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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公告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A股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89151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6/8/20—2026/8/212026/8/21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 公司D股、H股股东权益派发事宜参见本公司于境外信息披露平台、德国联邦公报以及公司网站等向D股股东、H股股东另行发出的有关权益派发相关的公告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本公司”)2026 年 6 月 24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5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除回购账户内已回购股份外,公司拟向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8.867 元(含税)。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因股份回购等事项导致公司可参与分配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公司本次不进行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根据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8 日披露的《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调整每股分配比例的公告》,本次 A 股权益分派以本公告确定的利润分配实施的 A 股股权登记日(2026 年 8 月 20 日)的 A 股总股本 6,253,028,411 股,扣除 A 股回购专户中的已回购股份 124,683,686 股后的股数,即 6,128,344,725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8.915元(含税),向 A 股股东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5,463,480,605.78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本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 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故公司流通股份不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公司按照扣除回购专户中的已回购股份后的 A 股股份数 6,128,344,725 股为基数进行分配。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6,128,344,725×0.89151÷6,253,028,411≈0.87373 元/股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 价格-0.87373)÷(1+0)=(前收盘价格-0.87373)元/股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87373)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6/8/20—2026/8/212026/8/2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不参与分配的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公司自行发放的对象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海尔卡奥斯股份有限公司、海尔集团公司、青岛海尔创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青岛海创智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共计 4 家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 号)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89151 元。待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如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指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本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公司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71321 元;如其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80236 元;如其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89151 元(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

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80236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规定范围内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即“沪股通”)的,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80236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 0.89151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 1 号海尔科创生态园

联系部门: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32-8893 1670

特此公告。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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