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无锡海达尔精密滑轨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國 國浩律師事務所GRANDALL LAW FIRM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号苏河湾中心 25-28楼 邮编:200085
25-28th Floor, Suhe Centre, No.99 North Shanxi Road, Shanghai 200085, China
电话/Tel:+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86 21 5243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6 年 9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无锡海达尔精密滑轨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海达尔精密滑轨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海达尔精密滑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9月16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无锡海达尔精密滑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现场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会议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已经公司 2026 年 8 月 23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8 月 24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通知》”),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投票程序、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年 9月 16日 15:00如期在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钱洛路 55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网络投票起止时间:2026 年 9 月 15 日 15:00—2026 年 9 月 16 日 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总数 46,260,49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2.42%。
2.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任律师,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1 名,代表股份总数为 14,96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2%。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4.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3人,代表股份总数75,4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2%。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不涉及股东提出新提案的情况,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对相关议案审议的具体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拟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投票情况:同意46,275,4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海达尔精密滑轨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徐晨
陈一
陈一宏律师
如班
姚璐律师
2026年9月16日
股票
板块
用户
资讯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