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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仁堂关于2025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评估报告暨2026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公告

津药达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2.34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6/7/9—2026/7/102026/7/10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 5 月 15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5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770,094,356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2.34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802,020,793.04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6/7/9—2026/7/102026/7/1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公司 A 股股东的红利(除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外)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第一大股东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2.34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 A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2.106 元。

(3)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 2.106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106 元。

(5)除前述 QFII、香港联交所投资者以外的 A 股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2.34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 17 号达仁堂大厦

联系部门:证券与投资部

联系电话:022-27020892

特此公告。

津药达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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