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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辰光医疗: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关于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上海总部: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66号富士康大厦12层

电话:8621-58773177 传真:8621-58773268

二零二六年九月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王依来律师(以下简称“经办律师”)出席了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宜依法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经办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经办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该等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经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资料。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经办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事项依法见证并提供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已于2026年9月3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bse.cn/disclosure/announcement.html)刊登了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称“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及登记方式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9 月 21 日 15:00 在上海市青浦区华青路 1269 号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杰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经审查,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的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经办律师确认,以现场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及其所代表股份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共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4,469,2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5033% (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下同)。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经办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议案

根据经办律师的查验,本次股东会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同,未发生否决、修改原议案或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审议了如下议案:

1.00 审议《关于公司拟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并使用授信额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均属于本次股东会议事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会就《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表决票经监票人、计票人清点,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总股数和表决结果。

经统计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以如下表决结果通过:

1.00《关于公司拟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并使用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股数 1,103,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回避股数 23,365,988 股。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董事长王杰涉及关联交易,回避

表决。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图1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陈峰 陈峰

经办律师:王依来 王依来

王智 王智

2026年9月22日

图2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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