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6)鄂瑞天律非诉字第1384号
致: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我们出席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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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与召集程序
2026年8 月3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形成召开本次股东会决议,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对象及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公司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与召集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一)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9 月 16 日 15:00。
2.网络投票起止时间:2026 年 9 月 15 日 15:00—2026 年 9 月 16 日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与股东会通知披露的一致,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公司会议室。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开的地点与股东会通知披露的一致,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会议主持人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朱少华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主持人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出席对象
1.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在股权登记日买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此权利),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其中,不包含优先股股东,不包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 股份类别 |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股权登记日 |
| 普通股 | 920274 | 宏裕包材 | 2026年9月10日 |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五)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本人出席的应持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代理人参加会议的应当持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非自然人股东应持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证明书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股东可以信函、传真及上门方式登记,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2.登记时间:2026 年 9 月 14 日 9:00-15:00
3.登记地点:公司证券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会议登记方法符合法律规定。
(六)参加会议股东身份认证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认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提供的股东名册,对于出席本次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与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进行认证。
2.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认证
登记在册的股东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为有利于投票意见的顺利提交,请拟参加网络投票的投资者在上述时间内及早登录中国结算网上营业厅(网址:inv.chinaclear.cn)或关注中国结算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结算营业厅”)提交投票意见。投资者首次登陆中国结算网站进行投票的,需要首先进行身份认证。请投资者提前访问中国结算网上营业厅(网址:inv.chinaclear.cn)或中国结算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结算营业厅”)进行注册,对相关证券账户开通中国结算网络服务功能。具体方式请参见中国结算网站(网址:www.chinaclear.cn)“投资者服务专区-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如何办理-投资者业务办理”相关说明,或拨打热线电话 4008058058 了解更多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参加会议股东身份认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七)会议审议的议案
| 议案编号 | 议案名称 | 投票股东类型 |
| 普通股股东 | ||
| 非累积投票议案 | ||
| 1.00 | 《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 √ |
| 2.00 | 《关于制定<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 √ |
| 3.00 | 《关于制定<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 √ |
| 4.00 | 《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 √ |
| 5.00 |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 √ |
| 6.00 |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 |
| 7.00 |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 √ |
(八)本次股东会议案的决策
议案1.00-5.00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10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议案6.00 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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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2026年8月14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议案7.00 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8月31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披露的一致,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九)会议议案涉及的有关事项
本次股东会议案存在特别决议议案,议案序号为(1.00-5.00);
本次股东会议案存在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议案序号为(1.00-5.00);
本次股东会议案存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议案序号(1.00-5.00)需回避表决股东为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公司提供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名单、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55,447,953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68.17%。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管、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聘请的会议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的参会资格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方式进行,公司股东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票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本次股东会由选举包括2名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进行监票和计票。
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本次股东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召集、召开、出席人员与会议主持人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86年第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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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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