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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嵘控股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英达 英达律师事务所

中国武汉市新华路 186号福星国际商会大厦 18楼

电话:86.27.85350032 传真:86.27.85350997 邮政编码:430022

网址:www.yingdalaw.com

二○二六年六月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宋浩、周凌雷参加公司于2026 年6月 22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正 文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26年5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了《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场地设于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神墩一路恺德中心3号楼1101室公司会议室,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周梁辉先生主持会议流程。

(三)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会议通知,股权登记日(2026年6月16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无现场参会股东及代理人,全部表决股东均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6人,代表公司股份64,003,9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218%,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均获得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的验证。

(二)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所律师宋浩、周凌雷。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根据会议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为: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3、《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2025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报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没有修改、取消通知审议的议案或增加临时议案的情形,审议议案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无现场投票环节,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记名投票方式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程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投票。

(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表决结果。会议通知所列议案获得本次股东会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3,431,2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51%;反对572,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4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13,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4521%;反对572,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47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63,081,2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583%;反对572,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48%;弃权35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6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63,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943%;反对572,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478%;弃权35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579%。

3、《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3,081,2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583%;反对922,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1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63,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943%;反对922,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105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63,081,2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583%;反对922,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17%;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63,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943%;反对922,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105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2025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3,431,2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51%;反对572,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43%;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13,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4521%;反对572,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276%;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3%。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参加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图1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李明:

经办律师:

周凌雷:

签署日期:2026年 6月22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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