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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图1

致: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6)-04-433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会,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2026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并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2026年6月3日,公司在指定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了《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25日14点00分在石家庄市胜利南大街87号兴石广场1号楼公司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张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2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25日9:15-15:00。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74名,代表股份2,178,374,781股,占公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67.1301% 。

2、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均持有相关身份证明,其中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4、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律顾问及其他相关人员。

本所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关联股东回避了对关联议案的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3、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4、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同意票数同意比例(%)反对票数反对比例(%)弃权票数弃权比例(%)是否通过
1关于审议《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2,177,374,28199.9540811,1000.0372189,4000.0088是
2关于审议《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2,177,384,38199.9545776,1000.0356214,3000.0099是
3关于审议《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2,177,410,98199.9557759,5000.0348204,3000.0095是
4关于审议《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2,177,202,08199.9461999,3000.0458173,4000.0081是
5关于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授权的议案2,177,432,68199.9567775,6000.0356166,5000.0077是
6关于预计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262,041,18199.5783895,8000.3404213,9000.0813是
7关于续聘2026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2,177,383,18199.9544769,7000.0353221,9000.0103是
8关于境内债务融资工具一般性授权的议案2,175,816,98199.88252,334,9000.1071222,9000.0104是
9关于核准2026年度证券投资额度的议案2,177,358,78199.9533785,2000.0360230,8000.0107是
10关于2026年对外捐赠授权的议案2,158,550,86699.089919,596,4150.8995227,5000.0106是
11关于审议《董事2025年度考核及薪酬情况专项说明》的议案2,176,906,88199.93261,223,0000.0561244,9000.0113是
12关于修订《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2,177,358,48199.9533784,9000.0360231,4000.0107是
13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的议案2,176,958,68199.93491,153,7000.0529262,4000.0122是

上述第 12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 1 项至第 11 项、第 13 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前述议案均获通过,其中第 12 项议案以特别决议形式通过,第 1 项至第 11 项、第 13 项议案以普通决议形式通过,第 6 项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上述第 4、5、6、7、11、13 项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中小投资者具体投票情况如下: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同意票数同意比例(%)反对票数反对比例(%)弃权票数弃权比例(%)
4关于审议《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440,112,18199.7342999,3000.2264173,4000.0394
5关于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授权的议案440,342,78199.7865775,6000.1757166,5000.0378
6关于预计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262,041,18199.5783895,8000.3404213,9000.0813
7关于续聘2026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440,293,28199.7752769,7000.1744221,9000.0504
11关于审议《董事2025年度考核及薪酬情况专项说明》的议案439,816,98199.66731,223,0000.2771244,9000.0556
13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的议案439,868,78199.67901,153,7000.2614262,4000.0596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图2

负责人:颜羽

经办律师:陈帅

刘峰瑜

2026年6月25日

图3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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