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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JINGTIAN & GONGCHENG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

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桐昆股份”)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调整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称“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进行了法律审查,并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及与之相关的问题向有关管理人员作了询问或与之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已经存在的有关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且是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口头确认;

2、本所及经办律师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及经办律师均不持有桐昆股份的股份,与桐昆股份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关系;

3、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声明,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实行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取得如下批准和授权:

1、2023年9 月25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3年9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就《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

2023年10 月20 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23 年 11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3年11 月 7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84名激励对象授予 1,818.3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8.24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3、2024 年11月25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鉴于部分激励对象离职,且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不满足当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对不符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 6,339,72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并根据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回购价格由8.24元/股调整为8.197 元/股。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

4、2024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5、2025 年11月21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鉴于部分激励对象离职,且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不满足当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对不符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4,552,41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并根据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6、2025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7、2026 年 7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鉴于部分激励对象离职,且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不满足当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对不符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4,329,27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并根据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事宜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所导致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事宜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务。

二、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对象及数量、回购价格调整、回购日期的具体情况

根据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对象及数量

1、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而回购注销

公司 10 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对该等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120,81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而回购注销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3-2025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条件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2020-2022年净利润均值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2020-2022年净利润均值为基数,2023-2024年净利润累计值的增长率不低于200.5%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2020-2022年净利润均值为基数,2023-2025年净利润累计值的增长率不低于450.5%

注:上述“2020-2022年净利润均值”指标计算以扣除浙石化的投资收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数值作为计算依据,“净利润增长率”指标以本激励计划实施所产生的激励成本摊销前并扣除浙石化的投资收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回购。

根据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2025年本激励计划实施所产生的激励成本摊销前并扣除浙石化的投资收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03,435,690.03 元,因此,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故公司拟对该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4,208,46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综上,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4,329,270 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价格调整情况

公司于2026年5月 20日召开了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 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2 元(含税)”。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 2026年7月9日实施完毕。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五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派息时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其中: mathrm P _ 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调整后的回购价格8.097元/股-0.12 元/股=7.977 元/股。

(三)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手续

根据公司确认,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号(证券账户号:B883148128),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综上,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为 4,329,270 股,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7.977元/股,本次拟用于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回购价格及安排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事宜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回购价格及安排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所导致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事宜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自经办律师签字及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图1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3

赵洋

经办律师(签字):

范瑞林

经办律师(签字):

图2

周良

202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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