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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远电子关于参与投资基金的进展公告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投资基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标的名称:北京翠湖加速成长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工商登记为准)

 出资金额: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人民币2,900万元

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交易实施尚需履行的审批及其他相关程序:本次交易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未达到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标准,后续投资标的尚需履行工商登记、基金备案等程序。

 风险提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投资标的尚未完成工商登记,尚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能否顺利完成以及具体完成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本次投资基金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全部由基金管理人委派,基金项目投资决策权由基金管理人行使,存在因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失误、投研与投后管理能力不足、未勤勉尽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导致投资项目运营失败、资产减值、投资收益不及预期等风险;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低特点,在运营过程中,项目易受宏观经济、产业政策、行业周期、企业经营管理等多重因素影响,投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合作情况概述

(一)合作的基本概况

为探索布局战略性新兴产业,进一步拓宽公司发展空间,同时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项目资源和投资运作能力,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9月1 日,与北京市科技创新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科创基金”)、北京实创科技园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鼎实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鼎实创”)共同签署了《北京翠湖加速成长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拟设立北京翠湖加速成长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或“基金”)。

基金目标认缴出资总额为 1 亿元人民币,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2,900 万元人民币,占基金目标认缴出资总额29%。概括如下:

投资类型☑与私募基金共同设立基金□认购私募基金发起设立的基金份额□与私募基金签订业务咨询、财务顾问或市值管理服务等合作协议
私募基金名称北京翠湖加速成长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工商登记为准)
投资金额☑已确定,具体金额(万元):2,900□尚未确定
出资方式☑现金□募集资金☑自有或自筹资金□其他:____□其他:____
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在基金中的身份☑有限合伙人/出资人□普通合伙人(非基金管理人)□其他:____
私募基金投资范围□上市公司同行业、产业链上下游☑其他:基金拟对新一代信息技术、航空航天、新材料等前沿科技领域进行股权投资。

(二)本次投资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未达到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标准,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后续基金尚需履行工商登记、基金备案等程序。

(三)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1、北京国鼎实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法人/组织全称北京国鼎实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协议主体性质☑私募基金□其他组织或机构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GP5UXE□不适用
备案编码P1067864
备案时间2018/4/2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石军
成立日期2017/8/1
注册资本/出资额1000万元
实缴资本1000万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81号院一区4号楼6层602室
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81号院一区4号楼6层602室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北京国鼎科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1%;实际控制人:刘钟
主营业务/主要投资领域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是 ☑否
是否有关联关系□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董监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上述主体控制的企业□其他:____☑无

2、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科目2026年6月30日(未经审计)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844.40724.83
负债总额26.59208.07
所有者权益总额817.81516.76
资产负债率3.15%28.71%
科目2026年1-6月(未经审计)2025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571.85811.38
净利润301.06332.59

3、其他基本情况

国鼎实创作为基金的管理人,具备规范的运营模式与专业的投资管理团队,最近一年经营情况正常,不存在失信被执行人记录。

(二)除公司外的其他有限合伙人

1、北京市科技创新基金(有限合伙)基本情况

法人/组织名称北京市科技创新基金(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1F43W1Y
成立日期2018/10/17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三街18号35幢2层219
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街道63号北京卫星制造厂科技园2号厂房2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科技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龙亮为代表)
注册资本/出资额2000000万元
主营业务投资管理;作为母基金对符合条件子基金进行投资和管理。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1.北京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合伙)出资49.1425%;2.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资25%;3.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出资7.9857%;4.北京亦庄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资7.9857%;5.中金浦成投资有限公司出资3.5237%;6.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2.6813%;7.北京京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出资1.4625%;8.北京首都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出资1.2188%;9.北京科技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1.0000%。
是否有关联关系□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董监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上述主体控制的企业□其他:____☑无

2、北京实创科技园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法人/组织名称北京实创科技园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334475712
成立日期2001/12/28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翠湖北环路2号院5号楼
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翠湖北环路2号院5号楼
法定代表人曹臻
注册资本152062.7864万元
主营业务中关村园区土地一级开发;房地产开发及销售商品房。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1.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持股87.1204%;2.北京实创高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持股11.2814%;3.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0.8763%;4.北京市海淀区永丰农工商总公司持股0.6781%;5.北京北大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持股0.0438%。
是否有关联关系□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董监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上述主体控制的企业□其他:____☑无

三、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的基本情况

(一)合作投资基金具体信息

1、基金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北京翠湖加速成长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基金管理人名称北京国鼎实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规模(万元)10000
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尚未完成登记注册
存续期限详见“四、协议的主要内容”之基金“期限”
投资范围拟对新一代信息技术、航空航天、新材料等前沿科技领域进行股权投资。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海淀区紫雀路55号院9号楼5层101
备案编码暂无
备案时间暂无

注:本表格所列基金信息最终均以相关主管机关登记、备案及核准结果为准。

2、管理人/出资人出资情况

序号投资方名称身份类型认缴出资金额(万元)本次合作前持股/出资比例(%)本次合作后持股/出资比例(%)
1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出资人2,900029
2北京市科技创新基金(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出资人3,000030
3北京实创科技园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出资人4,000040
4北京国鼎实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出资人10001
合计10,0000100

(二)投资基金的管理模式

1、管理及决策机制

基金管理人负责提供基金管理和依据合伙协议约定的投资条件进行投资的服务。基金管理人负责对合伙企业的募投管退全流程进行管理。

合伙企业应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的所有项目投资及退出做出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5名委员构成,全部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人委派(必须包含关键人士石军),每名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若委员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人的管理团队以外的人士担任,需获得科创基金的事前书面同意。

基金管理人对获取的项目信息进行遴选,从中选出符合合伙协议约定的投资标的,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所有项目投资及退出应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经投资决策委员会 4名以上(含4 名)委员同意,通过投资及退出决议,交由基金管理人落实执行。

2、各投资人的合作地位和主要权利义务

合伙企业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各投资人权利义务按照合伙协议相关约定执行。

3、管理费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按照下列原则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用,该费用按日计算:

(1)从合伙企业首次交割日起至投资期终止之日,每日管理费=合伙企业已实缴本金(不包含已退出的投资项目本金)\*2%/365。

(2)投资期终止之日后至基金存续期届满,每日管理费=合伙企业已实缴本金(不包含已退出的投资项目本金)\*2%/365。

其中,在基金未有投资标的退出时,已退出的投资项目本金为零;在基金出售投资标的部分或全部股权后,已退出的投资项目本金是指该出售的部分或全部股权所对应的投资成本;投资标的的清算、注销或减资视为投资标的退出。

4、主要收益分配方式

现金分配:基金按照整体进行核算,根据“先返本后分利”的原则在所有合伙人之间按照其投资成本分摊比例进行分配,具体分配顺序如下:

(1)返本。首先,100%向全体合伙人返还,直至各合伙人按照本第(1)项取得的累计分配金额等于截止到该分配时点(不含当日)该合伙人的累计实缴出资;

(2)优先回报。其次,向有限合伙人分配,直至其取得就上述第(1)项下的金额按照每年百分之八(8%)的单利计算所得的优先回报,优先回报的计算期间为该有限合伙人对相应的实缴出资的每一付款日(含当日)起到该有限合伙人收回该部分出资之日(含当日)止;

(3)普通合伙人追补。其次,则应全部分配给普通合伙人,直至普通合伙人按照本第(3)项累计获得的收益分配额等于本第(3)项与上述第(2)项优先回报之和的百分之二十(20%);

(4)80/20 收益分配。其次,若有余额,则该等余额的百分之八十(80%)分配给全体有限合伙人,百分之二十(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根据第(3)项和本第(4)项所得分配之和称为“绩效收益”)。

非现金分配:在合伙企业清算完毕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尽其合理努力将合伙企业的投资变现,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如无法变现或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独立判断认为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可以采用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如任何分配同时包含现金与非现金,在可行的情况下,每一合伙人所获分配中现金与非现金的比例应相同。

(三)投资基金的投资模式

1、投资原则

基金应对新一代信息技术、航空航天、新材料等前沿科技领域进行股权投资。

2、投资方式

基金以直接股权投资的方式进行投资,不得通过组建“投资持有实体”(投资单一项目组建的实体除外)或其他方式开展间接投资。基金不开展合伙协议约定之外的其他业务。管理人/普通合伙人有义务对召款到位资金进行合理安排,提高临时投资收益。

3、经营目的、盈利模式

合伙企业的目的是通过直接的股权投资、准股权投资行为或从事与投资相关的活动,实现合伙企业的资本增值,为合伙人创造投资回报。

4、投资退出

基金投资项目主要通过股权转让、上市或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退出。项目退出决策程序与项目投资决策的程序一致。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及投资金额、出资方式

单位:万元人民币

序号合伙人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认缴出资比例(%)
1北京市科技创新基金(有限合伙)3,000现金30
2北京实创科技园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4,000现金40
3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900现金29
4北京国鼎实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现金1
合计10,000—100

(二)出资缴付

除非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另行决定,全体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原则上应按照分批次、同比例的方式进行缴付:

首期出资额不超过合伙企业的总认缴规模的百分之四十(40%),由各合伙人按照认缴出资比例,根据普通合伙人/管理人的缴付出资通知缴付。

其他各期出资额根据已过会的储备项目和投资进度确定,且每次不超过合伙企业的总认缴规模的百分之三十(30%),由各合伙人按照认缴比例,根据普通合伙人/管理人的缴付出资通知缴付。

(三)期限

1、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首次签发之日为合伙企业成立日,如营业执照注明了成立日期的,以该日期为准。

2、合伙企业作为私募基金产品的存续期为 7 年,自合伙企业成立日起算。其中,自起算日起 4年为投资期,且投资期原则上不得延长;退出期为3年,自投资期终止之次日起至存续期届满之日。经普通合伙人提议并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存续期限最多可延长1 年。

3、各方一致确认并同意,未经科创基金事先书面同意合伙企业存续期限原则上不得晚于 2033 年10 月16 日。如科创基金延长存续期,基金管理人可提出延长期限的申请,经科创基金书面同意后,基金存续期限可最多延长1次,每次1年。

(四)违约责任

1、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基金管理人应就其管理团队成员、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合伙协议、基金规章制度和其他有关协议的规定,怠于行使职责或因故意、过错或过失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所有放弃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各方。

(五)争议解决方式

1、合伙协议的制订、效力、解释和履行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法规约束。

2、各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首先应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如果该争议的一方向协议他方送达以协商方式解决争议的书面通知之日起二十(20)个工作日内未能解决争议的,各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市仲裁。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应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3、因解释和履行合伙协议而发生任何争议或任何争议正在进行仲裁时,除争议的事项外,合伙协议各方仍应继续行使各自在合伙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履行各自在合伙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六)合同生效条件

合伙协议由全部合伙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合伙协议的附件为合伙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将有利于进一步拓宽公司发展空间,把握行业发展机遇及投资机会,构建良好的产业生态,提升在行业中的影响力。公司本次投资是在保证主营业务正常发展的前提下作出的投资决策,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承担的风险敞口以投资额为限,不会影响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亦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投资实缴出资将结合项目推进情况分期支付,不会对公司经营及现金流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投资完成后不会新增关联交易,亦不会形成同业竞争,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基金尚未完成工商登记,尚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能否顺利完成以及具体完成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本次投资基金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全部由基金管理人委派,基金项目投资决策权由基金管理人行使,存在因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失误、投研与投后管理能力不足、未勤勉尽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导致投资项目运营失败、资产减值、投资收益不及预期等风险;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低特点,在运营过程中,项目易受宏观经济、产业政策、行业周期、企业经营管理等多重因素影响,投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

公司将密切关注基金的后续进展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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