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 DENTONS
大成 is Dentons' Preferred Law Firm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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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温州益坤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大成 DENT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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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钱江路 1366 号华润大厦 A 座 18 层(31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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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致:温州益坤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温州益坤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6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议案内容,公司于2026年8月27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网站上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6 年 9 月 14 日 14 时,本次股东会于温州益坤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余燕坤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9月13日15:00—2026年9月14日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温州益坤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温州益坤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1. 于股权登记日 2026 年 9 月 8 日(星期二)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会议(在股权登记日买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此权利),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其中,不包含优先股股东,不包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3. 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股份合计63,540,7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1890%。
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验证,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0名,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股东和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关于召开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00《关于公司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共1项,经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6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63,540,74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温州益坤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78
徐万钧
经办律师:李良山
李良琛
经办律师:\_\_\_\_
凌霄
202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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