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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豪威集成电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505号

致:豪威集成电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豪威集成电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6年7月15日14点00分在上海浦东新区上科路88号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豪威集成电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豪威集成电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豪威集成电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现场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6 月 24 日召开第十七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 2026 年 6 月 25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7月15日14点00分在上海浦东新区上科路88号召开,由董事长虞仁荣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2,407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58,161,0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804%,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个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股东持股凭证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19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11,995,5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9836%。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388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6,165,5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968%。

3、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H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370,9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02%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A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A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A股中小投资者”)2,40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7,031,7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662%。

除上述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H股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及 H 股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2026年H股激励计划>的议案》

1、公司《2026年H股激励计划》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43,011,15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701%;反对 12,861,83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911%;弃权 2,288,0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88%。

其中,H 股投票结果为:同意 3,869,985 股,占出席会议的 H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5034%;反对 1,389,917 股,占出席会议的 H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568%;弃权 2,111,015 股,占出席会议的 H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6398%。

其中,A股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5,382,831股,占出席会议A股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2318% ;反对11,471,918股,占出席会议A股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918% ;弃权177,030股,占出席会议A股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64% 。

表决结果:通过。

2、公司《2026年H股激励计划》授权限额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43,009,0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695%;反对 12,867,33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926%;弃权 2,284,6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79%。

其中,H 股投票结果为:同意 3,869,984 股,占出席会议的 H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5034%;反对 1,389,917 股,占出席会议的 H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568%;弃权 2,111,016 股,占出席会议的 H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6398%。

其中,A 股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5,380,731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2273%;反对 11,477,418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4035%;弃权 173,63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92%。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办理公司2026年H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46,565,6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625%;反对 9,303,7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976%;弃权 2,291,6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99%。

其中,H 股投票结果为:同意 3,869,984 股,占出席会议的 H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5034%;反对 1,389,917 股,占出席会议的 H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568%;弃权 2,111,016 股,占出席会议的 H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6398%。

其中,A股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8,937,344股,占出席会议A股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7894% ;反对7,913,805股,占出席会议A股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265% ;弃权180,630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41%。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豪威集成电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图1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崔成立

蓬丘贵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100033

202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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