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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中设咨询: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

收到传票的日期:2026年9月18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6 年 9 月 17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当事人及案件信息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1. 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一审原告)

法定代表人:黄华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何庆懿/彭勇、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广东百道律师事务所

2. 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阿克陶县交通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一/原审第一被告)

法定代表人:尹新龙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暂无

姓名或名称:阿克陶县交通运输局(被上诉人二/原审第二被告)

法定代表人:孔卫钢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暂无

姓名或名称: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交通运输局(被上诉人三/原审第三被告)

法定代表人:阿力甫·库尔班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暂无

姓名或名称:克州交通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四/原审第四被告)

法定代表人:王鑫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暂无

(二)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 年 3 月,第一被告与公司新疆分公司(已注销,债权债务由公司整体继受)签订《阿克陶县巴仁乡至克孜勒陶乡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勘察设计(初步设计)工程项目合同》,委托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勘察及初步设计工作。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公司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项目情况、纠纷起因、案件进展等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4年6月 26日、2025年 1 月 17 日、2025 年 6 月 9 日、2025 年 8 月 7 日以及 2026 年 7 月 14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www.bse.cn)披露的《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66)、《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13)、《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67)、《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115),以及《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59)。

(三)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上诉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陶县人民法院 2026 年 7 月 10日作出的(2025)新3022 民初1689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即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 61,171,658元服务费。

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及邮寄送达费。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撤销并改判。具体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无权获得任何对价,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二、一审中错误分配关于“设计成果是否‘合格’”的举证责任,并要求鉴定机构超职责范围鉴定,进而径行终止鉴定,属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且程序违法。

三、被上诉人二、三、四应承担连带责任。

(四)案件进展情况

2026 年9月18 日,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 (2026)新30民终387号传票,本案件于2026年9 月28日开庭。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无权获得任何对价,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 误。

二、一审中错误分配关于“设计成果是否‘合格’”的举证责任,并要求鉴 定机构超职责范围鉴定,进而径行终止鉴定,属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且程序违法。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项目未确认收入,对公司本期财务或期后财务方面不造成影响。公司各项业务活动正常开展,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26)新30 民终 387 号。

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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