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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钰矿业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DeHeng Law Offices (Jinan )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德 11G20240040-10 号

致: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钰矿业”或“公司”)委托,指派杨昕炜律师、史珂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华钰矿业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华钰矿业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华钰矿业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华钰矿业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2026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定于2026年5月20日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公开平台上刊登了《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召集人、召开及表决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本次股东会通知日期距召开日期已达20日;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5月15日,与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年5 月20 日13:00在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格桑路华钰大厦七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董事长刘良坤先生主持会议。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董事会秘书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会议记录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

(三)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19人,代表股份 207,223,4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25.2722%。

1.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197,317,8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24.0642%。

经审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出席资格。

2.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713 人,代表股份 9,905,5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数的1.208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该等人员均具备列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投票活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统计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

(三)本次股东会相关议案表决情况

1. 审议通过《关于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03,431,049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698%。反对3,456,100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78%;弃权336,300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4%。

表决结果:通过。

2. 审议通过《关于〈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03,472,649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899%。反对3,439,000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95%;弃权311,800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6%。

表决结果:通过。

3. 审议通过《关于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03,466,249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868%。反对3,496,500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73%;弃权260,700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187,5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2194%。

表决结果:通过。

4. 审议通过《关于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聘请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03,530,849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180%。反对3,346,900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51%;弃权345,700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252,1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8689%。

表决结果:通过。

5.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03,230,989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733%。反对3,617,160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55%;弃权375,300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952,3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8537%。

表决结果:通过。

6. 审议通过《关于确认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03,206,889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617%。反对3,635,260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42%;弃权381,300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928,2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6114%。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仅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图1

负出人:高秀年

高秀峰

经办律师:史王可史珂

20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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