 |
| 3 | 中科新松有限公司 | 8.00% | 协作机器人系列化产品的研发与生产 |
| 4 | 道克特斯(天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11.11% | 固态电池及相关核心材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
| 5 | 芜湖埃泰克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0.99% | 汽车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
| 6 | 苏州镓和半导体有限公司 | 2.11% | 氧化镓材料及相关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 7 | 无锡邑文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0.99% | 半导体前道工艺设备的研发、制造和销售 |
| 8 | 智平方(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 0.39% | 具身智能机器人研发、生产与应用服务 |
(6)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海通焕新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基金编号为:SZE281。基金管理人海通新能源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01796。
(7)穿透至最终持有人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海通焕新穿透至最终持有人情况如下:
| 层级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直接出资比例 | 是否为最终持有者 | 最终持有人类型/停止穿透原因 | 取得权益方式 | 取得权益时间 | 资金来源 |
| 1-1 | 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30.00% | 是 | 上市公司 | 货币 | 2022-11-29 | 自有或自筹 |
| 1-2 | 上海临港新片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9.70% | 否 | - | 货币 | 2022-11-29 | 自有或自筹 |
| 1-2-1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财务结算和国有资产事务中心 | 85.62% | 是 | 国有控股或管理主体 | 货币 | 2020-08-20 | 自有或自筹 |
| 1-2-2 | 上海港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14.38% | 否 | - | 货币 | 2025-04-09 | 自有或自筹 |
| 1-2-2-1 |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52.10% | 是 | 国有控股或管理主体 | 货币 | 2014-04-11 | 自有或自筹 |
| 1-2-2-2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财务结算和国有资产事务中心 | 47.90% | 是 | 国有控股或管理主体 | 货币 | 2005-09-16 | 自有或自筹 |
| 1-3 | 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 | 19.30% | 否 | - | 货币 | 2022-11-29 | 自有或自筹 |
| 1-3-1 |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00.00% | 是 | 上市公司 | 货币 | 2025-04-25 | 自有或自筹 |
| 1-4 | 辽宁和富企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7.10% | 否 | - | 货币 | 2022-11-29 | 自有或自筹 |
| 1-4-1 | 海南方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8.17% | 否 | - | 货币 | 2021-11-17 | 自有或自筹 |
| 1-4-1-1 | 双龙优尚(辽宁)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 90.00% | 否 | - | 货币 | 2025-06-19 | 自有或自筹 |
| 1-4-1-1-1 | 尚维业 | 60.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10-08-11 | 自有或自筹 |
| 1-4-1-1-2 | 尚超 | 40.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13-12-23 | 自有或自筹 |
| 1-4-1-2 | 尚超 | 5.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1-11-10 | 自有或自筹 |
| 1-4-1-3 | 尚春江 | 5.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1-11-10 | 自有或自筹 |
| 1-4-2 | 辽宁路赛得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8.17% | 否 | - | 货币 | 2022-06-14 | 自有或自筹 |
| 1-4-2-1 | 郝亮 | 95.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04-19 | 自有或自筹 |
| 1-4-2-2 | 王东 | 5.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04-19 | 自有或自筹 |
| 1-4-3 | 辽宁嵩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8.17% | 否 | - | 货币 | 2021-11-17 | 自有或自筹 |
| 1-4-3-1 | 刘志扬 | 50.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1-07-20 | 自有或自筹 |
| 1-4-3-2 | 李进平 | 30.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05-27 | 自有或自筹 |
| 1-4-3-3 | 朱良 | 20.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1-07-20 | 自有或自筹 |
| 1-4-4 | 辽宁和生卓著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4.08% | 否 | - | 货币 | 2022-08-22 | 自有或自筹 |
| 1-4-4-1 | 贾东方 | 90.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06-21 | 自有或自筹 |
| 1-4-4-2 | 徐洪非 | 10.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06-21 | 自有或自筹 |
| 1-4-5 | 张蔚芸 | 1.41%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08-22 | 自有或自筹 |
| 1-5 | 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 5.00% | 否 | - | 货币 | 2022-11-29 | 自有或自筹 |
| 1-5-1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85.00% | 是 | 上市公司 | 货币 | 2007-10-19 | 自有或自筹 |
| 1-5-2 | 湖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15.00% | 否 | - | 货币 | 2014-09-30 | 自有或自筹 |
| 1-5-2-1 |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96.23% | 是 | 国有控股或管理主体 | 货币 | 2010-09-30 | 自有或自筹 |
| 1-5-2-2 | 湖北省国有股权营运管理有限公司 | 3.77% | 否 | - | 货币 | 2022-03-29 | 自有或自筹 |
| 1-5-2-2-1 | 湖北宏泰集团有限公司 | 100.00% | 否 | - | 货币 | 2022-03-02 | 自有或自筹 |
| 1-5-2-2-1-1 | 湖北省财政厅 | 100.00% | 是 | 国有控股或管理主体 | 货币 | 2022-03-30 | 自有或自筹 |
| 1-6 | 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3.00% | 是 | 上市公司 | 货币 | 2022-11-29 | 自有或自筹 |
| 1-7 |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 2.90% | 否 | - | 货币 | 2022-11-29 | 自有或自筹 |
| 1-7-1 |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00.00% | 是 | 上市公司 | 货币 | 2025-04-25 | 自有或自筹 |
| 1-8 | 上海曜辉壹号企业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0% | 否 | - | 货币 | 2022-11-29 | 自有或自筹 |
| 1-8-1 | 怀远县长九花园大饭店有限公司 | 90.00% | 否 | - | 货币 | 2025-05-27 | 自有或自筹 |
| 1-8-1-1 | 赵一农 | 100.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14-10-23 | 自有或自筹 |
| 1-8-2 | 上海骐季能源有限公司 | 10.00% | 否 | - | 货币 | 2022-09-09 | 自有或自筹 |
| 1-8-2-1 | 徐桢 | 100.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19-07-15 | 自有或自筹 |
| 1-9 | 辽宁海富企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0% | 否 | - | 货币 | 2022-11-29 | 自有或自筹 |
| 1-9-1 | 王欢 | 27.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09-29 | 自有或自筹 |
| 1-9-2 | 易浚源 | 12.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09-29 | 自有或自筹 |
| 1-9-3 | 刘泽汉 | 11.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09-29 | 自有或自筹 |
| 1-9-4 | 李逸德 | 10.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09-29 | 自有或自筹 |
| 1-9-5 | 罗晓雷 | 10.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09-29 | 自有或自筹 |
| 1-9-6 | 程相霆 | 10.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09-29 | 自有或自筹 |
| 1-9-7 | 张光磊 | 10.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09-29 | 自有或自筹 |
| 1-9-8 | 郭帅 | 10.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09-29 | 自有或自筹 |
| 1-10 | 海通新能源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0.70% | 否 | - | 货币 | 2022-11-29 | 自有或自筹 |
| 1-10-1 | 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 | 51.00% | 是 | 同1-3(已重复) | 货币 | 2013-07-22 | 自有或自筹 |
| 1-10-2 | 辽宁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49.00% | 否 | - | 货币 | 2020-07-15 | 自有或自筹 |
| 1-10-2-1 | 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51.00% | 是 | 国有控股或管理主体 | 货币 | 2019-12-09 | 自有或自筹 |
| 1-10-2-2 | 辽宁汇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49.00% | 否 | - | 货币 | 2023-05-26 | 自有或自筹 |
| 1-10-2-2-1 | 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100.00% | 是 | 同1-10-2-1(已重复) | 货币 | 2023-04-20 | 自有或自筹 |
| 1-11 | 上海临港新片区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0.30% | 否 | - | 货币 | 2022-11-29 | 自有或自筹 |
| 1-11-1 | 上海临港新片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100.00% | 是 | 同1-2(已重复) | 货币 | 2015-12-18 | 自有或自筹 |
(8)存续期与锁定期匹配情况
根据海通焕新的合伙协议及营业执照,其存续期至 2030年2月18日,可以覆盖其股份锁定期,存续期限安排与锁定期安排相匹配。
7、营口兴达汇远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营口兴达汇远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 企业性质 | 有限合伙企业 |
| 出资额 | 535万元 |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李屯村 |
| 主要办公地点 | 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李屯村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白文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882MAC6CN5P90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成立日期 | 2022年12月20日 |
(2)历史沿革及最近三年注册资本变化情况
1)2022 年 12 月,设立
2022 年 12 月,董振江等 23 名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营口兴达汇远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设立时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为 754.50万元。
设立时,兴达汇远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合伙人性质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王志斌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13.25% |
| 2 | 李素玲 | 有限合伙人 | 70.00 | 9.28% |
| 3 | 蒋增利 | 有限合伙人 | 65.00 | 8.61% |
| 4 | 刘远强 | 有限合伙人 | 55.00 | 7.29% |
| 5 | 李兴莲 | 有限合伙人 | 50.00 | 6.63% |
| 6 | 董振江 | 普通合伙人 | 45.00 | 5.96% |
| 7 | 张振东 | 有限合伙人 | 40.00 | 5.30% |
| 8 | 王永宝 | 有限合伙人 | 40.00 | 5.30% |
| 9 | 马荣仙 | 有限合伙人 | 40.00 | 5.30% |
| 10 | 李君 | 有限合伙人 | 37.50 | 4.97% |
| 11 | 高阳 | 有限合伙人 | 35.00 | 4.64% |
| 12 | 陈瑞春 | 有限合伙人 | 30.00 | 3.98% |
| 13 | 陈伟 | 有限合伙人 | 30.00 | 3.98% |
| 14 | 尚力波 | 有限合伙人 | 25.00 | 3.31% |
| 15 | 魏艳秋 | 有限合伙人 | 22.00 | 2.92% |
| 16 | 王玉印 | 有限合伙人 | 10.00 | 1.33% |
| 17 | 周彬 | 有限合伙人 | 10.00 | 1.33% |
| 18 | 赵凤玲 | 有限合伙人 | 10.00 | 1.33% |
| 19 | 白文 | 有限合伙人 | 10.00 | 1.33% |
| 20 | 刘志刚 | 有限合伙人 | 10.00 | 1.33% |
| 21 | 官维宝 | 有限合伙人 | 10.00 | 1.33% |
| 22 | 霍轶勇 | 有限合伙人 | 7.00 | 0.93% |
| 23 | 陈旭东 | 有限合伙人 | 3.00 | 0.40% |
| 合计 | 754.50 | 100.00% | ||
2)2023年5月,第一次合伙人变更及第一次减资
2023 年5月,兴达汇远全体合伙人作出决议,同意董振江、李素玲、李君、陈瑞春、陈伟、霍轶勇退伙,同意执行事务合伙人由董振江变更为白文。本次变更后合伙企业出资额由 754.50万元变更为535.00 万元。
本次变更完成后,兴达汇远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合伙人性质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王志斌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18.69% |
| 2 | 蒋增利 | 有限合伙人 | 65.00 | 12.15% |
| 3 | 刘远强 | 有限合伙人 | 55.00 | 10.28% |
| 4 | 李兴莲 | 有限合伙人 | 50.00 | 9.35% |
| 5 | 张振东 | 有限合伙人 | 40.00 | 7.48% |
| 6 | 王永宝 | 有限合伙人 | 40.00 | 7.48% |
| 7 | 马荣仙 | 有限合伙人 | 40.00 | 7.48% |
| 8 | 高阳 | 有限合伙人 | 35.00 | 6.54% |
| 9 | 尚力波 | 有限合伙人 | 25.00 | 4.67% |
| 10 | 魏艳秋 | 有限合伙人 | 22.00 | 4.11% |
| 11 | 白文 | 普通合伙人 | 10.00 | 1.87% |
| 12 | 王玉印 | 有限合伙人 | 10.00 | 1.87% |
| 13 | 周彬 | 有限合伙人 | 10.00 | 1.87% |
| 14 | 赵凤玲 | 有限合伙人 | 10.00 | 1.87% |
| 15 | 刘志刚 | 有限合伙人 | 10.00 | 1.87% |
| 16 | 官维宝 | 有限合伙人 | 10.00 | 1.87% |
| 17 | 陈旭东 | 有限合伙人 | 3.00 | 0.56% |
| 合计 | 535.00 | 100.00% | ||
3)2025年5月,第二次合伙人变更
2025 年 5 月,兴达汇远作出变更决议,由于有限合伙人官维宝去世,同意其继承者官彦良取得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本次变更未导致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发生变化。
本次变更完成后,兴达汇远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合伙人性质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王志斌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18.69% |
| 2 | 蒋增利 | 有限合伙人 | 65.00 | 12.15% |
| 3 | 刘远强 | 有限合伙人 | 55.00 | 10.28% |
| 4 | 李兴莲 | 有限合伙人 | 50.00 | 9.35% |
| 5 | 张振东 | 有限合伙人 | 40.00 | 7.48% |
| 6 | 王永宝 | 有限合伙人 | 40.00 | 7.48% |
| 7 | 马荣仙 | 有限合伙人 | 40.00 | 7.48% |
| 8 | 高阳 | 有限合伙人 | 35.00 | 6.54% |
| 9 | 尚力波 | 有限合伙人 | 25.00 | 4.67% |
| 10 | 魏艳秋 | 有限合伙人 | 22.00 | 4.11% |
| 11 | 白文 | 普通合伙人 | 10.00 | 1.87% |
| 12 | 王玉印 | 有限合伙人 | 10.00 | 1.87% |
| 13 | 周彬 | 有限合伙人 | 10.00 | 1.87% |
| 14 | 赵凤玲 | 有限合伙人 | 10.00 | 1.87% |
| 15 | 刘志刚 | 有限合伙人 | 10.00 | 1.87% |
| 16 | 官彦良 | 有限合伙人 | 10.00 | 1.87% |
| 17 | 陈旭东 | 有限合伙人 | 3.00 | 0.56% |
| 合计 | 535.00 | 100.00% | ||
4)2025年7月,第三次合伙人变更
2025 年 7 月,兴达汇远作出变更决议,同意合伙人官彦良退伙,同意新合伙人于尚仪入伙。本次变更未导致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发生变化。
本次变更完成后,兴达汇远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 1 | 王志斌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18.69% |
| 2 | 蒋增利 | 有限合伙人 | 65.00 | 12.15% |
| 3 | 刘远强 | 有限合伙人 | 55.00 | 10.28% |
| 4 | 李兴莲 | 有限合伙人 | 50.00 | 9.35% |
| 5 | 张振东 | 有限合伙人 | 40.00 | 7.48% |
| 6 | 王永宝 | 有限合伙人 | 40.00 | 7.48% |
| 7 | 马荣仙 | 有限合伙人 | 40.00 | 7.48% |
| 8 | 高阳 | 有限合伙人 | 35.00 | 6.54% |
| 9 | 尚力波 | 有限合伙人 | 25.00 | 4.67% |
| 10 | 魏艳秋 | 有限合伙人 | 22.00 | 4.11% |
| 11 | 王玉印 | 有限合伙人 | 10.00 | 1.87% |
| 12 | 周彬 | 有限合伙人 | 10.00 | 1.87% |
| 13 | 赵凤玲 | 有限合伙人 | 10.00 | 1.87% |
| 14 | 白文 | 普通合伙人 | 10.00 | 1.87% |
| 15 | 刘志刚 | 有限合伙人 | 10.00 | 1.87% |
| 16 | 于尚仪 | 有限合伙人 | 10.00 | 1.87% |
| 17 | 陈旭东 | 有限合伙人 | 3.00 | 0.56% |
| 合计 | 535.00 | 100% | ||
本次变更后至本报告签署日,兴达汇远的合伙人出资情况未发生变化。
(3)主营业务发展情况及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指标
兴达汇远的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兴达汇远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 资产总额 | 548.78 | 536.93 |
| 负债总额 | 12.12 | 0.26 |
| 所有者权益 | 536.67 | 536.67 |
| 项目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 营业收入 | - | - |
| 利润总额 | - | - |
| 净利润 | - | - |
注:2024 年、2025 年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兴达汇远最近一年未经审计的简要财务报表如下:
1)资产负债表简表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 流动资产合计 | 13.78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535.00 |
| 资产合计 | 548.78 |
| 流动负债合计 | 12.12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 |
| 负债合计 | 12.12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536.67 |
2)利润表简表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度 |
| 营业收入 | - |
| 营业利润 | - |
| 利润总额 | - |
| 净利润 | - |
(4)产权及控制关系、执行事务合伙人基本情况
1)产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兴达汇远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白文,兴达汇远的产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2)主要合伙人情况
兴达汇远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白文,其基本情况如下:
| 姓名 | 白文 |
| 曾用名 | 无 |
| 性别 | 男 |
| 国籍 | 中国 |
| 身份证件号码 | 2107821968******** |
| 住所 | 辽宁省北镇市****** |
| 通讯地址 | 辽宁省北镇市******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5)主要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除直接持有兴福新材股权外,兴达汇远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情况。
(6)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
兴达汇远出资均来源于合伙人的自有或自筹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况,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7)穿透至最终持有人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兴达汇远穿透至最终持有人情况如下:
| 层级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直接出资比例 | 是否为最终持有人 | 最终持有人类型/停止穿透原因 | 取得权益方式 | 取得权益时间 | 资金来源 |
| 1-1 | 王志斌 | 18.69%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0 | 自有或自筹 |
| 1-2 | 蒋增利 | 12.15%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0 | 自有或自筹 |
| 1-3 | 刘远强 | 10.28%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0 | 自有或自筹 |
| 1-4 | 李兴莲 | 9.35%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0 | 自有或自筹 |
| 1-5 | 张振东 | 7.48%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0 | 自有或自筹 |
| 1-6 | 王永宝 | 7.48%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0 | 自有或自筹 |
| 1-7 | 马荣仙 | 7.48%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0 | 自有或自筹 |
| 1-8 | 高阳 | 6.54%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0 | 自有或自筹 |
| 1-9 | 尚力波 | 4.67%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0 | 自有或自筹 |
| 1-10 | 魏艳秋 | 4.11%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0 | 自有或自筹 |
| 1-11 | 刘志刚 | 1.87%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0 | 自有或自筹 |
| 1-12 | 周彬 | 1.87%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0 | 自有或自筹 |
| 1-13 | 王玉印 | 1.87%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0 | 自有或自筹 |
| 1-14 | 赵凤玲 | 1.87%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0 | 自有或自筹 |
| 1-15 | 于尚仪 | 1.87%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5-07-29 | 自有或自筹 |
| 1-16 | 白文 | 1.87%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0 | 自有或自筹 |
| 1-17 | 陈旭东 | 0.56%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0 | 自有或自筹 |
(8)存续期与锁定期匹配情况
根据兴达汇远的合伙协议及营业执照,其存续期至 2042 年 12 月 20 日,可以覆盖其股份锁定期,存续期限安排与锁定期安排相匹配。
(9)穿透锁定情况
兴达汇远非专为本次交易设立的主体,基于审慎性考虑,兴达汇远全体合伙人出具《关于合伙企业出资份额间接锁定的承诺》如下:
“1、合伙企业已经就本次交易出具《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在合伙企业承诺的锁定期间内,本人承诺不转让、赠与、质押或以其他形式处分本人持有的合伙企业全部财产份额。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通过合伙企业间接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由于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增加的,亦应遵守上述间接权益锁定约定。
3、若上述锁定安排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政策不相符的,本人同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
整。
4、本人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人进一步作出承诺,如果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9
8、德州德道纯钧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德州德道纯钧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企业性质 | 有限合伙企业 |
| 出资额 | 2,231万元 |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安德街道兴国街与安泰路交叉口智汇园安德金融小镇综合楼2-004号 |
| 主要办公地点 |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安德街道兴国街与安泰路交叉口智汇园安德金融小镇综合楼2-004号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上海锦岳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421MABX2TPR7J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成立日期 | 2022年9月7日 |
(2)历史沿革及最近三年出资额变化情况
1)2022 年 9 月,设立
2022 年 9 月,田文涛和北京德道厚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德州德道,设立时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为 2,001.00万元。
设立时,德州德道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合伙人性质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田文涛 | 有限合伙人 | 2,000.00 | 99.95% |
| 2 | 北京德道厚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1.00 | 0.05% |
| 合计 | 2001.00 | 100% | ||
2)2022年11月,第一次合伙人变更及第一次增资
2022年11月,德州德道作出决议,同意原合伙人田文涛退伙,同意陈晖、钟琼、秦弘臻、孟岩、孙玉林、杨敏、黄宁入伙,陈晖担任普通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认缴出资额由 2,001.00万元增加至2,231.00 万元。
本次变更完成后,德州德道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合伙人性质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钟琼 | 有限合伙人 | 800.00 | 35.86% |
| 2 | 秦弘臻 | 有限合伙人 | 500.00 | 22.41% |
| 3 | 孟岩 | 有限合伙人 | 400.00 | 17.93% |
| 4 | 黄宁 | 有限合伙人 | 130.00 | 5.84% |
| 5 | 孙玉林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4.48% |
| 6 | 杨敏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4.48% |
| 7 | 陈晖 | 普通合伙人 | 200.00 | 8.96% |
| 8 | 北京德道厚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1.00 | 0.04% |
| 合计 | 2,231.00 | 100% | ||
3)2024年4月,第二次合伙人变更
2024 年 4 月,德州德道作出决议,同意普通合伙人北京德道厚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退伙,由上海锦岳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本次变更未导致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及各合伙人出资比例发生变化。
本次变更完成后,德州德道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合伙人性质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钟琼 | 有限合伙人 | 800.00 | 35.86% |
| 2 | 秦弘臻 | 有限合伙人 | 500.00 | 22.41% |
| 3 | 孟岩 | 有限合伙人 | 400.00 | 17.93% |
| 4 | 黄宁 | 有限合伙人 | 130.00 | 5.84% |
| 5 | 孙玉林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4.48% |
| 6 | 杨敏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4.48% |
| 7 | 陈晖 | 普通合伙人 | 200.00 | 8.96% |
| 8 | 上海锦岳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1.00 | 0.04% |
| 合计 | 2,231.00 | 100.00% | ||
本次变更后至本报告签署日,德州德道的出资总额、合伙人出资情况未发生变化。
(3)主营业务发展情况及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指标
德州德道的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德州德道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 资产总额 | 2,290.56 | 2,227.57 |
| 负债总额 | 64.66 | - |
| 所有者权益 | 2,225.90 | 2,227.57 |
| 项目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 营业收入 | - | - |
| 利润总额 | -1.67 | -1.39 |
| 净利润 | -1.67 | -1.39 |
注:2024 年、2025 年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德州德道最近一年经审计的简要财务报表如下:
1)资产负债表简表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 流动资产合计 | 190.56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2,100.00 |
| 资产合计 | 2,290.56 |
| 流动负债合计 | 64.66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 |
| 负债合计 | 64.66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2,225.90 |
2)利润表简表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度 |
| 营业收入 | - |
| 营业利润 | -1.67 |
| 利润总额 | -1.67 |
| 净利润 | -1.67 |
(4)产权及控制关系、执行事务合伙人基本情况
1)产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德州德道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锦岳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德州德道的产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2)主要合伙人情况
德州德道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锦岳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企业名称 | 上海锦岳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企业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 注册资本 | 3,000万元 |
|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潍坊西路55号18层04B单元(名义为21层05B单元)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5MA7GXM4W1F |
| 成立日期 | 2022-01-24 |
| 经营范围 |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5)主要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除直接持有兴福新材股权外,德州德道不存在其他对外投
资情况。
(6)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德州德道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基金编号为:SXW220。基金管理人上海锦岳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73243。
(7)穿透至最终持有人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德州德道穿透至最终持有人情况如下:
| 层级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直接出资比例 | 是否为最终持有人 | 最终持有人类型/停止穿透原因 | 取得权益方式 | 取得权益时间 | 资金来源 |
| 1-1 | 钟琼 | 35.86%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1-28 | 自有或自筹 |
| 1-2 | 秦弘臻 | 22.41%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1-28 | 自有或自筹 |
| 1-3 | 孟岩 | 17.93%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1-28 | 自有或自筹 |
| 1-4 | 陈晖 | 8.96%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1-28 | 自有或自筹 |
| 1-5 | 黄宁 | 5.83%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1-28 | 自有或自筹 |
| 1-6 | 孙玉林 | 4.48%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1-28 | 自有或自筹 |
| 1-7 | 杨敏 | 4.48%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1-28 | 自有或自筹 |
| 1-8 | 上海锦岳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0.04% | 否 | - | 货币 | 2024-05-06 | 自有或自筹 |
| 1-8-1 | 刘彬 | 80.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01-24 | 自有或自筹 |
| 1-8-2 | 上海锦岳龙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20.00% | 否 | - | 货币 | 2023-11-24 | 自有或自筹 |
| 1-8-2-1 | 刘彬 | 99.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3-03-20 | 自有或自筹 |
| 1-8-2-2 | 刘倩 | 1.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3-03-20 | 自有或自筹 |
(8)存续期与锁定期匹配情况
根据德州德道的合伙协议及营业执照,其存续期为长期,存续期均长于其所作出的股份锁定安排,存续期限安排与锁定期安排相匹配。
9、济南德道行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济南德道行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企业性质 | 有限合伙企业 |
| 出资额 | 7,001万元 |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章莱路泉城科技金融小镇9号楼303号 |
| 主要办公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章莱路泉城科技金融小镇9号楼303号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上海锦岳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181MABNLPH68L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成立日期 | 2022年6月1日 |
(2)历史沿革及最近三年注册资本变化情况
1)2022 年 5 月,设立
2022 年5月,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和新章建设有限公司、韩丽梅、田光明和北京德道厚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济南德道,设立时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为 7,001.00万元。
设立时,济南德道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合伙人性质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000.00 | 28.57% |
| 2 | 江苏和新章建设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000.00 | 28.57% |
| 3 | 韩丽梅 | 有限合伙人 | 2,000.00 | 28.57% |
| 4 | 田光明 | 有限合伙人 | 1,000.00 | 14.28% |
| 5 | 北京德道厚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1.00 | 0.01% |
| 合计 | 7,001.00 | 100.00% | ||
2)2023年2月,第一次合伙人变更
2023 年 2 月,济南德道作出决议,同意原合伙人江苏和新章建设有限公司退伙,同意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入伙。本次变更未导致合伙企业认缴出资额发生变化。
本次变更完成后,济南德道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合伙人性质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000.00 | 28.57% |
| 2 |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000.00 | 28.57% |
| 3 | 韩丽梅 | 有限合伙人 | 2,000.00 | 28.57% |
| 4 | 田光明 | 有限合伙人 | 1,000.00 | 14.28% |
| 5 | 北京德道厚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1.00 | 0.01% |
| 合计 | 7,001.00 | 100.00% | ||
3)2024年4月,第二次合伙人变更
2024 年 4 月,济南德道作出变更决议,同意普通合伙人北京德道厚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退伙,同意上海锦岳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本次变更未导致合伙企业认缴出资额发生变化。
本次变更完成后,济南德道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合伙人性质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000.00 | 28.57% |
| 2 |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000.00 | 28.57% |
| 3 | 韩丽梅 | 有限合伙人 | 2,000.00 | 28.57% |
| 4 | 田光明 | 有限合伙人 | 1,000.00 | 14.28% |
| 5 | 上海锦岳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1.00 | 0.01% |
| 合计 | 7001.00 | 100.00% | ||
本次变更后至本报告签署日,济南德道的出资总额、合伙人出资情况未发生变化。
(3)主营业务发展情况及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指标
济南德道的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济南德道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 资产总额 | 5,478.17 | 5,425.25 |
| 负债总额 | 54.60 | - |
| 所有者权益 | 5,423.57 | 5,425.25 |
| 项目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 营业收入 | - | - |
| 利润总额 | -1.68 | -2.43 |
| 净利润 | -1.68 | -2.43 |
注:2024 年、2025 年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济南德道最近一年经审计的简要财务报表如下:
1)资产负债表简表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 流动资产合计 | 358.17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5,120.00 |
| 资产合计 | 5,478.17 |
| 流动负债合计 | 54.60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 |
| 负债合计 | 54.60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5,423.57 |
2)利润表简表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度 |
| 营业收入 | - |
| 营业利润 | -1.68 |
| 利润总额 | -1.68 |
| 净利润 | -1.68 |
(4)产权及控制关系、执行事务合伙人基本情况
1)产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济南德道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锦岳私募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济南德道的产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2)主要合伙人情况
济南德道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锦岳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基本情况详见本节之“一、(一)8、德州德道纯钧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相关内容。
(5)主要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除直接持有兴福新材股权外,济南德道主要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持股比例 | 主营业务 |
| 1 | 纳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1.87% | 纳米涂层服务、涂层设备研发与制造等 |
| 2 | 深圳市菲尼基科技有限公司 | 5.00% | 两轮电动车换电综合服务商 |
(6)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济南德道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基金编号为:SVY814。基金管理人上海锦岳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73243。
(7)穿透至最终持有人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济南德道穿透至最终持有人情况如下:
| 层级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直接出资比例 | 是否为最终持有人 | 最终持有人类型/停止穿透原因 | 取得权益方式 | 取得权益时间 | 资金来源 |
| 1-1 | 韩丽梅 | 28.57%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06-01 | 自有或自筹 |
| 1-2 | 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8.57% | 是 | 上市公司 | 货币 | 2022-06-01 | 自有或自筹 |
| 1-3 |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8.57% | 是 | 上市公司 | 货币 | 2023-03-07 | 自有或自筹 |
| 1-4 | 田光明 | 14.28%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06-01 | 自有或自筹 |
| 1-5 | 上海锦岳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0.01% | 否 | - | 货币 | 2024-05-10 | 自有或自筹 |
| 1-5-1 | 刘彬 | 80.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01-24 | 自有或自筹 |
| 1-5-2 | 上海锦岳龙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20.00% | 否 | - | 货币 | 2023-11-24 | 自有或自筹 |
| 1-5-2-1 | 刘彬 | 99.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3-03-20 | 自有或自筹 |
| 1-5-2-2 | 刘倩 | 1.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3-03-20 | 自有或自筹 |
(8)存续期与锁定期匹配情况
根据济南德道的合伙协议及营业执照,其存续期为长期,存续期均长于其所作出的股份锁定安排,存续期限安排与锁定期安排相匹配。
10、中化兴发(湖北)高新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中化兴发(湖北)高新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企业性质 | 有限合伙企业 |
| 出资额 | 63,723.47万元 |
| 注册地址 | 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发展大道62号悦和大楼17层 |
| 主要办公地点 | 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发展大道62号悦和大楼17层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中化高新投资管理(湖北)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500MA49DQHC0J |
| 经营范围 | 股权投资(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不得向社会公众销售理财类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成立日期 | 2019年12月20日 |
(2)历史沿革及最近三年出资额变化情况
1)2019 年 12 月,设立
2019 年12月,中化高新投资管理(湖北)有限公司、中化资本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同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中化兴发,设立时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为 63,000.00万元。
设立时,中化兴发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 1 | 中化高新投资管理(湖北)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1,000.00 | 1.59% |
| 2 | 中化资本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0,000.00 | 31.74% |
| 3 |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30,000.00 | 47.62% |
| 4 | 湖北同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2,000.00 | 19.05% |
| 合计 | 63,000.00 | 100.00% | ||
2)2020年7月,第一次合伙人变更及第一次增资
2020 年 7 月,中化兴发全体合伙人作出决议,同意湖北省高新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入伙,新增认缴出资 16,000.00 万元,同意合伙人湖北同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增资 4,000.00 万元。同意企业出资额由 63,000.00 万元变更为83,000.00 万元。
本次变更完成后,中化兴发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 1 | 中化高新投资管理(湖北)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1,000.00 | 1.20% |
| 2 | 中化资本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0,000.00 | 24.10% |
| 3 |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30,000.00 | 36.14% |
| 4 | 湖北同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6,000.00 | 19.28% |
| 5 | 湖北省高新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6,000.00 | 19.28% |
| 合计 | 83,000.00 | 100.00% | ||
3)2021年3月,第二次合伙人变更及第二次增资
2021 年 3 月,中化兴发作出决议,同意荆州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入伙,作为有限合伙人新增认缴出资 10,000.00 万元,同意合伙人湖北省高新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货币方式增资 3,500.00万元,同意合伙人湖北同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货币方式增资 3,500.00 万元。同意企业出资额由 83,000.00 万元变更为 100,000.00 万元。
本次变更完成后,中化兴发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 1 | 中化高新投资管理(湖北)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1,000.00 | 1.00% |
| 2 | 中化资本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0,000.00 | 20.00% |
| 3 |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30,000.00 | 30.00% |
| 4 | 湖北同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9,500.00 | 19.50% |
| 5 | 湖北省高新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9,500.00 | 19.50% |
| 6 | 荆州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0,000.00 | 10.00% |
| 合计 | 100,000.00 | 100.00% | ||
4)2021年11月,第三次合伙人变更
2021 年11月,中化兴发全体合伙人作出决议,同意合伙人中化资本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持有的基金 20,000.00 万份合伙份额全部转让给中化资本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本次变更完成后,中化兴发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 1 | 中化高新投资管理(湖北)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1,000.00 | 1.00% |
| 2 | 中化资本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0,000.00 | 20.00% |
| 3 |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30,000.00 | 30.00% |
| 4 | 湖北同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9,500.00 | 19.50% |
| 5 | 湖北省高新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9,500.00 | 19.50% |
| 6 | 荆州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0,000.00 | 10.00% |
| 合计 | 100,000.00 | 100.00% | ||
5)2022年12月,第四次合伙人变更
2022 年12月,中化兴发全体合伙人作出决议,同意合伙人湖北省高新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基金 19,500.00 万份合伙份额全部转让给长江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本次变更完成后,中化兴发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 1 | 中化高新投资管理(湖北)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1,000.00 | 1.00% |
| 2 | 中化资本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0,000.00 | 20.00% |
| 3 |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30,000.00 | 30.00% |
| 4 | 湖北同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9,500.00 | 19.50% |
| 5 | 长江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9,500.00 | 19.50% |
| 6 | 荆州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0,000.00 | 10.00% |
| 合计 | 100,000.00 | 100.00% | ||
6)2025年4月,第一次减资
2025 年 4 月,中化兴发全体合伙人作出决议,同意全体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同比例减资,一致同意合伙企业出资额由 100,000.00 万元变更为 66,540.50万元。
本次变更完成后,中化兴发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 1 | 中化高新投资管理(湖北)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665.41 | 1.00% |
| 2 | 中化资本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3,308.10 | 20.00% |
| 3 |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9,962.15 | 30.00% |
| 4 | 湖北同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2,975.40 | 19.50% |
| 5 | 长江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2,975.40 | 19.50% |
| 6 | 荆州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6,654.05 | 10.00% |
| 合计 | 66,540.50 | 100.00% | ||
7)2025 年 12 月,第二次减资
2025 年12月,中化兴发全体合伙人作出决议,同意全体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同比例减资,一致同意合伙企业出资额由 66,540.50 万元变更为 63,723.47万元。
本次变更完成后,中化兴发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 1 | 中化高新投资管理(湖北)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637.23 | 1.00% |
| 2 | 中化资本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2,744.69 | 20.00% |
| 3 |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9,117.04 | 30.00% |
| 4 | 湖北同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2,426.08 | 19.50% |
| 5 | 长江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2,426.08 | 19.50% |
| 6 | 荆州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6,372.35 | 10.00% |
| 合计 | 63,723.47 | 100.00% | ||
本次变更后至本报告签署日,中化兴发的出资总额、合伙人出资情况未发生变化。
(3)主营业务发展情况及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指标
中化兴发的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中化兴发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 资产总额 | 85,698.90 | 81,836.00 |
| 负债总额 | 288.05 | 329.69 |
| 所有者权益 | 85,410.85 | 81,506.31 |
| 项目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 营业收入 | 7,598.85 | 1,122.06 |
| 利润总额 | 6,961.14 | 444.57 |
| 净利润 | 6,961.14 | 444.57 |
注:2024 年、2025 年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中化兴发最近一年经审计的简要财务报表如下:
1)资产负债表简表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 流动资产合计 | 85,354.65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344.25 |
| 资产合计 | 85,698.90 |
| 流动负债合计 | -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288.05 |
| 负债合计 | 288.05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85,410.85 |
2)利润表简表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度 |
| 营业收入 | 7,598.85 |
| 营业利润 | 6,961.14 |
| 利润总额 | 6,961.14 |
| 净利润 | 6,961.14 |
(4)产权及控制关系、执行事务合伙人基本情况
1)产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中化兴发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中化高新投资管理(湖北)有限公司,中化兴发(湖北)高新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产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2)主要合伙人情况
中化兴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中化高新投资管理(湖北)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企业名称 | 中化高新投资管理(湖北)有限公司 |
| 企业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 注册资本 | 1,000万元 |
| 注册地址 | 洪山区珞狮北路3号学府鑫苑2号楼17层1714、1715室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100MA4K2MYQ29 |
| 成立日期 | 2018年12月28日 |
| 经营范围 | 管理或受托管理股权类投资并从事相关咨询服务业务(不含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限制和禁止的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从事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5)主要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除直接持有兴福新材股权外,中化兴发主要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持股比例 | 主营业务 |
| 1 | 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0.69% | 农药原药、中间体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
| 2 | 先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16% | 真空镀膜材料领域 |
| 3 | 傲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3.49% | 工业自动化核心控制器研发、生产和销售 |
| 4 | 山东天一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 4.33% | 溴系列精细化工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
| 5 | 江苏中润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0.63% | 高效太阳能电池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 6 | 苏州华道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1.22% | 医药中间体、农药中间体和新材料等精细化学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 7 | 安徽弘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2.89% | 碳纤维保温材料及制品的研发、生产、销售 |
| 8 | 苏州华一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3.37% | 锂电池电解液添加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 9 | 深圳鑫茂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3.38% | 锂电池正负极材料的回收利用 |
| 10 | 宁波卢米蓝新材料有限公司 | 0.96% | OLED材料研发、生产和销售 |
| 11 | 浙江锂盾储能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 1.30% | 铝塑膜研发、制造与销售 |
| 12 | 湖北亿钧耀能新材股份公司 | 0.15% | 玻璃原片及深加工玻璃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
| 13 | 湖北兴福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0.83% | 湿电子化学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6)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中化兴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基金编号为:SLG313。基金管理人中化高新投资管理(湖北)有限公司已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70997。
(7)穿透至最终持有人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中化兴发穿透至最终持有人情况如下:
| 层级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直接出资比例 | 是否为最终持有人 | 最终持有人类型/停止穿透原因 | 取得权益方式 | 取得权益时间 | 资金来源 |
| 1-1 |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30.00% | 是 | 上市公司 | 货币 | 2019-12-20 | 自有或自筹 |
| 1-2 | 中化资本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 20.00% | 否 | - | 货币 | 2022-01-13 | 自有或自筹 |
| 1-2-1 | 中化资本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100.00% | 否 | - | 货币 | 2019-12-30 | 自有或自筹 |
| 1-2-1-1 | 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 | 92.78% | 否 | - | 货币 | 2018-02-24 | 自有或自筹 |
| 1-2-1-1-1 | 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 | 100.00% | 否 | - | 货币 | 2009-06-01 | 自有或自筹 |
| 1-2-1-1-1-1 | 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100.00% | 否 | - | 货币 | 2021-09-10 | 自有或自筹 |
| 1-2-1-1-1-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100.00% | 是 | 国有控股或管理主体 | 货币 | 2021-05-06 | 自有或自筹 |
| 1-2-1-2 | 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 2.83% | 否 | - | 货币 | 2020-10-22 | 自有或自筹 |
| 1-2-1-2-1 | 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100.00% | 否 | - | 货币 | 2009-11-27 | 自有或自筹 |
| 1-2-1-2-1-1 |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100.00% | 是 | 国有控股或管理主体 | 货币 | 2008-12-30 | 自有或自筹 |
| 1-2-1-3 | 中央企业乡村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 2.83% | 是 | 最终持股大于等于0.01% | 货币 | 2020-10-22 | 自有或自筹 |
| 1-2-1-4 | 嘉兴泉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0.85% | 是 | 最终持股小于等于0.01% | 货币 | 2020-10-22 | 自有或自筹 |
| 1-2-1-5 | 青岛鼎晖润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0.71% | 是 | 最终持股小于等于0.01% | 货币 | 2020-10-22 | 自有或自筹 |
| 1-3 | 长江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 19.50% | 否 | - | 货币 | 2023-01-11 | 自有或自筹 |
| 1-3-1 | 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100.00% | 否 | - | 货币 | 2022-05-23 | 自有或自筹 |
| 1-3-1-1 |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100.00% | 是 | 国有控股或管理主体 | 货币 | 2010-11-03 | 自有或自筹 |
| 1-4 | 湖北同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9.50% | 否 | - | 货币 | 2019-12-20 | 自有或自筹 |
| 1-4-1 | 宜昌产城融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100.00% | 否 | - | 货币 | 2024-07-10 | 自有或自筹 |
| 1-4-1-1 | 宜昌产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100.00% | 否 | - | 货币 | 2022-12-30 | 自有或自筹 |
| 1-4-1-1-1 | 宜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100.00% | 是 | 国有控股或管理主体 | 货币 | 2022-01-20 | 自有或自筹 |
| 1-5 | 荆州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0.00% | 否 | - | 货币 | 2021-05-12 | 自有或自筹 |
| 1-5-1 | 荆州市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100.00% | 否 | - | 货币 | 2024-07-03 | 自有或自筹 |
| 1-5-1-1 | 荆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100.00% | 是 | 国有控股或管理主体 | 货币 | 2022-04-19 | 自有或自筹 |
| 1-6 | 中化高新投资管理(湖北)有限公司 | 1.00% | 否 | - | 货币 | 2019-12-20 | 自有或自筹 |
| 1-6-1 | 中化资本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 40.00% | 是 | 重复,详见:1-2 | 货币 | 2022-01-04 | 自有或自筹 |
| 1-6-2 |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30.00% | 是 | 上市公司 | 货币 | 2019-12-12 | 自有或自筹 |
| 1-6-3 | 湖北国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30.00% | 是 | 最终持股小于等于0.01% | 货币 | 2018-12-28 | 自有或自筹 |
(8)存续期与锁定期匹配情况
根据中化兴发的合伙协议和营业执照,其基金存续期至2026年12月20日,目前的存续期预估存在无法完整覆盖其参与本次交易适用的股份锁定期的可能性。就可能出现的私募基金存续期无法覆盖锁定期的情况,中化兴发已出具承诺函,具体如下:
“若本单位存续期不足以覆盖本次交易股份锁定期的,本单位将依据合伙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延长合伙企业存续期,确保存续期能完全覆盖股份锁定期,严格遵守并履行股份锁定的承诺。”
11、营口产投中天辽创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营口产投中天辽创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企业性质 | 有限合伙企业 |
| 出资额 | 2,100万元 |
| 注册地址 |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新海大街49号6017-7室 |
| 主要办公地点 |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新海大街49号6017-7室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中天辽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800MACGWPGN68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成立日期 | 2023年4月24日 |
(2)历史沿革及最近三年注册资本变化情况
1)2023 年 4 月,设立
2023 年 4 月,中天辽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营口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赵国儒、杨帆、许可共同出资设立中天辽创,设立时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为 2,100.00 万元。
设立时,营口产投中天辽创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 1 | 中天辽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315.00 | 15.00% |
| 2 | 营口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000.00 | 47.62% |
| 3 | 赵国儒 | 有限合伙人 | 200.00 | 9.52% |
| 4 | 杨帆 | 有限合伙人 | 385.00 | 18.33% |
| 5 | 许可 | 有限合伙人 | 200.00 | 9.52% |
| 合计 | 2,100.00 | 100.00% | ||
2)2023年4月,第一次合伙人变更
2023 年 4 月,中天辽创作出决议,同意合伙人营口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合伙企业 1,000.00 万元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营口股权(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次变更完成后,营口产投中天辽创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 1 | 中天辽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315.00 | 15.00% |
| 2 | 营口股权(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000.00 | 47.62% |
| 3 | 赵国儒 | 有限合伙人 | 200.00 | 9.52% |
| 4 | 杨帆 | 有限合伙人 | 385.00 | 18.33% |
| 5 | 许可 | 有限合伙人 | 200.00 | 9.52% |
| 合计 | 2,100.00 | 100.00% | ||
3)2024年2月,第二次合伙人变更
2024 年2月,中天辽创全体合伙人作出决议,一致同意合伙人营口股权(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合伙企业 1,000.00万元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营口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
本次变更完成后,营口产投中天辽创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 1 | 中天辽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315.00 | 15.00% |
| 2 | 营口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000.00 | 47.62% |
| 3 | 赵国儒 | 有限合伙人 | 200.00 | 9.52% |
| 4 | 杨帆 | 有限合伙人 | 385.00 | 18.33% |
| 5 | 许可 | 有限合伙人 | 200.00 | 9.52% |
| 合计 | 2,100.00 | 100.00% |
本次变更后至本报告签署日,中天辽创的出资总额、合伙人出资情况未发生变化。
(3)主营业务发展情况及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指标
中天辽创的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中天辽创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 资产总额 | 1,884.54 | 2,065.32 |
| 负债总额 | 3.04 | - |
| 所有者权益 | 1,881.50 | 2,065.32 |
| 项目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 营业收入 | - | - |
| 利润总额 | -143.86 | -21.63 |
| 净利润 | -143.86 | -21.63 |
注:2024 年、2025 年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中天辽创最近一年经审计的简要财务报表如下:
1)资产负债表简表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 流动资产合计 | 48.41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1,836.13 |
| 资产合计 | 1,884.54 |
| 流动负债合计 | 3.04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 |
| 负债合计 | 3.04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1,881.50 |
2)利润表简表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度 |
| 营业收入 | - |
| 营业利润 | -143.86 |
| 利润总额 | -143.86 |
| 净利润 | -143.86 |
(4)产权及控制关系、执行事务合伙人基本情况
1)产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中天辽创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中天辽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天辽创的产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2)主要合伙人情况
中天辽创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中天辽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企业名称 | 中天辽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企业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注册资本 | 30,000万元 |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浑南三路1-8号同方大厦A座2103室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03MA0P52KXXW |
| 成立日期 | 2016年8月11日 |
| 经营范围 | 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及投资管理;非金融资产管理;投资咨询;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企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5)主要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除直接持有兴福新材股权外,中天辽创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
(6)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中天辽创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基金编号为:SZZ568。基金管理人中天辽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登记编号为 I0030377。
(7)穿透至最终持有人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中天辽创穿透至最终持有人情况如下:
| 层级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直接出资比例 | 是否为最终持有人 | 最终持有人类型/停止穿透原因 | 取得权益方式 | 取得权益时间 | 资金来源 |
| 1-1 | 营口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 | 47.62% | 否 | - | 货币 | 2023-04-24 | 自有或自筹 |
| 1-1-1 | 营口市财政局 | 100.00% | 是 | 国有控股或管理主体 | 货币 | 2021-06-10 | 自有或自筹 |
| 1-2 | 杨帆 | 18.33%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3-04-24 | 自有或自筹 |
| 1-3 | 中天辽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5.00% | 否 | - | 货币 | 2023-04-24 | 自有或自筹 |
| 1-3-1 | 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00.00% | 是 | 国有控股或管理主体 | 货币 | 2016-08-11 | 自有或自筹 |
| 1-4 | 许可 | 9.52%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3-04-24 | 自有或自筹 |
| 1-5 | 赵国儒 | 9.52%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3-04-24 | 自有或自筹 |
(8)存续期与锁定期匹配情况
根据中天辽创的合伙协议及营业执照,其存续期至2029年4月24日,可以覆盖其股份锁定期,存续期限安排与锁定期安排相匹配。
12、营口兴达汇才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营口兴达汇才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 企业性质 | 有限合伙企业 |
| 出资额 | 248万元 |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李屯村 |
| 主要办公地点 | 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李屯村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刘丹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882MAC5E4Y15M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成立日期 | 2022年12月20日 |
(2)历史沿革及最近三年注册资本变化情况
2022 年12月,王民、王福强、刘丹、王娜、陈博、郭振双、申宪册、侯春波、张继军、郭振涛、尹彦辉、高键、李宏军、刘铎、张东旭、宋振余、李足智、孙国伟、郑万元、尹宝成、孙凤涛、王晓伟共同出资设立营口兴达汇才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设立时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为 248.00万元。
设立时,兴达汇才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 合伙人性质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刘丹 | 普通合伙人 | 35.00 | 14.11% |
| 2 | 王民 | 有限合伙人 | 40.00 | 16.13% |
| 3 | 王晓伟 | 有限合伙人 | 1.00 | 0.40% |
| 4 | 孙凤涛 | 有限合伙人 | 1.00 | 0.40% |
| 5 | 尹宝成 | 有限合伙人 | 1.25 | 0.50% |
| 6 | 郑万元 | 有限合伙人 | 1.25 | 0.50% |
| 7 | 李足智 | 有限合伙人 | 2.50 | 1.01% |
| 8 | 刘铎 | 有限合伙人 | 2.50 | 1.01% |
| 9 | 宋振余 | 有限合伙人 | 2.50 | 1.01% |
| 10 | 孙国伟 | 有限合伙人 | 2.50 | 1.01% |
| 11 | 张东旭 | 有限合伙人 | 2.50 | 1.01% |
| 12 | 李宏军 | 有限合伙人 | 6.00 | 2.42% |
| 13 | 高键 | 有限合伙人 | 7.50 | 3.02% |
| 14 | 尹彦辉 | 有限合伙人 | 7.50 | 3.02% |
| 15 | 郭振双 | 有限合伙人 | 10.00 | 4.03% |
| 16 | 申宪册 | 有限合伙人 | 10.00 | 4.03% |
| 17 | 张继军 | 有限合伙人 | 10.00 | 4.03% |
| 18 | 侯春波 | 有限合伙人 | 10.00 | 4.03% |
| 19 | 陈博 | 有限合伙人 | 15.00 | 6.05% |
| 20 | 王娜 | 有限合伙人 | 30.00 | 12.10% |
| 21 | 王福强 | 有限合伙人 | 40.00 | 16.13% |
| 22 | 郭振涛 | 有限合伙人 | 10.00 | 4.03% |
| 合计 | 248.00 | 100.00% | ||
设立至本报告签署日,兴达汇才的合伙人出资情况未发生变化。
(3)主营业务发展情况及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指标
兴达汇才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兴达汇才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 资产总额 | 254.29 | 248.55 |
| 负债总额 | 5.97 | 0.22 |
| 所有者权益 | 248.32 | 248.32 |
| 项目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 营业收入 | - | - |
| 营业利润 | - | - |
| 净利润 | - | - |
注:2024 年、2025 年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兴达汇才最近一年未经审计的简要财务报表如下:
1)资产负债表简表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 流动资产合计 | 6.29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248.00 |
| 资产合计 | 254.29 |
| 流动负债合计 | 5.97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 |
| 负债合计 | 5.97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248.32 |
2)利润表简表
单位:万元
(4)产权及控制关系、执行事务合伙人基本情况
| 项目 | 2025年度 |
| 营业收入 | - |
| 营业利润 | - |
| 利润总额 | - |
| 净利润 | - |
1)产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兴达汇才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刘丹,兴达汇才的产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2)主要合伙人情况
兴达汇才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刘丹,其基本情况如下:
| 姓名 | 刘丹 |
| 曾用名 | 无 |
| 性别 | 女 |
| 国籍 | 中国 |
| 身份证件号码 | 211382198410****** |
| 住所 | 辽宁省营口市****** |
| 通讯地址 | 辽宁省营口市******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5)主要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除直接持有兴福新材股权外,兴达汇才不存在其他对外投
资情况。
(6)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
兴达汇才出资均来源于合伙人的自有或自筹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况,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7)穿透至最终持有人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兴达汇才穿透至最终持有人情况如下:
| 层级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直接出资比例 | 是否为最终持有人 | 最终持有人类型/停止穿透原因 | 取得权益方式 | 取得权益时间 | 资金来源 |
| 1-1 | 王民 | 16.13%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0 | 自有或自筹 |
| 1-2 | 王福强 | 16.13%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0 | 自有或自筹 |
| 1-3 | 刘丹 | 14.11%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0 | 自有或自筹 |
| 1-4 | 王娜 | 12.1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0 | 自有或自筹 |
| 1-5 | 陈博 | 6.05%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0 | 自有或自筹 |
| 1-6 | 郭振双 | 4.03%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0 | 自有或自筹 |
| 1-7 | 申宪册 | 4.03%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0 | 自有或自筹 |
| 1-8 | 侯春波 | 4.03%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0 | 自有或自筹 |
| 1-9 | 张继军 | 4.03%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0 | 自有或自筹 |
| 1-10 | 郭振涛 | 4.03%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0 | 自有或自筹 |
| 1-11 | 尹彦辉 | 3.02%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0 | 自有或自筹 |
| 1-12 | 高键 | 3.02%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0 | 自有或自筹 |
| 1-13 | 李宏军 | 2.42%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0 | 自有或自筹 |
| 1-14 | 刘铎 | 1.01%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0 | 自有或自筹 |
| 1-15 | 张东旭 | 1.01%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0 | 自有或自筹 |
| 1-16 | 宋振余 | 1.01%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0 | 自有或自筹 |
| 1-17 | 李足智 | 1.01%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0 | 自有或自筹 |
| 1-18 | 孙国伟 | 1.01%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0 | 自有或自筹 |
| 1-19 | 郑万元 | 0.5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0 | 自有或自筹 |
| 1-20 | 尹宝成 | 0.5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0 | 自有或自筹 |
| 1-21 | 孙凤涛 | 0.4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0 | 自有或自筹 |
| 1-22 | 王晓伟 | 0.4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12-20 | 自有或自筹 |
(8)存续期与锁定期匹配情况
根据兴达汇才的合伙协议及营业执照,其存续期至 2042 年 12 月 20 日,可以覆盖其股份锁定期,存续期限安排与锁定期安排相匹配。
(9)穿透锁定情况
兴达汇才非专为本次交易设立的主体,基于审慎性考虑,兴达汇才全体合伙人出具《关于合伙企业出资份额间接锁定的承诺》如下:
“1、合伙企业已经就本次交易出具《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在合伙企业承诺的锁定期间内,本人承诺不转让、赠与、质押或以其他形式处分本人持有的合伙企业全部财产份额。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通过合伙企业间接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由于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增加的,亦应遵守上述间接权益锁定约定。
3、若上述锁定安排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政策不相符的,本人同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4、本人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人进一步作出承诺,如果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3、青岛朝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青岛朝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企业性质 | 有限合伙企业 |
| 出资额 | 15,000万元 |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中云街道办事处兰州西路388号三层3541室 |
| 主要办公地点 | 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中云街道办事处兰州西路388号三层3541室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上海瑞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281MABMM30C3L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财务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成立日期 | 2022年5月13日 |
(2)历史沿革及最近三年注册资本变化情况
1)2022 年 5 月,设立
2022 年 5 月,上海瑞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严谢芳共同出资设立青岛朝斌股,设立时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为 500.00万元。
设立时,青岛朝斌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 1 | 上海瑞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10.00 | 2.00% |
| 2 | 严谢芳 | 有限合伙人 | 490.00 | 98.00% |
| 合计 | 500.00 | 100.00% | ||
2)2022年7月,第一次合伙人变更及第一次增资
2022 年 7 月,青岛朝斌作出决议,同意青岛朝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货币方式出资500万元入伙,同意吴红斌以货币方式出资250万元入伙,同意莫罗江以货币方式出资 150万元入伙,同意蔡辉泉以货币方式出资 100万元入伙,同意合伙人严谢芳撤资 490.00 万元并退伙,同意上海瑞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货币方式增资 40.00 万元,同意企业出资额由 500.00 万元变更为1,050.00 万元。
本次变更完成后,青岛朝斌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 1 | 上海瑞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50.00 | 4.76% |
| 2 | 青岛朝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500.00 | 47.62% |
| 3 | 吴红斌 | 有限合伙人 | 250.00 | 23.81% |
| 4 | 莫罗江 | 有限合伙人 | 150.00 | 14.29% |
| 5 | 蔡辉泉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9.52% |
| 合计 | 1050.00 | 100.00% | ||
3)2023年4月,第二次合伙人变更及第二次增资
2023 年 4 月,青岛朝斌作出决议,同意罗邦飞、邓翔、林辉军、李小康、陆亚、丁昌明、彭毅、徐泙、邱君妍、姚跃文、赵泽亚、应亮、金林芽为新合伙人,同意罗邦飞以货币方式出资3,300万元入伙,同意邓翔以货币方式出资 1,000万元入伙,同意林辉军以货币方式出资 1,000 万元入伙,同意李小康以货币方式出资 1,000 万元入伙,同意陆亚以货币方式出资 1,000 万元入伙,同意丁昌明以货币方式出资 700万元入伙,同意彭毅以货币方式出资 300万元入伙,同意徐泙以货币方式出资 300万元入伙,同意邱君妍以货币方式出资 300万元入伙,同意姚跃文以货币方式出资300万元入伙,同意赵泽亚以货币方式出资150万元入伙,同意应亮以货币方式出资 100万元入伙,同意金林芽以货币方式出资 100万元入伙,同意合伙人青岛朝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莫罗江退伙,同意合伙人上海瑞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货币方式增资 600.00 万元,同意合伙人吴红斌以货币方式增资 4,050.00万元,同意合伙人蔡辉泉以货币方式增资 400.00万元,同意企业出资额由 1,050.00万元变更为 15,000.00万元。
本次变更完成后,青岛朝斌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 1 | 上海瑞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650.00 | 4.33% |
| 2 | 吴红斌 | 有限合伙人 | 4,300.00 | 28.67% |
| 3 | 罗邦飞 | 有限合伙人 | 3,300.00 | 22.00% |
| 4 | 邓翔 | 有限合伙人 | 1,000.00 | 6.67% |
| 5 | 林辉军 | 有限合伙人 | 1,000.00 | 6.67% |
| 6 | 李小康 | 有限合伙人 | 1,000.00 | 6.67% |
| 7 | 陆亚 | 有限合伙人 | 1,000.00 | 6.67% |
| 8 | 丁昌明 | 有限合伙人 | 700.00 | 4.67% |
| 9 | 蔡辉泉 | 有限合伙人 | 500.00 | 3.33% |
| 10 | 彭毅 | 有限合伙人 | 300.00 | 2.00% |
| 11 | 徐渓 | 有限合伙人 | 300.00 | 2.00% |
| 12 | 邱君妍 | 有限合伙人 | 300.00 | 2.00% |
| 13 | 姚跃文 | 有限合伙人 | 300.00 | 2.00% |
| 14 | 赵泽亚 | 有限合伙人 | 150.00 | 1.00% |
| 15 | 应亮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0.67% |
| 16 | 金林芽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0.67% |
| 合计 | 15,000.00 | 100.00% | ||
4)2024年4月,第三次合伙人变更及第三次增资
2024 年4月,青岛朝斌全体合伙人作出决议,同意段楚以货币方式出资 500万元入伙,同意合伙人蔡辉泉退伙。
本次变更完成后,青岛朝斌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 1 | 上海瑞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650.00 | 4.33% |
| 2 | 吴红斌 | 有限合伙人 | 4,300.00 | 28.67% |
| 3 | 罗邦飞 | 有限合伙人 | 3,300.00 | 22.00% |
| 4 | 邓翔 | 有限合伙人 | 1,000.00 | 6.67% |
| 5 | 林辉军 | 有限合伙人 | 1,000.00 | 6.67% |
| 6 | 李小康 | 有限合伙人 | 1,000.00 | 6.67% |
| 7 | 陆亚 | 有限合伙人 | 1,000.00 | 6.67% |
| 8 | 丁昌明 | 有限合伙人 | 700.00 | 4.67% |
| 9 | 段楚 | 有限合伙人 | 500.00 | 3.33% |
| 10 | 彭毅 | 有限合伙人 | 300.00 | 2.00% |
| 11 | 徐渓 | 有限合伙人 | 300.00 | 2.00% |
| 12 | 邱君妍 | 有限合伙人 | 300.00 | 2.00% |
| 13 | 姚跃文 | 有限合伙人 | 300.00 | 2.00% |
| 14 | 赵泽亚 | 有限合伙人 | 150.00 | 1.00% |
| 15 | 应亮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0.67% |
| 16 | 金林芽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0.67% |
| 合计 | 15,000.00 | 100.00% | ||
本次变更后至本报告签署日,青岛朝斌的注册资本、合伙人出资情况未发生变化。
(3)主营业务发展情况及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指标
青岛朝斌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青岛朝斌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 资产总额 | 18,664.99 | 16,271.98 |
| 负债总额 | - | 8.49 |
| 所有者权益 | 18,664.99 | 16,263.50 |
| 项目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 营业收入 | - | - |
| 利润总额 | 1,490.00 | 2,811.33 |
| 净利润 | 1,490.00 | 2,811.33 |
注:2024 年、2025 年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青岛朝斌最近一年经审计的简要财务报表如下:
1)资产负债表简表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 流动资产合计 | 978.30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17,686.68 |
| 资产合计 | 18,664.99 |
| 流动负债合计 | -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 |
| 负债合计 | -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18,664.99 |
2)利润表简表
单位:万元
(4)产权及控制关系、执行事务合伙人基本情况
| 项目 | 2025年度 |
| 营业收入 | - |
| 营业利润 | 1,490.00 |
| 利润总额 | 1,490.00 |
| 净利润 | 1,490.00 |
1)产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青岛朝斌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瑞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朝斌的产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2)主要合伙人情况
青岛朝斌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瑞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基本情况详见本节之“一、(一)5、丽水朝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相关介绍。
(5)主要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除直接持有兴福新材股权外,青岛朝斌主要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持股比例 | 主营业务 |
| 1 | 苏州璞华锐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0.72% | 投资咨询 |
| 2 | 苏州璞华芯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8.10% | 投资咨询 |
| 3 | 波态(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11.45% | 有机危废生物降解无害化处理技术的研发与应用 |
| 4 | 四川差旅壹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50% | 企业消费管理 |
| 5 | 浙江奥氏芯材科技有限公司 | 1.15% | 高性能分离膜材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
| 6 | 常州伟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00% | 为半导体设备、医疗设备、轨道交通装备等行业的企业提供从产品优化设计到生产销售、服务的综合配套解决方案 |
| 7 | 上海衡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2.61% | 电子级高性能聚合物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 8 | 上海求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6.63% | 高精度过滤产品研发与生产 |
| 9 | 矽佳半导体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 0.39% | 集成电路测试领域 |
| 10 | 广东致能半导体有限公司 | 0.42% | 第三代半导体氮化镓功率器件的研发、制造与销售 |
| 11 | 芯迈微半导体(嘉兴)有限公司 | 0.90% | 物联网芯片设计与开发 |
(6)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青岛朝斌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基金编号为:STX549。基金管理人上海瑞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71448。
(7)穿透至最终持有人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青岛朝斌穿透至最终持有人情况如下:
| 层级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直接出资比例 | 是否为最终持有人 | 最终持有人类型/停止穿透原因 | 取得权益方式 | 取得权益时间 | 资金来源 |
| 1-1 | 吴红斌 | 28.67%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07-18 | 自有或自筹 |
| 1-2 | 罗邦飞 | 22.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3-04-18 | 自有或自筹 |
| 1-3 | 邓翔 | 6.67%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3-04-18 | 自有或自筹 |
| 1-4 | 林辉军 | 6.67%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3-04-18 | 自有或自筹 |
| 1-5 | 李小康 | 6.67%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3-04-18 | 自有或自筹 |
| 1-6 | 陆亚 | 6.67%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3-04-18 | 自有或自筹 |
| 1-7 | 丁昌明 | 4.67%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3-04-18 | 自有或自筹 |
| 1-8 | 上海瑞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4.33% | 否 | - | 货币 | 2022-05-13 | 自有或自筹 |
| 1-8-1 | 严谢芳 | 88.71%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19-02-27 | 自有或自筹 |
| 1-8-2 | 上海谙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 9.68% | 否 | - | 货币 | 2018-01-18 | 自有或自筹 |
| 1-8-2-1 | 严谢芳 | 95.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02-12-10 | 自有或自筹 |
| 1-8-2-2 | 卜月凤 | 5.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02-12-10 | 自有或自筹 |
| 1-8-3 | 段永 | 1.61%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18-01-18 | 自有或自筹 |
| 1-9 | 段楚 | 3.33%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4-04-10 | 自有或自筹 |
| 1-10 | 彭毅 | 2.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3-04-18 | 自有或自筹 |
| 1-11 | 徐済 | 2.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3-04-18 | 自有或自筹 |
| 1-12 | 邱君妍 | 2.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3-04-18 | 自有或自筹 |
| 1-13 | 姚跃文 | 2.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3-04-18 | 自有或自筹 |
| 1-14 | 赵泽亚 | 1.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3-04-18 | 自有或自筹 |
| 1-15 | 金林芽 | 0.67%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3-04-18 | 自有或自筹 |
| 1-16 | 应亮 | 0.67%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3-04-18 | 自有或自筹 |
(8)存续期与锁定期匹配情况
根据青岛朝斌的合伙协议及营业执照,其存续期至2029年4月17日,可以覆盖其股份锁定期,存续期限安排与锁定期安排相匹配。
14、辽宁和生中富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辽宁和生中富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企业性质 | 有限合伙企业 |
| 出资额 | 22,832万 |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二十五号路189-1号 |
| 主要办公地点 | 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二十五号路189-1号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辽宁和生卓远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06MA101MEL5D |
| 经营范围 | 股权投资。 |
| 成立日期 | 2019年10月28日 |
(2)历史沿革及最近三年注册资本变化情况
1)2019 年 10 月,设立
2019 年 10 月,辽宁和生中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中心(有限合伙)、沈阳久能能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志扬共同出资设立和生中富,设立时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为 1,000.00万元。
设立时,和生中富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 1 | 辽宁和生中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中心(有限合伙) | 普通合伙人 | 4.00 | 0.40% |
| 2 | 沈阳久能能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500.00 | 50.00% |
| 3 | 刘志扬 | 有限合伙人 | 496.00 | 49.60% |
| 合计 | 1,000.00 | 100.00% | ||
2)2020年2月,第一次增资
2020 年 2 月,和生中富全体合伙人作出决议,同意合伙人沈阳久能能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货币方式增资 500.00 万元,同意合伙人刘志扬以货币方式增资504.00万元,同意合伙企业出资额由1,000.00万元变更为2,004.00万元。
本次变更完成后,和生中富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 1 | 辽宁和生中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中心(有限合伙) | 普通合伙人 | 4.00 | 0.20% |
| 2 | 沈阳久能能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000.00 | 49.90% |
| 3 | 刘志扬 | 有限合伙人 | 1,000.00 | 49.90% |
| 合计 | 2,004.00 | 100.00% | ||
3)2020年7月,第一次合伙人变更及第二次增资
2020 年 7 月,和生中富全体合伙人作出决议,同意增加辽宁和生卓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新合伙人,新增认缴出资额 2,994.00万元,同意合伙人辽宁和生中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中心(有限合伙)以货币方式增资 6.00万元,同意合伙人沈阳久能能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 14.99%的合伙份额转让给刘志扬,同意合伙企业出资额由 2,004.00 万元增加至5,004.00万元。
本次变更完成后,和生中富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 1 | 辽宁和生中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中心(有限合伙) | 普通合伙人 | 10.00 | 0.20% |
| 2 | 沈阳久能能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50.00 | 5.00% |
| 3 | 刘志扬 | 有限合伙人 | 1,750.00 | 34.97% |
| 4 | 辽宁和生卓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2,994.00 | 59.83% |
| 合计 | 5,004.00 | 100.00% | ||
4)2021年3月,第二次合伙人变更及第一次减资
2021 年 3 月,和生中富全体合伙人作出决议,同意合伙人沈阳久能能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退伙,并将 250.00 万元的合伙份额按入伙实缴出资原路径返还,同意合伙人辽宁和生卓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缴出资额由2,994.00万元减至2,372.00万元,同意合伙人刘志扬以货币方式增资622.00万元,同意企业出资额由 5,004.00 万元变更为 4,754.00 万元。
本次变更完成后,和生中富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 1 | 辽宁和生中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中心(有限合伙) | 普通合伙人 | 10.00 | 0.22% |
| 2 | 刘志扬 | 有限合伙人 | 2,372.00 | 49.89% |
| 3 | 辽宁和生卓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2,372.00 | 49.89% |
| 合计 | 4,754.00 | 100.00% |
5)2021年5月,第三次增资
2021 年 5 月,和生中富全体合伙人作出决议,同意合伙人辽宁和生卓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货币方式增资 1,870.00万元,同意合伙人刘志扬认缴出资额由 2,372.00 万元减至 748.00 万元,一致同意企业出资额由 4,754.00万元变更为 5,000.00 万元。
本次变更完成后,和生中富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6)2021年8月,第三次合伙人变更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 1 | 辽宁和生中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中心(有限合伙) | 普通合伙人 | 10.00 | 0.20% |
| 2 | 刘志扬 | 有限合伙人 | 748.00 | 14.96% |
| 3 | 辽宁和生卓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4,242.00 | 84.84% |
| 合计 | 5,000.00 | 100.00% | ||
2021 年 8 月,和生中富全体合伙人作出决议,同意合伙人刘志扬退伙,并将 14.96%合伙份额转让给辽宁嵩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同意吸收辽宁嵩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新合伙人。
本次变更完成后,和生中富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 1 | 辽宁和生中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中心(有限合伙) | 普通合伙人 | 10.00 | 0.20% |
| 2 | 辽宁嵩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748.00 | 14.96% |
| 3 | 辽宁和生卓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4,242.00 | 84.84% |
| 合计 | 5,000.00 | 100.00% | ||
7)2021年11月,第四次合伙人变更及第四次增资
2021 年11月,和生中富全体合伙人作出决议,同意吸收共青城立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辽宁首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扬州正为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昆山浩岭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新合伙人,一致同意企业出资额由 5,000.00万元变更为 15,000.00万元。
本次变更完成后,和生中富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 1 | 辽宁和生中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中心(有限合伙) | 普通合伙人 | 10.00 | 0.07% |
| 2 | 辽宁嵩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748.00 | 4.99% |
| 3 | 辽宁和生卓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4,242.00 | 28.28% |
| 4 | 共青城立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3,000.00 | 20.00% |
| 5 | 辽宁首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3,000.00 | 20.00% |
| 6 | 扬州正为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3,600.00 | 24.00% |
| 7 | 昆山浩岭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400.00 | 2.67% |
| 合计 | 15,000.00 | 100.00% | ||
8)2022年7月,第五次增资
2022 年 7 月,和生中富全体合伙人作出决议,一致同意合伙人辽宁和生卓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货币方式增资 4,850.00万元,一致同意合伙人辽宁嵩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货币方式增资 150.00 万元,一致同意企业出资额由 15,000.00 万元变更为 20,000.00 万元。
本次变更完成后,和生中富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 1 | 辽宁和生中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中心(有限合伙) | 普通合伙人 | 10.00 | 0.05% |
| 2 | 辽宁嵩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898.00 | 4.49% |
| 3 | 辽宁和生卓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9,092.00 | 45.46% |
| 4 | 共青城立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3,000.00 | 15.00% |
| 5 | 辽宁首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3,000.00 | 15.00% |
| 6 | 扬州正为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3,600.00 | 18.00% |
| 7 | 昆山浩岭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400.00 | 2.00% |
| 合计 | 20,000.00 | 100.00% | ||
9)2023年1月,第二次减资
2023 年 1 月,和生中富全体合伙人作出决议,一致同意合伙人辽宁嵩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缴出资额由 898.00 万元减少至 598.00 万元,一致同意企业出资额由 20,000.00 万元变更为 19,700.00 万元。
本次变更完成后,和生中富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 1 | 辽宁和生中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中心(有限合伙) | 普通合伙人 | 10.00 | 0.05% |
| 2 | 辽宁嵩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598.00 | 3.04% |
| 3 | 辽宁和生卓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9,092.00 | 46.15% |
| 4 | 共青城立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3,000.00 | 15.23% |
| 5 | 辽宁首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3,000.00 | 15.23% |
| 6 | 扬州正为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3,600.00 | 18.27% |
| 7 | 昆山浩岭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400.00 | 2.03% |
| 合计 | 19,700.00 | 100.00% | ||
10)2023 年 3 月,第六次增资
2023 年 3 月,和生中富全体合伙人作出决议,一致同意合伙人辽宁嵩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货币方式增资 2,300.00万元,一致同意企业出资额由 19,700.00 万元变更为 22,000.00 万元。
本次变更完成后,和生中富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 1 | 辽宁和生中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中心(有限合伙) | 普通合伙人 | 10.00 | 0.05% |
| 2 | 辽宁嵩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2,898.00 | 13.17% |
| 3 | 辽宁和生卓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9,092.00 | 41.33% |
| 4 | 共青城立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3,000.00 | 13.64% |
| 5 | 辽宁首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3,000.00 | 13.64% |
| 6 | 扬州正为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3,600.00 | 16.36% |
| 7 | 昆山浩岭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400.00 | 1.82% |
| 合计 | 22,000.00 | 100.00% | ||
11)2023年6月,第七次增资
2023 年 6 月,和生中富全体合伙人作出决议,一致同意合伙人共青城立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货币方式增资 2,000.00万元,一致同意企业出资额由 22,000.00 万元变更为 24,000.00 万元。
本次变更完成后,和生中富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 1 | 辽宁和生中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中心(有限合伙) | 普通合伙人 | 10.00 | 0.04% |
| 2 | 辽宁嵩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2,898.00 | 12.08% |
| 3 | 辽宁和生卓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9,092.00 | 37.88% |
| 4 | 共青城立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5,000.00 | 20.83% |
| 5 | 辽宁首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3,000.00 | 12.50% |
| 6 | 扬州正为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3,600.00 | 15.00% |
| 7 | 昆山浩岭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400.00 | 1.67% |
| 合计 | 24,000.00 | 100.00% | ||
12)2025 年 5 月,第三次减资
2025 年 5 月,和生中富全体合伙人作出决议,一致同意合伙人辽宁和生卓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缴出资额由 9,092.00 万元减少至 7,924.00万元,一致同意企业出资额由 24,000.00万元变更为 22,832.00万元。
本次变更完成后,和生中富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 1 | 辽宁和生中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中心(有限合伙) | 普通合伙人 | 10.00 | 0.04% |
| 2 | 辽宁嵩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2,898.00 | 12.69% |
| 3 | 辽宁和生卓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7,924.00 | 34.71% |
| 4 | 共青城立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5,000.00 | 21.90% |
| 5 | 辽宁首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3,000.00 | 13.14% |
| 6 | 扬州正为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3,600.00 | 15.77% |
| 7 | 昆山浩岭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400.00 | 1.75% |
| 合计 | 22,832.00 | 100.00% | ||
本次变更后至本报告签署日,和生中富注册资本、合伙人出资情况未发生变更。
(3)主营业务发展情况及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指标
和生中富的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和生中富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 资产总额 | 15,066.80 | 18,235.89 |
| 负债总额 | - | - |
| 所有者权益 | 15,066.80 | 18,235.89 |
| 项目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 营业收入 | - | - |
| 利润总额 | -2,001.09 | 1.28 |
| 净利润 | -2,001.09 | 1.28 |
注:2024 年、2025 年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和生中富最近一年经审计的简要财务报表如下:
1)资产负债表简表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 流动资产合计 | 29.96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15,036.84 |
| 资产合计 | 15,066.80 |
| 流动负债合计 | -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 |
| 负债合计 | -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15,066.80 |
2)利润表简表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度 |
| 营业收入 | - |
| 营业利润 | -2,001.05 |
| 利润总额 | -2,001.09 |
| 净利润 | -2,001.09 |
(4)产权及控制关系、执行事务合伙人基本情况
1)产权控制关系
截至报告期末,和生中富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辽宁和生卓远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心(有限合伙),和生中富的产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2)主要合伙人情况
和生中富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辽宁和生卓远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基本情况如下:
| 企业名称 | 辽宁和生卓远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企业性质 | 有限合伙企业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徐洪非 |
| 注册资本 | 1,000万元 |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辽西路189-1号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06MA0YELLB5T |
| 成立日期 | 2019年1月25日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5)主要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除直接持有兴福新材股权外,和生中富主要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持股比例 | 主营业务 |
| 1 | 大连融科储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0.39% | 高性能钒材料制造商与钒液流电池储能系统服务商 |
| 2 | 四川易冲科技有限公司 | 0.39% | 无线充电芯片、通用充电芯片研发、设计与销售 |
| 3 | 辽宁中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0.70% | 手机摄像头核心部件的研发生产 |
| 4 | 辽宁奥亿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1.27% | 沥青、沥青基碳纤维、半导体光伏用热场材料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 5 | 北京亦盛精密半导体有限公司 | - | 集成电路制造领域核心零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综合技术服务 |
(6)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和生中富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基金编号为:SJK109。基金管理人辽宁和生卓远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69969。
(7)穿透至最终持有人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和生中富穿透至最终持有人情况如下:
| 层级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直接出资比例 | 是否为最终持有人 | 最终持有人类型/停止穿透原因 | 取得权益方式 | 取得权益时间 | 资金来源 |
| 1-1 | 辽宁和生卓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4.71% | 否 | - | 货币 | 2020-07-31 | 自有或自筹 |
| 1-1-1 | 徐洪非 | 67.74%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0-07-21 | 自有或自筹 |
| 1-1-2 | 贾东方 | 27.42%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0-07-21 | 自有或自筹 |
| 1-1-3 | 胡海洋 | 4.03%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0-07-21 | 自有或自筹 |
| 1-1-4 | 沈阳和生卓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0.81% | 否 | - | 货币 | 2020-07-21 | 自有或自筹 |
| 1-1-4-1 | 徐洪非 | 51.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5-12-02 | 自有或自筹 |
| 1-1-4-2 | 刘志扬 | 30.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15-06-30 | 自有或自筹 |
| 1-1-4-3 | 贾东方 | 19.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18-12-27 | 自有或自筹 |
| 1-2 | 共青城立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1.90% | 否 | - | 货币 | 2021-11-18 | 自有或自筹 |
| 1-2-1 | 郑大立 | 94.74%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0-10-23 | 自有或自筹 |
| 1-2-2 | 赵朋 | 5.26%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0-10-23 | 自有或自筹 |
| 1-3 | 辽宁嵩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2.69% | 否 | - | 货币 | 2021-08-27 | 自有或自筹 |
| 1-3-1 | 刘志扬 | 50.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1-07-20 | 自有或自筹 |
| 1-3-2 | 李进平 | 30.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05-27 | 自有或自筹 |
| 1-3-3 | 朱良 | 20.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1-07-20 | 自有或自筹 |
| 1-4 | 扬州正为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5.77% | 否 | - | 货币 | 2021-11-18 | 自有或自筹 |
| 1-4-1 | 朱钢 | 28.56%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1-09-23 | 自有或自筹 |
| 1-4-2 | 林洋创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 | 17.13% | 否 | - | 货币 | 2021-09-23 | 自有或自筹 |
| 1-4-2-1 |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100.00% | 是 | 上市公司 | 货币 | 2020-08-20 | 自有或自筹 |
| 1-4-3 | 常熟市千斤顶厂 | 17.13% | 否 | 集体所有制企业 | 货币 | 2021-09-23 | 自有或自筹 |
| 1-4-4 | 宁波嘉帜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7.13% | 否 | - | 货币 | 2021-09-23 | 自有或自筹 |
| 1-4-4-1 | 李晔 | 44.05%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15-06-12 | 自有或自筹 |
| 1-4-4-2 | 陆莉莉 | 30.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19-12-05 | 自有或自筹 |
| 1-4-4-3 | 郜玉红 | 25.95%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0-06-10 | 自有或自筹 |
| 1-4-5 | 董正国 | 8.57%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1-09-23 | 自有或自筹 |
| 1-4-6 | 上海正为私募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5.77% | 否 | - | 货币 | 2021-09-23 | 自有或自筹 |
| 1-4-6-1 | 郜玉红 | 60.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0-05-07 | 自有或自筹 |
| 1-4-6-2 | 上海磐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0.00% | 否 | - | 货币 | 2020-05-07 | 自有或自筹 |
| 1-4-6-2-1 | 孙冰 | 70.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0-04-16 | 自有或自筹 |
| 1-4-6-2-2 | 郜玉红 | 30.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0-04-16 | 自有或自筹 |
| 1-4-6-3 | 孙冰 | 15.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0-05-07 | 自有或自筹 |
| 1-4-6-4 | 上海素兹企业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00% | 否 | - | 货币 | 2023-09-19 | 自有或自筹 |
| 1-4-6-4-1 | 上海诺鑫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99.00% | 否 | - | 货币 | 2023-09-01 | 自有或自筹 |
| 1-4-6-4-1-1 | 王晨 | 100.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3-08-14 | 自有或自筹 |
| 1-4-6-4-2 | 岩素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1.00% | 否 | - | 货币 | 2023-09-01 | 自有或自筹 |
| 1-4-6-4-2-1 | 郑大立 | 100.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08-24 | 自有或自筹 |
| 1-4-7 | 朱佳毅 | 2.86%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1-09-23 | 自有或自筹 |
| 1-4-8 | 刘峥 | 2.86%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1-09-23 | 自有或自筹 |
| 1-5 | 辽宁首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3.14% | 否 | - | 货币 | 2021-11-18 | 自有或自筹 |
| 1-5-1 | 张云瑶 | 90.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1-11-17 | 自有或自筹 |
| 1-5-2 | 赵婧婧 | 10.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1-11-17 | 自有或自筹 |
| 1-6 | 昆山浩岭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75% | 否 | - | 货币 | 2021-11-18 | 自有或自筹 |
| 1-6-1 | 申隆 | 70.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17-06-07 | 自有或自筹 |
| 1-6-2 | 郑中巧 | 30.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18-08-08 | 自有或自筹 |
| 1-7 | 辽宁和生卓远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0.40% | 否 | - | 货币 | 2019-10-28 | 自有或自筹 |
| 1-7-1 | 舟山正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7.67% | 否 | - | 货币 | 2020-07-30 | 自有或自筹 |
| 1-7-1-1 | 李晔 | 99.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0-07-21 | 自有或自筹 |
| 1-7-1-2 | 郜玉红 | 1.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0-07-21 | 自有或自筹 |
| 1-7-2 | 辽宁和生卓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1.33% | 是 | 同1-1(已重复) | 货币 | 2020-07-30 | 自有或自筹 |
| 1-7-3 | 沈阳和生卓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1.00% | 是 | 同1-1-4(已重复) | 货币 | 2019-01-25 | 自有或自筹 |
(8)存续期与锁定期匹配情况
根据和生中富的合伙协议及营业执照,其存续期至 2031 年 11 月 22 日,可以覆盖其股份锁定期,存续期限安排与锁定期安排相匹配。
15、青岛朝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青岛朝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企业性质 | 有限合伙企业 |
| 出资额 | 1,030万元 |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中云街道办事处兰州西路388号三层3361室 |
| 主要办公地点 | 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中云街道办事处兰州西路388号三层3361室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上海瑞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281MA951EUN0X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财务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成立日期 | 2021年9月30日 |
(2)历史沿革及最近三年注册资本变化情况
1)2021 年 9 月,设立
2021 年 9 月,上海瑞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严谢芳共同出资设立青岛朝汇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设立时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为500.00万元。
设立时,青岛朝汇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 1 | 上海瑞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10.00 | 2.00% |
| 2 | 严谢芳 | 有限合伙人 | 490.00 | 98.00% |
| 合计 | 500.00 | 100.00% | ||
2)2021年12月,第一次合伙人变更及第一次增资
2021 年 12 月,青岛朝汇作出变更决定书,同意吴红斌以货币方式出资 700万元入伙,同意张良燕以货币方式出资 200 万元入伙,同意刘莉以货币方式出资100 万元入伙,一致同意合伙人上海瑞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认缴出资额增加 20万元,同意企业出资额由 500.00万元变更为 1,030.00万元。
本次变更完成后,青岛朝汇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 1 | 上海瑞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30.00 | 2.91% |
| 2 | 吴红斌 | 有限合伙人 | 700.00 | 67.96% |
| 3 | 张良燕 | 有限合伙人 | 200.00 | 19.42% |
| 4 | 刘莉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9.71% |
| 合计 | 1,030.00 | 100.00% | ||
3)2022年7月,第二次合伙人变更
2022 年 7 月,青岛朝汇全体合伙人作出变更决定书,同意原合伙人上海瑞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上海瑞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为上海瑞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次变更完成后,青岛朝汇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 1 | 上海瑞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30.00 | 2.91% |
| 2 | 吴红斌 | 有限合伙人 | 700.00 | 67.96% |
| 3 | 张良燕 | 有限合伙人 | 200.00 | 19.42% |
| 4 | 刘莉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9.71% |
| 合计 | 1,030.00 | 100.00% | ||
本次变更至本报告签署日,青岛朝汇的注册资本、合伙人出资情况未发生变更。
(3)主营业务发展情况及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指标
青岛朝汇的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青岛朝汇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 资产总额 | 2,269.34 | 1,894.52 |
| 负债总额 | - | - |
| 所有者权益 | 2,269.34 | 1,894.52 |
| 项目 | 2025年度 | 2025年度 |
| 营业收入 | - | - |
| 利润总额 | 374.81 | 835.65 |
| 净利润 | 374.81 | 835.65 |
注:2024 年、2025 年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青岛朝汇最近一年经审计的简要财务报表如下:
1)资产负债表简表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 流动资产合计 | 34.34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2,235.00 |
| 资产合计 | 2,269.34 |
| 流动负债合计 | -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 |
| 负债合计 | -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2,269.34 |
2)利润表简表
单位:万元
(4)产权及控制关系、执行事务合伙人基本情况
| 项目 | 2025年度 |
| 营业收入 | - |
| 营业利润 | 374.81 |
| 利润总额 | 374.81 |
| 净利润 | 374.81 |
1)产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青岛朝汇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瑞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朝汇的产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青岛朝汇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瑞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基本情况详见本节之“一、(一)5、丽水朝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相关介绍。
(5)主要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除直接持有兴福新材股权外,青岛朝汇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
(6)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青岛朝汇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基金编号为:STU184。基金管理人上海瑞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71448。
(7)穿透至最终持有人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青岛朝汇穿透至最终持有人情况如下:
| 层级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直接出资比例 | 是否为最终持有人 | 最终持有人类型/停止穿透原因 | 取得权益方式 | 取得权益时间 | 资金来源 |
| 1-1 | 吴红斌 | 67.96%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1-12-16 | 自有或自筹 |
| 1-2 | 张良燕 | 19.42%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1-12-16 | 自有或自筹 |
| 1-3 | 刘莉 | 9.71%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1-12-16 | 自有或自筹 |
| 1-4 | 上海瑞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91% | 否 | - | 货币 | 2021-09-30 | 自有或自筹 |
| 1-4-1 | 严谢芳 | 88.71%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19-02-27 | 自有或自筹 |
| 1-4-2 | 上海谙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 9.68% | 否 | - | 货币 | 2018-01-18 | 自有或自筹 |
| 1-4-2-1 | 严谢芳 | 95.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02-12-10 | 自有或自筹 |
| 1-4-2-2 | 卜月凤 | 5.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02-12-10 | 自有或自筹 |
| 1-4-3 | 段永 | 1.61%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18-01-18 | 自有或自筹 |
(8)存续期与锁定期匹配情况
根据青岛朝汇的合伙协议及营业执照,其存续期至 2028年 12 月 23日,可以覆盖其股份锁定期,存续期限安排与锁定期安排相匹配。
16、青岛朝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青岛朝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企业性质 | 有限合伙企业 |
| 出资额 | 10,000万元 |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北京东路118号基金聚集区16F152号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上海瑞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281MA3W91D49X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财务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成立日期 | 2021年2月26日 |
(2)历史沿革及最近三年注册资本变化情况
1)2021 年 2 月,设立
2021 年 2 月,上海瑞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严谢芳共同出资设立青岛朝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设立时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为500.00万元。
设立时,青岛朝丰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 1 | 上海瑞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10.00 | 2.00% |
| 2 | 严谢芳 | 有限合伙人 | 490.00 | 98.00% |
| 合计 | 500.00 | 100.00% | ||
2)2021年3月,第一次合伙人变更及第一次增资
2021 年 3 月,青岛朝丰全体合伙人作出决议,同意吸收吴红斌、刘泽豪、王立、何用根、莫罗江、丁丽娜、李硕、陈烯、邓翔、顾钰、张微、王勇、徐金叶、黄一平、姜莉、蒋晓飞、杨玮、袁齐、郭锦芬、肖潇为新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严谢芳以货币方式增资 3,390.00万元,同意合伙人上海瑞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货币方式增资 10.00 万元,同意企业出资额由 500.00 万元变更为 10,000.00 万元。
本次变更完成后,青岛朝丰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 1 | 上海瑞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20.00 | 0.20% |
| 2 | 严谢芳 | 有限合伙人 | 3,880.00 | 38.80% |
| 3 | 吴红斌 | 有限合伙人 | 1,200.00 | 12.00% |
| 4 | 刘泽豪 | 有限合伙人 | 1,000.00 | 10.00% |
| 5 | 王立 | 有限合伙人 | 600.00 | 6.00% |
| 6 | 何用根 | 有限合伙人 | 500.00 | 5.00% |
| 7 | 莫罗江 | 有限合伙人 | 400.00 | 4.00% |
| 8 | 丁丽娜 | 有限合伙人 | 300.00 | 3.00% |
| 9 | 李硕 | 有限合伙人 | 300.00 | 3.00% |
| 10 | 陈烯 | 有限合伙人 | 200.00 | 2.00% |
| 11 | 郭锦芬 | 有限合伙人 | 200.00 | 2.00% |
| 12 | 肖潇 | 有限合伙人 | 200.00 | 2.00% |
| 13 | 邓翔 | 有限合伙人 | 200.00 | 2.00% |
| 14 | 顾钰 | 有限合伙人 | 200.00 | 2.00% |
| 15 | 张微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1.00% |
| 16 | 王勇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1.00% |
| 17 | 徐金叶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1.00% |
| 18 | 黄一平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1.00% |
| 19 | 姜莉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1.00% |
| 20 | 蒋晓飞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1.00% |
| 21 | 杨玮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1.00% |
| 22 | 袁齐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1.00% |
| 合计 | 10,000.00 | 100.00% | ||
3)2023年2月,第二次合伙人变更
2023 年 2 月,青岛朝丰全体合伙人作出决议,一致同意原合伙人上海瑞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上海瑞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为上海瑞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次变更完成后,青岛朝丰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 1 | 上海瑞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20.00 | 0.20% |
| 2 | 严谢芳 | 有限合伙人 | 3,880.00 | 38.80% |
| 3 | 吴红斌 | 有限合伙人 | 1,200.00 | 12.00% |
| 4 | 刘泽豪 | 有限合伙人 | 1,000.00 | 10.00% |
| 5 | 王立 | 有限合伙人 | 600.00 | 6.00% |
| 6 | 何用根 | 有限合伙人 | 500.00 | 5.00% |
| 7 | 莫罗江 | 有限合伙人 | 400.00 | 4.00% |
| 8 | 丁丽娜 | 有限合伙人 | 300.00 | 3.00% |
| 9 | 李硕 | 有限合伙人 | 300.00 | 3.00% |
| 10 | 陈烯 | 有限合伙人 | 200.00 | 2.00% |
| 11 | 郭锦芬 | 有限合伙人 | 200.00 | 2.00% |
| 12 | 肖潇 | 有限合伙人 | 200.00 | 2.00% |
| 13 | 邓翔 | 有限合伙人 | 200.00 | 2.00% |
| 14 | 顾钰 | 有限合伙人 | 200.00 | 2.00% |
| 15 | 张微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1.00% |
| 16 | 王勇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1.00% |
| 17 | 徐金叶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1.00% |
| 18 | 黄一平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1.00% |
| 19 | 姜莉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1.00% |
| 20 | 蒋晓飞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1.00% |
| 21 | 杨玮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1.00% |
| 22 | 袁齐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1.00% |
| 合计 | 10,000.00 | 100.00% | ||
4)2024年3月,第三次合伙人变更
2024 年 3 月,青岛朝丰全体合伙人作出决议,一致同意合伙人郭锦芳退伙并退还其财产份额,一致同意合伙人吴红斌以货币方式增资 200.00万元。
本次变更完成后,青岛朝丰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 1 | 上海瑞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20.00 | 0.20% |
| 2 | 严谢芳 | 有限合伙人 | 3,880.00 | 38.80% |
| 3 | 吴红斌 | 有限合伙人 | 1,400.00 | 14.00% |
| 4 | 刘泽豪 | 有限合伙人 | 1,000.00 | 10.00% |
| 5 | 王立 | 有限合伙人 | 600.00 | 6.00% |
| 6 | 何用根 | 有限合伙人 | 500.00 | 5.00% |
| 7 | 莫罗江 | 有限合伙人 | 400.00 | 4.00% |
| 8 | 丁丽娜 | 有限合伙人 | 300.00 | 3.00% |
| 9 | 李硕 | 有限合伙人 | 300.00 | 3.00% |
| 10 | 陈烯 | 有限合伙人 | 200.00 | 2.00% |
| 11 | 肖潇 | 有限合伙人 | 200.00 | 2.00% |
| 12 | 邓翔 | 有限合伙人 | 200.00 | 2.00% |
| 13 | 顾钰 | 有限合伙人 | 200.00 | 2.00% |
| 14 | 张微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1.00% |
| 15 | 王勇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1.00% |
| 16 | 徐金叶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1.00% |
| 17 | 黄一平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1.00% |
| 18 | 姜莉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1.00% |
| 19 | 蒋晓飞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1.00% |
| 20 | 杨玮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1.00% |
| 21 | 袁齐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1.00% |
| 合计 | 10,000.00 | 100.00% | ||
本次变更后至本报告签署日,青岛朝丰的注册资本、合伙人出资情况未发生变更。
(3)主营业务发展情况及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指标
青岛朝丰的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青岛朝丰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 资产总额 | 16,149.37 | 14,851.93 |
| 负债总额 | - | 11.81 |
| 所有者权益 | 16,149.37 | 14,840.13 |
| 项目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 营业收入 | - | - |
| 利润总额 | 2,194.49 | 16.57 |
| 净利润 | 2,194.49 | 16.57 |
注:2024 年、2025 年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青岛朝丰最近一年经审计的简要财务报表如下:
1)资产负债表简表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 流动资产合计 | 689.44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15,459.94 |
| 资产合计 | 16,149.37 |
| 流动负债合计 | -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 |
| 负债合计 | -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16,149.37 |
2)利润表简表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度 |
| 营业收入 | - |
| 营业利润 | 2,194.49 |
| 利润总额 | 2,194.49 |
| 净利润 | 2,194.49 |
(4)产权及控制关系、执行事务合伙人基本情况
1)产权控制关系
截至报告期末,青岛朝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瑞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朝丰的产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2)主要合伙人情况
青岛朝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瑞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基本情况详见本节之“一、(一)5、丽水朝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相关介绍。
(5)主要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除直接持有兴福新材股权外,青岛朝丰主要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持股比例 | 主营业务 |
| 1 | 嘉兴骅行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3.02% | 投资咨询 |
| 2 | 嘉兴临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7.76% | 投资咨询 |
| 3 | 平潭文周瑞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9.46% | 投资咨询 |
| 4 | 嘉兴光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4.59% | 投资咨询 |
| 5 | 嘉兴临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3.33% | 投资咨询 |
| 6 | 上海隆昇光电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3.97% | 液晶调光膜新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 7 | 江苏富乐华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0.20% | 功率半导体覆铜陶瓷载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 8 | 北京星尘纪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1.26% | AI数据的处理与管理 |
| 9 | 杭州联芯通半导体有限公司 | 0.48% | 物联网通信芯片与软件设计 |
| 10 | 江苏三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0.31% | 高性能碳化硅陶瓷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及工程应用 |
| 11 | 赛福解码(四川)基因科技有限公司 | 0.82% | 遗传病/罕见病筛查与辅助诊断、出生缺陷三级防控、转化医学和药物研发服务 |
| 12 | 光彩芯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 | 0.23% | 高速光通信器件及模块研发、生产与销售 |
| 13 | 矽佳半导体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 0.46% | 提供集成电路测试服务和测试系统解决方案 |
| 14 | 盟识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 0.48% | 自动驾驶系统研发与应用服务 |
| 15 | 青岛瑞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79.87% | 投资咨询 |
(6)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青岛朝丰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基金编号为:SQH338。基金管理人上海瑞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71448。
(7)穿透至最终持有人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青岛朝丰穿透至最终持有人情况如下:
| 层级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直接出资比例 | 是否为最终持有人 | 最终持有人类型/停止穿透原因 | 取得权益方式 | 取得权益时间 | 资金来源 |
| 1-1 | 严谢芳 | 38.8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1-02-26 | 自有或自筹 |
| 1-2 | 吴红斌 | 14.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1-03-29 | 自有或自筹 |
| 1-3 | 刘泽豪 | 10.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1-03-29 | 自有或自筹 |
| 1-4 | 王立 | 6.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1-03-29 | 自有或自筹 |
| 1-5 | 何用根 | 5.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1-03-29 | 自有或自筹 |
| 1-6 | 莫罗江 | 4.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1-03-29 | 自有或自筹 |
| 1-7 | 李硕 | 3.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1-03-29 | 自有或自筹 |
| 1-8 | 丁丽娜 | 3.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1-03-29 | 自有或自筹 |
| 1-9 | 邓翔 | 2.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1-03-29 | 自有或自筹 |
| 1-10 | 肖潇 | 2.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1-03-29 | 自有或自筹 |
| 1-11 | 陈烯 | 2.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1-03-29 | 自有或自筹 |
| 1-12 | 顾钰 | 2.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1-03-29 | 自有或自筹 |
| 1-13 | 袁齐 | 1.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1-03-29 | 自有或自筹 |
| 1-14 | 蒋晓飞 | 1.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1-03-29 | 自有或自筹 |
| 1-15 | 姜莉 | 1.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1-03-29 | 自有或自筹 |
| 1-16 | 张微 | 1.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1-03-29 | 自有或自筹 |
| 1-17 | 徐金叶 | 1.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1-03-29 | 自有或自筹 |
| 1-18 | 王勇 | 1.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1-03-29 | 自有或自筹 |
| 1-19 | 黄一平 | 1.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1-03-29 | 自有或自筹 |
| 1-20 | 杨玮 | 1.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1-03-29 | 自有或自筹 |
| 1-21 | 上海瑞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0.20% | 否 | - | 货币 | 2021-02-26 | 自有或自筹 |
| 1-21-1 | 严谢芳 | 88.71%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19-02-27 | 自有或自筹 |
| 1-21-2 | 上海谙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 9.68% | 否 | - | 货币 | 2018-01-18 | 自有或自筹 |
| 1-21-2-1 | 严谢芳 | 95.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02-12-10 | 自有或自筹 |
| 1-21-2-2 | 卜月凤 | 5.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02-12-10 | 自有或自筹 |
| 1-21-3 | 段永 | 1.61%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18-01-18 | 自有或自筹 |
(8)存续期与锁定期匹配情况
根据青岛朝丰的合伙协议及营业执照,其存续期至 2029年 4 月 5 日,可以覆盖其股份锁定期,存续期限安排与锁定期安排相匹配。
17、青岛朝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青岛朝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企业性质 | 有限合伙企业 |
| 出资额 | 7,400万元 |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中云街道办事处兰州西路388号三层3174室 |
| 主要办公地点 | 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中云街道办事处兰州西路388号三层3174室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上海瑞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281MA3UGCBF2B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财务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成立日期 | 2020年11月30日 |
(2)历史沿革及最近三年注册资本变化情况
1)2020 年 11 月,设立
2020 年11月,上海瑞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严谢芳、王立、李潇、丁丽娜、徐泙、陈烯、杜蘅、徐兆山、李小康、张杰、张良燕、张涛共同出资设立青岛朝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设立时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为 7,400.00万元。
设立时,青岛朝恩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 1 | 上海瑞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30.00 | 0.41% |
| 2 | 严谢芳 | 有限合伙人 | 3,270.00 | 44.19% |
| 3 | 王立 | 有限合伙人 | 800.00 | 10.81% |
| 4 | 李潇 | 有限合伙人 | 200.00 | 2.70% |
| 5 | 丁丽娜 | 有限合伙人 | 200.00 | 2.70% |
| 6 | 徐渐 | 有限合伙人 | 300.00 | 4.05% |
| 7 | 陈烯 | 有限合伙人 | 600.00 | 8.11% |
| 8 | 杜蘅 | 有限合伙人 | 300.00 | 4.05% |
| 9 | 徐兆山 | 有限合伙人 | 500.00 | 6.76% |
| 10 | 李小康 | 有限合伙人 | 500.00 | 6.76% |
| 11 | 张杰 | 有限合伙人 | 200.00 | 2.70% |
| 12 | 张良燕 | 有限合伙人 | 400.00 | 5.41% |
| 13 | 张涛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1.35% |
| 合计 | 7,400.00 | 100.00% | ||
2)2022年11月,第一次合伙人变更
2022 年11月,青岛朝恩全体合伙人作出决议,一致同意原合伙人上海瑞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上海瑞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为上海瑞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次变更完成后,青岛朝恩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 1 | 上海瑞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30.00 | 0.41% |
| 2 | 严谢芳 | 有限合伙人 | 3,270.00 | 44.19% |
| 3 | 王立 | 有限合伙人 | 800.00 | 10.81% |
| 4 | 李潇 | 有限合伙人 | 200.00 | 2.70% |
| 5 | 丁丽娜 | 有限合伙人 | 200.00 | 2.70% |
| 6 | 徐渐 | 有限合伙人 | 300.00 | 4.05% |
| 7 | 陈烯 | 有限合伙人 | 600.00 | 8.11% |
| 8 | 杜蘅 | 有限合伙人 | 300.00 | 4.05% |
| 9 | 徐兆山 | 有限合伙人 | 500.00 | 6.76% |
| 10 | 李小康 | 有限合伙人 | 500.00 | 6.76% |
| 11 | 张杰 | 有限合伙人 | 200.00 | 2.70% |
| 12 | 张良燕 | 有限合伙人 | 400.00 | 5.41% |
| 13 | 张涛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1.35% |
| 合计 | 7,400.00 | 100.00% | ||
本次变更后至本报告签署日,青岛朝恩的注册资本、合伙人出资情况未发生变更。
(3)主营业务发展情况及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指标
青岛朝恩的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青岛朝恩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 资产总额 | 7,801.06 | 6,365.94 |
| 负债总额 | - | - |
| 所有者权益 | 7,801.06 | 6,365.94 |
| 项目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 营业收入 | - | - |
| 利润总额 | 1,435.12 | 160.89 |
| 净利润 | 1,435.12 | 160.89 |
注:2024 年、2025 年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青岛朝恩最近一年经审计的简要财务报表如下:
1)资产负债表简表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 流动资产合计 | 3,790.21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4,010.85 |
| 资产合计 | 7,801.06 |
| 流动负债合计 | -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 |
| 负债合计 | -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7,801.06 |
2)利润表简表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度 |
| 营业收入 | - |
| 营业利润 | 1,435.12 |
| 利润总额 | 1,435.12 |
| 净利润 | 1,435.12 |
(4)产权及控制关系、执行事务合伙人基本情况
1)产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青岛朝恩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瑞夏私募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青岛朝恩的产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2)主要合伙人情况
青岛朝恩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瑞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基本情况详见本节之“一、(一)5、丽水朝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相关介绍。
(5)主要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除直接持有兴福新材股权外,青岛朝恩主要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持股比例 | 主营业务 |
| 1 | 上海恩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99.67% | 投资咨询 |
| 2 | 上海胜超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0.62% | 投资咨询 |
| 3 | 镇江乾元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3.33% | 投资咨询 |
(6)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青岛朝恩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基金编号为:SNP865。基金管理人上海瑞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71448。
(7)穿透至最终持有人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青岛朝恩穿透至最终持有人情况如下:
| 层级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直接出资比例 | 是否为最终持有人 | 最终持有人类型/停止穿透原因 | 取得权益方式 | 取得权益时间 | 资金来源 |
| 1-1 | 严谢芳 | 44.19%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0-11-30 | 自有或自筹 |
| 1-2 | 王立 | 10.81%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0-11-30 | 自有或自筹 |
| 1-3 | 陈烯 | 8.11%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0-11-30 | 自有或自筹 |
| 1-4 | 李小康 | 6.76%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0-11-30 | 自有或自筹 |
| 1-5 | 徐兆山 | 6.76%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0-11-30 | 自有或自筹 |
| 1-6 | 张良燕 | 5.41%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0-11-30 | 自有或自筹 |
| 1-7 | 徐评 | 4.05%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0-11-30 | 自有或自筹 |
| 1-8 | 杜蘅 | 4.05%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0-11-30 | 自有或自筹 |
| 1-9 | 张杰 | 2.7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0-11-30 | 自有或自筹 |
| 1-10 | 李潇 | 2.7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0-11-30 | 自有或自筹 |
| 1-11 | 丁丽娜 | 2.7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0-11-30 | 自有或自筹 |
| 1-12 | 张涛 | 1.35%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0-11-30 | 自有或自筹 |
| 1-13 | 上海瑞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0.41% | 否 | - | 货币 | 2020-11-30 | 自有或自筹 |
| 1-13-1 | 严谢芳 | 88.71%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19-02-27 | 自有或自筹 |
| 1-13-2 | 上海谙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 9.68% | 否 | - | 货币 | 2018-01-18 | 自有或自筹 |
| 1-13-2-1 | 严谢芳 | 95.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02-12-10 | 自有或自筹 |
| 1-13-2-2 | 卜月凤 | 5.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02-12-10 | 自有或自筹 |
| 1-13-3 | 段永 | 1.61%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18-01-18 | 自有或自筹 |
(8)存续期与锁定期匹配情况
根据青岛朝恩的合伙协议及营业执照,其存续期至 2029 年 1 月 14 日,可以覆盖其股份锁定期,存续期限安排与锁定期安排相匹配。
18、天津金梧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天津金梧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企业性质 | 有限合伙企业 |
| 出资额 | 10,000万元 |
| 注册地址 | 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工华道壹号D座2门11层K88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天津梧桐树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6300583703H |
| 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成立日期 | 2014年12月15日 |
(2)历史沿革及最近三年注册资本变化情况
1)2014 年 12 月,设立
2014 年12月,天津梧桐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童玮亮、吴枫、刘乾坤共同出资设立天津金梧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设立时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为 200.00万元。
设立时,金梧桐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 1 | 天津梧桐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100.00 | 50.00% |
| 2 | 童玮亮 | 有限合伙人 | 30.00 | 15.00% |
| 3 | 吴枫 | 有限合伙人 | 10.00 | 5.00% |
| 4 | 刘乾坤 | 有限合伙人 | 60.00 | 30.00% |
| 合计 | 200.00 | 100.00% | ||
2)2015年4月,第一次合伙人变更及第一次增资
2015 年 4 月,金梧桐全体合伙人作出决议,一致同意吸收高若贤、高申为新合伙人,一致同意将合伙人吴枫持有的 5%的出资份额转让给合伙人童玮亮,一致同意合伙人童玮亮以货币形式增资 158.00 万元,一致同意合伙人刘乾坤以货币形式增资 417.00 万元,一致同意企业出资额由 200.00 万元变更为 1,000.00万元。
本次变更完成后,金梧桐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 1 | 天津梧桐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100.00 | 10.00% |
| 2 | 童玮亮 | 有限合伙人 | 198.00 | 19.80% |
| 3 | 刘乾坤 | 有限合伙人 | 477.00 | 47.70% |
| 4 | 高申 | 有限合伙人 | 180.00 | 18.00% |
| 5 | 高若贤 | 有限合伙人 | 45.00 | 4.50% |
| 合计 | 1,000.00 | 100.00% | ||
3)2015年7月,第二次合伙人变更及第二次增资
2015 年 7 月,金梧桐全体合伙人作出决议,一致同意吸收黄晓东为新合伙人,一致同意企业出资额由 1,000.00万元变更为 1,500.00万元。
本次变更完成后,金梧桐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 1 | 天津梧桐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100.00 | 6.67% |
| 2 | 童玮亮 | 有限合伙人 | 198.00 | 13.20% |
| 3 | 刘乾坤 | 有限合伙人 | 477.00 | 31.80% |
| 4 | 高申 | 有限合伙人 | 180.00 | 12.00% |
| 5 | 高若贤 | 有限合伙人 | 45.00 | 3.00% |
| 6 | 黄晓东 | 有限合伙人 | 500.00 | 33.33% |
| 合计 | 1,500.00 | 100.00% | ||
4)2017年11月,第三次合伙人变更
年 月,金梧桐全体合伙人作出决议,一致同意将合伙人黄晓东持有的17.67%的合伙份额转让给合伙人刘乾坤,一致同意将合伙人黄晓东持有的7.33%的合伙份额转让给合伙人童玮亮,一致同意将合伙人黄晓东持有的 6.67%的合伙份额转让给合伙人高申,一致同意将合伙人黄晓东持有的 1.67%的合伙份额转让给合伙人高若贤,一致同意将合伙人天津梧桐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 2.47%的合伙份额转让给合伙人刘乾坤,一致同意将合伙人天津梧桐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 1.03%的合伙份额转让给合伙人童玮亮,一致同意将合伙人天津梧桐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 的合伙份额转让给合伙人高申,一致同意将合伙
人天津梧桐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 0.23%的合伙份额转让给合伙人高若贤。
本次变更完成后,金梧桐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 1 | 天津梧桐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30.00 | 2.00% |
| 2 | 童玮亮 | 有限合伙人 | 323.40 | 21.56% |
| 3 | 刘乾坤 | 有限合伙人 | 779.10 | 51.94% |
| 4 | 高申 | 有限合伙人 | 294.00 | 19.60% |
| 5 | 高若贤 | 有限合伙人 | 73.50 | 4.90% |
| 合计 | 1,500.00 | 100.00% | ||
5)2020 年 10 月,第三次增资
2020 年10 月,金梧桐全体合伙人作出决议,一致同意合伙人天津梧桐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货币形式增资 30.00万元,一致同意合伙人刘乾坤以货币形式增资 779.10 万元,一致同意合伙人童玮亮以货币形式增资 323.40 万元,一致同意合伙人高申以货币形式增资 294.00 万元,一致同意合伙人高若贤以货币形式增资 73.50 万元,一致同意企业出资额由1,500.00 万元变更为3,000.00万元。
本次变更完成后,金梧桐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 1 | 天津梧桐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60.00 | 2.00% |
| 2 | 童玮亮 | 有限合伙人 | 646.80 | 21.56% |
| 3 | 刘乾坤 | 有限合伙人 | 1,558.20 | 51.94% |
| 4 | 高申 | 有限合伙人 | 588.00 | 19.60% |
| 5 | 高若贤 | 有限合伙人 | 147.00 | 4.90% |
| 合计 | 3,000.00 | 100.00% | ||
6)2023年8月,第四次合伙人变更
2023 年 8 月,金梧桐全体合伙人作出决议,一致同意合伙人天津梧桐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天津梧桐树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次变更完成后,金梧桐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 1 | 天津梧桐树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60.00 | 2.00% |
| 2 | 童玮亮 | 有限合伙人 | 646.80 | 21.56% |
| 3 | 刘乾坤 | 有限合伙人 | 1,558.20 | 51.94% |
| 4 | 高申 | 有限合伙人 | 588.00 | 19.60% |
| 5 | 高若贤 | 有限合伙人 | 147.00 | 4.90% |
| 合计 | 3,000.00 | 100.00% | ||
7)2026年4月,第四次增资
2026 年 4 月,金梧桐全体合伙人作出决议,一致同意原合伙人高若贤认缴出资额变更为 490.00 万元,同意原合伙人童玮亮认缴出资额变更为 2,156.00 万元,同意原合伙人高申认缴出资额变更为 1,960.00 万元,同意原合伙人天津梧桐树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变更为 200.00 万元,同意原合伙人刘乾坤认缴出资额变更为 5,194.00 万元,一致同意企业出资额由 3,000.00 万元变更为10,000.00 万元。
本次变更完成后,金梧桐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 1 | 天津梧桐树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200.00 | 2.00% |
| 2 | 童玮亮 | 有限合伙人 | 2,156.00 | 21.56% |
| 3 | 刘乾坤 | 有限合伙人 | 5,194.00 | 51.94% |
| 4 | 高申 | 有限合伙人 | 1,960.00 | 19.60% |
| 5 | 高若贤 | 有限合伙人 | 490.00 | 4.90% |
| 合计 | 10,000.00 | 100.00% | ||
本次变更后至本报告签署日,金梧桐的注册资本、合伙人出资情况未发生变更。
(3)主营业务发展情况及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指标
金梧桐的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金梧桐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 资产总额 | 10,185.65 | 10,000.28 |
| 负债总额 | 1,345.89 | 1,134.40 |
| 所有者权益 | 8,839.76 | 8,865.88 |
| 项目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 营业收入 | 2,088.37 | 1,893.17 |
| 利润总额 | -134.20 | 83.37 |
| 净利润 | -134.20 | 83.37 |
注:2024 年、2025 年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金梧桐最近一年经审计的简要财务报表如下:
1)资产负债表简表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 流动资产合计 | 871.97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9,313.68 |
| 资产合计 | 10,185.65 |
| 流动负债合计 | 1,345.89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 |
| 负债合计 | 1,345.89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8,839.76 |
2)利润表简表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度 |
| 营业收入 | 2,088.37 |
| 营业利润 | -134.20 |
| 利润总额 | -134.20 |
| 净利润 | -134.20 |
(4)产权及控制关系、执行事务合伙人基本情况
1)产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金梧桐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天津梧桐树私募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金梧桐的产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2)主要合伙人情况
金梧桐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天津梧桐树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企业名称 | 天津梧桐树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企业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资本 | 3,000万元 |
| 注册地址 | 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工华道壹号D座2门11层K115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6300659165J |
| 成立日期 | 2014年12月5日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5)主要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除直接持有兴福新材股权外,金梧桐主要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持股比例 | 主营业务 |
| 1 | 梧桐树(南宁)氟基新材料转型升级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0% | 股权投资 |
| 2 | 阳泉市双阳转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0% | 股权投资 |
| 3 | 天津静海梧桐聚凤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0.50% | 股权投资 |
| 4 | 襄阳高新汉江梧桐协同创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0.20% | 股权投资 |
| 5 | 阳泉市梧桐树嘉裕阳煤智能制造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0.20% | 股权投资 |
| 6 | 天津静海梧桐凤成科技创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0% | 股权投资 |
| 7 | 天津梧桐树成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0% | 股权投资 |
| 8 | 南宁梧桐树嘉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0.34% | 股权投资 |
| 9 | 南宁梧桐树嘉丰二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0.47% | 股权投资 |
| 10 | 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梧桐树嘉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0.50% | 股权投资 |
| 11 | 湖北嘉桐盛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0.81% | 股权投资 |
| 12 | 天津梧桐树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32% | 股权投资 |
| 13 | 湖北嘉梧禾信私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23% | 股权投资 |
| 14 | 湖南高梧嘉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0.93% | 股权投资 |
| 15 | 嘉兴金梧嘉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89% | 股权投资 |
| 16 | 湖北嘉梧盛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92% | 股权投资 |
| 17 | 湖北嘉裕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8.33% | 股权投资 |
| 18 | 杭州金梧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32% | 股权投资 |
| 19 | 青岛嘉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90.00% | 投资咨询 |
| 20 | 北京梧桐树嘉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64.00% | 股权投资 |
| 21 | 无锡嘉梧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0.64% | 股权投资 |
| 22 | 嘉兴碧桐嘉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7.14% | 股权投资 |
| 23 | 天津金梧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66% | 股权投资 |
| 24 | 湖北梧桐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54% | 股权投资 |
| 25 | 湖北嘉桐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3.04% | 股权投资 |
(6)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金梧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编号为 P1014541。
(7)穿透至最终持有人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金梧桐穿透至最终持有人情况如下:
| 层级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直接出资比例 | 是否为最终持有人 | 最终持有人类型/停止穿透原因 | 取得权益方式 | 取得权益时间 | 资金来源 |
| 1-1 | 刘乾坤 | 51.94%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14-12-15 | 自有或自筹 |
| 1-2 | 童玮亮 | 21.56%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14-12-15 | 自有或自筹 |
| 1-3 | 高申 | 19.6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15-04-24 | 自有或自筹 |
| 1-4 | 高若贤 | 4.9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15-04-24 | 自有或自筹 |
| 1-5 | 天津梧桐树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00% | 否 | - | 货币 | 2014-12-15 | 自有或自筹 |
| 1-5-1 | 刘乾坤 | 53.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14-12-05 | 自有或自筹 |
| 1-5-2 | 童玮亮 | 22.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14-12-05 | 自有或自筹 |
| 1-5-3 | 高申 | 20.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15-04-27 | 自有或自筹 |
| 1-5-4 | 高若贤 | 5.0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14-12-05 | 自有或自筹 |
(8)存续期与锁定期匹配情况
根据金梧桐的合伙协议及营业执照,其存续期至 2044 年 12 月 15 日,可以覆盖其股份锁定期,存续期限安排与锁定期安排相匹配。
19、武汉高轩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武汉高轩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企业性质 | 有限合伙企业 |
| 出资额 | 578.50万元 |
| 注册地址 | 洪山区珞狮北路3号学府鑫苑2号楼18层1812、1813号 |
| 主要办公地点 | 洪山区珞狮北路3号学府鑫苑2号楼18层1812、1813号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左栋天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111MA4F5TW327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财务咨询;法律咨询(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 成立日期 | 2021年12月14日 |
(2)历史沿革及最近三年注册资本变化情况
1)2021 年 12 月,设立
2021 年12月,左栋天、李夏君、余强、陈涵、于光远、孙智明共同出资设立武汉高轩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设立时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为300.00 万元。
设立时,武汉高轩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 1 | 左栋天 | 普通合伙人 | 1.00 | 0.33% |
| 2 | 李夏君 | 有限合伙人 | 70.00 | 23.33% |
| 3 | 余强 | 有限合伙人 | 70.00 | 23.33% |
| 4 | 陈涵 | 有限合伙人 | 70.00 | 23.33% |
| 5 | 于光远 | 有限合伙人 | 80.00 | 26.67% |
| 6 | 孙智明 | 有限合伙人 | 9.00 | 3.00% |
| 合计 | 300.00 | 100.00% | ||
2)2022年2月,第一次合伙人变更及增资
2022 年 2 月,武汉高轩全体合伙人作出决议,一致同意吸收陈虎、赵帅霞为新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孙智明认缴出资额由 9.00 万元增加为 40.00 万元,一致同意合伙人于光远认缴出资额由 80.00 万元增加为180.00万元,一致同意合伙人李夏君认缴出资额由 70.00万元增加为 180.00万元,一致同意合伙人余强认缴出资额由 70.00 万元增加为 180.00 万元,一致同意合伙人陈涵认缴出资额由70.00 万元增加为 180.00 万元,一致同意企业出资额由 300.00 万元变更为 1,000.00万元。
本次变更完成后,武汉高轩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 1 | 左栋天 | 普通合伙人 | 1.00 | 0.10% |
| 2 | 李夏君 | 有限合伙人 | 180.00 | 18.00% |
| 3 | 余强 | 有限合伙人 | 180.00 | 18.00% |
| 4 | 陈涵 | 有限合伙人 | 180.00 | 18.00% |
| 5 | 于光远 | 有限合伙人 | 180.00 | 18.00% |
| 6 | 孙智明 | 有限合伙人 | 40.00 | 4.00% |
| 7 | 赵帅霞 | 有限合伙人 | 59.00 | 5.90% |
| 8 | 陈虎 | 有限合伙人 | 180.00 | 18.00% |
| 合计 | 1,000.00 | 100.00% | ||
3)2024年11月,第二次合伙人变更及减资
2024 年11月,武汉高轩全体合伙人作出决议,一致同意合伙人李夏君认缴出资额由 180.00 万元减少为 174.00 万元,一致同意合伙人于光远认缴出资额由180.00 万元减少为 155.00万元,一致同意合伙人孙智明认缴出资额由 40.00万元减少为 7.50 万元,一致同意合伙人赵帅霞认缴出资额由 59.00 万元减少为 38.00万元,一致同意合伙人左栋天认缴出资额由 1.00万元增加至11.00万元,一致同意合伙人陈涵认缴出资额由 180.00万元减少为 39.00万元,一致同意合伙人于光远认缴出资额由 180.00 万元减少为 155.00 万元,一致同意合伙人余强认缴出资额由 180.00 万元减少为 86.00 万元,一致同意合伙人陈虎认缴出资额由 180.00万元减少为68.00万元,一致同意企业出资额由1,000.00万元变更为578.50万元。
本次变更完成后,武汉高轩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 1 | 左栋天 | 普通合伙人 | 11.00 | 1.90% |
| 2 | 李夏君 | 有限合伙人 | 174.00 | 30.08% |
| 3 | 余强 | 有限合伙人 | 86.00 | 14.87% |
| 4 | 陈涵 | 有限合伙人 | 39.00 | 6.74% |
| 5 | 于光远 | 有限合伙人 | 155.00 | 26.79% |
| 6 | 孙智明 | 有限合伙人 | 7.50 | 1.30% |
| 7 | 赵帅霞 | 有限合伙人 | 38.00 | 6.57% |
| 8 | 陈虎 | 有限合伙人 | 68.00 | 11.75% |
| 合计 | 578.50 | 100.00% | ||
4)2026年2月,第三次合伙人变更
2026 年 2 月,武汉高轩全体合伙人作出决议,一致同意合伙人余强退伙,一致同意合伙人左栋天认缴出资额由 11.00 万元增加至97.00万元。
本次变更完成后,武汉高轩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 1 | 左栋天 | 普通合伙人 | 97.00 | 16.77% |
| 2 | 李夏君 | 有限合伙人 | 174.00 | 30.08% |
| 3 | 陈涵 | 有限合伙人 | 39.00 | 6.74% |
| 4 | 于光远 | 有限合伙人 | 155.00 | 26.79% |
| 5 | 孙智明 | 有限合伙人 | 7.50 | 1.30% |
| 6 | 赵帅霞 | 有限合伙人 | 38.00 | 6.57% |
| 7 | 陈虎 | 有限合伙人 | 68.00 | 11.75% |
| 合计 | 578.50 | 100.00% | ||
本次变更后至本报告签署日,武汉高轩的注册资本、合伙人出资情况未发生变更。
(3)主营业务发展情况及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指标
武汉高轩为中化兴发的跟投平台,未实际经营业务,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武汉高轩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 资产总额 | 465.41 | 533.35 |
| 负债总额 | - | - |
| 所有者权益 | 465.41 | 533.35 |
| 项目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 营业收入 | - | - |
| 利润总额 | 3.27 | 8.33 |
| 净利润 | 3.27 | 8.33 |
注:2024 年、2025 年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武汉高轩最近一年未经审计的简要财务报表如下:
1)资产负债表简表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 流动资产合计 | 465.41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 |
| 资产合计 | 465.41 |
| 流动负债合计 | -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 |
| 负债合计 | -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465.41 |
2)利润表简表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度 |
| 营业收入 | - |
| 营业利润 | 3.27 |
| 利润总额 | 3.27 |
| 净利润 | 3.27 |
(4)产权及控制关系、执行事务合伙人基本情况
1)产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武汉高轩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左栋天,武汉高轩的产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2)主要合伙人情况
武汉高轩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左栋天,其基本情况如下:
| 姓名 | 左栋天 |
| 曾用名 | 无 |
| 性别 | 男 |
| 国籍 | 中国 |
| 身份证件号码 | 4205261989******** |
| 住所 | 湖北省宜昌市****** |
| 通讯地址 | 湖北省宜昌市******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5)主要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除直接持有兴福新材股权外,武汉高轩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持股比例 | 主营业务 |
| 1 | 苏州华一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0.17% | 锂电池电解液添加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 2 | 傲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0.04% | 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LC)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 3 | 深圳鑫茂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0.03% | 锂电池正负极材料的回收利用 |
| 4 | 安徽弘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0.01% | 碳纤维保温材料及制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与服务 |
(6)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
武汉高轩出资均来源于合伙人的自有或自筹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况,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7)穿透至最终持有人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武汉高轩穿透至最终持有人情况如下:
| 层级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直接出资比例 | 是否为最终持有人 | 最终持有人类型/停止穿透原因 | 取得权益方式 | 取得权益时间 | 资金来源 |
| 1-1 | 李夏君 | 30.08%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1-12-14 | 自有或自筹 |
| 1-2 | 于光远 | 26.79%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1-12-14 | 自有或自筹 |
| 1-3 | 孙智明 | 1.30%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1-12-14 | 自有或自筹 |
| 1-4 | 陈虎 | 11.75%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02-24 | 自有或自筹 |
| 1-5 | 陈涵 | 6.74%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1-12-14 | 自有或自筹 |
| 1-6 | 赵帅霞 | 6.57%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2-02-24 | 自有或自筹 |
| 1-7 | 左栋天 | 16.77% | 是 | 自然人 | 货币 | 2021-12-14 | 自有或自筹 |
(8)存续期与锁定期匹配情况
根据武汉高轩的合伙协议及营业执照,其存续期为长期,存续期均长于其所
作出的股份锁定安排,存续期限安排与锁定期安排相匹配。
(二)自然人交易对方
1、陈旭辉
(1)基本情况
| 姓名 | 陈旭辉 |
| 曾用名 | 无 |
| 性别 | 男 |
| 国籍 | 中国 |
| 身份证号码 | 2111021966******** |
| 住所 | 辽宁省盘锦市****** |
| 通讯地址 | 辽宁省盘锦市******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2)最近三年职业和职务及与任职单位的产权关系
| 起止日期 | 任职单位 | 担任职务 | 与任职单位的产权关系 |
| 1996年10月至今 | 盘锦市旺达实业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持有90.00%股权 |
| 2009年3月至今 | 盘锦鸿鹤氟化学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盘锦鸿鹤氟化学有限公司为盘锦市旺达实业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通过盘锦市旺达实业有限公司间接持股 |
| 2009年4月至2023年4月 | 黄龙生物科技(辽宁)有限公司 | 经理 | 2009年4月至2024年3月持有26.00%股权 |
| 2014年7月至今 | 辽宁兴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长 | 持有29.87%股权 |
| 2016年6月至今 | 盘锦宝宇化工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 | 宝宇化工为标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通过标的公司间接持股 |
| 2011年4月至2024年2月 | 大连兴福化学科技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 | 持有98.84%股权,已于2024年2月注销 |
(3)控制的企业和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兴福新材及上述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外,陈旭辉其他控制的企业或主要关联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经营范围 | 关联关系 |
| 1 | 黑山县汇诚建材有限公司 | 2,000.00 | 一般项目:建筑材料销售;砖瓦制造;砖瓦销售;石灰和石膏制造;石灰和石膏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陈旭辉持有20%股权、高巷涵持有80%股权 |
2、郭振伟
(1)基本情况
| 姓名 | 郭振伟 |
| 曾用名 | 无 |
| 性别 | 男 |
| 国籍 | 中国 |
| 身份证号码 | 2113811978******** |
| 住所 | 辽宁省盘锦市****** |
| 通讯地址 | 辽宁省盘锦市******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2)最近三年职业和职务及与任职单位的产权关系
| 起止日期 | 任职单位 | 担任职务 | 与任职单位的产权关系 |
| 2011年4月至2024年2月 | 大连兴福化学科技有限公司 | 监事 | 持有0.51%股权,已于2024年2月注销 |
| 2014年7月至今 | 辽宁兴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总经理 | 直接持有7.24%股权,通过福兴同创间接持有标的公司4.78%股权 |
| 2016年6月至今 | 盘锦宝宇化工有限公司 | 总经理 | 宝宇化工为标的公司全资子公司,通过标的公司间接持股 |
| 2021年6月至2024年6月 | 威格斯(盘锦)高性能材料有限公司 | 副董事长 | 威格斯(盘锦)为标的公司参股公司,通过标的公司间接持股 |
| 2022年12月至今 | 营口福兴同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持有43.94%出资 |
(3)控制的企业和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兴福新材及上述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企
业外,郭振伟无其他控制的企业或关联企业。
3、高巷涵
(1)基本情况
| 姓名 | 高巷涵 |
| 曾用名 | 无 |
| 性别 | 女 |
| 国籍 | 中国 |
| 身份证号码 | 2111021968******** |
| 住所 | 辽宁省盘锦市****** |
| 通讯地址 | 辽宁省盘锦市******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2)最近三年职业和职务及与任职单位的产权关系
| 起止日期 | 任职单位 | 担任职务 | 与任职单位的产权关系 |
| 2013年8月至今 | 盘锦市旺达实业有限公司 | 监事 | 持有10.00%股权 |
| 2007年11月至今 | 盘锦鸿鹤氟化学有限公司 | 监事 | 盘锦鸿鹤氟化学有限公司为盘锦市旺达实业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通过盘锦市旺达实业有限公司间接持股 |
| 2009年4月至2024年4月 | 黄龙生物科技(辽宁)有限公司 | 监事 | 持有10.00%股权 |
| 2016年6月至今 | 盘锦宝宇化工有限公司 | 监事 | 宝宇化工为标的公司全资子公司,通过标的公司间接持股 |
| 2023年5月至今 | 辽宁兴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 | 持有4.53%股权 |
| 2023年7月至今 | 盘锦新恒兴化工有限公司 | 监事 | 新恒兴为标的公司全资子公司,通过标的公司间接持股 |
( )控制的企业和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兴福新材及上述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外,高巷涵其他控制的企业或主要关联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经营范围 | 关联关系 |
| 1 | 黑山县汇诚建材有限公司 | 2,000.00 | 一般项目:建筑材料销售;砖瓦制造;砖瓦销售;石灰和石膏制造;石灰和石膏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陈旭辉持有20%股权、高巷涵持有80%股权 |
4、方琦
(1)基本情况
| 姓名 | 方琦 |
| 曾用名 | 无 |
| 性别 | 男 |
| 国籍 | 中国 |
| 身份证号码 | 3601031971******** |
| 住所 | 上海市浦东新区****** |
| 通讯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2)最近三年职业和职务及与任职单位的产权关系
| 起止日期 | 任职单位 | 担任职务 | 与任职单位的产权关系 |
| 2001年1月9日至今 | 上海利翔化工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 | 持有100.00%股权 |
(3)控制的企业和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方琦无其他控制的企业或关联企业。
5、周武
(1)基本情况
| 姓名 | 周武 |
| 曾用名 | 无 |
| 性别 | 男 |
| 国籍 | 中国 |
| 身份证号码 | 3211111967******** |
| 住所 |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 |
| 通讯地址 |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2)最近三年职业和职务及与任职单位的产权关系
| 起止日期 | 任职单位 | 担任职务 | 与任职单位的产权关系 |
| 2007年7月至今 |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长助理 | 无 |
(3)控制的企业和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周武无其他控制的企业或关联企业情况。
6、席贵平
(1)基本情况
| 姓名 | 席贵平 |
| 曾用名 | 无 |
| 性别 | 男 |
| 国籍 | 中国 |
| 身份证号码 | 3625231972******** |
| 住所 |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
| 通讯地址 |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2)最近三年职业和职务及与任职单位的产权关系
| 起止日期 | 任职单位 | 担任职务 | 与任职单位的产权关系 |
| 2018年至今 | 赣州弘睿科技有限公司 | 职员 | 无 |
(3)控制的企业和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席贵平无其他控制的企业或关联企业情况。
二、募集配套资金的交易对方
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以询价的方式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理财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者。
最终发行对象将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授权,在本次重组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根据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三、其他事项说明
(一)交易对方之间的关联关系
1、陈旭辉、高巷涵夫妇与郭振伟的一致行动关系
本次交易前,陈旭辉、高巷涵分别持有标的公司29.87%、4.53%的股份;郭振伟直接持有标的公司7.24%的股份,并作为福兴同创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过福兴同创控制标的公司10.87%的股份。基于兴福新材未来资本运作安排,陈旭辉、高巷涵、郭振伟作为兴福新材创始股东,为了巩固对兴福新材的控制权,维持兴福新材控制权的稳定,各方于2019年12月20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根据《一致行动协议》,陈旭辉、高巷涵、郭振伟在涉及下列重大事项时,作为股东及或董事(如是)应提前沟通,在达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作出相同的意思表示,即相互之间不作出相悖或弃权的意思表示:(1)在兴福新材董事会、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2)行使兴福新材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权;(3)在兴福新材董事会、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提名权;(4)相关法律、法规及兴福新材章程规定的其他须由董事/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事项;(5)其他一切有关董事/股东决策及行使董事/股东权利的事项。
综上,陈旭辉、高巷涵、郭振伟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目的在于巩固对兴福新材的控制权,维持兴福新材控制权的稳定,一致行动的范围仅限于在兴福新材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表决权、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及其他法律法规及兴福新材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表决权的事项;《一致行动协议》中并未对兴福新材之外的其他公司有关事宜约定进行一致行动。
2、其他
丽水朝福、青岛朝斌、青岛朝汇、青岛朝丰、青岛朝恩均由上海瑞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且均为上海瑞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股权基金。
德州德道、济南德道均由上海锦岳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且均为上海锦岳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股权基金。
金梧桐为梧桐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私募基金管理人。
武汉高轩系中化兴发的跟投平台。
除此之外,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交易对方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二)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说明
本次交易前,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陈旭辉、高巷涵夫妇预计合计将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郭振伟及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福兴同创预计合计将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份,构成公司的关联方。
(三)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推荐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交易对方未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购买资产协议》及补充协议,本次交易完成后,陈旭辉、高巷涵有权向韩建河山董事会提名 1名非独立董事。
(四)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受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说明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交易对方及其各自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五)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的诚信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交易对方及其各自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及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
(六)标的资产股东人数穿透计算
根据《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东人数超过二百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按照穿透至自然人、非专门以持有标的公司为目的的法人、经备案的私募基金以及员工持股平台的口径穿透计算,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交易对方名称/姓名 | 股东类型 | 人数 | 非自然人股东是否存在其他对外投资 | 非自然人股东是否专为本次交易设立 | 非自然人股东是否以持有标的资产为目的 |
| 1 | 陈旭辉 | 自然人 | 1 | - | - | - |
| 2 | 福兴同创 | 员工持股平台 | 1 | 否 | 否 | 是 |
| 3 | 川流长桉 | 已备案私募基金 | 1 | 是 | 否 | 是 |
| 4 | 郭振伟 | 自然人 | 1 | - | - | - |
| 5 | 兴达汇志 | 投资平台 | 6 | 否 | 否 | 是 |
| 6 | 梧桐树 | 已备案私募基金 | 1 | 是 | 否 | 是 |
| 7 | 丽水朝福 | 已备案私募基金 | 1 | 否 | 否 | 是 |
| 8 | 高巷涵 | 自然人 | 1 | - | - | - |
| 9 | 海通焕新 | 已备案私募基金 | 1 | 是 | 否 | 是 |
| 10 | 兴达汇远 | 投资平台 | 17 | 否 | 否 | 是 |
| 11 | 德州德道 | 已备案私募基金 | 1 | 否 | 否 | 是 |
| 12 | 济南德道 | 已备案私募基金 | 1 | 是 | 否 | 是 |
| 13 | 中化兴发 | 已备案私募基金 | 1 | 是 | 否 | 是 |
| 14 | 中天辽创 | 已备案私募基金 | 1 | 否 | 否 | 是 |
| 15 | 方琦 | 自然人 | 1 | - | - | - |
| 16 | 兴达汇才 | 投资平台 | 22 | 否 | 否 | 是 |
| 17 | 青岛朝斌 | 已备案私募基金 | 1 | 是 | 否 | 是 |
| 18 | 和生中富 | 已备案私募基金 | 1 | 是 | 否 | 是 |
| 19 | 青岛朝汇 | 已备案私募基金 | 1 | 否 | 否 | 是 |
| 20 | 青岛朝丰 | 已备案私募基金 | 1 | 是 | 否 | 是 |
| 21 | 青岛朝恩 | 已备案私募基金 | 1 | 是 | 否 | 是 |
| 22 | 金梧桐 | 已备案私募基金 | 1 | 是 | 否 | 是 |
| 23 | 武汉高轩 | 投资平台 | 7 | 是 | 否 | 是 |
| 24 | 田川 | 自然人 | 1 | - | - | - |
| 25 | 周武 | 自然人 | 1 | - | - | - |
| 26 | 席贵平 | 自然人 | 1 | - | - | - |
| 27 | 李建立 | 自然人 | 1 | - | - | - |
| 28 | 江峰 | 自然人 | 1 | - | - | - |
| 29 | 何军 | 自然人 | 1 | - | - | - |
| 30 | 秦桦 | 自然人 | 1 | - | - | - |
| 31 | 王云 | 自然人 | 1 | - | - | - |
| 合计 | 79 | - | - | - | ||
本次交易对方穿透计算后的合计人数为79名,不存在超过200人的情形。非自然人交易对方不存在专为本次交易设立的情形,均以持有标的资产为目的。
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 公司名称 | 辽宁兴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8823968158038 |
| 企业类型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
| 注册资本 | 22,078.8554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郭振伟 |
| 成立日期 | 2014年7月29日 |
| 主要办公地点 | 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有色金属(化工)园区 |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有色金属(化工)园区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新化学物质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机械设备租赁;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二、历史沿革
(一)兴福有限设立情况及历次增减资或股权转让情况
1、2014年 7月,兴福有限设立
2014 年 7 月 9 日,陈旭辉、郭振伟、赵日伟共同签署《营口兴福化工有限公司章程》,共同出资设立兴福有限,注册资本为 6,000 万元,其中,陈旭辉认缴出资 4,200万元、赵日伟认缴出资900万元、郭振伟认缴出资 900万元。
2014 年7月29日,兴福有限办理完毕工商登记程序。
兴福有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陈旭辉 | 4,200.00 | 70.00 |
| 2 | 赵日伟 | 900.00 | 15.00 |
| 3 | 郭振伟 | 900.00 | 15.00 |
| 合计 | 6,000.00 | 100.00 | |
2、2016年 3月,第一次增加注册资本
2016 年 3 月 3 日,兴福有限全体股东作出决议,一致同意将兴福有限注册资本由 6,000 万元增至 20,0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14,000 万元分别由陈旭辉、郭振伟、赵日伟和高巷涵以货币资金认购。其中陈旭辉新增认缴出资9,800万元、郭振伟新增认缴出资 1,100 万元、赵日伟新增认缴出资 2,100 万元、高巷涵新增认缴出资 1,000万元。
2016 年 3 月 14 日,兴福有限就上述增资事项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程序。
此次增资完成后,兴福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 1 | 陈旭辉 | 14,000.00 | 70.00 |
| 2 | 赵日伟 | 3,000.00 | 15.00 |
| 3 | 郭振伟 | 2,000.00 | 10.00 |
| 4 | 高巷涵 | 1,000.00 | 5.00 |
| 合计 | 20,000.00 | 100.00 | |
3、2016年 12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6 年 12 月 12 日,兴福有限全体股东作出决议,一致同意股东赵日伟将持有的兴福有限 2,000万元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 10%)转让予股东陈旭辉;将持有的兴福有限 1,000 万元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 5%)转让予股东郭振伟。
同日,赵日伟与陈旭辉、郭振伟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上述股权转让事宜。由于赵日伟持有的兴福有限 3,000 万出资额尚未实缴,因此此次转让出资份额的对价为 元,受让出资份额对应的实缴义务由陈旭辉和郭振伟承担。
2016年12月26日,兴福有限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程序。
此次股权转让事项变更完成后,兴福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 1 | 陈旭辉 | 16,000.00 | 80.00 |
| 2 | 郭振伟 | 3,000.00 | 15.00 |
| 3 | 高巷涵 | 1,000.00 | 5.00 |
| 合计 | 20,000.00 | 100.00 | |
2019 年 3 月 31 日,盘锦永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盘永正会师验〔2019〕57号)。经验证,截至 2019年3月31日,兴福有限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 2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 100%,其中陈旭辉实缴出资 16,000 万元、郭振伟实缴出资3,000万元、高巷涵实缴出资 1,000万元。根据上述验资报告,兴福有限股东已完成注册资本的实缴。
4、2019年 12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9 年 11 月 27 日,兴福有限全体股东作出决议,一致同意股东陈旭辉将持有的兴福有限 3,200 万元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 16%)转让予徐景久;股东郭振伟将持有的兴福有限 600 万元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 3%)转让予徐景久;股东高巷涵将持有的兴福有限 200 万元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1%)转让予徐景久。
同日,徐景久与陈旭辉、高巷涵、郭振伟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上述股权转让事项。股东陈旭辉、郭振伟和高巷涵向徐景久转让出资的价格为1元/注册资本。
2019年12月13日,兴福有限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程序。
此次股权转让事项变更完成后,兴福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陈旭辉 | 12,800.00 | 64.00 |
| 2 | 徐景久 | 4,000.00 | 20.00 |
| 3 | 郭振伟 | 2,400.00 | 12.00 |
| 4 | 高巷涵 | 800.00 | 4.00 |
| 合计 | 20,000.00 | 100.00 | |
5、2022年 12月,第三次股权转让
年 月 日,兴福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股东徐景久将持有的 3,400万元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 17%)转让予股东陈旭辉;将持有的 600万元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 3%)转让予股东郭振伟。
同日,徐景久与陈旭辉、郭振伟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上述股权转让事项。股东徐景久向陈旭辉、郭振伟转让出资的价格为 1.36元/注册资本。
2022年12月26日,兴福有限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程序。
此次股权转让事项变更完成后,兴福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陈旭辉 | 16,200.00 | 81.00 |
| 2 | 郭振伟 | 3,000.00 | 15.00 |
| 3 | 高巷涵 | 800.00 | 4.00 |
| 合计 | 20,000.00 | 100.00 | |
6、2022年 12月,第四次股权转让
2022 年 12 月 26 日,兴福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陈旭辉、郭振伟的股权转让事宜。
同日,陈旭辉、郭振伟与受让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合同》,根据《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的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转让方 | 受让方 | 转让出资额(万元) | 转让对价总额(万元) | 转让单价(元/注册资本) |
| 1 | 陈旭辉 | 川流长桉 | 1,837.50 | 7,350.00 | 4.00 |
| 2 | 陈旭辉 | 丽水朝福 | 1,250.00 | 5,000.00 | 4.00 |
| 3 | 陈旭辉 | 青岛朝汇 | 125.00 | 500.00 | 4.00 |
| 4 | 陈旭辉 | 青岛朝丰 | 112.50 | 450.00 | 4.00 |
| 5 | 陈旭辉 | 青岛朝恩 | 75.00 | 300.00 | 4.00 |
| 6 | 陈旭辉 | 济南德道 | 455.00 | 1,820.00 | 4.00 |
| 7 | 陈旭辉 | 德州德道 | 525.00 | 2,100.00 | 4.00 |
| 8 | 陈旭辉 | 兴达汇才 | 248.00 | 992.00 | 4.00 |
| 9 | 陈旭辉 | 兴达汇远 | 754.50 | 3,018.00 | 4.00 |
| 10 | 陈旭辉 | 兴达汇志 | 2,622.50 | 10,490.00 | 4.00 |
| 11 | 陈旭辉 | 福兴同创 | 1,600.00 | 1,600.00 | 1.00 |
| 12 | 郭振伟 | 福兴同创 | 800.00 | 800.00 | 1.00 |
| 13 | 郭振伟 | 方琦 | 350.00 | 1,400.00 | 4.00 |
| 14 | 郭振伟 | 仲伟东 | 200.00 | 800.00 | 4.00 |
| 15 | 郭振伟 | 兴达汇志 | 50.00 | 200.00 | 4.00 |
2022年12月27日,兴福有限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程序。
此次股权转让事项变更完成后,兴福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陈旭辉 | 6,595.00 | 32.9750 |
| 2 | 郭振伟 | 1,600.00 | 8.0000 |
| 3 | 高巷涵 | 800.00 | 4.0000 |
| 4 | 福兴同创 | 2,400.00 | 12.0000 |
| 5 | 川流长桉 | 1,837.50 | 9.1875 |
| 6 | 丽水朝福 | 1,250.00 | 6.2500 |
| 7 | 青岛朝汇 | 125.00 | 0.6250 |
| 8 | 青岛朝丰 | 112.50 | 0.5625 |
| 9 | 青岛朝恩 | 75.00 | 0.3750 |
| 10 | 济南德道 | 455.00 | 2.2750 |
| 11 | 德州德道 | 525.00 | 2.6250 |
| 12 | 兴达汇才 | 248.00 | 1.2400 |
| 13 | 兴达汇远 | 754.50 | 3.7725 |
| 14 | 兴达汇志 | 2,672.50 | 13.3625 |
| 15 | 方琦 | 350.00 | 1.7500 |
| 16 | 仲伟东 | 200.00 | 1.0000 |
| 合计 | 20,000.00 | 100.0000 | |
7、2023年 5月,第二次增加注册资本及第五次股权转让
2023 年 5 月 10 日,兴福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1)注册资本由20,000万元增至21,655万元,其中梧桐树认购新增注册资本848.9464万元;金梧桐认购新增注册资本 6.0536 万元;海通焕新认购新增注册资本 666.6667 万元;和生中富认购新增注册资本 133.3333 万元,增资款超出新增注册资本部分计入资本公积;(2)同意股东兴达汇志、兴达汇远和方琦的股权转让事宜;(3)
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同日,股东兴达汇志、兴达汇远和方琦等股东与受让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合同》,根据《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的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转让方 | 受让方 | 转让出资额(万元) | 转让对价总额(万元) | 转让单价(元/注册资本) |
| 1 | 兴达汇志 | 梧桐树 | 529.9008 | 3,179.4048 | 6.00 |
| 2 | 金梧桐 | 4.0992 | 24.5952 | 6.00 | |
| 3 | 中天辽创 | 333.0000 | 1,998.0000 | 6.00 | |
| 4 | 青岛朝斌 | 200.0000 | 1,200.0000 | 6.00 | |
| 5 | 川流长桉 | 75.5000 | 453.0000 | 6.00 | |
| 6 | 兴达汇远 | 梧桐树 | 45.0000 | 270.0000 | 6.00 |
| 7 | 川流长桉 | 174.5000 | 1,047.0000 | 6.00 | |
| 8 | 方琦 | 川流长桉 | 50.0000 | 300.0000 | 6.00 |
2023 年5月23日,兴福有限就上述增资及股权转让事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程序。
此次增资及股权转让事项变更完成后,兴福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陈旭辉 | 6,595.0000 | 30.4549 |
| 2 | 郭振伟 | 1,600.0000 | 7.3886 |
| 3 | 高巷涵 | 800.0000 | 3.6943 |
| 4 | 福兴同创 | 2,400.0000 | 11.0829 |
| 5 | 川流长桉 | 2,137.5000 | 9.8707 |
| 6 | 丽水朝福 | 1,250.0000 | 5.7723 |
| 7 | 青岛朝斌 | 200.0000 | 0.9236 |
| 8 | 青岛朝汇 | 125.0000 | 0.5772 |
| 9 | 青岛朝丰 | 112.5000 | 0.5195 |
| 10 | 青岛朝恩 | 75.0000 | 0.3463 |
| 11 | 济南德道 | 455.0000 | 2.1011 |
| 12 | 德州德道 | 525.0000 | 2.4244 |
| 13 | 梧桐树 | 1,423.8472 | 6.5751 |
| 14 | 金梧桐 | 10.1528 | 0.0469 |
| 15 | 海通焕新 | 666.6667 | 3.0786 |
| 16 | 中天辽创 | 333.0000 | 1.5378 |
| 17 | 和生中富 | 133.3333 | 0.6157 |
| 18 | 兴达汇才 | 248.0000 | 1.1452 |
| 19 | 兴达汇远 | 535.0000 | 2.4706 |
| 20 | 兴达汇志 | 1,530.0000 | 7.0653 |
| 21 | 方琦 | 300.0000 | 1.3854 |
| 22 | 仲伟东 | 200.0000 | 0.9236 |
| 合计 | 21,655.0000 | 100.0000 | |
2023 年 5 月 25 日,容诚会计师出具了容诚验字〔2023〕200Z0017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23年5月24日,兴福有限已收到梧桐树、金梧桐、海通焕新、和生中富缴纳的货币出资款 12,412.50 万元,其中 1,655.00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 10,757.5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二)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1、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授权和批准
2023 年 7 月 25 日,兴福有限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兴福有限以 2023 年 5月 31 日为审计、评估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 391,263,881.67 元,按照 1:0.55346279 的比例折合为标的公司的股份总额 21,655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净资产大于股本部分计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兴福有限的全体股东作为股份公司发起人,并以其在兴福有限的出资比例,计算并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
2、发起人协议
2023 年7月25日,兴福有限的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签署了《营口兴福化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约定以兴福有限截至 2023年 5 月 31 日经审计确认的净资产 391,263,881.67 元按照 1:0.55346279 的比例折合为标的公司的股份总额 21,655 万股,每股面值为 1 元;净资产折股后超出注册资本部分均进入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各发起人以各自在兴福有限中的出资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认购股份公司的股份,出资比例不变。《发起人协议》同时对标的公司名称和住所、标的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标的公司的经营期限和管理形式、标的公司的基本组织机构、标的公司的财务制度、标的公司的股份类别、股份总额及面值、股份发行方式、发起人认购股份的缴付、权利义务之继承、各发起人之间的职责分工、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费用、承诺和保证、违约责任等重要事项进行了约定。
3、设立时的审计、评估
2023 年 7 月 25 日,容诚会计师出具容诚审字〔2023〕200Z0453 号《审计报告》。根据该审计报告,兴福有限截至 2023 年 5 月 31 日的所有者权益(即净资产)为 391,263,881.67 元。
2023年7月25日,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中水致远评报字〔2023第 020428 号《营口兴福化工有限公司拟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根据该报告,兴福有限截至 2023 年 5 月 31 日的净资产账面值 39,126.39 万元,评估值为 49,285.56 万元。
4、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
2023 年8月10日,标的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筹办工作的报告》《关于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议案》《关于制定股份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股份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关于股份公司设立费用情况的议案》《关于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股份有限公司工商变更登记及其他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标的公司设立的相关议案,并选举产生标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及第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成员。
5、验资程序
2023 年 8 月 10 日,容诚会计师出具容诚验字〔2023〕200Z0031 号《辽宁兴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筹)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23 年 8 月 10 日,标的公司已收到全体出资者所拥有的截至2023年5月31日兴福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391,263,881.67元,按照标的公司的折股方案,折合为标的公司实收资本21,655.00万元。
6、工商登记
2023 年 9 月 1 日,兴福新材在营口市行政审批局办结本次整体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2108823968158038 的《营业执照》,标的公司类型变更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兴福新材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 1 | 陈旭辉 | 6,595.0000 | 30.4549 |
| 2 | 福兴同创 | 2,400.0000 | 11.0829 |
| 3 | 川流长桉 | 2,137.5000 | 9.8707 |
| 4 | 郭振伟 | 1,600.0000 | 7.3886 |
| 5 | 兴达汇志 | 1,530.0000 | 7.0653 |
| 6 | 梧桐树 | 1,423.8472 | 6.5751 |
| 7 | 丽水朝福 | 1,250.0000 | 5.7723 |
| 8 | 高巷涵 | 800.0000 | 3.6943 |
| 9 | 海通焕新 | 666.6667 | 3.0786 |
| 10 | 兴达汇远 | 535.0000 | 2.4706 |
| 11 | 德州德道 | 525.0000 | 2.4244 |
| 12 | 济南德道 | 455.0000 | 2.1011 |
| 13 | 中天辽创 | 333.0000 | 1.5378 |
| 14 | 方琦 | 300.0000 | 1.3854 |
| 15 | 兴达汇才 | 248.0000 | 1.1452 |
| 16 | 仲伟东 | 200.0000 | 0.9236 |
| 17 | 青岛朝斌 | 200.0000 | 0.9236 |
| 18 | 和生中富 | 133.3333 | 0.6157 |
| 19 | 青岛朝汇 | 125.0000 | 0.5772 |
| 20 | 青岛朝丰 | 112.5000 | 0.5195 |
| 21 | 青岛朝恩 | 75.0000 | 0.3463 |
| 22 | 金梧桐 | 10.1528 | 0.0469 |
| 合计 | 21,655.0000 | 100.0000 | |
(三)兴福新材设立后的股本及演变
1、2023年 12月,第三次增加注册资本
2023 年 12 月 6 日,兴福新材召开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注册资本由 21,655 万元增加至 22,078.8554 万元,股本总额由 21,655 万股增加至22,078.8554 万股。其中中化兴发以 3,500 万元认购新增股份 421.6867 万股;武汉高轩以 18万元认购新增股份2.1687万股,增资款超出新增注册资本部分计入标的公司资本公积。
2023 年 12 月 18 日,兴福新材就上述增资事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程序,并取得新的营业执照。
此次增资事项变更完成后,标的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 1 | 陈旭辉 | 6,595.0000 | 29.8702 |
| 2 | 郭振伟 | 1,600.0000 | 7.2468 |
| 3 | 高巷涵 | 800.0000 | 3.6234 |
| 4 | 福兴同创 | 2,400.0000 | 10.8701 |
| 5 | 川流长桉 | 2,137.5000 | 9.6812 |
| 6 | 丽水朝福 | 1,250.0000 | 5.6615 |
| 7 | 青岛朝斌 | 200.0000 | 0.9058 |
| 8 | 青岛朝汇 | 125.0000 | 0.5662 |
| 9 | 青岛朝丰 | 112.5000 | 0.5095 |
| 10 | 青岛朝恩 | 75.0000 | 0.3397 |
| 11 | 济南德道 | 455.0000 | 2.0608 |
| 12 | 德州德道 | 525.0000 | 2.3778 |
| 13 | 梧桐树 | 1,423.8472 | 6.4489 |
| 14 | 金梧桐 | 10.1528 | 0.0460 |
| 15 | 海通焕新 | 666.6667 | 3.0195 |
| 16 | 中天辽创 | 333.0000 | 1.5082 |
| 17 | 和生中富 | 133.3333 | 0.6039 |
| 18 | 中化兴发 | 421.6867 | 1.9099 |
| 19 | 武汉高轩 | 2.1687 | 0.0098 |
| 20 | 兴达汇才 | 248.0000 | 1.1232 |
| 21 | 兴达汇远 | 535.0000 | 2.4231 |
| 22 | 兴达汇志 | 1,530.0000 | 6.9297 |
| 23 | 方琦 | 300.0000 | 1.3588 |
| 24 | 仲伟东 | 200.0000 | 0.9058 |
| 合计 | 22,078.8554 | 100.0000 | |
2023 年12月21日,容诚会计师出具了容诚验字〔2023〕200Z0041号《验资报告》,截至 2023年12月14日,标的公司已收到中化兴发、武汉高轩缴纳的货币出资款 3,518 万元,其中 423.8554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 3,094.1446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2024年 9月,第六次股权转让
2024 年9月2日,兴福新材召开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股东仲伟东将其持有的兴福新材 200万股份转让给高巷涵。
同日,兴福新材股东仲伟东与高巷涵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股东仲伟东将所持 200万股兴福新材股份以6.0元/股的价格全部转让给股东高巷涵。
股份转让的具体情况如下:
| 转让方 | 受让方 | 转让股份数(万股) | 转让对价总额(万元) | 转让单价(元/股) |
| 仲伟东 | 高巷涵 | 200.00 | 1,200.00 | 6.00 |
2024 年9月2日,兴福新材就上述股份转让事项完成工商备案登记程序。
2024 年 9 月 13 日,兴福新材对外披露《公开转让说明书更正公告》(公告编号 2024-010),由于标的公司股东仲伟东因个人原因无法办理股份登记,经仲伟东与实际控制人之一高巷涵协商一致,将所持股份全部转让给股东高巷涵。
此次股份转让事项变更完成后,兴福新材的股本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 1 | 陈旭辉 | 6,595.0000 | 29.8702 |
| 2 | 营口福兴同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2,400.0000 | 10.8701 |
| 3 | 苏州川流长桉新材料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137.5000 | 9.6812 |
| 4 | 郭振伟 | 1,600.0000 | 7.2468 |
| 5 | 营口兴达汇志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1,530.0000 | 6.9297 |
| 6 | 梧桐树(南宁)氟基新材料转型升级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423.8472 | 6.4489 |
| 7 | 丽水朝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250.0000 | 5.6615 |
| 8 | 高巷涵 | 1,000.0000 | 4.5292 |
| 9 | 上海海通焕新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66.6667 | 3.0195 |
| 10 | 营口兴达汇远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535.0000 | 2.4231 |
| 11 | 德州德道纯钧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25.0000 | 2.3778 |
| 12 | 济南德道行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55.0000 | 2.0608 |
| 13 | 中化兴发(湖北)高新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21.6867 | 1.9099 |
| 14 | 营口产投中天辽创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33.0000 | 1.5082 |
| 15 | 方琦 | 300.0000 | 1.3588 |
| 16 | 营口兴达汇才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248.0000 | 1.1232 |
| 17 | 青岛朝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0.0000 | 0.9058 |
| 18 | 辽宁和生中富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33.3333 | 0.6039 |
| 19 | 青岛朝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25.0000 | 0.5662 |
| 20 | 青岛朝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12.5000 | 0.5095 |
| 21 | 青岛朝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75.0000 | 0.3397 |
| 22 | 天津金梧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1528 | 0.0460 |
| 23 | 武汉高轩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1687 | 0.0098 |
| 合计 | 22,078.8554 | 100.0000 | |
(四)兴福新材挂牌后股本及演变情况
2024年8月5日,全国股转公司同意兴福新材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2024年9月30日起,兴福新材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兴福新材挂牌至今,股本未发生变化。
(五)最近三年内评估情况
2023 年7月-8月,兴福有限改制为股份公司。2023年7月25日,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中水致远评报字〔2023〕第 020428 号的资产评估报告,对兴福有限截至 2023年5 月 31 日的净资产进行评估,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 估值方法 | 账面值 | 评估值 | 增值率 |
| 资产基础法 | 39,126.39 | 49,285.56 | 25.97% |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聘请中企华对标的公司截至2025年末的股东权益进行评估。经评估,兴福新材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107,033.38万元,相较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增值60,166.76万元,增值率为128.38%。
本次交易中标的公司估值与2023年改制时评估值差异较大,主要系评估基准日、评估目的、评估方法等不同所致。本次交易系面向市场化交易,需反映资产公允价值、盈利能力与市场预期,最终采用收益法进行估值。改制时的评估是历史时点的估值,侧重账面资产清查与资产是否发生减值,使用了资产基础法进行估值。
(六)最近三年增减资及股权转让
2023年以来,标的公司增资、股权转让情况如下:
| 时间 | 增资/股权转让情况 | 交易价格 | 定价依据及合理性 | 相关方关联关系 |
| 2023年5月 | 梧桐树、金梧桐、海通焕新、和生中富等外部投资者以增资方式入股 | 7.50元/注册资本 | 参考兴福有限经营状况和财务数据,全体股东与外部投资者协商按照兴福有限估值15亿元定价 | 无 |
| 兴达汇志、兴达汇远、方琦将所持部分出资转让予梧桐树、金梧桐、中天辽创、青岛朝斌、川流长桉等投资者 | 6.00元/注册资本 | 考虑到未来流动性问题,参照同期增资价格的8折确定 | 无 | |
| 2023年12月 | 中化兴发、武汉高轩向标的公司增资 | 8.30元/股 | 参考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数据,全体股东与外部投资者协商按照标的公司估值18亿元定价 | 无 |
| 2024年9月 | 仲伟东向高巷涵转让股份 | 6.00元/股 | 参考标的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数据,交易双方按照13.25亿元定价 | 无 |
| 2024年9月至今 | 股转公司挂牌期间转让 | 总成交量为2.39万股,最高价为50.08元/股,最低价为8.00元/股,均价为15.48元/股 | 投资人根据标的公司经营状况、股转市场情况确定交易价格 | / |
2023年至今,标的公司历次增资、股权转让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批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反限制或禁止性规定而转让的情形。
三、股权结构及产权控制关系
(一)股权结构
截至报告期末,标的公司股东人数为31 名,其中自然人股东12名,非自然人股东 19名,标的公司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1 | 陈旭辉 | 65,950,000 | 29.87% |
| 2 | 福兴同创 | 24,000,000 | 10.87% |
| 3 | 川流长桉 | 21,374,500 | 9.68% |
| 4 | 郭振伟 | 15,991,800 | 7.24% |
| 5 | 兴达汇志 | 15,300,000 | 6.93% |
| 6 | 梧桐树 | 14,238,472 | 6.45% |
| 7 | 丽水朝福 | 12,500,000 | 5.66% |
| 8 | 高巷涵 | 10,000,000 | 4.53% |
| 9 | 海通焕新 | 6,666,667 | 3.02% |
| 10 | 兴达汇远 | 5,350,000 | 2.42% |
| 11 | 德州德道 | 5,250,000 | 2.38% |
| 12 | 济南德道 | 4,550,000 | 2.06% |
| 13 | 中化兴发 | 4,216,867 | 1.91% |
| 14 | 中天辽创 | 3,330,000 | 1.51% |
| 15 | 方琦 | 3,000,000 | 1.36% |
| 16 | 兴达汇才 | 2,480,000 | 1.12% |
| 17 | 青岛朝斌 | 2,000,000 | 0.91% |
| 18 | 和生中富 | 1,333,333 | 0.60% |
| 19 | 青岛朝汇 | 1,250,000 | 0.57% |
| 20 | 青岛朝丰 | 1,125,000 | 0.51% |
| 21 | 青岛朝恩 | 750,000 | 0.34% |
| 22 | 金梧桐 | 101,528 | 0.05% |
| 23 | 武汉高轩 | 21,687 | 0.01% |
| 24 | 田川 | 3,000 | 0.00% |
| 25 | 周武 | 2,298 | 0.00% |
| 26 | 席贵平 | 1,500 | 0.00% |
| 27 | 李建立 | 900 | 0.00% |
| 28 | 江峰 | 602 | 0.00% |
| 29 | 何军 | 200 | 0.00% |
| 30 | 秦桦 | 100 | 0.00% |
| 31 | 王云 | 100 | 0.00% |
| 合计 | 220,788,554 | 100.00% | |
截至报告期末,兴福新材股权结构图如下所示: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报告期末,陈旭辉直接持有标的公司 29.87%的股份、高巷涵直接持有标的公司 4.53%的股份、郭振伟直接持有标的公司7.24%的股份并作为福兴同创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郭振伟通过福兴同创控制标的公司10.87%的股份。
陈旭辉、高巷涵系夫妻关系,陈旭辉、高巷涵与郭振伟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就标的公司重大事项保持一致行动,进而保证对标的公司的共同控制。三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标的公司股份的比例合计为 52.51%。因此,陈旭辉、高巷涵与郭振伟为标的公司的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标的公司股权是否清晰,是否涉及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标的公司股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不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四)公司章程中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主要内容或相关投资协议、高级管理人员的安排、是否存在影响资产独立性的协议或其他安排
截至报告期末,标的公司的公司章程及相关投资协议中不存在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主要内容或相关投资协议,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的特殊安排,不存在影响资产独立性的协议或其他安排。
四、下属企业构成
截至报告期末,兴福新材有2家子公司,即宝宇化工、新恒兴;有 1家分支机构,即兴福新材大连分公司。
(一)宝宇化工
根据《26 号准则》的规定,标的公司下属企业构成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资产额或净利润来源 20%以上且有重大影响的企业为宝宇化工,具体情况如下:
1、基本情况
| 公司名称 | 盘锦宝宇化工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1100558184654C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 注册资本 | 4,000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陈旭辉 |
| 成立日期 | 2010-07-06 |
| 营业期限 | 2010-07-06至2031-07-06 |
| 主要办公地点 | 盘锦市盘山县太平镇黄金村 |
| 注册地址 | 盘锦市盘山县太平镇黄金村 |
| 经营范围 | 化工产品生产销售(除易燃易爆危险品);氟代苯醚醛的中间产品:苯酚钠、盐酸生产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自有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历史沿革
(1)2010年7月,宝宇化工设立
2010 年5月27日,张宝军、盘锦辽河油田中野化工有限公司签署《盘锦宝宇化工有限公司章程》,共同出资设立宝宇化工,注册资本为 200 万元。其中,张宝军认缴出资 140万元,盘锦辽河油田中野化工有限公司认缴出资60万元。
2010 年 6 月 24 日,盘锦龙盛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盘龙盛验字(2010)第 178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0 年6月23日止,宝宇化工收到股东张宝军、盘锦辽河油田中野化工有限公司首次实际出资款 50万元。
2010 年7月6日,宝宇化工设立办理完毕工商登记程序。
宝宇化工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张宝军 | 140.00 | 35.00 | 70.00 |
| 2 | 盘锦辽河油田中野化工有限公司 | 60.00 | 15.00 | 30.00 |
| 合计 | 200.00 | 50.00 | 100.00 | |
(2)2011年7月,第一次增加注册资本及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1 年7月23日,宝宇化工全体股东作出决议,一致同意将注册资本由 200万元增至 4,000万元。一致同意盘锦辽河油田中野化工有限公司将其所持有的宝宇化工 30%股权转让给魏红义。张宝军新增实缴出资 1,965万元、魏红义新增实缴出资 1,985万元。
此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完成后,宝宇化工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张宝军 | 2,000.00 | 2,000.00 | 50.00 |
| 2 | 魏红义 | 2,000.00 | 2,000.00 | 50.00 |
| 合计 | 4,000.00 | 4,000.00 | 100.00 | |
2011 年 7 月 25 日,盘锦龙盛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盘龙盛验字(2011)第 268号”《验资报告》。经验证,截至2011 年7月25日,宝宇化工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 4,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 100%。根据上述验资报告,宝宇化工股东已完成注册资本的实缴。
(3)2011年12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1 年12月5日,宝宇化工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股东张宝军将持有的 40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张伟。
同日,宝宇化工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程序。
此次股权转让事项变更完成后,宝宇化工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魏红义 | 2,000.00 | 2,000.00 | 50.00 |
| 2 | 张宝军 | 1,600.00 | 1,600.00 | 40.00 |
| 3 | 张伟 | 400.00 | 400.00 | 10.00 |
| 合计 | 4,000.00 | 4,000.00 | 100.00 | |
(4)2012年8月,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2 年 8 月 1 日,宝宇化工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股东魏红义将持有的 2,00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张宝军。
同日,股东签署了章程修正案。
年 月 日,宝宇化工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程序。
此次股权转让事项变更完成后,宝宇化工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张宝军 | 3,600.00 | 3,600.00 | 90.00 |
(6)2013年10月,第五次股权转让
| 2 | 张伟 | 400.00 | 400.00 | 10.00 |
| 合计 | 4,000.00 | 4,000.00 | 100.00 | |
(5)2013年8月,第四次股权转让
2013 年7月30日,宝宇化工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股东张宝军将持有的 3,60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盘锦鼎盛化工有限公司。
张宝军与盘锦鼎盛化工有限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上述股权转让事宜。
2013 年8月1日,宝宇化工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程序。 此次股权转让事项变更完成后,宝宇化工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盘锦鼎盛化工有限公司 | 3,600.00 | 3,600.00 | 90.00 |
| 2 | 张伟 | 400.00 | 400.00 | 10.00 |
| 合计 | 4,000.00 | 4,000.00 | 100.00 | |
2013 年 10 月 20 日,宝宇化工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股东张伟将持有的 40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魏国。同日,张伟与魏国签署了《股权转让出资合同书》,约定上述股权转让事宜。
2013年10月22日,宝宇化工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程序。
此次股权转让事项变更完成后,宝宇化工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盘锦鼎盛化工有限公司 | 3,600.00 | 3,600.00 | 90.00 |
| 2 | 魏国 | 400.00 | 400.00 | 10.00 |
| 合计 | 4,000.00 | 4,000.00 | 100.00 | |
(7)2016年6月,第六次股权转让
2016 年6月27日,宝宇化工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股东盘锦鼎盛化工有限公司将持有的3,00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陈旭辉,将持有的 60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郭振伟;股东魏国将持有的40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高巷涵。
同日,交易相关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出资合同书》,约定上述股权转让事宜。
2016 年 6 月 30 日,宝宇化工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程序。
此次股权转让事项变更完成后,宝宇化工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陈旭辉 | 3,000.00 | 3,000.00 | 75.00 |
| 2 | 郭振伟 | 600.00 | 600.00 | 15.00 |
| 3 | 高巷涵 | 400.00 | 400.00 | 10.00 |
| 合计 | 4,000.00 | 4,000.00 | 100.00 | |
(8)2020年3月,第七次股权转让
2020 年 1 月 6 日,宝宇化工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股东陈旭辉将持有的 3,00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兴福有限,股东郭振伟将持有的60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兴福有限,股东高巷涵将持有的40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兴福有限。
2020 年 1 月 7 日,宝宇化工原股东陈旭辉、郭振伟、高巷涵分别与兴福有限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上述股权转让事宜。
2020 年 3 月 19 日,宝宇化工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程序。
此次股权转让事项变更完成后,宝宇化工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营口兴福化工有限公司 | 4,000.00 | 4,000.00 | 100.00 |
| 合计 | 4,000.00 | 4,000.00 | 100.00 | |
3、股权结构及产权控制关系
截至报告期末,宝宇化工为兴福新材的全资子公司。
4、主要资产权属、主要负债及对外担保情况
宝宇化工主要资产的权属、对外担保及主要负债情况详见本节之 五、主要
资产权属、主要负债及对外担保情况”。
5、最近三年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宝宇化工为标的公司生产经营主要实体,最近三年,宝宇化工均从事 PEEK中间体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及PEEK纯化业务。
6、主要财务数据
报告期内,宝宇化工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2025年度 | 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 |
| 资产总额 | 11,503.73 | 13,471.13 |
| 负债总额 | 4,024.40 | 6,016.85 |
| 所有者权益 | 7,479.33 | 7,454.28 |
| 营业收入 | 9,885.22 | 13,591.21 |
| 净利润 | -53.70 | 889.87 |
7、最近三年股权转让、增减资及资产评估或估值情况
最近三年,宝宇化工不存在因股权转让、增减资进行资产评估或估值情况。
8、宝宇化工分公司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宝宇化工无分公司。
9、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及合法合规情况
2026 年 5 月 13 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向宝宇化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盘环罚〔2026〕6 号),宝宇化工存在超过氟化物排污许可排放限值排放的行为,详见本报告第四节之“七、(八)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除此之外,最近36 个月,宝宇化工生产经营合法合规,不存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存在刑事处罚的记录,未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二)其他子公司、分公司情况
1、新恒兴
截至报告期末,新恒兴的基本情况如下:
| 公司名称 | 盘锦新恒兴化工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1102594827397E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 注册资本 | 3,125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杨宇飞 |
| 成立日期 | 2012-05-17 |
| 营业期限 | 2012-05-17 至 2032-05-17 |
| 主要办公地点 | 盘锦市双台子区双盛街道宋家村 |
| 注册地址 | 盘锦市双台子区双盛街道宋家村2111020090140238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危险废物经营;肥料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肥料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新恒兴为兴福新材的全资子公司,主营业务为处理处置兴福新材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
2、大连分公司
截至报告期末,大连分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 公司名称 | 辽宁兴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242MAC519D06R |
| 企业类型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
| 注册资本 | - |
| 法定代表人 | 王娜 |
| 成立日期 | 2022-12-29 |
| 营业期限 | 2022-12-29 至 无固定期限 |
| 主要办公地点 | 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双D5街18号(1-4) |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双D5街18号(1-4)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新化学物质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机械设备租赁,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大连分公司为兴福新材的分公司,未实际开展业务。
五、主要资产权属、主要负债及对外担保情况
(一)主要资产情况
截至 2025年12月31日,兴福新材的资产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资产 | 2025年12月31日 |
| 货币资金 | 4,345.04 |
| 应收票据 | 3,298.99 |
| 应收账款 | 8,737.47 |
| 预付款项 | 488.53 |
| 应收款项融资 | 755.29 |
| 其他应收款 | 1,914.38 |
| 存货 | 23,335.06 |
| 其他流动资产 | 596.50 |
| 流动资产合计 | 43,471.24 |
| 长期股权投资 | - |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105.00 |
| 投资性房地产 | 5,623.67 |
| 固定资产 | 27,893.18 |
| 在建工程 | 1,154.22 |
| 无形资产 | 1,588.70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1,037.31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37,402.08 |
| 资产总计 | 80,873.32 |
兴福新材固定资产主要为机器设备和房屋及建筑物等。截至报告期末,兴福新材的各类固定资产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 固定资产类别 | 账面原值 | 累计折旧 | 减值准备 | 账面价值 | 成新率 |
| 房屋建筑物 | 17,924.11 | 5,183.77 | - | 12,740.34 | 71.08% |
| 机器设备 | 33,754.76 | 18,777.78 | - | 14,976.98 | 44.37% |
| 运输设备 | 569.33 | 467.01 | - | 102.32 | 17.97% |
| 电子设备及其他 | 395.41 | 321.87 | - | 73.54 | 18.60% |
1、自有土地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5宗土地使用权,具体情况请见本报告之《附表一:标的公司自有土地情况》。
2、房屋所有权
(1)已经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兴福新材及子公司拥有房屋共 318 项,共 88,812.15 平方米,详情请见本报告之《附表二:标的公司房屋所有权情况》。
(2)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自有房屋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兴福新材控股子公司宝宇化工及新恒兴合计拥有 19 项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详情请见本报告之《附表三:标的公司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自有房屋情况》。
兴福新材控股子公司宝宇化工及新恒兴的无证房产均系在其合法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所搭建,该等房产因未履行报规报建手续,暂无法办理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该等房屋不存在权属纠纷与争议,不存在抵押、查封的情形,未取得权属证书不会对兴福新材及其全资子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026 年2月26日,辽宁省信用中心出具《法人/非法人组织专项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证明自 2024年1 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未查见宝宇化工在自然资源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2026 年2月26日,辽宁省信用中心出具《法人/非法人组织专项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证明自 2024年1 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未查见新恒兴在自然资源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针对兴福新材及其全资子公司的无证房产事宜,兴福新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公司无证房产事宜的承诺函》,承诺:
“本次交易交割完成后,如由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正在使用的无证房产存在法律瑕疵,导致该等房产被政府收回、拆除或被行政处罚,进而导致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无法继续使用前述房产,并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或因房屋被收回、拆除等造成的搬迁费用、固定配套设施损失、停工损失的赔偿等),相应全部损失均由本人承担,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内容已经本人确认且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和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3、租赁房产
截至 2025年末,标的公司租赁的主要房产情况如下:
| 承租方 | 出租方 | 地理位置 | 建筑面积(m2) | 租赁期限 | 用途 |
| 大连分公司 | 王然杰 | 大连市开发区红星海A区111号2504室 | 139.11 | 2023.07.22-2026.07.21 | 办公 |
4、主要知识产权情况
(1)专利
截至报告期末,标的公司及子公司共拥有 42 项境内授权专利,具体情况请见本报告之《附表四:标的公司专利情况》。
(2)商标
截至报告期末,兴福新材拥有3项商标权,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权利人 | 商标 | 注册号 | 分类 | 有效期限 | 取得方式 | 他项权利 |
| 1 | 兴福新材 | ![]() | 45278536 | 5 | 2020.12.28-2030.12.27 | 原始取得 | 无 |
| 2 | 兴福新材 | ![]() | 45282956 | 35 | 2021.01.14-2031.01.13 | 原始取得 | 无 |
| 3 | 兴福新材 | ![]() | 45288203 | 1 | 2021.02.07-2031.02.06 | 原始取得 | 无 |
(3)软件著作权
截至报告期末,标的公司拥有软件著作权的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权利人 | 软件全称 | 登记号 | 发布日期 | 登记批准日期 | 取得方式 | 他项权利 |
| 1 | 兴福新材 | 化工产品加工故障诊断平台 | 2019SR0904141 | 2017-12-26 | 2019-08-30 | 原始取得 | 无 |
| 2 | 兴福新材 | 化工产品加工称重系统 | 2019SR0904064 | 2017-11-25 | 2019-08-30 | 原始取得 | 无 |
| 3 | 兴福新材 | 化工产品生产控制系统 | 2019SR0901901 | 2016-11-17 | 2019-08-29 | 原始取得 | 无 |
| 4 | 兴福新材 | 化工产品加工配料生产系统 | 2019SR0901907 | 2016-12-09 | 2019-08-29 | 原始取得 | 无 |
| 5 | 兴福新材 | 化工产品生产监控系统 | 2019SR0901087 | 2018-11-08 | 2019-08-29 | 原始取得 | 无 |
| 6 | 兴福新材 | 化工生产污水处理系统 | 2019SR0901082 | 2018-12-07 | 2019-08-29 | 原始取得 | 无 |
(二)主要负债及或有负债情况
1、主要负债情况
截至 2025年12月31日,兴福新材的负债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资产 | 2025年12月31日 |
| 短期借款 | 12,262.19 |
| 应付票据 | 4,903.37 |
| 应付账款 | 9,587.28 |
| 合同负债 | 7.30 |
| 应付职工薪酬 | 457.17 |
| 应交税费 | 91.70 |
|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 | 87.00 |
| 其他流动负债 | 2,526.58 |
| 流动负债合计 | 29,922.58 |
| 长期借款 | 4,075.49 |
| 递延收益 | 8.62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4,084.11 |
| 负债合计 | 34,006.70 |
截至 2025年末,兴福新材的主要负债为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
2、或有负债情况
截至 2025年末,兴福新材不存在或有负债。
(三)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 2025年末,兴福新材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
(四)涉及许可他人使用自己所有的资产,或者作为被许可方使用他人资产的情况
截至 2025 年末,兴福新材不存在许可他人使用自己所有的资产或者作为被许可方使用他人资产的情况。
六、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及合法合规情况
(一)重大未决诉讼、仲裁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兴福新材及其子公司不存在重大未决诉讼或仲裁的情形。
(二)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情况
最近三年内,兴福新材及其子公司未受到对其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行政处罚,未受到过刑事处罚。
(三)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兴福新材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七、最近三年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一)所处行业的主管部门、监管体制、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1、行业监管部门及监管体制
标的公司主营业务是芳香族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17),标的公司所处行业属于“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中的“有机化学原料制造(C2614)”。参考《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标的公司所处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分类代码CE26)。
标的公司主营业务属于精细化工行业,行业的监管体制为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与行业协会自律规范相结合。
精细化工行业的主管部门及其职能主要包括:(1)国家发改委,承担宏观管理职能,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负责制定产业政策,并审批相关项目建设事项;(2)工信部,负责制定并实行产业政策和标准,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通信业信息化的发展规划,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通信业的行业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3)应急管理部,负责组织编制国家应急总体预案和规划,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推动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预案演练。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4)生态环境部,主要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各类化工企业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行为,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5)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安全生产的监察等工作。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负责产业调查研究、标准制订、信息服务、咨询服务、行业自律、专业培训、国际交流、会展服务等发挥自律管理和服务作用,推动相关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2、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1)主要法律法规
标的公司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如下:
| 序号 | 法律法规名称 | 颁布单位 | 实施时间 | 相关内容 |
| 1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2013年12月 | 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4年4月 | 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
| 3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2014年7月 | 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
| 4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年修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2017年3月 | 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7年6月 | 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8年10月 | 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正)》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8年10月 | 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8年12月 | 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0年4月 |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
| 10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2021年1月 | 加强排污许可管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
| 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1年6月 |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
| 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1年12月 | 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
(2)主要产业政策
标的公司行业主要产业政策如下:
| 序号 | 政策名称 | 颁布单位 | 实施时间 | 相关内容 |
| 1 | 《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 | 国家统计局 | 2018年11月 | 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有“工程塑料制”“高性能热塑性树脂基复合材料制造”重点产品和服务有“聚醚醚酮(PEEK)”“非连续纤维增强复合材料(PEEK、PEI、PSU等)” |
| 2 | 《关于“十四五”推动石化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学技术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国家能源局 | 2022年3月 | 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高端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有机氟硅、聚氨酯、聚酰胺等材料品种规格。推广先进技术管理,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
| 3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 | 国家发改委 | 2023年12月 | 鼓励“...芳族酮聚合物...等特种工程塑料生产以及共混改性、合金化技术开发和用”;鼓励“高效、安全、环境友好的农药新品种、新剂型、专用中间体、助剂的开发与生产” |
| 4 | 《轻工业稳增长工作方案(2023-2024年)》 | 工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 2023年7月 | 扩大特种工程塑料、高端光学膜、电池隔膜等在国防军工、航空航天、新能源、电子信息、交通等方面的应用 |
| 5 | 《精细化工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2024-2027年)》 | 工信部等九部门 | 2024年7月 | 提出推动传统产业以产业链高端化延伸为重点发展精细化工。重点做好烯烃、芳烃的利用,发展高端聚烯烃、工程塑料、特种合成橡胶、高性能纤维等 |
| 6 |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5年本)》 | 国家发改委 | 2024年11月 | 将“陕西省-高性能工程塑料、高性能纤维、高性能膜材料等高端专用化学品的制造及深加工”列为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 |
| 7 |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 | 2025年10月 | 聚焦传统基础材料的性能升级与绿色化转型,重点突破高附加值、高性能产品,满足高端制造与民生领域的升级需求。其中,先进化工材料瞄准高端化、功能化方向,重点研发特种工程塑料(聚醚醚酮PEEK用于航空航天结构件、医疗植入物,聚酰亚胺PI用于柔性显示、耐高温电子器件)等材料 |
(二)主要产品及用途
1、标的公司主营业务情况
标的公司是一家专注于芳香族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产品和服务包括 PEEK中间体、农药及医药中间体以及PEEK纯化业务。经过十余年深耕芳香族化合物领域,标的公司已打通苯胺、对甲苯胺、氢氟酸等化工基础原料合成含氟中间体氟苯、对氟甲苯,并进一步合成对氟苯甲酰氯、对氟苯甲醛等中间体,最终生产氟酮(DFBP)的完整产业链。标的公司产品广泛应用于高性能聚合物、医药、农药等领域。标的公司拥有完整的 PEEK中间体合成产业链,是威格斯、世索科、赢创、中研股份等全球主要 PEEK生产商的核心供应商。
2025 年,标的公司研发出双酚 A 型二醚二酐(BPADA),系生产聚乙烯亚胺(PEI)的中间体,该产品技术水平高、合成难度大。目前标的公司已与国内厂商实现合作。该产品是标的公司未来重点发展的方向之一。
标的公司是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于 2023 年被评为省级“绿色工厂”、辽宁省创新型中小企业及辽宁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标的公司拥有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形成了较强的持续研发能力。
2、标的公司主要产品及用途
标的公司的主要产品及服务为PEEK中间体、农药及医药中间体及 PEEK纯化业务。
PEEK 中间体是合成 PEEK 的核心原材料,PEEK 拥有优良的综合性能,在多个领域可对原有金属、陶瓷、传统塑料等材料进行替代。PEEK材料耐磨、耐热、抗腐蚀、可减震、绝缘性高、密度较低、质量较小,综合性能优越,目前在汽车制造业、航空航天业、工业制造业、能源行业、医疗行业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农药中间体是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物质结合在一起的中间介质,是生产农药的中间材料。医药中间体是医药化工原料至原料药或药物这一生产过程中的一种精细化工产品,化学药物的合成依赖于高质量的医药中间体,医药中间体可视为药品原材料。
PEEK 纯化业务方面,作为一种高端特种高分子材料,PEEK 的质量标准极为严格。标的公司采用定制的专用设备,该设备针对 PEEK粗品中难以洗涤的复杂微小孔洞结构进行了特殊设计,能够更加高效、快速地去除 PEEK粗品中的杂质。标的公司的 PEEK纯化业务使标的公司与全球领域内主要 PEEK供应商的合作关系更加稳定。
标的公司主要产品及用途如下:
| 产品系列 | 产品/服务名称 | 应用领域 |
| PEEK中间体 | 4,4'-二氟二苯甲酮(DFBP)4,4'-二氟二苯甲烷(DFDPM) | 合成PEEK的核心原材料,PEEK产品广泛应用于汽车制造业、航空航天业、工业制造业、能源行业、医疗行业等领域 |
| 农药及医药中间体 | 4-氟-3-苯氧基苯甲醛(FPBA) | 氟氯氰菊酯、保德菊酯、氟氯苯菊酯和烃菊酯等拟除虫菊酯的重要中间体 |
| PEEK纯化业务 | 根据客户需求,提供PEEK粗品纯化服务。标的公司纯化后的PEEK成品可以达到医疗级标准 | |
(三)主要产品的工艺流程图或主要服务的流程图
1、采购流程
2、生产流程
标的公司主要产品的工艺流程如下:
(1)DFBP 及 FPBA
(2)DFDPM
(3)PEEK纯化业务
3、销售流程
(四)主要经营模式
1、盈利模式
标的公司专注于芳香族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通过向下游客户提供PEEK中间体、农药及医药中间体及PEEK纯化业务实现收入及利润,与威格斯、世索科、赢创等全球主要 PEEK生产商建立了紧密、稳定的合作关系,盈利模式成熟、稳定。
2、生产模式
标的公司结合中长战略规划、市场行情、装置产能、上一年度产销情况、下一年度市场行情预测等因素,于年末制定次年生产计划。根据年度生产工作计划、每个月的原材料及产品盘点情况以及市场销售部反馈的订单信息变化情况,将年度生产工作计划分解,制定月度生产计划并将生产任务分解下达至各个生产车间,各个生产车间在此基础上制订生产计划。在整个生产过程中,操作人员严格遵守工艺操作规程、安全操作管理制度等要求进行生产操作。生产部门通过中央控制室集散控制系统对整个生产过程中进行监控,质量管理相关部门负责对生产过程持续检样,进行指标分析,生产部门根据分析结果进行必要的生产调整,每一道工序材料质量检验合格并核对无误后方可用于下一步生产工序的生产;产成品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3、采购模式
标的公司采购模式为以销定产、以产定采,由各个使用部门提出材料需求计划,经使用部门经理、仓库、采购部门依次复核后,财务部根据材料计划形成资金计划。后续通过招标、议标、比价、议价的方式确认采购价格,与选定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后进行采购。供应商到货后,经采购部验收合格后供应给相关需求部门。标的公司采购的主要原材料包括对甲苯胺、无水氟化氢、DADPM 和苯胺等。
4、销售模式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主要采用直销为主的销售模式,直接面向生产型化工企业,贸易商客户收入占比较低。客户向标的公司发出询价或采购意向订单,由质量控制部、生产部、采购部、财务部完成意向订单评审,市场销售部出具报价单,标的公司产品的定价模式主要是按照市场价格并考虑成本、汇率、客户采购数量及与客户的合作情况等因素后进行协商确定,客户同意报价后生成正式订单,经审批后确认订单,市场销售部进行发货。
标的公司境外销售市场包括英国、美国、欧盟、印度等国家或地区,服务的主要客户包括威格斯、世索科、赢创、拜耳等全球知名化工企业。标的公司境内销售市场主要分布在我国东北、华东和华南地区,国内客户主要有中研股份、吉大特塑、浙江鹏孚隆新材料有限公司、广东立威化工有限公司等。
(五)销售情况和主要客户
1、主要产品或服务的产能、产量及产能利用率
| 年度 | 产品型号 | 产能(吨) | 产量(吨) | 产能利用率 |
| 2024年 | PEEK 中间体 | 4,900.00 | 2,395.09 | 48.88% |
| FPBA | 600.00 | 693.43 | 115.57% | |
| PEEK 纯化 | $800.00^{注}$ | 603.29 | 75.41% | |
| 2025 年 | PEEK 中间体 | 4,900.00 | 2,305.20 | 47.04% |
| FPBA | 600.00 | 703.01 | 117.17% | |
| PEEK 纯化 | 800.00 | 703.81 | 87.98% |
注:PEEK 纯化、二苯砜可共线生产,合计产能为 800.00 吨/年。
报告期内,受下游客户去库存影响,标的公司 PEEK中间体整体销售量处于低位,产能利用率较低。
(1)标的公司 PEEK纯化业务不存在超产能生产的情形
标的公司 PEEK 纯化业务、二苯砜可共线生产,合计产能为 800 吨/年。报告期内,标的公司 PEEK 纯化业务、二苯砜生产合计未超过 800 吨/年,不属于超产能生产的情形。
2026 年 9月 1 日,盘锦市盘山生态环境局分局出具《证明》,具体如下:
“盘锦宝宇化工有限公司在盘山县域内,该公司取得《关于盘锦宝宇化工有限公司年产 400吨氟代苯醚醛和1200吨聚醚醚酮原料及中间体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盘环审[2015]76 号)的批复,按环评批复聚醚醚酮提纯及二苯砜共线产能为 800 吨/年。
经查询全国排污许可证核发系统,该公司 2024 年、2025 年排污许可年度执行报告污染物总量数据均符合换评级排污许可管控要求,未发生超产量排污情形;宝宇化工聚醚醚酮提纯及二苯砜实际产量没有超环评批复。”
2026 年 7月 22 日,盘锦市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具体如下:“盘锦宝宇化工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系本局行业监管企业。自 2023年1月1日至今,公司一直遵守安全生产管理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法规行为。特此证明。”
(2)标的公司 FPBA业务超产能生产的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FPBA纯化业务产能利用率较高,存在超环评批复生产的情形。
1)大石桥市应急管理局证明
2026 年 7 月 13 日,大石桥市应急管理局出具《情况说明》,具体内容如下:
“辽宁兴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4-氟-3-苯氧基苯甲醛”项目的年产为 600 吨/年。2024 年、2025 年实际产量为 693.43 吨和 703.01吨,公司“4-氟-3-苯氧基苯甲醛”存在少量超出核定产能的情形。根据设计单位做出的设计说明,确认该公司上述超产的情形未超出设计的操作弹性,均在合理设计范围内,不构成重大变动,不属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公司无需重新办理安全生产评价及其他安全生产手续。
该公司一直遵守安全生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2023 年 1 月 1 日至今,未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
特此证明。”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证明
2026 年 7月 13 日,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出具《证明》,具体内容如下:
“辽宁兴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为我市属地企业。
2022 年 4月 14 日,营口市行政审批局出具《关于营口兴福化工有限公司卤素一族芳香烃氟化学产品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件核定产品“3-苯氧基-4-氟苯甲醛”批复产能为 600 吨/年。该产品 2024 年 2025年实际年产量分别为 693.43 吨、703.01 吨,企业存在实际产量超出环评批复产能的情况。
依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相关规定,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提升 30%及以上的,认定为项目重大变动,企业须向生态环境审批主管部门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核算,该公司卤素一族芳香烃氟化学产品技术改造项目中“4-氟-3-苯氧基苯甲醛”实际产能增幅未达到 30%及以上标准,不构成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无需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今,该企业未发生各类环境污染事故,执法检查
过程中未查实存在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2026 年2月24日,辽宁省信用中心出具《法人/非法人组织专项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证明报告期内未查见兴福新材在生态环境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2026年2月26日,辽宁省信用中心出具《法人/非法人组织专项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证明报告期内未查见宝宇化工在生态环境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针对上述超环评批复生产事宜,兴福新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超产能生产事宜的承诺函》,承诺:
“本次交易交割完成后,若因兴福新材、宝宇化工超产能生产事宜,导致兴福新材、宝宇化工无法正常开展生产经营业务,或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受到主管机关行政处罚、罚款、赔偿及可能引发的任何纠纷等),相应全部损失均由本人承担,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兴福新材、宝宇化工后续基于业务经营需要扩大产能,本人承诺兴福新材、宝宇化工将及时依法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上述承诺内容已经本人确认且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2、主要产品的销量及库存情况
| 年度 | 产品型号 | 期初库存(吨) | 本期销量(吨) | 期末库存(吨) |
| 2024年 | PEEK 中间体 | 1,035.38 | 1,899.16 | 1,531.31 |
| FPBA | 274.60 | 613.41 | 354.62 | |
| 2025年 | PEEK 中间体 | 1,531.31 | 2,207.29 | 1,629.22 |
| FPBA | 354.62 | 615.51 | 441.84 |
注:标的公司向客户提供的 PEEK纯化业务,系服务业务,不存在库存情形。
3、主要产品或服务的销售价格的变动情况
| 产品型号 | 2025年单价 | 2024年单价 | 变动率 |
注:上表数据均以同一控制下合并数据统计,并以其母公司或主要交易主体名称披露。2024-2025年,兴福新材前五大客户共涉及6家公司,具体情况如下表:
| (元/吨) | (元/吨) | ||
| PEEK 中间体 | 87,634.87 | 93,091.66 | -5.86% |
| FPBA | 200,768.72 | 209,101.99 | -3.99% |
| PEEK 纯化 | 55,282.75 | 61,124.06 | -9.56% |
4、标的公司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及占比情况
2024-2025年,标的公司前五大客户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金额 | 占营业收入比重 |
| 2025年度 | |||
| 1 | 威格斯 | 8,343.70 | 21.63% |
| 2 | 拜耳 | 7,428.59 | 19.26% |
| 3 | 赢创 | 4,207.12 | 10.91% |
| 4 | 中研股份 | 3,285.51 | 8.52% |
| 5 | 广东立威化工有限公司 | 3,008.85 | 7.80% |
| 合计 | 26,273.77 | 68.12% | |
2024年度
| 1 | 威格斯 | 5,207.48 | 12.99% |
| 2 | 索尔维 | 5,063.90 | 12.63% |
| 3 | 拜耳 | 4,869.88 | 12.15% |
| 4 | 广东立威化工有限公司 | 4,212.39 | 10.51% |
| 5 | 赢创 | 2,722.18 | 6.79% |
| 合计 | 22,075.83 | 55.07% | |
| 序号 | 客户名称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 | 主要经营地 | 开始合作时间 |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 1 | 威格斯 | 1993年 | 1,000,000.00英镑 | 英国 | 2012年 | 否 |
| 2 | 拜耳 | 1990年 | 232,626,000.00印度卢比 | 印度 | 2012年 | 否 |
| 3 | 赢创(吉林长春) | 2000年 | 18,800.00万元 | 吉林长春 | 2014年 | 否 |
| 4 | 中研股份 | 2006年 | 12,168.00万元 | 吉林长春 | 2017年 | 否 |
| 5 | 广东立威化工有限公司 | 1993年 | 10,000.00万元 | 广东茂名 | 2017年 | 否 |
| 6 | 索尔维 | 2001年 | - | 美国 | 2015年 | 否 |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前五大客户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分别为55.07%和68.12%,占比较高,主要原因系标的公司下游客户以PEEK领域的生产商为主,而下游PEEK行业集中度较高,威格斯、索尔维(世索科)、赢创合计市场份额在70%以上,该情况符合行业惯例。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不存在向单个客户的销售收入超过当期营业收入的50%或者严重依赖于少数客户的情形。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标的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在标的公司前五大客户中持有权益的情形。
5、标的公司不同销售模式金额及占比情况
标的公司采用直销模式进行销售,不存在经销行为;大部分客户为PEEK、医药农药的生产型化工企业,为终端客户;少量客户是贸易商。标的公司与终端生产型客户、贸易型客户的合作模式一致,不存在经销、代销、压货情形。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客户按终端生产型、贸易型客户区分如下表:
| 客户类型 | 2025 年度 | 2024 年度 | ||
| 金额(万元) | 占比 | 金额(万元) | 占比 | |
| 终端生产型 | 37,344.10 | 96.83% | 38,709.67 | 96.57% |
| 贸易型 | 1,222.31 | 3.17% | 1,374.27 | 3.43% |
| 合计 | 38,566.41 | 100.00% | 40,083.94 | 100.00% |
(六)采购情况和主要供应商
1、主要原材料及能源供应情况
(1)按原材料划分的成本情况及变动趋势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采购的原材料主要包括对甲苯胺、苯胺、无水氟化氢和DADPM、三氯化铝和亚硝酸钠等,主要原材料采购金额及占当期采购总额比例情况如下:
| 原材料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
| 金额(万元) | 采购占比 | 金额(万元) | 采购占比 | |
| 对甲苯胺 | 1,321.91 | 4.16% | 4,387.27 | 12.49% |
| 苯胺 | 1,020.04 | 3.21% | 1,769.79 | 5.04% |
| 无水氟化氢 | 3,208.82 | 10.10% | 3,431.26 | 9.77% |
| DADPM | 3,146.79 | 9.91% | 180.21 | 0.51% |
| 三氯化铝 | 1,058.38 | 3.33% | 1,665.95 | 4.74% |
| 亚硝酸钠 | 710.95 | 2.24% | 1,131.77 | 3.22% |
报告期内,对甲苯胺、苯胺、无水氟化氢、DADPM、三氯化铝、亚硝酸钠采购金额占采购总额比重超过 30%,其他原材料包括品类众多但单种类采购金额相对较小。
(2)主要原材料价格变动趋势
标的公司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及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元/吨
| 产品型号 | 2025年单价 | 变动率 | 2024年单价 |
| 对甲苯胺 | 9,419.18 | -26.91% | 12,886.24 |
| 苯胺 | 7,538.66 | -26.25% | 10,222.08 |
| 无水氟化氢 | 9,884.27 | 8.43% | 9,115.40 |
| DADPM | 18,741.50 | -12.64% | 21,453.10 |
| 三氯化铝 | 5,594.32 | -2.89% | 5,760.54 |
| 亚硝酸钠 | 2,212.07 | -27.15% | 3,036.68 |
(3)主要能源供应情况
标的公司使用的主要能源为电力、蒸汽和天然气等。电力由标的公司以电网销售价格采购,蒸汽和天然气由标的公司以市场价格采购。标的公司生产所需的电力、蒸汽和天然气均拥有长期稳定的供应商。
2、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及占比情况
标的公司主要能源供应商包括辽宁正润天然气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等。标的公司前五大原材料供应商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主要采购内容 | 采购金额 | 采购占比 |
| 2025年度 | ||||
| 1 | 菏泽永辉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 DADPM | 2,729.78 | 8.60% |
| 2 | 林西天一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 无水氟化氢 | 2,151.44 | 6.77% |
| 3 | 辽宁源和兴化工有限公司 | 溴素、甲苯、二乙二醇二甲醚 | 1,501.44 | 4.73% |
| 4 | 盘锦荣江实业有限公司 | 对甲苯胺、苯胺 | 1,152.03 | 3.63% |
| 5 | 衢州瑞孚化工有限公司 | 无水氟化氢 | 1,114.93 | 3.51% |
| 合计 | 8,649.62 | 27.24% | ||
| 2024年度 | ||||
| 1 | 湖北可赛化工有限公司 | 对甲苯胺 | 3,382.00 | 9.63% |
| 2 | 营口久源实业有限公司 | 硫酸处理、硫酸 | 2,263.42 | 6.44% |
| 3 | 林西天一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 无水氟化氢 | 1,943.05 | 5.53% |
| 4 | 盘锦荣江实业有限公司 | 对甲苯胺、苯胺 | 1,492.79 | 4.25% |
| 5 | 淄博石牛化工有限公司 | 三氯化铝 | 1,457.37 | 4.15% |
| 合计 | 10,538.63 | 30.00% | ||
注:上述采购金额为含税数。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不存在向单个供应商的采购比例超过采购总额的 50%或严重依赖于少数供应商的情况。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标的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未在前五名供应商中拥有权益。
标的公司 PEEK 中间体产品包括 DFBP、DFDPM 两种。结合市场情况、存货规模,标的公司 2024 年未生产 DFDPM,2025 年安排生产 DFDPM。DADPM 是生产 DFDPM的主要原料,故 2024 年未发生采购,2025 年采购规模较大。标的公司根据供应商选择制度,新增菏泽永辉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作为原材料 DADPM 的供应商。
溴素价格持续走高,经过询价及谈判沟通,标的公司选择价格较为优惠的
辽宁源和兴化工有限公司作为供应商。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无水氟化氢总体采购量变化不大,供应商变化主要系公司结合价格、质量、结算周期等条件调整不同供应商之间的采购规模所致。
2025 年度,标的公司减少部分 DFBP 产能切换生产 DFDPM,导致 DFBP 生产所需的对甲苯胺和三氯化铝的需求减少,因此向各供应商采购相应减少。
(七)主要产品生产技术阶段
1、标的公司当前主要生产工艺及技术
| 序号 | 技术名称 | 技术特色 | 技术来源 | 是否实现规模化生产 |
| 1 | 高收率诱导结晶技术 | 满足DFBP高质量要求同时能够提升其收率,产品晶型均一 | 自主研发 | 是 |
| 2 | 傅克反应技术 | 采用传统催化剂及新型离子化试剂,提高反应定位,降低反应过程中异构体产生 | 自主研发 | 是 |
| 3 | DFBP 脱色及脱离子技术 | 采用快速蒸馏法及独有脱色剂及层析式循化脱色技术,杜绝产品中离子残留,保持产品色度稳定,同时减少反应过程中产生的危废物质 | 自主研发 | 是 |
| 4 | DFDPM 氟化技术 | 加入特殊的催化剂并采用自动化程序热分解,在热分解过程中稳定均匀分解,降低快速分解产生的安全风险,同时也能提高产品收率 | 自主研发 | 是 |
| 5 | PEEK 纯化技术 | 1、采用特殊的连续洗涤器,压力洗涤,增加洗涤时的穿透力。在PEEK 特有的多空骨架结构下,使洗涤剂更具穿透力,能够将多余的离子去除,使产品达到医疗级标准;2、在洗涤中加入适量自主研发的封端剂,对 PEEK 粗品二次封端,保证被纯化的 PEEK 在后续加工中更稳定不会发生变化;3、独有去除封端剂技术,能够全部去除纯化 PEEK 中残留的所有封端剂,不会给 PEEK 造成二次污染 | 自主研发 | 是 |
| 6 | 高选择性催化醚化反应 | 使用特殊催化醚化反应,使 FPBA中杂质含量大幅降低 | 自主研发 | 是 |
| 7 | FPBA溴化反应 | 采用独有的氯化溴进行溴化反应,降低反应温度及溴素单耗,提高溴化反应收率 | 自主研发 | 是 |
| 8 | FPBA提纯 | 采用高效快速蒸馏提纯技术,提高FPBA纯度,杜绝醛基水解变酸及醛基因高温不稳定导致收率变低的问题 | 自主研发 | 是 |
| 9 | FPBA缩合工艺反应 | 取消交换树脂,减少反应过程中产生的危废,增加反应速率 | 自主研发 | 是 |
| 10 | 连续性重氮化技术 | 使用自制的连续固体加料器,反应过程中调节氢氟酸浓度及摩尔的过量配比,改变合成后物料的流动性,能够实现连续化反应,降低安全风险 | 自主研发 | 是 |
| 11 | 苯环单甲基氯化技术 | 使用独有的复合催化在反应本体中溶解连续滴加技术,避免了催化剂因长期高温使用降低活性而中断反应的风险,提高单体设备产能及产品转化率、收率 | 自主研发 | 是 |
| 12 | 对碘苯酚合成技术 | 工艺路线创新,工艺简化,成本低,且收率高 | 自主研发 | 是 |
| 13 | 氟灭酸合成技术 | 工艺创新,工艺简化,成本低,且收率高 | 自主研发 | 是 |
| 14 | 2,4-二氯-3-氰基-5-氟苯甲酸合成技术 | 工艺路线创新,产品纯度和产率较高 | 自主研发 | 是 |
| 15 | 3-氯-4-羟基苯甲酸合成技术 | 工艺路线创新,起始原料价格较原工艺使用的原料大幅降低,且操作简便、污染小 | 自主研发 | 是 |
标的公司重视技术研发,积极推进项目技术改进和产品工艺提升,注重新技术的研发和储备。通过多年行业实践,标的公司形成的核心技术主要通过自主研发取得,不存在对第三方技术依赖的情形。
2、标的公司在研项目情况
| 序号 | 研发项目名称 | 研发目标 | 项目进展 |
| 1 | 一种高效萃取工艺在 4,4'-二氟二苯甲烷生产上的应用 | 通过实验证明二甲苯和石油醚的混合物可以作为氟化反应后的分层助剂,并通过实验取得具体的物料配比、投料量等工艺数据。 | 生产线实验 |
| 2 | 高温、低温季节工艺优化 | 对工艺进行优化,尤其是裂解工序,开发使用于高环境温度的工艺控制参数;冬季生产较为平稳,评估是否可以缩短反应时间,加快生产进度。 | 生产线实验 |
(八)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
1、安全生产情况
自成立以来,标的公司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并致力于建设合规守法、绿色环保、持续进步的现代化企业。标的公司拥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通过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认证。标的公司确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和目标,制订了详细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危险源识别、应急预案、事故处置方案等程序文件,同时与政府、邻近工厂应急预案相衔接,组成严密的应急网络,并在生产经营中严格贯彻执行,从而达到控制和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的目的。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未发生过安全方面的重大事故和纠纷,未发生过因安全生产问题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各期,标的公司安全生产投入金额分别为 507.45万元、392.84万元。
2、环境保护情况
(1)标的公司整体环境保护情况
标的公司专注于芳香族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17),标的公司所处行业属于“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中的“有机化学原料制造(C2614)”。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 号),重污染行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 16 类行业,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污染严重的行业。综上,标的公司所处的化工行业属于重污染行业。
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其中收录了932种“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标的公司目前生产的产品不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与标准,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况,未发生环保事故。
报告期各期,标的公司环保相关费用支出金额分别为3,520.91万元、2,693.82万元。
(2)标的公司之子公司收到环保处罚情况
2026年5月13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向宝宇化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盘环罚〔2026〕6号),宝宇化工存在超过氟化物排污许可排放限值排放的行为。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盘锦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对宝宇化工作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20万元的处罚。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2026年6月15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出具《证明》,明确宝宇化工已及时、足额缴纳罚款并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该行政处罚属于在裁量范围内给予的最低罚款金额标准,经监测未对周边环境造成实质影响。
该项处罚金额占兴福新材合并财务报表2025年度营业收入的比例为0.05%,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未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因此,该项处罚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
(九)主要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控制情况
标的公司已通过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以及 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技术标准的要求,标的公司建立了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了一系列质量控制方面的规范制度,对从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成品检验到售后服务的全流程进行了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标的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全面执行相关的工艺技术要求,严格把控从原材料进厂到产成品出货的质量标准,出厂产品符合相关客户的技术标准要求。报告期内,标的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产品质量稳定,不存在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的重大诉讼或纠纷,亦不存在因质量问题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十)主要经营资质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标的公司已取得主营业务所需要的相关资质,标的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生产经营涉及的主要资质如下: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标的公司已取得主营业务所需要的相关资质,标的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生产经营涉及的主要资质如下:
| 序号 | 企业名称 | 证书名称 | 资质内容 | 证书编号 | 有效期 | 发证部门 | 发证时间 |
| 1 | 兴福新材 |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 - | GR202521000112 | 2025.12.08-2028.12.07 |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 2025.12.08 |
| 2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许可范围:对氟甲苯、氟苯、氢氟酸、盐酸 | (辽)WH安许证[2023]1549 | 2023.09.20-2026.09.19 |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 2023.09.20 | |
| 3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 | 品种类别:三类/生产品种、销售量(吨/年):盐酸(1500) | (辽)3S21080000003 | 2026.06.16-2029.06.15 |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 2023.06.16 | |
| 4 | 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 | 许可范围:对氟甲苯、4,4'-二氟二苯甲烷、氟苯、4,4'-二氟二苯酮、对氟苯甲醛、对氟苯甲酰氯、1,4-双(4-氟苯甲酰基)苯、4-氟-3-苯氧基苯甲醛、2-溴-5-氟三氟甲苯 | HW-21H0048 | 2024.01.23-2029.01.22 |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2024.01.23 | |
| 5 |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 生产的产品符合取得生产许可的条件,产品名称:氯碱 | (辽)XK13-008-21005 | 2023.09.18-2027.12.28 |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09.18 | |
| 6 |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 登记品种:三氯化铝溶液、氢氟酸、氮[压缩的]等 | 21082500051 | 2026.01.14-2029.01.13 | 辽宁省安全生产服务中心、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 | 2025.12.10 | |
| 7 |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 | — | 2108962249 | 2016.08.25至长期 | 营口海关 | 2016.08.25 | |
| 8 | 排污许可证 | — | 912108823968158038001P | 2026.07.25-2031.07.24 |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 2026.07.25 | |
| 9 | 宝宇化工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许可范围:盐酸 | (辽)WH安许证(2025)1395 | 2025.06.16-2028.06.15 |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 2025.06.16 |
| 10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 | 品种类别:三类/生产品种、生产量(吨/年):盐酸(10529) | (辽)3S211100251000001 | 2025.10.24-2028.10.23 | 盘锦市应急管理局 | 2025.10.24 | |
| 11 |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 生产的产品符合取得生产许可的条件,产品名称:氯碱 | (辽)XK13-008-21004 | 2022.12.29-2027.12.28 |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12.29 | |
| 12 |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 登记品种:盐酸等 | 21112400032 | 2024.04.08-2027.04.07 | 辽宁省安全生产服务中心、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 | 2024.04.07 | |
| 13 |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 | — | 2111962413 | 2016.08.31至长期 | 盘锦海关 | 2016.08.31 | |
| 14 | 排污许可证 | — | 91211100558184654C001R | 2023.12.07-2028.12.06 |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 2023.12.07 | |
| 15 | 新恒兴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废物类别:HW34废酸 $^{注}$ | HM2111023009 | 2023.09.28-2026.12.14 |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 2023.09.28 |
| 16 | 排污许可证 | — | 91211102594827397E0010 | 2022.07.15-2027.07.14 |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 2022.07.15 |
注:根据《辽宁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规定,“具有腐蚀性危险特性的废酸作为生产原料综合利用的,其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省内一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产生的一种危险废物,作为省内另一家危险废物利用单位环境治理或工业原料生产的替代原料进行定向利用,该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即利用单位豁免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兴福新材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硫酸,运至新恒兴后,添加氧化钙进行反应,生成水、硫酸钙,符合《辽宁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规定的豁免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宝宇化工存在“对氟苯甲醛”“对氟苯甲酰氯”等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销售行为,宝宇化工尚未取得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监控化学品分为四类,其中第四类监控化学品是指“除炸药和纯碳氢化合物外的特定有机化学品”,以民用工业用途为主(如制药、石化、农药、染料等),但企业须依产能和成分履行申报/许可义务。2026 年 2月26日,辽宁省信用中心出具《法人/非法人组织专项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证明自 2024年1月 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未查见宝宇化工在工业和信息化、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1、工业和信息化局证明
“盘锦宝宇化工有限公司:
贵司《盘锦宝宇化工有限公司关于协调贵局出具证明的申请》已收悉。现就相关情况复函如下:
经查,贵司确于2023年10月24日提交过监控化学品(对氟苯甲醛、对氟苯甲酰氯)生产设施建设审批申请,启动了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特别许可申报程序,在申报材料审核期间,贵司基于长远发展规划,拟对生产装置实施技术改造及产能扩建(项目于2023年12月26日在盘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完成备案)。
贵司按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履约监管,严格按照辽宁省《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禁化武办)的工作要求,完成了每个年度的宣布数据报送工作,2025年,接受了省禁化武办公室的现场检查;贵司尚未取得《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书》未造成严重违法后果,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当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本单位不会就该事项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按照从严管理原则,贵司正在补充办理监控化学品相关手续。
特此证明。”
2、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
针对宝宇化工上述业务资质事宜,兴福新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全资子公司宝宇化工业务资质事宜的承诺函》,承诺:
“本次交易交割完成后,若因宝宇化工未办理取得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导致宝宇化工无法正常开展生产经营业务,或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受到主管机关行政处罚、罚款、赔偿及可能引发的任何纠纷等),相应全部损失均由本人承担,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承诺将督促宝宇化工尽快办理取得相关业务资质证书。
上述承诺内容已经本人确认且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八、主要财务数据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资产负债表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 资产总计 | 80,873.32 | 85,817.31 |
| 负债总计 | 34,006.70 | 37,743.29 |
| 所有者权益 | 46,866.62 | 48,074.02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 | 46,866.62 | 48,074.02 |
| 利润表项目 | 2025年 | 2024年 |
| 营业收入 | 38,566.41 | 40,083.94 |
| 营业成本 | 29,870.17 | 30,934.19 |
| 利润总额 | 1,301.63 | 218.34 |
| 净利润 | 860.65 | -73.67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860.65 | -73.67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664.68 | -405.45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4 | - |
| 主要财务指标 | 2025年12月31日/2025年 | 2024年12月31日/2024年 |
| 流动比率(倍) | 1.45 | 1.29 |
| 速动比率(倍) | 0.67 | 0.72 |
| 资产负债率 | 42.05% | 43.98% |
| 总资产周转率(次/年) | 0.46 | 0.48 |
|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 | 4.12 | 5.28 |
| 存货周转率(次/年) | 1.36 | 1.64 |
| 毛利率 | 22.55% | 22.83% |
注:财务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100%
4、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总收入/[(期初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2]
5、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期初应收账款+期末应收账款)/2]
6、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期初存货+期末存货)/2]
7、毛利率=(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收入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的非经常性损益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 | 2024年 |
| 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 -128.87 | -101.75 |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企业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 94.42 | 375.64 |
| 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 245.28 | 164.64 |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2.80 | -31.51 |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 14.84 | - |
| 非经常性损益总额 | 228.47 | 407.03 |
| 减:非经常性损益的所得税影响数 | 32.50 | 75.25 |
| 非经常性损益净额 | 195.97 | 331.77 |
| 减:归属于少数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净影响数 | - | - |
|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 | 195.97 | 331.77 |
报告期各期,标的公司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分别为331.77万元、195.97万元,对标的公司的经营成果影响较小。
九、涉及的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施工建设等有关报批事项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标的公司无重大在建工程,不涉及新的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施工建设等有关报批事项。
十、债权债务转移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仍为独立存续的法人主体,其全部债权债务仍由其享有或承担,因此,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转移情况。
十一、报告期内主要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处理
(一)会计期间
标的公司的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会计中期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标的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营业周期
正常营业周期,是指企业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标的公司以一年(12个月)作为正常营业周期,并以其作为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标准。
(三)记账本位币
标的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四)收入确认
收入是标的公司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股东权益增加且与股东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标的公司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简称商品)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标的公司主要的收入种类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标的公司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
(1)具体确认的时点如下:
①A内销:标的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将产品交付给客户且客户已接受该商品,取得了签收单等收款凭证且相关的对价很可能收回,确认收入。B外销:标的公司根据合同约定,采用FOB、CIF、CFR等船上交货方式的,将产品报关,取得报关单、提单等收款凭证且相关的对价很可能收回,确认收入;采用DDU等以目的地交货方式出口销售的,取得目的地签收单等收款凭证且相关的对价很可能收回,确认收入;采用EXW客户指定承运人上门提货的,取得了签收单等收款凭证且相关的对价很可能收回,确认收入。
②提供服务的销售业务。标的公司与客户签订委托加工协议,根据委托加工协议约定的交货方式,将货物交付给客户或其指定承运人,标的公司在客户签收货物后确认收入。
(2)交易价格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标的公司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交易价格是标的公司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不包括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标的公司确认的交易价格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标的公司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承诺的对价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3)标的公司根据在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来判断从事交易时标的公司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标的公司在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前能够控制该商品或服务的,标的公司为主要责任人,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标的公司为代理人,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
(4)合同成本包括合同履约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标的公司为提供劳务而发生的成本,确认为合同履约成本,在确认收入时按照已完成劳务的进度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标的公司将为获取合同而发生的增量成本,确认为合同取得成本,对于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合同取得成本,在其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合同取得成本,在确认收入时按照已完成劳务的进度摊销计入损益。
如果合同成本的账面价值高于因提供该劳务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减去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标的公司对超出的部分计提减值准备,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合同履约成本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是否超过一年,以减去相关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列示为存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对于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超过一年的合同取得成本,以减去相关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列示为其他非流动资产。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具体收入确认时点及相关依据,与新瀚新材对比如下:
| 公司名称 | 收入确认政策 | 收入确认时点/依据 |
| 新瀚新材标的公司 | 公司主要销售特种工程塑料核心原料、光引发剂和化妆品原料等产品,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标的公司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简称商品)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标的公司主要的收入种类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标的公司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 | 1内销:已根据合同约定将产品交付给客户且客户已接受该商品,已经收回货款或取得了收款凭证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2外销:已根据合同约定将产品报关,取得提单,已经收回货款或取得了收款凭证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1、产品销售(1)内销:标的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将产品交付给客户且客户已接受该商品,取得了签收单等收款凭证且相关的对价很可能收回,确认收入。(2)外销1采用FOB、CIF、CFR:将产品报关,取得报关单、提单等收款凭证且相关的对价很可能收回,确认收入;2采用DDU:取得目的地签收单等收款凭证且相关的对价很可能收回,确认收入;3采用EXW:取得签收单等收款凭证且相关的对价很可能收回,确认收入。2、提供服务的销售业务标的公司与客户签订委托加工协议,根据委托加工协议约定的交货方式,将货物交付给客户或其指定承运人,标的公司在客户签收货物后确认收入。 |
注:上述信息取自可比上市公司定期报告。
内销业务,标的公司与新瀚新材收入确认时点一致;外销业务新瀚新材与标的公司采用FOB、CIF、CFR模式的收入确认时点一致,除此之外标的公司采用DDU、EXW销售模式时,主要以对方签收单为凭证,较为谨慎,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和标的公司业务实质。标的公司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政策与可比上市公司基本一致,收入确认时点较可比上市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
(五)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1、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确定原则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标的公司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该回报金额。合并范围包括标的公司及全部子公司。子公司,是指被标的公司控制的主体。
一旦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变化导致上述控制定义涉及的相关要素发生了变化,标的公司将进行重新评估。
2、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方法
从取得子公司的净资产和生产经营决策的实际控制权之日起,标的公司开始将其纳入合并范围;从丧失实际控制权之日起停止纳入合并范围。对于处置的子公司,处置日前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已经适当地包括在合并利润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中;当期处置的子公司,不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其购买日后的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已经适当地包括在合并利润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中,且不调整合并财务报表的期初数和对比数。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及吸收合并下的被合并方,其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已经适当地包括在合并利润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中,并且同时调整合并财务报表的对比数。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子公司与标的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或会计期间不一致的,按照标的公司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以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对其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公司内往来余额、交易及未实现利润在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时予以抵销。
子公司的股东权益及当期净损益中不属于标的公司所拥有的部分分别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及少数股东损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股东权益及净利润项下单独列示。子公司当期净损益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在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列示。少数股东分担的子公司的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股东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仍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当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的控制权时,对于剩余股权,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控制权时采用与被购买方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即除了在该原有子公司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以外,其余一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其后,对该部分剩余股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或《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相关规定进行后续计量,详见本部分之“(九)长期股权投资”或本部分之“(七)金融工具”。
标的公司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需区分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各项交易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的各项交易的条款、条件以及经济影响符合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通常表明应将多次交易事项作为一揽子交易进行会计处理:①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②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③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其他至少一项交易的发生;④一项交易单独看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对其中的每一项交易视情况分别按照“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详见本部分之“(九)长期股权投资”、2、④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和“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的控制权”(详见前段)适用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各项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控制权时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损益。
(六)外币业务和外币报表折算
1、外币交易的折算方法
标的公司发生的外币交易在初始确认时,按交易日的当月月初有效人民币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但集团发生的外币兑换业务或涉及外币兑换的交易事项,按照实际采用的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对于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的折算方法
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为购建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的外币专门借款产生的汇兑差额,在资本化期间内予以资本化。
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的记账本位币金额计量。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采用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折算后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作为公允价值变动(含汇率变动)处理,计入当期损益或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
2、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方法
境外经营的外币财务报表按以下方法折算为人民币报表: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股东权益类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年初未分配利润为上一年折算后的年末未分配利润;年末未分配利润按折算后的利润分配各项目计算列示;折算后资产类项目与负债类项目和股东权益类项目合计数的差额,作为外币报表折算差额,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处置境外经营并丧失控制权时,将资产负债表中股东权益项目下列示的、与该境外经营相关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全部或按处置该境外经营的比例转入处置当期损益。
外币现金流量,采用现金流量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作为调节项目,在现金流量表中单独列报。
(七)金融工具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以公允价值计量:①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②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取决于其分类。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表明持有目的是交易性的:①取得相关金融资产或承担相关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②初始确认时属于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近期实际存在短期获利模式;③属于衍生工具,但符合财务担保合同定义的衍生工具以及被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除外。
1、金融资产
①标的公司持有的债务工具
债务工具是指从发行方角度分析符合金融负债定义的工具。债务工具的分类和后续计量取决于标的公司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以及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不能通过现金流量特征测试的,直接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能够通过现金流量特征测试的,其分类取决于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以及是否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标的公司管理此类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为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且此类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与基本借贷安排相一致,即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同时并未指定此类金融资产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标的公司对于此类金融资产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此类金融资产因终止确认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以及因减值导致的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标的公司该分类的金融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债权投资等。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标的公司管理此类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为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为目标,且此类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与基本借贷安排相一致,即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同时并未指定此类金融资产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此类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但减值损失或利得、汇兑损益和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此类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累计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将结转计入当期损益。标的公司该分类的金融资产主要包括:其他债权投资、应收款项融资等。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标的公司将持有的未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列示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②标的公司的权益工具投资
权益工具是指从发行方角度分析符合权益工具定义的工具。权益工具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列示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但标的公司管理层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除外。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列示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相关公允价值变动不得结转至当期损益,且该指定一经作出不得撤销。相关股利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不计提减值准备,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2、金融负债
金融负债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及其他金融负债。
①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金融负债可在初始计量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该项指定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根据正式书面文件载明的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对金融负债组合或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进行管理和业绩评价,并在集团内部以此为基础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该指定一经作出,不得撤销。
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由集团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的变动金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其他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②其他金融负债。除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财务担保合同外的其他金融负债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终止确认或摊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标的公司其他金融负债主要包括短期借款等。对于此类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3、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处理方法
标的公司按照以下原则区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
①如果标的公司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有些金融工具虽然没有明确地包含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义务的条款和条件,但有可能通过其他条款和条件间接地形成合同义务。
②如果一项金融工具须用或可用标的公司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需要考虑用于结算该工具的标的公司自身权益工具,是作为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替代品,还是为了使该工具持有方享有在标的公司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如果是前者,该工具是标的公司的金融负债;如果是后者,该工具是标的公司的权益工具。在某些情况下,一项金融工具合同规定标的公司须用或可用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该金融工具,其中合同权利或合同义务的金额等于可获取或需交付的自身权益工具的数量乘以其结算时的公允价值,则无论该合同权利或义务的金额是固定的,还是完全或部分地基于除标的公司自身权益工具的市场价格以外的变量(例如利率、某种商品的价格或某项金融工具的价格)的变动而变动,该合同分类为金融负债。
标的公司在合并报表中对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进行分类时,考虑了集团成员和金融工具持有方之间达成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如果集团作为一个整体由于该工具而承担了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者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义务,则将该工具分类为金融负债。
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属于金融负债的,相关利息、股利(或股息)、利得或损失,以及赎回或再融资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等,标的公司计入当期损益。
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属于权益工具的,其发行(含再融资)、回购、出售或注销时,标的公司作为权益的变动处理;标的公司不确认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与权益性交易相关的交易费用从权益中扣减;标的公司对权益工具持有方的分配作为利润分配处理,发放的股票股利不影响股东权益总额。
4、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
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终止确认:
①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②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标的公司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
③该金融资产已转移,虽然标的公司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是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
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现时义务已经解除的,标的公司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该部分金融负债)。
5、金融工具的减值
标的公司需确认减值损失的金融资产系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租赁应收款,主要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此外,对合同资产及部分财务担保合同,也按照本部分所述会计政策计提减值准备和确认信用减值损失。
(1)减值准备的确认方法
标的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上述各项目按照其适用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方法(一般方法或简化方法)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信用减值损失。
信用损失,是指标的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其中,对于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标的公司按照该金融资产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折现。
预期信用损失计量的一般方法是指,标的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金融资产(含合同资产等其他适用项目,下同)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经显著增加,按照三阶段分别确认预期信用损失。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处于第一阶段,标的公司按照相当于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二阶段,标的公司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自初始确认后已经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三阶段,标的公司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处于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金融工具,按照其账面余额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处于第三阶段的金融工具,按照其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标的公司在评估预期信用损失时,考虑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
1)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的判断标准
如果某项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确定的预计存续期内的违约概率显著高于在初始确认时确定的预计存续期内的违约概率,则表明该项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显著增加。除特殊情况外,标的公司采用未来12个月内发生的违约风险的变化作为整个存续期内发生违约风险变化的合理估计,来确定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
2)以组合为基础评估预期信用风险的组合方法
标的公司对信用风险显著不同的金融资产单项评价信用风险,如:应收关联方款项;与对方存在争议或涉及诉讼、仲裁的应收款项;已有明显迹象表明债务人很可能无法履行还款义务的应收款项等。
除了单项评估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外,标的公司基于共同风险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不同的组别,在组合的基础上评估信用风险。
3)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方法
期末,标的公司计算各类金融资产的预计信用损失,如果该预计信用损失大于其当前减值准备的账面金额,将其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如果小于当前减值准备的账面金额,则将差额确认为减值利得。
(2)各类金融资产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
Ⅰ、应收票据
标的公司对于应收票据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基于应收票据的信用风险特征,将其划分为不同组合:
| 项目 | 确定组合的依据 |
| 银行承兑汇票 | 标的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
| 商业承兑汇票 | 标的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
Ⅱ、应收账款
1)标的公司应收账款情况
对于应收款项无论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标的公司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除了单项评估信用风险的应收账款外,基于其信用风险特征,将其划分为不同组合:
| 确定组合的依据 | |
| 风险组合 | 以应收款项的账龄为信用风险特征划分组合 |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 |
| 风险组合 | 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 |
应收款项账龄组合的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
| 账龄 | 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率(%) | 其他应收款预期信用损失率(%) |
| 1年以内 | 5.00 | 5.00 |
| 1-2年 | 10.00 | 10.00 |
| 2-3年 | 30.00 | 30.00 |
| 3-4年 | 50.00 | 50.00 |
| 4-5年 | 80.00 | 80.00 |
| 5年以上 | 100.00 | 100.00 |
2)与可比上市公司的比较
| 可比公司名称 | 账龄情况 | ||||||
| 6个月以内 | 6-12个月 | 1-2年 | 2-3年 | 3-4年 | 4-5年 | 5年以上 | |
| 新瀚新材 | 5% | 5% | 未披露 | 未披露 | 未披露 | 未披露 | 100% |
| 中欣氟材 | 未披露 | 未披露 | 未披露 | 未披露 | 未披露 | 未披露 | 未披露 |
| 中研股份 | 5% | 5% | 10% | 30% | 50% | 100% | 100% |
| 昊华科技 | 5% | 10% | 10% | 30% | 50% | 50% | 100% |
| 永太科技 | 5% | 5% | 20% | 50% | 100% | 100% | 100% |
| 联化科技 | 5% | 5% | 20% | 50% | 100% | 100% | 100% |
| 多氟多 | 5% | 5% | 20% | 50% | 100% | 100% | 100% |
| 标的公司 | 5% | 5% | 10% | 30% | 50% | 80% | 100% |
注:数据来源为可比公司定期报告,中欣氟材仅披露组合坏账比例 5.77%
标的公司对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与可比上市公司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
Ⅲ、其他应收款
标的公司依据其他应收款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经显著增加,采用相当于未来 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减值损失。除了单项评估信用风险的其他应收款外,基于其信用风险特征,将其划分为一个组合:
| 项目 | 确定组合的依据 |
| 账龄组合 | 本组合为日常活动中应收取的各类押金、代垫款、质保金等应收款项。 |
6、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当标的公司具有抵销已确认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法定权利,且目前可执行该种法定权利,同时标的公司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时,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相互抵销后的金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除此以外,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予相互抵销。
7、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确定
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以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在估值时,标的公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选择与市场参与者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交易中所考虑的资产或负债特征相一致的输入值,并尽可能优先使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无法取得或取得不切实可行时,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八)存货
1、存货的分类
标的公司存货分为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周转材料、发出商品、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等。
2、存货取得和发出的计价方法
标的公司存货盘存制度采用永续盘存制。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发出商品等发出时采用加权平均法计价;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领用时采用一次转销法摊销。
3、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方法
标的公司期末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标的公司通常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期末,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存货跌价准备在原已计提的金额内转回。
4、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认方法
存货可变现净值是按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九)长期股权投资
本部分所指的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标的公司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标的公司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核算,其会计政策详见本部分之“(七)金融工具”。
共同控制,是指标的公司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所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重大影响,是指标的公司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1、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①对于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当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确认为初始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购买日按照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之和。
合并方或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②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外的其他股权投资,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视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方式的不同,分别按照标的公司实际支付的现金购买价款、标的公司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交易中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原账面价值、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自身的公允价值等方式确定。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也计入投资成本。
2、后续计量及损益的确认方法
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构成共同经营者除外)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此外,公司财务报表采用成本法核算能够对被投资单位
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①成本法核算
采用成本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按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者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者利润外,当期投资收益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
②权益法核算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资本公积。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标的公司不一致的,按照标的公司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对于标的公司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交易,投出或出售的资产不构成业务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标的公司的部分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但标的公司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属于所转让资产减值损失的,不予以抵销。
在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时,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此外,如标的公司对被投资单位负有承担额外损失的义务,则按预计承担的义务确认预计负债,计入当期投资损失。被投资单位以后期间实现净利润的,标的公司在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③收购少数股权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增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④处置长期股权投资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母公司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净资产的差额计入股东权益;母公司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导致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的,按本部分之“(五)2、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方法”中所述的相关会计政策处理。
其他情形下的长期股权投资处置,对于处置的股权,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处置后的剩余股权仍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在处置时将原计入股东权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部分按相应的比例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因被投资方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而确认的所有者权益,按比例结转入当期损益。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处置后剩余股权仍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其在取得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之前因采用权益法核算或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并按比例结转当期损益;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中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按比例结转当期损益。
(十)投资性房地产
1、定义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主要包括:
①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②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③已出租的建筑物。
2、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
标的公司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计提资产减值方法详见本部分之“(十五)长期资产减值”。
标的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减累计减值及净残值后按直线法计算折旧或摊销,投资性房地产的类别、估计的经济使用年限和预计的净残值率分别确定折旧年限和年折旧率如下:
| 类别 | 使用年限(年) | 残值率% | 年折旧率% |
| 房屋及建筑物 | 25 | 5.00 | 3.8 |
(十一)固定资产
1、认定依据
标的公司的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较高的有形资产。
2、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以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固定资产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开始计提折旧,终止确认时或划分为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时停止计提折旧。在不考虑减值准备的情况下,按固定资产的类别、估计的经济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率分别确定折旧年限和年折旧率如下:
| 固定资产类别 | 使用年限(年) | 残值率% | 年折旧率% |
| 房屋及建筑物 | 25 | 5.00 | 3.8 |
| 机器设备 | 3-10 | 5.00 | 9.50-31.67 |
| 运输设备 | 5 | 5.00 | 19.00 |
| 电子设备 | 3 | 5.00 | 31.67 |
| 其他 | 4-5 | 5.00 | 19.00-23.75 |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与可比上市公司比较如下表所示:
单位:年
| 项目 | 新瀚新材 | 中欣氟材 | 中研股份 | 昊华科技 | 永太科技 | 联化科技 | 多氟多 | 标的公司 |
| 房屋及建筑物 | 10-20 | 10-20 | 5-20 | 10-50 | 20 | 20 | 20 | 25 |
| 机器设备 | 10 | 10 | 5-10 | 3-20 | 2-10 | 10 | 10 | 3-10 |
| 运输设备 | 4 | 4-10 | 5-10 | 3-10 | 5 | 4 | 4 | 5 |
| 电子设备 | 3-5 | 3-10 | 3-5 | 2-10 | 5-10 | 3-10 | 3 | 3 |
| 其他 | 无 | 3-10 | 无 | 2-10 | 5-10 | 无 | 5 | 4-5 |
标的公司对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与可比上市公司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
在考虑减值准备的情况下,按单项固定资产扣除减值准备后的账面净额和剩余折旧年限,分项确定并计提各期折旧。
每年年度终了,标的公司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调整预计净残值。
3、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方法
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固定资产改良支出,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后的金额不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比照上述原则处理。
经营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在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年限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方法单独计提折旧。
(十二)在建工程
标的公司在建工程以立项项目分类核算。
在建工程项目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包括建筑费用、机器设备原价、其他为使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以及在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为该项目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及占用的一般借款发生的借款费用。标的公司在工程安装或建设完成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所建造的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标的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政策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在建工程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转入固定资产,标准如下:
| 项目 | 结转固定资产的标准 |
| 房屋及建筑物 | (1)主体建设工程及配套工程已实质上完工;(2)建造工程在达到预定设计要求,已完成验收;(3)建设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实际造价按预估价值转入固定资产。 |
| 需安装调试的机器设备 | (1)相关设备及其他配套设施已安装完毕;(2)设备经过调试可保持正常稳定运行;(3)设备经过资产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验收。 |
在建工程的减值测试方法和减值准备计提方法详见本部分之“(十五)长期资产减值”。
(十三)无形资产
标的公司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软件等,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并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使用寿命为有限的,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采用能反映与该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的摊销方法,在预计使用年限内摊销;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采用直线法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作摊销。
标的公司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如下:
土地使用权从出让起始日起,按其出让年限平均摊销;软件按预计使用年限、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和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三者中最短者分期平均摊销。摊销金额按其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和当期损益。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于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复核,如发生改变,则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标的公司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与以前估计不同的,调整原先估计数,并按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标的公司期末预计某项无形资产已经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将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十四)研究开发支出
标的公司研发支出的归集范围包括直接投入、人工费用(职工薪酬)、折旧和摊销费、其他等。
自行研究开发的无形资产,其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其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①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②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③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内部使用的无形资产有证据表明可以内部使用;
④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⑤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开发阶段的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前期已计入损益的开发支出不在以后期间确认为资产。已资本化的开发阶段的支出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为开发支出,自该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转为无形资产。
(十五)长期资产减值
对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及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等非流动非金融资产,标的公司于资产负债表日判断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如存在减值迹象的,则估计其可收回金额,进行减值测试。商誉、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和尚未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均进行减值测试。
减值测试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减值损失。可收回金额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资产的公允价值根据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确定;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资产活跃市场的,公允价值按照该资产的买方出价确定;不存在销售协议和资产活跃市场的,则以可获取的最佳信息为基础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按照资产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资产为基础计算并确认,如果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是能够独立产生现金流入的最小资产组合。
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示的商誉,在进行减值测试时,将商誉的账面价值分摊至预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测试结果表明包含分摊的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减值损失金额先抵减分摊至该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以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
上述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以后期间不予转回价值得以恢复的部分。
(十六)股份支付
1、股份支付的种类
标的公司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2、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对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公司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
对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公司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等待期,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的期间。
3、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公司在授予日以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负债。
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公司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和相应的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企业当期承担债务的公允价值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水平。
公司在相关负债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及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4、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标的公司对于授予的存在活跃市场的期权等权益工具,按照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对于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按照授予日股票市场价格扣除授予价格的差额确定。对于授予的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期权等权益工具,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估值方法确定其公允价值。
5、确认可行权权益工具最佳估计的依据
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标的公司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职工人数变动等后续信息作出最佳估计,修正预计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在可行权日,最终预计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应当与实际可行权数量一致。
(十七)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是指标的公司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不包括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并享有相应所有者权益而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当标的公司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且能够收到政府补助时,才能确认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公司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采用总额法,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退回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采用总额法,用于补偿公司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公司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与公
司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
(十八)其他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1、专项储备
标的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按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于提取时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计入“专项储备”科目。
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按规定范围使用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形成固定资产的,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2、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
标的公司编制和披露财务报表遵循重要性原则。标的公司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事项涉及重要性标准判断的事项及其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如下:
| 项目 | 重要性标准 |
| 重要的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 期末余额在1000万元以上 |
| 重要的在建工程项目 | 按照资产总额的0.20%确定 |
| 账龄超过1年的重要应付账款 | 按照资产总额的0.20%确定 |
| 重要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 | 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占集团总资产≥1.00% |
(十九)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1、会计政策变更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17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标的公司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17号的规定。执行解释17号的相关规定对标的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无
重大影响。
(2)保证类质保费用重分类
财政部于2024年3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以及2024年12月6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规定保证类质保费用应计入营业成本。执行该规定对标的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2、会计估计变更
无。
3、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无。
第五节 发行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股份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两个部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份情况
(一)发行股份的种类、每股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份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上市地点为上交所。
(二)发行对象和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为陈旭辉、福兴同创、川流长桉、郭振伟、兴达汇志、梧桐树、丽水朝福、高巷涵、海通焕新、兴达汇远、德州德道、济南德道、中化兴发、中天辽创、方琦、兴达汇才、青岛朝斌、和生中富、青岛朝汇、青岛朝丰、青岛朝恩、金梧桐、武汉高轩、周武、席贵平共25名交易对方,发行对象将以其持有标的公司股份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发行对象详见本报告之“第三节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三)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合理性
1、定价基准日
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2、发行价格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 8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交易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 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上市公司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12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
均价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股
| 区间 | 市场参考价 | 市场参考价的80% |
| 前20个交易日 | 5.47 | 4.38 |
| 前60个交易日 | 5.77 | 4.62 |
| 前120个交易日 | 6.07 | 4.86 |
经交易双方协商,本次发行的股份发行价格为4.38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自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调整,计算结果向上进位并精确至分。发行价格的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mathtt P 1 = mathtt P 0 / mathtt ( 1 + n )
配股: $\mathrm { P 1 } { = } ( \mathrm { P 0 } { + } \mathrm { A } { \times } \mathrm { k } ) / \left( 1 { + } \mathrm { k } \right)$ ;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 $\mathrm { P } 1 { = } ( \mathrm { P } 0 { + } \mathrm { A } { \times } \mathrm { k } ) / \left( 1 { + } \mathrm { n } { + } \mathrm { k } \right)$ ;
派送现金股利: mathrm P 1 = P 0 - D ;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 $\mathrm { P } 1 { = } ( \mathrm { P } 0 { - } \mathrm { D } { + } \mathrm { A } { \times } \mathrm { k } ) / \left( 1 { + } \mathrm { n } { + } \mathrm { k } \right)$ 。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配股率,A为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发行价格。
3、定价合理性
本次发行股份定价方法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系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确定。本次交易的定价方案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
(四)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除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影响外,本次交易未
设置发行价格调整方案。
(五)发行数量
按照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 4.38 元/股计算,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的股票数量总计为 210,174,115 股,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5.18%。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发行股份数量具体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以股份支付价格(万元) | 发行股份数量(股) |
| 1 | 陈旭辉 | 23,970.84 | 54,727,949 |
| 2 | 福兴同创 | 8,723.28 | 19,916,160 |
| 3 | 川流长桉 | 10,358.65 | 23,649,887 |
| 4 | 郭振伟 | 5,812.54 | 13,270,635 |
| 5 | 兴达汇志 | 6,809.00 | 15,545,658 |
| 6 | 梧桐树 | 6,900.34 | 15,754,205 |
| 7 | 丽水朝福 | 6,057.83 | 13,830,667 |
| 8 | 高巷涵 | 3,634.70 | 8,298,400 |
| 9 | 海通焕新 | 3,230.84 | 7,376,356 |
| 10 | 兴达汇远 | 2,592.75 | 5,919,525 |
| 11 | 德州德道 | 2,544.29 | 5,808,880 |
| 12 | 济南德道 | 2,205.05 | 5,034,362 |
| 13 | 中化兴发 | 2,043.61 | 4,665,766 |
| 14 | 中天辽创 | 1,613.81 | 3,684,489 |
| 15 | 方琦 | 1,453.88 | 3,319,360 |
| 16 | 兴达汇才 | 913.42 | 2,085,443 |
| 17 | 青岛朝斌 | 969.25 | 2,212,906 |
| 18 | 和生中富 | 646.17 | 1,475,270 |
| 19 | 青岛朝汇 | 605.78 | 1,383,066 |
| 20 | 青岛朝丰 | 545.20 | 1,244,760 |
| 21 | 青岛朝恩 | 363.47 | 829,840 |
| 22 | 金梧桐 | 49.20 | 112,335 |
| 23 | 武汉高轩 | 10.51 | 23,995 |
| 24 | 周武 | 1.11 | 2,542 |
| 25 | 席贵平 | 0.73 | 1,659 |
| 合计 | 92,056.27 | 210,174,115 | |
交易对方取得的股份数量按照向下取整精确至股,不足一股的部分视为交易对方对上市公司的捐赠,直接计入上市公司资本公积。
发行股份数量最终以经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发行数量为准。
在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数量也将根据发行价格的调整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六)锁定期安排
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增发行的股份,自新增股份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至交易对方名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但是,若取得新增股份时,交易对方对用于认购新增股份的标的公司股份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的,则相应的新增股份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至交易对方名下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若交易对方属于私募投资基金,且于上市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时交易对方对用于认购新增股份的标的公司股份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已满48个月的,则相应的新增股份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至交易对方名下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上述股票锁定期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因业绩补偿而发生的股份回购行为)。
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公司股份由于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增加的,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约定。
陈旭辉、高巷涵、郭振伟、福兴同创作为业绩承诺方,在满足前述锁定期条件下,业绩承诺方持有的对价股份按照下述约定分期解锁:
(1)第一次解锁
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期间第一个会计年度的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且业绩承诺方已履行相应业绩补偿义务后,业绩承诺方解锁股份数=业绩承诺方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30%-业绩承诺方需补偿股份数。
(2)第二次解锁
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期间第二个会计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且业绩承诺方已履行相应业绩补偿义务后,业绩承诺方累积解锁股份数=业绩承诺方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60%-业绩承诺方累积需补偿股份数。
(3)第三次解锁
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期间第三个会计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且业绩承诺方已履行全部业绩补偿义务后,业绩承诺方累积解锁股份数=业绩承诺方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100%-业绩承诺方累积需补偿股份数(为累积业绩承诺补偿股份数与资产减值补偿股份数之和)。
为免疑义,若业绩承诺方在有关年度内无需进行补偿的,则补偿股份数按0取值;若经计算所得当年度应解锁股份小于等于0的,则当年度不能解锁股份。
业绩承诺方配合韩建河山在本次发行日按照上述约定办理对价股份锁定手续。本次发行完成后,由于韩建河山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韩建河山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及解锁安排。如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对股份锁定期另有其他规定及要求的,业绩承诺方亦应遵守;同时,业绩承诺方减持对价股份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上述股票锁定期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因业绩补偿而发生的股份回购行为)。
若上述锁定期安排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交易对方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交易对方转让和交易上市公司股份将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上交所的规则办理。
(七)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新老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情况
(一)发行股份的种类、每股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股票发行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 A股,每股面值为1.00元,上市地点为上交所。
(二)发行对象及发行方式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合计不超过 35名(含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理财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者。最终发行对象将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授权,在本次重组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根据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的股票。
(三)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合理性
1、定价基准日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2、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交易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根据竞价结果协商确定。
公司在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3、定价合理性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方法符合
《重组管理办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定价方案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
(四)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在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除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影响外,本次交易未设置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
(五)发行数量及发行规模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7,500.00万元(含),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股份发行数量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最终以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的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及发行股份数量为上限。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交易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和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作相应调整,股份发行数量也随之进行调整。
(六)锁定期安排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但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前述股份的转让不受此限。
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内,发行对象基于上述股份而衍生取得的上市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等新增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若上述锁定期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则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锁定期届满之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14,941.36万元、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税费2,558.64万元。
在募集配套资金到位之前,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自有和/或自筹资金先行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中介机构费用等,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
如上市公司未能成功实施募集配套资金或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小于募集资金用途的资金需求量,上市公司将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解决资金缺口,届时上市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并根据募集资金用途的实际需求,对上述募集资金用途的资金投入顺序、金额及具体方式等事项进行适当调整。
(八)募集配套资金必要性
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较高,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较低,整体偿债能力较弱;如不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支付现金对价、中介机构费用或相关税费,需通过银行借款等方式进行筹资,存在较大压力。相对采用债务融资方式筹集现金对价而言,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有利于优化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结构,降低财务风险,缓解上市公司偿债压力,因此本次募集资金具有必要性。
(九)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新老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十)募集配套资金的管理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管理和监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十一)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失败的补救措施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为前提条件,但最终配套融资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若本次配套资金募集不足或失败,上市公司将以自筹资金解决资金缺口,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
(十二)配套募集资金对收益法评估的影响
本次重组对标的公司采取收益法评估是基于本次交易前标的资产自身经营情况进行的,预测现金流中并未包含募集配套资金投入带来的收益,配套募集资金对收益法评估结果没有影响。
第六节 标的资产评估作价基本情况
一、标的资产评估情况
根据中企华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26)第8371号),以2025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标的公司的评估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标的公司 | 净资产账面价值 | 净资产评估价值 | 评估增减值 | 增值率 |
| A | B | C=B-A | D=C/A×100% | |
| 兴福新材 | 46,866.62 | 107,033.38 | 60,166.76 | 128.38% |
在上述评估的基础上,各方协商确定标的公司100%股份的交易价格为107,000.00万元,本次交易涉及的99.9978%股份的交易对价为106,997.62万元。
(一)评估的基本情况
1、评估方法的选择
本次评估选用的评估方法为:收益法、市场法。
收益法,是指将评估对象的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以确定其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的总称。市场法,是指通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参照物进行比较,以可比参照物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的总称,本次采用市场法中的上市公司比较法。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单位或经营体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评估表内及表外可识别的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本次评估选用市场法评估的理由:市场法是以现实市场上的参照物来评价评估对象的现行公平市场价值。市场法评估数据直接来源于市场,具有评估角度和评估途径直接、评估过程直观的特点;评估方法以市场为导向,评估结果说服力较强;参考企业与目标企业的价值影响因素趋同,影响价值的因素和价值结论之间具有紧密联系,其关系可以运用一定方法获得,相关资料可以搜集。评估目标公司一个基本的途径就是观察公众市场并寻求这样的价格证据:即投资者愿意为类似的公司付出多少价格。由于资本市场上有较多与被评估单位相同或相似行业的上市公司,其市场定价可以作为被评估单位市场价值的参考。中国的资本市场在经过了近三十年的发展,其基本的市场功能是具备的,因此本次评估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是可行的。目前国内资本市场存在的与标的企业类似或相近的可比上市企业;与标的企业业务类似的企业股权交易案例缺乏,故不采用交易案例法。因此本次评估可采用上市公司比较法评估。
本次评估选用收益法评估的理由:根据评估机构对被评估单位的企业性质、资产规模、历史经营情况、未来收益可预测情况、所获取评估资料的充分性等的了解,以及对其所依托的相关行业、市场的研究分析,评估机构认为该公司在未来时期里具有可预期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具备采用收益法评估的条件。
本次评估未选取资产基础法评估的理由:资产基础法是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被评估单位为精细化工行业中PEEK中间体的细分领域,资产基础法容易忽略其下游客户资源、管理经验等等包含的整体价值,因此未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通过以上分析,本次分别采用收益法及市场法进行评估,在比较两种评估方法所得出评估结论的基础上,分析差异产生原因,最终确认评估值。
2、评估结果
(1)收益法评估结果
采用收益法,得出标的公司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结论如下:
兴福新材评估基准日总资产账面价值为80,873.32万元,总负债账面价值为34,006.70万元,净资产账面价值为46,866.62万元。
按照收益法,经评估的兴福新材股东全部权益为107,033.38万元,评估值增值60,166.76万元,增值率128.38%。
(2)市场法评估结果
采用市场法,得出标的公司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结论如下:
按照市场法,经评估的兴福新材股东全部权益为121,358.78万元,评估值增
值74,492.16万元,增值率158.95%。
(3)评估结果的差异分析及最终结果的选取
1)评估结果的差异分析
收益法评估后的兴福新材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07,033.38万元,市场法评估后的兴福新材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21,358.78万元,两者相差14,325.40万元,差异率为11.80%。采用两种评估方法差异的原因主要是:
①采用市场法评估,需要选择可比企业,以可比公司评估基准日的价值比率为基础,对比分析标的公司与可比企业的财务数据,并进行必要的调整。考虑到市场法选取的对比公司主要为国内证券市场中的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受政策因素、资金因素等影响较大,易造成估值结果的一定偏差。
②收益法是在对企业未来收益预测的基础上计算评估价值的方法,不仅考虑了各分项资产是否在企业中得到合理和充分利用、组合在一起时是否发挥了其应有的贡献等因素对企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影响,也考虑了企业所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行业竞争力、管理水平、人力资源等因素对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影响。
2)评估结果的选取
鉴于本次评估的目的,交易双方更看重的是被评估企业未来的经营状况和获利能力,因此收益法更适用于本次评估目的,选用收益法评估结果更为合理,即:兴福新材股东全部权益评估结果为107,033.38万元。
(二)评估假设
评估报告分析估算采用的假设条件如下:
1、假设所有评估标的已经处在交易过程中,评估专业人员根据被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
2、假设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或拟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资产交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交易行为都是自愿的、理智的,都能对资产的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作出理智的判断;
3、假设被评估资产按照目前的用途和使用方式等持续使用;
4、假设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国家宏观经济形势无重大变化,本次交易各方所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
5、针对评估基准日资产的实际状况,假设企业持续经营;
6、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的管理层是负责的、稳定的,且有能力担当其职务;
7、除非另有说明,假设公司完全遵守所有有关的法律法规;
8、假设评估基准日后无不可抗力及不可预见因素对被评估单位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9、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和编写本资产评估报告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重要方面保持一致;
10、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在现有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的基础上,经营范围、方式与目前保持一致;
11、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的现金流入为平均流入,现金流出为平均流出。
12、假设被评估单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可正常延续,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率为15%;
13、假设被评估单位未来预测期间产销平衡。
14、假设被评估单位未来年度产能提升可顺利获得批复。
(三)收益法评估情况
1、评估模型
本次评估的基本模型为: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企业整体价值-付息债务价值
(1)企业整体价值
企业整体价值是指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和付息债务价值之和。根据标的公司的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企业整体价值的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整体价值=经营性资产价值+溢余资产价值+非经营性资产价值+长期股权投资价值
1)经营性资产价值
经营性资产是指与标的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评估基准日后企业自由现金流量预测所涉及的资产与负债。
经营性资产价值的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 ──经营性资产价值;
──预测年度;
──折现率;
R _ t ──第t 年企业自由现金流量;
──详细预测期年限;
P _ n ──详细预测期后企业自由现金流量(终值);
──终值折现系数。
其中,企业自由现金流量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自由现金流量=息前税后净利润+折旧与摊销-资本性支出-营运资金增加额
其中,折现率(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mathrm k e colon 权益资本成本;
k<sub>d</sub>:付息债务资本成本;
E:权益的市场价值;
D:付息债务的市场价值;
t:所得税率。
其中,权益资本成本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rf:无风险收益率;
MRP:市场风险溢价;
β<sub>L</sub>:权益的系统风险系数;
r :企业特定风险调整系数。
2)溢余资产价值
溢余资产是指评估基准日超过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评估基准日后企业自由现金流量预测不涉及的资产。标的公司于评估基准日无溢余资产。
3)非经营性资产、负债价值
非经营性资产、负债是指与标的公司生产经营无关的,评估基准日后企业自由现金流量预测不涉及的资产与负债。本次评估根据资产、负债的性质和特点,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单独分析和评估。
4)长期股权投资价值
本次评估采用合并口径报表,未纳入合并范围的长期股权投资价值另外加回。
(2)付息债务价值
付息债务是指评估基准日标的公司需要支付利息的负债。标的公司的付息债务包括短期借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长期借款。付息债务以核实后的账面值作为评估值。
2、收益年限
由于标的公司近期的收益可以相对合理地预测,而远期收益预测的合理性相对较差,按照通常惯例,中企华将企业的收益期划分为预测期和预测期后两个阶段。
标的公司于2030年达到稳定经营状态,故预测期截至2030年底。
3、未来收益的确定
(1)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估算
1)营业收入预测
①PEEK中间体营业收入预测
销量方面,2026年随着国外公司去库存周期的逐步结束,产品需求爆发,截至2026年5月31日,标的公司在手订单或意向需求合计为3,443.00吨。本次预测参照历史需求完成情况、行业需求增长率、在手订单或意向需求等确定2026年的销量;2027-2030年的销量按照行业规模增长水平预测。
单价方面,本次预测对已约定相应单价的订单或客户采用约定单价测算,对于未约定单价的客户采用2026年初或同区域客户的销售单价确定,后续年度结合竞争的影响考虑单价持续下降。
②FPBA营业收入预测
标的公司医药、农业中间体主要为FPBA。FPBA主要用于拟除虫菊酯类农药的生产,下游客户为拜耳、立威化工等大型农药生产企业。2026年,中企华结合标的公司的预测及其客户的需求量确定销量,未来年度预计小幅增长5%左右。
单价方面,2026年按照年初实际交易金额确定,后续年度结合市场竞争的影响考虑单价持续小幅下降。
③BPADA及其他产品收入预测
BPADA为兴福新材2025年研发的新产品,主要用于生产特种塑料PEI,单吨PEI约消耗0.8吨BPADA,目前全球PEI产能主要集中在美、日、德等国的化工巨头。根据万润股份2025年年度报告,该公司年产能1500吨的PEI产品量产线现已投入试生产,是国内首家实现PEI材料商业化生产的企业。除万润股份外,珠海万通特种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联合兴福新材、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对PE进行了技术攻坚。
目前兴福新材制造的PEI核心原料BPADA已通过客户验证,并陆续交付了数十吨的订单,预计2026年下半年随着客户PEI产线投产,标的公司交付量会得到提升。考虑到兴福新材现有产能及预留场地的限制,预测期内仅考虑逐步增长至约400吨的销售量。
④PEEK纯化业务收入预测
目前标的公司PEEK纯化业务主要服务赢创、吉大特塑等公司,考虑到其服务客户较少,且现有产能规模较小,2026-2027年基本不考虑增长,2028年进行改造扩产后,预测期考虑维持5%小幅稳定增长。
⑤其他产品
其他产品主要为零星生产的材料,规模较小且需求量具有偶然性,因此仅考虑未来小幅增长。
⑥其他业务收入预测
其他业务收入系副产品销售等,2025年度收入中的2,4'-二氟二苯甲酮加工收入、测试阶段的BPADA销售收入具有一定偶然性,当年收入较高。
本次评估参照2025年除2,4'-二氟二苯甲酮加工收入、BPADA销售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进行预测。
根据以上分析,标的公司营业收入预测表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6年 | 2027年 | 2028年 | 2029年 | 2030年 | 永续期 |
| PEEK中间体 | 29,506.03 | 32,341.56 | 35,135.87 | 37,876.47 | 40,459.65 | 40,459.65 |
| FPBA | 12,226.91 | 12,581.49 | 12,946.35 | 13,321.79 | 13,708.12 | 13,708.12 |
| BPADA | 1,698.23 | 2,903.97 | 3,586.41 | 4,258.86 | 4,853.40 | 4,853.40 |
| PEEK纯化业务 | 4,334.03 | 4,247.35 | 4,370.52 | 4,497.27 | 4,627.69 | 4,627.69 |
| 其他产品 | 656.40 | 676.09 | 696.37 | 717.26 | 738.78 | 738.78 |
| 主营业务合计 | 48,421.60 | 52,750.46 | 56,735.52 | 60,671.65 | 64,387.64 | 64,387.64 |
| 其他业务 | 978.01 | 1,065.44 | 1,145.93 | 1,225.43 | 1,300.48 | 1,300.48 |
| 合计 | 49,399.61 | 53,815.90 | 57,881.45 | 61,897.08 | 65,688.12 | 65,688.12 |
2)营业成本预测
营业成本主要为生产成本,评估机构在标的公司管理层提供的成本费用预测的基础上,对企业历史营业成本明细项的分析。标的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主要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制造费用具体包括车间管理人员工资、折旧和摊销、燃料动力、硫酸处理费等。未来预测情况如下:
①直接人工,结合评估基准日工资标准和人员配备情况,标的公司整体调薪计划、产品产量增长所需的员工增长情况进行预计。
②直接材料,参照各类产品的历史材料消耗情况,并结合企业现有成本管控措施对产品中的直接材料进行预测。
③折旧和摊销,按照固定资产账面金额和不同类别资产的折旧年限计算费用。
④对于制造费用中除人工费折旧费外的其他费用,按照各费用性质、特点及与收入规模的匹配程度等因素,进行分析预测。
综上,标的公司成本预测如下表: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6年 | 2027年 | 2028年 | 2029年 | 2030年 | 永续期 |
| PEEK中间体 | 23,988.21 | 25,715.01 | 27,234.33 | 28,763.70 | 30,580.66 | 30,793.02 |
| FPBA | 6,524.31 | 6,539.34 | 6,534.90 | 6,587.94 | 6,747.00 | 6,793.94 |
| BPADA | 1,243.31 | 1,859.15 | 2,209.13 | 2,556.65 | 2,874.96 | 2,881.54 |
| 其他产品 | 570.27 | 569.50 | 567.64 | 570.63 | 580.70 | 584.19 |
| PEEK纯化业务 | 3,144.78 | 2,954.36 | 2,896.94 | 2,884.01 | 2,942.17 | 2,979.55 |
| 主营业务成本合计 | 35,470.88 | 37,637.36 | 39,442.94 | 41,362.94 | 43,725.49 | 44,032.25 |
| 副产品销售 | 657.65 | 716.44 | 770.57 | 824.02 | 874.49 | 874.49 |
| 营业成本合计 | 36,128.53 | 38,353.80 | 40,213.51 | 42,186.97 | 44,599.98 | 44,906.75 |
(2)税金及附加的预测
税金及附加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及印花税等。其中城建税按应缴增值税额的7%计缴;教育费附加按应缴增值税额的3%计缴;地方教育费附加按应缴增值税的2%计缴。印花税结合历史年度收入比例预测,房产税、土地税按照其相应计税依据进行预测。
标的公司税金及附加的预测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6年 | 2027年 | 2028年 | 2029年 | 2030年 | 永续期 |
| 城建税 | 176.48 | 219.24 | 230.31 | 244.74 | 267.36 | 249.57 |
| 教育费附加 | 75.64 | 93.96 | 98.70 | 104.89 | 114.58 | 106.96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50.42 | 62.64 | 65.80 | 69.93 | 76.39 | 71.30 |
| 房产税 | 108.79 | 108.79 | 118.02 | 118.02 | 118.02 | 118.02 |
| 土地使用税 | 127.26 | 127.26 | 151.96 | 151.96 | 151.96 | 151.96 |
| 印花税 | 39.67 | 43.22 | 46.49 | 49.71 | 52.76 | 52.76 |
| 其他附加税 | 2.28 | 2.49 | 2.68 | 2.86 | 3.04 | 3.04 |
| 合计 | 580.56 | 657.61 | 713.96 | 742.11 | 784.11 | 753.60 |
(3)销售费用的预测
销售费用主要为销售人员的薪酬、信用保险费用、出口服务费以及其他费用。评估机构对各类费用分别预测如下:
销售人员职工薪酬包括人员工资和社会保险等。人员工资是销售部门人员的工资奖金,评估机构根据历史的人员工资水平,结合标的公司的人事发展策略,预测未来年度的销售人员人数和人均工资,确定预测期的人员工资;社会保险系根据人员工资计提的各类社保和公积金。评估机构在分析历史年度各项保险费用的计提比例和实际支付情况后,以预测的人员工资为基础,预测未来年度的保险费。
股份支付费用,按照股权激励方案预测,后续现金流加回。
其他销售费用,评估机构根据各项费用在历史年度中的支付水平,以企业发展规模和收入增长情况为基础,参考企业历史年度的费用发生额确定合理的增长比率预测未来年度中的相应费用。
标的公司销售费用的预测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6年 | 2027年 | 2028年 | 2029年 | 2030年 | 永续期 |
| 职工薪酬 | 156.39 | 164.21 | 172.42 | 181.04 | 190.10 | 190.10 |
| 信用保险费用 | 1.83 | 2.00 | 2.15 | 2.30 | 2.44 | 2.44 |
| 股份支付费用 | 56.00 | 51.55 | - | |||
| 出口服务费 | 20.63 | 22.48 | 24.18 | 25.86 | 27.44 | 27.44 |
| 其他费用 | 40.50 | 44.12 | 47.45 | 50.74 | 53.85 | 53.85 |
| 合计 | 275.36 | 284.36 | 246.20 | 259.94 | 273.82 | 273.82 |
(4)管理费用的预测
管理费用中的工资是管理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评估机构根据历史的人员工资水平,结合标的公司的人事发展策略,通过预测未来年度的管理人员人数和人均工资确定预测期的人员工资;社保费和公积金为根据人员工资计提的各类社保和公积金。评估机构在分析历史年度各项保险费用的计提比例和实际支付情况后,以预测的人员工资为基础,预测未来年度的保险费。
折旧费,评估机构遵循了标的公司执行的一贯会计政策,按照预测年度的实际固定资产规模,采用直线法计提。永续年度按年金确定资本性支出,同时确定当年的折旧费用。
股份支付费用,按照股权激励方案预测,后续现金流加回。
其他管理费用,主要是标的公司运营过程中产生的中介服务费、咨询服务费、保安保洁绿化费、业务招待费等,评估机构根据其在历史年度的支付水平,以标的公司发展规模和收入水平为基础,预测未来年度的其他管理费用。
标的公司管理费用的预测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6年 | 2027年 | 2028年 | 2029年 | 2030年 | 永续期 |
| 职工薪酬 | 2,106.98 | 2,212.33 | 2,322.95 | 2,439.09 | 2,561.05 | 2,561.05 |
| 折旧与摊销 | 448.61 | 387.35 | 327.57 | 269.59 | 274.01 | 315.27 |
| 中介服务费 | 213.51 | 224.18 | 235.39 | 247.16 | 259.52 | 259.52 |
| 股份支付费用 | 278.00 | 255.91 | - | |||
| 咨询服务费 | 37.49 | 39.36 | 41.33 | 43.40 | 45.57 | 45.57 |
| 保安保洁绿化费 | 174.19 | 182.90 | 192.04 | 201.64 | 211.72 | 211.72 |
| 业务招待费 | 187.63 | 204.41 | 219.85 | 235.10 | 249.50 | 249.50 |
| 办公差旅费 | 48.39 | 52.71 | 56.69 | 60.63 | 64.34 | 64.34 |
| 安全环保费 | 89.35 | 93.82 | 98.51 | 103.43 | 108.60 | 108.60 |
| 财产保险费 | 76.58 | 72.30 | 70.45 | 70.57 | 69.64 | 69.64 |
| 其他 | 153.75 | 161.43 | 169.51 | 177.98 | 186.88 | 186.88 |
| 合计 | 3,814.47 | 3,886.70 | 3,734.27 | 3,848.59 | 4,030.83 | 4,072.10 |
(5)研发费用的预测
研发费用中的职工薪酬是研发部门人员的工资,评估机构根据历史的人员工资水平,结合标的公司的人事发展策略通过预测未来年度的研发人员人数和人均工资确定预测期的人员工资;社保费和公积金为根据人员工资计提的各类社保和公积金。评估机构在分析历史年度各项保险费用的计提比例和实际支付情况后,以预测的人员工资为基础,预测未来年度的保险费。
折旧费,评估机构遵循了标的公司执行的一贯会计政策,按照预测年度的实际固定资产规模,采用直线法计提。永续年度按年金确定资本性支出,同时确定当年的折旧费用。
股份支付费用,按照股权激励方案预测,后续现金流加回。
其他研发费用,主要是标的公司研发过程中产生的材料费、燃料动力费等,评估机构根据其在历史年度中的支付水平,以标的公司发展规模和收入水平为基础,预测未来年度的其他研发费用。
标的公司研发费用的预测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6年 | 2027年 | 2028年 | 2029年 | 2030年 | 永续期 |
| 直接材料 | 858.30 | 935.03 | 1,005.67 | 1,075.44 | 1,141.31 | 1,141.31 |
| 职工薪酬 | 392.39 | 412.01 | 432.61 | 454.25 | 476.96 | 476.96 |
| 燃料动力费 | 127.75 | 139.17 | 149.68 | 160.06 | 169.87 | 169.87 |
| 折旧及摊销 | 120.82 | 104.32 | 88.22 | 72.60 | 73.80 | 84.91 |
| 股份支付 | 16.00 | 15.05 | - | |||
| 其他 | 130.89 | 142.59 | 153.36 | 164.00 | 174.05 | 174.05 |
| 合计 | 1,646.15 | 1,748.17 | 1,829.55 | 1,926.36 | 2,035.97 | 2,047.09 |
(6)财务费用的预测
财务费用主要是银行存款所带来的利息收入、手续费和利息支出等。由于经营现金的货币时间价值已在评估值中体现,所以不再对利息收入进行预测;手续费与营业收入紧密相关,故评估时以预测年度的营业收入为基础,参考历史年度的手续费支付水平预测未来年度的手续费;利息支出与公司的借款本金和利率密切相关,故估值时以预测年度的借款金额为基础,参考估值基准日同期贷款利率水平预测未来年度的利息支出。
标的公司财务费用的预测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6年 | 2027年 | 2028年 | 2029年 | 2030年 | 永续期 |
| 短期贷款利息费用 | 509.79 | 509.79 | 509.79 | 509.79 | 509.79 | 509.79 |
| 长期贷款利息费用 | 29.93 | 29.93 | 29.93 | 29.93 | 29.93 | 29.93 |
| 其他 | 27.91 | 30.40 | 32.70 | 34.97 | 37.11 | 37.11 |
| 合计 | 567.62 | 570.11 | 572.41 | 574.68 | 576.82 | 576.82 |
(7)其他收益的预测
其他收益包括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进项税额加计抵减及个税扣缴税款手续费等,本次预测仅考虑了5%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该项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期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2027年12月31日后不再预测该收益。
(8)营业外收支的预测
营业外收支主要为偶然发生的政府补助、罚款、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等,本次评估未来年度不再预测。
(9)所得税的预测
标的公司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宝宇化工及新恒兴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按25%进行预测。
兴福新材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本次评估假设标的公司享受目前的税收优惠后继续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续期,预测期仍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15%的政策。
标的公司的企业所得税费用的预测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6年 | 2027年 | 2028年 | 2029年 | 2030年 | 永续期 |
| 企业所得税 | 833.22 | 1,137.36 | 1,466.66 | 1,745.75 | 1,898.43 | 1,842.82 |
(10)折旧与摊销的预测
评估机构遵循了标的公司执行的一贯会计政策,按照预测年度的实际固定资产规模,采用直线法计提。永续年度按年金确定资本性支出,同时确定当年的折旧摊销费用。
标的公司折旧与摊销的预测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6年 | 2027年 | 2028年 | 2029年 | 2030年 | 永续期 |
| 折旧及摊销 | 3,904.36 | 3,371.17 | 2,850.85 | 2,346.25 | 2,384.72 | 2,743.86 |
(11)资本性支出的预测
资本性支出是为了保证企业生产经营可以正常发展的情况下,标的公司每年需要进行的资本性支出。对于永续期资本性资产,本次评估将下一周期更新支出按尚可使用年限折现到预测期末的现值,再以经济年限折算的年金作为其永续期资本性支出,如下:
| 项目 | 2026年 | 2027年 | 2028年 | 2029年 | 2030年 | 永续期 |
| 资本性支出 | 257.53 | 373.27 | 1,208.94 | 1,646.79 | 987.08 | 2,945.26 |
单位:万元
(12)营运资金增加额的预测
1)基准日营运资金
营运资金的追加是指随着标的公司经营活动的变化,因提供商业信用而占用的现金,正常经营所需保持的现金等;同时,在经济活动中,获取他人提供的商业信用,相应可以减少现金的即时支付。计算营运资金的增加需考虑正常经营所需保持的现金、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预收款项等因素。
标的公司评估基准日营运资金在企业账面值中剔除溢余资产、有息债务、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负债后确定。
2)最低现金保有量的预测
对于最低货币资金保有量的计算,首先计算未来年度的付现成本,然后根据标的公司实际情况确定付现成本的支付周期,根据付现成本和支付周期计算得出最低货币资金保有量,再计算最低货币资金保有量时考虑了标的公司评估基准日的受限资金。
3)非现金营运资金的预测
年营运资金=(流动资产-货币资金)-(流动负债-短期借款)
根据上述公式,由历史年度数据得出各科目周转次数,并根据标的公司未来的发展情况,确定未来年度各科目的周转次数,按周转次数与未来各年度收入的比例确定未来年度各科目数据,以此作为未来年度营运资金的计算依据。
4)营运资金增加额的测算
营运资金增加额=当年度需要的营运资金-上一年度需要的营运资金。
营运资金的预测如下:
| 项目 | 2026年 | 2027年 | 2028年 | 2029年 | 2030年 | 永续期 |
| 营运资金追加额 | -8,422.54 | 1,301.31 | 1,137.28 | 1,198.09 | 1,151.78 | - |
单位:万元
(13)净自由现金流量的预测
综上,标的公司未来各年的净自由现金流量预测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6年 | 2027年 | 2028年 | 2029年 | 2030年 | 永续期 |
| 一、营业总收入 | 49,399.60 | 53,815.90 | 57,881.45 | 61,897.08 | 65,688.12 | 65,688.12 |
| 减:营业成本 | 36,128.53 | 38,353.80 | 40,213.51 | 42,186.97 | 44,599.98 | 44,906.75 |
| 税金及附加 | 580.56 | 657.61 | 713.96 | 742.11 | 784.11 | 753.60 |
| 销售费用 | 275.36 | 284.36 | 246.20 | 259.94 | 273.82 | 273.82 |
| 管理费用 | 3,814.47 | 3,886.70 | 3,734.27 | 3,848.59 | 4,030.83 | 4,072.10 |
| 研发费用 | 1,646.15 | 1,748.17 | 1,829.55 | 1,926.36 | 2,035.97 | 2,047.09 |
| 财务费用 | 567.62 | 570.11 | 572.41 | 574.68 | 576.82 | 576.82 |
| 其中:利息费用 | 539.71 | 539.71 | 539.71 | 539.71 | 539.71 | 539.71 |
| 加:其他收益 | 162.87 | 178.34 | 0.00 | 0.00 | 0.00 | 0.00 |
| 二、营业利润 | 6,549.79 | 8,493.49 | 10,571.56 | 12,358.45 | 13,386.59 | 13,057.95 |
| 加:营业外收入 | - | - | - | - | - | - |
| 减:营业外支出 | - | - | - | - | - | - |
| 三、利润总额 | 6,549.79 | 8,493.49 | 10,571.56 | 12,358.45 | 13,386.59 | 13,057.95 |
| 减:所得税费用 | 833.22 | 1,137.36 | 1,466.66 | 1,745.75 | 1,898.43 | 1,842.82 |
| 四、净利润 | 5,716.57 | 7,356.12 | 9,104.90 | 10,612.70 | 11,488.16 | 11,215.12 |
| 利息支出*(1-所得税率) | 451.39 | 451.39 | 451.39 | 451.39 | 451.39 | 451.39 |
| 五、息前税后净利润 | 6,167.96 | 7,807.51 | 9,556.28 | 11,064.08 | 11,939.55 | 11,666.51 |
| 加:折旧及摊销 | 3,904.36 | 3,371.17 | 2,850.85 | 2,346.25 | 2,384.72 | 2,743.86 |
| 减:资本性支出 | 257.53 | 373.27 | 1,208.94 | 1,646.79 | 987.08 | 2,945.26 |
| 营运资金增加或减少 | -8,422.54 | 1,301.31 | 1,137.28 | 1,198.09 | 1,151.78 | - |
| 加:其他(减项以“-”号填列) | 550.47 | 507.10 | - | - | - | - |
| 六、自由现金净流量 | 18,787.80 | 10,011.20 | 10,060.92 | 10,565.46 | 12,185.40 | 11,465.10 |
(14)折现率的确定
1)无风险收益率的确定
国债收益率通常被认为是无风险的。根据WIND资讯,10年期国债在评估基准日的到期年收益率为1.8500%,本次评估以1.8500%作为无风险收益率。
2)权益系统风险系数的确定
根据标的公司的业务特点,评估机构通过WIND资讯查询了6家沪深交易所A股可比上市公司2025年12月31日的 beta _ mathrm L 值,根据可比上市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率、资本结构换算成 beta _ mathrm U 值,得到其平均值1.2051作为标的公司的 beta _ mathrm u 值,具体数据见下表:
| 序号 | 股票代码 | 公司简称 | $\beta_L$ 值 | $\beta u$ 值 |
| 1 | 002250.SZ | 联化科技 | 1.2523 | 1.0167 |
| 2 | 002326.SZ | 永太科技 | 1.2472 | 1.0702 |
| 3 | 002407.SZ | 多氟多 | 1.2346 | 1.1012 |
| 4 | 002915.SZ | 中欣氟材 | 1.4079 | 1.2384 |
| 5 | 301076.SZ | 新瀚新材 | 1.5567 | 1.5567 |
| 6 | 600378.SH | 昊华科技 | 1.3123 | 1.2474 |
| $\beta u$ 平均值 | 1.2051 | |||
标的公司的目标资本结构为15.35%。
标的公司评估基准日的实际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3%;以后年度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因素稍有变化。
将上述参数代入权益系统风险系数计算公式,计算得出标的公司的权益系统风险系数。
3)市场风险溢价的确定
市场风险溢价是市场投资报酬率与无风险报酬率之差。其中,评估基准日市场投资报酬率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价格指数为基础,选取1992年至评估基准日的年化周收益率加权平均值综合分析确定。经测算,评估基准日市场投资报酬率为8.79%。无风险报酬率取评估基准日10年期国债的到期收益率1.8500%,即市场风险溢价为6.94%。
4)企业特定风险调整系数的确定
企业特定风险调整系数在分析公司的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以及财务风险等方面风险及对策的基础上综合确定。结合标的公司业务规模、历史经营业绩、行业地位、经营能力、竞争能力、内部控制等情形对企业风险的影响,确定该公司的企业特定风险调整系数为1.00%。
5)预测期折现率的确定
将上述参数代入前述权益资本成本计算公式,计算得出标的公司的权益资本成本。
评估基准日标的公司付息债务成本采用2025年12月22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五年期LPR确定,即3.50%。
将上述参数代入加权平均资本成本计算公式,计算得出标的公司于2026年加权平均资本成本为11.10%;以后年度因实际企业所得税率略有变化而稍有不同,最低为11.08%。
6)预测期后折现率的确定
预测期后永续期折现率与预测期取值一致。
(15)测算过程和结果
将收益期内各年预测企业自由现金流量予以折现,从而得出标的公司的营业性资产价值如下表: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6年 | 2027年 | 2028年 | 2029年 | 2030年 | 永续期 |
| 六、自由现金净流量 | 18,787.80 | 10,011.20 | 10,060.92 | 10,565.46 | 12,185.40 | 11,465.10 |
| 折现率年限 | 0.50 | 1.50 | 2.50 | 3.50 | 4.50 | 0.00 |
| 七、折现率 | 11.10% | 11.09% | 11.08% | 11.08% | 11.08% | 11.08% |
| 折现系数 | 0.95 | 0.85 | 0.77 | 0.69 | 0.62 | 5.62 |
| 八、各年净现金流量折现值 | 17,823.98 | 8,550.57 | 7,736.84 | 7,314.47 | 7,593.94 | 64,485.47 |
| 九、预测期经营价值 | 113,505.28 |
(16)其他资产和负债的评估
1)非经营性资产和负债
非经营性资产中的其他应收款、其他流动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递延所得税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按核实后的账面值确定为评估值,对于投资性房地产,按照市场法的评估结果确认评估值。
兴福新材于评估基准日无非经营性负债。
2)溢余资产
兴福新材于评估基准日无溢余资产。
3)长期股权投资价值
截至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序号 | 被投资单位名称 | 投资日期 | 持股比例(%) | 核算方法 | 投资成本 | 账面价值 | 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 | 评估价值 |
| 1 | 威格斯(盘锦) | 2020-02 | 25.00 | 净资产折算 | 3,250.00 | - | - | - |
4、评估结果
企业整体价值=经营性资产价值+溢余资产价值+非经营性资产价值+长期股权投资价值
兴福新材的付息债务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核实后账面价值为16,424.68万元。
综上,兴福新材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企业整体价值-付息债务价值
(四)市场法评估情况
1、市场法具体方法的选择
市场法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
本次被评估单位为兴福新材,属于精细化工行业,精细化工行业并购案例较少,与并购案例相关联的、影响交易价格的某些特定的条件无法通过公开渠道获知,无法了解其中是否存在非市场价值因素以及无法对相关的折扣或溢价作出分析,本次评估采用并购案例法较难操作。目前在资本市场中从事精细化工行业的上市公司较多,可以在资本市场中选出与标的公司可比较的可比上市公司,因此,本次评估采用上市公司比较法。
上市公司比较法具体步骤包括:
明确被评估企业的基本情况,选择与被评估企业进行比较分析的参考企业。对所选择的参考企业的业务和财务情况进行分析,与被评估企业的情况进行比较、分析,并做必要的调整。
在对参考企业财务数据进行分析调整后,需要选择合适的价值比率,如企业价值倍数(EV/EBITDA)、市盈率(P/E比率)、市净率(P/B比率)、市销率(P/S比率)等权益比率,并根据以上工作对价值比率进行必要的分析和调整。
运用价值比率得出评估结果。在计算并调整参考企业的价值比率后,与标的公司相应的财务数据或指标相乘,计算得到需要的权益价值或企业价值。
2、可比对象的选择
(1)选择资本市场
结合本次评估目的,本次选取可比上市公司为在中国境内与标的公司生产产品接近的氟化工生产企业,经查找,可比上市公司在A股上市,故资本市场为A股市场。
(2)选择可比企业
选择可比企业的主要原则是:可比企业应当与标的公司属于同一行业,或者
受相同经济因素的影响。
根据标的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氟化工产品生产销售,评估机构搜集A股资本市场与标的公司产品接近的氟化工生产的上市公司的公开信息,选择与标的公司业务类别接近、业务范围相当的上市公司,对其进行相关统计分析后作为准可比企业。新瀚新材评估基准日市销率过高,中企华基于谨慎性考虑,在市场法选取时未列入可比公司范围。
本次评估选取五家上市公司作为可比企业:
| 序号 | 代码 | 名称 | 上市地点 |
| 1 | 002250.SZ | 联化科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2 | 002326.SZ | 永太科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3 | 002407.SZ | 多氟多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4 | 002915.SZ | 中欣氟材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5 | 600378.SH | 昊华科技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3、价值比率的选择
采用上市公司比较法评估时,价值比率包括市净率(P/B)、市盈率(P/E)、市销率(P/S)以及企业价值倍数(EV/EBITDA)等指标。
兴福新材产品的应用场景小而专,2024-2025年度受下游客户去库存政策的影响,导致其利润率无法正常体现内在价值,因此未考虑盈利指标,本次采用市净率(P/B)、市销率(P/S)对兴福新材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公式如下:
目标企业股权价值=目标企业价值比率×目标企业营业收入/净资产×(1-缺乏流动性折扣率)
其中:目标企业价值比率=修正后可比企业价值比率的加权平均值
修正后可比企业价值比率=可比企业价值比率×可比企业价值比率修正系数
可比企业价值比率修正系数=∏影响因素Ai的调整系数
影响因素Ai的调整系数=目标企业系数/可比企业系数
4、评估方法的运用过程
(1)评估实施过程
1)明确被评估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评估对象及其相关权益状况,如企业性质、资本规模、业务范围、营业规模、成长潜力等。
2)选择与被评估企业进行比较分析的参考企业。通过对证券市场上市企业进行筛选,以确定合适的参考企业。对参考企业的具体情况及业务情况进行详细的研究分析、比较,以选取具有可比性的参考企业。
3)对所选择的参考企业的业务和财务情况进行分析,与被评估企业的情况进行比较、分析,并做必要的调整。首先收集参考企业的财务信息,如行业统计数据、上市公司年报、研究机构的研究报告等。对上述从公开渠道获得的业务、财务信息进行分析调整,以使参考企业的财务信息尽可能准确及客观,使其与被评估企业的财务信息具有可比性。
4)选择、计算、调整价值比率。在对参考企业财务数据进行分析调整后,需要选择合适的价值比率,并根据以上工作对价值比率进行必要的分析和调整。
5)运用价值比率得出评估结果。在确定参考企业的价值比率后,与评估对象相应的财务数据或指标相乘,计算得到需要的权益价值。
(2)市场法测算过程
经分析影响企业估值的主要因素后,本次选用的对比因素共分为五项:资产管理规模、盈利能力、成长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运营比率,各项对比因素选择的指标如下:
| 修正因素 | 指标 |
| 资产管理规模 | 总资产(万元)、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万元) |
| 盈利能力 | 销售毛利率、总资产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总收入 |
| 成长能力 | 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净利润复合增长率、总资产复合增长率、毛利率复合增长率 |
| 风险管理能力 | 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比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产权比率(负债/归母权益) |
| 运营比率 | 总资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资本固定化率 |
各项指标均设定权重;均以兴福新材为标准分100分进行对比调整,可比企业各指标系数与兴福新材比较后确定,低于标的公司指标系数的则调整系数小于100,高于标的公司指标系数的则调整系数大于100。以各项指标对比调整后的得分乘以相应的权重小计后得出各项对比因素得分,再以各项对比因素得分相乘得出每家可比企业的最终得分。
影响因素Ai的调整系数=标的公司系数/可比企业系数
可比企业价值比率修正系数=∏影响因素Ai的调整系数
根据上述计算过程,得出的调整系数结果如下:
| 修正因素 | 兴福新材 | 联化科技 | 永太科技 | 多氟多 | 中欣氟材 | 昊华科技 |
| 修正系数 | 1.0000 | 0.9330 | 0.9710 | 0.9424 | 0.9710 | 0.8382 |
3)目标公司价值比率的确定
可比企业P/S根据评估基准日每股股价和营业收入(TTM)确定,用公式表示如下:可比企业P/S=评估基准日每股股价/营业收入(TTM)
5家可比企业P/S具体计算如下表所示:
单位:亿元
| 项目 | 联化科技 | 永太科技 | 多氟多 | 中欣氟材 | 昊华科技 |
| 市值 | 111.36 | 221.85 | 381.79 | 75.33 | 395.03 |
| 2025年销售收入 | 64.30 | 52.14 | 94.34 | 15.71 | 166.89 |
| 市销率P/S | 1.73 | 4.26 | 4.05 | 4.79 | 2.37 |
注:市值为评估基准日(2025年12月31日)前20个交易日算术平均数\*股数计算得出,数据来源为可比企业定期报告
可比企业P/B根据评估基准日每股股价和净资产确定,用公式表示如下:可比企业P/B=评估基准日每股股价/同期净资产
5家可比企业P/B具体计算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 项目 | 联化科技 | 永太科技 | 多氟多 | 中欣氟材 | 昊华科技 |
| 每股市价 | 12.38 | 23.98 | 32.07 | 23.15 | 30.62 |
| 2025年末每股净资产 | 7.46 | 2.89 | 7.05 | 4.05 | 14.12 |
| 市净率P/B | 1.66 | 8.30 | 4.55 | 5.72 | 2.17 |
注:每股市价为评估基准日(2025年12月31日)前20个交易日算术平均数/2025年12月31日股本计算得出,数据来源为可比企业定期报告
4)标的公司价值比率的确定
根据计算得出的修正系数,计算得出可比企业综合修正后的P/S及P/B。计算结果如下表:
| 项目 | 联化科技 | 永太科技 | 多氟多 | 中欣氟材 | 昊华科技 |
| 市销率P/S | 1.73 | 4.26 | 4.05 | 4.79 | 2.37 |
| 修正系数 | 0.9330 | 0.9710 | 0.9424 | 0.9710 | 0.8382 |
| 市销率P/S(修正后) | 1.62 | 4.13 | 3.81 | 4.66 | 1.98 |
| 平均 | 3.24 | ||||
| 项目 | 联化科技 | 永太科技 | 多氟多 | 中欣氟材 | 昊华科技 |
| 市净率PB(同期) | 1.66 | 8.30 | 4.55 | 5.72 | 2.17 |
| 修正系数 | 0.9330 | 0.9710 | 0.9424 | 0.9710 | 0.8382 |
| 市净率PB(修正后) | 1.55 | 8.06 | 4.28 | 5.55 | 1.82 |
| 平均 | 4.25 | ||||
5)流动性折扣的确定
市场流动性是指在某特定市场迅速地以低廉的交易成本买卖证券而不受阻的能力。缺乏流动性折扣(DLOM)是相对于流动性较强的投资,流动性受损程度的量化。一定程度或一定比例的缺乏流动性折扣应该从该权益价值中扣除,以此反映市场流动性的缺失。
目前国际上研究缺乏流动性折扣的主要方式或途径包括以下两种:一种是限制性股票交易价值研究途径,一种是IPO前交易价格研究途径。
因本次评估采用市场法,可比企业的市价是沪深交易所挂牌交易价,其股份具有很强的流动性。由于标的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流动性弱于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因此在评估股权价值时需考虑缺乏流动性折扣。
本次估值,缺乏流动性折扣依据2025年石油、化学、塑胶、塑料制造业缺乏流动性折扣的平均值确定为25.1%。
6)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确定
P/S估值: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目标企业价值比率×目标企业营业收入×(1-缺乏流动性折扣率)
P/B估值: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目标企业价值比率×净资产×(1-缺乏流动性折扣率)
5、评估结果
综上,经市场法评估兴福新材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21,358.78万元。
(五)估值特殊处理、对评估结论有重大影响事项的说明
本次评估不存在评估特殊处理、或对评估结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六)评估基准日至本报告签署日之重要变化事项及其对评估及交易作价的影响
本次评估在评估基准日至资产评估报告日之间未发现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重大期后事项。
二、重要下属企业的评估情况
本次评估不单独涉及标的公司下属企业。
三、董事会对本次标的公司评估合理性及定价公允性分析
(一)董事会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详细核查了有关评估事项后,就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等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本次交易聘请的中企华符合《证券法》规定,具备专业胜任能力。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之间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以外,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本次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2、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中企华为本次交易出具的相关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遵循了市场通行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中企华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中企华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4、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在本次评估过程中,中企华根据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各类资产的评估方法适当,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本次评估结果公允。公司以中企华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交易价格公允。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交易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目的与评估方法具备相关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具备公允性。
(二)评估预测的合理性
中企华采用收益法与市场法对标的公司100%股权进行评估,并最终选取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本次评估中,评估机构收益法采用了国际通行的WACC及CAPM模型对折现率进行测算,测算过程中评估机构对WACC及CAPM模型相关参数的选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准则及相关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标的公司所处行业地位、行业发展趋势、行业竞争及经营情况等内容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九章的分析。标的公司经营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四章之“七、最近三年主营业务发展情况”和第九章之“三、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分析”及“四、标的公司的盈利能力分析”。
评估中对预测期收入、成本、期间费用和净利润等相关参数的估算主要根据标的公司历史经营数据、未来发展规划以及评估机构对其成长性的判断进行的测算。评估机构引用的历史经营数据真实准确,使用的预测期收益参数具有相关计算依据,对兴福新材的业绩成长预测较为稳健、合理,测算结果符合兴福新材未来经营预期。
(三)后续变化对评估的影响
本次标的公司在经营中所涉及的国家和地方的现行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管理体系、技术、税收优惠等预计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兴福新材将成为上市公司子公司,上市公司将利用自身的资本平台优势以及在公司治理、规范运作方面的优势严格管理标的公司,确保兴福新材生产经营的合规性,加强标的公司的规范经营和业务发展,不断提升标的公司综合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本次评估是基于现有的国家法律、法规、税收政策、金融政策并基于现有市场情况对未来的合理预测,未考虑今后市场发生目前不可预测的重大变化和波动。本次评估已充分考虑未来政策、宏观环境、技术、行业、税收优惠等方面的发展,未来宏观环境及行业、技术的正常发展变化,不会影响本次标的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四)敏感性分析
综合考虑标的公司的业务模式、本次评估方法和报告期内财务指标变动的影响程度,公司认为PEEK中间体未来销量变动、折现率等指标对估值影响较大。该等指标对评估结果的影响测算分析如下:
| 指标 | 变动幅度 | 评估值 | 评估值变动额 | 评估值变动幅度 |
| PEEK中间体销量增长率 | +1个百分点 | 111,274.18 | 4,240.80 | 3.96% |
| +0.5个百分点 | 109,140.61 | 2,107.23 | 1.97% | |
| -0.5个百分点 | 104,952.27 | -2,081.11 | -1.94% | |
| -1个百分点 | 102,897.06 | -4,136.32 | -3.86% | |
| 折现率 | +1个百分点 | 98,469.99 | -8,563.39 | -8.00% |
| +0.5个百分点 | 102,560.95 | -4,472.43 | -4.18% | |
| -0.5个百分点 | 111,927.20 | 4,893.82 | 4.57% | |
| -1个百分点 | 117,301.58 | 10,268.20 | 9.59% |
(五)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协同效应分析
本次交易完成后,兴福新材将成为上市公司子公司,上市公司产业布局将延伸至领域,形成“工程管业 中间体、农医药中间体 的双主业经营格局,有助于拓宽盈利来源,提高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实现业务拓展和利润增长。上市公司将建立有效的内控机制,强化上市公司在业务经营、财务运作、对外投资、关联交易、融资担保、资产处置等方面对标的公司的管理与控制,实现内部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优化配置。
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现有业务无协同效应,因此本次评估及交易定价未考虑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现有业务的协同效应。
(六)定价公允性分析
1、与可比上市公司比较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可比上市公司的市净率、市销率情况如下表所示:
| 证券代码 | 公司简称 | 市净率(P/B) | 市销率(P/S) |
| 301076.SZ | 新瀚新材 | 7.36 | 19.43 |
| 002915.SZ | 中欣氟材 | 6.10 | 5.08 |
| 688716.SH | 中研股份 | 4.36 | 16.67 |
| 600378.SH | 昊华科技 | 2.29 | 2.47 |
| 002326.SZ | 永太科技 | 8.46 | 4.42 |
| 002250.SZ | 联化科技 | 1.81 | 1.87 |
| 002407.SZ | 多氟多 | 4.88 | 4.28 |
| 平均数 | 5.04 | 7.74 | |
| 中位数 | 4.88 | 4.42 | |
| 标的公司 | 2.28 | 2.78 | |
注 :标的公司的市值数据使用本次交易价格( 股权比例),市净率和市销率分别使用标的公司2025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和2025年营业收入进行计算;注2:可比上市公司市净率P/B、市销率(P/S)数据来源:iFind年度报告。
可比上市公司市净率范围为1.81-8.46倍,本次交易估值市净率低于可比上市公司市净率中位数及平均数;可比上市公司市销率范围为1.87-19.43倍,标的公司估值市净率低于可比上市公司市销率中位数及平均数。总体上,标的公司的估值较为谨慎。
2、与同行业相似交易比较
经查询公开市场案例情况,选择被并购的标的资产属于基础化工-化学制品- 氟化工的可比交易案例。选取的市场案例市净率及市销率情况如下:
| 序号 | 购买方 | 标的资产 | 标的资产的主营业务或产品 | 评估基准日 | 市净率(P/B) | 市销率(P/S) | |
|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
| 1 | 300346.SZ | 南大光电 | 山东飞源气体有限公司14.8563%股权 | 三氟化氮、六氟化硫等氟化工产品 | 2021年8月31日 | 2.80 | 2.39 |
| 2 | 300346.SZ | 南大光电 | 南大光电(淄博)有限公司27.1732%股权 | 氢类电子特气产品和含氟电器特气产品 | 2023年5月31日 | 1.97 | 1.12 |
| 3 | 002709.SZ | 天赐材料 | 浙江天硕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7.0370%股权 | 锂离子新材料 | 2023年4月30日 | 2.68 | 2.18 |
| 4 | 002407.SZ | 多氟多 | 宁夏天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80%股权 | 有机氟材料、聚偏氟乙烯 | 2023年11月30日 | 0.94 | 3.32 |
| 中位数 | 2.33 | 2.29 | |||||
| 平均数 | 2.10 | 2.25 | |||||
| - | 603616.SH | 韩建河山 | 兴福新材99.9978%股份 | PEEK中间体、农医药中间体等 | 2025年12月31日 | 2.28 | 2.78 |
注:数据来源:上市公司相关公告
相较于可比交易标的公司,本次交易兴福新材估值的市净率、市销率均略高于可比案例的中位数和平均数,但偏离程度不高,系充分考虑到标的公司在PEEK中间体领域的地位及其积累的客户资源。
(七)评估基准日至本报告签署日之重要变化事项及其对评估及交易作价的影响
评估基准日至本报告签署日期间,未发生对本次评估及交易作价有影响的重要变化事项。
(八)交易定价与评估结果差异分析
本次交易中,标的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值为107,033.38万元,各方协商确定标的公司100%股份的交易价格为107,000.00万元,本次交易涉及的99.9978%股份的交易对价为106,997.62万元。本次交易的定价与估值结果不存在较大差异。
四、董事会对本次股份发行定价合理性的分析
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为充分保障中小股东利益,经交易各方协商,本次发行的股份发行价格为4.38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前60个交易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价格是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基于近期资本市场环境、上市公司股票估值水平及标的资产的盈利能力、未来发展预期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及平等协商的结果,定价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市场化的原则,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对评估机构或者估值机构的独立性、评估或者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的审核意见
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分别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等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就本次交易,公司聘请了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评估机构,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的标的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
现对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进行审查,认为公司本次交易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目的与评估方法具备相关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具备公允性。 ,
六、业绩承诺及可实现性
(一)业绩承诺的合理性
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评估说明中所载明净利润数据为依据作出。标的公司未来业绩预测时已充分考虑标的公司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标的公司的业务情况和历史年度资产、财务分析和调整情况,详细预测结果详见本节之“一、(三)收益法评估情况”。
(二)业绩承诺补偿相关协议签署情况
2026年6月5日,上市公司与陈旭辉、高巷涵、郭振伟、福兴同创签订了《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就业绩承诺、减值测试、补偿安排等事项作出约定。《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相关内容详见本报告“第七节 本次交易主要合同”。
(三)交易对方履约能力及履约保障措施
本次交易方案中已经设置较为充分的履约保障措施,能够较好地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业绩承诺方履行向上市公司作出的业绩承诺义务,业绩承诺方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除须按上述约定进行锁定外,还应根据标的公司于业绩承诺期间内各年度的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分三期进行解锁。具体请见本报告第一节之“二、(三)6、锁定期”的相关内容。业绩承诺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期约定。
业绩承诺方分别承诺如下:
“1、本人/本单位承诺若其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增发行的股份,自新增股份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至本人/本单位名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包括但不限于因业绩补偿而发生的股份回购行为)。
2、本人/本单位承诺其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增发行的股份,按照以下标准分期解锁:
(1)第一次解锁
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期间第一个会计年度的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且本人/本单位已履行相应业绩补偿义务后,本人/本单位解锁股份数=本人/本单位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30%-本人/本单位需补偿股份数。
(2)第二次解锁
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期间第二个会计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且本人/本单位已履行相应业绩补偿义务后,本人/本单位累积解锁股份数=本人/本单位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60%-本人/本单位累积需补偿股份数。
(3)第三次解锁
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期间第三个会计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且本人/本单位已履行全部业绩补偿义务后,本人/本单位累积解锁股份数=本人/本单位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100%-本人/本单位累积需补偿股份数(为累积业绩承诺补偿股份数与资产减值补偿股份数之和)。
若本人/本单位在有关年度内无需进行补偿的,则补偿股份数按0取值;若经计算所得当年度应解锁股份小于等于0的,则当年度本人/本单位不能解锁股份。
3、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本单位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由于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增加的,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约定。
4、若上述锁定安排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政策不相符的,本人/本单位同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5、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本单位转让和交易上市公司股份将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执行。
特此承诺。”
第七节 本次交易主要合同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和签订时间
2026 年 2 月 3 日,韩建河山与陈旭辉、福兴同创、川流长桉、郭振伟、兴达汇志、梧桐树、丽水朝福、高巷涵、海通焕新、兴达汇远、德州德道、济南德道、中化兴发、中天辽创、方琦、兴达汇才、青岛朝斌、和生中富、青岛朝汇、青岛朝丰、青岛朝恩、金梧桐、武汉高轩、周武、席贵平 25 名交易对方签署本次交易的《购买资产协议》。
2026 年6月5日,韩建河山与上述25 名交易对方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标的资产内容与作价
为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目的,中企华出具了编号为“中企华评报字(2026)第 8371 号”的《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收购股权涉及的辽宁兴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以2025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分别采取收益法、市场法对标的公司进行了评估,最终选择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
经交易双方协商,标的公司 100%股份整体定价为 107,000 万元,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兴福新材 99.9978%股份的交易对价为以此为基础确定标的资产的转让价格为 106,997.62万元。
(三)交易对价的支付
韩建河山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交易对方支付标的资产的交易对价。其中,发行股份的对价为 92,056.27 万元,发行股份的数量为 210,174,115股,现金对价为 14,941.3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发行股份对价(万元) | 发行股份数量(股) | 现金对价(万元) |
| 1 | 陈旭辉 | 23,970.84 | 54,727,949 | 7,990.28 |
| 2 | 福兴同创 | 8,723.28 | 19,916,160 | 2,907.76 |
| 3 | 川流长桉 | 10,358.65 | 23,649,887 | - |
| 4 | 郭振伟 | 5,812.54 | 13,270,635 | 1,937.51 |
| 5 | 兴达汇志 | 6,809.00 | 15,545,658 | 605.79 |
| 6 | 梧桐树 | 6,900.34 | 15,754,205 | - |
| 7 | 丽水朝福 | 6,057.83 | 13,830,667 | - |
| 8 | 高巷涵 | 3,634.70 | 8,298,400 | 1,211.57 |
| 9 | 海通焕新 | 3,230.84 | 7,376,356 | - |
| 10 | 兴达汇远 | 2,592.75 | 5,919,525 | - |
| 11 | 德州德道 | 2,544.29 | 5,808,880 | - |
| 12 | 济南德道 | 2,205.05 | 5,034,362 | - |
| 13 | 中化兴发 | 2,043.61 | 4,665,766 | - |
| 14 | 中天辽创 | 1,613.81 | 3,684,489 | - |
| 15 | 方琦 | 1,453.88 | 3,319,360 | - |
| 16 | 兴达汇才 | 913.42 | 2,085,443 | 288.45 |
| 17 | 青岛朝斌 | 969.25 | 2,212,906 | - |
| 18 | 和生中富 | 646.17 | 1,475,270 | - |
| 19 | 青岛朝汇 | 605.78 | 1,383,066 | - |
| 20 | 青岛朝丰 | 545.20 | 1,244,760 | - |
| 21 | 青岛朝恩 | 363.47 | 829,840 | - |
| 22 | 金梧桐 | 49.20 | 112,335 | - |
| 23 | 武汉高轩 | 10.51 | 23,995 | - |
| 24 | 周武 | 1.11 | 2,542 | - |
| 25 | 席贵平 | 0.73 | 1,659 | |
| 合计 | 92,056.27 | 210,174,115 | 14,941.36 | |
最终发行的股份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数量为准。
若在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韩建河山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相关规则及《购买资产协议》第 4.3 款、第 4.4 款的约定调整股份发行价格,并相应调整股份发行数量。
韩建河山应在标的公司股权交割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陈旭辉、福兴同创、郭振伟、兴达汇志、高巷涵、兴达汇才支付本次股权转让的现金对价的 10%;剩余部分在交割日后 30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
(四)股份锁定期安排
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增发行的股份,自新增股份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至交易对方名下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但是,若取得新增股份时,交易对方对用于认购新增股份的标的公司股份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 12 个月的,则相应的新增股份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至交易对方名下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若交易对方属于私募投资基金,且于上市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时交易对方对用于认购新增股份的标的公司股份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已满 48 个月的,则相应的新增股份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至交易对方名下之日起 6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交易对方承诺将按照上述要求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出具书面的锁定承诺。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上述股票锁定期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因业绩补偿而发生的股份回购行为)。
鉴于韩建河山与业绩承诺方另行签署了《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在满足前述法定锁定期的前提下,业绩承诺方持有的对价股份按照下述约定分期解锁:
(1)第一次解锁
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期间第一个会计年度的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且业绩承诺方已履行相应业绩补偿义务后,业绩承诺方解锁股份数=业绩承诺方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30%-业绩承诺方需补偿股份数。
(2)第二次解锁
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期间第二个会计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且业绩承诺方已履行相应业绩补偿义务后,业绩承诺方累积解锁股份数=业绩承诺方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60%-业绩承诺方累积需补偿股份数。
(3)第三次解锁
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期间第三个会计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且业绩承诺方已履行全部业绩补偿义务后,业绩承诺方累积解锁股份数=业绩承诺方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100%-业绩承诺方累积需补偿股份数(为累积业绩承诺补偿股份数与资产减值补偿股份数之和)。
为免疑义,若业绩承诺方在有关年度内无需进行补偿的,则补偿股份数按 0取值;若经计算所得当年度应解锁股份小于等于 0 的,则当年度不能解锁股份。
业绩承诺方配合韩建河山在本次发行日按照上述约定办理对价股份锁定手续。本次发行完成后,由于韩建河山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韩建河山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及解锁安排。如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对股份锁定期另有其他规定及要求的,业绩承诺方亦应遵守;同时,业绩承诺方减持对价股份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上述股票锁定期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因业绩补偿而发生的股份回购行为)。
(五)本次交易的交割
交易各方同意于协议所约定的先决条件全部成就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或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日期进行交割。
在不应影响标的公司的正常经营前提下,交易对方应于交割日向韩建河山委派的管理人员交付对经营标的公司有实质影响的资产及有关资料。
先决条件全部成就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交易对方应签署根据标的公司的组织文件和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标的资产过户至韩建河山所需的全部文件。
交易对方应尽最大努力于先决条件全部成就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协助标的公司尽快办理将标的资产登记于韩建河山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韩建河山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于交割日起,标的资产相关的一切权利、义务和风险都转由韩建河山享有及承担。
交易各方应尽最大努力在交割日之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本次发行的相关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于上交所及股份登记机构办理本次购买资产所涉股份发行、登记、上市手续及向上交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和备案等相关手续。
(六)过渡期损益归属的安排
双方同意于交割日后对标的公司过渡期损益进行专项审计。若交割日为当月15 日之前(含 15 日当日),则交割审计基准日为上月月末之日;若交割日为当月 15 日之后(不含 15 日当日),则交割审计基准日为当月月末之日。双方共同确定交割审计基准日,交割审计基准日确定后,由韩建河山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在过渡期间的净资产变动进行审计并于交割日后 90日内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标的公司过渡期内因盈利或因其他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的相应部分由韩建河山享有,过渡期内因亏损或因其他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的相应部分由业绩承诺方在交割完成后且上述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各自在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以现金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向韩建河山补足,该等补足的金额以上述专项审计报告的内容为依据确定。
(七)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治理安排
本次交易完成后,陈旭辉、高巷涵有权向韩建河山董事会提名 1名非独立董事。
标的公司应建立符合韩建河山控股子公司定位的公司治理结构,按照上交所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制度,并配合韩建河山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董事会设5 名董事,其中由韩建河山提名3名董事,陈旭辉、高巷涵作为业绩承诺方提名 1 名董事,标的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1名职工董事;设总经理 1名,由郭振伟担任;设财务总监 1名,由韩建河山委派。标的公司按照上市公司财务体系规范运行,但给予管理层最大的经营自主权。
本次交易完成后,韩建河山及标的公司将制定确保人员稳定的具体保障措施,核心团队成员应在交割日之前与标的公司或其分子公司签订内容令韩建河山满意的不短于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该等人员在标的公司或其分子公司服务期间及离开标的公司或其分子公司后两年内不得从事与标的公司及其分子公司相同或竞争的业务或投资。
(八)陈述和保证
1、韩建河山向交易对方作出下列陈述和保证
韩建河山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有效设立并依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有权签署协议且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协议的签署与履行并不构成其违反其作为一方或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章程性文件、已经签署的协议/协议及获得的许可,也不会导致其违反或需要获得法院、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发出的判决、裁定、命令或同意。
韩建河山向交易对方提供的与协议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保证不存在任何已知或应知而未向交易对方披露的、影响协议签署的违法事实及法律障碍。
韩建河山将积极签署并准备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有关的一切必要文件,与交易对方共同向有关审批部门办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审批手续,并在协议生效后按协议约定实施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韩建河山承诺不实施任何违反上述陈述与保证,或协议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及影响协议效力的行为。
韩建河山在协议项下所作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在协议签署之日至本次发行完成日均应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2、交易对方向韩建河山作出下列陈述和保证
交易对方分别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有权签署协议且能够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协议的签署与履行并不构成其违反其作为一方或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章程性文件、已经签署的协议/协议及获得的许可,也不会导致其违反或需要获得法院、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发出的判决、裁定、命令或同意。
交易对方已按韩建河山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的要求客观、真实、准确地披露了与标的公司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财务、税务、人事、资产、环保等资料及信息,并承诺向韩建河山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提供的所有文件及资料,在任何方面均为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任何已知或应知而未向韩建河山披露的、影响协议签署的违法事实及法律障碍。
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标的资产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抵押、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不会因交易对方的原因导致标的资产不能合法转让到韩建河山名下,亦不会在转让完成后,因任何第三方对标的资产有权主张权利而导致韩建河山受到利益损失。如果因任何第三方有权对相关标的资产提出任何权利要求而给韩建河山造成任何损失,则交易对方应当给予充分的赔偿。
标的公司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且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新三板公司,依照中国法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截至协议签署之日,标的公司的所有股东已经依法对标的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出资不实等违反其作为公司股东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标的公司在业务经营、财务、税务、资产、环保等所有重大方面均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
交易对方将积极签署并准备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有关的一切必要文件,并积极协助韩建河山及有关方向有关审批部门办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审批手续。
交易对方承诺不实施任何违反上述陈述与保证,或协议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及影响协议效力的行为。
交易对方在协议项下所作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在协议签署之日至本次发行完成日均应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九)不可抗力
协议所称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协议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交通意外、罢工、骚动、暴乱及战争(不论曾否宣战)以及政府部门的作为及不作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协议时,该方应立即将该等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协议其他方,并在该等情况发生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提供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一方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协议项下的义务,将不构成违约,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该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在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影响持续 30 日或以上并且致使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协议的能力,则任何一方有权决定终止协议。
若因国家政策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协议签订后发生调整而致使直接影响协议的履行或者是不能按约履行时,协议双方均无过错的,不追究协议双方在此事件发生后因该事件未履行约定的违约责任,按其对履行协议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十)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反协议。
违约方应依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如因受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限制,或因韩建河山股东会未能审议通过,或因国家有权部门未能批准/同意注册等原因,导致本次重组全部或部分不能实施,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
(十一)协议成立、生效、变更及终止
1、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本人签字之日起成立。
2、协议在下列条件全部成就后即应生效(先决条件):
(1)本次交易经韩建河山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
(2)本次交易经交易对方内部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如需)。
(3)本次交易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查(如需)。
(4)本次交易获上交所重组审核机构审核通过。
(5)本次交易所涉对价股份的发行获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3、变更
协议的变更需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
4、终止
(1)协议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在生效前终止。
(2)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双方以外的其他客观原因而不能实施。
5、本协议被解除或终止后,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权利。
二、《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和签订时间
2026 年6月5日,韩建河山与陈旭辉、福兴同创、郭振伟、高巷涵签署《业绩承诺补偿协议》。韩建河山为该协议项下的股份发行方和资产购买方;陈旭辉、福兴同创、郭振伟、高巷涵为该协议项下的业绩承诺方。
(一)业绩承诺期间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业绩承诺期间为2026年、2027年及2028年。
(三)业绩承诺及补偿约定
1、承诺业绩指标
业绩承诺方承诺标的公司于业绩承诺期间内各年度期末实现如下净利润:
单位:万元
| 2026年 | 2027年 | 2028年 |
| 5,716.57 | 7,356.12 | 9,104.90 |
2、实际业绩与承诺业绩的差异及补偿承诺
(1)双方同意,韩建河山应在交割后业绩承诺期间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并经双方均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实现净利润情况进行审核,分别计算标的公司于业绩承诺期间各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
(2)双方确认,标的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以下简称“业绩补偿情形”)时,业绩承诺方应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业绩承诺期间内,任一年度末标的公司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未达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的90%。
3、补偿方式
在业绩承诺期间,发生协议约定业绩承诺方应向韩建河山承担业绩补偿情形,业绩承诺方按如下方式向韩建河山进行补偿:
(1)业绩承诺方应优先以通过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获得的韩建河山的股份向其补偿,股份不足以补偿的部分由业绩承诺方以现金补偿。但若在业绩承诺期间因业绩承诺方所持股份被冻结、强制执行等导致业绩承诺方转让所持股份受到限制情形出现,韩建河山有权直接要求业绩承诺方进行现金补偿。
(2)业绩承诺期间业绩承诺方应补偿金额/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业绩承诺方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间内各年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对价-业绩承诺方累计已补偿金额。
业绩承诺方按照在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中获得的交易对价的比例分别承担上述应补偿金额。
(3)业绩承诺方应当补偿股份数量=应补偿金额/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
业绩承诺方在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中获得的股份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终数量为准。如果韩建河山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事项,则补偿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计算公式为:应当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应当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前)×(1+转增或送股比例)。如果韩建河山在业绩承诺期内有现金分红的,按照本条约定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在业绩承诺期内累计获得的现金分红收益,应随相应补偿股份返还给韩建河山,返还的现金分红不作为已补偿金额,不计入各期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分红返还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每股已分配的现金股利×当期补偿股份数量。
(4)若业绩承诺方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中认购的股份不足补偿,则差额部分应由业绩承诺方进一步以现金进行补偿,计算公式为:
①业绩承诺期间内,各年度现金补偿计算公式:
当期应补偿现金=当期应补偿金额-当期已补偿股份数量×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每股发行价格。
②业绩承诺期间届满,现金补偿计算公式:
应补偿现金=应补偿金额-已补偿股份数量×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每股发行价格。
(5)上述补偿按年计算,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各年计算的应补偿金额股份数量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金额/股份不冲回抵销。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在个位之后存在尾数的,均按照舍去尾数并增加1股的方式进行处理。
(四)减值测试补偿
在业绩承诺期间届满时,若业绩承诺方已根据协议规定履行了补偿义务(如有)后,韩建河山应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审计机构对减值测试报告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如业绩承诺期间标的资产的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方就标的资产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每股发行价格+业绩承诺方就标的资产已补偿现金,则业绩承诺方应当另行向韩建河山进行补偿,具体补偿安排如下:
减值补偿金额=标的资产的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方已就标的资产在业绩承
诺期间内累计已补偿金额。
标的资产的期末减值额为交易对方就标的资产在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中取得的交易对价减去期末标的资产可比口径评估价值,并扣除业绩承诺期限内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2)业绩承诺方按照在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中获得的交易对价的比例分别承担上述减值补偿金额。
(3)减值补偿的股份数量=减值补偿的金额÷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每股发行价格。
如果韩建河山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事项,则补偿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计算公式为:另需补偿的股份数量(调整后)=另需补偿的股份数量(调整前)×(1+转增或送股比例)。如果韩建河山在业绩承诺期内有现金分红的,按照本条约定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在业绩承诺期内累计获得的现金分红收益,应随相应补偿股份返还给韩建河山,返还的现金分红不作为已补偿金额,不计入各期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分红返还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每股已分配的现金股利×当期补偿股份数量。
业绩承诺方应优先以股份进行减值补偿,如果业绩承诺方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中认购的股份不足补偿,则差额部分应由业绩承诺方进一步以现金进行补偿。
业绩承诺方就标的公司所承担的业绩承诺补偿金额与期末减值补偿金额合计不超过标的资产的交易对价,业绩承诺方合计补偿股份数量不超过业绩承诺方通过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获得的韩建河山新增股份总数及其在业绩承诺期间内对应获得的韩建河山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股份数。
(五)补偿措施的实施
如发生根据协议第四条约定的业绩承诺方须向韩建河山进行补偿的情形,韩建河山应在审计机构对业绩承诺资产的实际业绩情况或相应资产减值测试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之日起 60 日内计算应补偿股份数、书面通知业绩承诺方,并由韩建河山发出召开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通知。经股东会审议通过,韩建河山以 1.00 元总价向业绩承诺方定向回购其当年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并依法予以注销。
若韩建河山上述应补偿股份回购并注销事宜未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或因未获得相关债权人同意等原因而无法实施的,则韩建河山应在上述情形发生后的 2个月内,重新制定回购注销方案,并提交股东会批准或提请债权人同意。
自业绩承诺方应补偿股份数量确定之日起至该等股份注销前,业绩承诺方承诺放弃该等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
为确保相关股份能够切实用于履行补偿义务,业绩承诺方已就业绩承诺期内股份锁定安排出具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业绩承诺方承诺对于拟在业绩承诺期间用于承担业绩补偿义务的股份,将保证该等股份优先用于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不通过转让、赠与、质押股份或其他任何设置权利限制等方式逃废补偿义务;如未来拟就相关股份设定质押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权利时,将事先征得韩建河山书面同意,并在确保与韩建河山签署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项下业绩补偿措施不受影响的前提下进行;同时,将书面告知质权人或第三方权利人相关股份具有潜在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并在相关协议中就该等股份用于支付业绩补偿等事项与质权人或第三人作出明确约定。
如果业绩承诺方须根据协议约定向韩建河山进行现金补偿的,韩建河山应在审计机构对业绩承诺资产的实际业绩情况或相应资产减值测试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后 60 日内确定业绩承诺方当期应补偿的金额,并书面通知业绩承诺方。业绩承诺方应在收到韩建河山通知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将当期应补偿的现金价款一次性支付给韩建河山。
(六)超额业绩奖励
业绩承诺期届满之时,如标的公司累计实现净利润数超过承诺期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的 (即超额实现净利润),则以现金方式向标的公司管理团队进行超额业绩奖励,奖励金额为超额实现净利润的 50%;但前述超额业绩奖励的总金额不得超过本次交易价格的 20%。
上述超额业绩奖励的计算公式为:超额业绩奖励金额=(业绩承诺期内累积实现净利润-业绩承诺期内累积承诺净利润)×50%
超额业绩奖励的对象、超额业绩奖励的具体分配办法等由标的公司管理层在业绩承诺期满后制定提出,并经标的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如需)审议通过后予以实施。
本次超额业绩奖励计入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当期费用。超额业绩奖励涉及个人所得税由获得该等奖励的个人承担,标的公司有权对奖励金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八节 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一、关联交易情况
(一)标的公司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截至报告期末,标的公司的主要关联方如下:
1、直接或间接控制标的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序号 | 关联方姓名 | 关联关系说明 |
| 1 | 陈旭辉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 2 | 郭振伟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 3 | 高巷涵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2、直接或间接持有标的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除第1项以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标的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3、标的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序号 | 关联方姓名 | 关联关系说明 |
| 1 | 陈旭辉 | 董事长 |
| 2 | 郭振伟 | 董事,总经理 |
| 3 | 高巷涵 | 董事 |
| 4 | 高申 | 董事 |
| 5 | 石雪松 | 董事 |
| 6 | 侯春波 | 董事 |
| 7 | 隋欣 | 独立董事 |
| 8 | 伊鹏 | 独立董事 |
| 9 | 赵成吉 | 独立董事 |
| 10 | 王娜 | 原监事 |
| 11 | 于广武 | 原监事 |
| 12 | 俞宁 | 原监事 |
| 13 | 王福强 | 财务负责人 |
| 14 | 刘丹 | 董事会秘书 |
3、标的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 关联方姓名 关联关系说明 1 陈旭辉 董事长 2 郭振伟 董事,总经理 3 高巷涵 董事 4 高申 董事 5 石雪松 董事 6 侯春波 董事 7 隋欣 独立董事 8 伊鹏 独立董事 9 赵成吉 独立董事 10 王娜 原监事 11 于广武 原监事 12 俞宁 原监事 13
4、与上述1-3项所列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上述关联自然人的配偶、年满18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上述人员亦属于标的公司的关联方。
5、直接持有标的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序号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说明 |
| 1 | 营口福兴同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持股5%以上股东 |
| 2 | 苏州川流长桉新材料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持股5%以上股东 |
| 3 | 营口兴达汇志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持股5%以上股东 |
| 4 | 梧桐树(南宁)氟基新材料转型升级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持股5%以上股东 |
| 5 | 丽水朝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持股5%以上股东 |
6、直接或间接控制标的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报告期内,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标的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7、除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外,上述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分类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说明 |
| 董事陈旭辉董事高巷涵 | 盘锦鸿鹤氟化学有限公司 | 陈旭辉担任执行董事、经理的企业 |
| 盘锦市旺达实业有限公司 | 陈旭辉担任执行董事、经理的企业 | |
| 黄龙生物科技(辽宁)有限公司 | 陈旭辉担任经理的企业 | |
| 大连兴福化学科技有限公司 | 陈旭辉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 |
| 黑山县汇诚建材有限公司 | 陈旭辉、高巷涵控制的企业 | |
| 总经理郭振伟 | 威格斯(盘锦)高性能材料有限公司 | 郭振伟担任董事的企业 |
| 董事高申 | 天津梧桐树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高申担任董事的企业 |
| 共青城梧桐树良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高申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 |
| 北京奇峰聚能科技有限公司 | 高申担任董事的企业 | |
| 北京中科海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高申担任董事的企业 | |
| 华芯程(杭州)科技有限公司 | 高申担任董事的企业 | |
| 西安乐博士机器人有限公司 | 高申担任副董事长的企业 | |
| 武汉光启源科技有限公司 | 高申担任董事的企业 | |
| 青岛砥砺行科技有限公司 | 高申担任董事的企业 | |
| 上海江弗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高申担任董事的企业 | |
| 广州良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高申担任董事的企业 | |
| 北京逍遥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高申担任董事的企业 | |
| 北京和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高申担任董事的企业 | |
| 董事石雪松及关系密切家庭成员时海峰 | 分宜金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石雪松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
| 上海川榕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石雪松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 |
| 上海川流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石雪松担任董事长的企业 | |
| 新余金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石雪松担任董事、经理的企业 | |
| 新余溯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石雪松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 |
| 上海鸾峰投资有限公司 | 石雪松担任执行董事、经理的企业 | |
| 青岛三力本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石雪松担任董事的企业 | |
| 上海中科康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石雪松担任董事的企业 | |
| 江苏欣诺科催化剂股份有限公司 | 石雪松担任董事的企业 | |
| 陕西量维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 石雪松担任董事的企业 | |
| 上海异工同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异工同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石雪松担任董事的企业 | |
| 常州威斯双联科技有限公司 | 石雪松担任董事的企业 | |
| 苏州德比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石雪松担任董事的企业 | |
| 安徽进化硅纳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石雪松担任董事的企业 | |
| 安徽觅拓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 石雪松担任董事的企业 | |
| 南京安立格有限公司 | 石雪松担任董事的企业 | |
| 平湖鼎峰不锈钢有限公司 | 时海峰担任执行董事、经理的企业 | |
| 原监事俞宁 | 上海若胤商贸有限公司 | 俞宁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
| 江西希尔曼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俞宁担任董事的企业 | |
| 成都飞锐特科技有限公司 | 俞宁担任董事的企业 | |
| 浙江东柔新材料有限公司 | 俞宁担任董事的企业 | |
| 江苏浩纳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俞宁担任董事的企业 | |
| 董事会秘书 刘丹 | 营口兴达汇才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刘丹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
(二)标的公司关联交易
1、关联销售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的关联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关联方名称 | 交易内容 | 2025年 | 2024年 | ||
| 金额 | 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 金额 | 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 ||
| 威格斯(盘锦) | 销售商品 | 825.73 | 2.14% | 636.87 | 1.59% |
| 盘锦市旺达实业有限公司 | 销售商品 | 0.82 | 0.00% | 0.83 | 0.00% |
| 黄龙生物科技(辽宁)有限公司 | 销售商品 | 104.02 | 0.27% | - | 0.00% |
| 合计 | 930.57 | 2.41% | 637.7 | 1.59% | |
注:2025 年 4 月份起黄龙生物科技(辽宁)有限公司不再属于标的公司关联方,相关交易不再构成关联交易,上述金额未包括 2025 年4月之后的交易金额。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的关联销售,主要系向威格斯(盘锦)销售PEEK中间体、向黄龙生物科技(辽宁)有限公司提供2,4'-二氟二苯甲酮及其加工劳务,占标的公司营业收入的比重较低,不影响标的公司经营的独立性。
2、关联采购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的关联采购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关联方名称 | 交易内容 | 2025年 | 2024年 | ||
| 金额 | 占营业成本的比重 | 金额 | 占营业成本的比重 | ||
| 盘锦市旺达实业有限公司 | 购买商品 | - | - | 148.15 | 0.48% |
| 盘锦市旺达实业有限公司 | 购买服务 | 552.1 | 1.85% | 431.52 | 1.39% |
| 合计 | 552.1 | 1.85% | 579.67 | 1.87% | |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的关联采购,主要系向盘锦市旺达实业有限公司采购液氯和氢氧化钠,以及危化品运输服务,该项业务占标的公司营业成本的比重较低,不影响标的公司经营的独立性。
3、关联方资金拆借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向关联方资金拆出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关联方名称 | 2025年 | |||
| 期初余额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期末余额 | |
| 威格斯(盘锦) | 7,423.84 | 260.00 | - | 7,683.84 |
单位:万元
| 关联方名称 | 2024年 | |||
| 期初余额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期末余额 | |
| 威格斯(盘锦) | 7,163.12 | 260.71 | - | 7,423.84 |
关于标的公司对威格斯(盘锦)的借款事宜,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九章之“三、(一)4、其他应收款”。
4、关联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作为被担保方的关联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担保方 | 担保金额 | 担保起始日 | 担保到期日 | 担保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
| 盘锦旺达实业有限公司、陈旭辉、高巷涵、郭振伟、张凤娜 | 6,500.00 | 2023/3/23 | 2026/3/22 | 是 |
报告期内,盘锦旺达实业有限公司、陈旭辉、高巷涵、郭振伟、张凤娜为标的公司银行借款提供保证担保。该笔借款于2024年已归还,上述担保责任已解除。
5、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薪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 | 2024年 |
|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总额 | 489.59 | 498.14 |
6、与股东共同投资
2024年,标的公司与持股5%以上的股东梧桐树,共同投资设立湖北星科新材料有限公司。标的公司出资105.00万元。
7、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应收关联方款项
报告期各期末,标的公司应收关联方款项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名称 | 关联方 | 2025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
| 应收账款 | 威格斯(盘锦) | 168.14 | 8.41 | - | - |
| 应收账款 | 黄龙生物科技(辽宁)有限公司 | 211.66 | 10.58 | - | - |
| 应收账款 | 盘锦市旺达实业有限公司 | 5.97 | 0.62 | 5.04 | 0.29 |
| 其他应收款 | 威格斯(盘锦) | 7,683.84 | 5,833.76 | 7,423.84 | 4,335.10 |
(2)应付关联方款项
报告期各期末,标的公司应付关联方款项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名称 | 关联方 | 2025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 应付账款 | 盘锦市旺达实业有限公司 | 197.64 | 23.56 |
(三)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本次交易前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经测算,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陈旭辉、高巷涵夫妇预计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份;郭振伟及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福兴同创预计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份,构成上市公司的关联方。结合本次交易方案,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四)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变化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及会计师出具的《备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度/2025年末 | ||
| 交易前 | 交易后 | 变动率 | |
| 关联采购 | 31.64 | 583.74 | 1744.94% |
| 营业成本 | 72,711.42 | 102,581.60 | 41.08% |
| 占营业成本比例 | 0.04% | 0.57% | 0.53个百分点 |
| 关联销售 | - | 930.57 | - |
| 营业收入 | 88,438.23 | 127,004.64 | 43.61% |
| 占营业收入比例 | - | 0.73% | 0.73个百分点 |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纳入上市公司合并范围,双方原关联交易将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除上述情况外,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发生变化。
上市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定价依据充分、合理,确保不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为规范和减少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长远稳定发展,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本次重组完成后持有韩建河山5%以上股份的股东已经出具《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详见本报告第一节之“六、(二)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作出的重要承诺”、“六、(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作出的重要承诺” 及“六、(四)交易对方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
二、同业竞争的情况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一)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同业竞争情况
上市公司主要从事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PCCP)和钢筋混凝土排水管(RCP)业务,及混凝土外加剂两大类业务。 年及以前,公司曾从事环保业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韩建集团,主营业务为施工总承包,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韩建集团下属其他子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旅游开发、建筑材料、住宿服务、货运代理、货物运输、专业承包等业务,均不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经合社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二)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被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主要从事聚醚醚酮(PEEK)中间体、农药及医药中间体和 PEEK 纯化业务。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三)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为保障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维护上市公司及其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韩建集团、实际控制人经合社以及本次重组完成后持有韩建河山 5%以上股份的股东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详见本报告第一节之“六、(二)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作出的重要承诺”、“六、(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作出的重要承诺” 及“六、(四)交易对方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
综上,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情况。
第九节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真审阅了本次交易各方提供的相关文件,并在本核查意见所依据的假设前提成立以及遵循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在专业判断的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一、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意见是基于如下的主要假设:
(一)本次交易各方均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均按照有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应承担的责任;
(二)本次交易各方所提供的有关本次交易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有关中介机构对本次交易出具的法律、财务审计和评估等文件真实可靠;
(四)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无重大变化,宏观经济形势不会出现恶化;
(五)本次交易各方所在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
(六)交易各方所属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的不可预见的变化;
(七)无其它人力不可预测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交易合规性分析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标的公司是一家专注于芳香族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产品和服务包括PEEK中间体、农药及医药中间体以及PEEK纯化业务。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17),标的公司所处行业属于“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中的“有机化学原料制造(C2614)”。
标的公司的主营业务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行业。标的公司所处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符合环境保护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股权资产,本次交易的实施不直接涉及有关环境保护事项。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其中收录了932种“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公司目前生产的产品不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相关环保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2026年5月13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向宝宇化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盘环罚〔2026〕6号),宝宇化工存在超过氟化物排污许可排放限值排放的行为。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盘锦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对宝宇化工作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处罚。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2026年6月15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出具《证明》,明确宝宇化工已及时、足额缴纳罚款并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该行政处罚属于在裁量范围内给予的最低罚款金额标准,经监测未对周边环境造成实质影响。
该项处罚金额占兴福新材合并财务报表2025年度营业收入的比例为0.05%,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未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因此,该项处罚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
本次交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3)本次交易符合土地管理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股权资产,本次交易的实施不直接涉及有关土地管理事项。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不存在因违反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不存在违反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违法违规行为。本次交易符合有关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
(4)本次交易符合反垄断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和其他反垄断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未触发需向主管部门申报经营者集中的标准,因此本次交易不涉及反垄断审查,符合反垄断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5)本次交易不存在违反有关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陈旭辉等 名交易对方购买兴福新材99.9978%的股份,不涉及外商投资上市公司事项或上市公司对外投资事项,不存在违反有关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2、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根据《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是指 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股份连续 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 4 亿元的,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10%。上述社会公众股东不包括:1、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按照本次交易方案计算,本次交易完成后,社会公众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将不低于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5%,仍然符合《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3、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1)拟购买资产的定价情况
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中企华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除为本次交易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外,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本次交易各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利益关系或冲突,其进行评估符合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和要求,具有独立性。本次交易的交易各方参考标的资产的评估价格协商确定交易价格,标的资产的评估定价公允,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定价方式合理、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
(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定价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4.38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综上,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4、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兴福新材99.9978%的股份。兴福新材是依法设立和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方对其持有的标的资产有完整的所有权,不存在通过信托或委托持股等方式代持的情形,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权和其他第三方权利或其他限制转让的合同或约定,亦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托管等限制其转让的情形;交易对方持有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亦不存在其他法律纠纷,不存在任何限制或禁止标的资产转让、妨碍标的资产权属转移的情况,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仍为独立存续的法人主体,其全部债权债务仍由其享有或承担,因此,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转移情况。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5、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交易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业务将新增PEEK中间体、农药及医药中间体和PEEK纯化业务,推动上市公司向新质生产力升级。有助于上市公司提升收入及利润规模,增强资本实力及盈利能力,提高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改善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实现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提升。本次交易不涉及上市公司置出资产。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
综上,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6、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继续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独立运营的管理体制,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本次交易不会对现有的管理产生不利影响。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更,上市公司将继续保持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控股股东韩建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就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出具相关承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7、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规范运作,建立了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机制。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的情形
本次交易前三十六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韩建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经合社。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三)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1、根据会计师出具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上市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不存在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3、本次交易不涉及分期发行股份支付购买资产对价的安排。本次交易不存在特定对象以现金或者资产认购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后,上市公司用同一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向该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情形。本次交易不涉及《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四)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1、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兴福新材99.9978%的股份,该等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因此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2、本次交易所购买的资产与上市公司现有主营业务没有显著协同效应。
最近十二个月,上市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规范执行了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将新增芳香族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上市公司将围绕高端新材料领域,积极整合标的公司的芳香族化合物业务,实现主要产品从单一的混凝土制品等传统建材向高技术含量特种工程材料综合解决方案升级,从而优化上市公司收入结构,增强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上市公司已在本次交易预案“重大风险提示”就本次交易后标的资产相关风险进行了充分提示,并将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应对。
因此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3、本次交易不涉及分期发行股份支付购买资产对价。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五)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及其适用意见、《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的规定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遵守本办法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定,编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并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所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 100%的,一并适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审核、注册程序;超过 100%的,一并适用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融资(以下简称再融资)的审核、注册程序。不属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配套融资的再融资,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办理”。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的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30%”。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的规定:“考虑到募集资金的配套性,所募资金可以用于支付本次并购交易中的现金对价,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和投入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也可以用于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流动资金、偿还债务。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应超过交易作价的 25%;或者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 50%”。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7,500.00 万元(含),不超过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30%。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在扣除本次交易有关的税费及中介机构费用后,拟用于支付本次重组现金对价等。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及其适用意见、适用指引的规定。
(六)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股
| 区间 | 市场参考价 | 市场参考价的80% |
| 前20个交易日 | 5.47 | 4.38 |
| 前60个交易日 | 5.77 | 4.62 |
| 前120个交易日 | 6.07 | 4.86 |
经交易双方协商,本次发行的股份发行价格为 4.38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七)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本次交易的各交易对方已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了股份锁定承诺,具体详见本报告第一节之“二、(三)6、锁定期”,相关锁定安排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八)本次交易符合《监管指引第9号》的相关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监管指引第9号》第四条的规定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兴福新材99.9978%的股份,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报批事项。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就本次交易中尚待履行的报批事项,上市公司已在本报告中进行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兴福新材99.9978%的股份。标的资产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交易对方拥有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交易对方已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
(3)本次交易完成后,兴福新材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或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进一步丰富业务类型,切入到高端新材料领域,打造第二增长曲线。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监管指引第9号》第四条的规定。
2、本次交易符合《监管指引第9号》第六条的规定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不存在对标的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符合《监管指引第 9号》第六条的规定。
(九)本次交易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1、本次交易不存在《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上市公司不存在《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如下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综上,本次交易不存在《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2、本次交易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7,500.00万元(含),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税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涉及持有财务性投资,未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3、本次交易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至五十八条的规定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7,500.00万元(含),不超过本次交易中拟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股份发行数量不超过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最终以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的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及发行股份数量为上限。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定价方式相关信息详见本报告第一节之“二、(四)募集配套资金的具体情况”和第五节之“二、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情况”。综上,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及发行价格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4、本次交易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但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前述股份的转让不受此限。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5、本次交易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十)本次交易符合《证券法》第九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二百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相关规定
《证券法》第九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二百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规定:“本指引所称持股平台是指单纯以持股为目的的合伙企业、公司等持股主体”。
“以依法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并规范运作的,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
按照穿透至自然人、非专门以持有目标公司为目的的法人、非专门以持有目标公司为目的且经备案的私募基金以及员工持股平台的口径穿透计算,标的资产股东人数穿透计算后的合计人数未超过200人。
因此,本次交易符合《证券法》第九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二百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的要求。
(十一)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以及《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也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曾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以及《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三、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和股份定价合理性的核查
(一)标的资产定价的合理性
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为标的公司99.9978%的股份。中企华以2025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对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编号为中企华评报字(2026)第8371号的《资产评估报告》。本次评估采用了收益法和市场法两种方法,并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收益法下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为107,033.38万元,评估值增值60,166.76万元,增值率128.38%。
本次交易的最终作价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值作为参考,并经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基于标的公司历史业绩、未来发展规划等多项因素协商确定,定价过程经过了充分的市场博弈,交易价格合理、公允,未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
(二)发行股份定价的合理性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 8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 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上市公司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股
| 区间 | 市场参考价 | 市场参考价的80% |
| 前20个交易日 | 5.47 | 4.38 |
| 前60个交易日 | 5.77 | 4.62 |
| 前120个交易日 | 6.07 | 4.86 |
经交易各方协商,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价格为 元 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最终发行价格需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
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价格是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基于资本市场环境、上市公司股票估值水平及标的资产的内在价值、未来发展预期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及平等协商的结果,定价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市场化的原则,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和股份定价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对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核查
(一)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中企华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除为本次交易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外,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本次交易各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利益关系或冲突,其进行评估符合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和要求,具有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本次交易相关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及资产评估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目的是为本次交易提供合理的作价依据,资产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评估对象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较强的相关性。
(四)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评估对象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本次评估结果具有公允性。本次交易的交易各方参考标的资产的评估价格协商确定交易价格,标的资产的评估定价公允,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定价方式合理,交易价格公允。
综上,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评估定价具有公允性。
五、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影响的核查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将整合标的公司在PEEK中间体及芳香族化合物领域的核心资源,切入高成长性的新材料赛道,打造第二增长曲线,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及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备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指标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度/2025年末 | ||
| 实际数 | 备考数 | 变动比例 | |
| 营业收入 | 88,438.23 | 127,004.64 | 43.61%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1,010.59 | -178.33 | 82.35%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3 | 0.00 | 88.64% |
注:变动比例=(备考数-实际数)/实际数绝对值
本次交易完成后,2025 年上市公司的资产规模、营业收入提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亏损减少,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业绩水平,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本次交易完成后对上市公司未来经营中的优势和劣势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将整合标的公司在PEEK中间体及芳香族化合物领域的核心资源,切入高成长性的新材料赛道,这有助于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增强上市公司抗风险能力。标的公司在客户资源、产业链、品牌和质量、技术等方面的优势都将成为上市公司未来经营优势,具体内容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九章之“二、(二)标的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及行业地位”。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与标的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实施整合,若上市公司经营管理能力未能与战略发展规划相匹配,将可能降低上市公司的运作效率,一定程度上对上市公司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影响,具体情况请详见本报告“重大事项提示”之“三、(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四)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的整合方案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纳入上市公司管理体系,在上市公司整体战略框架内由其核心管理团队继续经营管理。上市公司将在客观分析双方管理体系差异、尊重标的公司原有企业文化的基础上,完善各项管理流程,尽快完成对标的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各方面的整合管控工作,提升整合绩效,帮助标的公司进一步完善业务架构、共享融资渠道,提升标的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的整合方案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九章之“六、上市公司对拟购买资产的整合管控安排”。
(五)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未来发展计划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将整合标的公司在 PEEK中间体及芳香族化合物领域的核心资源,切入高成长性的新材料赛道,打造第二增长曲线,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及持续经营能力。
(六)公司治理机制的分析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规范运作,逐步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独立运营的经营机制。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综上所述,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六、对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后不能及时获得对价的风险、相关的违约责任是否切实有效的核查
本次交易的资产交付安排具体详见本报告“第七节 本次交易主要合同”。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交易合同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不存在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后不能及时获得标的资产交付的重大风险。
七、对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的核查
不考虑配套募集资金影响,经测算,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陈旭辉、高巷涵夫妇预计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10.55%的股份;郭振伟及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福兴同创预计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56%的股份,构成上市公司的关联方。结合本次交易方案,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不涉及上市公司董事和股东的回避表决安排。
因此,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按照关联交易的原则及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八、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每股收益摊薄情况以及填补即期回报的应对措施的核查
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每股收益摊薄情况的影响详见本报告“重大事项提示”之“六、(五)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其相关填补措施”。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已于重组报告书中披露了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每股收益摊薄情况的影响,上市公司已就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制定了具体的回报填补措施,相关方亦就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九、本次交易中有关业绩补偿安排及其可行性、合理性的核查
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陈旭辉、高巷涵、郭振伟、福兴同创对标的公司未来业绩情况进行了承诺,详见本报告第七节之“二、《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关于业绩承诺及补偿的合理性和可实现性的具体分析,详见本报告第一节之“十、本次交易业绩承诺及补偿的可实现性”。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及业绩补偿方案合理、可行,能够较好地保障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且在重组报告书中已作出明确的风险提示。本独立财务顾问将履行持续督导的职责,持续关注相关协议和承诺的履行情况,督促协议和相关承诺的履行与落实。
十、标的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方、资产所有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对拟购买资产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分析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标的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资产所有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对标的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十一、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是否涉及私募投资基金及备案情况的核查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中共有19家合伙企业,其中川流长桉、梧桐树、丽水朝福、海通焕新、德州德道、济南德道、中化兴发、中天辽创、青岛朝斌、和生中富、青岛朝汇、青岛朝丰、青岛朝恩、金梧桐为私募投资基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手续;福兴同创、兴达汇志、兴达汇远、兴达汇才、武汉高轩不存在对外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设立投资基金的情形,未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其资产,亦未受托成为基金管理人管理资产,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手续。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的部分交易对方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相关交易对方已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十二、关于相关主体是否存在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
(一)本次交易中独立财务顾问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在本次交易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亦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经核查,上市公司聘请中德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聘请嘉源律师担任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聘请中瑞诚担任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的审计、上市公司备考的审阅机构,聘请中企华担任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
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次交易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聘请行为合法合规,除上述聘请行为外,在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上市公司除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备考审阅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以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第十节 按照《上交所审核指南第 4号之重组自查表》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的情况
一、关于交易方案
(一)交易必要性及协同效应核查情况
1、本次交易的商业逻辑,是否存在不当市值管理行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交易披露前后是否存在股份减持情形或者大比例减持计划;本次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1)基本情况
关于本次交易商业逻辑、商业实质的具体分析详见本报告第一节之“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本次交易不存在不当市值管理行为。
本次交易申请停牌前6个月至本报告签署日,上市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导致其持有的部分限制性股票被上市公司回购注销。除前述回购股份注销情形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股份减持情形,并就股份减持计划作出承诺,详见本报告“重大事项提示”之“五、(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交易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以及重组报告书第十三章之“六、(四)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2)核查过程
1)审阅本次交易方案,获取相关方出具的承诺函;
2)核查并计算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交易前后的持股数量情况;
3)查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访谈上市公司管理层,了解本次交易背景、目的及必要性,分析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等。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的商业逻辑清晰,不存在不当市值管理行为;上市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部分离职激励对象合计65名激励对象(激励对象中含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41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注销日期为2026年5月22日,除前述回购股份注销外,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交易披露前后不存在股份减持情形或者大比例减持计划,并就股份减持计划作出承诺;本次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2、上市公司所购买资产与现有主营业务没有显著协同效应的,核查最近十二个月的规范运作情况,是否满足上市公司产业转型升级、寻求第二增长曲线等需求,是否符合商业逻辑,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所购买的资产与上市公司现有主营业务没有显著协同效应,主要系上市公司为寻求第二增长曲线,具体详见本报告“重大事项提示”之“三、(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的相关内容。
规范运作方面,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曾于2025年9月2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田玉波、孙雪、张海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61号);曾于2025年9月17日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25]189号),除前述情形外,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也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等情形。具体详见本报告第一节之“六、(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针对上述情形,独立财务顾问获取相关文件、了解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的应对措施,并就相关事项进行了分析。
上市公司已说明并披露最近十二个月的规范运作情况、本次交易后的经营发展战略和业务管理模式、业务转型升级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应对措施、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详细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八章之“四、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中披露本次交易完成后业务转型及整合的风险,详见重组报告书“重大风险提示”之“一、(七)收购整合的风险”。
(2)核查过程
审阅重组报告书;查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取得相关方出具的承诺函;了解上市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分析本次交易的业务转型及整合风险;查阅本次交易模拟实施后上市公司备考财务会计资料等。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购买的资产与上市公司现有主业之间不存在显著的协同效应,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中说明并披露最近十二个月的规范运作情况、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和业务管理模式,以及业务转型升级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应对措施;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监管机构的警示函及通报批评,不会对本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实质性障碍。本次交易满足上市公司产业转型升级、寻求第二增长曲线等需求,符合商业逻辑,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二)支付方式
1、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核查发行价格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价格调整机制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的相关要求
(1)基本情况
本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具体情况详见本报告第一节之“二、(三)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具体情况”。经交易各方协商,上市公司确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4.38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发行价格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2)核查过程
1)审阅本次交易相关协议;
2)复核计算定价基准日前20、60、1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审阅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的董事会决议文件;
3)核对《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的相关规定等。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发行股份价格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次交易未设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规定的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2、涉及现金支付的,核查上市公司是否具有相应的支付能力。资金主要来自借款的,核查具体借款安排及可实现性,相关财务成本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由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组成。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为前提条件,但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如果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失败或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足,上市公司将通过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等方式解决募集配套资金不足部分的资金需求。
1)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不达预期上市公司的现金支付安排
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不达预期上市公司相关现金对价支付的安排主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自有资金支付,截至 年 月 日,上市公司账面货币资金为13,670.09万元,在考虑经营所需的最低现金保有量基础上,上市公司将使用部分资金用于购买股权;第二部分将以银行贷款等债务性融资方式解决部分资金需求,上市公司无不良信用记录,并与多家银行等金融机构保持良好合作关系,能够保障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支付能力。上市公司也可与银行接洽并购贷款事宜,根据《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控制型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不得高于70%,上市公司本次并购贷款额度能够覆盖现金对价。银行贷款能够作为有效补充支付手段,为及时、足额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提供资金支持。因此,若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未能成功实施或不足以支付全部现金对价,上市公司将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解决资金缺口,上市公司具有相应的现金支付能力,且借款安排具有可实现性。
2)相关现金支付安排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根据《备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完成,2025年上市公司的资产规模、营业收入提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亏损减少,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得以进一步增强。本次交易中现金对价为14,941.36万元,现金支付规模较小;假设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在合并时点尚未完成,上市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解决本次募集资金需求后,有利于降低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仍处于风险可控水平,不会对上市公司偿债能力和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扣除发行相关费用后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税费。本次交易支付的现金对价都来源于募集配套资金。针对配套募集资金低于预期的风险,已进行风险提示,详见本报告“重大风险提示”之“一、(三)募集配套资金未能实施或融资金额低于预期的风险”。
(2)核查过程
1)审阅本次交易相关协议;
2)审阅本次交易方案及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相关的董事会决议;
3)查阅募集配套资金来源相关资料;
4)查阅上市公司近三年财务报告。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涉及现金支付,本次交易支付的现金对价将来源于募集配套资金,如果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失败或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足,上市公司将通过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等方式解决募集配套资金不足部分的资金需求。上市公司具有相应的现金支付能力,且借款安排具有可实现性,同时由于本次交易中现金支付金额较小,不会对上市公司偿债能力和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针对配套募集资金不足的风险,已进行风险披露。
3、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符合《26号准则》第三章第十六节、第十七节的规定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支付重组对价,相关信息披露情况详见本报告“第五节 发行股份情况”,第六节之“三、董事会对本次标的公司评估合理性及定价公允性分析”,及重组报告书第八章之“三、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的相关内容。
本次交易不涉及《26号准则》第十七节关于换股吸收合并的情形。
(2)核查过程
1)审阅重组报告书;
2)审阅《购买资产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核对《26号准则》的相关信息披露要求等。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信息披露符合《26号准则》第三章第十六节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涉及换股吸收合并或需要按照《26号准则》第三章第十七节规定进行披露的相关情形。
(三)发行定向可转债购买资产
不适用。
(四)吸收合并
不适用。
(五)募集配套资金
1、核查募集配套资金的规模、用途、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金额占比(如有)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1-1的规定
(1)基本情况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情况详见本报告第一节之“二、(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2)核查过程
1)审阅《重组报告书》,核对《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1号》1-1的相关规定;
2)审阅本次交易方案及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的董事会决议等。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规模、用途等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1号》1-1规定。
2、核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必要性,是否存在现金充裕且大额补流的情形;涉及募投项目的,核查募投项目的具体投资构成明细、各项投资支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1)基本情况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支付现金对价、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税费,不涉及募投项目且不存在大额补充流动资金情形。本次重组存在现金支付及相关费用支出的需求,若全部由上市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支付,将会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现金流及资金流动性造成较大压力,降低上市公司经营抗风险能力,而通过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能够匹配本次重组所需资金、保障本次交易完成,且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合规,规模与实际需求匹配,不存在过度融资情形,有利于保证本次交易的平稳推进。具体情况详见本报告第一节之“二、(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2)核查过程
1)审阅本次交易方案及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的董事会决议;
2)审阅本次交易相关协议;
3)复核计算本次交易中现金对价、中介机构费用的规模等。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具有必要性,不存在大额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不涉及项目建设类的募投项目。
3、募投项目的审批、批准或备案情况、相关进展以及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拟全部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税费,不涉及募投项目,不涉及审批、批准或备案。
(2)核查情况
审阅本次交易方案及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的董事会决议文件。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用途不涉及募投项目的审批、批准或备案程序,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六)是否构成重组上市
1、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上市公司控制权最近36个月未发生变更。
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经合社,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2、核查过程
(1)查阅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的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2)审阅本次交易方案、相关协议及上市公司相关议案的董事会决议文件;
(3)复核计算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影响。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控制权最近36个月内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七)业绩承诺
1、核查业绩承诺的相关协议,业绩承诺的具体内容,业绩承诺补偿安排的合规性、合理性,业绩承诺的可实现性,业绩补偿义务人确保承诺履行相关安排的可行性
(1)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已与业绩承诺方签署《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具体详见本报告第七节之“二、《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本次交易业绩承诺及相关安排系上市公司与业绩承诺方基于市场化原则进行协商作出的约定,业绩承诺补偿安排符合相关规定。业绩承诺方已出具《关于业绩补偿保障措施的承诺函》,相关业绩承诺补偿安排的合理性、可实现性及履约保障措施详见本报告第一节之“七、本次交易业绩承诺及补偿的可实现性”。
(2)核查过程
1)审阅本次交易方案及《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2)审阅业绩承诺方的信用报告;
3)通过网络核查等方式核查业绩承诺方的信用情况;
4)测算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影响;
5)审阅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报告》;
6)审阅业绩承诺人出具的相关承诺。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补偿安排符合相关规定,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具有合规性和商业合理性,业绩承诺具有可实现性,业绩补偿义务人确保承诺履行相关安排具有可行性。
2、根据相关资产的利润预测数约定分期支付安排的,是否就分期支付安排无法覆盖的部分签订补偿协议(如适用)
不适用,本次交易未涉及根据相关资产的利润预测数约定分期支付安排。
3、核查是否涉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1-2的业绩补偿范围,如涉及,业绩承诺具体安排、补偿方式以及保障措施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1-2的规定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方不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本次交易不涉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1-2的业绩补偿范围。
(2)核查过程
1)审阅本次交易方案;
2)查阅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等基本情况;
3)审阅交易对方的工商资料及其出具的说明;
4)测算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影响;
5)核对《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1-2的相关要求。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涉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1-2的业绩补偿范围。
(八)业绩奖励
结合业绩奖励总额上限、业绩奖励对象及确定方式等,核查业绩奖励方案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1-2的规定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涉及的业绩奖励相关情况详见本报告第一节之“八、本次交易超额业绩奖励的合理性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2、核查过程
审阅上市公司相关议案的董事会决议文件;审阅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协议;核对《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1-2的相关规定等。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业绩奖励方案由交易各方自主协商确定,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1-2的相关规定。
(九)锁定期安排
1、核查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取得可转债的锁定期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则》第七条的规定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股份锁定安排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报告第一节之“二、(三)6、锁定期”。本次交易不涉及以资产认购取得可转债的情况。
(2)核查过程
1)审阅相关协议及补充协议;
2)查阅交易对方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3)审阅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的董事会决议;
4)核对《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交易对方以资产认购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涉及以资产认购取得可转债的情况。
2、涉及重组上市的,核查相关主体的股份锁定期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不适用。结合前述分析,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3、特定对象为私募投资基金的,核查相关锁定期安排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相关规定
(1)基本情况
交易对方为私募基金的,承诺“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增发行的股份,自新增股份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至交易对方名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但是,若取得新增股份时,交易对方对用于认购新增股份的标的公司股份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的,则相应的新增股份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至交易对方名下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若交易对方属于私募投资基金,且于上市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时交易对方对用于认购新增股份的标的公司股份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已满48个月的,则相应的新增股份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至交易对方名下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上述股票锁定期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因业绩补偿而发生的股份回购行为)”。本次交易锁定期安排详见本报告第一节之“二、(三)6、锁定期”。
(2)核查过程
1)查阅标的公司工商档案;
2)审阅交易对方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
3)查阅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协议;
4)审阅交易对方关于锁定期的承诺函;
5)核对《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对方中的私募投资基金已对其在本次交易中取得股份的锁定期作出承诺,相关锁定期安排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4、上市公司之间换股吸收合并的,核查相关锁定期安排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不适用,本次交易不涉及上市公司之间换股吸收合并的情形。
5、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将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核查相关锁定期安排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不涉及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将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情形。
(2)核查过程
1)核查交易对方的工商资料;
2)核查了本次交易方案及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
3)测算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影响。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涉及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将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情形,不涉及《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相关情形。
6、分期发行股份支付购买资产对价的,核查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是否自首期发行结束之日起算
不适用,本次交易不涉及分期发行股份支付购买资产对价的情形。
7、核查配套募集资金的股份锁定期是否符合《再融资办法》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核查配套募集资金的可转债锁定期是否符合《再融资办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1)基本情况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具体情况详见本报告第一节之“二、(四)5、股份锁定期”。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可转债募集配套资金的安排。
(2)核查过程
1)审阅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的董事会决议;
2)核对《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的股份锁定安排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可转债募集配套资金的安排。
8、适用《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等规定的,核查锁定期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收购、不会触发要约收购。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详见本报告“重大事项提示”之“三、(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2)核查过程
1)查阅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2)查阅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协议;
3)测算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影响;核对了《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收购、不会触发要约收购,不适用《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十)过渡期损益安排
1、拟购买资产以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作为主要评估方法的,过渡期损益安排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1-6的规定;标的资产以资产基础法等作为主要评估方法的,过渡期损益安排的合理性
(1)基本情况
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对标的资产价值进行评估,最终选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标的公司的过渡期损益安排具体情况详见本报告第一节之“二、(三)8、过渡期损益安排”。
(2)核查过程
1)审阅《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2)审阅《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评估说明;
3)核对《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1-6的相关要求。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的过渡期损益安排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1-6的规定。
(十一)收购少数股权(参股权)
不适用,本次交易不涉及收购少数股权。
(十二)整合管控
1、上市公司对拟购买资产的具体整合管控安排,如对于公司治理、日常生产经营等方面的安排,相关安排是否可以实现上市公司对于拟购买资产的控制;相关分析的依据及合理性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作为上市公司子公司,纳入上市公司管理体系,在上市公司整体战略框架内自主经营,标的公司将保持其独立经营地位,并由其核心管理团队继续经营管理。上市公司将在客观分析双方管理体系差异、尊重标的公司原有企业文化的基础上,完善各项管理流程,对其业务、资产、财务、人员与机构等各方面进行整合,充分发挥双方产品、销售渠道和研发技术的协同效应,以尽快实现上市公司整体战略的推进实施。具体整合安排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九章之“六、上市公司对拟购买资产的整合管控安排”。
(2)核查过程
1)审阅《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2)访谈上市公司管理层,了解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的整合安排;
3)审阅重组报告书。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对标的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进行整合管控,相关整合措施切实可行,具备有效性。
二、关于合规性
(一)产业政策
1、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存在违反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具体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八章之“一、(一)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核查过程
审阅标的公司的合规证明;检索相关主管部门网站;核查了标的公司主营业务相关情况;查阅了相关产业政策、法律法规。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重大方面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涉及高耗能、高排放的,应根据相关要求充分核查
(1)基本情况
标的公司主营业务是芳香族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标的公司生产的产品为DFBP、DFDPM、FPBA等,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年版)》,其中收录了932种“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经比对,标的公司目前生产的产品不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2)核查过程
检索相关主管部门网站;查阅了相关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相关要求。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公司产品不涉及高耗能、高排放产品。
(二)需履行的前置审批或并联审批程序的核查情况
本次交易已履行审批程序的完备性;尚未履行的审批程序,是否存在障碍以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和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本交易方案实施前尚需取得的有关批准详见本报告第一节之“五、本次交易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
2、核查过程
查阅上市公司、标的公司、交易对方关于本次交易的决策文件;审阅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本次交易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及相关风险已在重组报告书中披露。
(三)重组条件
1、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具体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八章之“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2)核查过程
审阅本次交易方案;查阅本次交易模拟实施后上市公司备考财务会计资料;查阅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说明;查阅标的公司相关合规证明。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
2、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具体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八章之“三、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和第八章之“四、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2)核查过程
审阅上市公司2024年度、2025年度审计报告;审阅相关方出具的承诺函,并进行相关网络核查,取得了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审阅《备考审阅报告》;核查标的公司的公司章程、工商档案等资料及交易对方出具的承诺函;核对《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
(四)重组上市条件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2、核查过程
审阅上市公司相关议案的董事会决议文件;计算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涉及重组上市。
(五)募集配套资金条件
1、募集配套资金是否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1)基本情况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7,500.00万元(含),不超过本次交易中拟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股份发行数量不超过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最终以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的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及发行股份数量为上限。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定价方式相关信息详见本报告第一节之“二、(四)募集配套资金的具体情况”和第五节之“二、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情况”。
(2)核查过程
检查了上市公司最近五年是否存在募集资金的情况;审阅了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检索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取得了上市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取得了相关方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审阅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的董事会决议;核对《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要求。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2、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募集配套资金的,还需核查是否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不适用,本次交易不涉及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募集配套资金。
(六)标的资产——行业准入及经营资质等
1、标的资产从事业务是否存在行业准入、经营资质等特殊要求,如是,是否取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相关许可、资质、认证等,生产经营是否合法合规
(1)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标的公司已取得主营业务所需要的相关资质,请见本报告第四节之“七、(十)主要经营资质”。
(2)核查过程
1)对标的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标的公司的业务范围及运营情况,资质取得情况;
2)获取并查阅标的公司相关经营许可及主要业务资质资料;
3)获取查阅标的公司《法人/非法人组织专项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
4)获取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全资子公司宝宇化工业务资质事宜的承诺函》。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除已披露情形外,标的公司已取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主要相关许可、资质、认证等,报告期内未受到安全生产等领域的行政处罚。
2、涉及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资源类权利的,是否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采矿权证书,土地出让金、矿业权价款等费用的缴纳情况;采矿权证书的具体内容,相关矿产是否已具备相关开发或开采条件
(1)基本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标的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参见本报告第四节之“五、(一)1、自有土地”;标的公司不涉及矿业权等其他资源类权利。
(2)核查过程
1)向标的公司相关人员了解标的公司的主要资产情况;
2)获取了标的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等资料;
3)审阅标的公司《审计报告》。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标的公司自有土地均以出让的方式取得,已经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并足额缴纳了土地出让金;标的公司不涉及矿业权等其他资源类权利。
3、涉及立项、环保等有关报批事项的,是否已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或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如未取得,未取得的原因及影响,上市公司是否按照《26号准则》第十八条进行特别提示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陈旭辉等25名股东持有的兴福新材99.9978%的股份,不涉及立项、环保等有关报批事项。
(2)核查过程
1)对标的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标的公司的业务范围及运营情况;
2)审阅了重组报告书的相关内容;
3)核对《26号准则》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涉及立项、环保等有关报批事项。
4、涉及特许经营权的,特许经营权的取得情况、期限、费用标准,主要权利义务情况,以及对拟购买资产持续生产经营的影响
(1)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标的公司不涉及特许经营权。
(2)核查过程
独立财务顾问对标的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标的公司的业务范围及运营情况。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标的公司不涉及特许经营权。
(七)标的资产——权属状况
1、拟购买标的资产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对外担保,主要负债、或有负债情况,是否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司法保全、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1)基本情况
标的公司历史沿革情况详见本报告第四节之“二、历史沿革”。标的资产不涉及对外担保、主要负债、或有负债、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情况,以及诉讼、仲裁、司法保全、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详见本报告第四节之“五、主要资产权属、主要负债及对外担保情况”及“六、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及合法合规情况”。
(2)核查过程
1)审阅标的公司的公司章程、工商档案、历次股权转让及增减资的相关协议及内部决议文件等资料;
2)审阅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及交易对方出具的《关于标的资产权属清晰的承诺》等相关承诺;
3)查阅了《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内容;
4)查阅标的公司涉及诉讼、仲裁的相关文书、资料;
5)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天眼查以及其他公开渠道进行检索。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对外担保;标的公司主要负债、或有负债情况已在重组报告书中披露,标的公司股权不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不涉及诉讼、仲裁、司法保全、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2、拟购买标的公司的主要资产,如核心专利、商标、技术、主要机器设备、土地厂房等对公司持续经营存在重大影响的资产,使用是否受限,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对外担保,是否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司法保全、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
(1)基本情况
标的公司的主要资产的权属情况、对外担保、抵押、质押、诉讼、仲裁等相关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四章之“五、主要资产权属、主要负债及对外担保情况”及“六、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及合法合规情况”。
(2)核查情况
1)审阅标的公司资产相关权属文件;
2)审阅标的公司信用报告;
3)审阅标的公司资产涉及权利限制情况的相关文书、资料;
4)查阅了《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内容;
5)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天眼查以及其他公开渠道进行检索。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公司的主要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对外担保,除重组报告书已披露的情形外不存在其他使用受限、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不存在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的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
3、如主要资产、主要产品涉诉,应当审慎判断对标的资产持续经营能力或盈利能力产生的重大不利影响,并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审慎发表核查意见
(1)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标的公司不存在对其持续经营能力或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情况,详见本报告第四节之“六、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及合法合规情况”。
(2)核查情况
1)审阅标的公司主要资产的相关权属文件;
2)查阅标的公司《审计报告》、本次交易的《法律意见书》;
3)查阅标的公司涉及诉讼、仲裁的相关文书、资料;
4)通过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天眼查以及其他公开渠道进行检索;
5)核对《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公司的主要资产、主要产品均不涉及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情况,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4、如败诉涉及赔偿,相关责任的承担主体、相关会计处理、或有负债计提是否充分、超过预计损失部分的补偿安排
(1)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标的公司不存在败诉涉及赔偿的情形。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1)查阅标的公司《审计报告》、本次交易的《法律意见书》;
2)查阅标的公司涉及诉讼、仲裁的相关文书、资料;
3)在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天眼查以及其他公开渠道进行检索。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标的公司不存在败诉涉及赔偿的情形。
(八)资金占用
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具体情况,包括形成背景和原因、时间、金额、用途、履行的决策程序、解决方式、清理进展;通过向股东分红方式解决资金占用的,标的公司是否符合分红条件,是否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分红款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已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清理完毕,是否对内控制度有效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1)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标的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2)核查过程
1)审阅交易对方、标的公司出具的说明;
2)核查标的公司银行流水及会计凭证;
3)核查标的公司的其他应收款明细;
4)审阅标的公司的《审计报告》。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标的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不存在通过向股东分红方式解决资金占用或其他整改措施的情况。
(九)标的资产——VIE协议控制架构
独立财务顾问应对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号》1-9规定进行核查,并在《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公司不涉及 VIE协议控制架构情形。
2、核查过程
(1)审阅标的公司工商档案等历史沿革资料;
(2)查阅《法律意见书》。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标的公司不涉及 VIE 协议控制架构情形。
(十)标的资产——曾在新三板挂牌、前次IPO和重组被否或终止
1、构成重组上市的,筹划重组上市距前次 IPO 被否或终止之日是否超过 6个月
不适用,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2、申报 IPO、重组被否或终止的具体原因及整改情况、相关财务数据及经营情况与申报 IPO、重组时相比是否发生重大变动及原因等情况,是否存在影响本次重组条件的情形
不适用,标的公司未曾申报IPO或重组。
、拟购买资产是否曾接受 辅导,辅导后是否申报,如否,请核查未申报原因及其是否存在影响本次重组条件的情形
(1)基本情况
标的公司曾于 2023 年 12 月起接受 IPO 辅导,后由于业务发展规划未进行申报,不存在影响本次重组条件的情形。
(2)核查过程
通过公开信息查询标的公司 IPO 辅导备案情况,查阅相关辅导备案报告、辅导工作进展报告,了解标的公司辅导的情况以及辅导后未申报的原因。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公司已接受 IPO 辅导,但由于标的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原因未进行申报,不涉及影响本次重组条件的情形。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标的公司不涉及VIE 协议控制架 构情形。 (十)标的资产——曾在新三板挂牌、前次IPO和重组被否或终止
4、拟购买资产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及摘牌程序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及其他方面的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受到处罚及具体情况,本次重组方案中披露的主要财务数据和经营情况等信息与挂牌期间披露信息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的具体情况和原因
(1)基本情况
新三板挂牌期间,标的公司未出现因规范运作、信息披露问题而由主办券商发布风险揭示公告的情形,标的公司申请挂牌、挂牌期间不存在因违法违规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罚的情况,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采取监管措施,给予行政处罚或被立案调查的情况。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标的公司仍为新三板挂牌公司。本次交易方案中披露的主要财务数据和经营情况等信息与标的公司挂牌期间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差异。
(2)核查过程
1)审阅标的公司历史沿革;
2)检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证监会等网络平台;
3)比对本次披露的主要财务数据及标的公司挂牌期间披露信息的差异。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公司未出现因规范运作、信息披露问题而由主办券商发布风险揭示公告的情形,标的公司申请挂牌、挂牌期间不存在因违法违规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罚的情况,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采取监管措施,给予行政处罚或被立案调查的情况。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标的公司仍为新三板挂牌公司。本次交易方案中披露的主要财务数据和经营情况等信息与挂牌期间披露信息不存在差异。
(十一)交易对方——标的资产股东人数
发行对象数量超过 200 人的,核查标的资产是否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东人数超过二百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的规定;发行对象为“200 人公司”的,参照《非公指引 4 号》的要求,核查“200 人公司”的合规性;“200 人公司”为标的资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在交易完成后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是否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申请纳入监管范围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共计 25 名。按照穿透至自然人、非专门以持有目标公司为目的的法人、经备案的私募基金以及员工持股平台为目的口径穿透计算,则标的资产股东人数穿透计算后的合计人数不超过 200人,具体情况详见本报告第三节之“三、(六)标的资产股东人数穿透计算”。
2、核查过程
(1)审阅交易对方的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及其出具的说明;
(2)审阅交易对方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并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平台检索交易对方的基金备案情况;
(3)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等平台检索交易对方的相关股东/合伙人信息。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对方穿透计算后的合计人数未超过200 人,符合《证券法》第九条发行对象不超过 200名的相关规定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的相关规定。
(十二)交易对方——涉及合伙企业、契约型私募基金、券商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及基金子公司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计划、专门为本次交易设立的公司等
涉及合伙企业的,核查各层合伙人取得相应权益的时间、出资方式、资金来源等;合伙企业是否专为本次交易设立,是否以持有标的资产为目的,是否存在其他投资,以及合伙协议约定的存续期限;合伙企业的委托人或合伙人之间是否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涉及交易对方为本次交易专门设立的,核查穿透到非为本次交易设立的主体持有交易对方的份额锁定期安排是否合规;涉及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是否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如未完成,是否已作出明确说明和承诺;如涉及合伙企业、契约型私募基金、券商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及基金子公司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计划、专门为本次交易设立的公司等情况的,该主体/产品存续期,存续期安排是否与其锁定期安排匹配及合理性。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中有 19名交易对方为合伙企业,相关情况详见本报告第三节之“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及“三、其他事项说明”。
2、核查过程
(1)审阅合伙企业交易对方的合伙协议、工商登记资料及其出具的相关说明;
(2)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等其他公开渠道检索交易对方的上层出资人信息;
(3)查阅交易对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并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平台检索交易对方的基金备案情况;
(4)查阅交易对方出具的《关于本次交易取得股份锁定的承诺》及《确认
函》,及部分交易对方出具的关于延长存续期的承诺。
3、核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本次交易对方中有19名为合伙企业;相关合伙企业的设立时间均在本次交易停牌公告日 6个月之前,非专为本次交易设立,所有合伙企业均以持有标的资产为目的;本次交易对方合伙企业的委托人或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2)本次交易对方中涉及发行股份作为对价的合伙企业均按照要求出具了《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相关锁定期符合《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本次交易对方中的私募投资基金均已完成了私募基金备案;本次交易对方不存在契约型私募基金、券商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及基金子公司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计划等情况;
(4)本次交易对方中涉及发行股份作为对价的合伙企业存续期安排可以与锁定期安排相匹配,具有合理性。
(十三)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是否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同业竞争的具体内容,相关各方就解决现实同业竞争作出的明确承诺和安排,包括但不限于解决同业竞争的具体措施、时限、进度与保障,该等承诺和措施的后续执行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重组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是否已对避免潜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作出明确承诺,承诺内容是否明确可执行;结合交易完成后可能导致的现实或潜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情况,核查并论证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相关情况详见本报告第八节之“二、(二)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情况”。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措施详见本报告第八节之“二、(三)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就同业竞争事项出具承诺,详见本报告第一节之“六、(二)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作出的重要承诺、(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作出的重要承诺”。
2、核查过程
(1)对标的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标的公司的业务范围及运营情况;
(2)查阅重组报告书及上市公司公告;
(3)查阅相关方就避免同业竞争事项出具的承诺;
(4)核对《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本次重组完成后持有韩建河山 5%以上股份的股东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对作出承诺的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明确可执行;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十四)关联交易
1、基本情况
(1)结合标的资产关联方认定、报告期内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核查并说明关联交易的原因和必要性
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十一章之“一、(一)标的公司关联方及关联关系、(二)标的公司关联交易”。
(2)结合标的资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关联交易占标的资产收入、成本费用或利润总额的比例等,核查并说明是否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
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十一章之“一、(二)标的公司关联交易”。
(3)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及未来变化趋势,上市公司为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其有效性
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十一章之“一、(四)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变化情况”。
(4)结合交易完成后新增关联交易金额及占比情况等,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审慎发表核查意见
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十一章之“一、(四)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变化情况”。
2、核查过程
(1)审阅会计师出具的标的公司《审计报告》和上市公司《备考审计报告》,了解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的主要关联方、关联关系以及关联交易协议,并对关联交易执行穿行测试,走访关联方,并核查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必要性及公允性;
(2)查阅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公开信息,了解标的公司关联交易的原因和必要性等交易情况;获取重大关联交易的合同等;
(3)审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本次重组完成后持有韩建河山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本次重组完成后持有韩建河山5%以上股份的股东出具的《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中完整披露关联交易信息,标的公司关联交易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报告期各期,标的资产具备业务独立性,标的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的情形;标的资产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标的资产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不存在显失公平或利益输送的情形;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本次重组完成后持有韩建河山5%以上股份的股东已出具关于规范与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承诺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对作出承诺的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十五)承诺事项及舆情情况
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有关各方是否按照《重组管理办法》《26号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号》之 1-7 等规定出具承诺;本次交易相关的舆情情况,相关事项是否影响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对于涉及的重大舆情情况审慎核查并发表意见
1、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有关各方已按照《重组管理办法》《26 号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相关规定出具承诺,具体情况详见本报告第一节之“六、本次重组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本次重组部分交易对方涉及私募投资基金,截至本报告签署日,该等交易对方均已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合计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特定投资者,最终发行对象将由上市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同意文件后,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确定。因此,本次交易不涉及于股东会前确定由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配套募集资金且尚未成立的情形。因此,本次交易不涉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之 1-7规定的需要出具承诺的情形。
自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重组预案以来,不存在对本次交易有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舆情或媒体质疑。
2、核查过程
(1)查阅本次交易相关方出具的承诺函;
(2)通过公开渠道检索了舆情情况;
(3)核对《重组管理办法》《26号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的相关要求。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有关各方已经按照《重组管理办法》《26 号准则》等规定出具了承诺;本次交易不涉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之1-7规定的需要出具承诺的情形;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不存在对本次交易有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舆情或媒体质疑。
三、关于标的资产估值与作价
(一)本次交易以资产评估结果或估值报告结果作为定价依据
1、评估或估值的基本情况(包括账面价值、所采用的评估或估值方法、评估或估值结果、增减值幅度等),并结合不同评估或估值结果的差异情况、差异原因、业绩承诺及业绩补偿安排设置等因素,对本次最终确定评估或估值结论的原因及合理性进行审慎核查;如仅采用一种评估或估值方法,核查相关情况合理性、评估或估值方法的适用性、与标的资产相关特征的匹配性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的评估基本情况详见本报告“第六节 标的资产评估作价基本情况”的相关内容。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进行评估,两种评估方法的评估结果具有一定差异,本次交易不涉及仅采用一种评估或估值方法。本次交易涉及的业绩承诺及业绩补偿安排情况详见本报告第七节之“二、《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
(2)核查过程
获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评估说明;审阅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分析各标的公司不同评估方法差异情况、差异原因及合理性,分析两种方法结果的客观性、公允性。
(3)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评估结论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本次评估结论具有公允性及合理性。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进行评估,不涉及仅采用一种评估或估值方法的情况。
2、对评估或估值结论有重要影响的评估或估值假设合理性,如宏观和外部环境假设及根据交易标的自身情况所采用的特定假设等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的评估假设详见本报告第六节之“一、(一)评估的基本情况”。
(2)核查情况
审阅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评估说明;了解标的公司 行业相关政策情况、宏观环境状况及标的公司业务情况,审阅标的公司财务报表 等资料。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相关评估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遵守了市场通行惯例,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存在评估或估值特殊处理、对评估或估值结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核查相关事项是否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及其对评估或估值结论的影响,对评估或估值结论的审慎性发表明确意见
(1)基本情况
本次评估不存在评估或估值特殊处理,不存在对评估或估值结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2)核查情况
审阅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评估说明;访谈标的公司管理层,了解并核查标的公司管理层盈利预测的逻辑和依据等。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评估不存在评估或估值特殊处理,不存在对评估或估值结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
1、基本情况
根据《资产评估报告》,本次评估以2025 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进行评估,并最终选取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本次标的资产的评估具体情况详见本报告“第六节 标的资产评估作价基本情况”的相关内容。
2、核查情况
(1)获取威格斯、索尔维、中研股份等主要客户的年度报告、研究报告,关注其收入结构、产品应用方向、未来发展战略、对市场的分析等相关资料;
(2)获取沙利文公司的研究报告,了解相关业务发展前景;
(3)获得标的公司 2026 年客户订单或需求,复核评估预测中 2026 年销量情况;
(4)了解标的公司报告期内产销量情况,复核评估预测与行业发展趋势是否一致;结合当前产能情况,对标的公司未来产能升级进行技改情况进行了解;
(5)核查原材料价格波动情况;获取标的公司成本结构,了解其与产销量的变动关系,复核营业成本的预测过程;
(6)获取期间费用明细,了解其波动情况,复核评估预测中期间费用规模增长、期间费用率变化;
(7)结合标的公司产能升级、设备更新,实地走访、复核现有设备的产能情况,对资本性支出的预测进行复核;
(8)结合历史期间的营运资产、负债周转率,复核计算其评估预测中营运资本预测的准确性;
(10)对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访谈、函证,了解业务真实性、未来业务发展、原材料价格波动等。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关于销售单价预测的合理性。标的公司主要产品当前所处行业景气周期情况良好,短期内无可替代的技术或产品;标的公司主要竞争对手较少,市场占有率较高;2024-2025年,标的公司产品售价下降,主要系标的公司销售策略、原材料价格下降所致,销售单价变动合理。目前行业发展情况较好,在此基础上,标的公司假设未来产品单价小幅下降,是合理的;
(2)关于销售数量预测的合理性。评估机构以在手订单或客户需求预计2026 年销售数量,未来年度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预测小幅上涨。标的公司竞争对手较少、行业地位较高、与客户合作关系紧密,新产品方面也有一定增长,预测期内销售数量具有合理性和可实现性。标的公司结合现有产能,根据未来市场发展情况,制定一定技改计划以提升产能,预测期内销售数量与产能水平的匹配性。
(3)关于营业成本预测的合理性。标的公司营业成本主要由直接材料、直接人工,以及折旧摊销、燃料动力等制造费用构成。标的公司原材料主要系石化原料,与供应商合作紧密,市场供应充足,但受原油价格等因素影响,原材料价格具有一定周期性;直接人工、折旧摊销、燃料动力等成本较为稳定,随着产销量的提高,单位成本预计降低,标的公司预测期内营业成本预测具有合理性。
(4)关于毛利率预测的合理性。标的公司产品竞争对手较少、具有全产业链等竞争优势、可替代性较弱、具有较高的行业进入壁垒,销售单价预计小幅下降。随着产销量增长,单位成本预计下降,标的公司毛利率预计小幅上升,是合理的。
(5)关于期间费用预测的合理性。标的公司期间费用主要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用、折旧摊销、利息支出等,随着业务量的增长,预计有所增长;标的公司收入规模增长,使得期间费用率略有下降,是合理的。
(6)关于营运资金增加额预测的合理性。评估机构综合考虑历史期间存货、应收账款等营运性资产、负债的周转率,预测营运资金的增加情况,与标的公司未来年度业务发展情况相匹配,预测具有合理性。
(7)关于资本性支出预测的合理性。标的公司主要设备成新率在合理范围内,评估机构结合设备更新、技改扩产等预测资本性支出,预测具有合理性。
(8)关于折现率预测的合理性。评估机构对折现率的计算方法及各项参数取值反映了标的公司所处行业的特定风险及自身财务风险水平,是合理的。
(9)关于预测期期限的合理性。本次预测期为 5 年,详细预测期限符合标的公司经营发展规律,不存在为提高估值水平而刻意延长详细预测期的情形,预测期期限设置符合行业惯例及谨慎性原则。
(10)关于预测数据是否与行业趋势一致。预测期内主要财务数据与标的公司报告期内业务发展情况、未来年度业务发展预期、核心竞争优势具有一致性。对于预测期内收入及毛利率的变动,已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可比公司数据及标的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了论证,不存在与行业趋势、历史数据及可比公司数据存在较大差异且缺乏合理解释的情形。
(11)关于样本选取、风险考量、参数匹配的一致性。相关参数的选取和披露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评估类第1 号》的要求,本次评估中预测数据的编制基础合理,各项参数在一致性、合理性及合规性方面均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12)关于业绩承诺是否包含募投项目收益。本次交易评估作价或业绩承诺未包含募投项目收益。
(三)以市场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
不适用。
(四)以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
不适用。
(五)以其他方法评估结果或者估值报告结果作为定价依据不适用。
(六)交易作价的公允性及合理性
1、基本情况
标的资产最近三年内股权转让或增资的原因和交易背景、转让或增资价格、对应的标的资产作价情况详见本报告第四节之“二、(五)最近三年内评估情况”
及“二、(六)最近三年增减资及股权转让”。
本次交易评估作价的合理性、两种评估方法的评估结果的差异及其原因、最终确定评估结论的理由详见本报告第六节之“一、(一)评估的基本情况”。
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与可比交易的估值指标情况、资产定价过程是否经过充分的市场博弈、交易价格是否存在显失公允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报告第六节之“三、董事会对本次标的公司评估合理性及定价公允性分析”。
评估或估值基准日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的重要变化事项及其对评估或估值结果的影响请见本报告第六节之“三、(七)评估基准日至本报告签署日之重要变化事项及其对评估及交易作价的影响”。
2、核查情况
(1)审阅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评估说明;
(2)审阅标的公司最近三年股权转让或增资的相关资料,了解转让或增资价格及定价的依据并分析合理性;
(3)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市盈率、市净率情况,可比交易的估值指标情况,并结合本次交易的市盈率、市净率或其他估值指标情况,分析本次交易评估作价的合理性。
3、核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标的资产最近三年内股权转让或增资的原因及背景具有合理性,本次交易中评估作价低于标的公司增资或转让价格;
(2)结合可比公司、可比交易情况,本次交易评估作价具备合理性;
(3)本次交易定价的过程及交易作价具备公允性、合理性;
(4)本次评估基准日至重组报告书出具日之间未发生对评估结果有重大影 响的相关事项。
(七)商誉会计处理及减值风险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形成的商誉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九章之“七、(一)5、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和交易标的商誉情况及后续商誉减值的应对措施”及第十章之“二、本次交易模拟实施后上市公司备考财务会计资料”。
2、核查情况
(1)查阅标的公司《审计报告》,上市公司《备考审阅报告》《审计报告》;
(2)审阅重组报告书。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重组报告书已披露上市公司商誉形成过程,与商誉有关的资产或资产组的具体划分和认定准确,商誉增减变动情况合理;
(2)上市公司备考合并财务报表中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商誉基于《备考审阅报告》编制基础,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商誉会计处理准确,相关评估可靠,基于《备考审阅报告》编制基础,上市公司备考合并财务报表中已充分识别并确认标的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
(4)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 8号——商誉减值》的相关要求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
(5)重组报告书对本次交易形成商誉、相关影响以及商誉减值风险已充分提示。
四、关于拟购买资产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一)行业特点及竞争格局
1、拟购买资产所属行业选取的合理性,相关产业政策、国际贸易政策等对行业发展的影响
(1)基本情况
标的公司主营业务是芳香族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17),标的公司所处行业属于“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中的“有机化学原料制造(C2614)”。参考《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标的公司所处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分类代码CE26)。
标的公司所属行业相关政策对行业发展的影响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九章之“二、标的公司的行业特点及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2)核查过程
查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17)、《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对标的公司所属行业进行分析;通过公开渠道查询了标的公司所在行业的产业政策,分析相关产业政策对行业发展的影响;访谈标的公司相关人员,了解标的公司业务范围及运营情况。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所属行业选取具备合理性,相关政策对行业发展的影响已于重组报告书中披露。
2、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行业政策的具体变化情况,相关趋势和变化对拟购买资产的具体影响
(1)基本情况
与标的公司行业相关的产业政策对行业发展的影响以及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行业政策的具体变化情况及对标的公司的影响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四章之“七、(一)所处行业的主管部门、监管体制、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和第九章之“二、标的公司的行业特点及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同时,关于标的公司所在行业的产业政策及法律法规对标的公司的影响的风险提示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十二章之“二、标的资产有关风险”。
(2)核查过程
审阅了重组报告书;通过公开渠道查询了标的公司所在行业的产业政策及法律法规,分析相关产业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变化对行业发展的影响;访谈标的公司相关人员,了解标的公司业务范围及运营情况。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所处的相关产业政策及法律法规对行业发展的影响以及相关风险已于重组报告书中披露。
3、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是否客观、全面、准确,是否具有可比性,前后是否一致
(1)基本情况
标的公司同行业可比公司包括新瀚新材、中欣氟材、中研股份、昊华科技、永太科技、联化科技和多氟多。
(2)核查过程
审阅了重组报告书;对标的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同行业公司的选取的合理性;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可比公司基本情况。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客观、全面、准确,具有可比性,前后一致。
4、是否引用第三方数据,所引用数据的真实性及权威性
(1)基本情况
重组报告书引用了弗若斯特沙利文咨询公司等第三方数据,引用的第三方数据或结论均已注明资料来源,确保权威、真实。所引用的第三方数据并非专门为本次交易准备。
(2)核查过程
核对了公开渠道第三方数据的资料来源,了解第三方数据的权威性。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重组报告书引用了第三方数据,所引用数据具备真实性及权威性。
(二)主要客户和供应商
1、报告期各期拟购买资产前五大客户、供应商的基本情况,与前五大客户、供应商的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及占比情况,交易定价的公允性,与标的资产业务规模的匹配性;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供应商发生较大变化的,对同一客户、供应商交易金额存在重大变化的,核查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
(1)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前五大客户、供应商的基本情况,与前五大客户、供应商的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及占比情况,详见本报告第四节之“七、(五)销售情况和主要客户”及“七、(六)采购情况和主要供应商”。
标的公司与上述主要客户、供应商的交易定价均为市场定价,具备公允性,且标的公司与上述主要客户、供应商的交易规模与标的资产业务规模能够匹配。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前五大客户较为稳定,未发生重大变化;与同一客户、交易金额变化主要系标的公司业务发展、客户需求变化等因素所致;标的公司前五大供应商中部分供应商发生变动,主要是标的公司考虑自身业务开展、原材料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向不同合格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发生波动所致,主要供应商均为标的公司相关原材料的合格供应商,报告期各年采购金额波动导致的排名变动具有合理性。
(2)核查过程
1)获取标的公司报告期内的收入明细表和采购明细表,了解标的公司与主要客户、供应商交易内容、交易金额等情况;
2)对标的公司报告期各年度主要客户、供应商实施函证、实地走访(国外客户走访其境内办事处或视频走访)等程序,了解主要客户、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具体交易内容及交易定价依据、业务背景及与标的公司合作历史,同时确认交易金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通过公开资料查询报告期内主要客户、供应商的基本情况;
4)对标的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标的公司与主要客户、供应商的交易规模与标的资产业务规模的匹配性,同时确认报告期内主要客户、供应商变化的原因,分析其合理性。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主要客户、供应商的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及占比情况具有合理性,交易定价公允,与标的资产业务规模具有匹配性;标的公司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供应商的变化,以及对同一客户、供应商交易金额的变化具有商业合理性。
2、报告期内拟购买资产涉及新增客户或供应商且金额较大的,核查基本情况、新增交易的原因及可持续性;涉及成立时间较短的客户或供应商且金额较大的,核查合作背景、原因及合理性
(1)基本情况
1)主要客户中的新增客户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前五大客户不存在新增客户的情况。
2)主要供应商中的新增供应商情况
标的公司 2025 年前五大供应商中,菏泽永辉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及辽宁源和兴化工有限公司均为 2024 年开始与标的公司合作,其中辽宁源和兴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 2023年。上述两供应商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供应商名称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 | 2025年交易金额 | 2024年交易金额 | 经营范围 |
| 菏泽永辉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 2008-05-29 | 2,000 | 2,729.78 | - | 固化剂的生产销售。(化学危险品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辽宁源和兴化工有限公司 | 2023-12-15 | 301 | 1,501.44 | 671.80 | 一般项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菏泽永辉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8 年,从事耐高温环氧树脂、固化剂的生产销售,主要产品包括芳香胺二氨基二苯甲烷,与标的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基于双方产品需求匹配及市场拓展需求,该公司于 2024 年开始与标的公司实际合作。二氨基二苯甲烷为标的公司生产 PEEK 中间体的原材料,相关需求稳定,双方合作是基于自身业务需求并经过市场化选择的结果,具有合理的业务背景,预计后续交易具备可持续性。
辽宁源和兴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 2023 年,主要从事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销售及机械电气设备的销售,与标的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2024 年,对方经朋友介绍及网络联系,与标的公司开始业务接洽,于 年开始向标的公司销售溴素、甲苯及二乙二醇二甲醚产品。双方合作是基于自身业务需求并经过市场化选择的结果,具有合理的业务背景,预计后续交易具备可持续性。
报告期内,除前述情况之外,标的公司主要客户或供应商均较为稳定,不存在异常新增客户或供应商且金额较大的情况,亦不存在其他成立时间较短的客户或供应商且金额较大的情况。
(2)核查过程
1)获取标的公司报告期内的收入明细表和采购明细表,了解标的公司与主要客户、供应商交易内容、交易金额等情况;
2)对标的公司报告期各年度主要客户、供应商实施函证、实地走访(国外客户走访其境内办事处或视频访谈)等程序,了解主要客户、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具体交易内容及交易定价依据、业务背景及与标的公司合作历史,同时确认交易金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通过公开资料查询报告期内主要客户、供应商的基本情况;
4)对标的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标的公司与主要客户、供应商的合作情况;
5)审阅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与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销售、采购合同;
6)取得主要供应商、客户与标的公司无关联关系的承诺函。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前五大客户不存在新增客户的情况。报告期内,涉及新增客供应商且金额相对较大的,新增交易具有商业合理性及可持续性;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不存在其他成立时间较短的客户或供应商且金额较大的情况。
3、拟购买资产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他核心人员与前五大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1)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不存在在前五名供应商、前五名客户占有权益的情况,亦不存
在其他关联关系。
(2)核查过程
1)对标的公司报告期各年度主要客户、供应商实施函证、实地(视频)走访等程序,并对前五大客户、供应商的股权结构及主要人员信息进行公开渠道网络核查;
2)获取并审阅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调查表;
3)获取并审阅标的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相关合同、凭证等资料;
4)获取标的公司报告期主要客户、供应商出具的与标的不存在关联关系的承诺函。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与标的公司前五大供应商、前五名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
4、拟购买资产客户或供应商集中度较高的,核查相关情况的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特征、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业务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相关交易的定价原则及公允性,集中度较高是否对标的资产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1)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与前五大客户、供应商的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及占比情况相关内容具体详见本报告第四节之“七、(五)销售情况和主要客户”及“七、(六)采购情况和主要供应商”。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向前五大客户销售金额占比与新瀚新材对比情况如下:
| 证券代码 | 公司简称 | 2025 年度 | 2024 年度 |
| 301076.SZ | 新瀚新材 | 31.21% | 39.04% |
| 标的公司 | 68.12% | 55.07% | |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前五大客户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分别为 55.07%和68.12%,占比较高,但标的公司不存在向单个客户销售比例超过总额 50%的情况。
标的公司前五大客户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较高,略高于可比公司新瀚新材,主要原因系标的公司下游客户以PEEK领域的生产商为主,而下游 PEEK行业集中度较高,威格斯、索尔维(世索科)、赢创合计市场份额在70%以上;新瀚新材业务收入中 PEEK中间体收入占比低于标的公司,相应前五大客户占比略低,该情况与标的公司及新瀚新材业务特点有关,符合行业惯例。标的公司的销售具备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相关交易系按照市场价格协商定价,具有公允性,客户集中度较高对标的公司的持续经营不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占比与新瀚新材对比情况如下:
| 证券代码 | 公司简称 | 2025 年度 | 2024 年度 |
| 301076.SZ | 新瀚新材 | 47.25% | 43.62% |
| 标的公司 | 34.12% | 33.74% | |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前五大客户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分别 33.74%和34.12%,标的公司原材料供应商集中度低于新瀚新材,主要系标的公司综合考虑核心原材料供应的稳定性、品质的可控性、采购成本等因素,采取多元化采购模式的结果,具备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2)核查过程
1)获取标的公司报告期内的收入明细表和采购明细表,计算分析标的公司向前五大客户、供应商的销售或采购比例情况;
2)对标的公司及主要客户、供应商的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其与标的公司交易的公允性;
3)查询同行业可比公司客户、供应商集中度等公开资料,与标的公司客户、供应商集中度情况进行比较分析。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不存在向单个客户销售的比例超过营业收入 50%或严重依赖少数客户的情况,不存在向单个供应商采购的比例超过采购总额 50%或严重依赖少数供应商的情况。
标的公司相关客户及供应商集中度情况符合行业特征及标的公司业务特点,不存在客户或供应商集中度较高导致标的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受到重大影响的情况。
(三)财务状况
1、结合拟购买资产的行业特点、规模特征、销售模式等,核查拟购买资产财务状况的真实性、与业务模式的匹配性
(1)基本情况
标的公司的行业特点、规模特征、销售模式等详见本报告第四节之“七、最近三年主营业务发展情况”;标的公司的资产、负债的主要构成分析,重要资产类科目的变动原因及与业务的匹配性、重要资产的减值分析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九章之“三、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分析”。
(2)核查过程
1)获取标的公司关于行业、模式的相关说明;查询同行业公司的公开资料;
2)分析重要科目的规模、构成、变动情况,并与管理层进行讨论;
3)结合标的公司的行业特点、规模特征、销售模式等,分析标的公司财务状况与业务模式的匹配性;
4)针对财务状况的真实性,执行访谈、函证、盘点、穿行测试、分析性程序等。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具备真实性,其变动等与行业特点、规模特征、销售模式相匹配。
2、拟购买资产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的合理性,计提比例是否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存在显著差异及具体原因;结合应收账款的主要构成、账龄结构、主要客户信用或财务状况、期后回款进度等因素,核查拟购买资产应收账款是否存在较大的可收回风险及坏账损失计提的充分性
(1)基本情况
标的公司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政策及与同行业比较情况请见本报告第四节之“十一、(七)金融工具”的相关内容。标的公司应收账款具体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九章之“三、(一)、3、应收账款”的相关内容。
(2)核查过程
1)获取标的公司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2)获取标的公司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的明细表及期后回款情况统计表;
3)对重要客户进行访谈、函证;
4)获取可比上市公司公开资料,对坏账准备计提政策进行比较。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合理,计提政策和计提比例与同行业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标的公司应收账款不存在较大的可收回风险,相关坏账减值准备已充足计提。
3、拟购买资产的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是否存在长期未使用或毁损的固定资产;重要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是否合理,折旧费用计提是否充分;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确定方法是否恰当,减值测试方法、关键假设及参数是否合理,资产减值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准确
(1)基本情况
标的公司固定资产情况详见本报告第四节之“五、主要资产权属、主要负债及对外担保情况”;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与同行业比较情况详见本报告第四节之“十一、(十一)固定资产”;固定资产不存在减值情形,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九章之“三、(一)8、固定资产”。
(2)核查过程
1)获取标的公司固定资产卡片账;
2)对标的公司固定资产进行实地监盘,获取相关盘点记录文件,查看主要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查看是否存在长期未使用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分析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判断标的公司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获取标的公司会计政策,了解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政策,确认标的公司折旧政策是否符合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4)获取可比上市公司公开资料,对固定资产折旧政策进行比较。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报告期各期末,标的公司不存在涉及资产减值的长期闲置及损毁的固定资产;标的公司重要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具有合理性,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充分;标的公司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确定方法恰当,减值测试方法、关键假设及参数合理,资产减值相关会计处理准确。
4、结合拟购买资产各存货类别的库龄情况、产品的保质期、订单覆盖情况、单位产品结存成本与预计售价等因素核查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对报告期存货实施的监盘程序、监盘范围、监盘比例及监盘结果
(1)基本情况
标的公司存货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九章之“三、(一)5、存货”。
(2)核查过程
1)获取标的公司存货明细,分析其库龄是否准确、正常;
2)结合标的公司存货的种类、保质期、当前订单情况,分析其规模合理性、是否存在减值情形;以及相关产品减值测试过程和结果并分析判断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3)了解并核查标的公司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政策,审阅标的公司对存货跌价准备的测算过程,确认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准确性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4)获取可比公司公开资料,对存货周转率进行比较分析;
5)结合存货监盘情况,识别是否存在库龄较长、产品呆滞或毁损等情形,生产成本或售价波动、技术或市场需求变化等情形,分析标的公司就存货可变现净值所作估计的合理性;
6)独立财务顾问对标的公司的存货执行了监盘,监盘程序如下:①获取标的公司盘点计划,评价标的公司盘点工作安排的合理性、盘点范围的全面性;安排相应的监盘人员,制定监盘计划,实地进行监盘;②监盘中,实施观察和抽盘程序,观察盘点人员盘点过程中是否尽职,是否准确记录盘点结果;③随机抽查项目追查至存货实物,以测试存货的存在性;从存货实物中选取项目追查至存货盘点记录,以测试存货的完整性;④根据监盘计划的实施情况,对监盘结果进行评价。独立财务顾问存货监盘比例为 80.07%。经监盘,标的公司期末存货盘点记录完整,期末存货数量真实准确。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存货监盘结果不存在重大异常。
5、如存在企业合并中识别并确认无形资产的情形,核查无形资产的确认和计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减值风险
不适用。
6、拟购买资产财务性投资的具体情况、可回收性以及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1)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 号》之“一、关于第九条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财务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
1)投资类金融业务;
标的公司不存在开展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商业保理、典当及小额贷款等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2)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不包括投资前后持股比例未增加的对集团财务公司的投资);
标的公司不存在投资金融业务的情形。
3)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标的公司对外投资威格斯(盘锦)和湖北星科新材料有限公司,均为标的公司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符合标的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标的公司不存在与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
4)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
标的公司不存在拟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的情况,亦无拟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的计划。
5)拆借资金;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标的公司向其参股公司拆出资金6,500万元,系标的公司以支持参股公司经营为目的的拆借资金,符合标的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
6)委托贷款;
标的公司不存在委托贷款的情况,亦无拟实施委托贷款的计划。
7)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
标的公司未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
综上,标的公司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2)核查情况
本独立财务顾问查阅了标的公司审计报告,结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财务性投资界定范围对报表资产项目列示内容逐一查看,确认标的公司报告期末是否存在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期末,标的公司不存在财务性投资。
(四)经营成果
1、拟购买资产收入结构变动的原因,收入变动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的,核查相关原因及合理性;拟购买资产收入季节性、境内外分布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的,核查相关情况的合理性
(1)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收入变动情况、收入季节性、境内外分布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九章之“四、(一)营业收入分析”;与可比公司比较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九章之“四、(一)3、(2)2)PEEK中间体产品毛利率比较”。
(2)核查情况
1)查阅标的公司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2)获取标的公司收入明细表,分析其客户、价格、地域等情况;
3)获取可比公司公开资料,对主要产品收入规模、毛利率等进行比较;
4)对重要客户执行函证、走访程序,以及对标的公司营业收入执行穿行测试、细节性测试及截止性测试程序。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收入变动与下游客户的需求匹配,符合所处行业特点,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显著差异。标的公司收入季节性不强、境内外分布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
2、拟购买资产具体收入确认政策,是否与合同约定及实际执行情况相匹配,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以及相关规则的规定
(1)基本情况
标的公司收入具体会计政策详见本报告第四节之“十一、(四)收入确认”。
标的公司具体收入确认政策与合同约定及实际执行情况相匹配。经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年度报告等公开披露文件,标的公司收入确认原则和计量方法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以及相关规则的规定。
(2)核查情况
1)查阅标的公司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2)获取并查阅可比公司公开资料,核查标的公司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的差异;
3)核查标的公司收入确认原则、计量原则和具体的确认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检查标的公司收入确认和计量是否遵循制定的会计政策;
4)获取标的公司主要客户的销售合同、协议或订单,对标的公司营业收入执行穿行测试。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公司具体收入确认政策与合同约定及实际执行情况相匹配,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以及相关规则的规定。
3、对拟购买资产收入核查的方法、过程、比例和结论,若存在多种销售模式、在多个国家地区开展业务等情形,请分别说明有关情况;对于报告期收入存在特殊情形的,如新增主要客户较多、收入增长显著异常于行业趋势等,独立财务顾问是否采取了补充的收入真实性验证核查程序
(1)基本情况
标的公司收入主要采用直销模式,境外收入占比较高;主要客户合作稳定性较强,均为长期合作客户,不存在新增主要客户的情形,具体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四章之“七、(五)4、标的公司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及占比情况”,第九章之“四、(一)(3)营业收入按地域构成分析”。
(2)核查情况
1)获取标的公司销售明细表,核查境内外、直销贸易的分类情况;
2)了解标的公司不同模式下的收入确认方法;
3)对主要客户进行访谈,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与标的公司的业务合作情况、关联关系情况、交易情况、结算方式、是否存在其他资金往来等;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标的公司 2024年度、2025年度的客户走访对应的交易金额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85.36%、93.89%;
4)对主要客户进行函证,确认报告期内交易额、期末往来余额。2024年度、2025 年度客户函证回函金额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3.96%、94.31%;
5)对标的公司主要客户的营业收入执行穿行测试;
6)分析销售收入是否存在重大或异常波动,并核查波动原因。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公司报告期内营业收入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特殊异常情形。
4、拟购买资产收入变动及其与成本、费用等财务数据之间的配比关系是否合理;
(1)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收入、成本、期间费用的具体情况及其变动关系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九章之“四、(一)2、营业成本分析”,及“四、(二)期间费用”。
(2)核查情况
1)查阅标的公司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2)分析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收入、成本、费用的波动趋势及波动原因;
3)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年度报告等公开披露文件,核查标的公司的收入变动及其与成本、费用之间的配比关系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较大的差异。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公司收入变动及其与成本、费用等财务数据之间的配比关系合理。
5、拟购买资产成本归集方法、成本归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成本构成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的,核查相关原因及合理性
(1)基本情况
标的公司营业成本的构成、变动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九章之“四、(一)2、营业成本分析”,单位成本变动、毛利率与同行业比较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九章之“四、(一)3、毛利构成及毛利率分析”。
(2)核查情况
1)查阅标的公司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2)获取标的公司成本计算表,了解标的公司成本核算方法,复核成本归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获取标的公司报告期内生产量表,分析单位成本变动原因;
4)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年度报告等公开披露文件,核查标的公司的收入变动及其与成本、费用之间的配比关系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较大的差异。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公司成本归集方法符合会计准则,成本归集准确完整,归集方法及成本构成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不存在较大差异。
6、拟购买资产主要产品毛利率波动的原因,相关产品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的,核查相关原因及合理性
(1)基本情况
标的公司相关产品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及差异原因相关内容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九章之“四、(一)3、毛利构成及毛利率分析”。
(2)核查情况
1)查阅标的公司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2)获取标的公司各产品的单价、成本变动情况;
3)获取可比公司公开资料,与可比公司产品毛利率进行比较。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主要产品毛利率波动具有合理性,相关产品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存在一定差异,主要系生产工序、生产流程及产品结构差异导致,是合理的。
7、报告期内销售费用、管理费用或研发费用是否存在较大波动及其原因,相关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及其合理性,销售费用以及市场推广活动的合法合规性,推广活动所涉各项费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1)基本情况
标的公司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的变动情况及相关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差异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九章之“四、(二)期间费用”。
(2)核查情况
1)查阅标的公司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2)获取标的公司期间费用明细表,并进行查阅;
3)分析报告期内标的公司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及研发费用变动趋势及原因;
4)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年度报告等公开披露文件,对比分析标的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情况。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公司报告期内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及研发费用变动合理;相关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一定差异,主要系标的公司和同行业公司业务模式有所差异所致,具有合理性;标的公司不存在推广宣传活动,报告期内发生的销售费用合法合规、真实完整。
8、拟购买资产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持续为负或者远低于净利润的,核查其原因及主要影响,并就其是否影响持续经营能力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九章之“五、(一)报告期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变动的原因”。
(2)核查情况
1)查阅标的公司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2)复核标的购买资产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与净利润的匹配情况。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不存在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持续为负或者远低于净利润的情况,标的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9、对拟购买资产盈利能力连续性和稳定性的核查过程和核查结论。如拟购买资产未盈利,核查是否影响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设置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相关安排,是否有助于上市公司补链强链、提升关键技术水平
(1)基本情况
标的公司盈利能力连续性和稳定性的情况具体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九章之“四、关于拟购买资产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2)核查情况
1)访谈标的公司管理层人员,了解标的公司盈利能力及未来趋势;
2)查询标的公司审计报告;
3)查阅标的公司所在行业相关行业报告;
4)查阅标的公司上下游行业相关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信息等情况,对标的公司盈利能力连续性和稳定性进行分析。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不存在未盈利的情形,标的公司盈利能力具备连续性和稳定性。
五、其他
(一)审核程序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不涉及申请简易审核程序或快速审核程序。
2、核查过程
核对本次交易的审核程序。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涉及申请简易审核程序或快速审核程序。
(二)信息披露要求及信息披露豁免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按照《26 号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交易信息披露不涉及豁免情形。
2、核查过程
审阅了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关于本次交易的决策文件;审阅重组报告书等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审阅了本次交易中介机构出具的核查意见或相关文件;核对《26号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的相关规定。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申请文件中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包含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程度达到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所必需的水平;本次交易所披露的信息一致、合理且具有内在逻辑性;简明易懂,便于一般投资者阅读和理解。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符合《26号准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二十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信息披露不涉及豁免情形。
(三)重组前业绩异常或拟置出资产
不适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一会计年度未出现业绩异常情况,本次交易不涉及拟置出资产。
第十一节 独立财务顾问的内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一、中德证券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中德证券内核机构包括内核委员会和常设内核机构合规法律部。内核机构通过内核委员会集体表决和常设内核机构书面审核的内核程序,履行对业务的内核审议决策职责,对业务风险进行独立研判并发表意见。
内核委员大名单由专业人员组成,包括中德证券管理层、业务部门人员以及内部控制部门人员。内核委员大名单由内核负责人批准。内核委员会每次会议召开前,合规法律部从内核委员大名单中选出参会委员,并报内核负责人批准。
内核会议参会委员人数7人,其中来自内部控制部门的委员人数不得低于参会委员总人数的1/3。项目须获得70%以上参会委员同意,方可视为通过内核。内核负责人对所有内核项目拥有最终否决权。
中德证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专业意见或报告由独立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项目协办人、内核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二)内核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内核委员会认真阅读了重组报告书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以内核会议形式对韩建河山重组项目进行了审议,经参会内核委员充分讨论认为:本项目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各项条件,同意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向上交所正式申报该项目。
二、结论性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及《26号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编制的重组报告书以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慎核查后,发表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
2、本次交易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符合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3、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股票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4、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5、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定价原则公允,本次购买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定价符合相关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6、本次交易的部分交易对方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相关交易对方已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7、本次交易完成后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问题;
8、本次交易不存在导致每股收益被摊薄的情况,但并不能完全排除其未来盈利能力不及预期的可能。上市公司拟采取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可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9、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相关安排及承诺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10、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将继续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公司治理机制仍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11、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12、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各项合同内容合法,在交易各方履行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情况下,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后不能及时获得相应对价的情形,相关的违约责任切实有效,不会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13、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标的公司不存在被其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14、本次交易已考虑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相关安排切实、可行。对本次交易可能存在的风险,上市公司已经在重组报告书及相关文件中作了提示,有助于全体股东和投资者对本次交易的客观评判;
15、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依法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备考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16、上市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17、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协办人:
杨建华
杨建华走
樊佳妮
樊佳妮
财务顾问主办人:
部门负责人:
内核负责人:
赵慧琴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表
附表一:标的公司自有土地情况
| 序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证书编号 | 坐落 | 权利类型 | 权利性质 | 用途 | 面积(m2) | 使用期限 | 他项权利 |
| 1 | 兴福新材 | 辽(2025)大石桥市不动产权第0014943号 | 大石桥市李屯村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出让 | 工业用地 | 36,870.00 | 2066年1月3日止 | 已抵押 |
| 2 | 兴福新材 | 辽(2024)大石桥市不动产权第0007541号 | 大石桥市李屯村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出让 | 工业用地 | 22,910.00 | 2066年7月19日止 | 已抵押 |
| 3 | 兴福新材 | 辽(2024)大石桥市不动产权第0007542号 | 大石桥市李屯村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出让 | 工业用地 | 17,840.00 | 2066年7月19日止 | 已抵押 |
| 4 | 宝宇化工 | 辽(2017)盘山县不动产权第0002710号、第0002713号-第0002723号 | 盘山县太平镇黄金村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出让 | 工业用地 | 46,365.00 | 2060年12月12日止 | 已抵押 |
| 5 | 新恒兴 | 辽(2017)盘锦市不动产权第1003738号-第1003747号 | 盘锦市双台子区双盛街道宋家村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出让 | 工业用地 | 32,936.00 | 2063年7月15日止 | 无 |
附表二:标的公司房屋所有权情况
| 序号 | 证载权利人 | 坐落位置 | 房产证号 | 土地证号 | 房产用途 | 建筑面积( $m^{2}$ ) | 是否设立抵押等他项权利 |
| 1 | 兴福新材 | 大石桥市李屯村 | 辽(2025)大石桥市不动产权第0014943号 | 辽(2025)大石桥市不动产权第0014943号 | 装置控制室及配电室(1#) | 174.83 | 已抵押 |
| 2 | 装置控制室及配电室(2#) | 174.97 | 已抵押 | ||||
| 3 | 装置控制室及配电室(3#) | 175.18 | 已抵押 | ||||
| 4 | 装置控制室及配电室(4#) | 132.26 | 已抵押 | ||||
| 5 | 成品仓库 | 1,476.58 | 已抵押 | ||||
| 6 | 固废仓库 | 300.56 | 已抵押 | ||||
| 7 | 动力车间 | 421.10 | 已抵押 | ||||
| 8 | 冷冻车间 | 693.12 | 已抵押 | ||||
| 序号 | 证载权利人 | 坐落位置 | 房产证号 | 土地证号 | 房产用途 | 建筑面积( $m^2$ ) | 是否设立抵押等他项权利 |
| 9 | 空压站循环水泵房 | 413.87 | 已抵押 | ||||
| 10 | 变电所 | 571.79 | 已抵押 | ||||
| 11 | 门卫及休息室 | 36.32 | 已抵押 | ||||
| 12 | 污水处理房 | 429.43 | 已抵押 | ||||
| 13 | 三修车间 | 1,479.14 | 已抵押 | ||||
| 14 | 原料仓库 | 673.37 | 已抵押 | ||||
| 15 | 原料仓库 | 473.95 | 已抵押 | ||||
| 16 | 兴福新材 | 大石桥市李屯村 | 辽(2024)大石桥市不动产权第0007542号 | 辽(2024)大石桥市不动产权第0007542号 | 门卫及计量间 | 81.13 | 已抵押 |
| 17 | 办公楼 | 2,869.42 | 已抵押 | ||||
| 18 | 宿舍及食堂 | 4,583.60 | 已抵押 | ||||
| 1920 | 兴福新材 | 大石桥市李屯村 | 辽(2024)大石桥市不动产权第0007541号 | 辽(2024)大石桥市不动产权第0007541号 | 技术及质检中心生产厂房(1#) | 1,822.245,680.07 | 已抵押已抵押 |
| 21 | 生产厂房(2#) | 5,680.07 | 已抵押 | ||||
| 22 | 生产厂房(3#) | 5,680.07 | 已抵押 | ||||
| 23 | 生产厂房(4#) | 5,680.07 | 已抵押 | ||||
| 24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1001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43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43号 | 住宅 | 116.30 | 否 |
| 25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1002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44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44号 | 住宅 | 101.44 | 否 |
| 26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1003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45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45号 | 住宅 | 101.44 | 否 |
| 27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1004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46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46号 | 住宅 | 127.51 | 否 |
| 28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1101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853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853号 | 住宅 | 116.30 | 否 |
| 29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804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693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693号 | 住宅 | 127.51 | 否 |
| 30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901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694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694号 | 住宅 | 116.30 | 否 |
| 31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902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695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695号 | 住宅 | 101.44 | 否 |
| 32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903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696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696号 | 住宅 | 101.44 | 否 |
| 33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904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697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697号 | 住宅 | 127.51 | 否 |
| 34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602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686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686号 | 住宅 | 101.44 | 否 |
| 35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603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687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687号 | 住宅 | 101.44 | 否 |
| 36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604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688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688号 | 住宅 | 127.51 | 否 |
| 37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701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42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42号 | 住宅 | 116.30 | 否 |
| 38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702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681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681号 | 住宅 | 101.44 | 否 |
| 39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703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682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682号 | 住宅 | 101.44 | 否 |
| 40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704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689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689号 | 住宅 | 127.51 | 否 |
| 41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801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690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690号 | 住宅 | 116.30 | 否 |
| 42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802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691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691号 | 住宅 | 101.44 | 否 |
| 43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803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692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692号 | 住宅 | 101.44 | 否 |
| 44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304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35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35号 | 住宅 | 127.51 | 否 |
| 45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401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36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36号 | 住宅 | 116.30 | 否 |
| 46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402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37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37号 | 住宅 | 101.44 | 否 |
| 47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403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38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38号 | 住宅 | 101.44 | 否 |
| 48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404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39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39号 | 住宅 | 127.51 | 否 |
| 49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501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40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40号 | 住宅 | 116.30 | 否 |
| 50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502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683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683号 | 住宅 | 101.44 | 否 |
| 51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503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684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684号 | 住宅 | 101.44 | 否 |
| 52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504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41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41号 | 住宅 | 127.51 | 否 |
| 53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601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685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685号 | 住宅 | 116.30 | 否 |
| 54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1804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68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68号 | 住宅 | 127.51 | 否 |
| 55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1901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69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69号 | 住宅 | 116.30 | 否 |
| 56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1902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70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70号 | 住宅 | 101.44 | 否 |
| 57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1903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71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71号 | 住宅 | 101.44 | 否 |
| 58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1904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72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72号 | 住宅 | 127.51 | 否 |
| 59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2001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16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16号 | 住宅 | 116.30 | 否 |
| 60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2002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17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17号 | 住宅 | 101.44 | 否 |
| 61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2003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18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18号 | 住宅 | 101.44 | 否 |
| 62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2004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19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19号 | 住宅 | 127.51 | 否 |
| 63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2101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20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20号 | 住宅 | 116.30 | 否 |
| 64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1304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857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857号 | 住宅 | 127.51 | 否 |
| 65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1401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858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858号 | 住宅 | 116.3 | 否 |
| 66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1402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57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57号 | 住宅 | 101.44 | 否 |
| 67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1403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859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859号 | 住宅 | 101.44 | 否 |
| 68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1404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860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860号 | 住宅 | 127.51 | 否 |
| 69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1501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861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861号 | 住宅 | 116.30 | 否 |
| 70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1502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862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862号 | 住宅 | 101.44 | 否 |
| 71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1503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863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863号 | 住宅 | 101.44 | 否 |
| 72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1504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864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864号 | 住宅 | 127.51 | 否 |
| 73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1601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865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865号 | 住宅 | 116.30 | 否 |
| 74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1602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866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866号 | 住宅 | 101.44 | 否 |
| 75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1603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867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867号 | 住宅 | 101.44 | 否 |
| 76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1604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60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60号 | 住宅 | 127.51 | 否 |
| 77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1701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61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61号 | 住宅 | 116.30 | 否 |
| 78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1702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62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62号 | 住宅 | 101.44 | 否 |
| 79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1703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63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63号 | 住宅 | 101.44 | 否 |
| 80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1704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64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64号 | 住宅 | 127.51 | 否 |
| 81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1801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65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65号 | 住宅 | 116.30 | 否 |
| 82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1802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66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66号 | 住宅 | 101.44 | 否 |
| 83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1803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67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67号 | 住宅 | 101.44 | 否 |
| 84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2304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824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824号 | 住宅 | 127.51 | 否 |
| 85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2401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825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825号 | 住宅 | 116.30 | 否 |
| 86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2402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826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826号 | 住宅 | 101.44 | 否 |
| 87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2403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827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827号 | 住宅 | 101.44 | 否 |
| 88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2404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828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828号 | 住宅 | 127.51 | 否 |
| 89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2501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829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829号 | 住宅 | 116.30 | 否 |
| 90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2502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830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830号 | 住宅 | 101.44 | 否 |
| 91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2503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831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831号 | 住宅 | 101.44 | 否 |
| 92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2504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668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668号 | 住宅 | 127.51 | 否 |
| 93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2601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669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669号 | 住宅 | 116.30 | 否 |
| 94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2102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21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21号 | 住宅 | 101.44 | 否 |
| 95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2103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22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22号 | 住宅 | 101.44 | 否 |
| 96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2104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23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23号 | 住宅 | 127.51 | 否 |
| 97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2201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24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24号 | 住宅 | 116.30 | 否 |
| 98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2202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25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25号 | 住宅 | 101.44 | 否 |
| 99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2203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26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26号 | 住宅 | 101.44 | 否 |
| 100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2204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27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27号 | 住宅 | 127.51 | 否 |
| 101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2301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821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821号 | 住宅 | 116.30 | 否 |
| 102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2302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822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822号 | 住宅 | 101.44 | 否 |
| 103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2303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823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823号 | 住宅 | 101.44 | 否 |
| 104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1102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854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854号 | 住宅 | 101.44 | 否 |
| 105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1103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855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855号 | 住宅 | 101.44 | 否 |
| 106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1104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856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856号 | 住宅 | 127.51 | 否 |
| 107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1201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50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50号 | 住宅 | 116.30 | 否 |
| 108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1202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51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51号 | 住宅 | 101.44 | 否 |
| 109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1203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52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52号 | 住宅 | 101.44 | 否 |
| 110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1204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53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53号 | 住宅 | 127.51 | 否 |
| 111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1301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54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54号 | 住宅 | 116.30 | 否 |
| 112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1302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55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55号 | 住宅 | 101.44 | 否 |
| 113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1303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56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56号 | 住宅 | 101.44 | 否 |
| 114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101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47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47号 | 住宅 | 116.30 | 否 |
| 115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102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48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48号 | 住宅 | 101.44 | 否 |
| 116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104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49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49号 | 住宅 | 146.98 | 否 |
| 117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201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28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28号 | 住宅 | 116.30 | 否 |
| 118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202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29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29号 | 住宅 | 101.44 | 否 |
| 119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1#1-203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730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730 号 | 住宅 | 101.44 | 否 |
| 120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1#1-204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731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731 号 | 住宅 | 127.51 | 否 |
| 121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1#1-301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732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732 号 | 住宅 | 116.30 | 否 |
| 122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1#1-302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733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733 号 | 住宅 | 101.44 | 否 |
| 123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1#1-303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734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734 号 | 住宅 | 101.44 | 否 |
| 124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1#1-2602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670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670 号 | 住宅 | 101.44 | 否 |
| 125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1#1-2603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671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671 号 | 住宅 | 101.44 | 否 |
| 126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1#1-2604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672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672 号 | 住宅 | 127.51 | 否 |
| 127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1#1-2701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673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673 号 | 住宅 | 116.30 | 否 |
| 128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1#1-2702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674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674 号 | 住宅 | 101.44 | 否 |
| 129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1#1-2703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675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675 号 | 住宅 | 101.44 | 否 |
| 130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1#1-2704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676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676 号 | 住宅 | 127.51 | 否 |
| 131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1#1-2801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677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677 号 | 住宅 | 116.30 | 否 |
| 132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1#1-2802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832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832 号 | 住宅 | 101.44 | 否 |
| 133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1#1-2803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833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833 号 | 住宅 | 101.44 | 否 |
| 134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2#1-501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708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708 号 | 住宅 | 116.96 | 否 |
| 135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2#1-502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709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709 号 | 住宅 | 102.02 | 否 |
| 136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2#1-503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710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710 号 | 住宅 | 102.02 | 否 |
| 137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2#1-504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711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711 号 | 住宅 | 128.24 | 否 |
| 138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2#1-601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712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712 号 | 住宅 | 116.96 | 否 |
| 139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2#1-602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776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776 号 | 住宅 | 102.02 | 否 |
| 140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2#1-603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777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777 号 | 住宅 | 102.02 | 否 |
| 141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2#1-604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778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778 号 | 住宅 | 128.24 | 否 |
| 142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2#1-701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779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779 号 | 住宅 | 116.96 | 否 |
| 143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2#1-702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780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780 号 | 住宅 | 102.02 | 否 |
| 144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3#1-1801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488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488 号 | 住宅 | 116.53 | 否 |
| 145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3#1-1802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503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503 号 | 住宅 | 101.64 | 否 |
| 146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3#1-1803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504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504 号 | 住宅 | 101.64 | 否 |
| 147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3#1-1804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505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505 号 | 住宅 | 127.76 | 否 |
| 148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3#1-1901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506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506 号 | 住宅 | 116.53 | 否 |
| 149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3#1-1902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507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507 号 | 住宅 | 101.64 | 否 |
| 150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3#1-1903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508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508 号 | 住宅 | 101.64 | 否 |
| 151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3#1-1904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509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509 号 | 住宅 | 127.76 | 否 |
| 152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3#1-2001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510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510 号 | 住宅 | 116.53 | 否 |
| 153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3#1-2002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511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511 号 | 住宅 | 101.64 | 否 |
| 154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2#1-103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698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698 号 | 住宅 | 102.02 | 否 |
| 155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2#1-104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699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699 号 | 住宅 | 128.24 | 否 |
| 156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2#1-202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700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700 号 | 住宅 | 102.02 | 否 |
| 157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2#1-302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701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701 号 | 住宅 | 102.02 | 否 |
| 158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2#1-303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702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702 号 | 住宅 | 102.02 | 否 |
| 159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2#1-304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703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703 号 | 住宅 | 128.24 | 否 |
| 160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2#1-401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704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704 号 | 住宅 | 116.96 | 否 |
| 161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2#1-402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705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705 号 | 住宅 | 102.02 | 否 |
| 162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2#1-403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706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706 号 | 住宅 | 102.02 | 否 |
| 163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2#1-404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707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707 号 | 住宅 | 128.24 | 否 |
| 164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3#1-2003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512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512 号 | 住宅 | 101.64 | 否 |
| 165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3#1-2004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513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513 号 | 住宅 | 127.76 | 否 |
| 166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3#1-2101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791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791 号 | 住宅 | 116.53 | 否 |
| 167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3#1-2102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792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792 号 | 住宅 | 101.64 | 否 |
| 168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3#1-2103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793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793 号 | 住宅 | 101.64 | 否 |
| 169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3#1-2104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794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794 号 | 住宅 | 127.76 | 否 |
| 170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3#1-2201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795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795 号 | 住宅 | 116.53 | 否 |
| 171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3#1-2202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796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796 号 | 住宅 | 101.64 | 否 |
| 172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3#1-2203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797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797 号 | 住宅 | 101.64 | 否 |
| 173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3#1-2204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798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798 号 | 住宅 | 127.76 | 否 |
| 174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3#1-2802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848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848 号 | 住宅 | 101.64 | 否 |
| 175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3#1-2803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849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849 号 | 住宅 | 101.64 | 否 |
| 176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3#1-2804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850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850 号 | 住宅 | 127.76 | 否 |
| 177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3#1-2901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851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851 号 | 住宅 | 116.53 | 否 |
| 178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3#1-2902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852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852 号 | 住宅 | 101.64 | 否 |
| 179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3#1-2903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819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819 号 | 住宅 | 101.64 | 否 |
| 180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3#1-2904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820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820 号 | 住宅 | 127.76 | 否 |
| 181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3#1-3001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514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514 号 | 住宅 | 116.53 | 否 |
| 182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3#1-3002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515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515 号 | 住宅 | 101.64 | 否 |
| 183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3#1-3003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516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516 号 | 住宅 | 101.64 | 否 |
| 184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3#1-3004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517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517 号 | 住宅 | 127.76 | 否 |
| 185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3#1-1001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473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473 号 | 住宅 | 116.53 | 否 |
| 186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3#1-1002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474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474 号 | 住宅 | 101.64 | 否 |
| 187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3#1-801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495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495 号 | 住宅 | 116.53 | 否 |
| 188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3#1-802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496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496 号 | 住宅 | 101.64 | 否 |
| 189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3#1-803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497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497 号 | 住宅 | 101.64 | 否 |
| 190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3#1-804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498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498 号 | 住宅 | 127.76 | 否 |
| 191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3#1-901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499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499 号 | 住宅 | 116.53 | 否 |
| 192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3#1-902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500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500 号 | 住宅 | 101.64 | 否 |
| 193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3#1-903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501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501 号 | 住宅 | 101.64 | 否 |
| 194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3#1-904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502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502 号 | 住宅 | 127.76 | 否 |
| 195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3#1-2503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841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841 号 | 住宅 | 101.64 | 否 |
| 196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3#1-2504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842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842 号 | 住宅 | 127.76 | 否 |
| 197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3#1-2601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815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815 号 | 住宅 | 116.53 | 否 |
| 198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3#1-2602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816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816 号 | 住宅 | 101.64 | 否 |
| 199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3#1-2603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817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817 号 | 住宅 | 101.64 | 否 |
| 200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3#1-2604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818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818 号 | 住宅 | 127.76 | 否 |
| 201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3#1-2701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843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843 号 | 住宅 | 116.53 | 否 |
| 202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3#1-2702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844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844 号 | 住宅 | 101.64 | 否 |
| 203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3#1-2703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845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845 号 | 住宅 | 101.64 | 否 |
| 204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3#1-2704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846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846 号 | 住宅 | 127.76 | 否 |
| 205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3#1-2801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847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847 号 | 住宅 | 116.53 | 否 |
| 206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3#1-1003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475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475 号 | 住宅 | 101.64 | 否 |
| 207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3#1-1004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476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476号 | 住宅 | 127.76 | 否 |
| 208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3#1-1101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481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481号 | 住宅 | 116.53 | 否 |
| 209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3#1-1102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482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482号 | 住宅 | 101.64 | 否 |
| 210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3#1-1103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483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483号 | 住宅 | 101.64 | 否 |
| 211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3#1-1104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484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484号 | 住宅 | 127.76 | 否 |
| 212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3#1-1201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458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458号 | 住宅 | 116.53 | 否 |
| 213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3#1-1202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459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459号 | 住宅 | 101.64 | 否 |
| 214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3#1-1203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460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460号 | 住宅 | 101.64 | 否 |
| 215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3#1-1204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461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461号 | 住宅 | 127.76 | 否 |
| 216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2804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834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834号 | 住宅 | 127.51 | 否 |
| 217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1#1-2901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835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835号 | 住宅 | 116.30 | 否 |
| 218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1#1-2902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678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678 号 | 住宅 | 101.44 | 否 |
| 219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1#1-2903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679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679 号 | 住宅 | 101.44 | 否 |
| 220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1#1-2904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680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680 号 | 住宅 | 127.51 | 否 |
| 221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1#1-3001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868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868 号 | 住宅 | 116.30 | 否 |
| 222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1#1-3002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773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773 号 | 住宅 | 101.44 | 否 |
| 223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1#1-3003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774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774 号 | 住宅 | 101.44 | 否 |
| 224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1#1-3004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775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775 号 | 住宅 | 127.51 | 否 |
| 225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2#1-102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715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715 号 | 住宅 | 102.02 | 否 |
| 226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3#1-2301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799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799 号 | 住宅 | 116.53 | 否 |
| 227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3#1-2302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800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800 号 | 住宅 | 101.64 | 否 |
| 228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3#1-2303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801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801 号 | 住宅 | 101.64 | 否 |
| 229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3#1-2304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802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802号 | 住宅 | 127.76 | 否 |
| 230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3#1-2401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803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803号 | 住宅 | 116.53 | 否 |
| 231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3#1-2402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804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804号 | 住宅 | 101.64 | 否 |
| 232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3#1-2403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805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805号 | 住宅 | 101.64 | 否 |
| 233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3#1-2404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838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838号 | 住宅 | 127.76 | 否 |
| 234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3#1-2501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839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839号 | 住宅 | 116.53 | 否 |
| 235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3#1-2502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840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840号 | 住宅 | 101.64 | 否 |
| 236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3#1-101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477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477号 | 住宅 | 116.53 | 否 |
| 237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3#1-102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478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478号 | 住宅 | 101.64 | 否 |
| 238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3#1-103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479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479号 | 住宅 | 101.64 | 否 |
| 239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3#1-104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480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480号 | 住宅 | 127.76 | 否 |
| 240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3#1-201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485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485号 | 住宅 | 116.53 | 否 |
| 241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3#1-202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486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486号 | 住宅 | 101.64 | 否 |
| 242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3#1-203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487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487号 | 住宅 | 101.64 | 否 |
| 243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3#1-204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518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518号 | 住宅 | 127.76 | 否 |
| 244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2#1-1003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13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13号 | 住宅 | 102.02 | 否 |
| 245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2#1-1004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14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14号 | 住宅 | 128.24 | 否 |
| 246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3#1-1503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808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808号 | 住宅 | 101.64 | 否 |
| 247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3#1-1504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809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809号 | 住宅 | 127.76 | 否 |
| 248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3#1-1601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810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810号 | 住宅 | 116.53 | 否 |
| 249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3#1-1602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811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811号 | 住宅 | 101.64 | 否 |
| 250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3#1-1603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812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812号 | 住宅 | 101.64 | 否 |
| 251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3#1-1604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813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813 号 | 住宅 | 127.76 | 否 |
| 252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3#1-1701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814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814 号 | 住宅 | 116.53 | 否 |
| 253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3#1-1702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470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470 号 | 住宅 | 101.64 | 否 |
| 254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3#1-1703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471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471 号 | 住宅 | 101.64 | 否 |
| 255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3#1-1704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472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472 号 | 住宅 | 127.76 | 否 |
| 256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3#1-503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529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529 号 | 住宅 | 101.64 | 否 |
| 257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3#1-504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530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530 号 | 住宅 | 127.76 | 否 |
| 258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3#1-601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531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531 号 | 住宅 | 116.53 | 否 |
| 259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3#1-603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489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489 号 | 住宅 | 101.64 | 否 |
| 260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3#1-604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490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490 号 | 住宅 | 127.76 | 否 |
| 261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 13#1-701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491 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5004491 号 | 住宅 | 116.53 | 否 |
| 262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3#1-702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492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492号 | 住宅 | 101.64 | 否 |
| 263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3#1-703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493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493号 | 住宅 | 101.64 | 否 |
| 264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3#1-704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494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494号 | 住宅 | 127.76 | 否 |
| 265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3#1-602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532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532号 | 住宅 | 101.64 | 否 |
| 266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3#1-301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519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519号 | 住宅 | 116.53 | 否 |
| 267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3#1-302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520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520号 | 住宅 | 101.64 | 否 |
| 268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3#1-303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521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521号 | 住宅 | 101.64 | 否 |
| 269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3#1-304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522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522号 | 住宅 | 127.76 | 否 |
| 270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3#1-401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523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523号 | 住宅 | 116.53 | 否 |
| 271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3#1-402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524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524号 | 住宅 | 101.64 | 否 |
| 272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3#1-403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525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525号 | 住宅 | 101.64 | 否 |
| 273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3#1-404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526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526号 | 住宅 | 127.76 | 否 |
| 274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3#1-501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527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527号 | 住宅 | 116.53 | 否 |
| 275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3#1-502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528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528号 | 住宅 | 101.64 | 否 |
| 276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3#1-1301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462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462号 | 住宅 | 116.53 | 否 |
| 277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3#1-1302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463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463号 | 住宅 | 101.64 | 否 |
| 278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3#1-1303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464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464号 | 住宅 | 101.64 | 否 |
| 279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3#1-1304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465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465号 | 住宅 | 127.76 | 否 |
| 280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3#1-1401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466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466号 | 住宅 | 116.53 | 否 |
| 281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3#1-1402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467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467号 | 住宅 | 101.64 | 否 |
| 282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3#1-1403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468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468号 | 住宅 | 101.64 | 否 |
| 283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3#1-1404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469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469号 | 住宅 | 127.76 | 否 |
| 284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3#1-1501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806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806号 | 住宅 | 116.53 | 否 |
| 285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3#1-1502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807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807号 | 住宅 | 101.64 | 否 |
| 286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2#1-703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81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81号 | 住宅 | 102.02 | 否 |
| 287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2#1-704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82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82号 | 住宅 | 128.24 | 否 |
| 288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2#1-801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83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83号 | 住宅 | 116.96 | 否 |
| 289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2#1-802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84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84号 | 住宅 | 102.02 | 否 |
| 290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2#1-803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85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85号 | 住宅 | 102.02 | 否 |
| 291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2#1-804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86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86号 | 住宅 | 128.24 | 否 |
| 292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2#1-901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87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87号 | 住宅 | 116.96 | 否 |
| 293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2#1-902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88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88号 | 住宅 | 102.02 | 否 |
| 294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2#1-903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89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89号 | 住宅 | 102.02 | 否 |
| 295 | 兴福新材 | 盘锦辽东湾新区华源时代城12#1-904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90号 | 辽(2023)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4790号 | 住宅 | 128.24 | 否 |
| 296 | 宝宇化工 | 盘山县太平镇黄金村 | 辽(2017)盘山县不动产权第0002710号 | 辽(2017)盘山县不动产权第0002710号 | 泵房 | 201.27 | 已抵押 |
| 297 | 宝宇化工 | 盘山县太平镇黄金村 | 辽(2017)盘山县不动产权第0002713号 | 辽(2017)盘山县不动产权第0002713号 | 主控室 | 460.25 | 已抵押 |
| 298 | 宝宇化工 | 盘山县太平镇黄金村 | 辽(2017)盘山县不动产权第0002714号 | 辽(2017)盘山县不动产权第0002714号 | 仓库 | 181.13 | 已抵押 |
| 299 | 宝宇化工 | 盘山县太平镇黄金村 | 辽(2017)盘山县不动产权第0002715号 | 辽(2017)盘山县不动产权第0002715号 | 浴室 | 315.56 | 已抵押 |
| 300 | 宝宇化工 | 盘山县太平镇黄金村 | 辽(2017)盘山县不动产权第0002716号 | 辽(2017)盘山县不动产权第0002716号 | 仓库 | 489.45 | 已抵押 |
| 301 | 宝宇化工 | 盘山县太平镇黄金村 | 辽(2017)盘山县不动产权第0002717号 | 辽(2017)盘山县不动产权第0002717号 | 锅炉房 | 558.90 | 已抵押 |
| 302 | 宝宇化工 | 盘山县太平镇黄金村 | 辽(2017)盘山县不动产权第0002718号 | 辽(2017)盘山县不动产权第0002718号 | 宿舍 | 1,113.64 | 已抵押 |
| 303 | 宝宇化工 | 盘山县太平镇黄金村 | 辽(2017)盘山县不动产权第0002719号 | 辽(2017)盘山县不动产权第0002719号 | 厂房 | 404.04 | 已抵押 |
| 304 | 宝宇化工 | 盘山县太平镇黄金村 | 辽(2017)盘山县不动产权第0002720号 | 辽(2017)盘山县不动产权第0002720号 | 厂房 | 3,005.29 | 已抵押 |
| 305 | 宝宇化工 | 盘山县太平镇黄金村 | 辽(2017)盘山县不动产权第0002721号 | 辽(2017)盘山县不动产权第0002721号 | 厂房 | 686.40 | 已抵押 |
| 306 | 宝宇化工 | 盘山县太平镇黄金村 | 辽(2017)盘山县不动产权第 0002722 号 | 辽(2017)盘山县不动产权第 0002722 号 | 办公楼 | 1,093.39 | 已抵押 |
| 307 | 宝宇化工 | 盘山县太平镇黄金村 | 辽(2017)盘山县不动产权第 0002723 号 | 辽(2017)盘山县不动产权第 0002723 号 | 门卫 | 34.41 | 已抵押 |
| 308 | 宝宇化工 | 兴隆台区兴海街道经济开发区别墅区 6 号 | 辽(2021)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2001286 号 | 辽(2021)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2001286 号 | 住宅 | 389.00 | 否 |
| 309 | 新恒兴 | 盘锦市双台子区双盛街道宋家村办公单元 101 号 | 辽(2017)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1003747 号 | 辽(2017)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1003747 号 | 办公楼 | 1,631.55 | 否 |
| 310 | 新恒兴 | 盘锦市双台子区双盛街道宋家村办公单元 102 号 | 辽(2017)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1003746 号 | 辽(2017)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1003746 号 | 环氧氯丙烷生产厂房 | 1,017.43 | 否 |
| 311 | 新恒兴 | 盘锦市双台子区双盛街道宋家村办公单元 103 号 | 辽(2017)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1003742 号 | 辽(2017)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1003742 号 | 硫酸钾生产厂房 | 2,037.90 | 否 |
| 312 | 新恒兴 | 盘锦市双台子区双盛街道宋家村办公单元 104 号 | 辽(2017)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1003738 号 | 辽(2017)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1003738 号 | 酸泵房 | 41.97 | 否 |
| 313 | 新恒兴 | 盘锦市双台子区双盛街道宋家村办公单元 105 号 | 辽(2017)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1003739 号 | 辽(2017)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1003739 号 | 装卸车泵房 | 41.97 | 否 |
| 314 | 新恒兴 | 盘锦市双台子区双盛街道宋家村办公单元106号 | 辽(2017)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1003740 号 | 辽(2017)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1003740 号 | 配电室 | 108.50 | 否 |
| 315 | 新恒兴 | 盘锦市双台子区双盛街道宋家村办公单元107号 | 辽(2017)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1003741 号 | 辽(2017)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1003741 号 | 原料库 | 317.75 | 否 |
| 316 | 新恒兴 | 盘锦市双台子区双盛街道宋家村办公单元108号 | 辽(2017)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1003743 号 | 辽(2017)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1003743 号 | 消防泵房 | 159.70 | 否 |
| 317 | 新恒兴 | 盘锦市双台子区双盛街道宋家村办公单元109号 | 辽(2017)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1003744 号 | 辽(2017)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1003744 号 | 库房 | 3,726.38 | 否 |
| 318 | 新恒兴 | 盘锦市双台子区双盛街道宋家村办公单元110号 | 辽(2017)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1003745 号 | 辽(2017)盘锦市不动产权第 1003745 号 | 综合用房 | 655.02 | 否 |
| 合计 | 88,812.15 | - | |||||
附表三:标的公司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自有房屋情况
| 序号 | 实际使用人 | 物业位置 | 建筑面积( $m^2$ ) | 房屋用途 | 未办理权属证书原因 | 坐落土地证号 | 土地性质 |
| 1 | 宝宇化工 | 盘山县太平镇黄金村 | 129.28 | 成品库 | 未履行报批报建手续 | 辽(2017)盘山县不动产权第0002710号、第0002713号-第0002723号 | 出让 |
| 2 | 宝宇化工 | 盘山县太平镇黄金村 | 168.35 | 液氯气化间 | 未履行报批报建手续 | 辽(2017)盘山县不动产权第0002710号、第0002713号-第0002723号 | 出让 |
| 3 | 宝宇化工 | 盘山县太平镇黄金村 | 52.54 | 监测间 | 未履行报批报建手续 | 辽(2017)盘山县不动产权第0002710号、第0002713号-第0002723号 | 出让 |
| 4 | 宝宇化工 | 盘山县太平镇黄金村 | 96.99 | 危废库 | 未履行报批报建手续 | 辽(2017)盘山县不动产权第0002710号、第0002713号-第0002723号 | 出让 |
| 5 | 宝宇化工 | 盘山县太平镇黄金村 | 45.475 | 砂滤间 | 未履行报批报建手续 | 辽(2017)盘山县不动产权第0002710号、第0002713号-第0002723号 | 出让 |
| 6 | 宝宇化工 | 盘山县太平镇黄金村 | 311.85 | 机修车间 | 未履行报批报建手续 | 辽(2017)盘山县不动产权第0002710号、第0002713号-第0002723号 | 出让 |
| 7 | 宝宇化工 | 盘山县太平镇黄金村 | 53.94 | 空压站 | 未履行报批报建手续 | 辽(2017)盘山县不动产权第0002710号、第0002713号-第0002723号 | 出让 |
| 8 | 宝宇化工 | 盘山县太平镇黄金村 | 195.64 | 锅炉房后仓库 | 未履行报批报建手续 | 辽(2017)盘山县不动产权第0002710号、第0002713号-第0002723号 | 出让 |
| 9 | 宝宇化工 | 盘山县太平镇黄金村 | 98.00 | 危化品库房吸收区 | 未履行报批报建手续 | 辽(2017)盘山县不动产权第0002710号、第0002713号-第0002723号 | 出让 |
| 10 | 宝宇化工 | 盘山县太平镇黄金村 | 201.60 | 生化车间 | 未履行报批报建手续 | 辽(2017)盘山县不动产权第0002710号、第0002713号-第0002723号 | 出让 |
| 11 | 宝宇化工 | 盘山县太平镇黄金村 | 25.30 | 颗粒检测间及配套房 | 未履行报批报建手续 | 辽(2017)盘山县不动产权第0002710号、第0002713号-第0002723号 | 出让 |
| 序号 | 实际使用人 | 物业位置 | 建筑面积(m2) | 房屋用途 | 未办理权属证书原因 | 坐落土地证号 | 土地性质 |
| 12 | 宝宇化工 | 盘山县太平镇黄金村 | 17.67 | 叉车上料区 | 未履行报批报建手续 | 辽(2017)盘山县不动产权第0002710号、第0002713号-第0002723号 | 出让 |
| 13 | 宝宇化工 | 盘山县太平镇黄金村 | 15.90 | 停车场门卫室 | 未履行报批报建手续 | 辽(2017)盘山县不动产权第0002710号、第0002713号-第0002723号 | 出让 |
| 14 | 宝宇化工 | 盘山县太平镇黄金村 | 111.89 | 机修办公室 | 未履行报批报建手续 | 辽(2017)盘山县不动产权第0002710号、第0002713号-第0002723号 | 出让 |
| 15 | 新恒兴 | 盘锦市双台子区双盛街道宋家村 | 148.77 | 原料库西侧库房 | 未履行报批报建手续 | 辽(2017)盘锦市不动产权第1003738号-第1003747号 | 出让 |
| 16 | 新恒兴 | 盘锦市双台子区双盛街道宋家村 | 76.05 | 硫酸钾车间东侧厂房 | 未履行报批报建手续 | 辽(2017)盘锦市不动产权第1003738号-第1003747号 | 出让 |
| 17 | 新恒兴 | 盘锦市双台子区双盛街道宋家村 | 56.70 | 污水处理站 | 未履行报批报建手续 | 辽(2017)盘锦市不动产权第1003738号-第1003747号 | 出让 |
| 18 | 新恒兴 | 盘锦市双台子区双盛街道宋家村 | 28.88 | 门卫 | 未履行报批报建手续 | 辽(2017)盘锦市不动产权第1003738号-第1003747号 | 出让 |
| 19 | 新恒兴 | 盘锦市双台子区双盛街道宋家村 | 178.20 | 库房2(食堂南) | 未履行报批报建手续 | 辽(2017)盘锦市不动产权第1003738号-第1003747号 | 出让 |
| 合计 | 2,013.025 | - | - | - | - | ||
附表四:标的公司专利情况
| 序号 | 专利权人 | 专利类型 | 发明名称 | 专利号 | 申请日 | 授权公告日 | 取得方式 | 状态 | 他项权利 |
| 1 | 兴福新材 | 发明 | 一种化工物料过滤提纯设备及提纯工艺 | CN202511293902.3 | 2025-09-11 | 2025-12-05 | 原始取得 | 专利权维持 | 无 |
| 2 | 兴福新材 | 发明 | 一种精确定量加料的反应装置 | CN202511187063.7 | 2025-08-25 | 2025-12-05 | 原始取得 | 专利权维持 | 无 |
| 3 | 兴福新材 | 发明 | 一种用于化工生产的精馏设备 | CN202511053705.4 | 2025-07-30 | 2025-10-24 | 原始取得 | 专利权维持 | 无 |
| 4 | 兴福新材 | 发明 | 一种精确投料重氮化反应单元 | CN202510933637.4 | 2025-07-08 | 2025-09-23 | 原始取得 | 专利权维持 | 无 |
| 5 | 兴福新材 | 发明 | 一种用于化工产品的流动性测试装置 | CN202510873507.6 | 2025-06-27 | 2025-09-09 | 原始取得 | 专利权维持 | 无 |
| 6 | 兴福新材 | 发明 | 卧式双搅拌熔融反应釜 | CN202510537114.8 | 2025-04-27 | 2025-07-25 | 原始取得 | 专利权维持 | 无 |
| 7 | 兴福新材 | 发明 | 3,4,5-三氟溴苯在电存储聚合物涂层中的应用 | CN202510434347.5 | 2025-04-08 | 2025-10-31 | 原始取得 | 专利权维持 | 无 |
| 8 | 兴福新材 | 发明 | 一种基于双酚A型二醚二酐单体的聚酰亚胺的制备方法及应用 | CN202510161030.9 | 2025-02-13 | 2025-08-22 | 原始取得 | 专利权维持 | 无 |
| 9 | 兴福新材 | 发明 | 一种高纯度均苯四甲酸二酐的制备方法 | CN202510141545.2 | 2025-02-08 | 2025-10-10 | 原始取得 | 专利权维持 | 无 |
| 10 | 兴福新材 | 发明 | 4-氨基苯腈的制备方法及其聚酰亚胺 | CN202510077999.8 | 2025-01-17 | 2026-01-23 | 原始取得 | 专利权维持 | 无 |
| 11 | 兴福新材 | 发明 | 一种均苯四甲酸二酐的精制方法 | CN202510017218.6 | 2025-01-06 | 2025-12-19 | 原始取得 | 专利权维持 | 无 |
| 12 | 兴福新材 | 发明 | 一种均苯四甲酸二酐的提纯方法 | CN202510017220.3 | 2025-01-06 | 2025-08-26 | 原始取得 | 专利权维持 | 无 |
| 13 | 兴福新材 | 发明 | 一种基于双酚A型二醚二酐单体的聚酰亚胺共聚物 | CN202411781284.2 | 2024-12-05 | 2025-05-06 | 原始取得 | 专利权维持 | 无 |
| 14 | 兴福新材 | 发明 | 一种化工生产自动计量投料装置及投料方法 | CN202411758883.2 | 2024-12-03 | 2025-02-14 | 原始取得 | 专利权维持 | 无 |
| 15 | 兴福新材 | 发明 | 一种以对氟苯甲酰氯中间体的染料聚合物 | CN202411739716.3 | 2024-11-29 | 2025-07-08 | 原始取得 | 专利权维持 | 无 |
| 16 | 兴福新材 | 发明 | 一种废气净化设备及方法 | CN202411563240.2 | 2024-11-05 | 2025-02-14 | 原始取得 | 专利权维持 | 无 |
| 17 | 兴福新材 | 实用新型 | 一种可加热型视镜过滤器 | CN202322892479.1 | 2023-10-27 | 2024-07-09 | 原始取得 | 专利权维持 | 无 |
| 18 | 兴福新材 | 实用新型 | 阀芯研磨机构 | CN202223003302.3 | 2022-11-11 | 2023-03-24 | 原始取得 | 专利权维持 | 无 |
| 19 | 兴福新材 | 实用新型 | 一种挤条机加热结构 | CN202221003926.2 | 2022-04-27 | 2022-10-28 | 原始取得 | 专利权维持 | 无 |
| 20 | 兴福新材 | 实用新型 | 一种化工试剂盛放用化工桶 | CN202023010254.1 | 2020-12-14 | 2021-10-15 | 继受取得 | 专利权维持 | 无 |
| 21 | 兴福新材 | 实用新型 | 一种化工物料混合装置 | CN202023011871.3 | 2020-12-14 | 2021-10-15 | 继受取得 | 专利权维持 | 无 |
| 22 | 兴福新材 | 实用新型 | 一种可调节的混合搅拌桨 | CN202023010190.5 | 2020-12-14 | 2021-10-15 | 继受取得 | 专利权维持 | 无 |
| 23 | 兴福新材 | 实用新型 | 一种化工用搅拌装置 | CN202023011675.6 | 2020-12-14 | 2021-10-15 | 继受取得 | 专利权维持 | 无 |
| 24 | 兴福新材 | 实用新型 | 一种化工桶存放架 | CN202023011721.2 | 2020-12-14 | 2021-10-15 | 继受取得 | 专利权维持 | 无 |
| 25 | 兴福新材 | 实用新型 | 一种化工实验搅拌棒 | CN202020233144.2 | 2020-03-02 | 2020-12-22 | 继受取得 | 专利权维持 | 无 |
| 26 | 兴福新材 | 实用新型 | 一种化工用反应釜 | CN202020233140.4 | 2020-03-02 | 2020-12-22 | 继受取得 | 专利权维持 | 无 |
| 27 | 兴福新材 | 实用新型 | 一种化工实验用器皿柜 | CN202020233145.7 | 2020-03-02 | 2020-12-22 | 继受取得 | 专利权维持 | 无 |
| 28 | 兴福新材 | 实用新型 | 一种化工领域用化工桶清洗装置 | CN202020233177.7 | 2020-03-02 | 2020-12-22 | 继受取得 | 专利权维持 | 无 |
| 29 | 兴福新材 | 实用新型 | 一种化工用化工原料研磨装置 | CN202020233137.2 | 2020-03-02 | 2020-12-22 | 继受取得 | 专利权维持 | 无 |
| 30 | 兴福新材 | 发明 | 一种化工原料烘干装置 | CN201910989623.9 | 2019-10-17 | 2022-09-13 | 继受取得 | 专利权维持 | 无 |
| 31 | 兴福新材 | 实用新型 | 一种化工用倾倒防漏化工桶 | CN201920030086.0 | 2019-01-08 | 2019-10-11 | 继受取得 | 专利权维持 | 无 |
| 32 | 兴福新材 | 实用新型 | 一种具有干燥功能的化工用高效化工物料筛选机 | CN201920011743.7 | 2019-01-04 | 2019-10-18 | 继受取得 | 专利权维持 | 无 |
| 33 | 兴福新材 | 实用新型 | 一种化工污水处理装置 | CN201822154731.8 | 2018-12-21 | 2019-10-11 | 继受取得 | 专利权维持 | 无 |
| 34 | 兴福新材 | 实用新型 | 一种新型化工液体取样器 | CN201822107450.7 | 2018-12-16 | 2019-10-11 | 继受取得 | 专利权维持 | 无 |
| 35 | 兴福新材 | 实用新型 | 一种具有废料灰尘抑制装置的固废粉碎装置 | CN201822086612.3 | 2018-12-12 | 2019-10-18 | 继受取得 | 专利权维持 | 无 |
| 36 | 兴福新材 | 实用新型 | 一种化工实验用实验台 | CN201822021667.6 | 2018-12-04 | 2019-10-15 | 继受取得 | 专利权维持 | 无 |
| 37 | 兴福新材 | 实用新型 | 一种化工反应釜的混合装置 | CN201820114770.2 | 2018-01-24 | 2019-10-18 | 继受取得 | 专利权维持 | 无 |
| 38 | 兴福新材 | 实用新型 | 一种振动式筛选的组合型化工粉体过筛装置 | CN201721837478.5 | 2017-12-23 | 2019-10-11 | 继受取得 | 专利权维持 | 无 |
| 39 | 兴福新材 | 发明 | 含三氟甲基吡啶的吡唑肟醚类化合物的制备和应用 | CN201410380697.X | 2014-08-04 | 2018-12-04 | 继受取得 | 专利权维持 | 无 |
| 40 | 兴福新材 | 发明 | 间氟溴苯的生产工艺 | CN201010180236.X | 2010-05-19 | 2013-01-16 | 继受取得 | 专利权维持 | 无 |
| 41 | 新恒兴 | 发明 | 一种批量焙烧活化催化剂的新工艺 | CN201310287231.0 | 2013-07-10 | 2015-05-06 | 继受取得 | 专利权维持 | 无 |
| 42 | 新恒兴 | 发明 | 气相催化氧化法制备均苯四甲酸二酐的多组分氧化物催化剂 | CN201210074877.6 | 2012-03-20 | 2014-12-31 | 继受取得 | 专利权维持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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