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被担保人名称 | 本次担保金额 |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不含本次担保金额) |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
| 烟台新特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950.00万元 | 1,460.00万元 | 是 | 否 |
累计担保情况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 | 0.00 |
|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 | 54,200.00 |
|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 27.22 |
|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 | □担保金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担保 |
| 其他风险提示(如有) | 无 |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因子公司烟台新特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新特路”)生产经营需要,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8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烟台新特路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人民币 950.00 万元连带责任担保。上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6 年 5 月19 日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度预计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在 2026 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人民币总额度不超过 60,250.00 万元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授信担保(包括已发生且延续至 2026年的担保);同意全资子公司宿迁联盛助剂有限公司预计在 2026 年度为公司提供人民币总额度不超过29,000.00 万元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授信担保(包括已发生且延续至 2026 年的担保)。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4月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宿迁联盛关于 2026 年度预计对外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4)。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 被担保人类型 | 法人 | ||
| 被担保人名称 | 烟台新特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
|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司持股情况 | 全资子公司 | ||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公司持股100% | ||
| 法定代表人 | 蔡智奇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600MA3CMEWD1F | ||
| 成立时间 | 2016-11-24 | ||
| 注册地 | 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 ||
| 注册资本 | 1350.1448万元 |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塑料制品销售;塑料制品制造;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电子专用设备销售;实验分析仪器制造;实验分析仪器销售;机械设备销售;仪器仪表制造;仪器仪表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项目 | 2026年3月31日/2026年1-3月(未经审计) | 2025年12月31日/2025年度(经审计) |
| 资产总额 | 6,675.33 | 6,563.14 | |
| 负债总额 | 2,855.56 | 2,803.44 | |
| 资产净额 | 3,819.77 | 3,759.70 | |
| 营业收入 | 1,148.79 | 4,276.49 | |
| 净利润 | 60.07 | 85.88 | |
注:若出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
保证人: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烟台新特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担保额度:人民币950.00万元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期间:2026年6月8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担保范围:在本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公司为子公司担保是为保障子公司烟台新特路的生产经营正常运作,作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能够全面掌握其运行和管理情况,担保风险可控。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上述担保不存在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情况。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2026年度预计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和子公司为公司担保,其融资资金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建设等,同意公司和子公司为其提供综合授信额度担保,公司将通过完善担保管理、加强财务内部控制、监控被担保人的合同履行、及时跟踪被担保人的经济运行情况,强化担保管理,降低担保风险。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 54,200.00 万元(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7.22%,且全部是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其中,已实际使用的担保余额为27,288.13 万元。
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形。
特此公告。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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