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于2026年9月1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以下简称“《规范通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3 号》”),并参考《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号)(以下简称“《102号文》”)、《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属于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事项,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公司对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次对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意见
(一)除有1 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外,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相符。
(二)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试行办法》《规范通知》《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范通知》《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和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
(四)本次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监管指引第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确定以2026年9月16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68 名激励对象合计授予限制性股票 93.20 万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0.59元/股。
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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