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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A股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半年度A 股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51000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6/9/3—2026/9/42026/9/4

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26 年 4月28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并经2026 年8月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6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股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

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本公司 H 股股东的现金分红不适用本公告,H 股股东的现金分红有关情况详见本公司于2026 年8 月3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news.hk)发布的相关公告。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A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于2026 年4 月28 日召开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制定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在满足中期分红条件、上限限制的前提下,论证、制定并实施公司2026 年度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于2026 年8 月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审议通过了2026 年度中期分红方案。具体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5.1000 元(含税)。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 A 股总股本为2,473,280,246 股,扣除公司A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 9,701,231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公司 A 股股份总数为 2,463,579,015股,拟合计派发A股现金红利人民币1,256,425,297.65 元(含税)。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享有利润分配权的A股股本(即扣除公司A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已回购股份)发生变动的,按照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的原则进行分配,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2)本次A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根据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 A 股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由于公司本次 A 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 A股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

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 A 股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A股总股本=(2,463,579,015×0.51)÷2,473,280,246≈0.51 元/股(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51)÷(1+0)=(前收盘价格-0.51)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6/9/3—2026/9/42026/9/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不参与分配的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 A 股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本次分配无自行发放对象。

3. 扣税说明

(1)A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本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51000 元,股东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 1年(含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对于持有本公司 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 年1 月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45900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香港市场投资者

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股东(包括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沪股通”),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公司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45900 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 A股股东一致。

(4)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5100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可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20663091

特此公告。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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