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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6)泰律意字(东材科技)第3 号

2026 年 6 月 29 日

中国 成都市 天府新区正兴街道隆和西巷 299号泰和泰中心 24-33F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6)泰律意字(东材科技)第3号

致: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泰和泰”)接受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4)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通知的公告;

(5)本次股东会相关的会议资料。

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上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的,与正本内容一致,文件材料为复印件的,与原件内容一致。

3、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并公告。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且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本所亦未授权任何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出说明和解释。

5、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有关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正 文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6年6月9日做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6 年6 月29 日下午14 点00 分在公司会议室(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菁德路209号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1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唐安斌先生主持。公司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29 日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具体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经核查,公司发出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内容与《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54 人,代表股份308,101,5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010,182,943 股的 30.4996%(本法律意见书中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若有尾差为四舍五入原因)。其中:①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3 人,代表 274,164,8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27.1401%;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在本次股东会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 1031 人,代表股份 33,936,7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3.3595%。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验证,本所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

(2)除本所律师、公司股东之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对《通知》载明的全部 10项议案进行了表决,该10项议案为:

(1)《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3)《关于公司 2025年度财务决算的报告》;

(4)《关于公司 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5)《关于公司 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6)《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7)《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8)《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9)《关于续聘 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0)《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以上全部议案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2、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推举了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对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投票表决情况进行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307,886,4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01%;反对15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04%;弃权5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5%。

2、审议通过了《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同意 307,879,2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78%;反对16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19%;弃权6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3%。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决算的报告》

同意 307,890,4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14%;反对148,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82%;弃权 6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7,871,7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54%;反对164,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34%;弃权 6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2%。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3,870,1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99.3260%;反对164,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829%;弃权 6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11%。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 307,894,0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26%;反对14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2%;弃权6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2%。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同意 307,886,1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00%;反对15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6%;弃权 6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

7、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307,865,3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33%;反对164,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34%;弃权 71,5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3%。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5 年度薪酬确认及 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经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同意 294,567,2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43%;反对 178,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06%;弃权 73,7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1%。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经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同意 33,847,3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99.2592%;反对 178,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246%;弃权 73,7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62%。

9、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5,865,7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743%;反对2,169,2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040%;弃权 6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7%。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1,864,1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93.4433%;反对2,169,2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613%;弃权 6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54%。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307,878,3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75%;反对14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83%;弃权74,1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2%。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同意票数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通知》中所载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会会议未对《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的提案进行表决,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律师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第二部分 结 尾

一、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日期及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由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经办律师为姚刚、周勇。

二、本法律意见书的正本、副本份数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此页无正文,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公章)

图1

负责人(签章): 程然程守太|律师

律师(签章) 姚 前律师

律师(签章): 因

周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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