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财务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风险提示:
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南昌中院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不代表正式受理申请人的相关重整申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南昌中院关于受理重整申请的相关法律文书,即申请人的重整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均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公司2026 年半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于2026 年8月18 日披露了《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半年度报告》,截至2026 年6 月末,公司归母净资产为-7,475.58 万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若 2026 年年度报告经审计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股票存在其他终止上市风险。即使法院正式受理重整申请,后续仍然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并被实施破产清算的风险。如果公司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则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重整投资协议的履约风险。关于本次重整投资协议,可能存在因重整投资人筹措资金不到位等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投资义务的风险。虽然《重整投资协议》已经签署,但仍可能存在协议被终止、解除、撤销、认定为未生效、无效或不能履行等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5 年 11 月 18 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沐邦高科”或“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沐邦高科预重整临时管理人(以下简称“临时管理人”),具体负责预重整各项工作。2026 年9月17日,公司、临时管理人与部分财务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预重整概况
2025 年 11 月 20 日,临时管理人通过破产案件一体化管理平台发布了《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债权申报通知》。公司于2025 年11 月21日披露了《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46)。
2026 年3 月13 日,临时管理人组织召开沐邦高科预重整案第一次临时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案临时债权人委员会成员提名名单》《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案临时债权人委员会职责和议事规则》,并于2026 年3月16 日通过破产案件一体化管理平台发布了《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案第一次临时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2026 年6 月18 日,临时管理人通过破产案件一体化管理平台发布了《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启动重整投资人招募工作。
2026 年9 月7日,公司、临时管理人与中选的产业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并于同日披露了《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确定产业投资人并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88)。
2026 年9 月17日,公司、临时管理人与财务投资人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代表“国民信托-德润承昌 5 号重整财务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随州宏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沐信嘉合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粤资伍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代表“杭工信·钱潮275 号单一资金信托”)、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建投信托·万泉68 号(LQT定制)单一资金信托”)、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深招资星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代表“西藏信托-善源嘉承5号财富管理信托”)、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建信信托-安享财富家族信托 289 号”)、浙江弘悦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弘悦新趋势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南昌金烁纾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分别签署《重整投资协议》。
二、财务投资人基本情况
(一)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代表“国民信托-德润承昌 5号重整财务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工商信息
| 企业名称 |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1429120804 |
| 法定代表人 | 肖鹰 |
| 成立日期 | 1987-01-12 |
| 注册资本 | 100,000万元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安外西滨河路18号院1号 |
| 经营范围 | (一)资金信托;(二)动产信托;(三)不动产信托;(四)有价证券信托;(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十一)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资产;(十二)以固有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十三)从事同业拆借;(十四)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2、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
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1 | 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40,725.45 | 40.73 |
| 2 | 上海丰益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 31,727.27 | 31.73 |
| 3 | 上海璟安实业有限公司 | 27,547.27 | 27.55 |
| 合计 | 100,000.00 | 100.00 | |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3、近三年主营业务和主要财务数据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涵盖服务信托、资产管理、财富管理三大核心领域,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 资产总额 | 620,415.11 | 512,935.55 | 486,439.70 |
| 负债总额 | 141,517.51 | 73,076.61 | 85,123.78 |
| 净资产 | 478,897.61 | 439,858.94 | 401,315.93 |
| 项目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 营业收入 | 99,367.92 | 82,423.28 | 92,853.78 |
| 利润总额 | 52,081.89 | 51,114.97 | 49,904.88 |
| 净利润 | 39,038.66 | 38,543.02 | 38,289.47 |
4、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与沐邦高科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5%以上股东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5、资金来源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参与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受托管理的信托产品的资金。
(二)随州宏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工商信息
| 企业名称 | 随州宏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1302MADWYHRH24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广东正钰投资有限公司 |
| 成立日期 | 2024-08-15 |
| 出资额 | 18,001万元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注册地址 |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城南新区白云大道白鹤山银苑商业大楼A座10层06房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单位后勤管理服务,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2、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
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1 | 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5,000.00 | 83.33 |
| 2 | 随州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3,000.00 | 16.67 |
| 3 | 广东正钰投资有限公司 | 1.00 | 0.01 |
| 合计 | 18,001.00 | 100.00 | |
随州宏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实际控制人为湖北省财政厅。
3、近三年主营业务和主要财务数据
随州宏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尚未开展实质性经营活动,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 年 12 月 31 日 | 2024 年 12 月 31 日 |
| 资产总额 | 18,021.87 | 18,000.24 |
| 负债总额 | 21.63 | 0.00 |
| 净资产 | 18,000.24 | 18,000.24 |
| 项目 | 2025 年度 | 2024 年度 |
| 营业收入 | 0.00 | 0.00 |
| 利润总额 | 0.00 | 0.24 |
| 净利润 | 0.00 | 0.24 |
4、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
随州宏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沐邦高科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5%以上股东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随州宏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5、资金来源
随州宏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本次重整投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三)北京沐信嘉合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工商信息
| 企业名称 | 北京沐信嘉合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8MAKL7U3011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北京盛美恒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成立日期 | 2026-08-11 |
| 出资额 | 101万元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永丰路9号院3号楼A座2层中段506号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会议及展览服务(出国办展须经相关部门审批);企业形象策划;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2、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
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1 | 贾析勤 | 100.00 | 99.01 |
| 2 | 北京盛美恒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0 | 0.99 |
| 合计 | 101.00 | 100.00 | |
北京沐信嘉合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实际控制人为谭文秀。
3、近三年主营业务和主要财务数据
北京沐信嘉合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时间较短,至今未实际开展经营性业务,暂无相关财务数据。
4、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
北京沐信嘉合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沐邦高科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5%以上股东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北京沐信嘉合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5、资金来源
北京沐信嘉合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本次重整投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四)广州粤资伍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工商信息
| 企业名称 | 广州粤资伍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4MAEQENGE1D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粤财资管(广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 成立日期 | 2025-07-16 |
| 出资额 | 11万元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注册地址 |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37号2405房之五 |
| 经营范围 | 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融资咨询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 |
2、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
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1 | 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0.00 | 90.91 |
| 2 | 粤财资管(广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1.00 | 9.09 |
| 合计 | 11.00 | 100.00 | |
广州粤资伍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实际控制人为广东省人民政府。
3、近三年主营业务和主要财务数据
广州粤资伍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尚未开展实质性经营活动,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 资产总额 | 3,041.55 |
| 负债总额 | 3,000.40 |
| 净资产 | 41.14 |
| 项目 | 2025年度 |
| 营业收入 | 14.36 |
| 利润总额 | 14.37 |
| 净利润 | 14.37 |
4、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
广州粤资伍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沐邦高科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5%以上股东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广州粤资伍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5、资金来源
广州粤资伍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本次重整投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五)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代表“杭工信·钱潮275号单一资金信托”)
1、工商信息
| 企业名称 | 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000143056183K |
| 法定代表人 | 余南军 |
| 成立日期 | 1986-12-16 |
| 注册资本 | 150,000万元 |
| 企业类型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市民街199号太平金融大厦3幢6层至9层 |
| 经营范围 | 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 |
2、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
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1 | 杭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86,988.00 | 57.99 |
| 2 | 绿地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9,850.00 | 19.90 |
| 3 |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9,393.75 | 6.26 |
| 4 | 浙江大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6,651.56 | 4.43 |
| 5 | 西子电梯集团有限公司 | 6,651.56 | 4.43 |
| 6 | 浙江省东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3,813.56 | 2.54 |
| 7 | 浙江物产元通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 2,838.00 | 1.89 |
| 8 | 浙江省冶金物资有限公司 | 1,906.78 | 1.27 |
| 9 | 浙江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 | 1,906.78 | 1.27 |
| 合计 | 150,000.00 | 100.00 | |
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杭州市财政局。
3、近三年主营业务和主要财务数据
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范围涵盖(1)信托业务,包括资产服务信托业务、资产管理信托业务、公益慈善信托业务;(2)固有资产负债业务,包括存放同业、同业拆借、贷款、投资、债券卖出回购,向股东及股东关联方申请流动性支持借款、定向发债,向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申请流动性支持借款等;(3)为金融机构及其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等提供投资顾问、咨询、托管及其他技术服务,为企业发行直接融资工具提供财务顾问、受托管理人等服务,为资产管理产品提供代理销售服务;(4)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受托境外理财业务;(5)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 年 12 月 31 日 | 2024 年 12 月 31 日 | 2023 年 12 月 31 日 |
| 资产总额 | 367,626.26 | 545,779.70 | 582,170.65 |
| 负债总额 | 130,182.43 | 133,498.71 | 108,010.93 |
| 净资产 | 237,443.83 | 412,280.99 | 474,159.72 |
| 项目 | 2025 年度 | 2024 年度 | 2023 年度 |
| 营业收入 | -18,238.38 | 22,749.56 | -11,354.12 |
| 利润总额 | -88,035.76 | -74,812.42 | -28,731.45 |
| 净利润 | -88,879.61 | -61,878.73 | -22,026.11 |
4、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
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沐邦高科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5%以上股东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5、资金来源
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参与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受托管理的信托产品的资金。
(六)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建投信托·万泉 68 号(LQT 定制)单一资金信托”)
1、工商信息
| 企业名称 | 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0001429123632 |
| 法定代表人 | 刘功胜 |
| 成立日期 | 1979-08-27 |
| 注册资本 | 500,000 万元 |
| 企业类型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教工路 18 号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A 座)18-19层C, D区 |
| 经营范围 | 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 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 |
2、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
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1 |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450,250.00 | 90.05 |
| 2 | 建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49,750.00 | 9.95 |
| 合计 | 500,000.00 | 100.00 | |
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3、近三年主营业务和主要财务数据
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业务,主要围绕信托业务及相关金融服务展开。
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 资产总额 | 812,924.27 | 841,856.26 | 965,438.80 |
| 负债总额 | 155,968.73 | 188,004.33 | 172,615.00 |
| 净资产 | 656,955.54 | 653,851.93 | 792,823.80 |
| 项目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 营业收入 | 28,787.92 | -27,664.84 | 8,993.49 |
| 利润总额 | 3,126.78 | -149,464.92 | -37,483.67 |
| 净利润 | 3,151.86 | -139,320.52 | -38,877.41 |
4、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
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沐邦高科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5%以上股东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5、资金来源
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参与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受托管理的信托产品的资金。
(七)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深招资星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工商信息
| 企业名称 | 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深招资星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681MAKNEFYF0R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深圳市平盈投资有限公司 |
| 成立日期 | 2026-09-02 |
| 出资额 | 20,001万元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注册地址 | 福建省漳州市漳州开发区招商大道59号招商局招商大厦618室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
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1 | 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16,000.00 | 79.996 |
| 2 | 深圳市钦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000.00 | 19.999 |
| 3 | 深圳市平盈投资有限公司 | 1.00 | 0.005 |
| 合计 | 20,001.00 | 100.00 | |
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深招资星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实际控制人为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3、近三年主营业务和主要财务数据
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深招资星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时间较短,至今未实际开展经营性业务,暂无相关财务数据。
4、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
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深招资星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沐邦高科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5%以上股东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深招资星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5、资金来源
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深招资星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本次重整投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八)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代表“西藏信托-善源嘉承 5 号财富管理信托”)
1、工商信息
| 企业名称 | 西藏信托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400002196618159 |
| 法定代表人 | 周贵庆 |
| 成立日期 | 1991-10-05 |
| 注册资本 | 520,000 万元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址 | 西藏拉萨市经济开发区博达路1号阳光新城别墅区A7栋 |
| 经营范围 | 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
2、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
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1 |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 315,311.68 | 60.64 |
| 2 | 西藏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 131,699.42 | 25.33 |
| 3 | 西藏自治区投资有限公司 | 39,531.48 | 7.60 |
| 4 | 西藏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 33,457.42 | 6.43 |
| 合计 | 520,000.00 | 100.00 | |
西藏信托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3、近三年主营业务和主要财务数据
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主营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及公益慈善信托业务。资产管理信托覆盖小微金融、股权投资、地产投资、资本市场、债券投资、城投等领域;资产服务信托包括财富管理服务、行政管理服务、资产证券化服务和风险处置服务等。
西藏信托有限公司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 资产总额 | 1,022,466.67 | 900,173.48 | 858,527.51 |
| 负债总额 | 124,273.40 | 42,941.57 | 35,893.77 |
| 净资产 | 898,193.27 | 857,231.91 | 822,633.75 |
| 项目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 营业收入 | 82,130.31 | 75,872.03 | 64,838.22 |
| 利润总额 | 53,627.63 | 44,713.37 | 41,887.66 |
| 净利润 | 45,076.20 | 38,019.96 | 35,571.55 |
4、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
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与沐邦高科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5%以上股东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5、资金来源
西藏信托有限公司参与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受托管理的信托产品的资金。
(九)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建信信托-安享财富家族信托 289 号”)
1、工商信息
| 企业名称 |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7568377241 |
| 法定代表人 | 李军 |
| 成立日期 | 2003-12-31 |
| 注册资本 | 1,050,000万元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九狮桥街45号兴泰大厦 |
| 经营范围 | 本外币业务: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
2、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
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1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703,500.00 | 67.00 |
| 2 | 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346,500.00 | 33.00 |
| 合计 | 1,050,000.00 | 100.00 | |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
3、近三年主营业务和主要财务数据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深度服务国家经济建设,业务全面覆盖私募股权、证券投资、财富管理、资产服务信托及慈善信托板块。依托建行集团资源协同优势,搭建起覆盖全国的综合金融服务体系,在资本市场投资、风险资产处置、家族财富传承、公益慈善领域持续输出金融解决方案。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 资产总额 | 4,899,520.14 | 4,596,909.43 | 4,388,556.19 |
| 负债总额 | 2,009,187.32 | 1,726,103.19 | 1,547,460.86 |
| 净资产 | 2,890,332.82 | 2,870,806.24 | 2,841,095.33 |
| 项目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 营业收入 | 224,067.38 | 231,596.30 | 752,666.81 |
| 利润总额 | 57,254.98 | 86,163.67 | 243,122.82 |
| 净利润 | 41,278.23 | 54,320.78 | 191,035.76 |
4、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沐邦高科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5%以上股东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5、资金来源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参与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受托管理的信托产品的资金。
(十)浙江弘悦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弘悦新趋势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工商信息
| 企业名称 | 浙江弘悦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2MA28LBRD00 |
| 法定代表人 | 龚兆骏 |
| 成立日期 | 2017-01-06 |
| 注册资本 | 1,000万元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 注册地址 | 上城区元帅庙后88号299室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
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1 | 龚兆骏 | 400.00 | 40.00 |
| 2 | 曹岩明 | 240.00 | 24.00 |
| 3 | 崔诚 | 200.00 | 20.00 |
| 4 | 上海天演晟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10.00 | 11.00 |
| 5 | 杨柳 | 50.00 | 5.00 |
| 合计 | 1,000.00 | 100.00 | |
浙江弘悦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龚兆骏。
3、近三年主营业务和主要财务数据
浙江弘悦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主要围绕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与管理展开。
浙江弘悦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 年 12 月 31 日 | 2024 年 12 月 31 日 | 2023 年 12 月 31 日 |
| 资产总额 | 2,686.37 | 268.97 | 419.76 |
| 负债总额 | 2,549.27 | 21.76 | 0.64 |
| 净资产 | 137.10 | 247.20 | 419.11 |
| 项目 | 2025 年度 | 2024 年度 | 2023 年度 |
| 营业收入 | 175.37 | 135.30 | 53.93 |
| 利润总额 | -110.10 | -171.91 | 84.78 |
| 净利润 | -110.10 | -171.91 | 84.78 |
4、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
浙江弘悦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沐邦高科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5%以上股东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浙江弘悦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5、资金来源
浙江弘悦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本次重整投资资金来源为产品资金。
(十一)南昌金烁纾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工商信息
| 企业名称 | 南昌金烁纾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11MAKLH3D57X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江西兴资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胡勇) |
| 成立日期 | 2026-08-24 |
| 出资额 | 1,510万元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洪都北大道299号高能金域名都12栋2614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
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1 | 江西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1,506.00 | 99.74 |
| 2 | 江西兴资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4.00 | 0.26 |
| 合计 | 1,510.00 | 100.00 | |
南昌金烁纾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实际控制人为江西省财政事务中心。
3、近三年主营业务和主要财务数据
南昌金烁纾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成立时间较短,至今未实际开展经营性业务,暂无相关财务数据。
4、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
南昌金烁纾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沐邦高科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5%以上股东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南昌金烁纾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5、资金来源
南昌金烁纾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本次重整投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三、重整投资协议主要内容
(一)与财务投资人国民信托有限公司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
甲方: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代表“国民信托-德润承昌5 号重整财务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监督方: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2、投资方案
(1)投资目的
乙方作为重整财务投资人,参与本次投资。本次重整过程中,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增量资金,在资金支持、经营恢复和业务发展等各方面为甲方综合赋能,保障甲方预重整和重整工作顺利推进,助力甲方平稳化解经营和债务危机,切实改善经营能力。
(2)标的股份
1)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处于预重整期间。后续南昌中院裁定受理对甲方的重整申请并裁定批准甲方重整计划后,甲方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产生转增股票,转增股票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清偿债务或重整计划规定的其他用途,前述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及转增股票的用途等相关安排以重整计划规定为准。
2)经与产业投资人联合,确定乙方为沐邦高科重整投资人,乙方认购标的股份的数量为47,080,104 股,乙方最终受让股份数量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至乙方指
定的其名下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准。
(3)投资对价
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转增的股票,认购价格为5.3 元/股,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前 20 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五十,重整投资款总计为249,524,551.20 元(大写:人民币贰亿肆仟玖佰伍拾贰万肆仟伍佰伍拾壹元贰角)。此外,乙方还需根据《预重整方案》《重整计划》等规定,承担承接处置资产等事宜。
3、付款安排
(1)补充保证金(如有,未缴纳的不适用)
各方确认,乙方拟向监督方指定账户支付金额为10,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万元整)的补充保证金。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已经支付的补充保证金(如已支付)(仅指本金,不计利息)自动转化为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
在本协议生效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监督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支付乙方重整投资款总额的 10%且不低于 10,000,000 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即 24,952,455.12 元(大写:人民币贰仟肆佰玖拾伍万贰仟肆佰伍拾伍元壹角贰分)。如乙方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第1项缴纳了补充保证金的,由于乙方已支付的补充保证金已自动转化为等额(仅指本金,不计利息)履约保证金,因此乙方在实际支付履约保证金时可扣除已缴纳的补充保证金。
(3)重整投资款
在南昌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重整投资款249,524,551.20 元(大写:人民币贰亿肆仟玖佰伍拾贰万肆仟伍佰伍拾壹元贰角)一次性足额支付至监督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由于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将自动转化为等额(仅指本金,不计利息)重整投资款,因此乙方在实际支付重整投资款时可扣除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即剩余需支付的重整投资款为224,572,096.08 元(大写:人民币贰亿贰仟肆佰伍拾柒万贰仟零玖拾陆元零捌分)。
乙方支付的重整投资款将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用于支付重整费用、共益债务以及清偿相关债务、补充甲方流动性等,具体以重整计划规定为准。
4、本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
(1)本协议经各方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2)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变更或补充。任何修改、变更
或补充必须制成书面文件,加盖各方公章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各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的,不影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条款、违约责任条款、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4)本协议签署后,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甲乙双方均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甲乙双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取得有权部门关于甲方重整受理的批复过程中,相关有权部门对本协议约定的投资方案提出实质性增加乙方义务、贬损乙方权利的修改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无法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调整内容;
2)南昌中院决定终止甲方预重整程序且不予受理对甲方的重整申请的;
3)甲方《重整计划(草案)》未被南昌中院裁定批准,且导致甲方被南昌中院宣告破产的。
任一方根据本款约定解除协议后,甲方将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重整投资款自相关情形发生后1 个月内予以退还(仅指本金,均不计利息)。如投资款已按重整计划的规定使用,甲乙双方应共同向南昌中院或管理人主张将该等款项作为共益债务优先受偿。如甲方不予配合,乙方有权独立向法院或管理人申报债权,最终以南昌中院的认定为准。
(5)本协议签署后,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将履约保证金或重整投资款支付至指定的银行账户,经甲方催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的;
2)乙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不完整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安排,或其在本协议所作出的陈述、保证或承诺失实或严重有误,致使乙方不再具备重整投资人资格的。
甲方根据本款约定解除协议后,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及重整投资款不予退还,如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及重整投资款不足以覆盖其重整投资款总额的 10%(但不得低于1,000 万元),乙方还应当额外支付违约金补足。
(6)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甲乙双方本着尽量恢复原状,权利与义务、义务与责任相匹配的原则,采取补救措施,但甲乙双方仍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本协议签署后,未经甲方、监督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其他任何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以及参与本次重整投资的资格。
(二)与财务投资人随州宏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
甲方: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随州宏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监督方: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2、投资方案
(1)投资目的
乙方作为重整财务投资人,参与本次投资。本次重整过程中,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增量资金,在资金支持、经营恢复和业务发展等各方面为甲方综合赋能,保障甲方预重整和重整工作顺利推进,助力甲方平稳化解经营和债务危机,切实改善经营能力。
(2)标的股份
1)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处于预重整期间。后续南昌中院裁定受理对甲方的重整申请并裁定批准甲方重整计划后,甲方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产生转增股票,转增股票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清偿债务或重整计划规定的其他用途,前述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及转增股票的用途等相关安排以重整计划规定为准。
2)经与产业投资人联合,确定乙方为沐邦高科重整投资人,乙方认购标的股份的数量为40,400,000 股,乙方最终受让股份数量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至乙方指定的其名下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准。
(3)投资对价
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转增的股票,认购价格为5.3 元/股,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前 20 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五十,重整投资款总计为214,12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贰亿壹仟肆佰壹拾贰万元整)。此外,乙方还需根据《预重整方案》《重整计划》等规定,承担承接处置资产等事宜。
3、付款安排
(1)补充保证金(如有,未缴纳的不适用)
各方确认,乙方拟向监督方指定账户支付金额为10,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万元整)的补充保证金。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已经支付的补充保证金(如已支付)
(仅指本金,不计利息)自动转化为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
在本协议生效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监督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支付乙方重整投资款总额的 10%且不低于 10,000,000 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即 21,412,000.00 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壹佰肆拾壹万贰仟元整)。如乙方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第1项缴纳了补充保证金的,由于乙方已支付的补充保证金已自动转化为等额(仅指本金,不计利息)履约保证金,因此乙方在实际支付履约保证金时可扣除已缴纳的补充保证金。
(3)重整投资款
在南昌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重整投资款214,12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贰亿壹仟肆佰壹拾贰万元整)一次性足额支付至监督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由于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将自动转化为等额(仅指本金,不计利息)重整投资款,因此乙方在实际支付重整投资款时可扣除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即剩余需支付的重整投资款为192,708,0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亿玖仟贰佰柒拾万零捌仟元整)。
乙方支付的重整投资款将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用于支付重整费用、共益债务以及清偿相关债务、补充甲方流动性等,具体以重整计划规定为准。
4、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
(1)本协议经各方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2)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变更或补充。任何修改、变更或补充必须制成书面文件,加盖各方公章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各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的,不影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条款、违约责任条款、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4)本协议签署后,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甲乙双方均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甲乙双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取得有权部门关于甲方重整受理的批复过程中,相关有权部门对本协议约定的投资方案提出实质性增加乙方义务、贬损乙方权利的修改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无法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调整内容;
2)南昌中院决定终止甲方预重整程序且不予受理对甲方的重整申请的;
3)甲方《重整计划(草案)》未被南昌中院裁定批准,且导致甲方被南昌中院宣告破产的。
任一方根据本款约定解除协议后,甲方将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重整投资款自相关情形发生后1 个月内予以退还(仅指本金,均不计利息)。如投资款已按重整计划的规定使用,甲乙双方应共同向南昌中院或管理人主张将该等款项作为共益债务优先受偿。如甲方不予配合,乙方有权独立向法院或管理人申报债权,最终以南昌中院的认定为准。
(5)本协议签署后,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将履约保证金或重整投资款支付至指定的银行账户,经甲方催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的;
2)乙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不完整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安排,或其在本协议所作出的陈述、保证或承诺失实或严重有误,致使乙方不再具备重整投资人资格的。
甲方根据本款约定解除协议后,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及重整投资款不予退还,如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及重整投资款不足以覆盖其重整投资款总额的 10%(但不得低于1,000 万元),乙方还应当额外支付违约金补足。
(6)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甲乙双方本着尽量恢复原状,权利与义务、义务与责任相匹配的原则,采取补救措施,但甲乙双方仍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本协议签署后,未经甲方、监督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其他任何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以及参与本次重整投资的资格。
(三)与财务投资人北京沐信嘉合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
甲方: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沐信嘉合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监督方: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2、投资方案
(1)投资目的
乙方作为重整财务投资人,参与本次投资。本次重整过程中,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增量资金,在资金支持、经营恢复和业务发展等各方面为甲方综合赋能,保障甲方预重整和重整工作顺利推进,助力甲方平稳化解经营和债务危机,切实改善经营能力。
(2)标的股份
1)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处于预重整期间。后续南昌中院裁定受理对甲方的重整申请并裁定批准甲方重整计划后,甲方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产生转增股票,转增股票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清偿债务或重整计划规定的其他用途,前述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及转增股票的用途等相关安排以重整计划规定为准。
2)经与产业投资人联合,确定乙方为沐邦高科重整投资人,乙方认购标的股份的数量为40,000,000 股,乙方最终受让股份数量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至乙方指定的其名下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准。
(3)投资对价
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转增的股票,认购价格为5.3 元/股,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前 20 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五十,重整投资款总计为212,00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贰亿壹仟贰佰万元整)。此外,乙方还需根据《预重整方案》《重整计划》等规定,承担承接处置资产等事宜。
3、付款安排
(1)补充保证金(如有,未缴纳的不适用)
各方确认,乙方拟向监督方指定账户支付金额为10,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万元整)的补充保证金。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已经支付的补充保证金(如已支付)(仅指本金,不计利息)自动转化为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
在本协议生效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监督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支付乙方重整投资款总额的 10%且不低于 10,000,000 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即 21,20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壹佰贰拾万元整)。如乙方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第1项缴纳了补充保证金的,由于乙方已支付的补充保证金已自动转化为等额(仅指本金,不计利息)履约保证金,因此乙方在实际支付履约保证金时可扣除已缴纳的补充保证金。
(3)重整投资款
在南昌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重整投资款
212,00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贰亿壹仟贰佰万元整)一次性足额支付至监督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由于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将自动转化为等额(仅指本金,不计利息)重整投资款,因此乙方在实际支付重整投资款时可扣除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即剩余需支付的重整投资款为190,8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玖仟零捌拾万元整)。
乙方支付的重整投资款将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用于支付重整费用、共益债务以及清偿相关债务、补充甲方流动性等,具体以重整计划规定为准。
4、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
(1)本协议经各方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2)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变更或补充。任何修改、变更或补充必须制成书面文件,加盖各方公章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各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的,不影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条款、违约责任条款、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4)本协议签署后,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甲乙双方均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甲乙双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取得有权部门关于甲方重整受理的批复过程中,相关有权部门对本协议约定的投资方案提出实质性增加乙方义务、贬损乙方权利的修改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无法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调整内容;
2)南昌中院决定终止甲方预重整程序且不予受理对甲方的重整申请的;
3)甲方《重整计划(草案)》未被南昌中院裁定批准,且导致甲方被南昌中院宣告破产的。
任一方根据本款约定解除协议后,甲方将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重整投资款自相关情形发生后1 个月内予以退还(仅指本金,均不计利息)。如投资款已按重整计划的规定使用,甲乙双方应共同向南昌中院或管理人主张将该等款项作为共益债务优先受偿。如甲方不予配合,乙方有权独立向法院或管理人申报债权,最终以南昌中院的认定为准。
(5)本协议签署后,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将履约保证金或重整投资款支付至指定的银行账户,经甲方催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的;
2)乙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不完整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安排,或其在本协议所作出的陈述、保证或承诺失实或严重有误,致使乙方不再具备重整投资人资格的。
甲方根据本款约定解除协议后,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及重整投资款不予退还,如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及重整投资款不足以覆盖其重整投资款总额的 10%(但不得低于1,000 万元),乙方还应当额外支付违约金补足。
(6)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甲乙双方本着尽量恢复原状,权利与义务、义务与责任相匹配的原则,采取补救措施,但甲乙双方仍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本协议签署后,未经甲方、监督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其他任何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以及参与本次重整投资的资格。
(四)与财务投资人广州粤资伍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
甲方: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广州粤资伍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监督方: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2、投资方案
(1)投资目的
乙方作为重整财务投资人,参与本次投资。本次重整过程中,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增量资金,在资金支持、经营恢复和业务发展等各方面为甲方综合赋能,保障甲方预重整和重整工作顺利推进,助力甲方平稳化解经营和债务危机,切实改善经营能力。
(2)标的股份
1)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处于预重整期间。后续南昌中院裁定受理对甲方的重整申请并裁定批准甲方重整计划后,甲方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产生转增股票,转增股票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清偿债务或重整计划规定的其他用途,前述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及转增股票的用途等相关安排以重整计划规定为准。
2)经与产业投资人联合,确定乙方为沐邦高科重整投资人,乙方认购标的股份的数量为30,000,000 股,乙方最终受让股份数量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至乙方指定的其名下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准。
(3)投资对价
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转增的股票,认购价格为5.3 元/股,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前 20 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五十,重整投资款总计为159,00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亿伍仟玖佰万元整)。此外,乙方还需根据《预重整方案》《重整计划》等规定,承担承接处置资产等事宜。
3、付款安排
(1)补充保证金(如有,未缴纳的不适用)
各方确认,乙方拟向监督方指定账户支付金额为10,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万元整)的补充保证金。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已经支付的补充保证金(如已支付)(仅指本金,不计利息)自动转化为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
在本协议生效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监督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支付乙方重整投资款总额的 10%且不低于 10,000,000 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即 15,90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伍佰玖拾万元整)。如乙方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第1项缴纳了补充保证金的,由于乙方已支付的补充保证金已自动转化为等额(仅指本金,不计利息)履约保证金,因此乙方在实际支付履约保证金时可扣除已缴纳的补充保证金
(3)重整投资款
在南昌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重整投资款159,00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亿伍仟玖佰万元整)一次性足额支付至监督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由于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将自动转化为等额(仅指本金,不计利息)重整投资款,因此乙方在实际支付重整投资款时可扣除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即剩余需支付的重整投资款为143,10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亿肆仟叁佰壹拾万元整)。
乙方支付的重整投资款将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用于支付重整费用、共益债务以及清偿相关债务、补充甲方流动性等,具体以重整计划规定为准。
4、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
(1)本协议经各方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2)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变更或补充。任何修改、变更或补充必须制成书面文件,加盖各方公章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各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的,不影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条款、违约责任条款、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4)本协议签署后,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甲乙双方均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甲乙双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取得有权部门关于甲方重整受理的批复过程中,相关有权部门对本协议约定的投资方案提出实质性增加乙方义务、贬损乙方权利的修改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无法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调整内容;
2)南昌中院决定终止甲方预重整程序且不予受理对甲方的重整申请的;
3)甲方《重整计划(草案)》未被南昌中院裁定批准,且导致甲方被南昌中院宣告破产的。
任一方根据本款约定解除协议后,甲方将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重整投资款自相关情形发生后1 个月内予以退还(仅指本金,均不计利息)。如投资款已按重整计划的规定使用,甲乙双方应共同向南昌中院或管理人主张将该等款项作为共益债务优先受偿。如甲方不予配合,乙方有权独立向法院或管理人申报债权,最终以南昌中院的认定为准。
(5)本协议签署后,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将履约保证金或重整投资款支付至指定的银行账户,经甲方催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的;
2)乙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不完整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安排,或其在本协议所作出的陈述、保证或承诺失实或严重有误,致使乙方不再具备重整投资人资格的。
甲方根据本款约定解除协议后,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及重整投资款不予退还,如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及重整投资款不足以覆盖其重整投资款总额的 10%(但不得低于1,000 万元),乙方还应当额外支付违约金补足。
(6)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甲乙双方本着尽量恢复原状,权利与义务、义务与责任相匹配的原则,采取补救措施,但甲乙双方仍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本协议签署后,未经甲方、监督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其他任何第
三方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以及参与本次重整投资的资格。
(五)与财务投资人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
甲方: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杭工信·钱潮275 号单一资金信托”受托人,代表“杭工信·钱潮275 号单一资金信托”
监督方: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2、投资方案
(1)投资目的
乙方代表钱潮275 号信托作为重整财务投资人,参与本次投资。本次重整过程中,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增量资金,在资金支持、经营恢复和业务发展等各方面为甲方综合赋能,保障甲方预重整和重整工作顺利推进,助力甲方平稳化解经营和债务危机,切实改善经营能力。
(2)标的股份
1)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处于预重整期间。后续南昌中院裁定受理对甲方的重整申请并裁定批准甲方重整计划后,甲方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产生转增股票,转增股票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清偿债务或重整计划规定的其他用途,前述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及转增股票的用途等相关安排以重整计划规定为准。
2)经与产业投资人联合,确定乙方为沐邦高科重整投资人,乙方认购标的股份的数量为30,000,000 股,乙方最终受让股份数量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至乙方指定的其名下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准。
(3)投资对价
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转增的股票,认购价格为5.3 元/股,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前 20 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五十,重整投资款总计为159,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亿伍仟玖佰万元整)。此外,乙方还需根据《预重整方案》《重整计划》等规定,承担承接处置资产等事宜。
3、付款安排
(1)补充保证金
各方确认,乙方拟向监督方指定账户支付金额为10,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万元整)的补充保证金。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已经支付的补充保证金(如已支付)(仅指本金,不计利息)自动转化为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
在本协议生效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监督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支付乙方重整投资款总额的10%且不低于10,000,000 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即15,90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伍佰玖拾万元整)。由于乙方已支付的补充保证金(如有)已自动转化为等额(仅指本金,不计利息)履约保证金,因此乙方在实际支付履约保证金时可扣除已缴纳的补充保证金。
(3)重整投资款
在南昌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重整投资款159,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亿伍仟玖佰万元整)一次性足额支付至监督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由于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将自动转化为等额(仅指本金,不计利息)重整投资款,因此乙方在实际支付重整投资款时可扣除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即剩余需支付的重整投资款为143,10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亿肆仟叁佰壹拾万元整)。
乙方支付的重整投资款将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用于支付重整费用、共益债务以及清偿相关债务、补充甲方流动性等,具体以重整计划规定为准。
4、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
(1)本协议经各方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2)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变更或补充。任何修改、变更或补充必须制成书面文件,加盖各方公章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各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的,不影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条款、违约责任条款、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4)本协议签署后,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甲乙双方均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甲乙双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取得有权部门关于甲方重整受理的批复过程中,相关有权部门对本协议约定的投资方案提出实质性增加乙方义务、贬损乙方权利的修改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无法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调整内容;
2)南昌中院决定终止甲方预重整程序且不予受理对甲方的重整申请的;
3)甲方《重整计划(草案)》未被南昌中院裁定批准,且导致甲方被南昌中院
宣告破产的。
任一方根据本款约定解除协议后,甲方将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重整投资款自相关情形发生后1 个月内予以退还(仅指本金,均不计利息)。如投资款已按重整计划的规定使用,甲乙双方应共同向南昌中院或管理人主张将该等款项作为共益债务优先受偿。如甲方不予配合,乙方有权独立向法院或管理人申报债权,最终以南昌中院的认定为准。
(5)本协议签署后,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将履约保证金或重整投资款支付至指定的银行账户,经甲方催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的;
2)乙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不完整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安排,或其在本协议所作出的陈述、保证或承诺失实或严重有误,致使乙方不再具备重整投资人资格的。
甲方根据本款约定解除协议后,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及重整投资款不予退还,如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及重整投资款不足以覆盖其重整投资款总额的 10%(但不得低于1,000 万元),乙方还应当额外支付违约金补足。
(6)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甲乙双方本着尽量恢复原状,权利与义务、义务与责任相匹配的原则,采取补救措施,但甲乙双方仍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本协议签署后,未经甲方、监督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其他任何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以及参与本次重整投资的资格。
(六)与财务投资人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
甲方: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建投信托·万泉 68 号(LQT 定制)单一资金信托”)
监督方: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2、投资方案
(1)投资目的
乙方代表万泉68 号信托作为重整财务投资人,参与本次投资。本次重整过程中,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增量资金,在资金支持、经营恢复和业务发展等各方面为甲方综合赋能,保障甲方预重整和重整工作顺利推进,助力甲方平稳化解经营和债务危机,切实改善经营能力。
(2)标的股份
1)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处于预重整期间。后续南昌中院裁定受理对甲方的重整申请并裁定批准甲方重整计划后,甲方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产生转增股票,转增股票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清偿债务或重整计划规定的其他用途,前述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及转增股票的用途等相关安排以重整计划规定为准。
2)经与产业投资人联合,确定乙方为沐邦高科重整投资人,乙方认购标的股份的数量为30,000,000 股(不超过重整后总股本比例的 5%),乙方最终受让股份数量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至乙方指定的其名下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准。
(3)投资对价
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转增的股票,认购价格为5.3 元/股,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前 20 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五十,重整投资款总计为159,00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亿伍仟玖佰万元整)。此外,乙方还需根据《预重整方案》《重整计划》等规定,承担承接处置资产等事宜。
3、付款安排
(1)补充保证金
各方确认,乙方拟向监督方指定账户支付金额为10,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万元整)的补充保证金。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已经支付的补充保证金(如已支付)(仅指本金,不计利息)自动转化为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
在本协议生效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监督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支付乙方重整投资款总额的 10%且不低于 10,000,000 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即 15,90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伍佰玖拾万元整)。由于乙方已支付的补充保证金(如有)已自动转化为等额(仅指本金,不计利息)履约保证金,因此乙方在实际支付履约保证金时可扣除已缴纳的补充保证金。
(3)重整投资款
在南昌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重整投资款159,00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亿伍仟玖佰万元整)一次性足额支付至监督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由于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将自动转化为等额(仅指本金,不计利息)重整投资款,因此乙方在实际支付重整投资款时可扣除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即剩余需支付的重整投资款为143,10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亿肆仟叁佰壹拾万元整)。
乙方支付的重整投资款将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用于支付重整费用、共益债务以及清偿相关债务、补充甲方流动性等,具体以重整计划规定为准。
4、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
(1)本协议经各方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2)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变更或补充。任何修改、变更或补充必须制成书面文件,加盖各方公章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各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的,不影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条款、违约责任条款、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4)本协议签署后,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甲乙双方均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甲乙双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取得有权部门关于甲方重整受理的批复过程中,相关有权部门对本协议约定的投资方案提出实质性增加乙方义务、贬损乙方权利的修改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无法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调整内容;
2)南昌中院决定终止甲方预重整程序且不予受理对甲方的重整申请的;
3)甲方《重整计划(草案)》未被南昌中院裁定批准,且导致甲方被南昌中院宣告破产的。
任一方根据本款约定解除协议后,甲方将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重整投资款自相关情形发生后1 个月内予以退还(仅指本金,均不计利息)。如投资款已按重整计划的规定使用,甲乙双方应共同向南昌中院或管理人主张将该等款项作为共益债务优先受偿。如甲方不予配合,乙方有权独立向法院或管理人申报债权,最终以南昌中院的认定为准。
(5)本协议签署后,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将履约保证金或重整投资款支付至指定的银行账户,经甲方催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的;
2)乙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不完整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安排,或其在本协议所作出的陈述、保证或承诺失实或严重有误,致使乙方不再具备重整投资人资格的。
甲方根据本款约定解除协议后,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及重整投资款不予退还,如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及重整投资款不足以覆盖其重整投资款总额的 10%(但不得低于1,000 万元),乙方还应当额外支付违约金补足。
(6)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甲乙双方本着尽量恢复原状,权利与义务、义务与责任相匹配的原则,采取补救措施,但甲乙双方仍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本协议签署后,未经甲方、监督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其他任何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以及参与本次重整投资的资格。
(七)与财务投资人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深招资星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
甲方: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深招资星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监督方: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2、投资方案
(1)投资目的
乙方作为重整财务投资人,参与本次投资。本次重整过程中,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增量资金,在资金支持、经营恢复和业务发展等各方面为甲方综合赋能,保障甲方预重整和重整工作顺利推进,助力甲方平稳化解经营和债务危机,切实改善经营能力。
(2)标的股份
1)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处于预重整期间。后续南昌中院裁定受理对甲方的重整申请并裁定批准甲方重整计划后,甲方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产生转增股票,转增股票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清偿债务或重整计划规定的其他用途,前述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及转增股票的用途等相关安排以重整计划规定为准。
2)经与产业投资人联合,确定乙方为沐邦高科重整投资人,乙方认购标的股份的数量为28,212,909 股,乙方最终受让股份数量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至乙方指定的其名下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准。
(3)投资对价
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转增的股票,认购价格为5.3 元/股,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前 20 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五十,重整投资款总计为149,528,417.70 元(大写:人民币壹亿肆仟玖佰伍拾贰万捌仟肆佰壹拾柒元柒角)。此外,乙方还需根据《预重整方案》《重整计划》等规定,承担承接处置资产等事宜。
3、付款安排
(1)补充保证金
各方确认,乙方拟向监督方指定账户支付金额为10,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万元整)的补充保证金。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已经支付的补充保证金(如已支付)(仅指本金,不计利息)自动转化为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
在本协议生效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监督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支付乙方重整投资款总额的 10%且不低于 10,000,000 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即 14,952,841.77 元(大写:人民币壹仟肆佰玖拾伍万贰仟捌佰肆拾壹元柒角柒分)。由于乙方已支付的补充保证金(如有)已自动转化为等额(仅指本金,不计利息)履约保证金,因此乙方在实际支付履约保证金时可扣除已缴纳的补充保证金。
(3)重整投资款
在南昌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重整投资款149,528,417.70 元(大写:人民币壹亿肆仟玖佰伍拾贰万捌仟肆佰壹拾柒元柒角)一次性足额支付至监督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由于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将自动转化为等额(仅指本金,不计利息)重整投资款,因此乙方在实际支付重整投资款时可扣除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即剩余需支付的重整投资款为134,575,575.93 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叁仟肆佰伍拾柒万伍仟伍佰柒拾伍元玖角叁分)。
乙方支付的重整投资款将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用于支付重整费用、共益债务以及清偿相关债务、补充甲方流动性等,具体以重整计划规定为准。
4、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
(1)本协议经各方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2)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变更或补充。任何修改、变更或补充必须制成书面文件,加盖各方公章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各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的,不影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条款、违约责任条款、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4)本协议签署后,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甲乙双方均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甲乙双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取得有权部门关于甲方重整受理的批复过程中,相关有权部门对本协议约定的投资方案提出实质性增加乙方义务、贬损乙方权利的修改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无法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调整内容;
2)南昌中院决定终止甲方预重整程序且不予受理对甲方的重整申请的;
3)甲方《重整计划(草案)》未被南昌中院裁定批准,且导致甲方被南昌中院宣告破产的。
任一方根据本款约定解除协议后,甲方将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重整投资款自相关情形发生后1 个月内予以退还(仅指本金,均不计利息)。如投资款已按重整计划的规定使用,甲乙双方应共同向南昌中院或管理人主张将该等款项作为共益债务优先受偿。如甲方不予配合,乙方有权独立向法院或管理人申报债权,最终以南昌中院的认定为准。
(5)本协议签署后,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将履约保证金或重整投资款支付至指定的银行账户,经甲方催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的;
2)乙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不完整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安排,或其在本协议所作出的陈述、保证或承诺失实或严重有误,致使乙方不再具备重整投资人资格的。
甲方根据本款约定解除协议后,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及重整投资款不予退还,如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及重整投资款不足以覆盖其重整投资款总额的 10%(但不得低于1,000 万元),乙方还应当额外支付违约金补足。
(6)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甲乙双方本着尽量恢复原状,权利与义务、义务与责任相匹配的原则,采取补救措施,但甲乙双方仍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本协议签署后,未经甲方、监督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其他任何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以及参与本次重整投资的资格。
(八)与财务投资人西藏信托有限公司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
甲方: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作为“西藏信托-善源嘉承5号财富管理信托”受托人,代表“西藏信托-善源嘉承 5号财富管理信托”
监督方: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2、投资方案
(1)投资目的
乙方代表善源嘉承5 号信托作为重整财务投资人,参与本次投资。本次重整过程中,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增量资金,在资金支持、经营恢复和业务发展等各方面为甲方综合赋能,保障甲方预重整和重整工作顺利推进,助力甲方平稳化解经营和债务危机,切实改善经营能力。
(2)标的股份
1)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处于预重整期间。后续南昌中院裁定受理对甲方的重整申请并裁定批准甲方重整计划后,甲方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产生转增股票,转增股票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清偿债务或重整计划规定的其他用途,前述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及转增股票的用途等相关安排以重整计划规定为准。
2)经与产业投资人联合,确定乙方为沐邦高科重整投资人,乙方认购标的股份的数量为20,000,000 股(不超过重整后总股本比例的 5%),乙方最终受让股份数量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至乙方指定的其名下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准。
(3)投资对价
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转增的股票,认购价格为5.3 元/股,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前 20 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五十,重整投资款总计为106,00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亿零陆佰万元整)。此外,乙方还需根据《预重整方案》《重整计划》等规定,承担承接处置资产等事宜。
3、付款安排
(1)补充保证金
各方确认,乙方拟向监督方指定账户支付金额为10,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万元整)的补充保证金。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已经支付的补充保证金(如已支付)(仅指本金,不计利息)自动转化为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
在本协议生效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监督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支付乙方重整投资款总额的 10%且不低于 10,000,000 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即 10,60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仟零陆拾万元整)。由于乙方已支付的补充保证金(如有)已自动转化为等额(仅指本金,不计利息)履约保证金,因此乙方在实际支付履约保证金时可扣除已缴纳的补充保证金。
(3)重整投资款
在南昌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重整投资款106,00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亿零陆佰万元整)一次性足额支付至监督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由于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将自动转化为等额(仅指本金,不计利息)重整投资款,因此乙方在实际支付重整投资款时可扣除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即剩余需支付的重整投资款为95,40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玖仟伍佰肆拾万元整)。
乙方支付的重整投资款将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用于支付重整费用、共益债务以及清偿相关债务、补充甲方流动性等,具体以重整计划规定为准。
4、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
(1)本协议经各方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2)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变更或补充。任何修改、变更或补充必须制成书面文件,加盖各方公章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各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的,不影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条款、违约责任条款、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4)本协议签署后,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甲乙双方均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甲乙双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取得有权部门关于甲方重整受理的批复过程中,相关有权部门对本协议约定的投资方案提出实质性增加乙方义务、贬损乙方权利的修改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无法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调整内容;
2)南昌中院决定终止甲方预重整程序且不予受理对甲方的重整申请的;
3)甲方《重整计划(草案)》未被南昌中院裁定批准,且导致甲方被南昌中院宣告破产的。
任一方根据本款约定解除协议后,甲方将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重整投资款自相关情形发生后1 个月内予以退还(仅指本金,均不计利息)。如投资款已按重整计划的规定使用,甲乙双方应共同向南昌中院或管理人主张将该等款项作为共益债务优先受偿。如甲方不予配合,乙方有权独立向法院或管理人申报债权,最终以南昌中院的认定为准。
(5)本协议签署后,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将履约保证金或重整投资款支付至指定的银行账户,经甲方催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的;
2)乙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不完整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安排,或其在本协议所作出的陈述、保证或承诺失实或严重有误,致使乙方不再具备重整投资人资格的。
甲方根据本款约定解除协议后,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及重整投资款不予退还,如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及重整投资款不足以覆盖其重整投资款总额的 10%(但不得低于1,000 万元),乙方还应当额外支付违约金补足。
(6)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甲乙双方本着尽量恢复原状,权利与义务、义务与责任相匹配的原则,采取补救措施,但甲乙双方仍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本协议签署后,未经甲方、监督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其他任何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以及参与本次重整投资的资格。
(九)与财务投资人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
甲方: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建信信托-安享财富家族信托 289 号”的受托人,代表“建信信托-安享财富家族信托289 号”)
监督方: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2、投资方案
(1)投资目的
乙方作为重整财务投资人,参与本次投资。本次重整过程中,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增量资金,在资金支持、经营恢复和业务发展等各方面为甲方综合赋能,保障甲方预重整和重整工作顺利推进,助力甲方平稳化解经营和债务危机,切实改善经营能力。
(2)标的股份
1)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处于预重整期间。后续南昌中院裁定受理对甲方的重整申请并裁定批准甲方重整计划后,甲方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产生转增股票,转增股票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清偿债务或重整计划规定的其他用途,前述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及转增股票的用途等相关安排以重整计划规定为准。
2)经与产业投资人联合,确定乙方为沐邦高科重整投资人,乙方认购标的股份的数量为20,000,000 股,乙方最终受让股份数量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至乙方指定的其名下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准。标的股份交割完成后,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量占重整后甲方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5%。
(3)投资对价
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转增的股票,认购价格为5.3 元/股,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前 20 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五十,重整投资款总计为106,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亿零陆佰万元整)。此外,乙方还需根据《预重整方案》《重整计划》等规定,承担承接处置资产等事宜。
3、付款安排
(1)补充保证金
各方确认,乙方拟向监督方指定账户支付金额为10,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万元整)的补充保证金。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已经支付的补充保证金(如已支付)(仅指本金,不计利息)自动转化为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
在本协议生效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监督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支付乙方重整投资款总额的10%且不低于10,000,000 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即10,60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仟零陆拾万元整)。由于乙方已支付的补充保证金(如已支付)已自动转化为等额(仅指本金,不计利息)履约保证金,因此乙方在实际支付履约保证金时可扣除已缴纳的补充保证金。
(3)重整投资款
在南昌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重整投资款106,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亿零陆佰万元整)一次性足额支付至监督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由于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将自动转化为等额(仅指本金,不计利息)重整投资款,因此乙方在实际支付重整投资款时可扣除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即剩余需支付的重整投资款为95,400,000 元(大写:人民币玖仟伍佰肆拾万元整)。
乙方支付的重整投资款将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用于支付重整费用、共益债务以及清偿相关债务、补充甲方流动性等,具体以重整计划规定为准。
4、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
(1)本协议经各方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2)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变更或补充。任何修改、变更或补充必须制成书面文件,加盖各方公章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各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的,不影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条款、违约责任条款、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4)本协议签署后,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甲乙双方均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甲乙双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取得有权部门关于甲方重整受理的批复过程中,相关有权部门对本协议约定的投资方案提出实质性增加乙方义务、贬损乙方权利的修改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无法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调整内容;
2)南昌中院决定终止甲方预重整程序且不予受理对甲方的重整申请的;
3)甲方《重整计划(草案)》未被南昌中院裁定批准,且导致甲方被南昌中院宣告破产的。
任一方根据本款约定解除协议后,甲方将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重整投资款自相关情形发生后1 个月内予以退还(仅指本金,均不计利息)。如投资款已按重整计划的规定使用,甲乙双方应共同向南昌中院或管理人主张将该等款项作为共益债务优先受偿。如甲方不予配合,乙方有权独立向法院或管理人申报债权,最终以南昌中院的认定为准。
(5)本协议签署后,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将履约保证金或重整投资款支付至指定的银行账户,经甲方催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的;
2)乙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不完整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安排,或其在本协议所作出的陈述、保证或承诺失实或严重有误,致使乙方不再具备重整投资人资格的。
甲方根据本款约定解除协议后,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及重整投资款不予退还,如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及重整投资款不足以覆盖其重整投资款总额的 10%(但不得低于1,000 万元),乙方还应当额外支付违约金补足。
(6)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甲乙双方本着尽量恢复原状,权利与义务、义务与责任相匹配的原则,采取补救措施,但甲乙双方仍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本协议签署后,未经甲方、监督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其他任何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以及参与本次重整投资的资格。
(十)与财务投资人浙江弘悦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
甲方: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浙江弘悦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弘悦新趋势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监督方: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2、投资方案
(1)投资目的
乙方作为重整财务投资人,参与本次投资。本次重整过程中,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增量资金,在资金支持、经营恢复和业务发展等各方面为甲方综合赋能,保障甲方预重整和重整工作顺利推进,助力甲方平稳化解经营和债务危机,切实改善经营能力。
(2)标的股份
1)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处于预重整期间。后续南昌中院裁定受理对甲方的重整申请并裁定批准甲方重整计划后,甲方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产生转增股票,转增股票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清偿债务或重整计划规定的其他用途,前述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及转增股票的用途等相关安排以重整计划规定为准。
2)经与产业投资人联合,确定乙方为沐邦高科重整投资人,乙方认购标的股份的数量为11,083,587 股,乙方最终受让股份数量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至乙方指定的其名下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准。
(3)投资对价
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转增的股票,认购价格为5.3 元/股,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前 20 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五十,重整投资款总计为58,743,011.10 元(大写:人民币伍仟捌佰柒拾肆万叁仟零壹拾壹元壹角)。此外,乙方还需根据《预重整方案》《重整计划》等规定,承担承接处置资产等事宜。
3、付款安排
(1)补充保证金
各方确认,乙方拟向监督方指定账户支付金额为10,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万元整)的补充保证金。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已经支付的补充保证金(如已支付)(仅指本金,不计利息)自动转化为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
在本协议生效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监督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支付乙方重整投资款总额的10%且不低于10,000,000 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即10,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万元整)。由于乙方已支付的补充保证金(如有)已自动转化为等额(仅指本金,不计利息)履约保证金,因此乙方在实际支付履约保证金时可扣除已缴纳的补充保证金。
(3)重整投资款
在南昌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重整投资款58,743,011.10 元(大写:人民币伍仟捌佰柒拾肆万叁仟零壹拾壹元壹角)一次性足额支付至监督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由于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将自动转化为等额(仅指本金,不计利息)重整投资款,因此乙方在实际支付重整投资款时可扣除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即剩余需支付的重整投资款为48,743,011.10 元(大写:人民币肆仟捌佰柒拾肆万叁仟零壹拾壹元壹角)。
乙方支付的重整投资款将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用于支付重整费用、共益债务以及清偿相关债务、补充甲方流动性等,具体以重整计划规定为准。
4、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
(1)本协议经各方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2)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变更或补充。任何修改、变更或补充必须制成书面文件,加盖各方公章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各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的,不影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条款、违约责任条款、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4)本协议签署后,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甲乙双方均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甲乙双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取得有权部门关于甲方重整受理的批复过程中,相关有权部门对本协议约定的投资方案提出实质性增加乙方义务、贬损乙方权利的修改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无法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调整内容;
2)南昌中院决定终止甲方预重整程序且不予受理对甲方的重整申请的;
3)甲方《重整计划(草案)》未被南昌中院裁定批准,且导致甲方被南昌中院宣告破产的。
任一方根据本款约定解除协议后,甲方将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重整投资款自相关情形发生后1 个月内予以退还(仅指本金,均不计利息)。如投资款已按重整计划的规定使用,甲乙双方应共同向南昌中院或管理人主张将该等款项作为共益债务优先受偿。如甲方不予配合,乙方有权独立向法院或管理人申报债权,最终以南昌中院的认定为准。
(5)本协议签署后,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将履约保证金或重整投资款支付至指定的银行账户,经甲方催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的;
2)乙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不完整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安排,或其在本协议所作出的陈述、保证或承诺失实或严重有误,致使乙方不再具备重整投资人资格的。
甲方根据本款约定解除协议后,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及重整投资款不予退还,如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及重整投资款不足以覆盖其重整投资款总额的 10%(但不得低于1,000 万元),乙方还应当额外支付违约金补足。
(6)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甲乙双方本着尽量恢复原状,权利与义务、义务与责任相匹配的原则,采取补救措施,但甲乙双方仍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本协议签署后,未经甲方、监督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其他任何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以及参与本次重整投资的资格。
(十一)与财务投资人南昌金烁纾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
甲方: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南昌金烁纾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监督方: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2、投资方案
(1)投资目的
乙方作为重整财务投资人,参与本次投资。本次重整过程中,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增量资金,在资金支持、经营恢复和业务发展等各方面为甲方综合赋能,保障甲方预重整和重整工作顺利推进,助力甲方平稳化解经营和债务危机,切实改善经营能力。
(2)标的股份
1)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处于预重整期间。后续南昌中院裁定受理对甲方的重整申请并裁定批准甲方重整计划后,甲方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产生转增股票,转增股票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清偿债务或重整计划规定的其他用途,前述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及转增股票的用途等相关安排以重整计划规定为准。
2)经与产业投资人联合,确定乙方为沐邦高科重整投资人,乙方认购标的股份的数量为 2,830,189 股,乙方最终受让股份数量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至乙方指定的其名下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准。
(3)投资对价
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转增的股票,认购价格为5.3 元/股,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五十,重整投资款总计为15,000,001.70 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伍佰万零壹元柒角)。此外,乙方还需根据《预重整方案》《重整计划》等规定,承担承接处置资产等事宜。
3、付款安排
(1)补充保证金
各方确认,乙方拟向监督方指定账户支付金额为10,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万元整)的补充保证金。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已经支付的补充保证金(如已支付)(仅指本金,不计利息)自动转化为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
在本协议生效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监督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支付乙方重整投资款总额的 10%且不低于 10,000,000 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即 10,000,000.00 元
(大写:人民币壹仟万元整)。由于乙方已支付的补充保证金(如有)已自动转化为等额(仅指本金,不计利息)履约保证金,因此乙方在实际支付履约保证金时可扣除已缴纳的补充保证金。
(3)重整投资款
在南昌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重整投资款15,000,001.70 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伍佰万零壹元柒角)一次性足额支付至监督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由于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将自动转化为等额(仅指本金,不计利息)重整投资款,因此乙方在实际支付重整投资款时可扣除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即剩余需支付的重整投资款为5,000,001.70 元(大写:人民币伍佰万零壹元柒角)。
乙方支付的重整投资款将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用于支付重整费用、共益债务以及清偿相关债务、补充甲方流动性等,具体以重整计划规定为准。
4、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
(1)本协议经各方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2)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变更或补充。任何修改、变更或补充必须制成书面文件,加盖各方公章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各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的,不影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条款、违约责任条款、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4)本协议签署后,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甲乙双方均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甲乙双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取得有权部门关于甲方重整受理的批复过程中,相关有权部门对本协议约定的投资方案提出实质性增加乙方义务、贬损乙方权利的修改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无法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调整内容;
2)南昌中院决定终止甲方预重整程序且不予受理对甲方的重整申请的;
3)甲方《重整计划(草案)》未被南昌中院裁定批准,且导致甲方被南昌中院宣告破产的。
任一方根据本款约定解除协议后,甲方将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重整投资款自相关情形发生后1 个月内予以退还(仅指本金,均不计利息)。如投资款已按重整计划的规定使用,甲乙双方应共同向南昌中院或管理人主张将该等款项作为共益债务优先受偿。如甲方不予配合,乙方有权独立向法院或管理人申报债权,最终以南昌中
院的认定为准。
(5)本协议签署后,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将履约保证金或重整投资款支付至指定的银行账户,经甲方催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的;
2)乙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不完整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安排,或其在本协议所作出的陈述、保证或承诺失实或严重有误,致使乙方不再具备重整投资人资格的。
甲方根据本款约定解除协议后,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及重整投资款不予退还,如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及重整投资款不足以覆盖其重整投资款总额的 10%(但不得低于1,000 万元),乙方还应当额外支付违约金补足。
(6)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甲乙双方本着尽量恢复原状,权利与义务、义务与责任相匹配的原则,采取补救措施,但甲乙双方仍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本协议签署后,未经甲方、监督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其他任何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以及参与本次重整投资的资格。
四、重整投资人作出的相关承诺、履约措施及履约保障等
(一)相关承诺
财务投资人承诺本次受让的标的股份登记至财务投资人指定证券账户之日起 12个月内,不通过任何形式转让、减持(包括集合竞价、大宗交易等各种方式)标的股份。
(二)履约措施与履约保障
根据《重整投资协议》,乙方签署重整投资协议后,已经支付的保证金自动转化为履约保证金(不计息)。若乙方未能按照协议的约定将履约保证金或重整投资款支付至指定的银行账户,经甲方催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违约。甲方根据本条约定解除协议后,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及重整投资款不予退还,如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及重整投资款不足以覆盖其重整投资款总额的 10%(但不得低于1,000 万元),乙方还应当额外支付违约金补足。
五、定价依据及公允性说明
本次《重整投资协议》约定的财务投资人获得股份的价格为5.3 元/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1 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第八条等规定,本次重整中,投资人获得股份的市场参考价为本协议签订之日前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交易均价 10.014686 元/股。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的每股对价不低于该市场参考价的50%。
《重整投资协议》约定的股份受让价格符合法律规定,引入重整投资人过程中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六、本次签署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重整投资协议》的签署是公司预重整及重整的必要环节,有利于推动后续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若公司预重整及重整程序得以顺利推进并成功,将有利于化解公司债务风险,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重整投资协议》的具体实施情况最终以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为准。
七、相关风险提示
(一)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1 日披露了《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临时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44),南昌中院对公司启动预重整,不代表正式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南昌中院关于受理重整申请的相关法律文书,申请人的重整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重整能否成功均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二)公司股票存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若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三)重整投资协议的履约风险
关于本次重整投资协议,可能存在因重整投资人筹措资金不到位等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投资义务的风险。虽然《重整投资协议》已经签署,但仍可能存在协议被终止、解除、撤销、认定为未生效、无效或不能履行等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 2026 年半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公司于2026 年8 月18日披露了《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半年度报告》,截至 2026 年6月末,公司归母净资产为-7,475.58 万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若 2026 年年度报告经审计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五)公司股票存在其他终止上市风险
如果法院正式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且重整顺利实施完毕,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推动公司回归可持续发展轨道;但是,即使法院正式受理重整申请,后续仍然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并被实施破产清算的风险。如果公司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则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七日
股票
板块
用户
资讯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